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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月坝片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
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
广元市利州区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广元市利州区(月坝片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xx
职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注册地点:广元市利州区栖凤路 171 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0000000XX0X000000
乙 方:广元市利州区文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荣
职 务: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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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利州区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部、省有关储备林文件规定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第 126 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 号)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 25 号)等规定要求,甲方提出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经在四川政府采购信息网站公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该项目实施主体。甲乙双方现就该项目订立本特许经营协议,双方遵照履行。
第一章 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确认授予乙方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期限
项目特许经营权期限共计 25 年,其中建设期 5 年(即:特许
经营期的第 1 年至第 5 年),运营期 20 年(即特许经营期的第 6 至
第 25 年)。
第二条 乙方取得的授权项目范围
x项目特许经营范围为广元市利州区(月坝片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及附着物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并在范围用地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业务经营。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对乙方实施项目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运营维护服务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及项目经营状况等;
3.要求乙方提交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报表、报告、资料;
4.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对乙方的储备林项目运营维护过程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和监督;
5.在发生本协议规定的紧急情况或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依法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6.如果发生乙方违约的情况,要求乙方纠正违约行为,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项目,或采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甲方的义务
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利:
1.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协助乙方依法办理项目相关前期手续;
2.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由乙方申请,甲方依法按相关供地程序办理;
3.为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维护、管理本项目提供必要的合理支持;
4.依法维护乙方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不得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在特许经营区域内项目运营维护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除外);
5.因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对乙方进行公平合理补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政策法规规定;
6.根据乙方客观的价格调整意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储备林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
7.将用于支付乙方的储备林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管理和中长期财政预算规划,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区域和期限内,享有投资、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设施的独占和排他权利;
2.特许经营权受到干扰时,依法享有国家法律和甲方等政府行政部门的保护;
3.在本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获得补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在甲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情况下,获得补偿,补偿方式由双方协商;
5.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原则上特许经营者应将所涉土地范围内林木、设施等无偿移交予广元市利州区林业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6.因政策因素导致企业出现亏损时,可依法提请政府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调整。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2.负责筹措工程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进行必要的融资安排,确保资金符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规模要求;
3.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和储备林处于良好运营状态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4.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向甲方提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报表、报告等相关资料;
5.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并接受甲方对安全生产和运营维护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6.按要求向甲方报送年度特许经营实施情况报告和有关方面的资料、报表;
7.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设施权属,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和范围内,按照“谁投资、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应明确投资主体,做到权责明确。
第五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投资、建设、运营、移交项目内的相关设施(以下简称“储备林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相关设施的权属按以下方式处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特许经营期满后,涉及资产移交的,甲乙双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签订资产移交相关协议,并按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 乙方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有计划开展项目建设,以满足城乡发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第七条 乙方应保障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项目的正常运行,
做好项目的日常维护;必要时应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项目进行更新改造。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自主经营。
第八条 按照项目规划的要求乙方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本年度计划报甲方备案,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甲方。
第九条 乙方应对项目进行定期检修保养。
第十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产移交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政府不再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本协议履行终止。涉及资产移交的,甲乙双方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 6 个月内签订资产移交相关协议,并按该届时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四章 运营维护服务、质量和标准
第十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特许经营区域内的项目运营维护服务。乙方的运营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五章 监测评估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检查、测量、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维护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开展检查,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森林质量报表的汇总、归档。
第十五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于开始运营之日起向甲方呈报每个五年发展规划,甲方在收到乙方每个五年发展规划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估,并在三个月内做出审查实施决定。
第十六条 甲方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储备林运营维护服务标准和近、远期目标,对乙方的储备林运营维护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第十七条 乙方可选择多种投融资模式实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维护,甲方应对乙方的融资活动给予监管、协助、支持和指导。
第十八条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将项目的设备、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或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质押或抵押融资,但所融资金必须用于项目的运营,并受甲方监管,融资期限不应超过本协议中载明的特许经营期。
第十九条 乙方保证相关融资合同的履行不会影响乙方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项目运营维护服务能力,不会导致特许经营区域内发生项目质量问题。
第七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项目立项所需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相应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一条 设计
1.乙方应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进行本 项目设施的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相应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根据甲方批准的初步设计和相应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
3.乙方应审阅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应提出变更理由,按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据此施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如下:总规模 117744.7 亩(其
中:集约人工林栽培 4034.7 亩,现有xxx 45532.7 亩,中幼
林抚育 65539.3 亩,宝七路生态廊道建设 338 亩,月坝森林康养
区生态廊道建设 1700 亩,白朝乡重点生态廊道建设 600 亩)。
特色经济林工程 10500 亩(林下菇类养殖 2500 亩,林下花卉
种植 3000 亩,林下药材 3000 亩,特色经济林 2000 亩)。
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配套新建或改建道路系统 34.86km:其中改建xx公路 26.56km,新建作业道路 5km,新建巡护道路 3.3km;生产服务设施(生态停车场、晒坝、堆料场、苗木运输转运场等)15300m2;防火瞭望台(塔)5 座、消防水池 6 口;管理及服务用房 2700m2;建设智能化视频监控系统、灌溉设施、强弱电系统、购置安装灯具、休憩及环卫设施(坐凳、垃圾桶、生态厕所等)、护林防火视频监控点、标识设施等。
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批准后的年度实施方案为准。
2.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
险。
3.项目施工所需的红线外围水、电、道路建设由双方商议确
定。
4.甲方对建设工程有监督检查权利。第二十三条 乙方运营项目范围
乙方取得广元市利州区(月坝片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
设用地及附着物特许经营权后,在范围用地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其他业务经营。
第二十四条 乙方从该项目运营期起,可通过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关收费项目木材销售收入、铁皮石斛销售收入、竹笋销售收入、林茶销售收入、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收入用以支出项
目运营维护成本。为了保障运营期间服务质量,政府通过运维绩效考核对可行性缺口补助进行调整。本项目参照《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6-2020 年)》征求意见稿建议的林业类绩效考核相关文件,结合本项目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综合法,设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按照绩效考核付费。
考核标准见下表:
序号 | 绩效考核得分 | 评价等级 | 绩效考核系数 |
1 | (96-100) | 优秀 | 1 |
2 | (81-95) | 良好 | 0.98 |
3 | (71-80) | 中等 | 0.94 |
4 | (60-70) | 合格 | 0.90 |
5 | <60 | 不合格 | 整改后再考核 |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回报机制
考虑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因政策环境以及市场条件等诸多方面风险因素,项目自身收入不足以覆盖投资回报及运营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故本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在特许经营期内,政府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将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伐木、林下经济收益授予乙方。其中,利州区林业局每年统筹伐木指标优先满足白朝片区用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乙方可通过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自身经营收入获得使用者付费,但不足以乙方收回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获取合理回报。采取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弥
补。可行性缺口补助每年 3700 万元(最终中标价),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实际补助数额。可行性缺口补助由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逐年纳入预算。
第八章 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应当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对于因乙方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或项目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纠纷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乙方应保障项目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乙方应急时通报甲方,并负责尽快恢复运营维护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及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变化或所制订的应急预案有修改需要时,及时对项目应急预案进行修改、更新,并在修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甲方备案。
第九章 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当出现预案规定的重大紧急情况或乙方严重违约的情形时,甲方可依法对乙方的项目实施临时接管。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章 协议的终止与变更
第三十条 出现了下列情形的,甲方可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该项目全部资产。
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本协议。若确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
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管期满,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若因难以继续经营等原因单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在甲方同意解除协议 前,乙方须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与服务。解除协议由甲乙双方按照第一章第三条第二大点(乙方的权利中)第五点进行资产移交。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的违约
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使得守约方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任何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则任何一方均不对该违约承担责任,且甲、乙双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第三十六条 如守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者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守约方有权从违约方处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 x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就该争议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第十三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应尽可
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详细描述相关情形以支对其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影响并按另一方的合理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双方应积极协商采取适当措施以及商讨对本协议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特许经营协议优先续签权。
第四十二条 x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因国家和上级政府发布新的法规、政策、需对本协议条款调整时,经甲、乙双方商议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x协议中的项目名称“广元市利州区(月坝片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与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的项目编号: X0000000000000000、项目名称“广元市利州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服务采购项目一期”为同一项目(网上公示的项目名称在省林草局审批利州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之
前)。
第四十四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x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址:广元市利州区栖凤路 171 号 地址:xxxxxxxxxxxxxx
xxxxxx
xxxx:xxxxxxxxxx xx:xx农业发展银行广元市分行账号:22276201040003932 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电话:(0839)0000000 电话:(0839)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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