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A3302310370023295002001)
招标编号: (A3302310370023295002001)
(公开招标)
招标人: 宁波xx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宁波东嵘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05-17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宁波xx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 地址:xxxxxxxxx 000 xxx 00 x联系人:周老师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件: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东嵘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 x联 系 人: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件:/ |
1.1.4 | 项目名称 | 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项目(一期) |
1.1.5 | 工程建设地点 | 东至规划道路,南至枫香路,西至规划沿河绿地,北至红松路。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资金,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628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697 日历天(有定额工期的,应填写),缩短工期比例: 10 % □除上述要求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并确保获得“宁波市建 筑工程结构优质奖”。 |
1.3.4 | 安全目标 | 合格,并确保获得“宁波市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称 号。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 ■见招标公告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信誉要求 | □见投标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 |
1.4.2 (4)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要求 | (1)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 □a.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工作内容分配; □b.各项费用由招标人按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成员; □c.中标后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d.其他约定: 。 (2)其他: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幕墙、智能化、精装修、市政附属及 景观绿化、电梯工程、空调工程等非主体工程允许分包,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工程分包须经发包人认可,分包专业单 位资质或资格须符合国家有关资质或资格管理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其他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 x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等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个信封包括资格审查资料、资信标、技术标;第二个信封包括商务标。 一、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文件、资信标、技术标) ■资格审查文件内容: 1.资格审查文件封面; 2.资格审查申请函;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7.投标承诺书; 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说明; ■资信标内容: 1.资信标封面; 2.资信标自评表; 3.资信标评审证明资料; ■技术标内容: 1.技术标封面; 2.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如下附表; a.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b.劳动力计划表; c.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d.施工总平面图布置及临时用地表; 3.项目拟分包情况(如有); 4.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5.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响应表;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说明; 二、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商务标内容: 1.商务标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投标报价文件。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总报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2)投标人不得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 (3)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适用于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 (4)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 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可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银行保函应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单或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代理)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xxx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其他: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的,招标人出具回执作为收讫证 明,送达时间以回执函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①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②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③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④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 □(2)“业绩汇总表(资格审查业绩的汇总)”应附: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3(3)款规定的资格审查业绩证 明材料的复印件。 (3)“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应附: ■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职称资格证书。 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 ②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的有关规定; ③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 (或)签字(或盖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2)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 |
3.7.3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 | (2)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3)其他: / | |
3.7.3 (3) |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业绩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业绩: □资信评分业绩: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投标人应当使用“ 宁波投标工具” 制作生成后缀名为 “.Nb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 | 上传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不予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的除外),视为拒收: ①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②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③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4)其他:若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第二个信封开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时间为第一个信封评审结束后。 | ||
■5.2 | 开标程序 |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4)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的内容; (5)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2 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特别说明事项: □①多标段项目,投标文件统一开标,按 各标段最高投标 限价由高到低 的顺序依次评审,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不再参与后续标段的评审。 ②投标文件解密 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③开标结果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④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长解密时间。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 人,专家≥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1 | 确定中标人 |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的,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实际缴纳金额按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 [2020]7 号文件执行(上述文件内容如有冲突,就低计取)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按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 |
8.1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9.5.2 (1) | 投诉受理部门 | 投诉受理部门:宁波xx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地址:xxxxxxxx 000 xxx 0 x 电 话:0574-89289031;0574-89289032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作否决投标处理: (1)形式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②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的; ③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或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⑤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⑦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⑧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网卡 MAC 地址;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 (Optane_0000、类似0100_0000_0000_0000 或0000_0100_0000 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 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⑨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⑩其他: / 。 (2)资格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②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业绩条件(如有)及其他要求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 “不合格”状态的;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 ③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禁止投标情形的; ⑤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更新资料或提交的更新资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⑥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⑦其他: / 。 (3)响应性评审内容: ①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不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 款规定的; ②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的; ③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⑤权利义务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⑥投标文件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 款规定的; ⑦技术标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b.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c.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e.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f.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g.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h.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承诺书的;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b.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 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c.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d.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e.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f.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 g.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h.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⑨其他:本项目安全xx施工基本费报价低于安全xx施工基本费低限值:详见补充文件。 | ||
10.2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
10.3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a.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b.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c.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a.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b.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c.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d.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a.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b.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10.4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
□10.5 | xx或答辩 | (1)xx或答辩人: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xx或答辩方式:□现场xx □现场答辩 (3)xx或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 ①通知方式: ; ②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xx或答辩,该项按 0 分处理。 (4)xx或答辩地点: 。 (5)xx内容或答辩题目: 。 (6)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7)xx或答辩人应在xx内容和答辩题目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 (8)其他: 。 |
10.6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2)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 .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近三年(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 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 |
10.7 | 定标前核查 | 定标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效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2)核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最新发布的,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并加盖单位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招标人: 送达地址: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504室 (QQ邮箱:403808228@qq.com)联系人:钱良杰 联系电话:0574-87186265 其他: /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3)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核验中小企业身份。身份不符合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 ||
10.8 | 中标后须提交的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中标后提交纸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 信标、商务标各 3 份(最终以招标人实际需求为准)。 |
■10.9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10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②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 ①内容: ; ②金额: ; ③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④招标计划及内容: 。 □(4)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根据宁波国家 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高新建【2018】52 号文),本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协议》(详见甬高新建【2018 】52 号文、浙建【2020】7号文、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本项目民工工资款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及其他未说明内容严格按甬高新建【2018】52 号文、浙建【2020】7 号文、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执行)。 (6)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房建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①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②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实施 BIM 的内容: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确保获得“宁波 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12)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 (13)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4)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5)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 (16)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人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价费〔2017〕46 号)的规定支付。 (17)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8)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9)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20)其他: / 。 | ||
……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编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2)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单位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
7.2.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除评定分离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2 定标活动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3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人员组成 3 人及以上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小组出具的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委员会定标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2.5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本工程预付款支付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 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5.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
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投诉受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9.5.3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 | 其他内容 | 投标人确认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 明 : 1. 本 表 由 招 标 ( 代 理 ) 人 填 写 , 一 式 三 份 , 招 标 ( 代 理 ) 人 、 监 管 机 构 、 交 易 中 心 各 一 份 。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在线开标室“远程询标”窗口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上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标通知书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姓名)。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送交易中心核对并统一打印,由招标人负责发放。
2.本中标通知书一式 份,招标人 份,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监制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
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
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2.2.1 分值构成
评审得分=资信分×15%+技术分×20%+商务分×65%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超过 15 家的,先进行第一信封(资信标)详细评审,按资信分从高到低排序,选择前 11 家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技术标)详细评审。第一信封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未超过 15 家的,对所有第一信封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3.2.1 技术标评分标准:见技术标评审表。
3.2.2 投标人的技术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 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3.3.2 投标人的资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1 对通过第一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
3.4.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
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1 对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进行详细评审。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4 款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2 计算商务分
(1)计算评标基准价,见商务标评审表。
(2)计算投标报价偏差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3)计算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4)计算商务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5)商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计算评审得分,见本章第 2.2.1 项分值构成。
3.5.4 评审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6.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1 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2 款规定的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资信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资信分相同的,技术分较高者排名在前,技术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110000000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0元(含税)。 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 0元(不含税)。 |
投标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95700000元~10120000 0元。 |
商务标得分 | 1.商务标得分:商务分=100-投标报价偏差扣分-不平衡报价扣分。 2.其他情形:/。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投标报价区间(含范围上下限本 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设置投标报价区间的招标项目) |
进入上述评标基准价组合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参与计算。招标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计算公式,如选择多种计算公式的,则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计算公 式: 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将投标报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扣除不可竞争费产生的11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B的确定:从30%、32%、34%、36%、38%、40%、42%、44%、 46%、48%、50%中随机确定。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球号1:A( ) 、B(30%) 球号2:A( )、B(32%)球号3:A( )、B(34%)球号4:A( )、B(36%)球号5:A( )、B(38%)球号6:A( )、B(40%)球号7:A( )、B(42%)球号8:A( )、B(44%)球号9:A( )、B(46%)球号10:A( )、B(48%) 球号11:A( )、B(50%)。。随机抽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随机抽取的数值应分别抽取。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不扣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1分。投标报价偏差扣分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
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0 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2 ×(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3.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1 ×(评标基准价-投标评审价)/ 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其中,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上限-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下限)/10。 |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基本分值 | 投标人统一得30分 | 30 | 30 |
2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以开标当天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施工企业房屋建筑领域)信用等级为 准。(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A级,得60分; B级,得50分;C级,得40分;D级,得30 分;其他情形,得0分; | 0.00 | 60.00 |
3 | 投标人资质 | 根据投标人资质证书确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得5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得3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得1分 | 1.00 | 5.00 |
4 | 拟派负责人执业资格或职称 | 根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资格确认。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壹级得2分;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得0分; 本项得分不累计,按就高原则计取。 | 0.00 | 2.00 |
5 | 其他 |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企业的合同履约能力(包括服务响应时间、应急方案等内容)自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独立打分,评分最大范围在1分至3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未提供不得分。 | 0.00 | 3.00 |
备注:
1.资信分相同且涉及到排序时,排序规则如下:资信标得分相同的,抽签确定排名,先抽中者排名在前,抽签以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的序号为其抽签号。
2.资信标得分为各评审项得分之和。其中,资信标得分和分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取舍。
3. 资信标内投标人资质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书无需提供。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低分 | 最高分 |
1 | 施工组织设计与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 | 优[20,18.5);良[18.5, 17.5);一般[17.5, 17.0];差或缺项(17.0-0] | 0.00 | 20.00 |
2 | 本项目施工的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针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 | 优[16,15.5);良[15.5, 15.1);一般[15.1, 14.6];差或缺项(14.6-0] | 0.00 | 16.00 |
3 |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 优[16,15.5);良[15.5, 15.1);一般[15.1, 14.6];差或缺项(14.6-0] | 0.00 | 16.00 |
4 | 工程进度安排是否能满足招标工期要求,提出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措施是否可行 | 优[16,15.5);良[15.5, 15.1);一般[15.1, 14.6];差或缺项(14.6-0] | 0.00 | 16.00 |
5 |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 | 优[16,15.5);良[15.5, 15.1);一般[15.1, 14.6];差或缺项(14.6-0] | 0.00 | 16.00 |
6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 优[16,15.5);良[15.5, 15.1);一般[15.1, 14.6];差或缺项(14.6-0] | 0.00 | 16.00 |
备注:
1.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分,并给出每项评审内容客观详细的评分理由。技术标评分最大范围在90-100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对低于9 0分的评分,须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并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将作无效票处理,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评分均不计入技术分计算。
2.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5时,技术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5时,技术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本条评标委员会均不包含作无效分处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3.技术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是包括;“(”是不包括。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项目(一期)
发 包 人: 宁波高新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
承 包 人:
设 计 人:
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宁波高新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项目(一
期)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梅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建项目(一期)
2.工程地点:东至规划道路,南至枫香路,西至规划沿河绿地,北至红松路。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甬高新经【2024】68 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建设内容:一期计划实施项目红线东侧和北侧,用地面积约 9337 平方米,地上建筑
面积约 11535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7322 平方米,新建门诊综合楼、后勤楼、门卫及地
下室,并设置相关配套设施。
6.工程总承包范围:项目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室外附属工程等施工总承包及保修服务(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工期总日历天
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 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安全及文明施工要求
质量要求: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并确保获得“宁波市建筑工程结构优 质奖”。
安全标准:合格,并确保获得“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
(5)其他不可竞争费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含税);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号码: 。
注册证书编号: 。
六、合同文件构成及优先顺序
以下各项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标准和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 承包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单位传真: 单位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电话: 法定代表人电话: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及时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贰套,图纸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 10 天;月进度已完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每月 20 日前提供,每周四提供下周的进度计划,季度末月 20 日前上报下季度工程款计划,各单项施工方案文件提交时间
应不迟于该项工作开始前的 15 天(部分复杂性较强或需要审批的方案,不应迟于该项工作
开始前的 30 天且应预留方案审批的相应时间),承包人应当按期如实提交上述计划和方案,提交滞后或不实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或予以酌情处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捌套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规定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13.1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
(2)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2. 发包人
2.1 许可和批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但不承担造成的除调差外的损失。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联系单的签证等需发包人确认的,需根据发包人内部管理审批流程审批后生效。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按宁波市高新区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至少包括纸质 8 套及电子资料 3 套。另应在各专项工程验收前提供相应的竣工资料,数量满 足验收要求,资料需包括施工过程中需上报审核的施工联系单,为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3.2 项目经理
3.2.1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5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
(5)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2000 元/次,违约
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对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 发包人对项目经理的考勤结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情况进行。
3.2.3 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处违约 金 100000 元/次;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当月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超过3 天或自开工以来累计擅自离开施工现场10 天,视同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违约金 500000 元/次,上述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 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更换的项 目经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5 本项目对允许项目经理暂时撤离或者变更的情形另行约定如下:承包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非承包人原因未开工或者停工 60 天及以上的,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暂时撤离或者变更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25 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 25 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0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2000 元/人▪次,违约金从“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考勤结果进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当月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超过 3 天或自开工以来累计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10 天,视同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的 3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关键性工作范围:土建、 安装等。
本条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通过发包人和监理人事前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保障专业分包工作不得再次专业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幕墙、智能化、精装修、市政附属及景观绿化、电梯工程、空调工 程等非主体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单位的确定必须报发包人审批同意。
分包合同由本合同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另行签订。本合同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 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以招标方式选择分包人的,分包工程应按专用条款 10.7 条约定的方式进行招标。除项目审批等部门有特别核准外。
3.5.3 分包的管理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② 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
③ 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
④ 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
责任;
⑤ 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⑥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
⑦ 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 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但对承包人的支付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当对前述行为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分包人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 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但下列情形除外:分包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协议,并共同通知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的分包工程(包括发包人另行招标的分包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 并采取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等措施,承担管理责任,相应损失及修复自行承担,不得以此影响工期。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接发包人书面进场通
知起。
3.7 履约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和甬建函
【2017】96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规定,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 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保险)。
① 如提供履约保函的,承包人在本工程预付款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8
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② 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险的,承包人在本工程预付款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
(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按照甬建函【2017】96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规定,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根
据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 (A、上年度宁波市级优秀建筑业企业; / B、除本条款 A 以外的企业 )确定,为签约合同价的 (A、1% ;/ B、 2%)。同一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 21 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并确保获得“宁波 市建筑工程结构优质奖”。
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赔偿条款: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履约担保限额不足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并确保获得“宁波市建筑安 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发生重大死亡及其它安全事故,发包人将根据
事故的严重程度对承包人予以处罚;被政府部门处罚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前将 80%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拨付给承包人,剩余费用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全额结清。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应专款专用,在账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由承 包人自主申报,发包人根据其计划再做要求,承包人须无条件调整、补充;提交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及发包人后续约定执行。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 名称由承包人自主申报,发包人根据其计划再做要求,承包人须无条件调整、补充;提交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及发包人后续约定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前 7 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
限:不得晚于在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计划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但须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由监理人判断是否影响工程总进度计划而进行工期延期签证(非关键线路工期不予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 2000 元/天。延误超过 56 天的,按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根据“投标函附录”承诺确定,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地勘资料未设计的地下管道、地雷、岩层等,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2 小时内降雨量达到 50mm 以上;
(2)风速达到 8 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3)日最高气温超过 40 度或低于零下 10 度;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 12 小时内降雪量达到 4mm 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承包人采购的建设用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宁波市建设用砂管理办
法》(市政府令第 212 号)规定的技术指标:天然砂的氯离子含量<0.0020%;贝壳含量≤1%;机制砂的氯离子含量<0.0020%。
承包人现场使用的砂浆必须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建发【2014】113 号)要求执行。
(2)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的需要调整材料及设备的数量、品牌、品种、规格质量等级。
(3)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发包人因承包人产品质量问题遭受第双方索赔或其他损失的,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保管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余按双方协商约定处理。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按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约定除外):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①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 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 10.4.1.1 条第(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②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 10.4.1.1 条第(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 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 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
计价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及省、市补充定额和综合解释;
(一)取费标准
1.企业管理费、利润:场地平整按专业土石方工程一般计税费率下限计取;土建部分按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工程中值计取;安装部分按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计取;市政部分按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值计取;园林绿化部分按园林绿化及景观工程中值计取。
2.施工组织措施费:场地平整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一般计税费率下限乘以系数 0.35计取,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其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暂不计取;其他按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项目费中值费率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按市级计取,不计提前竣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根据甬建发[2022]34 号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按市建管[2021]64 号计取。
3.垂直运输保险费:按《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机械保险增加费计价规定的通知》(甬建价〔2019〕12 号)文件 5%计取。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市建管【2024】12 号文件计取。
5.规费:按浙建建(2018)61 号文件,按各专业工程费率的 30%计取。
6.税金:根据“浙建建发〔2019〕92 号”文件按 9%计取。
(二)人、材、机信息价取定
1.人工市场信息价:按 2024 年 4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发布的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计取。
2.材料信息价:材料价格依次参照《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4 年 4 月刊)、《浙江造价信息》(2024 年 4 月刊);苗木部分参照《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苗木专刊)(2024 年 3 月份);无信息价的材料参照有关文件并结合市场价取定;所有价格都采用除税价。
3.机械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根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 2024 年 4
月刊)计取。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承包人按本条款(1)~(5)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0.4.1.2 关于变更项目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 目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 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其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 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零星用工单价:一类工为 250 元/工日;二类工或三类工为 350 元/工日。此单价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劳动 保险费等一切费用。工程点工适用于不能套取相关定额费用的零星用工。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 / ( A、20 /B、 30 / C、40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合同当事人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对合同价格进 行调整。
11.1.2 价格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
(1)人工价格(含机上人工)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以合同工期为一个调整周期,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2)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占工程合同造价 1%及以上的主要材料(设备)、苗木,(不分规格及型号)】价格的调整周期和结算时间约定为:
①桩基、围护工程:从正式桩基工程开始打桩当月起(含开始当月),至全部桩基、围护(含土方工程)工程完成当月止(以发包人、监理人签证为准,下同)的前 80%月份;
②地下室结构工程:从地下室底板开始施工前一个月开始(比如 10 月开始,价差计算从 9 开始计,下同)至地下室顶板完成(不含后浇带)当月止的前 80%月份;
③主体结构工程:从地下室顶板砼浇筑完成前一个月(不含后浇带)起,至全部中间结构验 收当月止的前 80%月份;
④其他工程:全部中间结构验收当月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所在月止的前 80%月份。
(3)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11.1.3 调整方式
(1)合同期内,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占工程合同造价 1%及以上的主要材料(设备)、苗木,(不分规格及型号)】价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无信息价的套用当期《浙江造价信息》(综合版),下同)、《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苗木专刊)》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与工程量清单或预算当期即 2024 年 4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4 年 4 月刊《浙江造价信息
(综合版)》和 2024 年 3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园林苗木专刊)》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0%,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计取税金后不再进行浮动。
《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商情版)及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管的《价格信息》不得作为材料价的计取依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未列的材料,结算时不作调整。
(2)人工价格(含机上人工)根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调整周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相应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与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当期即 2024
年 4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价格相比按实调整,调差部分价格计取税金后不再进行浮动。
人工、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机械用量按现行预算定额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
11.1.4 其他约定(铝型材调整办法)
1)铝合金门窗中铝型材含量的调整:铝合金门窗的实际铝型材含量与清单项目特征内铝合金门窗的铝型材含量相比,对差量部分进行调量,损耗率按定额损耗率计算。铝合金门窗铝型材含量=铝合金门窗铝型材重量/铝合金门窗面积。
2)铝型材价格波动造成的价格调整:仅调整铝锭价格,铝锭价格按结构结顶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的前 80%的各月份星期一【上海有色金属网】发布的“上海现货(SMM)行情中”Aoo铝(AL)的“成交区间平均价”的平均价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海有色金属网】发布的 “上海现货(SMM)行情中”Aoo 铝(AL)的“成交区间平均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0%的,对超过部分进行调差,调差部分价格不再进行浮动。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单价合同。其中:
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低于 15%。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根据第 11.1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未超过 0%或下跌幅度未超过 0%。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根据第 11.1 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合同价款的 10%(含 1%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2)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专业工程暂
估价、暂列金额,跨年度建设工程按本年度投资计划确定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
(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月开始扣回,按合同工期(年度投资计划月份)月份数逐月等额抵扣。如当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不足预付款的扣回比例的,则扣除后的剩余部分延续至下一个月扣回。
(4)预付款支付时间: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提供履约担保、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发包人、咨询单位、监理人确认后支付,其余年度工程预付款在承包人上报切实可行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如承包人未及时上报切实可行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总资金使用计划,发包人将暂不支付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1)当承包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为 C 级及以下时,应当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9《预付款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担保期限自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至预付款扣回之日止。
(2)承包人的信用等级以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支付预付款的时间所在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确定。
(3)承包人与预付款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
12.3 计量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补充 1、所有挖、填土方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有设计图纸尺寸的按设计图纸尺寸计算,无设计图纸尺寸的按浙江省 2018 版定额计算规则计算。
补充 2、本工程开挖的土方暂按全部外运考虑,但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是否须全部外运。甲乙双方应及时做好土方外运及处置费的数量、价格签证工作,价格签证按宁波市、高新区及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最新调价文件执行。
补充 3、土方外运及处置费的数量、价格签证工作必须与月进度款同步进行,否则工程 进度款中的土方外运处置费用不予支付,签证前承包人应提供土方工程量计算书、清运证、处置证明等,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严格审核。
补充 4、土方回填暂按借土回填考虑,回填的土方量须经业主确认后方可进场回填。借土回填部分不计借土土方主材费用及运输费,结算时不予调整。
补充 5、本项目的土方外运、回填须按甲方要求优先满足园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及甲方经营性项目之间相互利用和调剂。
补充 6、防水卷材工程量按浙江省 18 定额计算规则计入。
补充 7、结算时外运、处置渣土容重统一按 1.6t/m3 计取,结算挖土起始标高按实际测定标高调整。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关于付款周期、进度款支付程序和方法的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月结算与支付。承包人根据每月已完成工程量于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应在 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证,对资料齐全、审核无疑议的,在 5 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工程量价款(不超过合同价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的 85%支付工程款,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可付款至实际工程量价款(不超过合同价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的 90%,项目完工验收后经审计部门委托协审并出具项目工程审计函,可付款至工程结算价的 95%,其余价款待审
计部门出具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不超过结算价的 1.5%)予以结清,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 修,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保修)金中扣除。
12.4.2 以暂估价形式的纳入本招标项目施工总承包范围的且需进行二次招标项目,付款方式参照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二次招标的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须经发包人认可。如承包人在二次招标时有串标行为,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 10 万元/次的处罚。
本合同所涉及的费用,开具发票抬头为:宁波高新区公共项目建设中心。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
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 5 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移交工程的,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 5 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免费提 供完整的符合城建档案馆归档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 8 套纸质竣工资料和 8 套竣工图纸(含
上述完整竣工资料的电子光盘 3 张)。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目录清晰,要求 除施工蓝图以外的竣工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归档装盒并标明目录,要求施工蓝图统一折叠为 A4篇幅并按单体成册;且须报监理人核对,并签章后交发包人确认;发包人确认后如发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有误或有缺失,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到位。竣工资料备案及城建档案馆存档将由承包人完成,所需的资料整理、存档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 3 份(含竣工图)。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12 天未提出异议或者未出具结算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 21 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按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19 年修订)》(甬高科【2019】69 号)规定,工程竣工结算须经审计中心审计,核增工程价款及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建设(代建)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
(4)本项目如需抽审(复审), 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2.3 预付合同尾款
(1)在发包人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资料后未完成审计工作的,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先预付经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
(5)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合同尾款应扣除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额度。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提交 3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21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甬建函【2017】96 号及浙建【2020】7 号文件规定 ,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A、质量保证金保函;/B、质量保证金;/ C、质量保证金保险)。
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发包人提供符合本合同附件 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
保人提出索赔。
② 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险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 7 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
(2)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 15.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额度暂定为签约合同价的 (A、1%;/B、1.5%),具体以承包人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的日期所在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确定,按甬建函【2017】96 号及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 1.5%。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③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④绿化保活、养护 1 年(确保 100%成活率,如有死苗,一个月内补种完成,补种苗木养护期为补种完成之日起一年,补种的苗木按原设计进行补种);
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期限为 2 年。
⑥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合同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为 48 小时内(含 48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由工程担保人在支付担 保金额内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偿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项目无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两倍违约金(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此之外,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16.1.3 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 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 竣工违约金为 2000 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延误超过 56 天的,按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其他违约责任:未达到工程质量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水、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不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方式解决。
21.补充条款:
21.1 关于“总包配合费”的相关约定:
(1)自来水、燃气工程、电力工程、有线电视、通讯工程、交通设施、标识标牌、充电桩等专业配套工程的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配套工程承包人签订,但所有协调配合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向专业配套工程单位收取相关配合费(相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下浮率中综合考虑)。
21.2 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的管理,承包人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须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② 须协调并提供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
③ 须为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
④ 须向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⑤ 负责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
⑥ 应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
⑦ 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的施工,为其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承包单位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21.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内容,由于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原因导致使用功能改变或造成重大质量缺陷等情况发生,每发生一起处罚 10 万元,具体以发包人处罚单为准。
21.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检查单位对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安全生产抓不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够、现场存在较多或较大安全隐患问题、执行整改指令不力或屡教不改等情况的,将按照发包人的 《工程项目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和《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及维保单位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1.5 工程变更联系单、洽商单、签证单需附发包人审批表才有效。
21.6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 线(管线情况由承包方自行调查)、泵站、河坎及周边道路进行保护,并出具相关保护方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及时上报,双方协商确定。
21.7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承包人用电容量不够或
断电时,须由承包人自备发电机组,功率满足不同施工阶段的正常施工需要,不得因外供停电或现场供电容量不足而影响工期,费用包括在定额用电含量中,结算时不再另计。
21.8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发包人开工前仅在施工现场提供水电接口,并办妥相应手续。施工场地内的接水、接电管线及电缆(包括自备发电机)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期间用水、用电的日常管理与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通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由于施工水、电均由发包人开户,发包人会将相关费用的发票交由承包人,由承包人自行支付。因发票的抬头与实际缴款方不一致等情况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1.9 对于设计图纸明显有错误的地方,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予以提出,如承包人未提出,后续因相关设计错误引起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调整。
21.10 施工合同签订后应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进场,如进场后因临时水、电等未接通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下浮率中综合考虑。
21.11 施工场地及施工临时设施(发包人只提供到地块红线边的道路)全部由承包单位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也由承包单位负责。
21.12 土方原则上随挖随运,清运前承包人应提前办理好清运手续。建筑渣土运输应符合甬高新办【2015】12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或渣土运输分包单位应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使用符合要求的工程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21.13 泥浆外运(包括装车及外运)及处置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处置方式及运距等,综合单价按中标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除遇高新区文件政策调整的,可作相应调整)。
21.14 承包人在余方、泥浆外运及处置过程中应符合相关要求,如因处置不当等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
21.1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消防、防盗等措施,如施工期间发生火灾、盗窃等事情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影响及一切经济损失和纠纷调解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对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及产生的扰民现象造成居民投诉的等由此所造成的工期拖延、工程质量影响及一切经济损失和纠纷调解均由承包人负责,与发包人无涉。发包人尽可能为工程进展做好相应的协助配合工作。
21.16 根据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建 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高新建【2018】52 号文),本项目 承包人确定后,发包人、施工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 分账管理协议》(详见甬高新建【2018】52 号文、浙建【2020】7 号文件、甬人社发【2022】 29 号文),本项目民工工资款占施工合同价的比例及其他未说明内容严格按甬高新建
【2018】52 号文、浙建【2020】7 号文件文、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执行,如遇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21.17 承包人负责本工程临时围墙、临时平台、临时道路、地下室基坑围护(含垫层)、
塔吊及施工电梯基础(含垫层)的拆除、清理及处置等(以料抵工),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做相应处罚。
21.18 其它:
1)承包人应自行调查研究与城市管理有关(文明施工、市政、市容、环保、环卫、安全、交通、治安等)费用。
2)承包人自行解决因采取施工措施须借用的红线外临时用地。承包人在退还使用过的临时用地前应自费恢复该临时用地原有的使用功能。
3)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道口开设及申请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组织、疏导工作。为因施工而中断的原有交通线路应事先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并提供临时通行道路,并在本工程施工结束后对破坏的原有道路及设施予以恢复,所涉及费用另行根据方案确认。
4)承包人应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全部材料和设备的质保书、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及时按户完成完整的竣工资料,资料应符合发包人(代建人)对时间和品质的要求。
5)工程交付前,应按发包人(代建人)要求,承包人应将多余材料、半成品、设备等撤离现场,拆除所有临时设施。
6)除超危支撑架等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不单独列支此项费用,实际发生时,由发包人另行签订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其余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各种专家论证、公证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下浮率中考虑。
7)竣工图必须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且承包人必须在预埋管线的墙面做好走向标识,如因竣工图、标识有误等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对部分材料或设计节点进行修改或变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应积极配合,提出合理化建议供发包人最优抉择。
9)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签发包人、监理单位发放的各项书面通知或指令;若承包人认为通知或指令不当,应在收到通知或指令 24 小时内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同接受。
10)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擅自停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工期、费用、处罚等)。
11)承包人承担与周围群众及民间组织的协调、沟通、安抚任务,如因协调不当造成延误工程工期的,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对于发包人所提供的品牌表中如出现品牌联合要价、专利、区域价格保护、代理权争议、供货困难或该品牌已不生产此类产品等情况,承包人可书面申请其他同等档次品牌并附相关资料,经监理人、造价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发包人有权调整品牌。
13)承包人应按投标时《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响应表》投标承诺及招标要求采购设备
及材料,设备及材料进场前具体品牌和型号须报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其中洁具、龙头等主材承包人需按招标控制价的价格档次(招标控制价的价格详见附件)报批系列及型号,承包人不得以投标价格过低为由降低该材料的档次,如未经发包人审核确认,自行采购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对于本项目中无机轻集料保温板、汽化器、大流量调压装置承包人需在本材料施工进场前将材料品牌上报于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如未经确认自行进场施工,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5)根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场地已砌筑部分临时围墙,该部分临时围墙按照全费用综合单价 350 元/每延米在进度款中扣回,工程量由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及承包人现场签证确认,承包人不得以现状围墙的质量、规格尺寸、后期无法满足相关要求为理由提出其他要求,且现状临时围墙整修、美化和增加公益广告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下浮率中自行考虑,费用不另计。
21.19 根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甬建函【2023】35 号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工地渣土规范治理工作的通知》,承包人应按相关要求编制细则,具体要求如下:
21.19.1 推进渣土分类堆放。工程渣土应根据资源化利用要求,按照渣土类别分类堆放,如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内部应设置专用分拣区,废弃泥浆应通过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加处置随意排放。
21.19.2 推行渣土科学回填。工程渣土应科学利用,优先自身消纳用作回填。表层耕植土可用于场地绿化栽植用土:深层图和固化泥浆满足填料性能要求的,可作为填料用作回填,不满足要求的,按《宁波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暂行)》的规定进行改良好利用
作为回填。
21.19.3 实行渣土分类处置。经工程自身消纳剩余的渣土,按照《宁波市建筑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暂行)》要求,采取分散处置异地回填、集中处置再生利用等措施,实现区域内建筑渣土转场消纳平衡,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剩余的余泥渣土运往受纳场处理。
21.20 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施工图预算资料,如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较大数量偏差或缺、漏项的,应予以提出并重点说明,如承包人未按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实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以上所有条款所涉及的费用除明确外,其余均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 3: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6: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响应表附件 7: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8:洁具、龙头等主材价格档次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①市政等工程 2 年;②绿化养护保活 1 年(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确保 100%成活率,如有死苗,一个月内补种完成,补种苗木养护期为补种完成之日 起一年,补种的苗木按原设计进行补种)。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48 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单位法人章) 承包人:(单位法人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2: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建设监理和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五)严格遵守宁波市机关干部“正风肃纪”十项规定。第二条 甲方、乙方的责任
甲方、乙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乙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监理、勘察设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乙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乙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乙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捌份,由甲方执壹份,乙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附件 3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
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第一条 甲方、乙方职责
㈠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㈡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㈢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㈣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㈤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 乙方职责
㈠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㈢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㈣ 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㈤ 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
㈥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㈦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㈧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㈨ 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㈩ 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乙方或乙方违约造成的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一式捌份,由甲方执壹份,乙方执伍份,乙方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另册提供)具体详见补充文件
(另册提供)具体详见补充文件
一、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部分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部分。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详见图纸及技 术资料。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承包人自购。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如有, 另行说明。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无 。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 机械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定额功率 (KW) | 计划进场 时间 |
1 |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含桩基、 混凝土基础等) | 1 | |||||
2 | 施工电梯 | 1 | |||||
3 | 转盘钻孔桩机 | 5 | |||||
4 | 双轴搅拌桩打桩机 | 2 | |||||
5 | 压路机 | 1 | |||||
6 | 挖掘机 | 2 | |||||
7 | 摊铺机 | 1 | |||||
注:表格中列具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序号 |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详见招标公告 |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有建筑工程类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
3 | 安全员 | ≥2 名 | 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类) | |
4 | 施工员 | 2 | / | |
5 | 质量员 | 1 | / | |
6 | …… | |||
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高人员配置情况; 2.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以承诺的形式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备注 |
1 | 钢筋 | 马钢、永钢、沙钢、鞍钢、宝钢、中天、杭钢、 西城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2 | 砼加气块(除陶粒砼加 气块) | 嘉翰、宁波甬港、浙江索纳塔或其他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3 | 外墙仿石涂料 | 多乐士、华润、立邦、亚士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4 | 外墙涂料 | 多乐士、华润、立邦、亚士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5 | 内墙无机涂料 | 上海曼豆、华润、多乐士、亚士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6 | 乳胶漆 | 上海曼豆、华润、亚士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7 | 防水涂料 | 东方雨虹、赛力克、广东科顺或其他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8 | 防水卷材 | 东方雨虹、赛力克、广东科顺或其他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9 | 无机保温砂浆 | 老虎山、宁波荣山、扬泰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10 | 岩棉保温板 | 华能中天、扬泰、上海弗耐德或其它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11 | 保温岩棉 | 上海樱花、华能中天、洛科威或其他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12 | 地下室防霉涂料 | 上海曼豆、华润、多乐士、亚士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 | |
13 | 防火门 | 宁波青龙、宁波龙翔、浙江爱瑞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14 | 防火卷帘门 | 宁波青龙、宁波龙翔、浙江爱瑞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15 | 挤塑聚苯板 | 爱顶宝、德丽、福兴宏展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16 | 锚栓 | 慧鱼、喜利得、杭州斯泰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17 | 铝合金型材 | 浙江栋梁、兴发、坚美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18 | 玻璃原片 | 上海耀皮、信义、南玻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19 | 钢化玻璃夹胶片 | 杜邦、首诺、积水或其它同档次品牌产品 | |
20 | 结构胶、耐候胶 | 上海道康宁、广州白云、成都硅宝或其他同档次 品牌产品 | |
21 | 门控窗控五金件 | 坚朗、立兴、诺托,系列中档及以上或其他同档 次品牌产品 | |
22 | 平开门拉手 | 坚朗、立兴、诺托,系列中档及以上或其他同档 次品牌产品 | |
23 | 地弹簧及门夹 | 坚朗、立兴、诺托,系列中档及以上或其他同档 次品牌产品 | |
24 | 纸面石膏板(含防水石 膏板) | 龙牌、可耐福、拉法基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25 | 铝板 | 林德纳、上海吉祥、雷特斯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26 | 铝方通吊顶 | 林德纳、上海吉祥、雷特斯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27 | 铝扣板 | 林德纳、上海吉祥、雷特斯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28 | 轻钢龙骨 | 龙牌、可耐福、拉法基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29 | 多层阻燃板等板材 | 莫干山、千年舟、兔宝宝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30 | 墙地面砖、岩板 | 蒙娜丽莎、马可波罗、能强,系列中档及以上或 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31 | 实木复合地板 | 生活家、莫干山、圣象,系列中档及以上或其他 同档次品牌产品 | |
32 | 除另有约定外的其他五 金 | 汇泰龙、顶固、坚朗,系列中档及以上或其他同 档次品牌产品 | |
33 | 镀锌钢管、钢塑管 | 天津利达、浙江金州、天津友发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34 | 铸铁管 | 河南新光、新兴、圣戈班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35 | 薄壁不锈钢管 | 宁波铭扬、宁波华涛、广州美亚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36 | PPR 管 | 浙江伟星、浙江中财、上海白蝶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37 | 塑料排水管及配件 | 浙江中财、浙江伟星、广东联塑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38 | UPVC 消音内螺旋排水管 | 浙江中财、浙江伟星、广东联塑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39 | 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 | 浙江中财、浙江伟星、广东联塑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40 | 小于或等于 DN50 阀门 | 宁波埃美柯、宁波杰克龙、碧强、浙江山力得或 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41 | 大于 DN50 阀门 | 上海沪航、浙江山力得、碧强或其他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42 | 污水泵、消防泵、喷淋 泵(带控制箱) | 上海凯泉、南方泵业、上海熊猫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43 | 景观水循环水泵、变频 供水设备 | 格兰富、德国威乐、赛莱默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44 | 空气源热泵机组 | 格力、a.o.史密斯、麦克维尔或其它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45 | 水表 | 宁波水表、东海水表、AQL 爱可能或其它同档次 品牌产品 | |
46 | 橡塑保温 | 河北华美、福乐斯、杜肯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47 | 配电箱元主要元器件 | 断路器、隔离开关、漏电保护、防雷浪涌保护器等(施耐德、ABB、西门子,各品牌型号系列详见附表)、双电源(hagerHP 系列、万高 WTS 系列、 韩光 WHK 系列)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48 | KBG/JDG 电线管 | 武陵源、杭州天一、萧通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49 | PVC 塑料电线管 | 上海白蝶、浙江中财、浙江伟星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50 | 电缆、电线 | 宁波东方明珠、宁波球冠、浙江万马或其他同档 次品牌产品 | |
51 | 灯具 | 雷士、三雄极光、升谱光电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52 | 地漏 | 潜水艇、汇泰龙、埃美柯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53 | 开关插座面板、信息面 板、信息插座 | 公牛、西门子、罗格朗,系列中档及以上或其他 同档次品牌产品 |
54 | 桥架 | 江苏远大、宁波瑾鑫、宁波信杰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55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 示灯具及系统 | 浙江台谊、广东振辉、宁波月波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56 | 消防报警系统、火灾漏电报警系统、消防电源 监控系统 | 海湾、北大青鸟、松江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57 | 气体灭火系统 | 金盾、川消、陕西坚瑞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58 | 水流指示器、信号蝶阀、 湿式报警阀、喷淋头 | 福建广威、浙江建安、宁波吉龙、福建百安或其 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59 | 消防箱、消火栓 | 宁波兴达、福建百安、乐清宏达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60 | 沟槽配件 | 上海威逊、上海沪航、潍坊竣通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61 | 航空障碍灯 | 苏州华联、上海新秀、上海新航圆或其他同档次 品牌产品 | |
62 | 景观灯具、泛光照明灯 具 | 中山文和照明、升谱光电、深圳多氟多或其他同 档次品牌产品 | |
63 | 泛光、景观 LED 灯具芯 片 | 科瑞(CREE)、飞利浦(lumileds)、欧司朗 (OSRAM)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64 | 光伏组件 | 东方日升、隆基、宁波尤利卡或其他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65 | 逆变器 | 阳光电源、锦浪、华为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66 | 风机(带控制箱) | 浙江金建、浙江上风、上虞天汇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67 | 通风风管镀锌铁皮 | 宝钢、首钢、武钢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68 | 通风配件 | 宁波金刚、宁波东海、宁波东盛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69 | 不锈钢水箱 | 宁波三叶、上虞通明、绍兴百联或其他同档次品 牌产品 | |
70 | 雨水处理设备 | 雨博士、上海莱多、上海鼎戎或其他同档次品牌 产品 | |
71 | 管理电脑 | DELL、联想、HP 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72 | 打印机 | 佳能、惠普、EPSON 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73 | 监控摄像头及系统 | 海康威视、大华、宇视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74 | 监视器 | 三星、LG、飞利浦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75 | 硬盘录像机 | 海康威视、大华、霍尼韦尔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76 | 监控级硬盘 | 希捷、三星、西部数据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77 | 入侵报警系统 | 海康威视、博世、上海优周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78 | 背景音乐系统、会议扩声系统 | ITC、博世、DSPPA 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79 | 停车管理系统、出入口 管理(门禁)系统 | 海康威视、捷顺、新中新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80 | 弱电线缆、光纤及光纤 配件 | 普天、DTCT、TCL 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81 | 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 华为、中兴、华三(H3C)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82 | 电子巡更系统 | 蓝卡、海康威视、大华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83 | 防雷浪涌保护器(弱电) | ASP、OBO、IES 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84 | UPS 电源主机 | 科士达、DTCT、SANTAK 或其它同档次品牌产品 | |
85 | 抗震支架 | 江苏优尚、浙江山力得、宁波广泓或其他同档次 品牌产品 | |
86 | 电梯(除餐梯) | 日立、通力、蒂森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87 | 洁具 | 箭牌、乐家、恒洁,系列中档及以上或其它同档 次品牌产品 | |
88 | 龙头 | 箭牌、埃美柯、恒洁,系列中档及以上或其它同 档次品牌产品 | |
89 | VRF 空调系统 | 美的、格力、三菱或其它同档次品牌产品 | |
90 | 智能照明 | ABB、西门子、施耐德或其它同档次品牌产品 |
91 | 同质透芯塑胶地板 | 阿姆斯壮、法国洁福、得嘉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 品 | |
92 | 无机预涂板 | 鲁泰、林音、优珏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93 | LED 显示屏 | 三思、大华、海康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94 | 高清投影仪 | 爱普生、索尼、松下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
95 | 真空泵 | 普旭、里其乐、德国贝克或其他同档次品牌产品 |
注:1.按照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投标人应将选用品牌纳入上述目录的文件编入标书,否则,选用品牌不视为被纳入上述目录。
2. 若投标人所选用的为品牌及性能不低于招标人要求的其他品牌,投标人须明确所选品牌,说明偏离情况且提供该品牌的详细技术参数,并需得到三分之二及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认可。未提供所选品牌及该品牌的详细技术参数或提供的所选品牌未取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认可的,视为材料或产品未响应招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3. 上表参考品牌范围或其它同档次品牌产品为招标人认为合适本项目的品牌, 投标人应予积极响应, 以上材料或设备的档次应与招标控制价水平相匹配,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控制价水平选择具体的系列、型号,中标人不得以中标价低为由拒绝招标人的要求。
配电箱元器件品牌系列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ABB | 施耐德 | 西门子 | 备注 |
1 | 塑壳断路器(高) | Tmax/XTmax 系列 | NSX 系列 | 3VA 系列 | |
2 | 隔离开关 | OT 系列 | INS 系列 | 3KD 系列 | |
3 | 微型断路器含漏电(高) | S200 系列 | iC65N 系列 | 5SY 系列 | |
4 | 浪涌开关 | OVR 系列 | Iprd1 系列 | 5SD74 系列 | |
5 | 接触器 | AX 系列 | LC1-D 系列 | 3TF 系列 | |
6 | 热继电器 | TA 系列 | LRD 系列 | 3UA 系列 | |
7 | 电机启动器 | MS 系列 | GV 系列 | 3RV 系列 | |
8 | 建筑接触器 | ESB 系列 | iCT 系列 | 5TT5 系列 | |
9 | 微型隔离开关 | SD200 系列 | iINT125 系列 | 5TE8 系列 | |
10 | 软起动器 | PSTX 系列 | ATS48 系列 | 3RW44 系列 | |
11 | 智能电机控制器 | UMC100.3 系列 | TT(LTMR)系列 | 3UF7 Pro V 系列 |
备注:如果以上系列无相应型号的,可以采用同品牌的其它同档次系列。
封面
施工投标文件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资格审查文件/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
(按照投标工具中的模板格式进行编制)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投标人承诺 |
1 | 提前工期奖 | /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2 | 工期 | / | 628 日历天 | |
3 | 保修期 | 15.4.1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3.7 |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函【2017 96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如文件间有矛盾之处,以最新文件为准。 | |
5 | 逾期违约金额 | 7.5.2 | 2000 元/天,延误超过 56 天的,按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 |
逾期赔偿费限额 |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 |||
6 | 质量标准 | 合同约定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
7 | 质量保证金金额 | 15.3.1 |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函【2017 96 号、浙建【2020】7 号,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价的 1.5%。 | |
8 | 未达到工程质量标准违约金限额 | 16.2.2 |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 |
9 |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 | 16.2.2 |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 % | |
10 | 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 | 16.2.2 |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 | |
11 | 是否同意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 / | 同意 | |
12 | 是否同意合同其他条款 | / | 同意 |
备注:1.投标人承诺一列,投标人必须承诺“同意”;
2. 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 若投标工具有模板则按照投标工具中的模板格式进行编制。此表可不提供。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编制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阐述说明施工组织设计与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本项目施工的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工程进度安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劳动力安排等内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