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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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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粮油”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东凌粮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6-1
目 录
声明及律师工作过程 3
释 义 6
正 文 9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 9
二、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19
四、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21
五、本次重组相关协议 22
六、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 23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员工安置 47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48
九、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53
十、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资格 54
十一、本次重组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情况 56
十二、结论意见 63
声明及律师工作过程
本部分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法律意见书“释义”中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声明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东凌粮油、植之元控股等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文件资料的正本/原件、副本/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东凌粮油、植之元控股等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有关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3、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实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等事 实是否合法、有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而发生在境外的有关事实,本所律 师依据事实发生地国家或地区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 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发表本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东凌粮油部分或全部地在《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东凌粮油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凌粮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律师工作过程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首先向东凌粮油、植之元控股及相关主体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东凌粮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文件清单下发后,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东凌粮油、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调查方法包括:对东凌粮油、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东凌粮油、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及相关主体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及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文件,对需现场调查的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谈话并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
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所有问题,审阅的文件包括:
1、涉及东凌粮油、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植之元控股及相关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章程,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东凌粮油、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植之元控股及相关主体持有的相关证照,包括: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事相关经营的许可证书等;
3、涉及东凌粮油、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植之元控股及相关主体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文件;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协议文件;
5、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批准与授权文件;
6、涉及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的主要财产的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明等;
7、涉及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环保等文件;
8、涉及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相关文件,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法院函证的回执等;
9、xxx·xxx律师行出具的《东凌香港法律意见书》;
10、《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11、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在根据相关事实情况确认东凌粮油已经符合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质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法律意见书,同时制作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工作底稿留存于本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 指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 |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东凌粮油向植之元控股出售其持有的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和东凌销售 100%股权,植之元控股向东凌 粮油支付货币对价 |
东凌粮油/上市公司 /公司 | 指 |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0893 |
广州冷机 | 指 | 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系东凌粮油前身 |
东凌实业 | 指 | 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原名为广州东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植之元控股 | 指 | 广州植之元控股有限公司 |
植之元实业 | 指 | 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
东凌销售 | 指 | 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 |
东凌特油 | 指 | 广州东凌特种油脂有限公司 |
东凌香港 | 指 | 东凌粮油(香港)有限公司,Dongling Grain (HK) Co., Limited |
标的资产 | 指 | 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和东凌销售 100%股权 |
《重大资产出售协 议》 | 指 | 东凌粮油与植之元控股于 2015 年 10 月 16 日签署 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
《重大资产出售协 议之补充协议(一)》 | 指 | 东凌粮油与植之元控股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签署 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
《重大资产出售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 | 指 | 东凌粮油与植之元控股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签署 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交易基准日/审计基 准日/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5 年 9 月 30 日 |
交割日 | 指 | 东凌粮油将标的资产过户至植之元控股名下之日 |
广发证券 | 指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
问 | ||
中广信评估 | 指 |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本次交易标的资 产的评估机构 |
正中珠江会计师 | 指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本次 交易的审计机构 |
xxx·xxx律师 行 | 指 | xxx·xxx律师行,一家具有香港法律执业资 质的律师行 |
《重组报告书》 | 指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正式签署的《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 |
《东凌粮油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正中珠江会计师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广会专字[2015]G15040480029 号《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及 2015 年 1-9 月备考合并审阅报 告》 |
《植之元实业审计报告》 | 指 | 正中珠江会计师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广会专字[2015]G15040480030 号《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 1-9 月审 计报告》 |
《东凌销售审计报告》 | 指 | 正中珠江会计师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广会 专字[2015]G15040480041 号《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 2014 年、2015 年 1-9 月审计报告》 |
《植之元实业评估报告》 | 指 | 中广信评估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2015]第 517 号《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项目评估报告书》 |
《东凌销售评估报 告》 | 指 | 中广信评估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出具的中广信评 报字[2015]第 406 号《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
拟转让全资子公司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宜涉及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评估报告书》 | ||
《东凌香港法律意 见书》 | 指 | xxx·xxx律师行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出具 的关于东凌粮油(香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香港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工商局 | 指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正 文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与植之元控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东凌粮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交易对方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植之元控股。
(二)标的资产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和东凌销售 100%股权。
(三)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及评估基准日,根据中广信评估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2015]第 517 号《植之元实业评估报告》和中广信评报字[2015]第 406 号《东凌销售评估报告》,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722,829,184.87 元, 东凌销售 100% 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12,743,127.61 元。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722,829,184.87 元,东凌销售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12,743,127.61 元。
(四)支付方式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对价由植之元控股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标的资产交割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 6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植之元控股双方应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上市公司、植之元控股双方应在交割完成后就标的资产交割事宜签署资产交割协议或确认书,签署之日为交割日。
在交割日前,标的资产的风险由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应对标的资产的毁损或者灭失承担责任;在交割日后,该等资产的风险转由植之元控股承担。
(六)对价支付期限
1、于《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生效后标的资产交割日(含当日)前,植之元
控股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 51%。
2、自交割日起满 9 个月前,植之元控股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 25%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标的资产交割日次日起算。
3、自交割日起满 12 个月前,植之元控股向上市公司支付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 24%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标的资产交割日次日起算。
4、上述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的支付以银行转账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七)债权债务处理
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及其子公司现有债权债务关系保持不变,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问题。
(八)人员xx
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及其子公司现有职工将维持与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事宜。
(九)期间损益安排
自交易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由植之元控股全部享有或承担。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查阅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信息: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粮油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 | 东凌粮油 |
股票代码 | 000893 |
上市地点 | 深交所 |
成立日期 | 1998 年 10 月 27 日 |
注册资本 | 76,290.3272 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 0 x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440101000037832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食用植物油加工;散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其他农产品仓储;饲料批发;谷物、豆及薯类批发;收购农副产品;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油料作物批发;技术进出口;谷物副产品批发。 |
2、东凌粮油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设立
1998 年 4 月 10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穗府函[1998]61 号《关于设立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问题的批复》,同意万宝冷机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主要从事冰箱压缩机生产业务的全部经营性资产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广州冷机
(即东凌粮油前身)。
1998 年 10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发字[1998]256 号《关于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和证监发字[1998]257 号《关于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筹)A 股发行方案的批复》,同意广州冷机(筹)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700 万股(含公司职工股 570 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股票发行结束后,广州冷机(筹)可以向选定的深交所提出上市申请。
1998 年 10 月 20 日,羊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98)羊验字第 3827 号《验资
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1998 年 10 月 20 日止,广州冷机(筹)已收到各股东
投入的资本合计 501,891,957.97 元,其中:发起人投入的资本为 252,894,843.46
元,社会公众及公司职工股东投入的资本为 248,997,114.51 元。各股东投入的
资本包括股本 222,000,000.00 元,资本公积 279,891,957.97 元,业已扣除承销
手续费 809,765.49 元和发行费用 7,263,120.00 元。
1998 年 10 月 26 日,广州冷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决定成立广州冷机。
广州冷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国家法人股 | 165,000,000 | 74.32 |
2 | 社会公众股 | 51,300,000 | 23.11 |
3 | 内部职工股 | 5,700,000 | 2.57 |
合计 | 222,000,000 | 100.00 |
(2)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1)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
2006 年 8 月 1 日,广州冷机收到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粤国资函[2006]312 号《关于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广州冷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06 年 8 月 3 日至 2006 年 8 月 7 日,广州冷机召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
于 2006 年 8 月 7 日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同意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流通股执
行 3.1 股股份的对价安排,以换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权,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
所获广州冷机 2005 年全部现金红利作为对价安排执行给流通股股东,即流通股
股东每 10 股获送 0.594578 元的对价安排。
上述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广州冷机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47,346,244 | 66.37 | |
1 | 国家持股 | 57,985,516 | 26.12 |
2 | 社会法人持股 | 89,344,484 | 40.24 |
3 | 高管股份 | 16,244 | 0.01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4,653,756 | 33.63 | |
4 | 人民币普通股 | 74,653,756 | 33.63 |
合计 | 222,000,000 | 100.00 |
2)2009 年,重大资产重组
2008 年 10 月 21 日,广州冷机与东凌实业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广州冷机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与东凌实业持有的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进行置换。
2008 年 12 月 2 日,广州冷机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广州东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置换的议案》,同意上述资产置换事项。
2009 年 9 月 24 日,广州冷机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72 号《关于核准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广州冷机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9 年 12 月 10 日,广州冷机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
2009 年 12 月 22 日,广州冷机名称变更为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次日,广州冷机股票简称变更为“东凌粮油”。
3)201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1 年 10 月 17 日,东凌粮油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2012 年 4 月 27 日,东凌粮油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同意东凌粮油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4,478 万股(含 4,478 万股)。
2012 年 9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12]1264 号《关于核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凌粮油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4,478 万股新股。
2013 年 3 月 15 日,东凌粮油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报价。
2013 年 3 月 18 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广会所验字
[2013]第 12005760059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3 年 3 月 18 日止,
东凌粮油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591,99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23,767,57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68,224,030.00 元,其中新增股本
44,780,000.00 元,股本溢价 523,444,030.00 元。所有增加出资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东凌粮油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6,165,062 | 17.30 | |
1 |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44,780,000 | 16.78 |
2 | 高管股份 | 1,385,062 | 0.52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20,614,938 | 82.70 | |
3 | 人民币普通股 | 220,614,938 | 82.70 |
合计 | 266,780,000 | 100.00 |
4)2013 年,实施股权激励
2013 年 5 月 29 日,东凌粮油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2013 年 8 月 6 日,东凌粮油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3 年 8 月 29 日,东凌粮油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议案》、《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向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份限制性股票和 635 万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为 13.068 元/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4.268 元/股,授予日
/授权日为 2013 年 8 月 29 日。
2013 年 11 月 12 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广会所验字
[2013]第 13004550023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3 年 11 月 11 日止,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57,847,187 | 21.28 | |
1 |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44,780,000 | 16.48 |
2 | 境内自然人持股 | 800,000 | 0.29 |
3 | 高管股份 | 12,267,187 | 4.51 |
东凌粮油已收到侯勋田等9 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 万元。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实施完成后,东凌粮油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13,932,813 | 78.72 | |
4 | 人民币普通股 | 213,932,813 | 78.72 |
合计 | 271,780,000 | 100.00 |
5)2014 年,资本公积转增
2014 年 4 月 25 日,东凌粮油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7,178 万股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
计转增 13,589 万股,转增后总股本将增加至 40,767 万股。
上述资本公积转增实施完成后,东凌粮油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9,843,930 | 4.87 | |
1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7,500,000 | 1.84 |
2 | 高管股份 | 12,343,930 | 3.03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87,826,070 | 95.13 | |
3 | 人民币普通股 | 387,826,070 | 95.13 |
合计 | 407,670,000 | 100.00 |
6)2015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
2015 年 2 月 5 日,东凌粮油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同意按照《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股票期权行权事宜,本次共 31 名激励对象实际申请行权的股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7,339,155 | 4.24 | |
1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6,000,000 | 1.47 |
2 | 高管股份 | 11,339,155 | 2.77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90,330,845 | 95.77 |
票期权数量为 178.50 万份,本次行权后,东凌粮油股本变更为 40,945.50 万股。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事项实施完成后,东凌粮油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3 | 人民币普通股 | 390,330,845 | 95.77 |
合计 | 409,455,000 | 100.00 |
7)201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5 年 7 月 20 日,东凌粮油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32 号),核准东凌粮油向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发行 144,913,793 股股份、向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60,086,206 股股份、向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56,551,724 股股份、向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 28,275,862 股股份、
向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19,439,655 股股份、向天津赛
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 19,439,655 股股份、向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 7,068,965 股股份、向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7,068,965 股股份、
向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发行 7,068,965 股股份、向庆丰农业生产
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3,534,482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东凌粮油非公
开发行不超过 117,775,632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粮油已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东凌粮油尚可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序号 | 股份类别 | 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70,058,071 | 48.51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92,845,201 | 51.49 | |
合计 | 762,903,272 | 100.00 |
上述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完成后,东凌粮油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粮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主体资格。
3、东凌粮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粮油与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100%
广州凌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赖宁昌
97.92%
广州汇善投资有限公司
2.08%
87.95%
东凌实业
21.49%
东凌粮油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名称 | 广州东凌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83 号 511 自编之二房(仅限办公用途) |
法定代表人 | 赖宁昌 |
注册资本 | 22,175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0013947 |
成立日期 | 2000 年 12 月 5 日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液压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实业持有东凌粮油 163,981,654 股股份,占东凌粮油股本总数的 21.49%,为东凌粮油的控股股东(相对控股)。东凌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商品除外)。 |
2)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粮油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赖宁昌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 | 44092319690921**** |
住所 | 广州市东山区麓湖路****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东山区麓湖路****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取得加拿大、香港居留权 |
名称 | 广州植之元控股有限公司 |
住所 | 广州市南沙区云山诗意人家丰泽东路 106 号(自编 1 号楼)1301 房自编 1301-A579 室(仅限办公用途) |
法定代表人 | 赖宁昌 |
注册资本 | 2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91440101MA59A8XX0M |
成立日期 | 2015 年 09 月 29 日 |
经营范围 |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食用植物油加工;粮油零售。 |
经本所律师核查植之元控股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植之元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植之元控股的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植之元控股于2015
年 9 月 29 日刚刚注册成立,系东凌粮油控股股东东凌实业的全资子公司,东凌实业持有其 100%股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控股的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
根据植之元控股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植之元控股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亦没有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控股系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重组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东凌粮油本次重组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和东凌销售 100%股权,植之元控股同意以现金方式受让,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本次重组完成后,东凌粮油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不因此发生变动,其股本总额和股份分布仍符合《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不会导致东凌粮油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东凌粮油本次重组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及评估基准日,根据中广信评估出具的中广信评报字[2015]第 517 号《植之元实业评估报告》和中广信评报字[2015]第 406 号《东凌销售评估报告》,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722,829,184.87 元, 东凌销售 100% 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12,743,127.61 元。经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722,829,184.87 元,东凌销售1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12,743,127.61 元。东凌粮油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标的资产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价格,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鉴于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东凌粮油董事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审议并履行了合法程序,关联董事依
法回避了表决。
基于上述,本次重组拟出售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本次重组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植之元实业100%股权和东凌销售100%股权。根据东凌粮油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合法拥有本次重组涉及的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股权,且权属清晰,未设定质押或有其他权利受限制,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本次重组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的债权债务不因本次重组而发生变更,故本次重组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重组拟出售的资产主要为大豆加工业务的相关资产;本次重组完成后,东凌粮油主营业务将变更为谷物贸易、国际船务及物流、钾盐的开采、生产及销售等三大板块;本次交易旨在通过资产出售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战略转型,改善公司现有经营状况,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为公司今后的做大做强奠定基础,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前,东凌粮油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东凌粮油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根据东凌粮油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已经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组织机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治理制度。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东凌粮油仍将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东凌粮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重组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重组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取得以下批准或授权: 1、东凌粮油的内部批准
(1)2015 年 10 月 16 日,东凌粮油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广州植之元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5 年 10 月 22 日,东凌粮油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广州植之元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5 年 11 月 16 日,东凌粮油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广州植之元控股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公司与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本次重组交易对方的内部批准
2015 年 10 月 16 日,植之元控股的唯一股东东凌实业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植之元控股以现金方式受让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和东凌销售 100%股权。
本次重组尚需东凌粮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尚待取得的批准及授权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经履行了截至目前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五、本次重组相关协议
2015 年 10 月 16 日,东凌粮油与植之元控股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标的资产及作价、交易对价的支付、标的资产的交割、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协议生效条件等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约定。
2015 年 10 月 22 日,东凌粮油与植之元控股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了补充约定。
2015 年 11 月 16 日,东凌粮油与植之元控股签署《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根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了再次补充确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组交易双方均具有签订上述协议的主体资格;上述协议均已经双方有效签署,合法、有效,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即对协 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资产为植之元实业100%股权和东凌销售的 100%股权。
名称 | 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万环西路新安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于龙 |
注册资本 | 78,770.79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3 年 11 月 20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5558119X6 |
经营范围 | 食用植物油加工;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加工;豆制品制造;豆制品零售;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理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饲料零售;饲料添加剂零售;饲料批发;饲料添加剂批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其他农产品仓储;商品零 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
经本所律师核查植之元实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2、历史沿革
(1)设立
植之元实业系由广州植之元油脂有限公司和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11 月共同出资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其中广州植之元油脂有
限公司认缴 4,500 万元,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认缴 500 万元。
2003 年 11 月 20 日,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粤
诚验字[2003]110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03 年 11 月 19 日止,植之元实业(筹)
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3 年 11 月 20 日,植之元实业取得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核发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注册成立。
植之元实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广州植之元油脂有限公司 | 4,500.00 | 90.00 |
2 | 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 | 10.00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2)2005 年 2 月,第一次增资
2005 年 2 月 28 日,植之元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1 亿元,新增注册资本 5,000 万元由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认缴。
2005 年 3 月 8 日,广州衡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穗衡
验字[2005]1010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05 年 3 月 7 日止,植之元实业已收到
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上述增资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 | 5,500.00 | 55.00 |
2 | 广州植之元油脂有限公司 | 4,500.00 | 45.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3)2007 年 1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11 月 20 日,植之元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广州植之元油脂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5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35%)转让给东凌集团有限公司(系由广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更名而来),转让金额为 3,500 万元;将其持有的 1,0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10%)转让给侯勋田,转让金额为 1,000 万元。同日,广州植之元油脂有限公司分别与东凌集团有限公司、侯勋田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上述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集团有限公司 | 9,000.00 | 90.00 |
2 | 侯勋田 | 1,000.00 | 1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4)2008 年 5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5 月 5 日,植之元实业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侯勋田将其持有的 1,0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10%)转让给东凌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为 1,000 万元。
2008 年 5 月 6 日,侯勋田与东凌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上述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5)2008 年 5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8 年5 月20 日,植之元实业的唯一股东东凌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其持有的 10,000 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100%)全部转让给东凌实业,转让金额为 226,371,287.36 元。
2008 年 5 月 21 日,东凌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凌实业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上述股权转让事宜。
上述股权转让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实业 | 10,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6)2009 年 9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08 年 10 月 21 日,广州冷机与东凌实业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广州冷机以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与负债与东凌实业
持有的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进行置换。
2009 年 9 月 24 日,广州冷机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72 号《关于核准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批复》,广州冷机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述资产置换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广州冷机 | 10,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注:2009 年 12 月 22 日,广州冷机名称变更为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7)2013 年 8 月,第二次增资
2013 年 8 月 27 日,东凌粮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植之元实业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为 19,620 万元,由东凌粮油增加出资 9,620 万元。
2013 年 8 月 29 日,正中珠江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广会所验字(2013)
第 13004340019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13 年 8 月 28 日止,植之元实业已收到
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9,620 万元,为货币出资。
上述增资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粮油 | 19,620.00 | 100.00 |
合计 | 19,620.00 | 100.00 |
(8)2015 年 6 月,第三次增资
2015 年 6 月 8 日,东凌粮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植之元实业注册资本由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粮油 | 39,620.00 | 100.00 |
合计 | 39,620.00 | 100.00 |
19,620 万元变更为 39,620 万元,由东凌粮油增加出资 20,000 万元。上述增资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9)2015 年 9 月,第四次增资
2015 年 9 月 6 日,东凌粮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植之元实业注册资本由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粮油 | 78,770.79 | 100.00 |
合计 | 78,770.79 | 100.00 |
39,620 万元变更为 78,770.79 万元,由东凌粮油以实物出资 39,150.79 万元。上述增资实施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植之元实业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东凌粮油合法持有植之元实业 100%的股权。
名称 | 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 3 号自编 5 栋 305 房(仅限办公用途) |
法定代表人 | 邹业升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4 年 01 月 27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88060111W |
经营范围 | 油料作物批发;谷物副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销售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销售的基本情况如下:
2、历史沿革
(1)设立
东凌销售系由东凌粮油于 2014 年 1 月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
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全部由东凌粮油认缴。
2014 年1 月27 日,东凌销售取得广州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注册成立。
东凌销售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粮油 | 1,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2)2015 年 10 月,增资
2015 年 9 月 6 日,东凌粮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东凌销售注册资本由 1,000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粮油 | 5,000.00 | 100.00 |
合计 | 5,000.00 | 100.00 |
万元变更为 5,000 万元,由东凌粮油以货币出资 4,000 万元。上述增资实施完成后,东凌销售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东凌粮油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东凌销售的工商登记资料,东凌销售成立时,东凌粮油并未足额缴纳首期出资,违反了当时生效的《公司法》关于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但是,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于 2013 年
12 月 28 日颁布,其中对《公司法》的修改取消了上述首期出资的规定,并且于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截至目前东凌粮油已经完成其对东凌销售的全部出资义务,因此,上述出资瑕疵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除上述出资瑕疵外,东凌销售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粮油合法持有东凌销售 100%的股权。
(1)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特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特油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广州东凌特种油脂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住所 |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 3 号自编 19 栋 |
法定代表人 | 戴松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4 年 04 月 08 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09397062X3 |
经营范围 | 饲料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鱼油提取及制品制造;食品添加剂制造;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预包装食品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粮油零售;技术进出口;饲料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食品添加剂批发;饲料零售;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食品添加剂零售;佣金代理;贸易代理。 |
(2)历史沿革 1)设立
东凌特油系由东凌粮油于 2014 年 4 月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注
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全部由东凌粮油认缴。
2014 年 4 月 8 日,东凌特油取得广州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式注册成立。
东凌特油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东凌粮油 | 10,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2)股权转让
2015 年 9 月 14 日,东凌粮油与植之元实业签署《广州东凌特种油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东凌特油 100%股权(对应出资额为 10,000 万元)按照 97,737,532.50 元的价格转让给植之元实业。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2015 年 9 月 15 日,东凌粮油作出股东决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东凌特油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1 | 植之元实业 | 10,000.00 | 100.00 |
合计 | 10,000.00 | 100.00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东凌特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实业合法持有东凌特油 100%的股权。
2、东凌香港
根据张永贤·李黄林律师行出具的《东凌香港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植之元实业持有东凌香港 100%股权,为东凌香港的唯一股东。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东凌粮油(香港)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Dongling Grain (HK) Co., Limited |
注册编号 | 1342829 |
注册办事处地址 |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 288 號英皇集團中心 19 樓 1905-1907 室 |
董事 | 赖宁昌、侯勋田 |
已发行股本 | 49,700,000 美元,分为 49,700,000 股 |
成立日期 | 2009 年 6 月 3 日 |
(2)设立及历史沿革 1)设立
根据张永贤·李黄林律师行出具的《东凌香港法律意见书》,东凌香港系由植之元实业于 2009 年 6 月 3 日在香港设立。东凌香港成立时的已发行股本为
9,900,000 美元,分作 9,900,000 股,股份登记人植之元实业,登记股数为
9,900,000 股。
东凌香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 股东 | 已发行股本(美元) | 分作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植之元实业 | 9,900,000 | 9,900,000 | 100.00 |
合计 | 9,900,000 | 9,900,000 | 100.00 |
2)2009 年 11 月,第一次增资
于 2009 年 11 月 4 日,东凌香港增加股本 9,900,000 美元(分作 9,900,000
股,每股面值 1 美元),在增加股本后,东凌香港法定股本为 19,800,000 美元。
于东凌香港增加股本同日,东凌香港分配每股面值 1 美元的 9,900,000 股予植之元实业。
序号 | 股东 | 已发行股本(美元) | 分作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植之元实业 | 19,800,000 | 19,800,000 | 100.00 |
合计 | 19,800,000 | 19,800,000 | 100.00 |
在上述股份分配完成后,东凌香港已发行股本为 19,800,000 美元,东凌香港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2012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东凌香港增加股本 30,200,000 美元(分作 30,200,000
股,每股面值 1 美元),在增加股本后,东凌香港法定股本为 50,000,000 美元。
于东凌香港增加股本同日,东凌香港分配每股面值 1 美元的 15,900,000 股予植之元实业。
序号 | 股东 | 已发行股本(美元) | 分作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植之元实业 | 35,700,000 | 35,700,000 | 100.00 |
合计 | 35,700,000 | 35,700,000 | 100.00 |
在上述股份分配完成后,东凌香港已发行股本为 35,700,000 美元,东凌香港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4)2014 年 3 月,第二次增资
于 2014 年 3 月 1 日,东凌香港分配每股面值 1 美元的 14,000,000 股予植之元实业。
序号 | 股东 | 已发行股本(美元) | 分作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1 | 植之元实业 | 49,700,000 | 49,700,000 | 100.00 |
合计 | 49,700,000 | 49,700,000 | 100.00 |
在上述股份分配完成后,东凌香港已发行股本为 49,700,000 美元,东凌香港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张永贤·李黄林律师行出具的《东凌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该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香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四)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的主要财产 1、植之元实业的资产概况
资产 | 2015-09-30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2,499,438,112.63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 | 21,952,941.81 |
应收票据 | - |
应收账款 | 6,646,696.64 |
预付款项 | 86,119,150.09 |
应收利息 | 46,304,595.61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203,703,950.41 |
存货 | 636,509,294.52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426,595,691.16 |
流动资产合计 | 3,927,270,432.87 |
非流动资产: | - |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 1,137,068,630.38 |
在建工程 | 108,799,304.70 |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出具的《植之元实业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30日,植之元实业的资产概况(合并口径)如下(单位:元):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无形资产 | 60,654,154.48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摊待摊费用 | 2,337,972.23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107,233.26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3,331,330.0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315,298,625.05 |
资产总计 | 5,242,569,057.92 |
资产 | 2015-09-30 |
流动资产: | - |
货币资金 | 4,628,860.11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应收票据 | - |
应收账款 | 9,068,143.79 |
预付款项 | 1,280.00 |
应收利息 | - |
应收股利 | - |
其他应收款 | 140,766.86 |
存货 | 17,352,625.24 |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 - |
其他流动资产 | 4,809,178.49 |
流动资产合计 | 36,000,854.49 |
根据正中珠江会计师出具的《东凌销售审计报告》,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东凌销售的资产概况如下(单位:元):
非流动资产: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长期应收款 | - |
长期股权投资 | - |
投资性房地产 | - |
固定资产 | - |
在建工程 | - |
工程物资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生产性生物资产 | - |
无形资产 | - |
开发支出 | - |
商誉 | - |
长摊待摊费用 | 113,993.71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113,993.71 |
资产总计 | 36,114,848.20 |
序号 | 权利人 | 座落 | 使用权面积 (M2) | 土地使用权证号 | 地类 (用途) | 使用权类 型 | 终止日期 |
1 | 植 之 元 实 业 | 南 沙 区 万 顷 沙 镇 红 安路 3 号 | 405,379.90 | 粤房地证字第 C5962922 号 | 工业用地 | 出让 | 2055-01-05 |
根据东凌粮油提供的相关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实业拥有以下土地使用权:
注:根据东凌粮油提供的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相关文件,上述表中土地使用权与其上对应的房产已一同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 C1345708 号”。
序 号 | 权 利人 |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 房屋座落 | 建筑面积(M2) |
1 | 植之 元实业 | 粤房地证字第 C5962922 号 | 南沙区万顷沙镇红安路 3 号 | 45,671.5214 |
根据东凌粮油提供的相关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实业拥有如下房屋所有权:
注:根据东凌粮油提供的抵押合同、他项权证等相关文件,上述表中房产与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一同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证字第 C1345708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提供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商标注册证书等相关文件, 2015 年 9 月 29 日,东凌粮油与植之元实业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书》,约定东凌
序号 | 注册号 | 商标名称 | 核定使用商品 | 注册有效期限 |
1 | 9923959 | 第 1 类 | 2013-07-07 至 2023-07-06 | |
2 | 9924011 | 第 5 类 | 2013-07-07 至 2023-07-06 | |
3 | 9924076 | 第 29 类 | 2012-11-07 至 2022-11-06 | |
4 | 9924126 | 第 30 类 | 2012-12-21 至 2022-12-20 | |
5 | 9936104 | 第 31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6 | 9936167 | 第 32 类 | 2013-04-21 至 2023-04-20 |
粮油将其拥有的 93 件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植之元实业,并已申请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东凌粮油转让给植之元实业的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7 | 9936204 | 第 33 类 | 2013-02-21 至 2023-02-20 | |
8 | 9936274 | 第 40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9 | 9940480 | 第 44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10 | 9923974 | 第 1 类 | 2013-07-07 至 2023-07-06 | |
11 | 9924035 | 第 5 类 | 2013-07-07 至 2023-07-06 | |
12 | 9924089 | 第 29 类 | 2013-07-07 至 2023-07-06 | |
13 | 9936048 | 第 30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14 | 9936120 | 第 31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15 | 9936186 | 第 32 类 | 2013-02-21 至 2023-02-20 | |
16 | 9940443 | 第 40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17 | 9940494 | 第 44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18 | 9940568 | 第 1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19 | 9940611 | 第 5 类 | 2013-02-28 至 2023-02-27 | |
20 | 9940485 | 第 29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21 | 9940555 | 第 30 类 | 2012-11-21 至 2022-11-20 |
22 | 9945885 | 第 31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23 | 9945908 | 第 32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24 | 9945960 | 第 33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25 | 9946123 | 第 44 类 | 2012-11-14 至 2022-11-13 | |
26 | 10217926 | 第 1 类 | 2013-02-28 至 2023-02-27 | |
27 | 10218061 | 第 29 类 | 2013-01-21 至 2023-01-20 | |
28 | 10218265 | 第 30 类 | 2013-01-21 至 2023-01-20 | |
29 | 10222857 | 第 31 类 | 2013-02-28 至 2023-02-27 | |
30 | 10222890 | 第 40 类 | 2013-01-28 至 2023-01-27 | |
31 | 10217912 | 第 1 类 | 2013-01-21 至 2023-01-20 | |
32 | 10218256 | 第 30 类 | 2013-03-14 至 2023-03-13 | |
33 | 10222812 | 第 31 类 | 2013-01-21 至 2023-01-20 | |
34 | 10222879 | 第 40 类 | 2013-01-28 至 2023-01-27 | |
35 | 10217936 | 第 1 类 | 2013-02-07 至 2023-02-06 | |
36 | 10218216 | 第 29 类 | 2013-01-21 至 2023-01-20 |
37 | 10222584 | 第 30 类 | 2013-03-14 至 2023-03-13 | |
38 | 10222911 | 第 40 类 | 2013-01-28 至 2023-01-27 | |
39 | 10217946 | 第 1 类 | 2013-01-21 至 2023-01-20 | |
40 | 10217987 | 第 29 类 | 2014-07-07 至 2024-07-06 | |
41 | 10218225 | 第 29 类 | 2013-01-21 至 2023-01-20 | |
42 | 10222644 | 第 30 类 | 2013-01-28 至 2023-01-27 | |
43 | 10222823 | 第 31 类 | 2013-01-21 至 2023-01-20 | |
44 | 10229548 | 第 40 类 | 2013-01-28 至 2023-01-27 | |
45 | 12804046 | 第 1 类 | 2014-12-07 至 2024-12-06 | |
46 | 12804131 | 第 5 类 | 2014-12-14 至 2024-12-13 | |
47 | 12804344 | 第 29 类 | 2014-10-28 至 2024-10-27 | |
48 | 12804698 | 第 30 类 | 2014-12-07 至 2024-12-06 | |
49 | 12804765 | 第 31 类 | 2014-11-14 至 2024-11-13 | |
50 | 12804865 | 第 32 类 | 2014-11-14 至 2024-11-13 |
51 | 12805010 | 第 33 类 | 2014-11-14 至 2024-11-13 | |
52 | 12805327 | 第 35 类 | 2014-12-21 至 2024-12-20 | |
53 | 12810040 | 第 40 类 | 2014-10-28 至 2024-10-27 | |
54 | 12810554 | 第 44 类 | 2015-01-21 至 2025-01-20 | |
55 | 12817237 | 第 1 类 | 2015-01-07 至 2025-01-06 | |
56 | 12817322 | 第 5 类 | 2015-01-07 至 2025-01-06 | |
57 | 12817389 | 第 29 类 | 2015-01-21 至 2025-01-20 | |
58 | 12817440 | 第 30 类 | 2014-12-21 至 2024-12-20 | |
59 | 12817482 | 第 31 类 | 2014-12-21 至 2024-12-20 | |
60 | 12817534 | 第 32 类 | 2014-12-21 至 2024-12-20 | |
61 | 12817689 | 第 33 类 | 2014-11-07 至 2024-11-06 | |
62 | 12817862 | 第 35 类 | 2014-12-14 至 2024-12-13 | |
63 | 12818069 | 第 40 类 | 2014-12-14 至 2024-12-13 | |
64 | 12818117 | 第 44 类 | 2014-12-14 至 2024-12-13 |
65 | 12818997 | 第 1 类 | 2014-12-14 至 2024-12-13 | |
66 | 12819055 | 第 5 类 | 2014-12-14 至 2024-12-13 | |
67 | 12819106 | 第 29 类 | 2014-12-21 至 2024-12-20 | |
68 | 12819167 | 第 30 类 | 2015-01-28 至 2025-01-27 | |
69 | 12819193 | 第 31 类 | 2014-12-28 至 2024-12-27 | |
70 | 12819232 | 第 32 类 | 2014-12-28 至 2024-12-27 | |
71 | 12819272 | 第 33 类 | 2014-10-28 至 2024-10-27 | |
72 | 12819405 | 第 35 类 | 2014-12-14 至 2024-12-13 | |
73 | 12819466 | 第 40 类 | 2014-10-28 至 2024-10-27 | |
74 | 12819534 | 第 44 类 | 2014-10-28 至 2024-10-27 | |
75 | 12819607 | 第 29 类 | 2015-03-28 至 2025-03-27 | |
76 | 12819766 | 第 44 类 | 2015-03-28 至 2025-03-27 | |
77 | 13501402 | 第 29 类 | 2015-02-28 至 2025-02-27 | |
78 | 13501890 | 第 29 类 | 2015-01-21 至 2025-01-20 |
79 | 13663036 | 第 29 类 | 2015-03-14 至 2025-03-13 | |
80 | 14078294 | 第 1 类 | 2015-05-07 至 2025-05-06 | |
81 | 14078337 | 第 29 类 | 2015-04-21 至 2025-04-20 | |
82 | 14078387 | 第 30 类 | 2015-04-28 至 2025-04-27 | |
83 | 14078414 | 第 31 类 | 2015-05-07 至 2025-05-06 | |
84 | 14078916 | 第 40 类 | 2015-04-14 至 2025-04-13 | |
85 | 14426296 | 第 1 类 | 2015-06-07 至 2025-06-06 | |
86 | 14426413 | 第 29 类 | 2015-07-28 至 2025-07-27 | |
87 | 14426500 | 第 40 类 | 2015-05-28 至 2025-05-27 | |
88 | 14426544 | 第 31 类 | 2015-05-28 至 2025-05-27 | |
89 | 14426572 | 第 32 类 | 2015-05-28 至 2025-05-27 | |
90 | 14426652 | 第 35 类 | 2015-05-28 至 2025-05-27 | |
91 | 14427358 | 第 30 类 | 2015-05-28 至 2025-05-27 | |
92 | 6827670 | 第 29 类 | 2010-03-28 至 2020-03-27 | |
93 | 6827671 | 第 31 类 | 2010-03-28 至 2020-03-27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提供的专利转让协议书、专利证书等相关文件, 2015 年 9 月 29 日,东凌粮油与植之元实业签署《专利转让协议书》,约定东凌
序 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申请号 | 专利 类型 | 专利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1 | 瓶子 | ZL201430041396.5 | 外观 设计 | 2014-03-05 | 2014-09-03 |
2 | 一种油脂加工用锅 炉吹灰器 | ZL201420164783.2 | 实用 新型 | 2014-04-08 | 2014-08-20 |
3 | 一种油渣刮板的传 动结构 | ZL201420164834.1 | 实用 新型 | 2014-04-08 | 2014-08-20 |
4 | 一种油脂预处理软 化锅齿轮传动结构 | ZL201420165772.6 | 实用 新型 | 2014-04-08 | 2014-08-20 |
5 | 用于油脂加工生产 线的吊装兜包自动脱钩装置 | ZL201420449263.6 | 实用新型 | 2014-08-11 | 2014-12-17 |
6 | 一种酶法脱胶反应 罐 | ZL201520084860.8 | 实用 新型 | 2015-02-06 | 2015-08-19 |
7 | 一种拖链式油脂浸 出器 | ZL201520267840.4 | 实用 新型 | 2015-04-29 | 2015-09-23 |
8 | 一种食用油脱色油 泵的泵体结构 | ZL201520267779.3 | 实用 新型 | 2015-04-29 | 2015-09-30 |
9 | 一种富含n-3 脂肪酸的调和油及其制备 方法 | CN201410161480 | 发明 | 2014-04-21 | 尚未授权 |
10 | 一种高活性发酵豆 粕的生产方法 | CN201410161459 | 发明 | 2014-04-21 | 尚未授权 |
粮油将其拥有的已获授权专利 7 件和 3 件在申请专利(其中 1 件目前已获得授权)无偿转让给植之元实业,并已申请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东凌粮油转让给植之元实业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 权 | 专利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 类 | 使用权人 | 使用状态 | 授权公告日 | 使用期限 |
根据东凌粮油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相关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油脂拥有以下专利使用权:
人 | 型 | |||||||
1 | 华南理工大 学 | ZL201110289 300.2 | 一种改良的植物油酶法脱胶方法 | 发明 | 植之元实业 | 独占许可 | 2012-09-05 | 2012-09-25 至 2018-09-24 |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说明,植之元实业主要从事大豆油脂加工与销售,主要产品为大豆油(包括四级豆油和一级豆油)、豆粕(包括普通豆粕和高蛋白豆粕),以及大豆浓缩磷脂等。
根据东凌销售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说明,东凌销售主要从事粮油销售。 2、业务资质
序号 | 主体名 称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核发单位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或有效期至 |
1 | 植之元实 业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QS44010201 3422 |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 2016-05-07 |
2 | 植之元实 业 |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 4401002010 05131 | 广州市人民政府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专用章 | 废气、废水 | 2011-01-01 至 2015-12-31 |
3 | 植之元实 业 | 饲料生产许可证 | 粤 饲 证 ( 2014 ) 01046 | 广东省农业厅 | 产品类别:单一饲料; 产品品种:豆粕[大豆粕] | 2014-05-22 至 2019-05-21 |
4 | 植 之 | 进口粮谷 加工/储 | 4434LQ166 | 广东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 | - | 2013-04-17 至 |
根据植之元实业提供的相关资质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实业持有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元实 业 | 备企业备案证书 | 2016-04-16 | ||||
5 | 植之元实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 | (粤)农基安 加 字 (2015)第 002 号 | 广东省农业厅 | 加工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万环西路新安工业园; 转基因生物原料:大豆; 加工产品:豆粕、豆油、大豆膨化粉。 | 2015-05-12 至 2017-11-24 |
6 | 植之元实 业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 4434600170 | 南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 | 备案日期: 2015-04-29 |
7 | 植之元实业 |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 登记证 | 4400AF204 |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厂库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万环西路新安工业园; 注册登记类型:加工;注册登记产品:豆粕。 | 2014-06-04 至 2019-06-03 |
8 | 植之元实 业 | 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 4430965010 | 南沙海关 | 企业经营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9 | 植之元实 业 | 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续展) | 物编注字第 330746 号 |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 - | 2014-08-10 至 2016-08-10 |
10 | 植之元实业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粤穗)港经证(0026)号 | 广州港务局 | 经营地域:广州内河港西江港区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码头粮油综合泊位、散货泊位; 从事业务:为船舶提供码头等设施;在港区内提供 货物装卸。 | 2016-07-11 |
11 | 植之元实业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粤穗)港经证(0026) -W08 号 | 广州港务局 | 作业方式:装卸; 作业区域范围: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粮油综合码头 1#泊位; 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食用油装卸作业、种子饼装船 作业。 | 2016-07-11 |
序号 | 受罚 人 | 处罚决定书/处理 决定书 | 处罚/处理决 定机关 | 处罚/处理原因 | 处罚金额 (元)/处理措施 | 处罚/处理日期 | 罚款缴纳/整改情况 |
1 | 植之元实业 | 穗环法罚 [2013]5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擅自改变一期大豆综合加工项目的锅炉脱硫系统碱液投加方式,且因 #2 置换泵停运无法投加石灰 浆液。 | 50,000.00 | 2013-08-22 | 已改正违 法行为并 缴纳罚款 |
2 | 植之元实业 | 穗环法罚 [2013]5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未按期完成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未与环保部门联网,且未通过 环保验收。 | 10,000.00 | 2013-08-23 | 已改正违 法行为并 缴纳罚款 |
3 | 植之元实业 | 穗 环 法 [2014]2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气浮机的刮泥机 未 开 启 运 行;厌氧池池体和好氧池池体间的空地存在大片污水排放痕迹;冷却温塔下的初沉池面上堆积有较 厚 的 硬 泥 壳;好氧池曝 气过渡。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提交整改报告 | 2014-01-08 | 已改正违 法行为并 提交整改 报告 |
4 | 植之元实业 | 穗 环 法 [2014]11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总排水口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浓度超过排 放限制。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 | 2014-01-17 | 已改正违 法行为并 提交整改 报告 |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整改报告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植之元实业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和处理情况如下所示:
5 | 植之元实 业 | 穗 环 法 [2014]73 号《行政处理决定 书》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污水站处理后总磷浓度超过排放限制。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 | 2014-06-25 | 已改正违 法行为并 提交整改 报告 |
6 | 植之元实业 | 穗 环 法 [2014]82 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 将污水处理污泥露天堆放于污水处理站空地,贮存场所未进行防渗漏 处理。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 | 2014-07-08 | 已改正违 法行为并 提交整改 报告 |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植之元实业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已立即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及时缴纳罚款或提交整改报告,且至今未再受到相关任何行政处罚或处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鉴于植之元实业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或处理措施较轻,且植之元实业已及时改正相关违法行为并缴纳相关罚款或提交整改报告,至今亦未再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处理,因此上述行政处罚或处理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诉讼、仲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系指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标的资产可能具有或将会有较大不利影响的案件。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诉讼材料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植之元实业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天松峰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1 年 12 月 28 日,原告植之元实业以金鹰轮船有限公司(Jin Ying Navigation Inc.)和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China Shipping (HK) Holdings Co., Ltd.)为被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天松峰轮海上货物运输造成的短货损失人民币 1,323,928.99 元(折合 204,625.81
美元)及利息人民币 2,231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3 年 10 月 23 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2012)广海法初字第 69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金鹰轮船有限公司赔偿植之元实业短货损失 204,625.81 美元及利
息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随后,金鹰轮船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2)台荣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3 年3 月14 日,原告植之元实业以台新海运有限公司(Tai Shing Maritime Co., S.A.)为被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台荣轮海上货物运输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6,264,216 元及相应利息 3,635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4 年 10 月 18 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2013)广海法初字第 413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台新海运有限公司赔偿植之元实业货物损失 846,886.32 美元和
人民币 5,889.72 元及其上述金额从 2012 年 9 月 17 日至判决书确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随后,台新海运有限公司因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3)维纳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5 年 5 月 28 日,原告植之元实业以墨卡托班轮(新加坡)有限公司
(Mercator Lines (Singapore) Limited)为被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维纳轮海上货物运输造成的损失人民币 7,708,619 元及自 2014
年 10 月 7 日至法院生效判决判定的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根据植之元实业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海事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及作出判决。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案件均系因植之元实业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且系植之元实业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所提起的相关诉讼,因此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本次重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员工安置
根据东凌粮油与植之元控股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重
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和《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及东凌粮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续,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的债权债务及员工劳动关系均不因本次重组而发生变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与员工安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本次重组涉及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东凌粮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对方为植之元控股,而植之元控股为东凌粮油控股股东东凌实业的全资子公司。鉴于上述,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确认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并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同时,东凌粮油独立董事刘少波、刘国常、郭学进、沙振权对东凌粮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涉及的标的资产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价格,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改善公司的经营
状况,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 2、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关联交易
本次重组完成后,植之元实业、东凌销售将变更为植之元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将新增为东凌粮油的关联方。
序号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借款金额(万元) | 借款起始日 | 借款到期日 |
1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2,900.00 | 2012.06.27 | 2018.02.23 |
2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1,500.44 | 2013.02.07 | 2018.02.23 |
3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518.32 | 2012.01.17 | 2018.02.23 |
4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1,305.08 | 2012.05.08 | 2018.02.23 |
5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1,177.53 | 2012.04.24 | 2018.02.23 |
6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997.26 | 2012.04.17 | 2018.02.23 |
7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870.28 | 2012.12.20 | 2018.02.23 |
8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809.84 | 2012.06.25 | 2018.02.23 |
9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809.01 | 2012.07.26 | 2018.02.23 |
10 | 东凌粮油 | 植之元实业 | 442.93 | 2012.11.05 | 2018.02.23 |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重组完成后,植之元实业生产粮油所需部分大豆原材料将可能通过东凌粮油或其子公司运输,从而形成关联交易。此外,截至2015年9月30日,东凌粮油尚存在为植之元实业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形成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关联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2015年11月16日,东凌粮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后公司与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东凌粮油销售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形成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的议案》,但该议案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1)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制度及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已制定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详细划分了东凌粮油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关联人回避表决制度。
(2)关于解决关联担保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为妥善解决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问题,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出具了《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后提供反担保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针对交割日前东凌粮油已经为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及其子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本公司将就上述担保向东凌粮油提供同等额度的反担保。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交割完成后,植之元实业和东凌销售及其子公司将不再谋求东凌粮油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
3、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东凌粮油造成损害或不良后果,本公司将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除本承诺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的担保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 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 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3)为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赖宁昌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除本承诺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的担保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东凌粮油已就关联交易的审批制定了相应的规范管理制度,合法、有效;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及实际控制人赖宁昌作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并切实可行,能够妥善解决本次交易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问题,并有利于规范并减少东凌粮油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切实保障东凌粮油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本次重组不会导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前,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实际控制人赖宁昌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及《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对方为东凌实业的全资子公司植之元控股,标的资产为与大豆油脂加工与销售相关的植之元实业 100%股权和东凌销售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再从事与大豆油脂加工与销售相关的业务,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2、关于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
(1)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出具了《关于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2)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况,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赖宁昌出具了《关于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上市公司或者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除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管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并继续履行相应承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及实际控制人赖宁昌出具的关于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并切实可行,能够有效地避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
九、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
2015年8月27日,东凌粮油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披露: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计划出售公司大豆加工业务的相关资产,拟定的交易对手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及其关联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年8月27日开市时起停牌。
东凌粮油分别于2015年9月7日、9月12日、9月19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9月26日,东凌粮油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披露:由于大豆加工业务相关资产整合尚未完成,且由于评估、审计等工作量大、尚未完成等原因,经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28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及有关各方将全力加快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预计将于2015年10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相关事项。
东凌粮油于2015年10月10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10月16日,东凌粮油公告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植之元控股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交易对方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并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披露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自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0个交易日。
2015年10月24日,东凌粮油公告了《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说明的公告》、《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植之元控股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并发布《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根据深交所《关于对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16号)的要求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公司股票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开市起复牌。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凌粮油已就本次重组事宜依法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随着本次重组的进展,东凌粮油尚需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其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证券服务 机构名称 | 证券服务 机构职能 | 证券服务 机构资质 | 证券服务机 构经办人员 | 经办人员资质 |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
吴楠 | (编号: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S0260112020128)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财务顾问 | 222400000001337)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 刘建 |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编号: S0260712100072) |
证》(编号:10230000) | 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 |||
但超 | (编号: | |||
S0260712100067) |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法律顾问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 23101199320605523) | 陈枫 | 律师执业证书 (执业证号: 13101200710177241) |
朱峰 | 律师执业证书 (执业证号: 13101201210971823) |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机构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440101000247385)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 44010079)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 (证书号:56) | 杨文蔚 |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书编号: 440100010011) |
刘火旺 | 注册会计师证书 (证书编号: 440100800004)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440000000036751) | ||||
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证书编号: 44020057) | 肖浩 | 注册评估师证书 (证书编号: 44000033) |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评估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200069008) | 林巧萍 | 注册评估师证书 (证书编号: 44000149) |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重组活动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
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十一、本次重组相关人员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就东凌粮油自本次重组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自 2015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止,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于核查期间的 2015 年 10 月 26 日,东凌粮油股票复牌),东凌粮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以下合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东凌粮油提供的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核查期间内,陈雪平、赖桂新、罗穗岚、孙双双、林一芳、邵燕群、林海倩、戴松、于正凤、邹业升以及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资管”)管理的“广发证券天安财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资管大健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陈雪平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6-26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9,250 | 153,250 | 卖出 |
2015-06-29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53,250 | 0 | 卖出 |
2、赖桂新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5-26 | 000893 | 东凌粮油 | -500 | 0 | 卖出 |
3、罗穗岚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6-04 | 000893 | 东凌粮油 | -30,000 | 120,000 | 卖出 |
2015-06-08 | 000893 | 东凌粮油 | -45,000 | 75,000 | 卖出 |
2015-06-11 | 000893 | 东凌粮油 | -75,000 | 0 | 卖出 |
4、孙双双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5-08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8,000 | 39,260 | 卖出 |
2015-05-11 | 000893 | 东凌粮油 | -4,000 | 35,260 | 卖出 |
2015-05-12 | 000893 | 东凌粮油 | -5,000 | 30,260 | 卖出 |
2015-05-20 | 000893 | 东凌粮油 | -30,260 | 0 | 卖出 |
5、林一芳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6-25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50,000 | 1,350,000 | 卖出 |
2015-07-06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0,000 | 1,250,000 | 卖出 |
2015-07-17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0,000 | 1,150,000 | 卖出 |
2015-07-20 | 000893 | 东凌粮油 | -300,000 | 850,000 | 卖出 |
2015-07-21 | 000893 | 东凌粮油 | -350,000 | 500,000 | 卖出 |
6、邵燕群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4-23 | 000893 | 东凌粮油 | -200,000 | 727,600 | 卖出 |
2015-04-29 | 000893 | 东凌粮油 | -30,000 | 697,600 | 卖出 |
2015-05-07 | 000893 | 东凌粮油 | -90,000 | 607,600 | 卖出 |
2015-05-11 | 000893 | 东凌粮油 | -214,585 | 393,015 | 卖出 |
2015-05-13 | 000893 | 东凌粮油 | -23,096 | 369,919 | 卖出 |
2015-05-22 | 000893 | 东凌粮油 | -90,000 | 279,919 | 卖出 |
2015-06-29 | 000893 | 东凌粮油 | 209,100 | 489,019 | 买入 |
2015-07-24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2,700 | 386,319 | 卖出 |
7、林海倩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8-24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35,200 | 135,200 | 买入 |
8、戴松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3-25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0 | 0 | 卖出 |
2015-04-13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0 | 100 | 买入 |
2015-04-15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0 | 200 | 买入 |
2015-05-22 | 000893 | 东凌粮油 | -200 | 0 | 卖出 |
9、于正凤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8-25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00 | 1,000 | 买入 |
2015-08-26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700 | 2,700 | 买入 |
2015-08-26 | 000893 | 东凌粮油 | -500 | 2,200 | 卖出 |
10、邹业升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变更摘要 |
2015-06-10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10,000 | 385,000 | 卖出 |
2015-06-11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00,000 | 285,000 | 卖出 |
2015-06-24 | 000893 | 东凌粮油 | -15,000 | 270,000 | 卖出 |
2015-06-26 | 000893 | 东凌粮油 | -50,000 | 220,000 | 卖出 |
2015-06-29 | 000893 | 东凌粮油 | -220,000 | 0 | 卖出 |
11、广发资管管理的“广发证券天安财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资管
大健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买卖东凌粮油股票情况
账户名 | 日期 | 证券代码 | 证券名称 | 变更股数 (股) | 变更摘要 |
广发证券天安财 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2015-06-04 | 000893 | 东凌粮油 | 51,100 | 买入 |
2015-06-24 | 000893 | 东凌粮油 | -51,100 | 卖出 | |
广发资管大健康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 2015-08-18 | 000893 | 东凌粮油 | 42,900 | 买入 |
2015-08-21 | 000893 | 东凌粮油 | -42,900 | 卖出 |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相关主体存在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情况。
(二)关于相关股票买卖人员买卖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东凌粮油筹划重大事项并停牌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凌粮油提供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东凌粮油系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开始接洽并讨论本次重组合作的可行性,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决定筹划本次重组并申请股票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开市起停牌。
2015 年 8 月 27 日,东凌粮油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2015-071),说明东凌粮油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计划出售大豆加工业务的相关资产,目前拟定的交易对手方为控股股东东凌实业及其关联方。
2、关于陈雪平减持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陈雪平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陈雪平系东凌粮油的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针对在核查期间内减持东凌粮油股票事宜,陈雪平声明:“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已公告的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在实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关于赖桂新减持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赖桂新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赖桂新系东凌粮油的现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陈雪平的母亲;针对在核查
期间内减持东凌粮油股票事宜,赖桂新声明:“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已公告的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在实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4、关于罗穗岚减持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东凌粮油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东凌粮油的公告,2015 年 9 月 25 日,东凌粮油监事会收到原职工代表监事黄选苑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同日,东凌粮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选罗穗岚为职工代表监事。罗穗岚在实施上述减持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时并非东凌粮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罗穗岚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罗穗岚系东凌粮油的职工监事;针对在核查期间内减持东凌粮油股票事宜,罗穗岚声明:“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已公告的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在实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关于孙双双减持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孙双双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孙双双系东凌粮油副总经理于龙的配偶;针对在核查期间内减持东凌粮油股票事宜,孙双双声明:“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已公告的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在实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6、关于林一芳减持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林一芳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林一芳系东凌粮油控股股东东凌实业的董事及本次重组拟出售标的公司植之元实业的监事;针对在核查期间内减持东凌粮油股票事宜,林一芳声明:“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已公告的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在实施上述股票
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7、关于邵燕群买卖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邵燕群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邵燕群系东凌粮油控股股东东凌实业董事及本次重组拟出售标的公司植之元实业监事林一芳的配偶;针对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东凌粮油股票事宜,邵燕群声明: “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已公告的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在实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8、关于林海倩增持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林海倩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林海倩系东凌粮油控股股东东凌实业董事及本次重组拟出售标的公司植之元实业监事林一芳之女;针对在核查期间内增持东凌粮油股票事宜,林海倩声明:“本人于 2015 年 8 月 24 日增持东凌粮油股票 135,200 股,目前尚未抛售增持的东凌粮油股票。本人上述在二级市场增持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知悉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同时,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东凌粮油股东大会审议完成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后一周内,本人将不再实施任何增持或减持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后抛售上述增持的东凌粮油股票且获得盈利,所得盈利将全部交予东凌粮油。”
9、关于戴松买卖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戴松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戴松系本次重组拟出售标的公司植之元实业全资子公司东凌特油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针对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东凌粮油股票事宜,戴松声明:“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已公告的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在实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
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0、关于于正凤买卖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于正凤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于正凤系本次重组拟出售标的公司植之元实业全资子公司东凌特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戴松的配偶;针对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东凌粮油股票事宜,于正凤声明:“本人上述在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知悉任何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同时,本人承诺:自本声明函出具之日起至东凌粮油股东大会审议完成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后一周内,本人将不再实施任何增持或减持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如本人在前述期限后抛售上述剩余持有的东凌粮油股票且因在核查期间买卖东凌粮油股票获得盈利,所得盈利将全部交予东凌粮油。”
11、关于邹业升减持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邹业升向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声明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邹业升系本次重组拟出售标的公司东凌销售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针对在核查期间内减持东凌粮油股票事宜,邹业升声明:“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已公告的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在实施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关于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2、关于“广发证券天安财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广发资管大健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买卖东凌粮油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根据广发证券出具的书面说明,以上两只资产管理计划对东凌粮油股票的买卖操作,完全是依据公开信息独立进行研究和判断而形成的决策。广发证券和广发资管之间有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不涉及到内幕信息的交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陈雪平、赖桂新、罗穗岚、孙双双、林一芳、邵燕群、戴松、邹业升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东凌粮油筹划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之前,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不构成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林海倩、于
正凤在核查期间内增持/买卖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系根据东凌粮油公开披露的相 关公告信息和二级市场大盘走势并结合个人独立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未知悉任 何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东凌粮油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且已承诺在东凌粮油股东大会审议完成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后一周内,不再实施任何增持或减持东凌粮油股票的行为,并承诺将在核查期间增持/买卖 东凌粮油股票获得的盈利(如有)全部交予东凌粮油,因此不构成东凌粮油本次 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广发证券和广发资管之间有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不 涉及到内幕信息的交易,因此广发资管管理下的上述两只资产管理计划买卖东凌 粮油股票的行为亦不构成东凌粮油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东凌粮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主体资格;植之元控股系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亦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除尚需获得东凌粮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州东凌粮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陈 枫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