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以下简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 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民泰手机银行APP、民泰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民泰银行信用卡申请页面等乙方对外公告的渠道)选 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2024年6月)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343)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以下简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民泰手机银行APP、民泰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民泰银行信用卡申请页面等乙方对外公告的渠道)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卡账户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本协议中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银行预留手机号”,本协议中所称“银行预留手机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且经乙方认可的手机号码。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合法所有,且该银行卡可正常使用(即不存在未激活、无效、功能不正常、额度不足等情形),并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与银行卡账户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账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有关信用卡申请时签约快捷支付,乙方将于甲方信用卡激活后,依据甲方申请授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平台为甲方进行绑定。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办理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甲方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下称“支付限额”)。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甲方同意,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任一方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调整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金额的限制规定。前述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卡额度。
六、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据。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并要求甲方立即结清所有欠款。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条款
一、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甲方通过非银行机构平台或乙方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民泰手机银行APP、民泰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或民泰银行信用卡申请页面等乙方对外公告的渠道)开通快捷支付服务,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同意并授权乙方将上述要素发送至乙方所合作的非银行支付机构。
二、甲方开通、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为确保交易安全、核实身份等原因,按照本协议处理甲方敏感信息具有必要性。甲方接受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按照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处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甲方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风险。
三、为持续提供快捷支付服务或风险管理、解决争议,或为满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等目的,无论是否核验成功,乙方将在实现前述目的的必要时间及必要范围内收集、留存(保存)、使用甲方的操作记录及有关信息,并在为实现前述目的的必要期间及必要范围内基于前述目的查询、调阅上述信息及相应记录,或将该信息及相应记录提供至监管或有权机构。甲方承诺并保证甲方在开通及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本协议个人信息处理条款约定的信息处理及同意授权约定独立有效,不因本协议解除、失效或终止而解除、失效或终止。
五、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互联网 (Internet) 点击确认,或以上述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且勾选非银行支付机构平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方解除相应账户的绑定,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与乙方对个人信息授权处理期限另有约定的,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制。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方自行协商解决,乙方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一切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终止快捷支付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xxx.xxxxxxxxxx.xxx)、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布、送达即视为甲方已收到。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并关闭快捷支付功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整或监管机构要求致使乙方需提前终止、变更本协议、本服务,则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前终止、变更本协议、本服务,不受提前公告期45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