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列編碼:TC201706
條款及細則
序列編碼:TC201706
第一部份 - 初步資料
1. 文件及有關各方
1.1 文件:本文所述條款及細則以及隨附客戶簽署之理財分析表格,構成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之合約。且該等文件可不時經修訂或補充,下文統稱「客戶合約」。
1.2 有關各方:
(a) 「客戶」指理財分析表格中簽署頁所確定之一位客戶或多位客戶(統稱)(視乎情況而定)。
(b) 「國泰君安證券」指辦事處位於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181號新紀元廣場低座27字樓的國泰君安證券 (香港) 有限公司,該公司並取得以下監管機構牌照及註冊:
(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發牌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註冊編號:ABY236)(“證監會”) ;
(ii) 香港保險顧問聯會會員資格(會員編號:0478);及
(iii)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牌照 (MPF註冊編號 XX000000)。
2. 規管事宜
2.1 發牌要求:
(a) 國泰君安證券是由證監會發牌並能提供與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其他形式之集體投資計劃及證券(統稱為「證券」)有關服務之實體。
(b) 國泰君安證券亦是提供與壽險保單、退休金合約及其他保險產品(統稱為「保險」)有關服務之持牌實體。
2.2 「認識你的客戶」要求: 本客戶合約組成文件一經客戶填妥並簽署,於國泰君安證券簽署時即告生效。簽署本客戶合約前,及於根據本文條款同意提供服務前,國泰君安證券須滿足《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中「認識你的客戶」要求(詳情見下文第14條)。在若干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或會決定不會與客戶訂立本客戶合約或向客戶提供服務,在此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將會通知客戶。
3. 由國泰君安證券提供之服務
3.1 服務:簽署本客戶合約後,國泰君安證券將提供以下任何一種或多種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所同意之服務(統稱「服務」):
(i) 「證券顧問服務」:國泰君安證券將就客戶戶口中所持有之證券組合及任何有關現金以投資顧問身份行事,以及以客戶中介人身份根據客戶指示買賣該等證券或從事與該等證券有關之其他交易;及
(ii) 「財務規劃顧問服務」:國泰君安證券將應要求就確定、買賣保險及從事保險有關之其他交易為客戶提供意見,及提供其他財務規劃建議。
上述服務詳情載於本客戶合約內其他章節。
3.2 客戶戶口: 國泰君安證券須就根據本客戶合約所提供之每項服務,為客戶維持一個戶口,並就代客戶所持有之現金維持一個戶口。所有該等戶口統稱為「客戶戶口」。
3.3 推薦的合適性
x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推銷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需要經過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該推銷或推薦的金融產品是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客戶合約的條款或國泰君安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其他文件的條款及國泰君安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皆不可減損本條的效力。對本條而言,金融產品指任何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3.4 代名人
所有證券均須透過國泰君安證券擁有。即如下文第7.3條所規定,倘若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同意,保險亦可透過國泰君安證券以代名人的名義持有。根據以上所述,客戶謹此要求並授權國泰君安證券以代名人名義根據客戶指示持有、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代名人代表客戶所收取之投資。
第二部份 - 客戶指示
4. 獲授權人士
「獲授權人士」指理財分析表格中所訂明之任何個人或任何其他增補或取代該人士的人士。
5. 發出買賣指示
5.1 適當指示: 就本客戶合約而言, 「適當指示」 乃指 (i)任何適當且合理之指示, (ii)且 (1)表達清晰無含糊之處, (2)符合下文第 5.2條, 及(3)由一位獲授權人士(或訂明之多位獲授權人士)發出, (iii)買賣任何證券及
/或保險或行使與任何證券或保險有關之任何權利或從客戶戶口中提取任何現金及/或任何資產。
5.2 發出指示之方法:
(a) 客戶可向國泰君安證券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形式或口頭(電話形式,在此情況下,有關指示可按下文第5.3條所述方式作出記錄及使用)發出指示,惟 :
(i) 國泰君安證券僅在以下情況下接納處理認購、賣出、取消、轉換、轉讓或贖回投資之指示: (1)收到按賣方或國泰君安證券(視乎情況而定)規定之形式妥為簽署之申請或請求書 ;及 (2)若為認購,悉數收到該等認購款項;及(3) 若為銷售、取消、轉換、轉讓或贖回投資,收到有關投資之證書(如需要);及(4)任何其他必要資料或文件;及
(ii) 指示在任何情況下均須符合有關證券或保險產品賣方所訂明之程序,該等程序可由 國泰君安證券不時通知客戶。
(b) 國泰君安證券可要求客戶以書面形式確認經由電話、電腦或其他媒介發出之指示,惟即使客戶未能
對該等指示作出書面確認,國泰君安證券仍獲授權遵循該等指示。
5.3 對話記錄: 為協助國泰君安證券監察符合有關操守規則及避免發生誤導,國泰君安證券可將電話對話內容作出記錄及保存。根據適用法例,該等記錄乃為國泰君安證券之獨有財產,將為客戶接納為所記錄之指令、指示或對話之不可推翻的證據。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向有關司法管轄權區任何法院或監管機構呈遞該等記錄之副本或謄寫本。
5.4 衝突及差異:
(a) 倘若獲授權人士發出之指示有衝突,國泰君安證券可拒絕根據任何指示行事,直至隨後收到客戶之明確指示為止。
(b) 倘若國泰君安證券先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形式收到之指示所作記錄與任何隨後書面確認產生差異,則以國泰君安證券對先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形式收到之指示所作記錄為準。
5.5 權限: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按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代表客戶發出或意為發出之指示行事,而毋須對發出或意為發出該等指示之人士之真確性、權限或身份作出進一步查詢。國泰君安證券會以書面形式通知將能夠為客戶按本客戶合約提供服務的持牌代表的全名及註冊編號提供給客戶。
5.6 客戶受約束: 客戶在任何時間均須受其任何獲授權人士向國泰君安證券以任何方式發出或意為發出之任何
適當指示約束,直至國泰君安證券收到客戶書面通知,通知該等人士不再為獲授權人士為止。
5.7 接納指示及根據指示行事:
(a) 儘管本客戶合約有任何相反規定,即使有關指示構成適當指示,國泰君安證券亦毋須接納指示或根據指示行事。倘若國泰君安證券拒絕按客戶指示行事,其會立即通知客戶,惟毋須xx有關決定之原因。
(b) 根據以上所述及執行交易之截止時間,國泰君安證券 將儘最大合理努力及時執行適當指示。
5.8 毋須承擔責任:
客戶確認並同意,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之適當指示可能因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賣方或其他第三方違約或取消或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執行或延遲執行或交收。客戶同意因該等未能執行或延遲執行所導致之所有虧損(包括損失溢利及應計利息(如有))均由客戶承擔,惟因國泰君安證券故意不當行為、疏忽或不真誠所導致之損失除外。
5.9 確認:若無明顯錯誤,客戶將受確認約束,惟以下情況除外: (i)在向客戶發出確認或透過國泰君安證券網站令客戶獲知該等確認後五個工作天內,國泰君安證券收到書面反對意見;或(ii) 國泰君安證券在上述相同期間通知客戶在確認中存在錯誤。
5.10 取消或修訂:一經發出,指示僅可在以下情況下撤回或作出修訂:(i)倘國泰君安證券收到 適當指示撤回或修訂先前指示; (ii)國泰君安證券並未根據先前指示行事 ;及(iii)國泰君安證券 同意撤回或修訂先前指示。
5.11 彌償保證: 客戶同意就國泰君安證券因接納其獲授權倚賴之指示有關而引致之任何及所有責任、訴訟、法律程序、申索、虧損及開支向國泰君安證券作出彌償保證。
5.12 中介經紀及其他代理: 國泰君安證券可酌情決定安排任何交易由或透過一位中介經紀代理執行, 而該中介經紀可以是中介經紀之聯繫人士。國泰君安證券或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均毋須就中介經紀或代理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負責。國泰君安證券概不會就客戶選擇之中介經紀或代理負責。
第三部份 - 服務
6. 證券顧問服務 [附註:客戶須就該等服務簽署投資產品認購表格]
6.1 國泰君安證券之責任:
接納證券顧問服務申請後,國泰君安證券將根據本客戶合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適當指示及投資指引(如適用))向客戶提供該等服務。
6.2 持續責任:
(a) 國泰君安證券無責任向客戶轉發就客戶戶口內所持有之任何證券所收到之任何會議通知或其他文件。
(b) 根據客戶發出之特定指示,國泰君安證券可酌情行使或不行使任何表舉權利(包括(i)同意或批准任何計劃、安排、決議案或變更或放棄任何投資所附任何權利之權利;或(ii)要求召開會議、發出任何決議案通知或傳發任何聲明之權利)。代名人無責任就前述任何事項採取任何行動。
6.3 報酬:
(a) 客戶將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而國泰君安證券有權透過自客戶戶口所持有款項及/或所持有投資之銷售作出扣除方式,收取(i)設立費用及 (ii) 國泰君安證券標準收費表內所載顧問費,惟該等費用可能經國泰君安證券及客戶同意後作出變更。在接納客戶證券顧問服務申請前,國泰君安證券須向客戶提供一份收費表,惟可在向客戶提前三個月發出通知後隨時變更收費表。
(b) 國泰君安證券就提供證券顧問服務之收入亦來自安排客戶之證券交易而自賣方及任何第三方所收取之佣金或折扣,詳情見下文第9.1條。
7. 財務規劃顧問服務
7.1 國泰君安證券之責任:
(a) 接納財務規劃顧問服務申請後,國泰君安證券須按客戶要求根據本客戶合約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適當指示及投資指引)及理財分析表格所顥示的投資目標及策略,向客戶提供該等服務。
(b) 客戶確認當國泰君安證券為客戶安排投資後,國泰君安證券可應要求提供有關投資表現資料,惟並無責任且不會以其他方式監察或向客戶報告投資之表現、是否應持有或處置投資。然而,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聯絡客戶提供有關其認為與客戶財務狀況有關之資料。
7.2 業權文件:
(a) 除非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另有其他協定,為客戶安排之所有保險將以客戶名義登記(倘若客戶發出適當指示作出有關請求,則以客戶代名人名義),而保單、證書或其他業權文件將發送予客戶或客戶之代名人(視乎情況而定),風險由客戶承擔。
(b) 若涉及與一系列交易有關之多個文件,文件通常持有直至該系列交易完成為止,屆時,所有文件將轉送予客戶。倘若客戶指示國泰君安證券將業權文件轉送予第三方或以任何第三方名義登記或與任何第三方聯名登記,則客戶概不就任何該等第三方失責承擔責任。
7.3 國泰君安證券以代名人持有保險的服務:
客戶可要求國泰君安證券將客戶任何保險以代名人名義登記。若客戶作出上述要求且國泰君安證券同意該要求,客戶確認及同意如下:
(i) 除代表客戶向有關賣方呈遞有關申請表格及持有該等保險外,國泰君安證券不會承擔任何其他責
任。客戶須獨自負責履行保單文件所載列之責任及其他要求(如必需)。
(ii) 國泰君安證券概無責任監察保險投資之表現或強制執行客戶就該等投資之任何權利。
(iii) 國泰君安證券一經自相關賣方收到保險估值結單,即會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儘快悉數轉送予客戶。國泰君安證券不會就該等投資另行編製任何結單。
(iv) 國泰君安證券無責任向客戶轉發就客戶戶口內所持有之任何保險所收到之任何會議通知或其他文件。
(v) 國泰君安證券可酌情行使或不行使任何表舉權利(包括(1)同意或批准任何計劃、安排、決議案或變
更或放棄任何保險所附任何權利之權利;或(2)要求召開會議、發出任何決議案通知或傳發任何聲明
之權利)。國泰君安證券無責任就前述任何事項採取任何行動。
(vi) 客戶須負責與保險有關所引致或客戶於任何司法管轄權區可能應付之任何及所有稅項。倘國泰君安證券根據任何司法管轄權區法例須代客戶繳納該等稅項,則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視乎情況而定)作出彌償保證,且會就國泰君安證券因以代名人名義持有該等保險而引致之任何及所有虧損、開支或罰款另行向國泰君安證券(視乎情況而定)作出彌償保證。
7.4 報酬
(a) 國泰君安證券就提供財務規劃顧問服務之收入乃來自安排與基金經理、保險公司、其他投資及保險產品供應商進行交易而自該等各方所收取之佣金或費用分成,詳情見下文第9.1條。
(b) 國泰君安證券同意概不就提供財務規劃顧問服務收取費用,除非國泰君安證券與客戶另有書面特別協定;惟 國泰君安證券可就附帶法律或稅務顧問服務或其他專業服務根據所涉及工作的複雜程度,按「固定費用」或小時收費。在開展有關工作前,任何該等費用將會向客戶報出以徵求客戶同意。
第四部份 - 管理規定
8. 提供資金及交收
8.1 由客戶提供資金:
(a) 國泰君安證券在收到客戶已結算資金後即為客戶進行交易。國泰君安證券保留不交收交易之權利,
直至且除非其收到交易所需之足夠資金。
(b) 倘若交易所需資金來自一項銷售,則根據下文第8.2條,國泰君安證券僅會在自上述銷售收到已結算
資金後方會發出買入指示,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全權酌情作出其他決定者除外。
(c) 倘若交易所需資金來自通知存款信託戶口(見下文第8.3條所述),有關資金將於發出買賣指示時自
該戶口轉出,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全權酌情作出其他決定者除外。
8.2 借方結餘:
(a) 倘若客戶戶口中並無足夠資金以支付與客戶戶口有關之負債,則客戶戶口須視為擁有借方結餘。倘客戶戶口出現借方結餘,國泰君安證券須就此通知客戶,而客戶須即刻(i)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足夠資金以便國泰君安證券清償與進行客戶戶口相關交易有關而引致之任何負債;(ii) 償付國泰君安證券就此所引致之所有費用及開支;及 (iii)清償客戶戶口內任何借方結餘。
(b) 根據下文第8.2(c)及第8.2(d)條款規定,國泰君安證券保留在收到已結算資金前全權酌情決定發出買賣指示之權利。
(c) 倘若客戶戶口出現借方結餘且在不損害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客戶合約或法定之其他權利之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可指示賣方 (i)在客戶清償借方結餘前不向客戶滙出款項,及/或(ii) 向國泰君安證券滙出任何應付佣金及所有其他款項。
(d) 客戶承諾就客戶戶口內之任何借方結餘或以其他方式結欠國泰君安證券之款項,按國泰君安證券可能不時訂明之息率隨時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利息;若未能訂明息率,則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之最優惠借款利率另加八厘(8%)(如國泰君安證券所釐定者)。該等利息須應國泰君安證券要求應予支付。
8.3 國泰君安證券所持有之現金:國泰君安證券須將所有自客戶及/或任何其他人士、商號、公司或機構所收取或收回之所有金額(該等金額將予計入客戶戶口)存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9條之規則所設立之指定信託戶口。客戶謹此同意國泰君安證券有權為自身利益保留就向該等指定信託戶口所支付數額之所有應計利息。倘若向指定信託戶口存入之數額並非按短期交收基準持有,則若有適當指示,國泰君安證券會將該等數額轉入另一個通知存款信託戶口,而此數額所產生之任何利息均歸屬客戶。
8.4 報價:投資交易之實際買賣價格或買賣盤價格(通常)由相關賣方、產品中介人或代表根據與此特定投資有關之適用程序於交易時釐定。因此,國泰君安證券任何時候可能提供或報出之任何資料均僅為指示性質,並非最終資料,僅可供參考。
8.5 外幣兌換:
(a) 倘若客戶希望認購、轉換、轉讓、出售、取消或贖回任何證券或保險產品或更改客戶戶口之任何事項,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根據客戶之指示而作相關之安排,包括:(i)安排調配客戶戶口之資金及從客戶戶口中扣除任何費用、佣金或其他相關收費,及/或(ii)存入客戶戶口,包括:(1)贖回、出售、取消或轉讓之收入,及扣除任何費用、佣金、報酬或其他相關收費;及(2)有關客戶戶口之所有股息及其他收益。
(b) 倘若上文第8.5(a) 提及之任何款項是以外幣給予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 獲授權可不時酌情決定使用適合之兌換率將有關款項兌換為港元或其他適用之貨幣存入客戶戶口,並從客戶戶口中扣除有關兌換之成本及費用。
8.6 單位價格捨入調整:
(a) 就本文條款及細則而言,國泰君安證券計算證券單位價格時最多可精確至小數點後四位數;在客戶結單上所記錄證券賣方計算之單位價格最多精確至小數點後四位數,而無論證券賣方為計算目的所實際適用之小數點後位數為何。
(b) 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及其他人士所使用之內部捨入調整法可能令國泰君安證券或客戶(視乎情況而定)受益,並僅此接納並同意該等捨入調整措施。
9. 國泰君安證券其他形式之報酬
9.1 佣金及回佣: 客戶謹此確認及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並有權就向客戶提供若干服務收取及保留由賣方、經紀人、證券商或其他第三方所提供之若干佣金、現金、回佣、折扣及/或其他之利益或好處,惟適用法例或有關證券交易所之規則及規例特別禁止者除外。作為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有關服務之代價,客戶謹此同意國泰君安證券保留該等利益。國泰君安證券會按客戶要求或根據適用法律規則規定向客戶披露該等利益。國泰君安證券保留以第三方代理身份行事並與其分享由國泰君安證券所收取之任何該等利益之權利。
9.2 合併: 客戶亦謹此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在未經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代表客戶進行之交易與其他客戶之交易進行合併,並為自身利益保留由任何賣方、經紀人、證券商或其他第三方(透過彼等代表客戶之任何證券買賣得以進行或結算)提供之任何佣金、費用回佣或其他優惠待遇。
10. 費用
除上述報酬外,國泰君安證券有權透過自客戶戶口所持有款項及/或所持有投資之銷售作出扣除方式收回以下代表客戶所產生之實付費用:
(i) 就客戶戶口中所持有項目而由銀行、證券經紀人及機構收取之保管費、手續費、經紀費及其他費用;
(ii) 電訊、影印及其他類似費用;及
(iii) 就客戶戶口中所持有項目所收取之股息、利息及分派而由銀行、證券經紀人及機構收取之代收、外
滙及其他費用及收費。
11. 結單及交易記錄
11.1 月結單:國泰君安證券須在實際可行情況下就證券顧問服務向客戶發出月結單。國泰君安證券保留就客戶要求任何額外月結單副本向客戶收取收費之權利,而客戶謹此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將該等收費自客戶戶口扣除。
11.2 送達方式:客戶可選擇以郵件、電子通訊或國泰君安證券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收取月結單,且可透過適當指示變更其收取結單之方式。收取結單方式變更在收到適當指示一個月後(或國泰君安證券可能確定之更早時間)生效。就同意以電子通訊方式收取結單而言,客戶確認透過電子郵件通訊並不可靠或安全,同意接受與該等通訊方式相關之所有風險。
11.3 交易記錄:國泰君安證券在應要求向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提供與就客戶戶口所進行證券交易有關之成交單據、憑證及賬面紀錄或電子記錄媒介。國泰君安證券須就各項交易自交易進行日起保留該等記錄七年。
11.4 成交單據:投資發行人接納買賣請求傳達予國泰君安證券(或客戶,若更早)的時間,於與投資有關之合約訂立時決定。國泰君安證券會在收到所有與交易有關之成交單據及獲授權文件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轉送客戶。若涉及與一系列交易有關之多個文件,文件通常持有直至該系列交易完成為止,屆時,所有文件將轉送予客戶。
12. 網站資料
(a) 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將與客戶戶口有關之資料刊登在密碼保護之網頁內。有關資料可包括客戶戶口
內之證券、保險及現金根據市場常規決定之價值。
(b) 有關資料可不時(但不是每天)更新。國泰君安證券對其網站上所展示之任何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概不負責,且對該等資料概不作出任何xx或保證。
(c) 客戶將受刋登於國泰君安證券網頁內之條款及細則監管,惟有關條款及細則與客戶合約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將以客戶合約之條款及細則為準。
13. 證書及登記
13.1 保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48條及據此制定之任何規則或法例,包括《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依據上文第3.3(a)或7.3透過國泰君安以代名人持有之投資權益或參與投資證書、臨時或中期投資證書、
投資收據,或認購或購買投資權證,以及與投資有關之其他有效文件(統稱「證書」),將由國泰君安證券妥善保管。收到任何證書後,國泰君安證券須於合理可行時間內確保該等證書:
(i) 妥善存置於一個單獨戶口,該戶口指定為信託戶口或客戶戶口,由國泰君安證券或代名人在香港於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符合證監會規定可提供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設施之其他機構處設立及維持;或
(ii) 以客戶或代名人名義登記(倘適合)。
13.2 抵押權益:倘客戶已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及以其允許之方式特別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將客戶之投資作質押或附加擔保或令其承受第三方留置權,則客戶須承擔與該等投資有關之損失風險。
第五部份 - 客戶承諾、xx及保證
14. 「認識你的客戶」資料
客戶謹此承諾如下:
(i) 於理財分析表格內提供真實及準確資料,並不時更新該等資料(倘必要)以確保資料持續準確無誤;
(ii) 倘客戶爲個人,則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如護照或香港身份證;
(iii) 倘客戶爲公司實體,則提供下列文件之原件或經核證爲真實之副本:(1) 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2) 現有股東名單及其各自地址;(3) 現有董事名單及其各自地址;及(4) 理財分析表格上規定公司實體訂立本客戶合約之適當授權;
(iv) 倘客戶爲受託人,則提供下列文件之原件或經核證爲真實之副本:(1)有關信託契據或信託聲明書;
(2) 受託人委任書;(3) 倘爲公司受託人,提供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4) 倘爲個人受託人,提供其護照;(5) 財産授予人護照; (6) 倘為個人受益人,提供其身份證或護照;(7) 倘為公司受益人,提供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公司組織大綱及章程細則,或同等文件;及 (8)國泰君安證券合理要求之其他文件;
(v) 提供客戶之獲授權人士名單,連同彼等之簽名式樣;
(vi) 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投資之任何實益擁有人(除客戶外)姓名、地址、職業、聯繫細節及身份證明文件及國泰君安證券可能要求之該等其他身份識別資料,以便國泰君安證券遵從其根據任何反清洗黑錢或其他規管要求之責任;
(vii) 在國泰君安證券要求時,在兩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或香港或其他地區的監管機構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方的身份、地址、職業、聯絡詳情和其他身份識別詳情:(i) 代表其達成交易的一方(以客戶所知);(ii) 在交易中擁有最終實益權益的人士;以及(iii) 任何發出交易指令的第三方。 倘若客戶為集合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經國泰君安證券要求,客戶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提供計劃、戶口和信託的身份、地址、和聯絡細節以,及代表計劃、戶口和信託指示客戶進行交易的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和聯絡細節(如適用)。如果客戶代表計劃、戶口和信託進行投資的酌情權已被撤回,客戶應在24小時內通知國泰君安證券,並應國泰君安證券要求在兩個工作日內將指示客戶進行交易人士的身份、位址、職業和聯絡細節通知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及
(viii) 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銀行戶口之戶口詳情,倘無相反指示,國泰君安證券會將所得款项匯入該戶口。
15. xx及保證
(a) 客戶謹此向國泰君安證券作出如下保證及承諾:
(i) 據客戶所知及所信,客戶於理財分析表格內提供之資料乃屬真實及正確;
(ii) 客戶具有充份權力及權限訂立本客戶合約及履行其規定責任;
(iii) 倘客戶爲公司實體,其(1) 已正式及依法成立, 及 (2)已從股東及董事獲得所有必要同意及已
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令其得以訂立本客戶合約及履行其規定責任;
(iv) 客戶訂立本客戶合約毋須任何人士同意或批准(公司實體者除外,因已根據上文第14(iii)條獲得同意或批准);
(v) 訂立本客戶合約不會違反客戶對第三方之任何責任,且現在及將來均不會違反適用法律之任何條文,或客戶章程文件之任何條文(倘適用);
(vi) 本客戶合約構成客戶之法定、合法及有約束力之責任,且可根據其條款實施;
(vii) 除客戶於理財分析表格內或以書面形式向國泰君安證券另有披露者外,客戶現時是且將來亦是客戶戶口之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該客戶戶口現時及將來均無承擔任何第三方權益(根
據本客戶合約或經國泰君安證券事先書面同意設立者除外);
(viii) 倘客戶並非客戶戶口之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或該客戶戶口未能免於承擔任何第三方權益(根據本客戶合約或經國泰君安證券事先書面同意設立者除外),則客戶已獲得所有有關第三方正式授權,可就該客戶戶口作出適當指示及所有其他決定;
(ix) 客戶已經閱讀本客戶合約之英文或中文版本,包括(但不限於)理財分析表格內之風險披露
聲明,並了解其內容;及
(x) 客戶已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取得任何戶口之任何最終實益擁有人或對任何交易最終負責作出任何指示之人士之身份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擁有人之身份、職業、聯絡資料(倘爲公司客戶,亦包括其他資料)、業務活動性質及範圍、資金來源、業務架構、股權及其他有關資料。
(b) 上述xx及保證須視爲已由客戶(及倘爲聯名戶口,由每一戶口持有人)於緊接每一項交易進行之前或緊接國泰君安證券爲客戶執行業務及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之前重複作出。
16. 其他承諾
客戶謹此承諾:
(i) 未經國泰君安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不會押記、抵押或允許繼續押記或抵押客戶戶口或任何證券、保險或其他財產,或授出或意圖授出任何該等證券、保險或其他財產之選擇權;或
(ii) 不會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任何指示以在美國或任何其領土或領地內銷售或購買證券。
第六部份 - 一般規定
17. 投資指引
(a) 國泰君安證券須根據客戶之投資指引與客戶進行業務往來及向其提供建議。客戶須將其可能希望對投資指引作出之任何變動知會國泰君安證券,而國泰君安證券毋須就投資指引與客戶意願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b) 儘管本文件有任何相反規定,因市場變動而引致之投資價格或價值之任何變動,不得視爲國泰君安證券已違反投資指引,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已收到相反之適當指示則作別論。
18. 對客戶戶口之抵押及權利
18.1 押記條款: 在不損害國泰君安證券可能依法獲得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類似權利之情況下及除該等權利外,國泰君安證券爲任何目的持有或國泰君安證券於現時或將來爲客戶開立之任何戶口持有(無論單獨或是與其他人士共同),或國泰君安證券或其於香港或其他地區之任何附屬公司、聯營公司或聯屬公司
(每一公司,稱為「集團公司」)於任何時間及爲任何目的(包括保管)可能管有之客戶於任何投資、現金或其他物業之所有權益,須受以國泰君安證券為受益人之一般留置權規限,以便國泰君安證券清償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之所有負債、債項或其他債務,且須由國泰君安證券作爲抵押品持有,而客戶作爲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押記之方式將所有該等投資(不包括現金)押記,並將該等投資(不包括現金)作為抵押品轉讓及發放予國泰君安證券,其中不包括投資當期應收取之任何股息或利息(該款項應支付予客戶,不應構成押記之一部份)。國泰君安證券亦有權將該等財產出售(國泰君安證券就此獲授權可作出其認爲就該等出售為必要或適宜之所有事宜),利用所得款項抵銷及清償客戶對任何集團公司之負債、債項及債務,而無論任何其他人士是否於該等財產擁有權益,或國泰君安證券就該等財產是否作出墊付款項且不管客戶於國泰君安證券處所開設戶口數目為何。
18.2 持續抵押品:由本客戶合約設立之押記須爲持續抵押品,並須為客戶於其各單獨戶口內或以任何方式不時結欠國泰君安證券之最終結餘進行抵押,而不論是否出現身故、破産、清算、清盤、無行為能力或客戶組織章程之任何變動或戶口之任何交收或任何其他事項,且不影響國泰君安證券現時或日後持有或可獲得之任何擔保、彌償保證、質押或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並可強制執行。
18.3 向集團公司付款:就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任何款項以抵銷及清償客戶對任何集團公司之任何債務時,若該等集團公司已向國泰君安證券提出要求,則國泰君安證券毋須理會該等債務是否存在。在不限制或修訂本客戶合約之一般規定的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就此獲特別授權在客戶於國泰君安證券及任何集團公司所開設不同戶口之間調撥任何一筆或數筆款項。
19. 平倉
(a) 倘若國泰君安證券根據當時明顯情況確定客戶不大可能會履行本客戶合約下之責任,或為保護國泰君安證券自身利益適宜或出於審慎目的,國泰君安證券可透過向客戶發出通知:
(i) 取消任何未執行之指令或任何其他代客戶作出之承諾;
(ii) 借入或購入須代客戶作出交付之任何投資;及/或
(iii) 以任何方式處理以客戶名義或為客戶持有且由國泰君安證券或任何其他集團公司保管或控制之任何財產,以及以任何方式處理為客戶責任而給予國泰君安證券之任何抵押品。
(b) 倘若國泰君安證券行使上文第19(a)條規定之權利:
(i) 客戶結欠國泰君安證券所有金額均即刻到期且可應要求支付;
(ii) 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客戶合約進一步履行其對客戶之任何未履行之責任,均須待客戶已全部
履行其根據本客戶合約對國泰君安證券之所有責任後方可作實;及
(iii) 國泰君安證券可在其認為適合的情況下選擇使用其在行使第19(a)條所賦予之權力時所收取之所得款項淨額用於減少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之未償還債務。
(c) 國泰君安證券可全權酌情決定選擇根據第19(a)條將予出售之任何投資之類型及出售方式,且國泰君安證券及任何其他集團公司可購入所出售之投資,而客戶無權贖回。客戶對根據第19(a)條所作出之任何出售概無任何申索權利,包括對國泰君安證券、任何其他集團公司或其各自代名人或代理所收取之任何溢利、收費或佣金作出申索之權利。
20. 收費
(a) 倘若客戶戶口結餘為零或低於國泰君安證券不時訂明之最低結餘要求,國泰君安證券可在未經發出
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收取服務費及/或結束客戶戶口。
(b) 國泰君安證券可就向客戶提供本客戶合約訂明服務以外之任何服務收取額外費用或收費。國泰君安證券保留在客戶戶口內扣除該等費用及收費之權利。
21. 個人聯名戶口
倘若一個以上個人作為客戶及客戶戶口持有人簽署本客戶合約,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及該等個人另有其他協
定,則:
(i) 本客戶合約將對該等個人每人均具約束力;
(ii) 本客戶合約下之所有承諾、協議、債務及負債均為該等個人每人之共同及各別承諾、協議、債務及負債,國泰君安證券可全權酌情決定不時針對所有或任何該等個人行使或執行其根據本客戶合約之所有及任何權力、權利或補救措施;
(iii) 除非本客戶合約根據其條款以其他方式終止,任何該等個人身故不會導致本客戶合約終止;及
(iv) 任何該等人士身故後,客戶戶口及其內之所有投資須按尚存的該等人士之指令持有,而 國泰君安證券及代名人可根據任何尚存的該等人士就客戶戶口及上述轉讓過戶之投資所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而毋須承擔責任。
22. 利益衝突
在若干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任何其他集團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之董事或註冊個人可能於國泰君安證券為客戶進行之業務擁有某種形式之利益。在該等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毋須在其為客戶進行交易前披露有關利益性質。客戶謹此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在未經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作出該等交易,並謹此確認及接納,國泰君安證券保留推薦國泰君安證券擁有重大利益之投資。與本條有關所進行任何交易之條款對客戶之優惠程度,不得不低於該交易在相關日期按公平交易條款所進行者。
23. 責任
23.1 限制責任: 雖然國泰君安證券會盡最大合理努力為客戶提供本客戶合約所述服務,然而任何集團公司(包括國泰君安證券或其任何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對客戶因該等集團公司或任何該等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在根據本客戶合約提供服務時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或承受之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概不負責,惟因其故意不當行為、疏忽或不真誠所導致者除外。
23.2 專業彌償保險:國泰君安證券須就其高級職員、董事、僱員或代理之疏忽、欺詐或失責事宜維持專業彌償
保險。
23.3 投資者保護計劃:
(a) 由而客戶透過國泰君安證券代理購買之保險(包括保單及其他產品)可能受到發行或管理該等產品之國家之投資者保護法規限。在若干情況下,保險公司或會允許投資者在某一有限期間內(通常約為兩週)行使「取消權利」改變作出投資之決定。
(b) 此外,雖然國泰君安證券概不對任何證券、保險投資或任何保險賣方之失責負責,有關國家可能會提供投資者當地賠償計劃,通常該計劃會延伸至外籍投資者。
(c) 國泰君安證券將應要求就其向客戶推薦之特定證券或保險向客戶提供有關取消權利及/或投資者賠
償計劃資料。
24. 終止
24.1 終止權利:本客戶合約可根據以下條文終止:
(a) 任何一方(就本條而言指國泰君安證券為一方,而客戶為另一方)均可透過給予另一方三十日之事
先書面通知終止本客戶合約。
(b) 假如國泰君安證券被本協議第1.2(b)條的監管機構取消注冊,本協議將自動終止。
(c) 倘若一方違反其根據本客戶合約之任何責任,且未能在收到另一方通知三十日後對失責事項作出補
救,則本客戶合約須自動終止。
(d) 根據第21(iii)條,客戶若身故,本客戶合約須自動終止,第40條之規定須自動適用。
(e) 客戶可根據第27條立即終止本客戶合約。
24.2 終止之影響:
(a) 本客戶合約終止後:
(i) 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根據本客戶合約收取截至終止日期止所有應計或產生的費用、成本、收費及開支,包括任何服務按期付款之可分配部份,及於終止時清償未償還債務所產生之任何必要開支或損失,無論是終止日前產生或終止日後產生;及
(ii) 國泰君安證券須代客戶執行任何其他交易,惟 (1) 以完成任何已開始之交易;或(2)客戶可能要求且根據有關各方所訂立之一項新協議所進行者為限。
(b) 終止不會影響終止日期前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客戶合約獲准進行之任何行動。終止不須影響業已開始之交易之完成,且該等交易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完成。
25. 彌償保證
客戶同意就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客戶合約履行其責任或職責過程中可能施加、引致或針對國泰君安證券要求之任何及所有負債、債務、損失、損害、罰款、訴訟、判決、起訴、成本、開支或墊付費用(而無論類別及性質如何)(惟因國泰君安證券或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疏忽、故意不當行為或不真誠所導致者除外)應要求作出全額彌償。
26. 轉委
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按其認為適當之條款及條件轉委就其根據本客戶合約提供任何服務之任何責任或僱用代理履行相關責任或提供顧問服務,惟國泰君安證券須在任何時候均根據本客戶合約對客戶負責。
27. 更改客戶合約
國泰君安證券可不時透過向客戶發出三十日之事先書面通知增添、更改、撤銷或修訂本客戶合約條款及細則。客戶可在該等通知書屆滿前任何時間透過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客戶合約。
28.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xx及保證已閱讀且了解理財分析表格中之風險披露聲明,並完全接受其中所述之風險,且會向國泰君安證券作出書面確認,確認其已按選定語言獲提供風險披露聲明,受邀閱讀該聲明、提問及尋求獨立意見。
29. 保密責任
29.1 一般事項:
(a) 國泰君安證券須在任何時候盡最大合理努力對其所管有與客戶、客戶戶口、客戶戶口內持有之任何投資或代客戶進行之任何先前交易有關之事項或資料保密,且不會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事項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若客戶為個人)之個人資料(定義見《個人 資料(私隱)條例》)(「專有資料」),惟以下情況除外:
(i) 本合約所許可者;
(ii) 根據適用法例須作出者;及
(iii) 向以下人士或機構作出者:
(1) 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與國泰君安證券業務營運有關之管理、電訊、電腦、支付、結算或其他服務之任何服務供應商、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2) 任何集團公司;
(3) 對國泰君安證券負有保密責任且已向國泰君安證券 承諾對該等資料保密之任何其他人士;或
(4) 本合約下國泰君安證券權利之任何實際或建議受讓人。
(b) 客戶謹此:
(i) 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就根據本合約設立或延續任何戶口或提供服務使用專有資料;及
(ii) 確認若客戶未能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專有資料可能導致國泰君安證券不能進行交易、提供任何服務或維持任何戶口。
29.2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客戶(若為個人)謹此確認其已閱讀且了解載於理財分析表格第8部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之中文或英文版本,上述通知之條款及條件。
30. 遵守AEOI
30.1 披露、同意及豁免:客戶須在要求時向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提供關於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的文件或其他資料,以使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遵循及履行包括但不限於AEOI的適用法律及規則的要求及責任。客戶特此同意,為遵守AEOI及其他適用法例,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收集、儲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交易而獲得的資料,包括國泰君安證券與該等人仕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國泰君安證券向香港、美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AEOI及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文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面並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交易而向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或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集團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AEOI” 或“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指(按文意所需)任何一個或多個以下意義:(i) FATCA (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ii)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之自動交換財務帳戶稅務資料之標準-共同申報準則及任何相關指引;(iii)為實施、遵循或補充上列(i)或(ii)所指的法例、規則、指引或標準,香港與其他司法權區(包括與每個司法權區內之任何政府機構)訂立的跨政府協議、條約、規則、指引、標準或其他安排;及(iv)為使上述事情產生效力而在香港制訂之法例、規則或指引。“FATCA” 或 “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指(i) 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1471至1474條及其關聯的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 為有助於實施上列(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權區所制定的,或與美國與其他司法權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相關的條約、法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i) 為實施上列(i)或(i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與美國稅局,美國政府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政府或稅局訂立的協議。
30.2 提供資料:
(a) 在國泰君安證券要求時,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 (i)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何AEOI規定的扣減或預扣(“AEOI豁免人士”);(ii) 為國泰君安證券及國泰君安集團遵守AEOI,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時,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關於客戶在AEOI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
(b) 如按上述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客戶是AEOI豁免人士,而之後客戶發現他並非或已不再是AEOI豁免人士,客戶須盡快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c) 如客戶沒有按上述(a)段(為免生疑,如(b)段適用,包括(b)段)向國泰君安證券確認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則:
(i) 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及/或保持)AEOI豁免人士,客戶將不被視為AEOI豁免人士;及
(ii) 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100%,直至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所需確認、表格、文件或其他資料。
30.3 預扣或扣減:如國泰君安證券需按AEOI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AEOI預扣稅(包括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懲罰或利息),國泰君安證券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國泰君安證券合理地要求時,客戶須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金額。
31. 不可抗力
國泰君安證券毋須就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直接或間接引起或以其他方式導致之客戶戶口任何虧損、或未能或執行適當指示或,如屬國泰君安證券,履行任何根據本客戶合約之責任負責。就本條而言,不可抗力事件乃指任何國泰君安證券不能控制且不可預見或若可預見而又不可避免之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火災、水災、地震、颱風或其他自然災難、任何戰爭或軍事行動、任何罷工或騷亂以及任何政府限制。
32. 轉讓
x客戶合約對所有各方及其各自之繼任者、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囑管理人及法定遺產代理人均具約束力;惟(i)客戶不可全部或部份轉讓其於本客戶合約下之權利或責任;及(ii)經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可轉讓其於本客戶合約下之權利及/或責任。
33. 適用法例
33.1 客戶合約受適用法例規限:根據本客戶合約進行之所有交易均受「適用法例」規限,適用法例乃為不時適用於國泰君安證券、代名人、彼等任何活動及/或服務(無論是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所有法例、規則或規例、法庭命令或裁決、司法釋義或指令之統稱(無論是否具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於:
(i)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保險公司條例》;及
(ii) 證監會及/或香港保險顧問聯會不時實施、且於任何有關證券交易所、結算所及/或保險商(透過彼等國泰君安證券或其代理執行有關交易)有效之組織章程、法例、組織章程細則、規則、規例、守則、慣例、習慣、裁定、實務及其相關釋義。
33.2 影響:本客戶合約及本文件所述所有交易均受適用法例規限,惟:
(i) 倘本客戶合約與適用法例發生衝突,則以適用法例為準;
(ii) 本客戶合約不會排除或限制根據適用法例國泰君安證券對客戶應負之任何責任;及
(iii) 國泰君安證券可在其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動,以確保符合適用法例,而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3.3 部份刪除: 若本客戶合約任何條文或其中任何部份之任何方面根據適用法例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概不會因此以任何方式受到影響或削弱。
34. 投訴
對國泰君安證券履行本客戶合約下職責之任何投訴可向國泰君安證券監察主任(地址為國泰君安證券當時辦事處地址)作出,監察主任須對投訴作出調查。客戶同意向監察主任提供監察主任可能合理要求之資料,以便監察主任調查投訴事項。
35. 通知
根據本客戶合約由任何一方可能或必須向另一方發出之通知,須以書面形式,透過傳真或掛號郵件按本客戶合約所列示之地址或有關方可能以書面方式向對方指定之其他地址向該方發出。
36. 規限法例;司法管轄權
x客戶合約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規限並據此詮釋。各方均須服從香港法院之非專有審判權。
37. 語言
倘若本客戶合約英文與中文版本發生任何衝突或差歧,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38. 取代較早前合約
x客戶合約條款及細則取代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就本客戶合約主題事項或其中任何部份而可能已訂立之任何其他書面或口頭協議。自本客戶合約簽署日起,客戶與國泰君安證券所有各自權利及責任已全部且僅在本客戶合約作出規定。
39. 非豁免
任何一方未能行使及延遲行使其於本客戶合約下之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不得視為對該等權利或補救措施
之豁免。對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之單獨或部份行使,不會阻止對該等權利或補救措施之任何其他或進一步行使,亦不會阻止對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之行使。本客戶合約所規定之權利及補救措施為累積性質,並不排斥法例所規定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
40. 客戶身故
倘若客戶為個人,且若本客戶合約因客戶身故而終止(惟就本文件所規定之聯名戶口而言,須在適用法例許可範圍內),國泰君安證券毋須根據客戶遺產代理人之指示發放客戶戶口內任何資金,惟國泰君安證券信納所有適當遺囑認證及類似程序完成,遺產稅及/或死亡稅(如適合)已繳納者除外。
41. 國泰君安證券的重大變更
國泰君安證券承諾在國泰君安證券的名稱、地址、牌照或註冊身份、服務及收入有重大改變時通知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