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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為貫徹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保障消費者之立法意旨,並減少機車租賃業者與承租人之間發生租賃消費糾紛,俾使承租人與業者互蒙其利,爰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訂定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計十八點,不得記載事項計八點,重點如下:
一、 定義: 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機車, 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機車。
二、 應記載事項:
(一) 契約審閱規定。( 第一點)
(二) 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第二點)
(三) 機車租賃標的、租賃期間、 油表用量、騎乘里程、營運範圍及保險約定。( 第三點至第五點)
(四) 租金支付及保證金(擔保品)約定及返還。(第六點)
(五) 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第七點)
(六) 交/還車與使用能源種類。( 第八點) (七) 使用機車之禁止。(第九點)
(八) 隨車攜帶證件及相關費用支付。( 第十點)
(九) 承租人之責任。( 第十一點)
(十) 出租人之義務。( 第十二點)
(十一) 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點)
(十二) 機 車 發 生 擦 撞或 毀 損 之處理、毀損 之賠償 及遺失 或被盜之處理方式。( 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
(十三) 還車地點。( 第十七點)
(十四) 延長租賃期限。( 第十八點) 三、 不得記載事項:
(一) 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第一點)
(二) 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定用語之文字。( 第二點)
(三) 不得記載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之文字。( 第三點)
(四) 不得記載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外加價之內容。( 第四點)
(五) 不得記載出租人免除或減輕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第五點)
(六) 不得記載違反誠實信用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第六點)
(七) 不得記載不交付契約書予消費者。( 第七點)
(八)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八點)
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規定 | 說明 |
壹、定義 | |
x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機車,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機車。 | 機車之定義。 |
貳、應記載事項 | |
一、 契約審閱規定 x契約條款出租人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充分向承租人說明,雙方謹簽訂書面契約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表示同意,以憑信守。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簽約日期: | 為讓承租人瞭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出租人應於簽約前將契約內容充分向承租人說明,讓承租人評估決定是否簽約,並簽名或其他適當方式以示完成審閱。 |
二、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x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出租人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二)承租人(得不限於一人)之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聯絡電話。 | 一、規定租賃雙方當事人簽約應填寫之資料,俾供履約相關事項之聯繫。 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應將機車交付具合格駕照之駕駛人,違者將被處罰鍰,並計該機車違規紀錄一次,故明定承租人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供出租人檢視。 三、另租賃期間內,所有具有合格駕照者如有騎乘該租賃機車之機會者,均應為契約之承租方,共同承租之。 四、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 他身分證明文件。 |
三、機車租賃標的 x契約租賃機車(以下簡稱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詳如附表一。 | 由於機車種類及租賃附屬設備等為承租機車之重要事項,應於契約中予以明示,以供租賃雙方確認租賃標的之正確性,及利日後租賃雙 方交付及返還機車之依據。 |
四、租賃期間、油表用量、騎乘里程及營運範圍 x契約應載明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並應載明承租人出車、還車里程、油表用量及出車、還車時間、營 運範圍等,詳如附表二。 | 考量大型重型機車租賃期間常為里程數及月租混合,又因共享機車興起,租賃期間多樣化 ,爰規定契約應載明租賃期間,以避免因租賃期間之不確定而衍生權利義務難以釐清之爭議。 |
五、保險 x機車之保險除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出租人另就本機車投保下列保險: | 契約中應載明出租人所投保之保險項目,以減少意外發生時衍生之理賠爭議,如承租人擬欲加其他保險者,請自行投保。 |
□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竊盜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車體損失保險:保險金額○元。 □駕駛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元。 □乘客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元。 □其他: 。 | |
六、租金支付及保證金(擔保品)約定及返還租金付款方式: □1﹑現金。 □2﹑信用卡。 □3﹑其他: 。擔保方式: □出租人不另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 □出租人收取下列保證金或擔保品: □1﹑保證金:新臺幣○元整。 □2﹑擔保品: 。 出租人於承租人還車時,經檢查本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確無損壞或遺失後,應即無息返還前項保證金或 擔保品。 | 一、按現行付款習慣,租金係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方式為支付,爰規定租賃雙方租金付款方式,以應實需。 二、保證金(擔保品)具有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衍生之債務,主要用於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為衡平租賃雙方權益,明定租賃保證金(擔保品)之返還基準。 |
七、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 契約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承租人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提前還車之費用退還方式,以及承租人因故無法依約還車之費用計算方 式。但因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承租人不能依約定時間還車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有前項但書情形得為通知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 | 一、考量大型重型機車租賃期間常為里程數及月租混合,又因共享機車興起,租賃費率計算方式非常多元,為免掛萬漏一,爰參依「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契約應載明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 二、為使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透明化,故明定出租人於契約中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供承租人決定是否承租,以保障承租人權益。 三、另現行租賃模式,亦常有承租人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提前交還機車,或承租人因故無法依約歸還機車之情形,爰應 載明相關費用計算方式,以免爭議。 |
八、交/還車與使用能源種類 x機車使用能源種類為:(請勾選) □1﹑九八無鉛汽油。 □2﹑九五無鉛汽油。 □3﹑九二無鉛汽油。 □4﹑電能。 □5﹑其他: 。 除電動機車外,出租人交車予承 租人前,應□油量僅供騎至最近加油站,或□油箱加滿(請勾選之)。使 | 一、目前機車使用能源種類繁多,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爰於契約規定使用能源種類,以免爭議。 二、另參依目前出租人油料提供型態,規定加滿或提供騎至最近加油站二種方式,以免因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 三、電動機車因動力來源為電能,與一般機車使用方式相異,為保障承租人權益,契約應明定相關使用資訊。 |
用中承租人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燃料。 如係提供電動機車租賃者,出租人應充分揭露充電站(須承租人自行充電或換電者)、電池剩餘電量、電池 更換方式、相關服務費用等相關資訊。 | |
九、使用機車之禁止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不當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或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不得為酒駕、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 承租人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本機車,並不得擅交承租人以外之人駕 駛、從事營業行為或充作教練車等用途。 違反前三項約定者,承租人應通 知出租人,出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如另有損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賠償。 | 一、為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規定, 本機車不得超載( 包含人員及物品),並xx不得從事違法之行為、不得擅交承租人以外之人駕駛等限制。 二、依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機車,若違反約定,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參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得終止契約。 |
十、隨車攜帶證件及相關費用支付 租賃期間承租人應隨車攜帶出租人交付之相關文件(得以電子化形式提供)。 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除依法令或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者外,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承租人如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 件,有關罰鍰部分,應由承租人負責繳清,如由出租人代為繳納者,承租人應負責償還;有關因交通違規,致生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如於租賃期間內者,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租金之給付;如已逾租賃期間者,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相當 租金之損害賠償。 | 一、隨著網路普及、電子載具多元化,現行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之文件多已電子化,爰規範相關文件得以電子化形式提供;並規定租賃期間衍生相關費用及可歸責承租人之罰鍰係由承租人負擔,以避免衍生費用繳付糾紛。 二、另規定牌照或機車被扣部分(含代保管及吊扣),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費用負擔方式應於契約上明訂,以杜爭議。 |
十一、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使用本機車,不得有不當操 作、出賣、設質、抵押、讓與擔保、 典當機車等行為。 | 規定承租人保管機車之義務。 |
十二、出租人之義務 出租人應確保租賃期間本機車合 | 一、規定出租人應確保機車合於使用狀態, 及機車故障之處理方式。並應提供承租 |
於約定使用狀態。 承租人於取車後 分鐘(至少 5分鐘)發現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出租人不得收取費用。 本機車如發生故障,承租人應立即通知出租人處理或至出租人指定之保修廠做緊急修護,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 人租借後合理檢查機車時間,以確保機車狀況。 二、租車時間原則上以取車時點計算,惟如取車檢查,發現車輛及隨車配件(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而更換者,租車時間由再取車檢查,確認無誤後之再取車時點重新起算。 三、為避免承租人意圖免費租用機車、濫用車況檢查時間,爰增列承租人取車後至少五分鐘,倘發現機車及隨車配件、配備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須於同一地點 歸還,方無須支付費用。 |
十三、出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出租人違反本事項所應負之義 務,致承租人受有損害者,應對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規定出租人如有違反應負之義務且致承租人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十四、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 承租人使用本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正當理由不能向警察機關報案或非屬警察機關受理之情形外,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後,將機車送雙方合意廠修理,如無法合意,則送原廠修理。 前項情形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必要合理之拖車費、修理費及第十五點第二項規定機車修理期間租金,應由承租人按其歸責情節輕重負擔。 | 一、規定機車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發生擦撞或毀損,承租人應負擔之責任及費用。 二、第一項所稱「非屬警察機關受理之情形」係指例如於私人土地上發生擦撞或毀損等情形,另明定不論有無報案,只要有擦撞或毀損情事發生,承租人均應通知出租人。 三、如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生擦撞毀損時,應由應負責之人負責,例如第三人或有國賠情事者,故於第二項後段規定,相關費用應由承租人按其歸 責情節輕重負擔。 |
十五、機車毀損之賠償方式 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機車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承租人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前項機車毀損但可修復者,其賠償基準如下:一、修理期間於十日以內(含)者,應償付該期間 (不得高於百分之六十)之租金。二、修理期間於十一日至十五日(含)者,應償付該期間 (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之租金。修理期間之計算,最長以十五日為限。 第一項毀損之機車,如為大型重 型機車,承租人因待料期間超過十五日以上者,該期間租金按百分之二十 | 一、規定機車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毀損達無法修復程度者,承租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如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租金之計算方式,以免衍生賠償糾紛。 二、於十五日以內之租金計算,其期間之概念含「待料」與「修理」;如逾十五日者,僅就待料期間為租金計算規定。 三、本點所稱「修理」或「待料」期間,不以工作日計算。 |
五計算,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 |
十六、機車遺失或被盜之處理方式 x機車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立即報案並通知出租人。但有不能報案或通知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機車遺失或被盜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之計算,應按其歸責情形之輕重,並參酌有無尋 獲、有無保險、機車殘值等情形綜合 酌定之。 | 規定機車遺失或被盜之處理方式,及出租人得要求承租人賠償及賠償金額計算方式,以免衍生賠償糾紛。 |
十七、還車地點 承租人還車地點: □出租人原交車地點:( )。 □其他地點:( )。 前項還車地點,如係勾選其他地點者,出租人 □不另收費。 □另收取費用,相關費用計算如 下: 。如出租人未載明費用計算基準者,即視為不另收費。 承租人如於上述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出租人得酌收相關費用,並應載明其計算方式。 | 一、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及在出租人交車地點以外之其他處所之收費方式,以免爭議。 二、考量實務上會發生承租人在第一項勾選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並有衍生出租人調度費、租金續算等費用之情事,爰規定出租人得酌收相關費用,並規定費用之計算方式。 |
十八、延長租賃期限 x租賃契約如有確定租賃期間 者,承租人欲延長本機車之租賃期限時,應事先聯繫並取得出租人之同 意,始為有效。 | 考量共享機車租賃無法事先約定租賃期間之情形,爰規定如為確定租賃期間,有延長租賃期限之情事,為衡平租賃雙方權益,規定承租人須事先聯繫並取得出租人之同意,始 為有效。 |
參、不得記載事項部分 | |
一、不得記載拋棄審閱期間。 | 契約審閱期間係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而立,為免承租人輕易拋棄契約審閱期間,而損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意,且隨著網路普及化,民眾多可利用網站提前審閱租賃契約,爰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規定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記載拋棄契 約審閱期間。 |
二、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或使用其他不確 定用語之文字。 | 契約中對於不確定用語之文字應不予使用, 以避免消費爭議與糾紛。 |
三、不得記載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之 文字。 | 不得於契約內記載出租人可片面變更契約內 容,致影響消費者權益。 |
四、不得記載出租人得以其他方式變相或額 外加價之內容。 | 對於契約租賃費用不應記載以其他方式增加 承租人支付費用,以維消費者權益。 |
五、不得記載出租人免除或減輕民法、消費 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履行之義務。 | 對於民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範 ,不得於契約中規範記載出租人免除或減輕應負之責任。 |
六、不得記載違反誠實信用或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承租人之約定。 |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故明文納入不 得記載事項。 |
七、不得記載不交付契約書予消費者。 |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故明文納入不得記載事項。契約書形式 不以書面為限。 |
八、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 對於承租人權益不得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適用之內容。 |
附表一: 機車出租單
車輛資料 | 牌照號碼 | 排氣量 /最大輸出xx | 配件/配備 | 行車執照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照 □正本 □影本 | |||||
□電子文件 | |||||||||
廠牌型式 | 懸掛號牌 □1 面 □2 面 | 其他配備: □安全帽 | |||||||
□衛生帽套 | |||||||||
□音響設備乙組 | |||||||||
□工具乙組 | |||||||||
□其他 | |||||||||
駕 | 駕 | 駕 | 住 | 電話 | |||||
駛 | 駛 | 照 | 址 | ||||||
資 | 姓 | 號 | |||||||
料 | 名 | 碼 | |||||||
租金 | 里程表數 | 使用能源種類 | □98 無鉛汽油 □95 無鉛汽油 □92 無鉛汽油 □電能 | ||||||
□其他 | |||||||||
車輛外觀狀 況 | 註: 取車時,如有必要,得以拍照等方式為機車外觀之存證。 | ||||||||
出車 | 出租人(甲方): 簽名 承租人(乙方): 簽名 | 還車 |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 簽名簽名 | |||||
中 華 民 國 年 | 月 | 日 |
附表二: 機車租賃期間、油表、里程及營運範圍紀錄單
租賃期間之計算方式: | ||||||
項目 | 里 | 程 | 出/還車時間 | |||
出車 | 出車 | |||||
還車 | 還車 | |||||
實駛 | 油表用量(電動車免填) | |||||
限駛 | 出車 | □油量僅提供騎至最近加油站 □油箱加滿 | ||||
超駛 | 還車 | |||||
營運範圍: | ||||||
出車 |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 簽名 簽名 | 還車 |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 簽名 簽名 | |
備註:1.實駛,指實際里程數。2.限駛,指約定里程數。3.超駛,係指超過約定之里程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