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修编计划函号:J20072917-2631
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
项目名称: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修编计划函号:J20072917-2631
采 购 人:武汉市水务局
代理机构: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0 年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
供应商须知 10
一、 总则 10
1.1 项目概况 10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0
1.3 服务期限及付款方式 10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0
1.5 费用承担 10
1.6 保密 11
1.7 语言文字 11
1.8 计量单位 11
1.9 踏勘现场 11
1.10 投标预备会 11
1.11 中标后分包、转包 11
1.12 政府采购政策 11
二、 招标文件 12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2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
三、 投标文件 1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3
3.2 投标报价 14
3.3 投标有效期 14
3.4 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适用) 14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四、 投标 15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5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
五、 开标 1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5
5.2 开标程序 15
5.3 开标异议 16
5.4 资格审查 16
六、 评标 16
6.1 评标委员会 16
6.2 评标原则 16
6.3 评标 16
七、 定标 17
7.1 确定中标人 17
7.2 中标结果公告 17
7.3 中标通知 17
八、 质疑和投诉 17
8.1 质疑 17
8.2 质疑回复 17
8.3 投诉 18
九、 合同授予 18
9.1 合同授予标准 18
9.2 签订合同 18
十、 合同履约 18
10.1 合同履行 18
10.2 履约验收 18
10.3 履约保证金 19
十一、 采购代理服务费 19
11.1 收取方式和标准 19
11.2 收取时间 19
十二、 无效投标和废标 20
12.1 无效投标 20
12.2 废标 20
十三、 纪律和监督 20
13.1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20
13.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20
13.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21
十四、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1
14.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22
一、项目背景 22
二、规划范围、期限及服务期 22
三、研究内容 22
四、编制深度 23
五、目标成果 23
六、验收标准 23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23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4
一、评标方法 24
二、评标步骤 24
第五章 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31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33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武汉市水务局的委托,对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修编 (计划函号:J20072917-2631)以 分散采购 组织形式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项目概况
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修编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xxxxxxx x 000 xxxxx 0 xx 0000 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0703-2041CIC2N069
2.采购计划备案号:J20072917-2631
3.项目名称: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修编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预算金额(万元):300
6.最高限价(万元):300
7.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 12 个月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未 被 列 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湖北武汉)(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0 年 8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3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07 号凯信大厦 1 号楼 2105 室
3.方式:3.1 现场领取。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获取时间和地点报名 及领取公开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本人领取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二代身份证原件。
3.2 供应商报名时应提供满足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资料原件和一套与 原件对应一致、清晰可辨、内容完整并逐页加盖公章胶装成册的复印件以供核对(如联合体报名的,还应提供《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一旦组建,并签署提交《联合体协议》,投标期间不得更改。)(核对后原件退回)。
4.售价(元):3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2020 年 8 月 27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 107 号凯信大厦 1 号楼 2017 室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水务局(本级)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汉口沿江大道 211 号联系方式:027-828310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00-00 x;武汉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江 岸区金桥大道 107 号凯信大厦 1 号楼 2105 室
联系方式:027-88776403、137970433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027-88776403、13797043360
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6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
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1.2 | 采购人 | 武汉市水务局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1.1.4 | 监督管理部门 | 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1.1.5 | 项目名称 | 武汉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修编 |
1.1.6 | 项目地点 | 武汉市内 |
1.1.7 | 项目内容 | 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修编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服务期 | 自合同签订起12个月 |
1.3.2 | 付款方式 | 详见第五章《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受疫情影响 19 年度审计财务报告未出的供应商,可以 提供 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供应商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7)符合本文件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的证明资料。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 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若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暂无完整的 2019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提供已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组建、改制或重组等证明材料。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1.4.3 | 供应商不得 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中标后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
1.12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服务) | □接 受 √不接受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见附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 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并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并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 |
3.2.4 | 采购预算价格 | x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 90 日历天 |
投标保证金 | x项目按鄂财采发(2018)10号文执行不设投标保证金 | |
3.4.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标方案 | □允许 | |
3.5.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投标文件电子版: □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与正本保持一致 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 PDF格式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1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U盘 |
3.5.5 | 装订要求 |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装订成一册 √分册装订,共两分册,分别为:第一册 资格审查文件 第二册 商务和技术文件 投标文件采用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1.2 | 封套上写明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包号)投标文件在 年 月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 |
4.1.3 | 开标一览表 | 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5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6.3.2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中标候选人数量 3 家 |
7.1.1 | 定标原则 | 采购人按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 |
7.2.2 | 中标结果公告 | 公告媒介: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湖北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武汉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 公告期限: 1 个工作日 |
7.3.2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8.1.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
8.2.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10.1.1 | 履约保证金 | □有 √无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11.1.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标准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由采购人支付(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文规定) 2)支付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原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标准的 80%,向成交供应商收取 (以项目中标价为基数计取)。 3)支付时间: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中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阜外支行行 号:3011 0000 0082 账 号:110060239018002343611 6)其他事项:中标人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 ⑤开户行及账号。 |
11.2.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讫时限 | 领取中标通知书当天 |
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除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 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若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暂无完整的2016、2017、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提供已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组建、改制或重组等证明材料。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20年7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受疫情影响 19年度审计财务报告未出的供应商,可以提供16、17、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3)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招标文件。
1.1.2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服务期限及付款方式
1.3.1 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责任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4)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1.5.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6 保密
1.6.1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1.7.1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1.8.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1 中标后分包、转包
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项目分包、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1.12 政府采购政策
1.12.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1.12.2 依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评审时将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 51 号)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并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产品认证
证书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为准。
(2)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须提供如下相关证明资料: a、投标产品所在节能品目清单页面截图(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b、投标产品节能产品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包含认证证书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c、投标产品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1.12.4 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 90 号)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并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为准。
(2)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须提供如下相关证明资料: a、投标产品所在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页面截图(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b、投标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包含认证证书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c、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
1.12.5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二、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1.2 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1 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1.3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本处所称“质疑”是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供应商投标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质疑与答复应采取书面形式。
2.1.4 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第 2.2 款规定办理。
2.1.5 供应商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2.2.4 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三、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第一册 资格审查文件
供应商应按照招标公告资格要求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该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1.2 第二册 商务和技术文件
3.1.2.1 投标函
3.1.2.2 开标一览表
3.1.2.3 投标报价
3.1.2.4 商务文件
3.1.2.5 技术文件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服务范围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
3.2.2 本项目报价采用总价包干形式。
3.2.3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价格,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责任。
3.3.3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3.4 备选投标方案(本项目不适用)
3.4.1 供应商可以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统一用 A4 幅面纸,按册逐页编码,并按采购文件规定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是授权代理人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5.4 投标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四、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应将第一册资格审查文件、第二册商务和技术文件独立密封,并将两册及电子文件封入同一封包内。保证所有投标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密封完好。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5.3 项的要求签字、盖章。
4.3.3 供应商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开标会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准时举行,采购代理机构在此邀请所有供应商授权代表准时参加开标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出示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均无效),如是法定代表人出席则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户口或护照或身份证);如是其授权代表出席则须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户口或护照或身份证)。且须人证相符,以证明其出席。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会纪律
(2)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
(3)介绍本项目招标的主要过程
(4)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启封投标文件、核验供应商授权代表身份
(6)唱标
(7)宣布评标安排及其他事项
(8)开标会结束
5.3 开标异议
5.3.1 供应商对开标程序有异议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资格审查
5.4.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5.4.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资格审查表》。
六、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2 评标原则
6.2.1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在评标报告中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 定标
7.1 确定中标人
7.1.1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中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7.3 中标通知
7.3.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7.3.2 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中标人即可前往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并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 质疑和投诉
8.1 质疑
8.1.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8.1.2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属于其他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未公开内容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其合法来源;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8.2 质疑回复
8.2.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8.2.2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项目一并列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受理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
(4)质疑事项答复的具体情况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5)告知质疑人依法投诉的权利和投诉方式;
(6)质疑答复日期。
8.3 投诉
8.3.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3.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九、 合同授予
9.1 合同授予标准
9.1.1 采购人应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9.2 签订合同
9.2.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应予以赔偿。
9.2.2 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2.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 合同履约
10.1 合同履行
10.1.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10.1.2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0.2 履约验收
10.2.1 采购人应当及时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参与
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10.2.2 对于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将根据合同要求支付采购资金,待合同履行结束后如约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2.3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10.3 履约保证金
10.3.1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保证金形式和采购人认可的履约保函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10.3.2 中标人未按本章第 10.3.1 项要求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违约,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给采购人造成相关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十一、 采购代理服务费
11.1 收取方式和标准
12.1.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12.1.2 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标准收费: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lOO-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l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lOOOO | 0.25% | 0.1% | 0.2% |
lOOOO-100000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0.01% |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采购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l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
11.2 收取时间
11.2.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限收讫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二、 无效投标和废标
12.1 无效投标
12.1.1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12.2 废标
1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十三、 纪律和监督
13.1 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13.1.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13.1.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3.1.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3.1.4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3.1.5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3.1.6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13.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3.1.8 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3.1.9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13.2.1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3.2.2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政
府采购活动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3.2.3 供应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13.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13.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13.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13.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四、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近年来国家全面开展水污染治理、长江大保护等生态xx建设,以及常态化水污染治理运维的日益规范,武汉市污泥产量增长迅速,污泥处理处置问题越发凸显。现行《武汉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2012-2020 年)》自实施以来,有力指导了武汉市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的建设,较好地发挥了规划指导作用。但由于城市污泥量的不断增加,且该规划接近终期,《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 年)》即将编制完成,因此亟需启动新一轮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本次规划编制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工作指导思想,按照建设与武汉国家中心城市相匹配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体系目标要求,充分对接上位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武汉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体系,科学合理布局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面提升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为各区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编制、建设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二、规划范围、期限及服务期
1、规划范围:武汉市域范围,总面积为 8569 平方公里,以规划确定的城镇集中建设区为重点。
2、规划期限:2020-2035 年,基准年为 2020 年,近期至 2025 年,远期至 2035 年。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起 12 个月。
三、研究内容
x次规划对象为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管道清淤淤泥、湖渠清淤淤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开展《武汉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2012-2020 年)》的实施评估工作,分析现行规划确定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落实情况。
2、开展现状分析,调查污泥产量、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分析现状污泥处理处置存在的问题。
3、开展案例研究,解读新形势下国家政策对于污泥处理处置方面的要求,对标国内外先进城市经验,对其政策、标准、规划布局、工程措施进行解读,总结出武汉市可借鉴之处。
4、开展污泥量预测,科学合理预测各类污泥产量,同时结合全市国土空间格局,优化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空间布局,明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用地需求。
5、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情况等,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时序,明
确近期建设目标、主要任务、投资匡算等,形成近、远期项目库。
四、编制深度
x次规划重点评估现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确定武汉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目标和指标,科学构建污泥处理处置体系,提出与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相匹配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布局,结合“十四五”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和项目库策划。
五、目标成果
x次规划成果包含规划文本、图册、多媒体演示文件,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最终成果。
六、验收标准
1、符合国家或地方其他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
2、符合其他已批复的上位法、相关法规及要求等。
3、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形成报审稿。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1、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采用总价包干形式。
(2)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
2、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正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20%。规划成果初稿完成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50%。规划报审稿完成后,采购人支付余款。
第四章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一、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高低依次排序。
其中: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其他分值按打分表计算。
二、评标步骤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一)投标文件初审 1、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评审因素详见《符合性审查表》。
(二)澄清有关问题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报价修正(如有)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四)比较与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具体评审因素详见《评分标准》,本项目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候选人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评分由高到低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附表 1: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
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第(一)款的规定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受疫情影响 19 年度审 计财务报告未出的供应商,可以提供 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 | “供应商资格要求” 第(二)款的规定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 “ 中国政府采购” 网站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并打印存档。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 ||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 | 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
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项目政府采购投标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 | ||
3. | 审核结论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若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暂无完整的 2019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提供已有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组建、改制或重组等证明材料
(2)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能入下一项评审。
附表 2:符合性检查表
序 号 | 审核内容 | 供应商 名称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供应商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 |
4.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5.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6.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7. |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起 12 个月。 | |
8. | 供应商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9.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一投标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 招标文件中加黑加★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偏离。
5)对于投标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附表 3:评分标准
评标项 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评审 (10分) | 投标报价 | 1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10% 备注: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12 条规定的,在评审时予 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 ISO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提供 | |||
管理体系认 证(客观分) | 3 | ①上述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②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 |
认证体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每提供一个材料齐全且证书有效的得 1 | |||
分,最高得 3 分,材料不全、证书无效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 |||
企业实力 | 3 | 供应商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得 3 分,具备城乡规划编制乙级 | |
(客观分) | 资质得 1 分,没有得 0 分。(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
商务评审 (35 分) | 类似业绩 (客观分) | 10 | 供应商承担过副省级及以上规模城市污水或污泥专项规划,每个项目得 3 分,满分 6 分; 供应商承担过地级市及以上城市总体规划,每个得 2 分,满分 4 分。 应提供合同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科研实力 (客观分) | 5 | 供应商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得 3 分,承担过省级科研项目的得 2 分,满分 5 分。 | |
供应商近三年(2017 年 1 月至今,下同)获得过行业主管部门或 | |||
行业协会颁发的国家级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个奖项得 2 分,满分 6 | |||
获奖情况 (客观分) | 10 | 分。 供应商近三年污水处理工程或污泥处理工程获得过行业主管部门 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国家级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奖,每个奖项得 2 分, 满分 4 分。 | |
项目负责人 (客观分) | 2 |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证的,得 1 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且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给水排水)或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证的,得 2 分。 | |
项目团队人员配备(客 观分) | 2 | 除项目负责人外,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且为高级工程师的,每人得 1 分,最多得 2 分。 | |
从全市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多年发展情况和未来规划情况,以及国 | |||
家及省市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要求及导向等方面,分析项目开展 | |||
必要性分析 | 8 | 的必要性。 必要性分析完整,对污水系统和政策解读全面、完整的:7-8 分; | |
必要性分析较完整,对污水系统和政策解读较全面的:4-6 分; | |||
必要性分析不完整,对污水系统和政策解读不全面的:1-3 分。 | |||
对近年武汉市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落实情况全面分析,并总结现 | |||
阶段存在的问题;对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8-2035 年)清 | |||
技术评 | 晰解读,确定武汉市未来发展方向和人口分布特征等。 | ||
审 | 规划解读 | 10 | 规划分析清晰准确,较好分析上位规划内容:9-10 分; |
(55 | 规划分析较清晰准确,较好分析上位规划内容:5-8 分; | ||
分) | 规划分析基本准确,包括了上位规划内容:2-4 分; | ||
规划分析不够清晰准确的,1 分。 | |||
结合国内外政策、标准、措施等进行解读,分析总结武汉市可借鉴 | |||
之处。 | |||
案例研究 | 10 | 案例分析准确、规划目标清晰:9-10 分; | |
案例分析较准确、规划目标较清晰:5-8 分; | |||
案例分析基本准确、规划目标不够清晰:2-4 分; |
评标项 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案例分析不够准确,不够清晰的,1 分。 | |||
规划编制思路及大纲 | 12 | 提出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编制思路和编制大纲。 规划思路和大纲完善、清晰、操作性强的:10-12 分; 规划思路和大纲相对完整、比较清晰、有一定操作性的:6-9分; 规划思路和大纲欠完整的、基本可操作的:2-5 分; 规划思路和大纲不完整、不清晰的:1 分。 | |
进度计划及控制 | 5 | 严格按时限要求提交成果,根据基础调研、成果编制和专家评审等关键时间点有序推进,项目进度控制科学,时间节点清晰合理,有具体控制措施:4-5 分; 满足成果提交时限要求,时间节点较为明确,并附有较详细的工作措施:2-3 分; 只承诺满足提交成果时限,时间节点划分较为简单的:1 分。 | |
质量保证 | 5 | 质量保证体系完备周全,并具有针对性应对措施的:4-5 分;后续服务承诺基本完备且有应对措施的:2-3 分; 后续服务承诺不完备且无应对措施的:0 分。 | |
后续服务承诺 | 5 | 后续服务保障体系健全,与采购人日常配合能高效落实的:4-5分; 后续服务承诺基本健全并能基本落实的:2-3 分; 后续服务承诺不健全或不能落实的:0 分。 | |
总分 | 100 |
注:
1、 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则该项不得分,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为新成立的,暂无完整的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应提供已有的相关经营状况证明材料和组建、改制或重组等证明材料。
2、 如供应商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任意一方满足评标标准即可得分。
第五章 服务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格式之内容。)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需方”)与(以下简称“供方”)签订。
供方以总金额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需方提供如下服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
1.本合同供、需双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2.需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供方到期应付的款项,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3.供方保证全部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工期向需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4.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4.1本次政府采购文件;
4.2供方成交的投标文件(副本);
4.3合同书;
4.4合同条款;
4.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4.6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
5.合同范围和条件
x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 6.服务及数量
x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及数量详见采购文件要求及供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 7.付款条件
x合同的付款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8.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供方的投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9.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
x合同中服务的时间及地点在采购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10.合同生效
x合同经供、需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
11.合同的份数
x合同正本一式 份,需方执 份,供方执 份;副本一式 份,需方执 份,
供方执 份,武汉市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壹份备案。
需 方: 供 方:
单位名称(xx): 单位名称(xx):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 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 期: 日 期: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正本或副本
封面:
武 汉 市 政 府 采 购
投标文件
第一册 资格审查文件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一、政府采购信用承诺书
我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坚守公平竞争,并无条件地遵守本次采购活动各项规定。并xxxx如下:如果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给予相关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六)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七)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
(十一)擅自或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在履约合同中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更换品牌、降低配置、技术要求、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却仍按原合同进行虚假验收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二)与采购人串通,对尚未履约完毕的采购项目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的:
(十三)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四)开标后对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再进行质疑的:
(十五)恶意投诉的行为:投诉经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的;
(十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七)财政、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二、资格性审查自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 对应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受疫情影响 19 年度审计财务报告未出 的供应商,可以提供 18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依法交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不少于 1 个月)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6 个月内(不少于 1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和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2. |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 .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 “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并打印存档。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 对应页码 |
3.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 ||
4. |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项目政府采购投标 | 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自拟) |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公章)
年月 日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地址 | |||
企业资质 |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资产总额 |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 ||
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电话: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电话: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电 传 真: | 话: | 邮箱: |
基本账户 | 名 称: | 账号: | |
企业关联情况 | 1:与我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 □有:。 2、与我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 □有:。备注: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 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六、资格审查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投标邀请”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2、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1、1.4.2、1.4.3;
3、供应商认为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还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正本或副本
封面:
武 汉 市 政 府 采 购
投标文件
第二册 商务和技术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符合性检查自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文件响应 情况 | 对应页 码 |
1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供应商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 | ||
4 |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 ||
5 |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6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7 | 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起 12 个月。 | ||
8 | 供应商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9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评标导航表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供应商响应 | 投标文件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为方便评委评标,供应商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投标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一、投标函
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招标采购的投标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 份:
1. 资格审查文件;
2. 商务和技术文件;
3.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和货物(如有)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用 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 供应商接受本招标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编号、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 个日历天。
5.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6. 本项目如由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及最高限价编制服务费,我单位同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及最高限价编制服务费。
7.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
地址 传 真
电话 电子函件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印刷体)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万元) |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职称、注册资格 | 服务期 | 供应商企业类型 |
企业类型: □微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注: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三、报价说明(如果有)
四、商务文件
(一)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函
(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制造商名称)/
(产地)(填写此次投标所供主要货物制造商名称或价值最高的货物制造商名称及生产产地)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证明材料:供应商企业规模、年产值、员工数量及制造商企业规模、年产值、员工数量等数据资料(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备注:供应商非所投货物制造商的,还应当提供货物制造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在评审时不予考虑。
供应商(公章):
日 期:
(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
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日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五)业绩情况一览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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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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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合同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协议书和能反映合同服务范围的条款、表格等)
(六)信誉、奖励证明文件
1、用户评价、信誉等证明文件;
2、企业、人员获奖励情况及证明文件;
3、其他。
(七)商务评审须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及供应商须补充的证明文件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格式自拟)
(八)商务偏离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序 号 | 招标文件条 款项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遵守声明: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
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提出遵守声明。
供应商须在本附件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附件并举出原因,同时,供应商亦须提出
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除本附件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五、技术文件
(一)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2、规划解读;
3、案例研究;
4、规划编制思路及大纲;
5、进度计划及控制;
6、质量保证措施;
7、后续服务承诺。
(二)相关规划图纸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规划图纸的梳理。
(三)项目团队人员构成情况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注册资格 |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工作 | 参与的主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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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
注:表后须附拟投入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证书、上岗证书等证明文件和有关证书复印件,参与的主要项目应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无证明材料的内容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四)拟投入设备、工具情况(如有)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国别/生产企业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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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
5 | ||||||
… |
注: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置的主要设备、工具、材料请对照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的内容详细说明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五)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有)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1)节能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第 页 | 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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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2)环保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第 页 |
1 | ||||||||
2 | ||||||||
3 | …… |
特别说明:供应商应将所投产品中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并按本招标文件第二章第 1.12 条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未填写本表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六)相关承诺
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详尽的服务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
2、保证服务质量的的承诺、措施及处罚细则。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七)其它
x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附: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所属行业及划型标准 |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划型标准: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中小企业 | 如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相关规定,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节能环保 | 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 (市监认证函【2019】513 号)执行。 如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支持,须提供《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网页打印件并作出明显标识。 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政府采购政策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创新产品 |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创新产品首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 [2019]302 号)执行。 如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支持,须提供《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网页打印件并作出明显标识。 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政府采购政策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监狱企业 |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小微企业。 |
促进残疾人就业 |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