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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宇 旅 遊 綜 合 險 保 單
保單持有人以一份投保書及聲明謹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申請下述保險。該份投保書及聲明已被納入本合約內,成為本合約之基礎。保單持有人已繳付保費,作為本保險的代價。
茲證明本保單或批單上所列之承保條件、除外條款、基本條款、責任限額(當中全被當作納入條款內)為依歸下,本公司同意賠償給受保人任何或所有以下所列在承保期內及每次旅程(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所發生之承保事項。
但在任何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或其任何代表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在本保單內,如內容許可,只表達單數的字詞亦可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只表達男性的字詞亦可包括女性 (保單持有人的字詞除外),反之亦然。
第一部份 定義
以下任何字詞或字句應用於保單、承保表/證書、批單或備忘錄均具有該意義。
1. 「成人」 意指年齡 18 歲至 75 歲及為香港合法居民的人士。
2. 「身體損傷」 意指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見事件完全及直接構成的死亡或
傷害,並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及並非由疾病或逐步由生理或精神失調所構成。
3. 「證書」 意指附於本保單的保險證,並為本保單的一部份。
4. 「子女」 意指保單持有人或成人受保人的未婚及未有工作的合法子女,
包括繼子女和合法領養的子女。其年齡由 6 個星期至 17 歲,為香港合法居民,與保單持有人或成人受保人同住及在整個旅程中:
(1) 與成人受保人一起同行(該成人受保人必須為其父母);或
(2) 在成人照顧下一起同行(適用於獨立投保本保單的孩童及
/或該孩童旅程之目的為短期海外遊學)。
5. 「危險活動」 意指吊索跳崖、懸掛滑翔、跳降落傘、參加航空活動(但購票乘
搭由正式持牌作定期運輸的航空或包機公司所提供及經營的雙引擎飛機則不在此限)、激流、快艇、高速滑雪、攀山、登山(使用繩索或在嚮導帶領下登山)、攀石、熱氣球、使用呼吸儀器裝備的水底活動及任何其他相近的危險活動。
6. 「家庭」 意指名字載於承保表/證書內成人受保人的直系家屬,包括其本
人,其配偶及子女。
7. 「家居財物」 意指受保人之所有家具、陳設品、家居電器、家居及個人用品
包括受保人及其家庭所租用的家居電器。
8. 「香港」 意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9. 「受保人」 意指:
(1)名字載於承保表/證書內的成人受保人或配偶或家庭或子女;或
(2)如保單持有人為商業機構/公司,名字載於承保表/證書內的成人僱員。
10. 「旅程」 意指離開香港以外地區的旅程。該旅程由受保人離開其香港的
住所或辦公室(以較後者為準)起計,直至受保人返回其在香港的住所或辦公室(以較早者為準)終止。
11. 「喪失一目」 意指一目完全及無法復原及不能醫治下喪失視力。
12. 「失聰」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雙耳失去聽覺能力,並不可以手術
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13. 「喪失一肢」 意指失去手掌或手腕以上部份,或足部或足踝以上部份,或完
全及永久失去功能。
14. 「喪失語言能力」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失去語言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
他治療方法補救。
15. 「嚴重燒傷」 意指燒傷程度達第三級並且引致全部皮層被破壞及燒傷佔身體
總表面積達 10%或以上。
16. 「醫生」 意指依據當地政府司法下合法註冊,可提供西醫治療、手術服
務的任何人士,但不包括保單持有人、成人受保人、成人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
17. 「承保期」 (1).載於承保表/證書內為「單次旅程計劃」下,意指:
由受保人展開旅程起計,直至完成旅程為止,而「第二部份第 9 章 - 項目 1 - 取消旅程部份」則由保單敘做日開始計算。若受保人因不可避免的交通因素延誤以至未能完成旅程,承保期當免費自動延續 10 天或直至一段合理時間內完成旅程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2).載於承保表/證書內為「全年保險計劃」下,意指:
在承保表/證書內列明的生效日期開始,保障無限次旅程,直至本保單根據「第四部份-終止保單」對每受保人保障的取消日為止。
18. 「永久完全傷殘」 意指意外發生後 12 個月內持續完全傷殘,不可從事任何可賺取
收入的工作,並完全不能進行一般日常生活活動及在該段期間屆滿時並無任何改善的希望。
19. 「保單持有人」 意指擁有本保單的個人或商業機構,其姓名在此保單的承保表/證書內註明為保單持有人的人士。
20. 「公共交通工具」 意指任何由正式持牌運輸機構提供和營運的公共巴士、長途巴
士、計程車、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電車或地下火車,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由正式持牌航空或包機公司提供和經營的飛機,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定期行走固定路線和班次的機場接送車輛。
21. 「承保表」 意指附於本保單的承保表,並為本保單的一部份。
22. 「疾病」 意指受保人在承保期內所罹患或感染不可預知的疾病,該疾病
必須直接及單獨地導致索償及須接受醫生的治療。
23. 「配偶」 意指成人受保人的合法配偶,年齡 18 歲至 75 歲及為香港合法
居民的人士。
24. 「冬季運動」 意指滑雪、長橇運動、雪橇滑行或滑冰,包括冰上曲棍球與任
何其他在雪地或冰上進行的非職業性運動。
第二部份 保障範圍 (每名受保人)
第 1 章 – 人身意外
倘若受保人在承保期內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按照下列保障賠償:
保障 | 承保表/證書內最高賠償百分率 |
1. 意外死亡 | 100% |
2. 永久完全傷殘 | 100% |
3. 嚴重燒傷 | 100% |
4. 喪失雙目或雙肢或;喪失一目及一肢 | 100% |
5. 喪失一目或一肢 | 50% |
6.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或失聰 | 50% |
第 1 章條文
1. 除非從身體損傷日期起的 12 個月內出現上述任何一項損傷,否則將不獲賠償。
2. 嚴重燒傷的賠償額是按照身體總表面積燒傷的百分率計算。
3. 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或在「全年保險計劃」的每一個保單年度內遭受一次或多次身體損傷,
最高賠償金額合共不得超過本保單承保表/證書內所列的 100%。
雙倍賠償條款 (只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保障內在受傷當日為 18 歲至 70 歲之受保人及此保障須於承保表/證書內有所列明。)
倘若受保人以付費乘客身份,因乘坐有合法牌照載客之公共交通工具而導致意外死亡或永久完全傷殘,可獲承保表/證書「人身意外」保障內所列最高賠償額的雙倍賠償。
第 2 章 – 身亡撫恤金
倘受保人在承保期內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導致身亡,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承保表/證書所列的最高賠償金額即時向受保人的受益人作出賠償。倘無指定受益人,賠償將支付予受保人的合法承繼人。惟傷亡證據須由最少 2 名旅行社高級人員或經 24 小時緊急支援公司或經公共傳播媒介提供。倘無上述傷亡證據,賠償將在收到警方或死亡報告後才作出支付。
第 3 章 – 醫療及有關費用
x公司將按照承保表/證書內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支付受保人有關下述每次疾病或受傷的費用:
3.1. 受保人在承保期內在香港以外地方因身體損傷或疾病,並在該導致提出索償的事件發生之日 12 個月內在香港以外地方支付必須的醫療、住院及治療費用(包括純粹因意外引致的緊急牙科治療費用);緊急運送到註冊的醫療機構及額外住宿及交通費用(包括由醫生建議須由一名親屬或朋友陪同受保人前往別處或留在當地所引致的額外費用)所引致的索償。
3.1.1 由以下結果引致的必須、無可避免及合理的額外酒店及運送返香港的費用:
(1). 受保人的配偶、父母、姻親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祖父母或居於香港的緊密業務伙伴死亡、身體損傷或疾病,或;
(2). 承保期內首次發生的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暴動或民眾騷亂。
3.2. 受保人從外地返回香港三個月內必須支付的合理醫療、住院及治療費用:包括私家救護車費用、專業家居看護費用、中醫及跌打費用。此等費用須為受保人於承保期內,在外地遭遇意外或疾病所引致。
3.3 死亡情況的合理費用:
(1). 受保人在身故地點殮葬;或
(2). 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香港;或
(3). 受保人遺體火化及骨灰運返香港。
3.4 每日住院現金津貼:支付受保人在承保期內因身體損傷或疾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住院或即時返回香港後住院的每日住院現金津貼。(住院需超過 24 小時)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單的承保表/證書項目 3.1 至 3.3 內,就每名受保人的合計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項目 3.1 最高賠償額的 100%。
第 3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在香港境內接受的治療或救援,除非在此章的項目 3.2 及 3.4 內特別註明;
2. 診治受保人的醫生認為可合理地延遲接受手術或診治,直至受保人返回香港;
3. 醫院的單人或私家病房膳宿、診所或護理的費用,除非醫生認為受保人必需要此等安排;
4. 牙科護理或診治,除非在承保期內因身體損傷導致天然健康牙齒受創;
5. 中醫及跌打醫療費用,除非在此章的項目 3.2 內特別註明;或
6. 未能提供由註冊主診醫生列明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性質發出的正式收據、醫學証書及診斷報告的索償。
第 4 章 – 個人行李及財物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內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承保期內由受保人攜帶、預先送往目的地或在旅程上購買並由其擁有的行李遺失或損毀。(包括穿著在身上或放於行李箱、手提箱及類似的儲存品內的衣服或個人財物,及保障因被盜或行劫而導致屬於受保人的個人手提電腦的遺失或損毀)
若失物購入不超過兩年,而受保人於遺失後補購物件,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補購的費用。如受保人未能證明失物的購入日期或該物品已購入超過兩年,本公司將按該物品的實際價值或維修費用處理有關索償,以較低者為準。任何物品如證明不能維修,本公司將以該物品已遺失的情況賠償。
第 4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海關或其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
2. 郵票、合約或隱形眼鏡的遺失或損毀或易碎物品的損毀;
3. 現金、鈔票、可轉讓票據、債券或證券、契約、代用貨幣(包括信用卡、八達通卡等)及其他任何類型的文件或付款工具、護照、簽證文件、機票、交通及住宿代用券或任何旅遊代用券的損失。
4. 傳呼機、手提電話、手提之通訊設施、電子手帳、電腦設備、軟件或其附件的遺失或損毀;
5. 商業物品或樣本,儲存在錄影帶、儲存卡、鐳射光碟或類似物品的資料;
6. 因正常磨損、逐漸變質或機械或電力故障或失靈而引致的損失;
7.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遺失或損毀,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
8. 沒有在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
第 5 章 – xxxx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內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外地因航空公司誤送或因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導致行李延遲抵達目的地而需緊急購買每次旅程的基本物品或衣服或必需品。
受保人不可因同一物品的遺失或損毀而在第二部份第 4 及 5 章內作出相同索償。
第 6 章 – 個人錢財及證件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以下損失:
1. 在旅程期間,受保人因被行劫直接導致其所攜帶的現金、銀行錢幣、支票、旅行支票,現金匯票等的損失。
2. 在承保期內遺失護照、簽證、旅票及其他旅遊文件的補領費用。
第 6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海關或其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
2.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損失,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
3. 因錯誤、遺漏、匯兌或貶值而引致的損失;
4. 沒有在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或
5. 沒有立即向發行機構設於當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報失的旅行支票。
第 7 章 – 個人責任
x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受保人因以下原因在承保期內須對第三者負上的法律責任:
1. 導致任何人士的身體損傷 (包括死亡或疾病);
2. 由意外導致財物的遺失或損毀。
此外,本公司更會向受保人賠償:
1. 索償人向受保人討回的法律費用及開支;及
2. 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在這第 7 章的任何賠償將不適用於並非由香港境內有法定司法權的法庭首次作出裁決的事項。第 7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僱主責任、合約性責任或受保人對其家庭成員的責任;
2. 屬於受保人或由受保人受信託所管有,或由其照顧、看管或控制的財物;
3. 任何故意、惡意或非法行為或槍械的使用;
4. 從事貿易、商業或專業的活動;
5. 擁有或佔有土地或建築物 (佔用臨時居所除外);
6. 擁有、保管或使用汽車、飛機或船隻;
7. 由任何刑事程序導致的法律費用;
8. 被酒精影響、攀山、冬季運動、參加大型滑雪比賽、滑雪跳躍、冰上曲棍球、使用連撬或
滑翔器具、賽車或越野賽車;或
9. 由動物引致的責任。
第 8 章 – 行程延誤/更改行程
在承保期內,倘若因罷工或工業行動、惡劣天氣、機械故障引致飛機或船隻班次調動,或因飛機或船隻出現結構問題而停航,致令受保人安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較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明的時間延遲 (延誤時間由飛機或船隻原定啟程時間起計算),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向每名受保人作出以下其中一項賠償:
1. 每延誤時段的現金賠償;或
2. 必須重新安排行程以到達原定目的地或返回香港所需的額外旅費,包括公共交通及住宿費用的賠償。
第 8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受保人未能按照既定行程進行登記手續,並且未能獲得運輸機構 (或其代理) 書面確認延誤時間及原因;
2. 在投保這份保險前已發生的罷工或工業行動;
3. 受保人的遲誤,未能在辦理入閘登記地點前抵達機場或碼頭。(除非因罷工或工業行動引致的延遲) ;或
4. 未能提供航空公司或航運公司書面報告或證明其延誤時間及原因的索償。
第 9 章 – 取消及縮短旅程
1. 取消旅程
在保單生效後,受保人或其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或居住在香港的緊密業務伙伴因身故、疾病或嚴重意外或類似事件而必須及無可避免地取消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訂金或費用。
2. 縮短旅程
受保人在旅程期間,因受保人或其同行者、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未婚妻或居住在香港的緊密業務伙伴因死亡、受傷、疾病或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引致受保人必須和無可避免地縮短預定的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承保表/證書內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預訂發票已繳付而不可退回的旅費,按比例計算每一整日的賠償及/或賠償因被行劫、爆竊或偷竊而引致失去旅行證件所需的額外住宿費,惟該等住宿不可優於原定者。
縮短旅程是指抵達在預訂發票上所註明的目的地後,放棄原本計劃之旅程返回原居地或在香港的永久被委派地點。
第 9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政府規例或法令、預定的旅程延遲或修訂、或提供預訂旅程的機構及其代理或旅行社未能預訂任何一部份的旅程 (包括錯誤、遺漏或違約);
2. 任何受保人因個人意願或財政狀況而不願成行;
3. 任何負責旅程計劃人士的非法行動或刑事程序,受保人應傳票在法庭作供除外;
4. 發現必須取消或縮短旅程時,未有立即通知旅遊代理/旅行社或提供交通、住宿的機構;或
5. 投保時/或旅程開展前已獲知及存在的健康病況。
第 10 章 – 家居財物損失
在承保期內,受保人於香港的住所當空置期間,遭人使用暴力進出該住所及入屋爆竊並留下明顯痕跡,受保人可獲本公司根據承保表/證書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其家居財物或個人財物的損失、重置或修理費用。
第 10 章除外責任
1. 因使用任何鑰匙而導致的損失,無論該鑰匙是否屬於受保人。
2. 因受保人或其家庭成員的魯莽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損失。
3. 當發現損失事故後,在 24 小時內未曾通知警方。
第 11 章 –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 熱線電話(000) 0000 0000
若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旅行或公幹時因發生嚴重身體損傷或疾病或需要醫療、法律諮詢緊急協助,而這旅程並非
- 違反醫生的勸告及/或
- 是為接受或尋求海外醫療或手術治療
受保人或其代表可直接口頭上通知國際救援 24 小時緊急中心,要求以下服務及保障。任何由受保人自行支付的有關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1. 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當需要醫療建議時,受保人可致電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並向中心內當值醫生索取醫療建議及評估。但該項電話對話只屬建議性質,並不能視作對受保人之診斷。若醫療上有需要,受保人可轉介至合適之醫生或專科醫生,以獲取其個人評估;而國際救援可代為預約有關醫生。但所有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2. 緊急護送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遭遇身體損傷或患上疾病,而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受保人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國際救援將安排及支付:
(1) 運送受保人至最就近的醫院;及
(2) 如站在醫療的角度上有需要,國際救援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陸上救傷車)以運送受保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損傷或疾
病更為適合的醫院。
而有關以上的安排須由國際救援中心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共同決定。
為了完成醫療運送,國際救援會根據情況作出以下安排:
(1) 救護車連接醫院及機場
(2) 離境及入境手續
(3) 提供深切治療器材
(4) 在運送期間由合適醫務人員(如:麻醉師、心臟科醫生、普通科醫生、護士)護送,控制及穩定受保人的情況
(5) 救護車於機場接載及護送受保人
(6) 合適專科醫生在目的地候診
(7) 預留醫院床位
(8) 國際救援中心醫生密切跟進病人入院後病情
(9) 與受保人家屬聯絡並知會治療進展
3. 治療後之護送服務
在當地治療後,根據受保人的主治醫生和國際救援的醫生共同認定,受保人的病情不會被影響下,將受保人護送回原居地,而其機票並不能用於護送服務,則國際救援將妥善安排受保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以一張經濟客位機票為準)或其他運輸方法(以一張經濟客位票為準)返回其原居地,一切護送費用包括往來機埸的附加費用將由國際救援支付,惟受保人須把原有機票之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
4. 運返遺體/骨灰回國
如受保人不幸身故,國際救援將作出安排(包括任何達到當地規例的步驟)及支付按照承保表/證書內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
(1) 運返其遺體或骨灰至受保人的原居地,或
(2) 應受保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當地安葬,但該費用不得超過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原居地之費用。棺木費用於任何情況下都不受保障。
5. 旅遊諮詢
受保人可在旅程前或旅程期間,向國際救援諮詢以下資料或服務:
(1) 最新的免疫及防疫要求及需要
(2) 世界各地天氣
(3) 機場稅
(4) 海關條例
(5) 護照/簽証要求
(6) 領事館/大使館之地址及聯絡電話
(7) 貨幣兌換率
(8) 銀行工作日
(9) 當地語言及翻譯服務
(10) 護送子女回國
(11) 因醫療緣故需傳遞緊急訊息
6. 代尋行李
如運送機構遺失或誤送受保人的行李,國際救援可代為向有關機構包括航空公司、海關及政府機關查詢代尋。若尋回行李將轉送到受保人之指定地方。
7. 更改行程之緊急安排
x受保人遇緊急事故需更改原先行程,國際救援將會協助受保人重新安排所乘坐之飛機班次。
8. 護照補發遞送
當受保人旅程所需之文件或個人證件(如護照、簽證等)遺失或被盜竊,國際救援中心將向受保人提供所需資料,以便受保人向有關當局補辦證件。
9. 法律轉介
應受保人要求,國際救援可提供全球律師及律師行的轉介服務。
10.親友探病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因嚴重之身體損傷或疾病入住醫院連續 10 天以上,國際救援將安排及支付受保人一名親屬或其指定人士,由受保人原居地乘搭固定航班之客機 (以經濟客位為準),前往受保人所在地點探望受保人,並包括最長連續 5 天,每天不超
過港幣 1,200 元的酒店普通房間的合理費用,但不包括飲料、膳食及其他額外房間服務費。
11. 護送隨行之未成年子女返回原居地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區,因嚴重之身體損傷或疾病而住院或不幸去世,遺下同行而未滿 18 歲受供養之子女,而其子女之回程機票已失效,國際救援將安排該名子女乘坐固定航班之客機(以經濟客位為準)返回原居地,國際救援將支付有關機票費用,包括往返機場的交通費,但受保人須把機票的未使用部份交回國際救援。如有需要,國際救援更會聘請及支付專人陪同受保人的子女返回原居地。
12.住院按金保證
當國際救援緊急支援中心之醫生及當地主診醫生均同意受保人須入住醫院時,國際救援可在受保人無法即時支付住院按金的情況下,提供達港幣 40,000 元之住院按金保證,但須依據第二部份第 3 章 - 醫療及有關費用的保障範圍及限額。
13.出院後療養住宿
x受保人之主診醫生及國際救援之醫生認為受保人於出院後需即時進行療養,國際救援將會為受保人安排及支付出院後之酒店住宿費用,每天上限則為港幣 1,200 元,並最長可達連續 5 天。
14.安排緊急回國料理親人後事
當受保人於海外旅程期間(不包括移民)獲悉其直系親屬身故(指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須立即折返其原居地,國際救援將安排受保人乘坐客機(單程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及支付有關的機票費用。
15.除外責任
(1) 在無國際救援介入的情況下,受保人理應支付早已產生的費用。
(2) 根據國際救援醫生的意見,受保人因輕微疾病或身體損傷可在當地獲妥當的治療後,便能繼續旅程或返回工作,國際救援將不會為該受保人作出任何支援服務的安排。
(3) 經國際救援之醫生意見認為受保人在無醫療人員陪同下,仍能如一般乘客可乘坐普通航班返回原居地,國際救援將不負責所支出的費用。除非國際救援的醫生認為有需要的則除外。
學童海外遊學保障
在承保期內,本保單延伸保障受保人以短期海外遊學為目的之旅程,惟該受保人須為年齡介乎 6 個星期至 23 歲、未婚及在香港學校就讀的全讀學生,而年齡介乎 6 個星期至 17 歲的人士在遊學期間必須在成人照顧及陪同下完成整個旅程。
家庭保障
如在本保單的受保人是家庭,本公司在每一受保項目的合計最高賠償不得超過本保單承保表/證書內所列最高金額的 200%。 (不適用於第 10、11 章及在第 1、2 章內在受傷或患疾病當日為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受保人的保障限額)。
單次旅程保障備忘 (只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
對於不擬回港的受保人,此保障將於受保人抵達最後目的地後 7 天,或原定承保期滿後終止,以較先者為準。
第三部份 一般除外責任
1. 本保單不保以下索償:
(1) 任何在申請本保單前已存在的疾病或身體缺陷,
(2) 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
(a)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或奪權或充公或國有化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或當地政府部門的行動或指令或暴動或民眾騷亂造成的財物損毀; (在第二部份第 3 章 -醫療及有關費用註明則不在此限)
(b) 職業性運動;
(c) 參與競賽(跑步除外)、越野賽車或比賽時發生的意外事故;
(d) 蓄意自我傷害或精神錯亂、酒精引致的反應或影響(不論暫時性與否);或服用藥物的影響(經醫生處方服用者除外,但不包括戒毒治療),身處於不必要
的危險地 (意圖拯救他人性命除外);
(e) 核分裂、核聚變或輻射污染;
(f) 綁架、勒索或任何恐怖活動。
(3) 有關任何已經另行特別投保的財物或任何可向其他保險索回補償的物品;
(4) 未有在旅程完結後三十天內以書面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索償;
(5) 如受保人違反醫生的勸告或以醫治疾病為目的之旅程;
(6) 性病、經性接觸傳染的疾病包括愛滋病(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愛滋病的有關併發症);
(7) 懷孕、難產、流產或分娩;
(8) 如受保人年齡超過 75 歲;
(9) 如受保人以移民或升學(該受保人旅程之目的為短期海外遊學及受保於“學童海外遊學保障”除外)為目的之旅程;或
(10) 國際救援將不負責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行動、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或不可歸責於國際救援之事由所導致救助行動延誤、無法提供或進行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11) 商務旅程從事危險任務、計劃或勞動工作。
(12) 參與冬季運動及/或危險活動 (只適用於在受傷或患疾病當日為 18 歲以下或 70 歲以上的受保人)。
2. 恐怖主義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批單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或與該項損失以任何次序接續發生。
就此保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此保單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鎮壓,或以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方式所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保單持有人承擔。
倘若此項的除外責任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3.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壞須指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壞,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
因此,下列事項排除於此保單的保障範圍以外: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及由於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雖然有此除外責任,因財產本體受保障的實質損壞,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將會受到保障。
(2) 由於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
第四部份 終止保單 (只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1. 保單持有人終止保單
保單持有人可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本公司終止保單,或終止本保單內有關任何受保人的保障,有關終止生效日為
(1) 就分期月繳保費模式:
本公司接獲有關通知書當日或按通知書內列明的日期取消,以較遲者為準。保單持有人須根據以下項目的「最低保費表」向本公司支付已繳分期保費之總數與此保單最低保費的差額。
已受保期(不超過) | 最低保費 (根據每年保費乘以相關之百份比計算)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60% |
7 個月 | 70% |
8 個月 | 80% |
9 個月 | 90% |
超過 9 個月 | 100% |
倘若曾在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保單持有人需要向本公司支付 100%的每年保費作為最低保費。
(2) 就每年支付保費模式:
本公司接獲有關通知書當日或按通知書內列明的日期取消,以較遲者為準。已繳全年保費退還將根據下述退還保費條款而定:
退還保費條款
倘若成人受保人或其家庭成員,或若保單持有人為商業機構,其每個成人受保人或其家庭成員,不曾在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保單持有人可獲退還以下保費但不得超過已繳全年保費的 50%:
已受保期(不超過) | 退還保費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40% |
7 個月 | 30% |
8 個月 | 20% |
9 個月 | 10% |
超過 9 個月 | 0% |
2. 本公司終止保單
(1) 本公司可向保單持有人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以終止本保單。該通知將送出或郵寄至保單持有人最後通知地址。倘若保單持有人身在外地,則本公司的 30 日取消保單通知期將由保單持有人返抵香港或保單持有人開始最近旅程的 60 日後計算,以較早者為準。有關終止保單的生效日為該通知書發出後 7 日終止。尚未屆滿承保期的保費將可獲得按比例退回。
(2) 若受保人在任何時候未能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或未能本著絕對真誠行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保單或更改本保單的條款。
3. 自動終止保單
x保單將於保單持有人身故時終止。任何子女身故或不再符合第一部份-定義內所界定的子女,則該子女將不再是受保人。倘若受保人為保單持有人的僱員,保障將於其終止為保單持有人服務時終止。
4. 未繳保費取消保單
倘若保單持有人未能支付所須保費,本保單將由承保表/證書所載的保單生效日起作廢。保單持有人已繳付一期或以上保費,其後若未能支付任何保費,則本保單所載保險將於已繳付保費的保單期滿日終止。
第五部份 保費
1. 保單持有人在繳交保費後,本保單方可生效。
2. 「單次旅程計劃」保障一經生效,保費將不會獲退還。
3. 保費需按承保表/證書、批單或備忘錄上所列繳付,保費亦需在保單起保日時及 1)若以每年繳款,其後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時繳交全年保費 2)若以每月分期付款,其後每月的同一日繳交當月保費。
4. 倘若要求更改「全年保險計劃」的保費付款模式,保單持有人須於保單期滿日前最少 45天向本公司作出書面通知,有關更改只會在來年續保的保單年度的首天開始生效。
5. 倘若以每年繳付「全年保險計劃」保費,除首年保費外,對每個保單年度續期保費,本公司給予保單持有人 1 個月(不超過 31 日)的繳費寬限期。保單持有人若在繳費寬限期內繳交所須繳付的續期保費,本保單繼續有效。如超過繳費寬限期仍未繳費者,本保單由給予保單持有人繳費寬限期日開始即時失效。
第六部份 自動續保協議 (只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本保單於保單持有人繳付保費時自動續保,並且不會發出續保文件,除非於續保日前接獲本公司更改保單條款或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保單持有人現時持有的保單及已繳付保費的收據將是本保單有效的證明。
第七部份 重複投保、增加或刪減
1. 重複投保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不得投保多於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相同承保期的「環宇旅遊綜合險」保單。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於本公司投保多於一份相同保險,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其中最高保障額的保單所保障。如各保單的保障額相同,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最先發出之保單所保障。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或其代表人發還重複支付的保費,而重複投保的保單則由起保日開始作廢。
2. 增加或刪減 (只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
(1).保單持有人須以書面向本公司註明有關在本保單內增加或刪減的受保人姓名、性別及年齡。倘若增加受保人,本公司將按比例收取該受保人不少於全年保費的 30%。若刪減受保人,本公司將按比例向該受保人退回尚未屆滿承保期的保費或已繳全年保費的 50%,以較低者為準。
(2).經本公司同意及加簽批單,有關增加或刪減受保人的保險於批單內列明的日期開始生效。
第八部份 一般保單條文
1. 解釋
x保單應與其承保表/證書、備忘錄及批單一併閱讀,而本保單、其承保表/證書、備忘錄或批單任何部份內之任何字詞或字句如帶有特定解釋,在任何情況下出現都視作帶有此種解釋。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合理保護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必須合理保護自己免受意外、受傷、疾病或財物遺失或損毀。
3. 欺詐
如有任何欺騙或蓄意誇大的索償,或有任何虛假的聲明或xx,本保單將會失效及索償不會獲得賠償。
4. 索償通知
(1) 發生任何的遺失,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除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不得自行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擔責任,或作出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xx或承諾。
(2) 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接受治療,須先行支付有關費用及取得由醫生發出列有受傷或疾病性質的正式收據。
(3) 任何行李由運送公司在付運途中的遺失或損毀(航空、巴士公司等),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有關運送公司及取得報告。
(4) 任何金錢或財物的遺失,必須於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及取得報告。
(5) 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超過旅程完結後 30 天才提出索償通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須於調查或評估索償的過程中提供充分合作。
5. 支付賠償
(1)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可於達成本保險合約時選定受益人。倘無指定受益人,賠償將支付予受保人的合法承繼人。除了第二部份第 1 章-人身意外,任何傷殘或保障利益的受益人須是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任何其他受益人均不會被接納。
(2) 在本保單內任何未繳交的保費將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的有關賠償金額中扣除。
(3) 在本保單內的保費及保障賠償均以港幣計算,賠償亦將根據損失當日之兌換率計算。
(4)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合法承繼人就收訖任何賠償後簽訂的收據,均被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所有法律責任。
6. 本公司於索償後的權利
x公司有權代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並以彼等之名義,解決任何法律訴訟或提出抗辯。本公司亦可自費並為其本身利益,而以保單持有人之名義就保單之任何賠償向任何第三者追討。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有權支付費用進行驗屍。
7. 其他保險
任何遺失、損毀的費用及責任,如在提出索償時已獲其他保險單保障,本公司將不負責超出按比例賠償的部份。(第二部份第 1 章-人身意外不在此限)
8. 利息
x保單支付的保障均不帶利息。
9.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之歧見須根據仲裁條例(及不時之修訂)作出決定。若然雙方對委任一名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有關選擇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主席作出決定,在這裏明確xx,取得仲裁裁決為任何有關本保單之訴訟權利或官司之先決條件。若然本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及/或家屬就任何依本保單提出之索償表示無須負責,而該索償又未在作出拒賠日後 12 個月內轉交仲裁,則無論如何,該索償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此後亦不得再追討。
10. 信託或轉讓之禁制
x保單不可轉讓,同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保證本保單並不隸屬於任何信託,亦不涉及任何留置權或押記。本保單將於承保期內由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擁有。
11.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12. 錯誤與遺漏
整理記錄時的文書錯誤不應使在其他方面均有效的保障項目失效,亦不會使在其他方面均已有效地終止的保障項目繼續有效。若受保人的年齡或出生日期或其他有關資料無意中報錯,以致影響賠償或保障範圍或本保單任何條款,則本公司將按真實的年齡及資料來決定是否就本保單的條款給予賠償,並決定賠償額。若本公司認為應按本保單支付賠償,則絕對有權酌情調整保費。
13. 緊急救援通知
(1) 當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受保人或其代表應設法立即安排緊急轉送到事發地點就近的最合適的醫院及盡快聯絡國際救援服務的緊急中心提供適當的資料。
(2) 倘若在通知國際救援服務公司前,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入住醫院,受保人或其代表如許可,須在該緊急情況發生後 3 天內直接聯絡國際救援服務,在未接獲通知的情況下,國際救援服務不會承擔於此保單的責任。
14. 運送援助
在遣送回國的情況下,為使容易及迅速處理,受保人或其代表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受保人入住的醫院或其他醫療設施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
(2) 提供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及如必要提供家庭醫生資料。
15. 緊急救援服務
(1) 國際救援服務公司的醫療隊伍或其他代表可隨時接觸受保人以評估受保人的情況,如受保人在沒有合理辨解的情況下拒絕該評估,受保人將不符合資格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援助。
(2) 按每一事件的準則下,醫療隊伍將決定運送回國是否適當或選擇該次運送日期及方式。
(3) 在國際救援服務公司運送受保人回國時,受保人須交回其機票未有使用的部份或價值,以抵銷國際救援服務運送回國的成本。
(4) 在未獲國際救援同意前,受保人或任何人士將不會獲任何開支補償。
(5) 受保人須使用合理方法避免產生緊急情況。
(6) 受保人須盡力與國際救援服務合作,確保其可從任何途徑取得所有文件或收條,而有關費用由受保人自行負擔。
(7) 受保人須在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就國際救援服務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否則當作放棄論。
以下擴展條款及/或批單均視作此保單的一部份
新外遊警示擴展保障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條文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保單第一部份定義內的承保期、第 8
章內行程延誤/更改行程及第 9 章內取消及縮短旅程,擴展下列保障:
1. “承保期”
若受保人如因不可避免因素以致原訂旅程延誤,而有關旅程已於啓程前註明,此保險可免費自動延長最多 10 天。
2. “行程延誤/更改行程”
(1) 在承保期內,倘若因自然災害致令受保人安排乘搭的飛機或船隻較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的時間延遲(延誤時間由飛機或船隻原定的時間計算) ;或
(2) 受保人在前往原定目的地途中,而目的地被發出紅色或黑色旅遊警示(即使有一般除外責任 1(2)(a))的規定,令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的時間延遲,惟紅色或黑色警示在保險申請日前(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或預訂原定旅程前(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並不存在。
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上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向每名受保人作出以下其中一項賠償:
i. 每延誤時段的現金賠償(可適用於目的地被發出紅色或黑色旅遊警示);或
ii. 以須重新安排行程以到達原定目的地或更改行程或返回香港所需的額外旅費,包括公共交通及住宿費用的賠償(只適用於目的地被發出黑色旅遊警示)。
3.“取消旅程”
受保人直接地因目的地已被發出黑色旅遊警示,導致受保人必須和無可避免地取消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已預繳或承諾支付而不可退回的訂金或費用,惟黑色警示在保險申請日前(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或預訂原定旅程前(適用於全年保險計劃)並不存在。
4.“縮短旅程”
受保人在前往目的地途中,而目的地被發出黑色旅遊警示,導致受保人必須和無可避免地縮短預訂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承保表/證書所列可達的最高金額賠償每名受保人在預訂發票已繳付而不可退回的旅費,按比例計算每一整日的賠償。
此外,因目的地已被發出黑色旅遊警示而導致受保人無法避免而提早結束原定計劃的旅程或受保人原定計劃的旅程遭遇無法避免的延誤(須超逾 8 小時及由任何交通工具所引致的
延誤),每名受保人可獲一次性港幣 1,000 元現金津貼,有關之現金津貼並計算於本保障項目的最高賠償限額內。
此外,受保人倘因目的地被發出任何外遊警示,可以在原定計劃旅程出發前以書面要求本公司取消保單,惟保單必須並無任何索償(或已同意支付的索償)的情况下,已繳交的保費可獲全數退還。(只適用於單次旅程計劃)
根據此批單的目的,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紅色或黑色旅遊警示”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外遊警示制度發出之紅色或黑色警示。
免費延伸保障甲型流感(H1N1)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條文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本保單擴展以下保障:
1. 延長保險期
x受保人在受保旅途中因被懷疑感染甲型流感(H1N1)而遭當地政府機關強制性隔離,本公司將自動延伸原有保險期至隔離期屆滿後七天或受保人回港後保險便終止,兩者以較先發生者為準。
2. 現金津貼
x受保人於(a)旅程中及/或(b)回港 3 天內,因感染或被懷疑感染甲型流感(H1N1)
而遭政府機關強制性隔離,可額外獲每天港幣 500 元現金津貼賠款,最高限額為港幣 7,500 元 (以每個保單年度計算)
備註:
1. 受保人必須提供文件以證明因感染或被懷疑感染甲型流感(H1N1)而遭政府機關強制性隔離。
2. 「疾病」的定義已包括甲型流感(H1N1)。如受保人被確診染上甲型流感(H1N1),可根據保單所適用的受保範圍,例如「醫療費用」、「取消旅程」、「縮短旅程」及「24小時緊急支援服務及保障」等獲得保障。
租車自負額延伸保障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條文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本公司現特同意延伸租車自負額保障如下:
受保人於受保旅程中因意外而損毀由領有牌照的汽車租賃公司所租用的私家車而須承擔根據與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協議所列明的汽車保險單的自負金額或免賠額,本公司將賠付此自負金額
或免賠額,惟每宗索償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港幣 2,500 元。
除外責任
此項延伸保障不承保
a) 電單車及單車;
b) 受保人不遵守租賃協議內所有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c) 受保人不是租賃協議內所指定的司機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d) 若汽車之任何損失是直接因為受保人觸犯當地的交通規例而造成的;
e) 若租賃協議沒有汽車保險單保障,或受保人不受租賃協議內所列明汽車保險所保障的任何損失;
f) 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不被許可駕駛車輛,或正在參與任何形式的速度或時間的測試。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閣下提供的資料,為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並可能使用於下列目的﹕
⚫ 任何與保險或財務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或該等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
⚫ 任何索償,或該等索償的調查或分析;
⚫ 行使任何代位權;及可能移轉予﹕
⚫ 任何有關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中介人或索償或調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 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類同組織(「聯會」),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以便「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及
⚫ 或透過「聯會」移轉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此外,在此授權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可向「聯會」從保險業內收集的資料中查閱及/或核對 閣下任何資料。
閣下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由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持有有關 閣下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法律與合規部提出(電話:0000 0000,傳真:3906 9939)。
註:此保單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以下批單視作此保單的一部份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LMA3100)
保險人(再保險人)不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下述,依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範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