第I条 –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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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条 – 会员
第1款
每一个持有本协会就一艘或多艘被保船舶签发的入会证明的人在该等证明有效提供风险保障期间均为本协会的一名会员,并作为会员拥有表决权,但除非另有约定,前提始终是在某一主体对一份或多份证明项下的一艘或多艘被保船舶享有名义或实益所有权、管理权或控制权时,该主体应当为有权按本章程规定作出表决、并按本协会规则规定分享红利或互保保费退款的唯一会员,即使相关入会证明上载明的会员为任何其他主体。任何再保险合同下均不存在任何会员资格,但其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且在入会证明的任何抵押权条款或损失支付条款下亦不存在任何会员资格。在本章程中,所有名称代词应理解为包括一种或多种适当的性别。
第2款
会员年度大会将于每年六月份的某个周四在纽约市召开,会议地点将按时公布,会员和纽约州保险部门最晚将在年度会议前三十天收到会议地点和日期的书面通知。三分之一的会员即构成会议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会员未达法定人数时,出席的会员可将会议延至将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无法亲自出席的会员可由书面委托的代表代为出席,前提是委托书的签署日期为会议之前的三个月内,并在会议前提交给秘书备案。会员出具的、委托其代表在本协会任一会议上表决的任何委托书在相关会议之后不再有效。每一会员均有一票表决 权,但第I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3款
董事长、秘书或两名董事可随时召集会员特别会议。在十名或以上会员提出书面请求后,会员特别会议须由秘书或管理人召集。每项特别会议通知须简要载明会议目的,且不得在任何特别会议上处理任何其他事务。前款中关于法定人数、委托代表、表决和延期的规定适用于特别会议。
第4款
每次会员特别会议的通知应由秘书或管理人在确定的会议日期前至少十四天邮寄给或送达每一会员;但是,如果某一主体在确定的会议日期前十四天或不足十四天成为会员,则应在该主体成为会员后及时发送通知。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会员如亲自或派代表出席任一会议,或在该会议之前或之后向秘书提交放弃就会议收到通知的弃权书,则应视为已适当收到该会议的通知。
第5款
每次会员年度大会上,应就聘请独立审计师作好安排。
第II条 – 董事
第1款
x协会业务应由董事会开展,董事会应当为本协会安排适当的主要办公场所和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地方的办公场所,确定本协会所有高管和雇员的薪酬,按下文规定聘请管理人,挑选本协会资金的存托机构,为本协会办理印章,并拥有法律或本章程未要求以其他方式行使的、管理和开展本协会业务和事务所必需或适当的所有其他权力。
第2款
董事会应由每次会员年度大会上确定的人数组成,不少于13人但不超过25人,该等人员应当是本协会的会员或会员公司的高管,但最多 4名董事无需为会员或会员公司的高管。如果某一政府或政府机构为会员,其正式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应被认可为可在董事会任职的会员。多数董事应为美国公民和居民,不少于1名董事应为纽约州居民。本协会应至少有两名主要高管为董事会成员。董事中本协会的或管理人的高管或受薪雇员人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达到或超过会议法定人数。董事应由会员年度大会上获多数票者当选。有资格当选董事的人须由自身或其担任高管的公司之外的一名会员至少在选举董事的会议之前的十五天以书面方式向秘书提名,但前提是举行会议时胜任并在任的董事有不经提前通知而被提名连任的资格。董事应任职至其继任者被选出并胜任时为止。年度大会间隔期内董事会出现席位空缺的,则在出现空缺后,应尽快由其余董事经过半数表决通过,进行补选,且由此当选者应任职至其继任者被选出并胜任时为止。在会员年度大会间隔期内,由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四分之三(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董事会全体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人数(在上文规定的限额内)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且应在该等增加的范围内视为董事会存在席位空缺。
第3款
董事每年应就其服务获得会员在年度大会上确定的报酬。此外,每一董事有权报销其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发生的任何支出。
第4款
董事会应在会员年度大会后立即举行年度会议,并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时间、地点和间隔举行其他常规会议(每年不少于3次);且董事长、秘书或两名董事有权在提前两天通知后召集董事特别会议。就所有目的而言,每一董事如亲自出席任何会议,或在该会议之前或之后向秘书提交放弃就会议收到通知的弃权书,则应视为已适当收到该会议的通知。董事会的一次会议应在纽约州举行,其余三次常规会议可在别处举行。过半数董事即构成会议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出席的董事中过半数赞成即足以形成任何决议,但本章程、本协会宪章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出席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则与会者可以将会议延至将来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如果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均以书面方式同意通过董事会或委员会要求或允许形成的某一决议,则可不经会议而形成该决议。
第5款
董事或其担任高管、董事、雇员或股东的任何公司在针对本协会提起的任何索赔中享有利益的,其不得就处理该等索赔。
第6款
董事会应促使每一财年由会员指定的审计师对本协会账目进行审计,且经审计的账目应在每年的年度会议上提呈给董事会。
第7款
根据纽约州法律,基于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可指定其成员组成一个执行委员会及多个其他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组成,并在决议规定的和宪章或章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董事会的全部权限。董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作为任何该等委员会的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在该等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代替任何缺席或不胜任的委员。各委员会均应为董事会服务。
第III条 – 高管
第1款
每次董事会年度会议上应选举一名董事长和一名副董事长,并应任命一名秘书(秘书无需为会员)。
第2款
董事会可委任其认为必要的其他高管、代理人和雇员,该等人员拥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权限,并履行董事会不时规定的职责。
第3款
x协会所有高管的薪金由董事会确定。第4款
x协会高管应任职至被罢免,或者至取代其的继任者被选出并胜任时为止。由董事会选举或委任的任何高管可随时经过半数董事表决赞成而被罢免。如果任何高管的职位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该等空缺应由董事会负责填补。
第5款
董事长为本协会的首席执行官,主持会员和董事的所有会议,并全面负责和监督本协会业务和事务。
第6款
董事长缺席或无能力的情况下,副董事长应履行董事长的职责并行使董事长的权力,并应履行董事会授予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款
秘书应保留会员、执行委员会及其他委员会所有会议程序的完整记录,且应广泛履行法律、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秘书应妥善保管本协会印章,并在董事会授权时,在需要的情况下为任何文据盖章。如果秘书缺席或无法处理事务,董事长有权临时任命一人履行秘书职责并行使秘书权力。
第IV条 – 管理人
第1款
董事会应指定一名管理人并确定其聘用条款和报酬,管理人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或纽约公司,但其主营地应在纽约州。
第2款
在董事会的指导和管控下,管理人有权安排本协会签发或投保的保险或再保险的条款和条件;对任何可能导致向会员索赔的事件进行调 查;对向会员提出的、属于或可主张属于本协会承保范围内的任何索赔进行调查和抗辩;理算并指导损失和索赔的赔付;聘请及解聘开展本协会业务、或调查或抗辩索赔或诉讼所需的顾问、办事员、代理人或其他助手,且管理人拥有董事会可能转委托的其他权力和权限。
第3款
在董事会的指导和管控下,管理人应收取、接收和记录本协会的所有钱款、资金和保证金;保留所有交易、欠付本协会或本协会欠付的所有款项以及为或由本协会进行的所有收支的完整、准确的账簿和记录,并有权以本协会名义签署并背书支票。本协会的账簿和记录应在所有合理时间可供任何董事或会员检查。管理人应在年度大会上向会员提供,并随时应要求向董事会提供真实反映本协会财务状况的报表。
第4款
所有保险合同应由管理人代表本协会签发,且管理人有权以本协会名义签发该等合同的证明并签署该等合同。在董事会的指导和管控 下,就所有合同收取的保费费率和金额应由管理人确定。签发给本协会会员的每份入会证明应明确写明保险属于互保或是固定保费保 险。属于相互保险的入会证明应明确写明会员有责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依法按比例支付由其分担的任何不足额,并应进一步写明任何保费和会费仅以承担该等或有责任的会员为专属受益人。
第V条 – 赔偿
第1款
在遵守纽约州法律的前提下,对于本协会的每一董事或高管或管理人(定义见本条第2款)因其作为董事、高管或管理人(视情况而定)分别在履行其董事、高管或管理人职责时签订的任何合同、实施的任何行为或完成的任何事项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而发生的或者有责任支付的所有损失、费用和支出,本协会应补偿该等董事、高管和管理人,且董事应负责从本协会资金中拨付。
第2款
在本条中,“管理人”指管理人,以及被委以管理人职责的管理人的所有高管、服务人员和代理人。
第VI条 – 章程修订
第1款
x章程仅可由亲自或派代表出席任何年度大会、或上述其他会议、或为此正式召集的任何特别会议的所有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修订,但董事会可修订章程中任何不损害会员权利或不扩大会员在保单项下义务的规定。章程或其修订或废除只有经纽约州保险监督官书面批准,方属有效。
第VII条 – 生效日和过渡
第1款
x章程于2004年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生效,并取代和取消本协会之前的所有章程。
第2款
x新章程项下的第一个保单年度自2004年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起至2005年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止,后续保单年度的起止日期以类似方式推算。
规则
第I类保险——保障和赔偿险
第II类保险——运费、滞期费和抗辩险
第III类保险——租船人责任险
规则1——引言:解释:会籍:一般:条款:
第1条——导引条款
章程和规则>规则
1. 本协会章程与本第I类保险规则的每项条款均适用于本协会的所有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但是,在不影响该等适用于本第I类保险的条款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只有已明确纳入第III类保险的上述条款,才适用于作为第III类保险签订的保障和赔偿险。
2. 如果会员为其船舶向本协会投保,本协会向该等会员提供的标准保障和赔偿险的保障内容见下文规则2。
3. 会员和管理人可以通过以书面方式明确约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对本规则规定的保障内容作出排除、限制、修改或变更。
4. 管理人在承保船舶保险时可以在承保条款中约定向会员提供未在规则2中规定的特别或额外风险保障。该等风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该等保障的条款应当经本协会和管理人明确书面同意。
5. 会员获得的保障仅限于该会员由于下列事由发生或遭受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i. 该会员的船舶向本协会投保的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事件;且
ii. 与该会员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相关;且
iii. 与该会员或其代表对被保船舶的营运相关。
6. 尽管有上文规则1.1.5的规定,会员可以进行与被保船舶或被保船舶的营运无关的投保,但该等投保必须经会员和管理人事先明确书面约定。
7. 在遵守下文规则1.1.8的前提下,已经为其船舶向本协会投保上述任何或所有险种的会员有义务根据第4条向本协会支付保费,该等保险以下称相互保险,因此需要支付的保费以下称互保保费。
8. 尽管有上文规则1.1.7的规定,会员在投保时可以订立特别条款,规定会员应向本协会支付固定保费,该等保险以下称固定保险,因此需要支付的保费以下称固定保费,但该等安排必须经会员和管理人事先明确书面约定。
9. 本规则规定的保险仅符合会员、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关联方或规则1.3规定和定义的其他主体的利益。
10. 在本规则中,下文规则1.2中规定的术语应具有该规则1.2中规定的含义。第2条——释义
在本规则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关联方:
符合规则1.3.12规定的任何被保险人。会员申请人:
对于希望或有意向本协会投保的船舶而言,指该船的船东、经营人或租船人(包括光船租船人),以及已经、正在或将会就该船向本协会提交保险申请的任何其他人,无论其是否为本协会会员。
本协会:
America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Inc.。提单:
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章程:
届时有效的本协会章程。货物:
会员签订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标的货物,包括任何用于或旨在用于系固货物的用品,但不包括会员拥有或租用的集装箱或其他设备。
入会证明:
由管理人代表本协会签发的文件,证明会员和本协会之间根据规则1.4.6至规则9(含起止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共同被保险人:
符合规则1.3.8至规则1.3.11规定的任何被保险人。
集装箱:
管理人明确书面同意的集装箱或类似容器,包括拖车、平台挂车、货盘或储罐。保险合同:
会员和本协会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包括:本协会管理人向会员签发的入会证明及其任何批单的条款,以及入会证明签发之日有效的本协
会章程和规则的条款。
公约限额:
具有规则4.16规定的含义。董事会:
本协会届时的董事会。物品:
海员或编外人员带上或带下被保船舶的个人财产、文件、航海用或其他技术仪器和工具,但不包括董事会认为不构成海员必需品的现金、贵重品或任何其他物件。
批单:
由管理人代表本协会签发的文件,证明对入会证明所包含的保险合同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批单构成入会证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罚款:
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庭或当局对被保船舶处以的罚款、处罚或具有罚款性质的其他收费。
固定保费:
除互保保费以外的任何其他保费。船队:
处于相同的名义或实益所有权、管理权或控制权之下的两艘或多艘被保船舶。集团超额赔款合同:
互保协定各方签订的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集团再保险限额:
具有规则4.16规定的含义。船壳保险/船壳保单:
有关被保船舶的船壳和机械、增加价值和超额责任的保险。被保船舶:
已经向本协会投保的船舶。书面(形式):
以永久呈现或再现文字的方式做出的可视表达形式,包括电报、传真和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共同会员:
符合规则1.3.5规定的任何被保险人。管理人
Shipowners Claims Bureau, Inc.。会员:
根据章程和本规则拥有本协会会籍的,本协会承保船舶的船东、经营人或租船人(包括光船租船人);但是,如果上下文要求或允许,本规则中“会员”一词包括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和关联方。
互保保费:
作为本协会提供相互保险的对价,会员根据规则4的相关条款应付的保费。净保费:
根据上下文要求,具有规则4.16或规则4.11规定的含义。
巨灾会费:
具有规则4.16规定的含义。巨灾索赔:
具有规则4.16规定的含义。
巨灾索赔日:
具有规则4.16规定的含义。乘客:
被保船舶根据运输合同搭载的人员,或经承运人同意的、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车辆或活动物的随货人员。
保单年度:
从任一个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起至下一个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为止的一年。互保协定:
本协会与其他相关保赔协会于1998年2月20日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协议的任何补充、变更或替代,或具有类似性质或目的的任何其他协议。
免责保费:
根据规则4.8至规则10(含起止条款)可以征收和收取的部分互保保费。本规则:
本规则的初始版本或经不时修改、删减或补充后届时有效的版本。海员:
规则2.1.B规定的人员类别范围内的会员雇员,或仅在解释规则1.4.35时,指被保船舶上除乘客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补充保费:
根据规则4.5至规则7(含起止条款)可以征收和收取的部分互保保费。船舶:
任何船舶、船只、水翼船、气垫船或其他船舶(包括驳船或类似船舶,不论采用何种推进方式,但不包括(a)为进行与石油或天然气勘探或开采有关的钻井作业而建造或改装的装置或船舶及(b)固定平台或固定钻井平台),无论是用于或拟用于水下、水上或水中航行或其他任何目的,或该船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比例的吨位或任何份额。
单数词语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阳性词语包括阴性和中性含义。
表示人的词语应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组织、合营企业和任何其他商业实体。
第3条——会员、共同会员、关联方和共同被保险人会籍
1. 向上文规则1.2规定的“会员”定义范围的任何主体提供的船舶保险应当使该主体获得本协会会籍,除非根据规则1.3明确排除会籍的授予,或通过行使本规则允许的酌处权拒绝授予会籍。
2. 本协会对其他保险人已承保的船舶提供的再保险可以(由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使该其他保险人和/或上文规则1.2规定的“会员”定义范围内的、与该船相关的任何主体获得本协会会籍。
3. 会籍可以适用于会员拥有、营运、租用或承保的一艘或多艘船舶,并且持续有效直至会员投保的所有保险均中止或终止为止。
4. 本协会实施的所有保险合同,除包含与本规则中的保险合同不一致的特殊条款外,应被视为包含本规则和本协会章程的所有条款。
本协会实施的所有保险合同应视为在纽约签发。
5. 如果以多人的名义或代表多人就同一船舶提出保险权益申请,无论该等人士是拥有共同利益还是各自拥有单独利益,该等人士可以被视同共同会员并且该保险被视同为共同保险,并且该等保险的效果见下文规则1.3.13至规则18的规定,除非管理人另行
明确书面同意。
对共同被保险人和关联方的保障
6. 在遵守本规则1.3和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要求的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管理人可以同意向下列主体提供本协会向会员提供的保障:
i. 未在保险条款具体载明名称的,与该成员有关联或联系的任何人(规则1.3.11所述的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除外);及
ii. 任何其他指明的共同被保险人。
7. 向下列第(i)、(ii)和(iii)项所述的共同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应当仅承保船东通常开展的营运和/或活动,或由船东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营运或活动产生的责任、损失、成本和费用:
i. 在被保船舶的营运、管理或人员配置中拥有利益的任何人;
ii. 会员或上文第(i)项所述的任何共同被保险人的控股公司或实益所有人;
iii. 被保船舶的任何抵押权人。
8. 尽管有下文规则1.4.31的规定,如果共同被保险人是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人,并且与会员有关联或联系(但本协会根据规则1.3.10明确向其提供保障的共同被保险人除外),则该共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应当仅承保该会员享有保障的风险、责任、损失、成本和费用,并且以350,000,000美元为限。
如果有多名定期租船人分别为同一船舶向本协会或参加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互保协定和超额再保险保单的任何其他协会投保租船人责任险,则在单次事故后对该被保船舶的所有定期租船人和/或对本协会和/或对任何其他协会提出的所有油污责任索赔的可获赔总额应当以350,000,000美元为限。本协会对该等索赔承担的责任应当以350,000,000美元的一定比例为限,该比例为本协会应赔付的每项索赔在本协会和其他协会应赔付的索赔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9. 向已经就被保船舶提供或获得的服务与会员签订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以及该共同被保险人的任何分包商提供的保障应当仅限于该会员根据该合同应当承担的,并且在承担后可以从本协会获得赔付的责任、损失、成本和费用,但前提是:
i. 该合同已经获得管理人的明确批准;
ii. 该合同规定每一方应当同样对其自身(或其分包商)的财产损失或其自身(或其分包商)的人员伤亡承担责任。
10. 向除规则1.3.7至规则9(含起止条款)所述的共同被保险人以外的所有其他共同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应当仅适用于该共同被保险人可以被要求首先赔偿本应由会员承担责任的灭失或损害的情形,并且本规则不应被解释为针对(假如会员就该等灭失或损害遭受索赔并且该索赔被强制执行)会员可以从本协会获得赔付的任何金额提供保障。
11. 向关联方提供的保障应当仅限于通过该关联方提起并强制执行的、关于会员享有保障的任何责任的索赔,并且本规则不应被解释为使关联方有权就(假如会员遭受索赔并且该索赔被强制执行)会员可以从本协会获得赔付的任何金额获得赔付。
12. 如果本协会已经就某项索赔向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作出赔付,则本协会不再就该索赔或引起该索赔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进一步责任,也无须就此向任何人(包括会员)支付任何其他金额。
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和关联方
13. 管理人无义务向超过一名会员签发任何入会证明或批单,并且向一名会员送达入会证明或批单即构成向所有共同会员以及所有共同被保险人和关联方充分送达该等入会证明或批单。
14. 就任何一项保险或上文规则1.2定义的船队获得保险的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但仅获得规则1.3.10所述的误认索赔保障的共同被保险人除外)和关联方应当对就该保险或该船队应付给本协会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始终是本规则不得被解释为放弃本协会在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5. 本协会向任何一名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进行付款应构成本协会的该等付款义务的充分履行。
16. 本协会向任何一名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发出的通讯应视为向所有该等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和关联方发出的通讯。
17. 任何一名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发出的通讯应视为已经获得所有该等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和关联方的充分批准和授权。
18. 如果任何一名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本规则项下构成对保险合同的违约,该等作为或不作为应被视
为所有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和关联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4条——一般保险条款保险申请
1. 任何有意为船舶向本协会投保的会员申请人应当按照届时要求的或管理人认可的形式或方式提交保险申请。
2. 如果船舶保险被接受,会员申请人在任何形式的申请中提供的信息以及在申请保险或其条款变更谈判过程中向管理人提供的任何其他细节或信息应被视为对该会员和本协会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根本性意义。该保险的先决条件之一是所有该等细节和信息在会员申请人所知范围内均真实,或者尽合理勤勉可予确认。
3. 管理人有权依绝对酌处权拒绝任何船舶向本协会提出的投保申请,无须说明理由,无论该船的会员申请人是否已经是本协会的会员。
保费费率和其他可变或特别条款
4. 在船舶投保申请(无论是相互保险还是固定保费保险)被接受之前,会员申请人和管理人应当就相关船舶的保费费率以及被视为与被保船舶的承保相称的任何其他可变或特别保险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该等保费费率可以采用估计总保费(对于相互保险)或固定保费(对于固定保费保险)的形式表示。无论采用哪种方式,下文规则4的规定均应适用。
5. 在确定任何船舶的保费费率以及任何其他可变或特别保险条款和条件时,管理人可依绝对酌处权考虑其认为相关的所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申请保险估计将涉及的风险水平。
入会证明和批单
6. 在接受保险申请后,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协会向相关船舶签发入会证明,其中载明:
– 保险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
– 适当和/或必要的互保保费或固定保费细节;
– 被保船舶的总吨位;
– 会员和所有其他被保险人的名称及其各自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及
– 任何特别入会条款,包括任何特别免赔额。
7. 如果会员和管理人在任何时间一致同意变更任何保险条款,管理人可以代表本协会签发批单,其中详细载明该等变更以及变更的生效日期。
8. 对于每年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仍在保险期内的所有船舶,可以签发全新的入会证明,其中的条款从该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生效。
9. 上述签发的每份入会证明和每份批单,以及会员和本协会书面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应当构成关于保险期的起始和终止、船舶保险的条款和条件、任何变更的条款以及该等变更的生效日的结论性证据并在所有方面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管理人认为任何入会证明或任何批单含有任何错误或遗漏,管理人可依绝对酌处权签发新的入会证明或新的批单,并且该等新入会证明或新批单构成上述结论性证据并具有约束力。
转让
10. 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管理人有权依绝对酌处权给予或不予同意,无须说明理由,也有权对该同意附加其认为合适的条款或条 件),本协会提供的保险以及本规则或本协会和任何会员、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之间订立的任何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得转让。未经上述同意擅自进行的转让,或转让未遵守管理人要求的条款和条件的,该等转让无效,但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的除外。
11. 即便经管理人同意或入会证明或批单中有特别约定允许根据上文规则1.4.10进行转让,本协会仍有权在赔付受让人提出的任何索
赔时扣除或保留相关金额,条件是该等金额根据估算足以清偿转让方对本协会承担的任何负债,无论是在转让时已经存在或已经发生还是在转让以后可能发生的负债。
代位权
12. 对于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付款,在该等付款金额范围内,本协会应代位取得会员就该等付款对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拥有的所有权利,并且经本协会要求,会员应当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以使本协会取得该等权利。
13. 本协会有权以会员的名义提起诉讼,并且会员应当签署管理人要求的、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书和文件,并且应当为该等诉讼的开展提供所有协助。通过诉讼获得的金额在全额偿付本协会承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后,余额应当支付给会员。管理人可行使绝对酌处权,将对本项要求的遵守作为损失赔付的前提条件之一。
船级和法定要求
14. 除非会员和管理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下列条件应构成每艘被保船舶的根本性保险条件:
i. 船舶必须在保险期内获得并保持管理人认可的船级。
ii. 如果有任何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该船级社建议该会员进行维修或采取其他行动,该等事件或情况必须尽快报告给该船级社。
iii. 会员必须在船级社要求的时间遵守该船级社规定的、与被保船舶相关的所有规则、建议和要求。
iv. 会员授权管理人检查被保船舶届时或曾在任何时期所属的船级社持有的、与维持被保船舶的船级相关的任何文件,以及取得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并在必要时授权该等船级社在管理人为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目的提出请求时向管理人披露和提供该等文件和信息。
v. 会员必须遵守或促成遵守其船舶的船旗国的所有法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与被保船舶的建造、改造、条件、装修、设备和人员配备相关的法定要求,并且必须始终维持被保船舶的船旗国签发或代表其签发的、与该等要求相关的和与《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ISPS)规则》或任何同等的强制性船旗国制度相关的法定证书有效。如果会员违反本规则1.4.14所述的任何条件,保险保障将立即自动中止,无须另行通知。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对于会员违反该等条件期间发生的索赔(无论何种性质,无论如何发生),会员无权就该等索赔从本协会获得任何赔付。
vi. 即便本规则有任何相悖规定,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如果在本规则项下提供的保障有效期内,被保船舶的船级社拟发生任何变更和/或被保船舶的船旗国拟发生任何变更,会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管理人。如果:
- 会员未能按照要求将上述变更通知管理人;或
- 管理人通知会员,管理人不认可被保船舶变更后的船级社和/或船旗国;
本规则项下的保障应自该变更之日起归于无效,但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的除外。有关索赔的一般条件
15. 在不影响本规则的其他条款和不放弃本协会在本规则项下的任何权利的情况下,管理人可在任何时间根据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条
款,代表会员聘请律师、验船师或其他人处理任何导致会员对本协会提起索赔的任何事项,包括对该等事项开展调查或提供咨询以及起诉或应诉与此相关的诉讼或其他程序。如果管理人认为合适,管理人还可以在任何时间终止对上述人员的聘用。
16. 管理人代表会员聘请的、或会员经管理人事先同意后聘请的所有律师、验船师和其他人,应当始终按照并被视为按照会员对其的委托条款(在委托期间以及在委托结束后)被委托和聘用就该等事项向管理人提供咨询和报告(而无须向会员事先请示),以及向管理人提供其掌握的或有权处理的与该等事项相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而无须向会员请示),如同该人始终被委托代表本协会行事。
有关索赔的会员义务
17. 如果发生任何情况、事件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会员提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可能导致会员发生本协会可能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损失、损害、责任、成本或费用的,会员应当在获悉该等情况、事件或事件后及时通知管理人。如果会员和管理人对于任何情况、事件或事项是否可能导致会员发生损失、损害、责任、成本或费用,或会员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情况、事件或事项,
或会员是否及时将该等情况、事件或事项通知管理人,发生任何意见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决定为准。会员应当采取并持续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任何本协会可能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或责任。
18. 会员应当在通知时和任何其他时间可提供的范围内,向管理人披露和提供会员或其代理(包括律师)取得、掌握、有权处理、获悉或知悉的,与任何该等事故、事件或索赔相关的所有信息、文件或报告。
19. 无论管理人何时提出要求,会员应当协助获取信息、证据和证人,并配合管理人针对有关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情况的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对有关该等情况的判决提起上诉。
20. 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会员不得就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成本或费用达成和解或做出任何承认。
21. 如果会员违反规则1.4.17至规则20(含起止条款)项下的任何义务,管理人可以在管理人认为与该等违反相关的范围内拒绝赔付或减少赔付。
管理人在索赔方面的权力
22. 管理人有权(如管理人决定行使该等权利)控制或掌控与会员享有或可能享有全部或部分保险保障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相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或其他程序的开展,以及要求会员按照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条款就该等索赔或程序达成和解、妥协或其他处置。
23. 如果在管理人根据上文规则1.4.22提出要求后,会员未就索赔、诉讼或其他程序达成和解、妥协或处置,则会员最终从本协会获得的、与该等索赔或程序相关的赔付应当以会员遵照管理人的要求行事的情况下原本可以获得的赔付为限。
董事会在索赔方面的权力
24. 董事会应当按照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认定的、本协会需要赔付的索赔的和解所需的频率召开会议或与管理人协商,但董事会有权不时授权管理人就任何索赔进行和解(而无须向董事会事先请示)。如果任何董事在任何索赔中存在利益,该董事应当回避参与该索赔的和解。
25. 在不影响上文规则1.4.24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董事会应有权行使绝对酌处权,就针对本协会提起的索赔达成和解。时效
26.
a. 如果:
i. 会员未能及时履行上文规则1.4.17规定的通知义务;和/或
ii. 会员未能在履行或和解任何责任、成本或费用后六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交赔付请求;
会员对本协会的求偿权应当失效,并本协会不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但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的除外。
b. 在不影响本条规则第(a)项的情况下,任何索赔无论如何均应在会员知晓或应当知晓引起该索赔的情况、事件或事项后两年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该索赔无法从本协会获得赔付。如果会员和管理人对于会员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引起上述索赔的情况、事件或事项发生任何意见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决定为准。
有关索赔的其他规定
27. 除非管理人另行明确书面同意,在本协会已经就任何索赔向或代表会员做出赔付后,就该索赔从第三方获得的所有赔偿应当支付给本协会,但以本协会已赔付的金额以及该等赔付金额可以产生的利息金额为限;但是,如果由于会员订立的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赔额,导致会员分担了该索赔的部分金额,则任何该等利息金额应当考虑每一方支付的金额以及该等付款的日期,在会员和本协会之间分配。
28. 会员就任何责任、成本或费用从本协会获得赔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会员应当首先无条件(而不是以贷款或其他方式)从自有资金中先垫付和履行该等责任、成本或费用。
29. 尽管有上文规则1.4.28以及下文规则2第一款(简介,无编号)的规定,如果会员未能履行对海员人身伤亡、疾病或遣返的法定赔偿或补偿责任,本协会应当代表该会员直接向该海员或其法定受养人履行或清偿该等责任。
但前提始终是:
a. 海员或受养人没有对任何其他主体的可执行的追偿权,也无法获得任何其他赔偿;及
b. 受限于下文第(c)项,本协会应付的金额无论如何不超过会员根据本规则以及会员和本协会订立的保险条款可从本协会获得的赔付金额。
c. 如果保险由于应付给本协会的金额未支付而根据第I类保险规则5.1.2.b终止,或根据第I类保险规则5.1.3中止,导致本协会无须就该索赔对会员承担责任,本协会仍将对完全由于该等终止或中止之日前发生的情况、事件或事项产生的索赔做出赔付或清偿;但是,对于海员遣返的费用,本协会仅赔付下列日期(先发生者为准)后三个月内发生的情况、事件或事项产生的索赔:
该等中止或终止之日;或
x规则项下的保险期满之日或会员处置其在被保船舶中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之日;及
d. 本条规则仅适用于被保船舶雇佣的海员提起的或与该等海员相关的索赔以及完全由于2018年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之时或之后发生的情况、事件或事项导致的该等海员的人身伤亡、疾病或遣返;及
e. 本协会同意赔付或履行会员对海员遣返的责任,仅适用于在实施或以其他方式执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第2.5条指南B2.5的国家内发生的责任;及
f. 本协会向海员或受养人的任何付款应当是代表会员垫付,并且会员应当负责并且同意向本协会偿付所有该等付款金额。
30. 如果任何一起事故或事件引起本规则项下的多类索赔,免赔额仅适用一次,并且所适用的免赔额应当是所涉及的各类索赔中最高的免赔额。
一般限制
31. 如果会员在被保船舶中拥有除船东或光船租船人以外的其他权益,本协会在本规则项下承担的责任无论如何不超过本协会在该会员是船东或光船租船人并且享有船东应享有的所有责任限制权利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32. 受限于本规则以及船舶投保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本协会对会员根据法律(包括有关责任限制的法律)承担的、有关被保船舶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本协会不对超出法定责任的金额承担责任。如果会员有权限制其责任,本协会承担的责任不超过该等限制的金额。
33. 尽管有上文规则1.4.30和1.4.31的规定,对于油污责任,包括该等油污责任引起的罚款、成本、费用和清理费用,以及应付给任何其他人的损害赔偿,本协会就单艘被保船舶、单次事故承担的赔付责任(无论是根据规则2.3或规则2.5或规则2.13或任何其他条款或批单或其组合)不超过十亿美元($1,000,000,000);及
而且,如果任何会员、共同被保险人和/或关联方收到的任何油污索赔的累计金额超过上述1,000,000,000美元,对于超过
1,000,000,000美元的部分,本协会不承担赔付责任;及
而且,如果在发生事故后,被保船舶向其他船舶提供救助或其他援助,被保船舶因此发生的油污责任应与为同一事故提供类似援助的并且由本协会或参加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互保协定或超额再保险保单的任何其他协会提供油污责任保险的任何其他船舶发生的油污责任累计,并且任何为上述事故提供援助的被保船舶就油污责任可以获得的赔付的限额应当是上述1,000,000,000美元限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是该船承担的油污责任在所有提供类似援助的船舶承担的油污责任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及
而且,如果同一被保船舶的船东、光船租船人、管理人或经营人的代表分别为该船向本协会或参加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互保协定或超额再保险保单的任何其他协会投保,对于在单次事故后对该被保船舶的船东、光船租船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对本协会或任何其他协会提出的所有油污责任索赔,可获赔总额应当以1,000,000,000美元为限。本协会对该等索赔承担的责任应当以 1,000,000,000美元的一定比例为限,该比例为本协会应赔付的每项索赔在本协会和其他协会应赔付的索赔总额(如有)中所占的比例。
34. 对于本规则项下投保的风险,如果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投保了其他污染责任险,则在该等其他保险的限额范围内,本规则项下的保障应归于无效。对于超出上述其他保险的限额的部分,本规则项下的保障应保持有效,但仍应始终受限于本规则项下对该等风险适用的限额、任何免赔额以及本协会规则。如果该等其他保险项下的可用限额等于或高于本保险项下可用的污染损失责任限额,则本保险对于该等索赔应当归于无效。如果该等其他保险的限额低于本保险项下的可用限额,本保险将在本规则规定
的限额范围内赔付污染损失,但仅对该等损失超出上述其他保险限额的部分进行赔付,并且以本规则规定的污染损失责任限额为限。本保险仅对超出其他保险规定限额的部分进行赔付,无论其他保险项下是否能够就保单限额获得全额赔付或获得任何赔付。
35. 除非受限于更低的限额,本协会对任何一名会员承担的保险责任总额不超过下列限额:
1. 对乘客责任,单次事故或事件责任限额不超过2,000,000,000美元;及
2. 对乘客和海员责任,单次事故或事件责任限额不超过3,000,000,000美元。
但前提始终是:
如果有多名会员就同一被保船舶向本协会和/或参加互保协定的任何其他协会投保:
(a) 本协会和/或该等其他保险人对该等索赔承担的、对乘客责任总额不超过单次事故或事件2,000,000,000美元,并且本协会承担的责任限额应当为该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是该等人士可以向本协会主张赔付的索赔额在所有可以向本协会和所有其他保险人主张的索赔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b) 本协会和/或该等其他保险人对该等索赔承担的、对乘客和海员责任总额不超过单次事故或事件3,000,000,000美元,并且本协会承担的责任应当以下列金额为限:
(i) 如果对乘客责任已经根据第(a)项例外条款被限制为2,000,000,000美元,则本协会承担的责任限额应当为剩余1,000,000,000美元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是该等人士可以就对海员责任主张赔付的索赔额在所有可以向本协会和所有其他保险人主张的索赔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及
(ii)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本协会承担的责任限额应当为3,000,000,000美元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是该等人士可以就对乘客和海员责任主张赔付的索赔额在所有可以向本协会和所有其他保险人主张的索赔总额中所占的比例。
36. 如果本协会签发的非战争险保险证书项下发生的、符合《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经2002年协定书修订)第
IV条或者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海上客运承运人事故责任的(EC)392/2009号条例的对乘客责任
(简称“《雅典公约》/欧盟/欧洲经济区乘客责任”)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则1.4.35规定的赔付限额总额:
a. 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可以暂不向会员支付该等《雅典公约》/欧盟/欧洲经济区乘客责任或其任何部分的赔付款,直至管理人认定会员已经履行该等责任或该等部分责任以后再行支付;及
b. 如果本协会履行的该等责任超过上述赔付限额,则本协会支付的超出该等限额部分的款项应被视为贷款,并且会员同意就该等付款向本协会做出补偿。
37. 如果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在任何其他已有保险项下(如没有本规则项下提供的保险)可以就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获得保障,则本协会不对该等损失、损害或费用承担任何责任,但上文规则1.4.33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会也不基于双重投保或其他依据按比例承担或分摊保险责任,但上文规则1.4.33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其他保险(因任何原因)未能或无法对其项下提起的索赔做出赔付时,本保险也不会取代任何其他保险。
本协会的权利
38. 本协会在执行本协会向会员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条款时的任何作为、不作为、处事方式、宽限、延迟或宽容不损害或影响本协会在该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救济,并且没有任何情况应被视为证明本协会放弃在该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或造成对该等权利和救济的禁反言,并且对会员在该合同项下违约的豁免不构成对任何后续违约的豁免或禁反言。本协会应始终有权(无须另行通知)坚持严格适用和执行本协会向会员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
提供担保
39. 本协会可以(但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代表会员提供担保,以防止船舶或会员的其他财产、资产或资金被扣押或冻结,或解除该等扣押、冻结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限制或扣留。如果本协会提供该等担保,该等担保应当按照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认为合理的条款提供,并且无论何时,一经管理人书面要求,会员应当立即安排管理人要求的反担保(经管理人行使绝对酌处权,可包括向本协会提供现金保证金),并且(无论是否已经要求或安排该等反担保)会员应当及时赔偿本协会由于提供任何担保而承受的任何损失。
40. 如果会员未安排要求的反担保或未按照上文向本协会提供赔偿,本协会有权暂不支付本应支付给该会员的赔付款,并且不影响本协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即便该等赔付款可能与原担保涉及的责任没有关联,并且可能与该会员发生该责任之前或之后的其他保险期间或其他被保船舶相关。本协会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影响本协会可能就相关索赔对该会员做出的拒赔决定。
41.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被保船舶的扣留,或会员资金或资产被扣留或冻结,或由于任何担保的提供或未提供而给会员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协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验船和营运审查
42. 管理人可以随时行使绝对酌处权,委派验船师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人代表本协会对被保船舶进行检验。会员应当为该等检验提供所需的便利,并且应当遵守管理人在该等检验后提出的建议。
43. 即便本规则有任何其他相悖规定,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如果会员未能在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和日期让船舶接受检验,则自该时间和日期起保险将自动终止,无须另行通知。
44. 会员申请人或会员(视情况而定)为船舶向本协会申请入会、入会或续保时,即构成该会员申请人或会员:
a. 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向签订互保协定的任何协会披露根据入会申请或在加入本协会后代表本协会对该船进行的任何验船或检验结果;
b. 放弃就该等披露的验船或检验结果的内容或其中发表的意见向本协会主张任何性质的权利或索赔。但前提始终是:
i. 该等验船或检验结果只有在该船向其他协会申请入会时才可向该其他协会披露;及
ii. 该等验船或检验结果的披露应当仅限用于该协会评估该船的入会申请。
45. 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如果会员违反上文规则1.4.41所述的义务,对于该等违约期间发生的伤亡、事件或事项,该会员无权就该等伤亡、事件或事项从本协会获得任何赔付。
46. 此外,如果管理人认为船舶未能通过检验,则保险应立即自动中止,无须另行通知。在满足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希望适用的特别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保险可以恢复效力。如果保险未复效,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对于该等自动中止有效期间发生的索赔(无论何种性质,无论如何发生),会员无权就该等索赔从本协会获得任何赔付。
47. 管理人可以随时行使绝对酌处权:
a. 在管理人指定的时间,委托代表走访会员的办公室或代表该会员行使对被保船舶的营运控制权的任何主体的办公室,和/或登上该船,对该会员的管理系统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以及审阅所有相关文件。会员有义务确保充分配合该等代表,确保所有需要的人员、信息和文件均安排到位,并且除非管理人另行书面同意,会员应当支付该等审查的合理费用;及
b. 针对该等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足提出整改建议(无论是立即整改,还是在管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在管理人提出的建议实施完成后,会员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认为合理的证据,证明该等整改结果及其发现的任何不足,但前提始终是管理人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情况下重新进行审查,以核实整改结果。
如果发生任何未遵守本第4条第46款的情况,管理人有权行使绝对酌处权,采取下列行为:
– 终止该会员为任何或全部被保船舶订立的保险,该等终止从发送给会员的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日期生效;或
– 决定从会员停止遵守该等条款的日期和时间或书面规定的其他日期起,直至管理人确信会员已经遵守相关条款为止,会员无权就任何责任、成本或费用从本协会获得任何赔付;或
– 不赔付由该等未遵守产生的或部分由该等未遵守造成的索赔;或
– 按照索赔中由未遵守所造成的部分的比例,减少本协会的赔付金额;或
– 修改保险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或所有被保船舶的保费费率条款。
但前提始终是,董事会有权依绝对酌处权,对由于上述原因可不予赔付的任何索赔做出全部或部分赔付。董事会对酌处权的行使应当在所有方面均具有最终性和决定性。
而且,本第4条第46款的规定或本协会在本规则项下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免除会员负有的、与规则1第4条第14款规定的被保船舶船级要求和法定要求或船舶的一般维护和/或状况有关的义务。
分歧和争议的裁定
48.
a. 如果会员和本协会和/或其代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会的管理人和本协会和管理人的董事、高管和雇员)之间就会员与本协会订立的合同的解释,或本协会在合同项下提供的保险,或本协会据称应向会员赔付的金额发生任何分歧或争议,或任何其他分歧或争议,而会员不满意管理人做出的最终决定,会员可以向本协会的董事会提交申诉通知,请求董事会对该分歧或争议做出裁定。会员如需提交该申诉通知,会员必须在管理人就该分歧或争议向会员提供最终决定后六十天内通过管理人提交申诉通知。
b. 董事会的裁定程序见本第I类保险规则附件A,并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c. 除非分歧或争议已申诉至本协会董事会并且董事会已经裁判该争议并做出决定,否则会员无权就该分歧或争议对本协会和/或其代理提起和维持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董事会应当在合理范围尽快做出并公布其决定,但无论如何不迟于收到本第I类保险规则附件A允许的最后书面提交材料后六个月。
d. 本协会董事会的决定旨在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但是,如果会员希望对该决定提起申诉,该等申诉只能采用在美国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对本协会提起诉讼的方式提出,并且必须在董事会的决定提供给会员后六十天内提起诉讼。
对会员的索赔
49. a. 对于本协会为追回本协会认为会员应付给本协会的任何款项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会员特此接受美国纽约州南区地方法院的管 辖。b. 但前提始终是,在不影响上文的条款或下文规则1.4.50的情况下,本协会应当有权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起并维持任何诉 讼,以追回本协会认为会员应付给本协会的任何款项。c. 违约会员应付给本协会的款项应包括但不限于未付保费和税费,加上本协会为追回会员或前会员应付的所有款项而发生的合理律师费、追收费用和其他成本,以及根据本第I类保险规则4第11条规定的利率或该诉讼所在地依法适用的更高或更低利率计算的利息。
适用法律
50. 本协会与会员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受纽约州法律管辖并据其进行解释。本条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放弃本协会根据任何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规则1.4.49包含的合同条款)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或抗辩权。
适用法律
51. 本协会应根据保险合同和/或适用法律,就应付给本协会的所有保费和所有其他款项(无论何种性质)对被保船舶拥有留置权。该等留置权应当适用于规则1.2定义的船队中的其他被保船舶,并且无论如何不应被解释为放弃或变更本协会就上述被保船舶或船舶明确或默示持有的任何其他约定留置权或船舶优先权。即便会员就任何船舶向本协会投保的保险已经中止或终止,该等留置权仍应适用。
转委托
52. 如果管理人基于保险合同被授予或赋予任何权力、职责或酌处权,在遵守该合同包含的任何条款、条件或限制的前提下,该等权力、职责或酌处权可以由一名或多名管理人行使,或由获得委托或转委托的管理人的服务人员或代理行使。
53. 如果保险合同规定董事会享有任何权力、职责或酌处权,该等权力、职责或斟酌决定权应由董事会行使,除非该等权力、职责或酌处权已经根据章程中有关转委托的条款委托给董事会的任何委员会或管理人,在此情况下,该等权力、职责或酌处权可以由任何受委托人行使。
制裁
54. 即便本规则、本协会组织大纲或章程或涉及修订本协会会员有关修订本规则的入会证明有任何其他规定,并且在不影响该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决定通知后,本规则可以在任何时间(包括从当前或未来保险年度内的任何时间生效),因为下列原因而按照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决定认为必要的方式进行修订:任何立法、法规、禁令、限制的或取得许可、同意或授权之要求的相关变更的实施、潜在或拟议实施;或任何国家、政府、官方机构、监管或主管当局、国际组织或类似机构潜在或实际对本协会实施经济制裁或处罚。
55. 如果本协会提供的保险可能会违反对本协会适用的任何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国家或国际或超国家组织实施的任何经济、金融或贸易制裁的禁令和要求,或可能会使本协会面临受到任何国家或国际或超国家组织的制裁、禁令、处罚或其他不利行动的风 险,该等保险应归于无效。本协会提供的保险不包括,或者(视情况而定)应当根据法律或本款规定,停止或已经停止包含,为根据对本协会、会员或被保船舶适用的法律属于被禁止或违法的实体、货物、标的或活动提供的保障,或者为可能导致本协会、会员或被保船舶受到制裁或处罚的活动提供的保障。无论在任何时间,如果本协会提供保险的任何运输、贸易、航程或其他活动违反对会员或被保船舶适用的经济制裁法律,或可能导致会员或被保船舶受到任何国家或国际或超国家组织实施的经济、金融或贸易制裁或其他处罚,则该等保险将不适用于或停止适用于该等运输、贸易、航程或其他活动,并且应当归于无效。(另参见第 I类保险规则3第1条第4款)对于与受经济制裁国家或地区开展的贸易,或来自或去往该等国家或地区的、或该等国家或地区境内的航程,在适用法律和本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只有在会员向管理人披露与相关运输、贸易、航程或其他活动有关的所有相关事实和信息后,管理人方可依绝对酌处权确认为该等贸易或航程提供保险。
56. 在不影响本第I类保险规则3第1.5条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如果本协会将本规则项下本应对会员承担的保险责任分出给任何再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互保协定的任何协会、签订集团超额赔款合同的任何再保险人、或本协会的任何其他再保险人),而该再保险人因为对该再保险人有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国际或超国家组织实施的任何经济、金融或贸易制裁而被禁止就本协会向其分出的保险责任涉及的任何索赔、损失或费用向本协会做出赔付,本协会对该索赔、损失或费用承担的责任应仅限于本协会自身依法被允许赔付的金额,而不包括本协会因为上述原因而无法从任何再保险人获得赔付的金额。
会员及承继方受本规则约束
57. 亲自或通过代表向本协会申请保险或再保险的会员或其他人应被视为已经代表其本人及其每名承继方同意其本人及其每名承继方将会在所有方面接受会员与本协会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规则2——承保风险和损失
x协会的每名会员就其向本协会投保保障和赔偿险的每艘被保船舶获得的保险承保该会员由于被保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管理人、承租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接管人或代理,视情况而定)身份而负责并且应付的,由于下列责任、风险、事件、情况和开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但受限于本规则的规定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或因接受本协会会籍申请或船舶加入本协会而同意的所有限制;但前提是该等责任、风险、事件、情况和开支的发生与会员在该船中的权益相关;并且与该会员或其代表对该船的营运相关;并且由于该船投保期间内发生的事件引起。
第1条——人员伤亡和疾病
A. 有关任何人(本条第B、C和D款规定的人员除外)的人命救助、死亡或人身受伤的责任以及有关该等伤亡或疾病的医院、医疗或丧葬费用。
B. 有关任何海员的人命救助、死亡或人身受伤的责任以及有关该等伤亡或疾病的医院、医疗或丧葬费用。
1. 本规则项下的责任包括岸上或海上发生的责任。
2. 在本规则2第1条第B款中,海员应指会员的下列雇员:
a. 被保船舶的船长或船员;或
b. 被保船舶上有意向成为该被保船舶船员的雇员;或
c. 在被保船舶闲置并退出营运的情况下,受聘负责维护、保养或看管被保船舶的雇员;或
d. 在码头装卸合同工不可用的港口,受被保船舶或其船长聘用,为被保船舶的货物提供码头装卸服务的人员。
但前提是:
i. 如果责任、成本或费用是根据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服务或劳动合同的条款发生,并且假如没有该等条款原本不会发生,该责任不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险保障,除非该等条款已经获得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
ii. 如果海员在休假过程中受伤,则对于会员根据会员与该海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就该等受伤承担的责任、成本和费
用,本协会不予赔付,除非向本协会提出的索赔是根据该海员受伤之前最后服务的被保船舶的保险提出。
C. 有关被保船舶货物搬运人员的人命救助、死亡或人身受伤的责任以及有关该等伤亡或疾病的医院、医疗或丧葬费用。
1. 本规则项下有关被保船舶货物搬运的责任应从会员在装运码头或并靠船舶上收到货物之时起生效,并应持续有效,直至货物适当交付至卸货码头或从被保船舶卸货至并靠船舶为止。
2. 对于涉及货物搬运的人员伤亡或疾病索赔,如果该索赔是在会员与其分包商之间的赔偿合同项下产生,则本协会对该索赔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D. 赔偿或补偿责任
1. 有关任何乘客的人命救助、死亡或人身受伤的责任以及有关该等伤亡或疾病的医院、医疗或丧葬费用;
2. 由于被保船舶的事故造成的、对船上乘客的赔偿或补偿责任,包括乘客转运至目的地或返回登船港的成本以及乘客的岸上生活费用;
3. 任何乘客物品的灭失或损坏。但前提是:
a. 在规则2第1条第D款中,事故应指涉及下列任一情况的事件:
i. 影响被保船舶的实体状况的碰撞、搁浅、爆炸、起火或其他事由,导致被保船舶无法安全航行至预定目的地;或
ii. 对乘客生命、健康或安全构成威胁。
b. 对于由于空运造成的乘客伤亡、延误或其他间接损失责任,本协会不予赔付,除非该责任是在被保船舶发生事故以后通过空运送返受伤或生病乘客过程中发生。
c. 如果被保船舶上的乘客另行订立短期离船旅游合同(无论是否与会员订立),或会员已经就该短期离船旅游放弃对任何分包商或任何第三方的追索权,则对于该合同项下该乘客在短期离船旅游期间发生的任何责任,本协会不予赔付。
而且:
对于本第1条上文规定的第A、B、C、D款项下的每项保障,除非管理人已经书面同意特别保障,否则对于有关现金、有价票据、贵金属、稀有金属、宝石、高价值品、或稀有或贵重品的索赔,本协会不予赔付。
第2条——遣返和替补费用
因为被保船舶的任何船员或船上雇佣的任何其他人的必要遣返,或对被保船舶的任何船员或船上雇佣的任何其他人进行必要的更换替补而发生的合理费用责任;但是,会员无权就运输协议到期(但由于海上危险导致的除外)或自愿终止协议而发生的任何该等费用获得赔付。关于工资,只有由于被保船舶的失事或灭失造成的无就业期间根据法定义务须支付的工资才能在本规则项下获得赔付。
第2条项下的保险承保会员为履行对偷渡者或难民的义务或为其做出必要的安排而发生的费用,但仅限于会员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或经本协会批准或同意的费用。
第2条项下的保险还应承保任何海员或任何其他人(乘客除外)的物品灭失或损坏,但前提是:
a. 除非管理人已经书面同意特别保障,否则对于有关现金、有价票据、贵金属、稀有金属、宝石、高价值品、或稀有或贵重品的索赔,本协会不予赔付。
b. 如果责任、成本或费用是根据合同的条款发生,并且假如没有该等条款原本不会发生,该责任不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险保障,除非该等条款已经获得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
第3条——碰撞
被保船舶与其他船舶的碰撞引起的、下文第1、2和3款所列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但仅限于被保船舶的船壳保险不承保的责任:
1. 碰撞(下文第2款规定的碰撞除外)引起的责任的四分之一或其他商定比例;
2.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碰撞引起的责任的四分之四:
a. 根据法定权力或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清除或处置障碍物、船舶残骸或其货物;
b. 各种不动产或动产损坏;
c. 各种油类、石油产品、化学品或任何其他物质排放、溢漏、释放或泄漏,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保赔协会特别补偿(SCOPIC)条款或其任何修订支付的、有关与被保船舶发生碰撞的其他船舶的救助的报酬;
d. 被保船舶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e. 人员伤亡或疾病;
3. 碰撞造成的会员责任中完全因为超过船壳保险价值而导致超出被保船舶的船壳保险可赔付范围的部分。
但前提始终是:
i. 为确定本第3条项下的可赔付金额,管理人有权核定被保船舶在船壳险项下应投保的合理价值,并且本协会仅对超出被保船舶假定按照该核定价值投保船壳险的情况下本可获得的赔付金额的超额部分(如有)承担赔付责任。在本第3条中,“合理价值”指被保船舶在发生碰撞时的自由、无承诺市场价值。
ii. 本规则项下的保险不承保与被保船舶的受托任务或扣留或时间损失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责任。
iii. 除非会员和本协会在船舶的入会条款中另有书面约定,如果两艘船舶均存在过错,则在发生碰撞的任一或两艘船舶承担的责任受法律限制的情况下,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应当根据单一责任原则理赔。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根据本条提出的索赔应当根据交叉责任原则理赔,如同每艘船舶的船东已经被强制要求按照在确定会员因为碰撞而应付或应收的余额或金额时被妥善允许支付的比 例,向另一艘船舶的船东支付后者所遭受损害的相应比例的赔偿。
iv. 如果两艘船舶均为被保船舶,并且部分或全部属于同一船东或承租人的财产,根据本规则提起的索赔应当根据该等被保船舶的船壳险保单中的碰撞条款规定的原则理赔。
v. 根据本规则提出的索赔应当按照本条规则列明的损失、损害和费用责任类别进行分类并注明相应责任类别,并且每一类别索赔应当受限于该类别适用的扣减、保障范围、除外责任和特别条件。
vi.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就该等碰撞造成的各项或任何责任达成任何妥协、和解或进行理算,本协会不对本规则项下有关该等责任的索赔承担任何责任。
vii. 如果被保船舶为拖船,该船的船壳险保单应视为采用1976年8月1日美国协会拖船保单格式,并且本第3条应视为包含该保单中的碰撞条款,并且下列条款应替换并取代规则3第2.6条,即:
被拖船和/或其货物遭受的灭失或损坏,无论该等灭失或损坏是在实际拖带之前、之时或之后发生;但是,该例外条款不适用于规则2第1条项下的索赔。
第4条——非碰撞造成的损害
由于除被保船舶与其他船舶的碰撞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任何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
如果该等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财产属于会员所有,则根据本规则提出的索赔应当进行理算,如同该等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财产属于第三方所有;但是,如果该等船舶或财产已经投保,则本协会在本规则项下仅对会员(假如没有本规则项下提供的保险)无法在该等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付的灭失或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第5条——对码头、浮标等造成的损坏
对任何码头、突堤、桥梁、港口、防波堤、构筑物、信标、浮标、灯塔、线缆或任何固定或活动物体或财产(其他船舶或其船上财产除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或对被保船舶的船上财产(但根据下文第6条或本规则的任何其他条款受保障的财产除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责任。
如果该等物体或财产属于会员所有,则根据本规则提出的索赔应当进行理算,如同该等物体或财产属于第三方所有;但是,如果该等物体或财产已经投保,则本协会在本规则项下仅对会员(假如没有本规则项下提供的保险)无法在该等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付的灭失或损害承担保险责任。
第6条——被保船舶上的财产
对被保船舶上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或其他财产(但根据本规则的其他条款获得保障的财产除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责任。
但前提是:
a. 如果任何财产构成会员或其关联公司或与该会员处于同一管理下的公司拥有或租用的被保船舶的组成部分,则本条项下的保障不适用于该等财产的灭失或损坏;及
b. 除非会员已经管理人书面同意获得相应的特别保障,否则对于完全由于该会员订立的合同或赔偿保证而产生的责任,本条项下的保障不适用。
第7条——有关船舶残骸的责任
有关下列各项的成本或费用的责任:
A. 被保船舶的残骸打捞、清除、销毁、照明或标记,且该等打捞、清除、销毁、照明或标记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或其成本依法应由会员偿付。
B. 被保船舶进行或已进行的,对任何财产(规则2第13条范围内的油类或其他物质除外)的打捞、清除、销毁,且该等打捞、清除或销毁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或其成本依法应由会员偿付,但前提是该等财产不构成被保船舶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会员或会员的任何关联公司拥有或租用的财产,并且会员无法从该财产的所有人或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主体获得该等成本和费用的偿 付。
C. 本条第A或B款所述的被保船舶残骸或任何财产的打捞、清除或销毁,或对该等打捞、清除或销毁进行的任何尝试。
D. 被保船舶残骸的出现或自然位移,或由于会员未能清除、销毁、照明或标记该残骸而导致的残骸出现或自然位移,包括由于该残骸排放或释放油类或任何该等物质而导致的责任。
但前提是:
1. 被保船舶因为该船向本协会投保期间发生的事故或事件而成为残骸,在此情况下,本协会应继续对索赔承担责任,即便在其他方面,本协会的责任已经根据规则5第1(1)(b)条终止。
2. 对于根据本条A款提出的索赔,所有打捞所得的储备品和材料以及残骸本身的价值应当首先从该等成本或费用中扣除,并且本协会仅对扣除后的余额(如有)进行赔付。
3. 如果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会员在对船舶残骸进行打捞、清除、销毁、照明或标记前,或在引起本条所述的责任、成本和费用的事件发生前已经将其对残骸拥有的权益转让(但通过抛弃的方式转让的除外),则本协会在本条项下不予任何赔付。
4. 如果责任、成本或费用是根据某一合同的条款发生,并且假如没有该等条款原本不会发生,除非该等条款已经获得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否则该责任不受本协会提供的保险保障。
5. 对于被保船舶的船壳保险承保的相关类型、特点或种类的成本或费用,本协会不承担责任。
6. 如果被保船舶的残骸位于会员拥有、承租、租用或占用的物业上,则本协会应负责(如同该残骸位于属于他人的物业上)会员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的清除船舶残骸的责任,但是仅限于超出对其适用的任何其他保险项下可赔付金额以外的超额责任。
第8条——货物
与被保船舶拟载运、正在载运或已经载运的货物相关的,下文第1至4款规定的责任和成本
1. 灭失、短缺、损坏或其他责任
由于会员或会员依法须对其行为、过失或违约承担责任的任何其他人违反妥善装载、搬运、堆装、运输、保存、看管、卸载或交付货物的义务,或由于被保船舶的不适航或不合适而引起的灭失、短缺、损坏或其他责任。
2. 处置受损货物
会员为卸载或处置受损货物而发生的额外成本(即在货物未受损的情况下本应发生的成本以外的额外成本),但仅限于会员无法向任何其他主体追偿的成本。
但前提始终是,如果上述索赔的额外成本是被保船舶的日常运行成本,则本协会不赔付该等成本,但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的除外。
3. 收货人未取走货物
会员完全因为收货人完全未能在卸货港或交付地点收取或取走货物而发生的额外成本(即在收货人收取或取走货物的情况下本应
发生的成本以外的额外成本),但仅限于超出货物的销售收入的并且会员无法向任何其他主体追偿的责任或成本。
4. 联运或转运提单
规定由被保船舶承担部分运段的联运或转运提单或其他形式的合同项下发生的、对于除被保船舶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货物灭失、短缺、损坏责任或其他责任。
但前提始终是:
a. 标准运输条款
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或管理人已经书面同意特别保障,对于会员发生的责任或应付的金额,如果假设货物(包括甲板货)的运输条款对会员的有利程度不低于《海牙xx比规则》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或董事会不时确定的其他规则和/或公约,会员原本不需要承担该责任或支付该金额,则本协会对该等责任和金额不予赔付。
b. 绕航
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或在绕航之前管理人已书面确认提供保障,否则对于绕航引起的或导致的责任、成本或费用
(绕航指偏离合同约定航程或路线,导致会员无法根据上文第(a)款所述的标准运输条款规定的抗辩权或责任限制权减少或免除其责任),本协会不予赔付。
c. 仅由董事会依酌处权决定支付的索赔
除非董事会依酌处权另有决定,对于下列事由引起的责任、成本或费用,本协会不予赔付:
i. 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或地点以外的其他港口或地点进行卸货;
ii. 根据可转让提单或类似的所有权凭证运输的货物在收货人未出示该提单或文件的情况下进行交付,除非被保船舶是根据不可转让提单、运单或其他不可转让文件的条款运输货物并且货物根据该文件的要求适当交付,即便该被保船舶的船东可能需要根据除该船东以外的其他人或其代表签发的可转让提单或其他类似文件的条款(该等提单或文件中规定,货物的部分运段采用除被保船舶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承担任何责任;
iii. 签发倒签或顺签日期的提单、运单或其他含有或证明运输合同的文件(即运单、提单或其他文件中记录的装运、装船或接货付运日期早于或晚于实际的装运、装船或接货付运日期(视情况而定));
iv. 在会员或被保船舶的船长知情的情况下签发的,对货物描述、数量或状况记录错误的提单、运单或其他含有或证明运输合同的文件;
v. 被保船舶未能抵达或未能及时抵达装运港,或被保船舶未能装载特定货物,但已经签发的提单项下发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除外。
d. 从价提单
除非管理人书面同意特别保障,对于根据从价提单、运单或其他含有或证明运输合同的文件运输的货物,如果每单位、件或包的货值已经注明超过2,500美元,本协会对货物索赔人的赔付责任不超过每单位、件或包货物2,500美元或标准运输条款中规定的每单位、件或包货物的赔付限额(以较高者为准)。
e. 稀有或贵重货物
除非管理人已经书面同意特别保障,否则对于有关金银币、金银条、贵金属、稀有金属、宝石、稀有或贵重板材或其他具有稀有或贵重性质的物件、银行票据或其他形式的货币、债券或其他有价票据的运输的索赔,本协会不予赔付。
f. 会员的财产
如果被保船舶上灭失或受损的货物是会员的财产,该会员有权从本协会获得在以下情况下原本可从其获得的相同金额的赔付:该等货物属于第三方并且该第三方已经按照本协会的推荐标准运输条款与会员订立货物运输合同。
第9条——罚款和处罚
对任何法院、法庭或当局因下列原因作出的罚款和处罚的责任:
1. 交付货物数量短缺或过多,或未能遵守有关货物申报或货物单据的规定,但前提是会员已经就货物责任向本协会投保,并且始
终受限于本规则的一般性规定和/或会员就该等货物保险订立的保险条款;
2. 违反任何移民法律法规,但前提是会员对于该等违法并不知情;
3. 被保船舶意外释放或排放油类或任何其他物质,但前提是会员已经向本协会投保污染责任险,并且始终受限于本协会规则和/或该等保险条款项下的适用责任限制;
4. 船长或船员的走私行为,但前提是会员在获悉该等走私行为后立即通知管理人。所有其他罚款和处罚只能根据规则2第20条获得赔付,但前提是:
a. 会员使董事会确信该会员已经采取董事会认为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发生引起罚款或处罚的事件;及
b. 有关该等罚款的索赔金额应当在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决定的范围内可以获得赔付,董事会无须为其决定说明任何理由。
本第9条项下的保险还承保依法有权的法院、法庭或当局基于违反任何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对被保船舶作出的没收,但前提是:
赔付金额应以被保船舶在没收时的市值(不含任何承诺)为限;
如果任何没收未能在会员将其书面通知管理人起持续达到183日,则有关该等没收的索赔不予理赔,并且如果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被保船舶可以根据相关条款在缴纳罚款后返还,管理人可以要求会员接受该条款并缴纳必要的款项,届时本协会仅负责赔付该等款项。
如果董事会认为没收涉及会员存在过错或知情同意的情形,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可拒绝赔付。第10条——哗变、不当行为
为抵制被保船舶的海员或船上雇佣的其他人提出的无依据主张而发生的、或在发生哗变或其他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对该等人员进行控告而
发生的费用的责任;但是不包括本条规则其他部分保障的索赔成功抗辩成本。
第11条——检疫费用
由于被保船舶上爆发任何疾病而发生的非常规费用的责任,对船舶或船上人员进行消毒的责任,或检疫费用责任,但不包括常规的装货或卸货费用,也不包括船员或乘客的正常工资或食品;但是,如果被保船舶被命令前往相关港口而已知被保船舶将会在该港口接受检疫,则不产生本条项下的赔付责任。
第12条——偏航费用
完全为了将受伤或生病海员或乘客运送上岸,或为了将偷渡者或难民运送上岸,或为了救助海上人命而发生的费用的责任;以及由于偏航而使会员遭受的,与加油、保险、储备品和食品有关的净损失。
第13条——不可追偿的共同海损分摊额
应当向海运活动的任何其他主体收取的共同海损费用(不包括船舶的牺牲物件)、特别收费或救助费,并且完全由于违反运输合同而导致会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或无法向该方追偿该等费用,但前提是:
1. 会员应当在引起本第12条项下索赔的事故发生且索赔提交理算师后十二个月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及
2. 上文第8条的例外条款应对本第13条项下的赔付适用;及
3. 会员应当取得足够的共同海损担保,否则只有会员能够证明在货物交付时,会员既不知晓也不应当知晓在航程中曾经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或者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本协会才予以赔付。
第14条——排放油类或其他物质
由于被保船舶排放或释放油类或任何其他污染物质,或存在该等排放或释放威胁而造成的责任、成本和费用,即:
1. 损失、损害或污染责任;
2. 会员作为经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的任何自愿协议的一方而承担的责任,以及会员为履行该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3. 为避免污染威胁或减少污染而采取的(或根据任何政府或当局的命令或指令采取的)合理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为该等措施而招致的责任;
4. 就为了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而开展的工作或采取的措施,向被保船舶的救助人支付特别补偿的责任,但仅限于会员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被要求承担的,或根据经管理人批准的救助协议标准格式或劳氏船级社救助协议标准格式(LOF 1995)及其后续修订承担的责任。
但是,如果会员未能采取措施确保在《1994年xx—安特卫普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将本规则项下可赔付的成本和费用纳入共同海损,则本规则项下的赔付金额可以相应减少。
5. 会员承担的、与属于《2006年小型油轮船东污染赔偿协议》(S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中“相关船舶”定义范围内的被保船舶有关的责任、成本和费用。通过向本协会或本协会代理投保的方式为该船投保的会员将在该船在本协会投保期间成为S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的一方,除非管理人另行书面同意。如果会员行使S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项下的权利退出该协议,则只要会员不是S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的一方,本规则2第13条项下的保障将不适用于该船,除非管理人另有书面同意,或董事会另有决定。
6. 会员承担的、与属于《2006年油轮船东污染赔偿协议》(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中“相关船舶”定义范围内的被保船舶有关的责任、成本和费用。通过向本协会或本协会代理投保的方式为该船投保的会员将在该船在本协会投保期间成为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的一方,除非管理人另行书面同意。如果会员行使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项下的权利退出该协议,则只要会员不是 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的一方,本规则2第13条项下的保障将不适用于该船,除非管理人另有书面同意,或董事会另有决定。
第15条——船舶的共同海损分摊比例
被保船舶的船壳保单项下(因为就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分摊按照完好价值核定的船舶价值超过船壳保单项下的保险价值)不予赔付的共同海损、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分摊比例。
但前提始终是,为确定本第14条项下的可赔付金额,管理人有权确定被保船舶在船壳保险项下应投保的合理价值,并且本协会仅对超出被保船舶假定按照该价值投保船壳险的情况下可获得的赔付金额的超额部分(如有)承担赔付责任。在本第14条中,“合理价值”指被保船舶在发生导致共同海损、特别费用或救助费用的事件时的自由、无承诺市场价值。
第16条——官方调查
在对被保船舶的灭失或涉及被保船舶的事故开展的官方调查中,会员为自己辩护或为保护其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但须遵守管理人依完全酌处权决定的条件。
第17条——诉讼、劳动和法律成本
在任何事故发生后,为了避免或减少会员已经向本协会投保范围内的责任、成本或费用而合理发生的非常规成本和费用。
就会员向本协会投保范围内的任何责任、成本或费用发生的法律成本和费用,但仅限于经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法律成本和费用或按照董事会依完全酌处权决定的条件发生的法律成本和费用。
第18条——调查和抗辩费用
会员对于因本条规则项下保障的任何责任而合理发生和支付的成本、收费和费用的责任,但受限于根据入会条款对所抗辩责任适用的相同扣减额;但是,如果会员发生和支付上述责任,扣减应对索赔和费用的总额适用;此外,除非费用的发生经管理人书面批准,或管理人确信在实际情况下无法合理及时作出该批准,或费用的发生合理适当,否则会员无权就该等费用获得赔付;而且,顾问的任何建议或认可,或因本条规则保障范围以外的责任而发生费用,不应视为本协会承认任何责任。
各方理解并同意,管理人可以对可能发展成为对会员索赔的事件进行调查,并且可以就会员遭受的、本协会应赔付或会员可能向本协会索赔的任何索赔进行调查和抗辩,并且在该等调查和/或抗辩过程中,本协会可以发生费用,且该等费用应由会员承担;并且该等调查和/或抗辩不应被视为本协会承认对该等索赔或费用承担责任;并且本协会就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向会员承担的责任不因本协会在会员正式向本协会提交偿付或赔偿要求之前采取的行为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19条——经管理人授权发生的费用
在管理人认定下达指令符合本协会的利益的情况下,会员根据管理人做出的特别书面授权发生的费用。第20条——统括条款
董事会依完全酌处权认为应当属于本协会根据本规则提供的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与拥有、营运或管理船舶的业务相关的,并且未在本规则其他部分被明确除外的成本和费用的责任。
规则3——除外风险和损失第1条——除外风险
即便本第I类保险规则有任何相悖规定,如果引起责任、成本或费用的事件是由下列情况导致,无论该等责任、成本或费用的发生是否部分由于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或其任何服务人员或代理的过失导致,本协会无须就该等责任、成本或费用予以赔付:
战争风险
1.
i.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骚乱或因此造成的内乱,或交战方采取的或针对交战方采取的任何敌对行为,或任何恐怖主义行为;
ii. 捕获、扣押、逮捕、限制活动或扣留(船员恶意行为和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该等行为的后果或对该等行为的尝试;
iii. 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物或类似武器或装置,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完全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责任、成本或费用:
a. 任何该等武器的运输,无论是否在被保船舶上运输,或
b. 根据政府命令或本协会下达的书面指令对该等武器的使用,并且该等使用的原因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本协会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责任、成本或费用。
但前提始终是,本第1条第1款中的除外条款不适用于本协会根据基于下列依据提出的要求代表会员履行或清偿的责任、成本或费用:
本协会根据《美国公法89-777》第2条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供的担保或其他承诺,或
x协会根据《1969或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VII条或其任何修正案签发的证书,或本协会根据《小型油轮油污赔偿协议》(STOPIA 2006)向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提供的承诺,
本协会根据《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第IV bis条及其实施指南或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为赋予该公约效力而颁布的(EC)第392/2009号条例签发的非战争险保险证书,或
x协会根据《2001年国际油轮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7条签发的证书,或
x协会根据《小型油轮油污赔偿协议》(S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或(由于恐怖主义行为引起或导致的责任、成本或费用除外)《油轮油污赔偿协议》(TOPIA 2006)及其修订版向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提供的承诺,或
x协会根据《2007年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第12条签发的证书,
但会员已经在本协会提供的其他保险或扩展险保单项下获得赔付的责任、成本或损失除外。如果本协会以担保方或其他身份代表会员提供上述担保、承诺或证书,会员同意,本协会为履行和清偿上述责任、成本和费用而进行的付款,在从本协会提供的其他保险或扩展险保单项下获得赔付的金额范围内,应视为贷款,并且会员在任何该等其他保险项下的以及对任何第三方的所有权利应转让给本协会。
而且:
董事会可以决定就本第I类保险规则2规定的所有风险向会员提供特别保障,即便该等风险引起的责任、成本或费用原本将被本规则 3.1.1排除在保险之外。所提供的该等特别保障可受限于董事会不时依绝对酌处权决定的限额并须遵守董事会不时依绝对酌处权决定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对于任何行为是否构成恐怖主义行为发生争议,董事会的决定应当具有终局性。
核风险
2.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任何核装置、反应堆或其他核组件或核部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或污染性特征;或任何利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放射力或物质反应的武器或装
置。
但前提始终是,本规则3.1.2不适用于被保船舶载运的下列物质的电离辐射释放或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特征引起或造成的责任、损失、成本或费用:
i. 为工业、商业、农业、医学或科学用途制备的同位素;
ii. 天然铀;或
iii. 贫铀,
以及管理人批准的其他例外。
偷越封锁、非法贸易等
3. 被保船舶载运违禁品、偷越封锁或被用于非法贸易,或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认为相关运输、贸易或航程不谨慎、不安全、过于危险或不正当。
事先排除/排除对涉及伊朗和其他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的相关航程的保障
4. 即便本规则、或本协会组织大纲或章程、或会员加入本协会的入会证明中有任何相悖规定,除非董事会通过修订本协会规则的方式予以授权,本规则项下的保障不包括或(视情况而定)应当终止且不再包括本规则项下的被保船舶来自或去往伊朗和其他受经济制裁国家或地区的航程或服务,或在伊朗和其他受经济制裁国家或地区境内的航程或服务,包括在伊朗和其他受经济制裁国家的领水内的航程或服务(如果该等航程和/或服务构成违反或可能违反适用的美国经济制裁法律的会员行为,或属于可能导致会员或入会船舶受到美国制裁的贸易、运输或活动。(另参见第1类保险规则1第4条第55款,该条款和其他条款排除对本协会适用的经济制裁法律禁止的保险保障)对于来自或去往伊朗和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或地区的、或该等国家或地区境内的贸易或航程,在适用法律和本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只有在会员向管理人披露有关相关运输、贸
易、航程或其他活动的所有相关事实和信息后,管理人方可依绝对酌处权确认是否为该等贸易或航程提供保障。事先排除/排除再保险人受到经济制裁、禁止或制裁情况下的保障
5. 即便本规则、或本协会组织大纲或章程、或会员加入本协会的入会证明中有任何相悖规定,对于任何责任、成本和费
用,如果由于与该等责任、成本和费用相关的保障提供、赔付或利益提供被适用的经济制裁法律所禁止,或该等行为将会导致再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互保协定的任何协会,签订集团超额赔款合同的任何再保险人,或本协会的任何其他再保险人)受到对该再保险人有管辖权的任何国家、国际或超国家组织的经济、金融或贸易制裁,而导致该等责任、成本或费用无法从本协会的再保险人处获得赔付,该等责任、成本和费用在本规则项下不受保障。
第2条——除外损失
除会员和管理人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外,即便本第I类保险规则有任何相悖规定,如果会员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是由下列情况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协会无须对该等损失、损害或费用予以赔付:
被保船舶受到的船壳损坏等
1. 被保船舶或其任何部分的灭失或损坏。
2. 会员或其关联方或与该会员处于相同管理下的主体拥有或租用的,被保船舶上的任何设备或任何集装箱、绑扎物、储备品或燃料的灭失或损坏。
3. 被保船舶的修理成本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收费或费用。合同解除、租金损失等
4. 会员就其投保的任何船舶遭受的任何租约或合同的解除或违约,被保船舶被扣留,坏账,无偿债能力,代理欺诈,运费、通行费、租金、滞期费损失或任何其他收入损失;
但前提始终是,如果租金或运费损失构成规则2.7项下货物索赔的一部分,或者经管理人同意,包含在该索赔的理赔中,该等租金或运费损失可以获得本协会的赔付,即便有本规则3.2.4的规定。
船壳保单项下的可保金额
5. 根据按照美国协会船壳保险条款(1977年6月2日)格式签发的保单和根据美国协会增值和超额责任保险条款(1977年11月3
日)格式签发的保单,或其他同等保障范围的保单格式,将在无任何免赔额的情况下获得全额赔付的相关种类、特点或类型的任何损失、损害、牺牲或费用,无论被保船舶在该等保险和超额保险的保单项下的投保额是否足以全额、无限制地赔付所有该等损失、损害、牺牲或费用。
被保船舶进行的拖带
6. 被保船舶拖带的船舶或其他浮式结构,或该等被拖船上的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灭失或损坏或残骸清除(以及与之相关的成本和费用),但下列除外:
该等拖带或相关尝试的目的是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
被保船舶是根据合同或在其他情况下经管理人批准后进行拖带,并且前提始终是,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规则2.1涉及的索赔。
对被保船舶的拖带
7. 根据对被保船舶进行拖带的合同的条款发生的责任、成本和费用,但下列合同除外:
i. 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了进入、离开港口或在港内操船而签订的合同;
ii. 在被保船舶(该被保船舶总体上是被拖带在港口或地点之间移动)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但前提始终是:
a. 本规则项下可赔付的责任、成本和费用仅限于会员在被保船舶的船壳保单项下未投保的责任、成本和费用;及
b. 被保船舶已经按照该方式向本协会投保;或
iii. 根据x氏船级社救助协议标准格式(1980、1990或1995版,无论是否包含SCOPIC)或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其他救助协议格式进行拖带;或
iv. 合同中有条款规定,会员和拖船船东应各自承担本方船舶的灭失或损坏以及本方船上的人身伤亡,而不向对方进行任何追偿。
合同和赔偿保证
8. 假如不存在会员所订立合同或赔偿保证的条款原本不会发生的责任、成本和费用,除非该等条款已经获得管理人明确书面批准。
专业作业
9. 会员在开展疏浚、爆破、打桩、修井、布设电缆或管道、施工、安装或维护工作、岩芯取样、弃土堆放、发电过程中发生的责任、成本和费用,但前提是该等责任、成本和费用应当是由下列原因引起:
a. 该等工作的受益人或任何第三方(无论是否与该等工作的受益人有关联关系)就该等作业的专业性质提出的索赔;或
b. 会员未能开展该等专业作业,或会员工作、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对相关目的的适用性;或
c. 承包工作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但前提始终是,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会员发生的,与下列各项相关的责任、成本和费用:被保船舶的船员和其他船上人员的伤亡或疾病;或
被保船舶的残骸清除;或
被保船舶产生的油类污染或该等污染的威胁,
但仅限于本第I类保险规则的规则2第1至20条保障的责任、成本和费用。
故意不当行为
10. 会员存在故意不当行为的情况引起的索赔(故意不当行为指会员在明知相关作为或不作为很可能会造成损伤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其他可能被推定为罔顾行为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
钻井和/或开采作业
11. 为开展与油气勘探或开采相关的钻井或开采作业而雇佣的钻井船、驳船或其他船舶或驳船发生的责任、成本和费用,但仅限于钻井或开采作业产生的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责任、成本或费用。
废弃物处理和海底活动
12. 由于被保船舶开展的废弃物焚烧或处理作业(其他商业活动附带的该等作业除外),或会员对潜水艇、迷你潜水艇或潜水钟的作业,或会员须承担责任的专业或商业潜水员的活动引起的针对该会员的索赔,导致会员发生的责任、成本和费用。
难民
13. 由于救助难民而引起的间接利润损失或减值。对被保船舶的救助
14. 对被保船舶进行的救助,或向被保船舶提供的具有救助性质的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成本和费用,但由于下列规定项下的人命救助、成本或费用引起的责任、成本或费用除外: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第14条;或
并入劳氏船级社救助协议标准格式(1980、1990或1995版)的、或并入管理人批准的任何其他救助协议格式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第14条的内容;或
会员完全因为违反运输合同而应付的货物共同海损分摊。被保船舶进行的救助
15. 被保船舶开展的或会员提供的救助作业(在本第15款中,包括残骸清除)引起的责任、成本和费用,但下列责任、成本和费用除外:
a. 被保船舶为了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人命而开展的救助作业(在本第15款中,包括残骸清除)引起的责任、成本和费用;及
b. 会员与本协会签订的特别协议涉及的,会员(作为专业救助人)发生的责任、成本和费用。
非海事人员
16. 会员发生的,与下列各项相关的责任、成本和费用:
a. 被保船舶(作为住宿船)上的、非由会员雇佣的人员(海员除外),除非
i. 该被保船舶的系泊或锚泊地点距离任何油气开采或勘探设施超过500米;并且
ii. 会员和该等人员的雇主之间已就风险分配达成经管理人书面批准的合同;
b. 在被保船舶系泊(临时系泊除外)并以酒店、饭店、酒吧或其他娱乐场所的形式向公众开放期间,被保船舶上的酒店住客、饭店顾客和其他访客和餐饮服务人员。
重件货
17. 半潜式重吊船或任何其他专用于重件货运输的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灭失、损坏或残骸清除,但根据经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的重大货运输标准合同(Heavycon)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运输的货物除外。
《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CERCLA)类型责任
18. 除非董事会另有决定,任何陆地垃圾场、仓储或处理设施排放或释放任何有害废弃物(原先由被保船舶载运)或该等排放或释放威胁引起的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本规则不予保障。
无纸化贸易
19. 由于使用电子贸易系统(经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除外)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成本和费用,但前提是该等责任、成本或费用在使用纸质贸易系统的情况下原本不会发生(但管理人依完全酌处权另有决定的除外)。
在本第19款中:
a. 电子贸易系统指一种取代或旨在取代货物的销售和/或其海运或部分海运且部分以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所使用的纸质文件的系统,并且该系统:
i. 构成所有权凭证,或
ii. 使持有人有权获得交付或占有该文件中所述货物,或
iii. 构成运输合同的证明,任何一方在该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让给第三方。
b. “文件”应指记录任何形式的信息的任何事物,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方式生成的信息。
规则4 – 本协会资金:保费和会费第1条
互保和固定保费保险
1. 签发给本协会会员的每一入会证明应明确载明保险属于互保还是固定保费保险。作为互保保险凭证的入会证明应明确声明会员有责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内依法按比例支付由其分担的任何不足额,并应进一步载明任何保费和会费仅以受限于该等或有责任的会员为受益人。按互保保费条款受保的会员没有责任按超过归于互保保费业务的不足额占不足总额的比例缴款。作为固定保费保险凭证的所有入会证明应规定,按该等条款受保的会员没有责任承担本协会资金的不足额,且该等会员没有责任分担本协会资金的该等不足额。
2. 管理人可代表本协会签发作为互保保险凭证的入会证明,除与油类污染相关的索赔外,其中关于本协会对本规则涉及的索赔的赔付责任没有明确的金钱限额。但尽管如此,本协会关于该等索赔的保险责任始终受限于规则4.14及其中规定的巨灾索赔可收款的限额。
3. 管理人代表本协会签发的、作为固定保费保险凭证的入会证明在所有情况下均应就本协会对本规则涉及的索赔的赔付责任规定明确的金钱限额。
4. 为了就本协会资金的任何盈余额或不足额调整互保保费,本协会的业务应按保单年度划分,保单年度的含义见上文规则1.2所载。
针对保单年度业绩处理互保保费
5. 当管理人不时决定可以合理程度的确定性估算本协会在任何保单年度所有有效保险所产生的最低、可能或最终盈余额或不足额时,管理人应将该等财务业绩的报表提呈给董事会。收到任何该等报表后,董事会可不时:
i. 在留存其认为履行未偿债务或维持本协会准备金和盈余所需的金额后,确定作为中期或最终互保保费退款声明并支付的金额;或
ii. 命令向按互保保费条款受保的会员征收临时或最终补充保费,确定该等征收款的支付日期,并在其他方面就其收取作出规定。
6. 如果在任何保单年度关账后的任何时间,本协会发生归于该保单年度的任何额外成本或费用,董事会可依绝对酌处权决定以下述方式提供该等成本或费用的资金:
i. 从本协会准备金中划拨资金;及/或
ii. 就任何开账保单年度征收临时或最终补充保费。
7. 任何互保保费退款或征收的任何补充保费应分别仅以相关保单年度的互保保费业务产生的盈余额或不足额为基础。声明的所有退款及征收的所有补充保费应按一个会员支付的净保费占该保单年度按互保保费条款受保的所有会员支付的净保费的比例分配或分摊。本规则4.7中使用的“净保费”指已支付的保费总额减去闲置、解约或其他保费退款。但在任何情况下,董事会关于保费退款或征收补充保费的所有行动均应遵守法律以及本协会的组织大纲和章程。
免责保费
8. 被保船舶的保险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时或在中止或终止后的任何时间,或会员与管理人明确约定的任何其他时间,管理人可代表本协会按当时就任何保单年度(届时还未根据下文规则4.16和4.17就征收互保保费声明该等保单年度关账)估算的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收取免责保费,以此解除会员就相关船舶进一步缴付互保保费的责任。该等比例应不时由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确定。
9. 会员一经要求即应支付该等免责保费而不得抵销,且其支付不影响会员对于规则4.15所载的巨灾会费的责任。但前提始终是,作为支付该等免责保费的替代做法,本协会可接受管理人可以接受的银行就该会员将来对于互保保费和巨灾会费的责任作出或确认的担保。
10. 一旦支付,免责保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而不考虑就相关保单年度收取之金额的任何后续减少;对于就其已付或应付免责保费的船舶,会员无权分享任何该等保单年度的任何互保保费退款,但支付免责保费应解除会员将来对于互保保费(已收取免责保费,以代替互保保费)的任何责任。
应向本协会支付的保费及其他款项的利息
11. 即便本规则有任何相悖规定,对于应向本协会支付的任何保费或其他款项,自该等保费或其他款项的到期支付日起或自管理
人规定的较晚日期起,应每月支付1%的利息。
因闲置而退还保费
12. 在遵守会员和管理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任何特别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如果被保船舶上没有货物并在最终系泊在任何安全港口后连续45天或以上保持如此(该等期间应从抵港日计算至离港日,不包括抵港日和离港日),会员可取得保费退款,具体按应就该船支付的净保费总额的百分之八十(80%)计算。
但前提始终是:
i. 被保船舶上如有海员(从事维护或保安工作的除外)或货物,则不应视为闲置,但如果船上有额外海员,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可同意减少准备金;
ii. 管理人可依绝对酌处权决定所涉港口或船舶闲置地是否属于本规则规定的安全港口,及/或确定本规则4.11所载的该等维护或保安工作所需的海员人数;
iii. 除非会员不迟于保单年度结束后60天向管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并提交闲置退款请求以及管理人可接受的该等闲置的支持文件,否则不应在本规则项下作任何保费退款。如果闲置期持续至新的保单年度,应在新保单年度开始后30天内向本协会发送书面通知;
iv. 可退还保费的比例应仅按净保费计算,即应付保费(不包括巨灾会费)减去再保险准备金、管理费及管理人不时依绝对酌处权确定的其他开支;
v. 本规则4.11不适用于巨灾会费。会员对本协会的义务
13. 会员支付补充保费的责任属于对本协会而非对任何其他会员的义务。抵销
14. 本协会有权将某会员应付的任何款项与本协会应向该会员支付的任何款项相抵。应急资金
15. 在任何保单年度内或之后,董事会可不时提取其认为必需或适合加入本协会应急资金的款项,作为本协会该年度的费用。
巨灾索赔/会费
16. 解释
1.1 在本第16条中,以下词语和短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约限额:就船舶而言,该船船东在巨灾索赔日对于索赔(死亡或人身伤害索赔除外)的责任限制按《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公约”)第6条第1(b)款计算,并按本协会最终证明为在巨灾索赔日适用的汇率,由特别提款权换算成美元,但前提是:
a. 如果船舶仅按其吨位的一定比例(“相关比例”)投保,则公约限额应为按上文计算并换算的限额的相关比例;及
b. 每一船舶应视为适用公约的海船,即便公约中有任何相悖规定。
集团再保险限额:集团超额赔款合同中不时规定的、本协会或互保协定的任何其他方发生的、将会用尽任何类型索赔(因油类污染引起的索赔除外)的最高限额的最小索赔(因油类污染引起的索赔除外)的金额。
巨灾会费:为提供资金赔付部分巨灾索赔而由本协会根据本第16条征收的会费。
巨灾索赔:本协会或互保协定的任何其他方根据船舶入会条款接受的索赔(因油类污染引起的索赔除外)中,超出或可能超出集团再保险限额的部分(如有)。
巨灾索赔日:就任何巨灾会费而言,导致巨灾索赔并为之征收巨灾会费的事件或情况发生的日期和时间,或在该等事件或情况所在的保单年度已根据本规则规定关账的情况下,本协会作出本第16条项下声明所涉的保单年度8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
1.2 本协会或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互保协定(“互保协定”)的任何其他方在任何一艘船舶的保险项下因任何一次事件或情况而接受的所有索赔(因油类污染引起的索赔除外),包括关于打捞或不打捞任何残骸的责任的任何索赔,就本第16条而言应视为一项索赔。
1.3 凡提及本协会或互保协定的任何其他方接受的索赔均视为包括与之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巨灾索赔的可获偿性
2.1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适用限额的前提下,对于本协会接受的任何巨灾索赔,可从本协会获偿的金额不超过下述各项的累计额:
a. 可按互保协定分摊但根据互保协定条款由本协会承担的巨灾索赔部分;及
b. 本协会因互保协定的其他方分担巨灾索赔而能够从该等其他方处追偿的最高金额。
2.2 如果本协会能够证明下述情况,上文第2.1款所述的累计金额应相应减少:
a. 本协会在收取或试图收取下述各项时已正当发生费用:
i. 为提供资金支付第2.1(a)款所述的巨灾索赔部分而征收的巨灾会费;或
ii. 第2.1(b)款所述的金额,
b. 由于所征收的任何巨灾会费或其部分在经济上无法追缴,本协会无法收到与其计划从征收的巨灾会费中支付的、第 2.1(a)款所述巨灾索赔部分相同的金额,但是如果由于情况变化,该等款项之后在经济上可以追缴的,则第2.1款所述的累计金额应恢复至相应水平。
2.3 在证明第2.2(b)款所述的事项时,本协会需要证明:
a. 本协会已根据本条规则,按本条规则允许的最高金额就第2.1款所述的巨灾索赔对本协会在巨灾索赔日保障的所有会员征收巨灾会费;及
b. 本协会已及时征收该等巨灾会费,没有解除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会员支付该等会费的义务,并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追缴该等会费。
巨灾索赔的赔付
3.1 支付本协会接受的任何巨灾索赔所需的资金应按下述规定提供:
a. 本协会能够因互保协定的其他方分担巨灾索赔而从该等其他方处追偿的款项;及
b. 本协会能够从本协会依酌处权为防范巨灾索赔的赔付风险而投保的任何特殊保险获偿的款项;及
c. 在归入本协会依酌处权决定确立的巨灾准备金的任何款项中,由本协会依酌处权确定的一定比例;及
d. 根据本第15条征收一笔或多笔巨灾会费,不论本协会是否已设法追偿或已追偿第3.1(c)款所述的所有或任何款项;及
e. 本协会因上文所载的任何资金取得的任何利息。
3.2 支付本协会根据互保协定条款有责任分担的、互保协定的任何其他方接受的任何巨灾索赔中的相关比例所需的资金应按第
3.1(b)—(e)款所载的方式提供。
3.3 如果本协会有意按第3.1(d)款所载的方式提供支付其接受的任何巨灾索赔所需的资金,本协会仅需在其收到该等资金后支付该等巨灾索赔,但前提是本协会可以不时证明,在设法收取资金时,其已采取第2(a)和(b)款所述的措施。
巨灾索赔 – 专家决定
4.1 如果本协会与会员无法就第4.2款所述的任何事项达成一致的,该事项应提交给按照互保协定确立的安排所组成的专门小组
(“专门小组”),由该小组作为专家组而非仲裁庭予以决定。
4.2 为了就任何巨灾索赔(“相关巨灾索赔”)适用第2.2、2.3和 3.3款中的任何一款,本第16条适用于下列任何事项:
a. 在收取或设法收取巨灾会费时是否已正当发生费用;或
b. 经济上能否追缴任何巨灾会费或其部分;或
c. 在设法收取第3.3款所述的资金时,本协会是否已采取该条款所述的措施。
4.3 如果专门小组在会员希望向其提交相关事项时还未组成,经会员要求,本协会应按互保协定规定就组成专门小组作出指示。
4.4 本协会可自行(且根据会员指示,应)作出互保协定规定的指示,以正式指示专门小组调查任何事项,以便专门小组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决定。
4.5 专门小组应依酌处权确定,为决定相关事项需要哪些(以及如何取得)信息、文件、证据和提交材料,且本协会和会员应全力配合专门小组。
4.6 在决定本规则项下向其提交的任何事项时,专门小组应努力遵循其在决定因根据互保协定向其提交的相关巨灾索赔而引起的事项时采用的相同程序。
4.7 在决定相关事项时,专门小组的成员:
a. 应依赖其自身的知识和专长;及
b. 可依赖本协会或会员提供的、专门小组认为适当的任何信息、文件、证据或提交材料。
4.8 如果专门小组有3名成员不同意任何事项,应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
4.9 专门小组无需说明作出任何决定的理由。
4.10 专门小组的决定(仅在不影响第4.11款的前提下)具有终局性并对本协会和会员有约束力,且关于该等决定没有上诉权。
4.11 如果专门小组就第4.2 (b) 或 (c)款所述的事项作出决定,尽管有第4.10款的规定,如果本协会或会员认为情况自专门小组作出决定后已发生重大变更,其可将该事项转回给专门小组。
4.12 专门小组的费用应由本协会支付。
4.13 本协会就任何巨灾索赔应向专门小组支付的费用、补偿及其他款项(无论根据本第16条或互保协定向专门小组提交巨灾索赔),出于第2.2 (a)款所载的目的,应视为本协会因该巨灾索赔适当发生的费用。
征收巨灾会费
5.1 如果:
a. 本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当前或将来需要资金来支付部分巨灾索赔(无论是本协会或互保协定的任何其他方接受的),及
b. 本协会已作出第6.1或6.3款项下的声明,称保单年度应当出于就巨灾索赔征收巨灾会费的目的而保持开账,本协会可行使酌处权,在作出该等声明后的一个或多个时间,根据第5.2款就巨灾索赔征收一笔或多笔巨灾会费。
5.2 本协会应按下述规定征收任何该等巨灾会费:
a. 对于本协会在巨灾索赔日保障的所有会员,就其当时投保的船舶征收,但如果巨灾索赔日处于本协会已作出第6.3款项下声明所涉及的保单年度,则不考虑任何该等船舶在相关事件或情况发生之时还未在本协会投保的事实,及
b. 以每一该等船舶的公约限额为基数,按本协会依酌处权决定的一定比例征收。
5.3 对于巨灾索赔日投保的、保险总限额等于或低于集团再保险限额的任何船舶,不征收巨灾会费。
5.4 本协会对任何会员就投保任一船舶征收的、关于任一巨灾索赔的一笔或多笔巨灾会费,累计不得超过该船公约限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5.5 如果对在任何保单年度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征收任何巨灾会费后的任何时间,在本协会看来有可能不需要全部该等巨灾会
费,即可赔付其征收该等巨灾会费所针对的巨灾索赔,本协会可决定处置本协会认为不需要的任何超出额,将该等超出额或其任何部分按已支付该等巨灾会费的会员的付款比例,退还给该等会员。
保单年度巨灾会费关账
6.1 如果在某一保单年度(“相关保单年度”)开始后满三十六个月之前的任何时间,互保协定的任何一方根据互保协定发送通知
(“巨灾通知”),告知在相关保单年度内已发生引起或在任何时候可能引起巨灾索赔的事件或情况,本协会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快声明相关保单年度出于就该等索赔征收巨灾会费的目的保持开账,且相关保单年度出于就该等索赔支付巨灾会费的目的不关账,直至本协会确定之日为止。
6.2 如果在第6.1款所载的三十六个月期限到期时,没有发送其中规定的巨灾通知,则无论是否为任何其他原因关账,相关保单年度应当仅出于征收巨灾会费的目的自动关账,且关账自相关保单年度开始后满三十六个月之日起生效。
6.3 如果在保单年度已根据第6.1和6.2款的规定关账后的任何时间,在本协会看来在该等已关账的保单年度发生的事件或情况当时或在将来的任何时候可能引发巨灾索赔,本协会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声明最早的后续开账保单年度(并非本协会已根据第6.1和6.2款作出声明所涉及的保单年度)出于就该等索赔征收巨灾会费的目的保持开账,且该等开账保单年度应当出于就该等索赔支付巨灾会费的目的不关账,直至本协会确定之日为止。
6.4 保单年度应当出于征收巨灾会费的目的不关账,但根据本第16条关账的除外。终止或中止时的巨灾会费担保
7.1 如果:
a. 本协会根据第6.1或6.3款声明,某一保单年度出于征收巨灾会费的目的保持开账;及
b. 有责任支付本协会根据本第16条征收的巨灾会费的任何会员因任何原因不再受保于本协会,或本协会认定任何该等会员的保险可能中止,则本协会可要求该会员最晚在本协会确定的日期(“到期日”),按本协会依酌处权认为在相关情况下适当的形式、金额(“担保金”)及条款,就该会员将来对该等巨灾会费的估计责任,向本协会提供担保或其他保证。
7.2 除非且直至该会员已提供本协会要求的担保或其他保证,否则该会员无权从本协会获偿任何时候发生的、与其或其代表就任何保单年度在本协会投保的任何及所有船舶有关的任何索赔。
7.3 如果该会员未在到期日之前向本协会提供该等担保或其他保证,该会员应在到期日向本协会支付一笔与担保金相等的款项,且该等款项应由本协会按其依酌处权认为在相关情况下适当的条款保留为保证金。
7.4 提供本协会要求的担保金或其他保证(包括按照第7.3款的支付款项)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限定该会员支付本协会根据本条规则征收的巨灾会费的责任。
保单年度关账
17. 始终在不影响上文规则4.16规定的前提下,自董事会在每一保单年度结束后依绝对酌处权决定的日期起,但不早于该保单年度开始后满三十六个月,董事会可声明该保单年度出于征收互保保费的目的关账,此后,不得就之进一步征收互保保费或免责保费。
18. 董事会可声明任何保单年度出于征收互保保费或免责保费的目的关账,而不考虑已知存在或预期存在或将来可能发生还未产生或其有效性、范围或金额还未确定的、就该保单年度可追偿的法律费用、收费或代垫开支。
规则5 – 保险中止和终止
1. 除非管理人另行书面同意,关于会员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的任何保险应在发生下述事件(以最早者为准)时中止:
a. 会员通过卖据、其他正式文件或任何其他方式出售或转让其在船舶中的利益,本协会允许就该船还未到期的保险期限,按日按比例退还保费;
b. 该船发生实际全损,或被船壳保险人认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或与船壳保险人就船舶应被视为实际或推定全损达成和解;
c. 管理人决定将该船视作或视为实际或推定全损;
d. 在声称该船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船壳保险人接受委付通知,但发出委付通知一事必须书面通知管理人;
e. 该船自最后得到其消息之日起已失踪10天,或在劳合社列为失踪以来已有10天(以较早者为准);
f. 会员违反上文规则1.4.14所载及规定的任何条件;
g. 被保船舶未根据规则1.4.41至1.4.45(包括规则1.4.41和1.4.45)所载的规定通过检验。
2. 若会员全部或部分未支付其应向本协会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该会员向本协会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任何款项)或管理人指示该会员支付给另一主体的任何款项,管理人可书面通知该会员,要求其最晚在该等通知所载的任何日期支付该等款项,但不早于发送该等通知之日起满5天。如果该会员未在上述载明的日期当日或之前全额付款,该会员关于为或代表其投保的任何及所有船舶的保险(无论该等保险是否已因任何其他原因中止)应立即终止,而无需进一步通知或办理其他手续。
如果会员的保险因上述原因终止(其发生时间以下称为“终止日”),会产生以下后果:
a. 在所有情况下,本协会根据规则4.8至规则10(包括规则4.8和4.10)有权就为或代表该会员投保的任何及所有船舶收取免责保费,尽管支付该等费用(或代之以提供银行担保或其他保证),该会员根据规则4.15仍有责任承担巨灾会费及其应向本协会支付的所有保费、会费、分摊款及任何其他款项;
b. 自终止日起,对于会员保险已被终止的任何及所有船舶,本协会不再就本规则项下无论如何引起的、任何性质的任何索赔承担责任,不论:
i. 该等索赔是否因终止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包括之前年度内)发生的任何事件所引起;
ii. 该等索赔是否因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事件所引起;
iii. 本协会是否已承认对该等索赔承担责任,或是否已指定律师、验船师或任何其他人处理该等索赔;或
iv. 管理人在终止日当日或之前是否知晓可能或将会发生该等索赔;
自终止日起,本协会关于该等索赔的任何责任应中止并有溯及力,且本协会不就任何该等索赔或因任何原因而对该会员承担责任;
但前提始终是:
管理人可行使绝对酌处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支付分摊款、保费或其他款项的条款),全部或部分赔付关于该会员投保的船舶的、本协会因本规则而不承担责任的任何索赔,无论该等索赔系在终止日之前或之后(视情况而定)发生,或全部或部分免除支付应向本协会支付的任何分摊款、保费或其他款项。
3. 若会员或任何关联公司资不抵债或破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转让其财产,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被指定接管人,或提起或被提起解散程序,本协会在本保险项下对任何索赔概不负责,除非在发生该等资不抵债、破产、转让、接管或解散程序之日起的六十天内,该会员或其代表向本协会支付所有应付的保费及/或税费,并由负责的担保人无条件地担保支付将到期应付的任何保费及所有可能的税费,且除非该会员已从绝对属于该会员的钱款中而非通过贷款或其他方式支付其主张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 如果《美国法典》第46卷第30501至30512条(包括第30501和30512条)、或者任何其他确定或限制船东及/或承运人责任的现有法律在本保单有效期间被修改、修订或废除,或船东或承运人的责任因制定立法而在任何方面增加,本协会有权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其意向后取消该等保险,且在该等取消的情况下,按日按比例退还保费。
5. 关于会员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的任何保险合同:
经不少于30天事先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仅可于任何年度2月20日中午(格林尼治标准时间)终止;及经不少于30天事先书面通知会员,本协会可随时终止。
规则1—引言:解释:会籍
第1条 – 导引条款
1. 本协会章程与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每项条款均适用于本协会的所有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但是,在不影响该等条款一般适用性的情况下,对于适用于第II类保险的条款,只有明确纳入第III类保险的,才适用于根据第III类保险条款签订的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
2. 如果会员为其船舶向本协会投保,本协会向该等会员提供的标准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的保障内容见下文规则2。
3. 会员和管理人可以通过明确书面约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对规则2规定的保障内容作出排除、限制、修改或其他变更。
4. 会员获得的保障仅限于该会员由于下列事由发生的成本和费用:
i. 该会员的船舶向本协会投保的保单年度内发生的事件;但前提是:
a. 合同(下文规则1.1.4.i.b所载的除外)、侵权或成文法项下发生的索赔和争议将视为在诉因产生之日已发生;
b. 涉及救助或拖船服务的索赔和争议将视为在相关服务开始之日已发生;及
ii. 与该会员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相关;及
iii. 与该会员或其代表对被保船舶的建造、出售、购买或营运相关。
5. 在遵守下文规则1.1.6的前提下,已经为其船舶向本协会投保上述任何或所有险种的会员有义务根据第I类保险规则4向本协会支付保费,该等保险下称相互保险,因此需要支付的保费下称互保保费。
6. 尽管有上文规则1.1.5的规定,会员在投保时可以订立特别条款,规定会员应向本协会支付固定保费,该等保险下称固定保险,因此需要支付的保费下称固定保费,但该等安排必须经会员和管理人事先明确书面约定。
7. 本规则规定的保险仅符合会员、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关联方或第I类保险规则1.3规定和定义的且加入本规则的其他主体的利益。
8. 本第II类保险规则中规定的保险可适用免赔额。
9. 本协会支付索赔的责任限制可适用于本第II类保险规则中规定的保险。第2条 – 释义
如果与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第I类保险规则1.2中的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与本第II类保险规则相同的含义。单数词语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阳性词语包括阴性和中性含义。
表示人的词语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合营企业及任何其他商业实体。第3条 – 会员、共同会员、关联方和共同被保险人
第I类保险规则1.3中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类保险规则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但在并入本第II类保险规则后,第I类保险规则1.3的条款凡提及保障和赔偿险的,应视为指本第II类保险规则项下提供的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
第4条 – 一般保险条款
1. 第I类保险规则1.4中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类保险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并入本第II类保险规则后,第I类保险规则1.4的条款凡提及保障和赔偿险的,应视为指本第II类保险规则项下提供的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
2. 此外,根据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条款投保的任何船舶应视为按第I类保险规则的条款充分受保,且会员无权根据本第II类保险规
则的条款获偿船舶如此投保的情况下本可根据第I类保险规则的条款获偿的任何成本和费用。关于第II类保险项下索赔的特别条款
3. 尽管前述规定具有一般适用性,以下附加特别条款应适用于本第II类保险项下发生的索赔。
4. 每当会员就本规则所涉事项请求本协会在任何程序中提供支持或请求提供法律或其他意见,管理人可随时按其认为适当的条款,代表该会员指定并聘请律师或其他人为该会员提供服务,包括就该等事项进行调查、提供意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及/或提起、继续程序、进行抗辩或在程序中代理或代表该会员;而且,管理人此后可随时行使酌处权停止该等聘请。
5. 在依酌处权决定是否按上文规则1.4.4的规定提供本协会的支持的过程中,管理人可以但没有义务在考量提起或抗辩任何索赔及/或程序的适当性及/或成功可能性及/或解决任何争议时考虑以下事项:
i. 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ii. 索赔价值或争议金额或争议重大性。
iii. 可能发生的法律成本和费用水平。
iv. 该会员立场的法律依据。
v. 提起或抗辩索赔或解决争议的任何替代方式。
vi. 由或对该会员实现任何索赔的可能性。
vii. 该会员的行为。
viii. 发生的任何问题对整个航运业的重要性。
6. 管理人代表该会员指定或该会员经管理人事先同意而指定的、为该会员提供服务的所有律师、验船师及其他人始终(在如此行事期间及其不再如此行事之后)应当并视为按该会员指示的条款获得指定和聘请,就相关事项为管理人提供建议并进行报告而无需事先提交给会员,以及无需事先提交给会员而向管理人提供其占有或掌握的、与该等事项有关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如同该等人员被指定代表本协会行事并一直代表本协会行事。
但前提是:
如果会员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而聘请律师或其他人就本规则所涉事项提供意见,则该等人员的费用不可从本协会获偿,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的除外。
董事会在支持会员方面的权力
7. 如果会员针对第三方的索赔或争议的适用法律允许胜诉方获偿法律费用、支出及/或成本,且如果管理人已行使酌处权在第II类保险项下全部或部分支持该等索赔或争议,本协会有权获偿法院、法庭或其他有权当局在任何决定、命令、裁决或判决中授予该会员的,或当事方关于任何该等索赔或争议的和解或协议中授予该会员的法律费用、支出及/或成本加上其利息。如果该等法律费用、支出及/或成本无法全额获偿,或如果该会员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而与第三方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其索赔或争议,本协会有权按比例从该会员就其本金索赔、法律费用、支出及/或成本及/或其利息获偿的任何或所有款项中追偿该等法律费用、支出及/或成本加上其利息。
8. 尽管上文规则1.4.4和1.4.5规定管理人享有酌处权,会员可寻求由董事会就是否支持任何索赔及/或程序及/或任何争议解决行使优先酌处权,且董事会在行使该等酌处权时的决定具有终局性。
9. 董事会此外还有权随时依绝对酌处权决定本协会应就任何索赔及/或程序及/或任何争议解决,停止其支持或拒绝提供进一步支持,且董事会在行使其绝对酌处权时的决定具有终局性。
10. 尽管有上文规则1.4.7和1.4.8的规定,董事会有权授权管理人出于上文规则1.4.7和1.4.8的目的,代表董事会行事。
11. 管理人批准下文规则2所述的任何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表示代表管理人或董事会接受或批准该等合同的条款。规则2 – 承保风险和损失
x规则项下的保障范围包括会员在按管理人书面批准的条款提起或抗辩索赔或寻求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必定发生的、因下述各项而引起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有相关权限的法院或法庭命令支付的,或根据经管理人明确书面批准而订立的任何和解条款需要支付的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成本):
i. 经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的、被保船舶的任何建造合同。
ii. 经管理人事先书面批准的、被保船舶的任何买卖合同。
iii. 关于被保船舶改造、改建、修理、改装、入干船坞或维护的任何合同。
iv. 会员就被保船舶作为一方的任何租船合同、运输合同、提单或包运合同,且该会员对当事方在任何该等租船合同、运输合同、提单或包运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任何该等租船合同、运输合同、提单或包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争议。
v. 关于提供给或有关被保船舶的营运服务的任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装卸、拖船或救助或港务局服务。
vi. 关于提供给或有关被保船舶的行政管理服务的任何合同,涉及保险经纪或船舶经纪服务、管理服务或提供技术建议。
vii. 关于商品或材料、必需品和储备品的任何合同,包括提供给被保船舶的燃料和润滑油。
viii. 海员雇用。
ix. 关于被保船舶的任何海上保险合同,或会员声称适用于被保船舶的任何海上保险合同,但由本规则项下或本协会另行提供的保险予以证明的除外。
x. 任何第三方造成的被保船舶的任何损坏、被保船舶滞留或会员关于被保船舶的任何权利受损。
xi. 共同海损分摊。
xii. 被保船舶上有偷渡者、难民或海上获救人员。
xiii. 搬运、装运、装载、绑扎和卸载将要、正在或曾经在被保船舶上载运的货物。规则3 – 除外风险和损失
1. 第I类保险规则3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类保险规则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但在并入本规则后,第I类保险规则3的条款凡提及保障和赔偿险的,应视为指本第II类保险规则项下提供的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
2. 此外,根据本第II类保险规则投保的任何船舶应视为按第I类保险规则的条款充分受保,且会员无权根据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条
款获偿船舶按第I类保险规则充分受保的情况下本可根据第I类保险规则获偿的任何成本和费用。
3. 尽管前述规定具有一般适用性,以下附加除外条款适用于本第II类保险。第I类保险项下的除外风险不可在第II类保险项下获偿
4. 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关于因第I类保险规则项下明示或默示排除在保险之外的风险和损失而引起的任何索赔、
成本或费用,在本第II类保险规则项下没有任何获偿权。
就会员之间的争议等不可在第II类保险项下获偿
5. 提起或抗辩第I类保险规则1.3的条款(该等条款视为完全并入本规则)定义和规定的任何会员及/或其共同会员、共同被保险人或关联方之间的索赔或寻求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时发生的成本和费用不可获偿。
规则4 – 保险资金
1. 第I类保险规则4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类保险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并入本规则后,第I类保险规则4的条款凡提及保障和赔偿险的,应视为指本第II类保险规则项下提供的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
2. 尽管前述规定具有一般适用性,以下附加条款应适用。
不因闲置而退还保费
3. 尽管有第I类保险规则4.11的条款,除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如此同意外,本第II类保险规则项下不允许因被保船舶在本协会投保期间闲置而退还保费。
规则5 – 保险中止和终止
第I类保险规则5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类保险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并入本规则后,第I类保险规则5的条款凡提及保障和赔偿险的,应视为指本第II类保险规则项下提供的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
规则1 —引言:解释:会籍:一般:条款
第1条 – 导引条款
1. 本协会章程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每项条款均适用于本协会提供的所有租船人风险保险。但是,本第III类保险规则规定的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根据第I类保险规则1.3.8的条款已在会员的某项保险中被指定为共同被保险人、并与该会员有关联或联系的租船人。
2. 如果会员仅为其船舶向本协会投保本规则定义的租船人风险,本协会向该等会员提供的标准保障内容见下文规则2。
3. 会员和管理人可以通过明确约定特别条款的方式,对本规则规定的保障内容作出排除、限制、修改或变更。
4. 管理人在承保船舶保险时可以在承保条款中约定向会员提供未在规则2中规定的特别或额外风险保障。该等风险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该等保障的条款应当经会员和管理人明确书面约定。
5. 会员获得的保障仅限于该会员由于下列事由发生或遭受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i. 该会员的船舶向本协会投保期间发生的事件;且
ii. 仅与该会员作为定期或航次租船人在被保船舶中的利益相关;且
iii. 与该会员仅作为定期或航次租船人对被保船舶的营运相关。
6. 已经为其船舶投保规则2所载的任何或所有风险和损失的会员有义务根据规则4向本协会支付保费,确切地说,采用第I类保险规则4中规定的固定保费而非互保保费。该等保费下称租船人固定保费。
7. 尽管有上文规则1.1.6的规定,会员在投保时可以订立特别条款,规定在会员与管理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会员应根据第I类保险规则4向本协会支付互保保费,该等保险下称租船人相互保险,就此需要支付的保费下称租船人互保保费。
8. 但前提始终是,不论本第III类保险规则所载的保险基于会员支付租船人固定保费还是租船人互保保费的责任作出约定,本第 III类保险规则的条款规定的每一保险均受限于会员的最大获偿权,在所有情况下,对本规则项下受保的各项权益而言,应当设定一定的最大获偿权金额,并遵守该会员与管理人的个别约定。
第2条 – 释义
除本规则项下明确规定外,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第I类保险规则1.2中的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相同的含义。在本规则中,如果与相关主题或语境不存在不一致,下列词语和短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会员
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船人除外),或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认为在本第III类保险规则项下拥有可保利益的、就被保船舶具有类似身份的任何其他主体。
租船合同
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光船租船除外)合同且其形式已获管理人书面批准,或性质属于定期或航次租船的、管理人依绝对酌处权认为足以创设在本第III类保险规则项下可保利益的任何其他合同。
被保船舶
已经在第III类保险中向本协会投保的船舶。单数词语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阳性词语包括阴性和中性含义。
表示人的词语包括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协会、合营企业及任何其他商业实体。第3条 – 会员、共同会员、关联方和共同被保险人
第I类保险规则1.3中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但前提始终是:
i. 凡提及第I类保险规则1.3中所载的会员、共同会员和会籍的,应根据本第III类保险规则1.2所载的会员定义进行解释,提及该等第I类保险规则1.3中所载的关联方和共同被保险人的,在作必要修改后如此解释;及
ii. 第I类保险规则1.3.9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按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条款签订的任何保险合同。第4条 – 一般保险条款
1. 第I类保险规则1.4中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在按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A所载就保障和赔偿风险和损失提供本规则项下的保险的范围内,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第I类保险规则1.4中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在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后,第I类保险规则1.4的条款凡提及保障和赔偿险的,应视为指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B所载的、因租船人对被保船舶的灭失或损坏责任及由此引起的财务损失责任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保险。
3. 第II类保险规则1.4中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在按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C所载就运费、滞期费和抗辩成本及费用提供本规则项下的保险的范围内,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 尽管有上文规则1.4.1至规则1.4.3的规定,且仅在会员已在单独、排他性基础上就规则2.A、2.B或2.C涉及的风险和损失获得本第III类保险规则项下保障的情况下(在任何情况下仅在管理人明确同意后提供),该等规则2.A、2.B和2.C中所载的保险应在各个方面具互斥性。
5. 此外,即使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其他部分有任何相悖规定,第I类保险规则1.4.32、1.4.33和4.14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于按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条款签订的任何保险合同。
规则2 – 承保风险和损失
A. 保障和赔偿险
1. 第I类保险规则2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A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A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但是,尽管前述规定具有一般适用性,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A所载的保险仅在相关风险及/或损失因会员作为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人或具有管理人明确同意足以创设在本第III类保险规则项下的可保利益的其他相关身份而引起或发生的范围内适用。
B. 租船人对被保船舶灭失或损坏及由此引起的财务损失的责任保险
1. 受限于本规则规定的保险的任何变更或修改以及(在任何情况下)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所有其他条款,本规则项下的保险适用于:
i. 租船人会员发生的,关于被保船舶或其设备、装备、储备品或物资的灭失或损坏的所有责任、成本和费用;
ii. 因被保船舶发生租船人会员已经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而产生的被保船舶滞期费、丧失使用及/或租金损失的相关索赔;
iii. 租船人会员因在租船租金和/或运费及/或燃油中享有在险利益而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及/或施救费用;
iv. 关于上文第i项至第iii项所载的任何风险和损失进行调查和抗辩的费用。
C. 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
1. 第II类保险规则2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C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C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但是,尽管前述规定具有一般适用性,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C所载的保险仅在相关风险及/或损失因会员作为被保船舶的定期或航次租船人或具有管理人明确同意足以创设在本第III类保险规则项下的可保利益的其他相关身份而引起或发生的范围内适用。
规则3 – 除外风险和损失
A. 保障和赔偿险
1. 第I类保险规则3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3.A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3.A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此外,根据规则2.A的条款投保的任何船舶应视为按规则2.B和2.C充分受保,且会员无权根据规则2.A获偿本可根据规则2.B或2.C获偿的任何索赔、成本和费用。
3. 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关于因规则2.B和2.C项下明示或默示排除在保险之外的风险和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成本或费用,在规则2.A项下没有任何获偿权。
B. 租船人对被保船舶的灭失或损坏及由此引起的财务损失的责任保险
1. 第I类保险规则3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B所载保险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3.B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3.B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入本规则后,第I类保险规则3的条款凡提及保障和赔偿险的,应视为指第III类保险规则2.B项下所载的保险。
2. 此外,根据规则2.B的条款投保的任何船舶应视为按规则2.A和2.C的条款充分受保,且会员无权根据规则2.B获偿本可根据规则2.A或2.C获偿的任何索赔、成本和费用。
3. 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关于因规则2.A和2.C项下明示或默示排除在保险之外的风险和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成本或费用,在规则2.B项下没有任何获偿权。
C. 运费、滞期费和抗辩保险
1. 第I类保险规则3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3.C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3.C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此外,根据规则2.C的条款投保的任何船舶应视为按规则2.A和2.B的条款充分受保,且会员无权根据规则2.C获偿本可根据规则2.A或2.B获偿的任何成本和费用。
3. 除非董事会依绝对酌处权另有决定,关于因规则2.A和2.B项下明示或默示排除在保险之外的风险和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成本或费用,在规则2.C项下没有任何获偿权。
D. 战争风险
1. 尽管有第I类保险规则3.1的条款,如果该等条款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本第III类保险规则2A、2B和2C所载的保险应适用于该等第I类保险规则3.1的条款中定义的战争风险导致或引起的责任、成本和费用,但前提始终是会员已尽其最大努力确保:
i. 该船的租船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 船东有权拒绝将船驶往因战争风险(定义见任何现有的标准战争险保单)而存在危险的任何港口或地点,及
– 船东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为其利益投保战争险,及
– 对于因该船被命令驶往或被用于该等港口或地点而发生的任何战争险保费,租船人有责任补偿船东;或
ii. 该船的租船条款中关于租船人对上文所载的战争险所致灭失或损坏的责任条款,对租船人而言并非较为不利;或
iii. 该船的租船条款包含以下内容:
– “租船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商业上可获得的战争保险承保或可以承保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承担责任”。
此外,战争保险受限于协会解约通知、保险自动终止、战争及核除外条款(01.01.95船壳险条款等),但不受限于现有的伦敦市场战争险航区保证条款。
规则4 – 保险资金
1. 除本第III类保险规则1.1.7规定的及管理人另有明确同意的情况外,就本第III类保险在本协会投保的所有会员有责任以与管理人个别明确约定的方式,向本协会支付固定保费。
2. 由于本第III类保险项下的保险在管理人未另行同意的情况下需支付固定保费,会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与管理人约定的固定金钱限额外,不享有从本协会获偿的权利。
3. 因此,适用于按互保保费条款受保的会员的、关于本协会资金的权利或义务均不适用于根据本第III类保险条款受保的会员,特别是,该等会员无权取得第I类保险规则4.5.i规定的任何保费退款,亦不受限于第I类保险规则4.15的条款和条件。
不因闲置而退还保费
4. 不影响前述规定的一般适用性,尽管有第I类保险规则4.11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本第III类保险规则项下均不允许因被保船舶在本协会投保期间闲置而退还保费。
规则5 – 保险中止和终止
第I类保险规则5的条款如果与本第III类保险规则的主题和语境一致,应视为并入本第III类保险规则并构成本第III类保险规则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
本协会第I类保险规则附件A董事会裁定分歧或争议的程序
对于与本协会及/或其代理人在会员的保险合同或其他项下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如果该会员不同意管理人的相关决定,则有权要求本协会的董事会裁定该等分歧或争议,但前提是该会员不晚于管理人向会员作出其最终决定之日后的六十天,向管理人提交发送给董事会的书面申诉通知(见规则1.4.48 a)。
该会员应及时根据下述程序和董事会的任何命令提起申诉。本协会希望并要求会员和管理人清楚、xx地xx其各自的立场,并完全遵守该等程序及董事会的各项命令,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时间安排和制作与裁定相关的文件的程序和命令。
该会员作为寻求修改管理人决定的一方,有责任以可靠的优势证据证明其有权进行该等修改。裁定程序
1. 会员的申诉通知不得超过2页,应清楚明确地:(a)写明与管理人决定的每一分歧或争议,(b)载明其向董事会寻求的特定救济,及
(c)载明董事会应准予该等救济的理由,包括指明该会员认为与其申诉有关的保险合同的每项条款。
2. 本协会的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通常在3月、6月、9月和11月的第二周。
3. 提交申诉通知后,该会员应及时向管理人确定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安排,并在确保有时间遵守下文第4—7段的材料提交时间表的情况下,书面要求董事会在安排的指定会议期间裁定每一分歧或争议。
4. 本附件所述的、该会员和管理人的书面材料应交至董事会,并按下文所述通过管理人提交。
5. 至少在指定董事会会议前八周,该会员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律师应以下述方式向管理人提交会员的书面申诉:(a)在不超过20页、两倍行距打印的信函或简报中说明该会员认为管理人关于每一分歧或争议的决定应当由董事会修改的所有理由,及(b)采用以字母编号的附表形式,提交该会员的立场所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作出决定后有争议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的性质和金额证明。
6. 至少在董事会会议前四周,管理人应以下述方式向该会员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律师提交管理人对会员的申诉的书面反对意见: (a)在不超过20页、两倍行距打印的信函或简报中写明,应支持管理人决定的所有理由,及(b) 采用以字母编号的附表形式,提交管理人的立场所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
7. 至少在董事会会议前两周,该会员或其授权代理人可向管理人提交对管理人反对意见的书面回复。任何回复均应采用信函或简报的形式,不超过10页、两倍行距打印并可包含额外附表。
8. 收到该会员的回复(如有)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该会员和管理人的书面材料(包括附表)提交给每名董事,并向该会员或其代理人或律师发送送达通知。
9. 每名董事应审阅该会员和管理人的书面材料。
10. 为了作出裁定,董事会应进行行政会议。董事会在考虑该会员和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讨论后,应(a)根据该会员和管理人的书面材料裁定分歧或争议,或(b)命令该会员及/或管理人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页数内提交进一步书面材料及/或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及/或信息,以澄清有争议的任何问题。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页数内,该会员和管理人可针对对方的额外书面材料作出回复。如果需要,董事会可延长最初根据上文第4 – 7段制定的时间表,以便为此留出额外时间。对于未遵守任何董事会命令的情况,董事会在达成决定时可能会纳入考虑。
11. 包含任何附表的书面材料构成董事会据之作出裁定的记录。
12. 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尽快但不晚于收到最后一份书面材料之后的六个月裁定争议,并签发载明决定理由的书面意见
(见规则1.4.48 a)。参与裁定的多数董事的决定应为董事会的最终决定。如果表决票数相等,董事长应有第二票或共有两票表决权。如有任何反对意见,应书面说明反对理由,多数成员可就此发表意见。董事会的最终决定和任何反对意见应及时提供给该会员和管理人。
董事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见规则1.4.48 d)。
提请会员注意以下各项:
A. 根据保险合同,针对本协会及/或其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是会员首先就其与本协会及/或本协会代理人之间
的任何分歧或争议向本协会的董事会申诉(见规则1.4.48 c)。
B. 根据保险合同,会员仅可通过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针对本协会提起诉讼,对董事会的决定提出申诉(见规则1.4.48 d)。
C. 仅适用纽约州法律(见规则1.4.49)。
D. 该等诉讼(如有)必须在董事会的决定提供给会员后六十天内提起(见规则1.4.48 d)。
E. 由于董事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性,仅可在法院认定该等决定具有随意和任意性(即不合情理)的情况下可予以修改,该会员就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协会第I类保险规则附件B
附件B
会员的“综合索赔”及关于仅由董事会依酌处权提供的保险的其他请求的适用程序
会员可能因下述事件或情况而发生成本、费用或责任:(1)本协会规则未明确承保亦未排除不保的,或(2)按规则规定,涉及仅可由本协会的董事会依酌处权考虑是否承保的事实及/或情况的。在此情况下,会员可向董事会请求承保。董事会依酌处权可同意或不同意全部或部分承保。为便于参考,随附一份本协会规则中规定由董事会依酌处权承保的规则清单,作为“附表A”。
请求董事会依酌处权承保的会员应遵守下述程序:
1.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四次,通常在3月、6月、9月和11月的第二周。
2. 至少在安排的董事会会议前六周,该会员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律师应以电子邮件及/或隔夜快递,通过管理人向董事会提交:(a)不超过 10页、两倍行距打印的信函或简报,写明该会员的请求以及董事会应行使酌处权批准请求的所有理由,包括该请求所依据的本协会规则的具体条款,及(b)该会员的请求所依据的所有证据材料。
3. 至少在上文第2段所述的董事会会议前四周,管理人可向董事会提交:(a)不超过10页、两倍行距打印的信函或简报,写明管理人关于该会员的请求的立场;及(b)管理人的立场所依据的所有合同、法定及/或证据材料。管理人提交的任何该等材料的副本应及时发送给该会员。
4. 至少在上述董事会会议前两周,该会员或其授权代理人可向董事会提交对管理人立场的书面回复。任何回复均应采用信函或简报的形式,不超过5页、两倍行距打印并可包含额外证据材料。
5. 董事会依酌处权可允许或要求该会员在相关董事会会议上作口头xx。该等xx不得超过15分钟或董事会允许的其他时间。
6. 如果该会员认为时间是关键因素,可要求董事会加速简报和决定的时间表。如果多数董事同意加速考虑,董事会应设定适当的简报和决定时间表。
7. 为解决该会员的请求,多数董事应举行行政会议。董事会在考虑该会员和管理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其认为必要的讨论后,应(a)根据该会员和管理人的书面材料解决请求,或(b)向该会员和/或管理人提问,或(c)要求该会员和/或管理人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页数内提交进一步书面材料及/或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及/或信息,以澄清任何相关问题。在董事会确定的时间和页数内,该会员和管理人可针对对方的额外书面材料作出回复。如有必要,董事会可延长最初根据上文第2—4段制定的时间表,以便为此留出额外时间。
8. 董事会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快对会员的请求作出决定。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的决定应作为董事会的决定。如果表决票数相等,董事长应有第二票或共有两票表决权,且如果董事长缺席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就会员的请求作出表决,则副董事长应有第二票或共有两票表决权。
9. 董事会应书面说明其决定的理由。
10. 根据本协会规则中规定董事会依酌处权承保的条款,董事会可“依完全酌处权”作出决定。因此,董事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性并对本协会和该会员有约束力,且不可向任何法院、法庭或任何其他裁判所上诉。
11. 本程序与有关董事会裁定会员与本协会之间的分歧或争议的规则或本协会规则附件A所载的裁定程序相互独立、明显不同,且不适用于该等规则或裁定程序。
附录A
规定由本协会董事会依酌处权承保的规则清单第I类保险 – 保障和赔偿险
第I类保险规则1第4条第25款(索赔和解)
第I类保险规则1第4条第26(a)款(会员未发出索赔通知和提交索赔)第I类保险规则2第8条(货物)
附带条件(a)—(运输合同条款)
附带条件(b)—(绕航)
附带条件(c)—(货物、顺签和倒签提单、不准确提单等) 第I类保险规则2第9条无编号条款(罚金、罚款和船舶没收)
第I类保险规则2第13条第3款(不可追偿共同海损 – 担保不足)第I类保险规则2第17条(施救和法律费用)
第I类保险规则2第20条(统括条款)第II类保险 – 运费、滞期费和抗辩险
第II类保险规则1第4条第7至9款(运费、滞期费和抗辩险)
第II类保险规则3第4条(根据第II类保险不可获偿第I类保险(保障和赔偿险)项下的除外风险)第III类保险 – 租船人责任险
第III类保险规则3第A部分第3款(保障和赔偿险)
第III类保险规则3第B部分第3款(被保船舶灭失或损坏及其引起的财务损失保险)第III类保险规则3第C部分第3款(租船人运费、滞期费和抗辩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