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昔阳县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合同文件
甲方:昔 阳县 林 业局
乙方:山 西近 自 然农 林 科技 咨 询有 限 公司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昔阳县林业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乙方:山西近自然农林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昔阳县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 为明确责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标准与规范
1.1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2 标准与规范
适用于合同的标准与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相应的行业规范、规程等。
第二条 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及项目地点
2.1服务内容: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包括:大寨森林公园、松溪
河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已到期需进行修编,石马寺森林公园无总体规划需进行编制。
2.2 服务期限:订合同后 80 日历天完成。
2.3 项目地点:晋中市昔阳县。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3.1 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甲方提供乙方编制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
3.2 提供工作条件:协助乙方工作人员开展现场工作。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文件要求
4.1 编制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标准与规范、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及甲方要求,内容依据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如涉及到方案应论证充分,并具可实施性,深度应满足相应服务的规定要求,满足甲方的下步工作需要。
4.2 乙方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为:
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修编)
4.3 份数要求:电子版文件(1 套)、纸质版文件(6 套)。
4.4 以上文件成果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价格
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捌拾捌万玖仟捌佰伍拾xx整(¥889855 元)(不含税金额 ¥839485.85 元,税金¥ 50369.15 元,税率 6%)。
5.2 付款方式
完成符合国家政策标准的相关规划编制报告,取得主管部门意见;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权利义务
6.1.1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交目前已有基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1.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6.1.3 其他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
6.2 乙方权利义务
6.2.1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标准、规范进行服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份数及质量要求向甲方交付成果文件,并对以上文件、资料的准确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6.2.2 乙方负责对成果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和错误采取修改和补充等有关补救措施。
6.2.3 乙方不得将甲方委托其进行的工作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包和分包。
6.2.4 其他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各方按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本合同,一方单方面擅自终止本合同,按照本合同价款的 10%支付给其他方违约金。
7.2 乙方服从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如甲方书面或口头提🎧整改意见,乙方仍不予履行或履行无效果,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安全责任
乙方应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劳动保护装备,对其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第九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擅自修改、复制、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的所有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设立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1.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
效。
11.2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
11.3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1.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甲方:昔阳县林业局
11.5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 山西近自然农林科技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