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11 月 25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986 号)。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0-147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3 号)同意,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4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0,138,62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8.8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1,999,913.43 元,
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594,538.7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995,405,374.70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986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时与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金额(元) |
专户 1 | 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玉泉支行 | 8110801013302069614 | 0.00 |
序号 |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 专户金额(x) |
xx 0 | xxxxxxx(xx) 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 支行 | 33050161743500002257 | 0.00 |
专户 3 | 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科技支行 | 0000000000000000000 | 996,999,913.43 |
合计 | 996,999,913.43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5,405,374.70 元,与截至 2020 年 11 月 24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导致;公司将根据各专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需求,将专户 3 的募集资金分配至相应专户的相应项目进行使用。
1、公司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 1),并与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BPI-D0316 用于使用 EGFR 抑制剂耐药后产生 T790M 突变的 NSCLC 治疗临床Ⅱ期”、“BPI-D0316 用于 EGFR 阳性的 NSCLC 一线治疗临床Ⅱ/Ⅲ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全资子公司卡南吉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 2),并与公司、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CM082 肾癌治疗临床Ⅱ/Ⅲ期”、“CM082 联合 JS001 用于粘膜黑色素瘤治疗临床Ⅲ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专户 3),并与银行、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储存及分配”、“上市发行费用支付”、“X-396 用于 ALK 阳性 NSCLC 二线治疗临床Ⅱ期”、“X-396 用于 ALK 阳性 NSCLC 一线治疗临床Ⅲ期”、“MIL60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治疗临床Ⅲ期”、“研发设备升级”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通知中信证券,同时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中信证券及专户银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