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以 A4 纸张横式书写。
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同
合同编号:( )
授权人: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金门酒厂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酒公司)为台湾地区从事金门高粱酒系列商品生产、制造及包装的制造商,甲方为金酒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大陆巿场品牌推广、经销及服务。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的优势,联合开拓金门高粱酒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市场,双方本着诚信、开拓市场、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经销关系约定
一、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确立甲方授权乙方为大陆地区总经销商,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乙方无权代甲方做出任何承诺或立下任何债务。
二、授权经销区域
(一)授权经销区域范围
1、甲方同意乙方在大陆地区(中国大陆境内免税店及港、澳地区除外)内经销甲方的产品系列,乙方为该经销区域内合法授权的总经销商。
2、乙方不得擅自超出上述约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销售。
(二)甲方授权乙方在经销区域内的销售方式为全渠道,所述全渠道即大陆地区线上及线下全渠道,但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前已设立之直营店及微商城、专案酒品合同、品牌联盟合作合同、及政策项目销售合同除外,可不向乙方购货而由甲方直接供货。
三、乙方依本合同规定,取得甲方授权其从事金门高粱酒的经销资格,并得从事市场管理、培训、招商、营销广告企划、调研及打假等销售有关业务。
四、乙方于经销区域内可授权经销商,但授权权限不得超越本合同之约定。
五、乙方取得经销权后,其经销区内甲方原有区域经销商、特通经销商、专卖店及经销点均转由乙方供货及营销服务,由甲方通知其区域经销商、特通经销商、专卖店及经销点,于不低于其原有权益范围,与乙方签订合同(新合同)。
六、乙方应全盘接收甲方经销区内原有的区域经销商、特通经销商、专卖店及经销点,且不得缩小其原有的权益范围。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后续续约
一、 准备期
(一)准备期: 自本合同签约之日起至经销期开始前一日为准备期。乙方用于布建各分经销商渠道、衔接现有经销商及落实防伪打假工作,该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销售原合同产品,但乙方销售金额不纳入经销期的履约金额。
(二)准备期届满后,乙方即应依本合同四年经销期各履约年度执行履约。二、合同经销期
本合同经销期四年,经销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符合本条第三款之规定得办理申请续约四年。
年度/起止期限 | 自 | 至 |
第一履约年度 | 年 月 日起 | 年 月 日止。 |
第二履约年度 | 年 月 日起 | 年 月 日止。 |
第三履约年度 | 年 月 日起 | 年 月 日止。 |
第四履约年度 | 年 月 日起 | 年 月 日止。 |
三、乙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经甲方同意且第四年期第一、二季度累计实际履约金额达到 50%,于经销期间届满五个月之前,办理续约手续,若乙方于第四年期第一季度履约金额已达该年度履约目标金额 40%,则可提前办理续约手续,议定一次以四年期为限之总经销商合同。
(一)乙方合同期限内未发生违约情事。
(二)乙方第一年期至第三年期皆已达成各该年期年度之年度履约目标金额。
(三)乙方提出经甲方认可之第四年期剩余季度达到该年度履约目标金额确切保证。
(四)续约之四年期履约总目标金额合计不得低于本合同前四年约定年度履约目标总金额的年平均值的 4.1 倍。
(五)续约之经销价格届时依甲方评定为准。
(六)若乙方未完成第四年期剩余季度应达到的该年度履约目标金额,则依其所提出的确切保证办理,且其续约权自行灭失,双方已续签的新约自行解除,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理乙方未完成履约目标的后果。
第三条:各年期履约目标金额
一、乙方各履约年度履约目标金额规定如下:
(一)第一年期履约年度履约目标金额为人民币 元(含税),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 元 。
(二)第二年期履约年度履约目标金额为人民币 元(含税),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 元 。
(三)第三年期履约年度履约目标金额为人民币 元(含税),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 元 。
(四)第四年期履约年度履约目标金额为人民币 元(含税),其中不含税金
额 元,增值税税额人民币 元 。
(五)以上年度履约目标金额是以含税总金额计算,若国家税率政策变动,依实际政策调整不含税金额及增值税税额,各年期含税年度履约目标金额不变。
(六)乙方年度履约目标金额如下表(单位:人民币/万元),下表所提各季提货
目标金额,依双方约定之年度履约目标金额按季度列表:
季度 年度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年度 履约目标金额 |
二、 xxx同一履约年期内前季度超额完成季度履约目标金额时,超额部分将列入同一履约年期后季度应履约目标金额。
三、 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历天内(遇节假日可顺延一日历天)及其后各经销年期开始半年前,依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年度履约目标金额,提出当年期「分月提货计划书」,交予甲方作为完成履约目标金额履约管理之依据。该各年期「分月提货计划书」订定之每季度履约目标金额应以各年度履约目标金额百分之二十五为原则,最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中每季度非常规品项提货计划之金额不得低于 万直至提领完毕为止)且
前三季度累计之履约目标金额不得低于当年度履约目标金额百分之七十。四、 乙方已充分考虑到可预测(如市场上假冒伪劣本合同产品)及不可预测(如
未来可能发生政策变化、经济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带来的风险,并对该风险可能带来的各种损失有足够的预测。合同签订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减少履约目标金额的要求。
第四条:经销产品及新品开发
一、 乙方经销产品为甲方的金门高粱酒系列产品如附件一【授权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同品项及经销价格表】(以下简称本合同产品),分为计超额达标奖励酒品与不计超额达标奖励酒品。授权品项 1-11 为常规品项持续授权,项次 12-28为非常规品项视库存情况授权。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或新增产品品项,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其质量及包装标准以产品生产企业标准为准。
二、开发新品:
(一) 合同期间内,乙方得因应市场之需求向甲方申请开发新产品。
(二) 乙方开发新产品之经销价格,届时由甲方订定;新产品以补充协议方式并入合同供销,其实际提货金额计入乙方当年实际履约金额中。乙方新开发品项,其年期履约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履约目标金额的 30%。
(三) 新产品开发必须检附产品开发企划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后续产品打样测试、采购、产制包装、交货等作业,其开发之新产品一切权利(包含技术设备、产品名称及产品包装设计等知识产权)均应无偿移转予甲方所有(肖像权除外),产品开发企划书内容如下:
1、格式:
(1)应以 A4 纸张横式书写。
(2)应做目录、编页码、加封面并装订成册。 2、企划书内容应包含:
(1)销售产品名称、容量、酒体需求、数量。
(2)包装设计概念与图稿。(产品包装设计应配合甲方产制在线产制包装,接触酒体之包材应检附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之溶出试验文件。)
(3)成本价格结构与订价策略。 (4)广宣规划。
(5)必要之市场调研分析。(含渠道、末端售价(即价格带)…等)
(四) 合同终止时,乙方不得再使用该新产品之包材,或另行变更产品名称后发行、销售,或为其他不利于甲方之行为。
(五) 乙方需担保所设计之酒瓶、酒盒、提袋、外箱或标贴图稿等物品,绝无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权利等),且其有让与知识产权之权利,并依约定将知识产权利移转予甲方(须检附文件)。
(六) 如乙方违反担保事项致涉及侵害他人权利之争议时,甲方得保留停止使用相关材料、包装等物品用以灌装酒品之权利;其因而致酒品无法依期或正常供应时,其责任应由乙方自负,概与甲方无关,乙方并应负责照价赔偿甲方为灌装酒品所采购之相关材料、包装等费用。
(七) 甲方如因乙方所开发新产品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诉侵害知识财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时,乙方有协助处理解决之义务。如最后经法院确定判决或经甲方同意与第三人和解,甲方应赔偿该第三人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之赔偿、律师费用等)。
(八) 乙方提报之新品计划需依所报计划数量及期程将酒品全数提清,如未依计划提清,甲方有权停止其他常规品项供货直至新品提领完毕为止,由此产生无法履约等相关责任乙方不可归责于甲方。
三、乙方为应节庆或活动消费需求或市场开拓,得依下列规定自行开发包装盒或自行制作礼盒(可搭配小赠品)商品应市,开发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 乙方需事先将设计之图稿或样品,提交给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 乙方需担保所设计之包装盒或礼盒绝无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权利等),且其有让与知识产权之权利,并依约定将知识产权无偿移转予甲方(须检附文件)。
(三) 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使用所设计之包装或礼盒,或另行变更产品名称后发行、销售,或为其他不利于甲方之行为。
(四) 甲方如因乙方所开发产品包装遭致任何第三人控诉侵害知识产权或其他相关权利时,乙方有协助处理解决之义务。如最后经法院确定判决或经甲方同意与第三人和解,甲方应赔偿该第三人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致之一切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人之赔偿、律师费用等)。
四、本条第三款品项由乙方提供之相关包材、赠品等费用成本应由乙方自行负担,不纳入年度实际履约金额计算。
五、特别约定:有关非常规品项,乙方必须于签约后 内即 年 月 日前提领完毕,xxxx于该日期前提领完毕上述非常规品项,则甲方有权停止其他常规品项供货直至非常规品项提领完毕为止,由此产生无法履约等相关责任乙方不可归责于甲方。
第五条:经销产品之经销价格:
一、经销价格依【授权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同品项及经销价格表】(附件一)经销供货。
二、非常规之授权品项亦并入实际履约金额计算,于提领完成后原则不再供货,若乙方评估欲将部分非常规品项纳入常规授权品项则需向甲方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转为常规授权品项,经销价格依据审核情况另定。
三、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政府税赋政策或成本调整供货价,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但须提前三十日历天以正式书面通知乙方。
四、经甲方通知酒品品项调整价格生效前,若乙方以调价前之价格下订单,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及供货数量。
第六条:履约金额规定
一、本合同所指之履约金额,其计算标准,以甲方实际收妥乙方给付百分之百全额货款金额为标准(货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
二、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分月提货计划书,或未按照分月提货中各产品的目标数量执行或下达订单时,则所造成的产品供货延后、市场销售受损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如有提出超出分月提货计划书之订单,或甲方因酒品生产或进口因素致供货不及时,甲方得协调乙方调整订购单,如乙方不同意修改订单、更换品项时,其所衍生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违约责任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乙方应按季度完成履约目标金额并完成货款支付,乙方分季实际履约金额未达当季履约目标金额时,处理方式如下:
(一)乙方应于下个季度开始三十日历天内,补足完成因未达上一季度履约目标金额的差额部份,如乙方如期补足上季度差额,视同乙方完成上季度履约。但乙方在每履约年度的最后一个月未完成该季度履约目标金额者,仍为未履约完成,不适用前段之规定。
(二)如乙方未依(一)规定补足上季度差额,或乙方于每履约年度最后一月未完成该季度履约目标金额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取消大陆地区总经销商资格及没收乙方在甲方账户尚余的履约保证金。
五、履约年度达成之超额达标奖励
按经销年期检讨,依下列方式,累进奬励:
(一)乙方实际履约总金额超出全年含税履约目标金额在 5%以下者,甲方就该超出之部份,得给予 2%之奖励酒品。
(二)乙方实际履约总金额超出全年含税履约目标金额超过 5%未达 10%者,甲方就该超出之部份,得给予 4%之奖励酒品。
(三)乙方实际履约总金额超出全年含税履约目标金额超过 10%未达 30%者,甲方就该超出之部份,得给予 6%之奖励酒品。
(四)乙方实际履约总金额超出全年含税履约目标金额超过 30%未达 50%者,
甲方就该超出之部份,得给予 8%之奖励酒品。
(五)乙方实际履约总金额超出全年含税履约目标金额超过 50%以上者,甲方就该超出之部份,得给予 10%之奖励酒品。
(六)奖励酒品之给付,以 0.5L-58 度金门高粱酒、0.6L-58 度金门高粱酒(6入)、0.6L-58 度台湾金门高粱酒及四款 96ml 小酒为主(最终酒品以甲方核定为准),依应奖励之总数量按该品项之经销价格折算瓶数供应(小数点无条件进位)。
(七)需配合实际履约金额内计超额达标奖励酒品所占之比例计算超标金额。其中附件一【授权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同品项及经销价格表】项次 7 与
项次 28 不计入超额达标奖励酒品,不纳入超额达励。其余酒品计入超额
达标奖励酒品,试算范例说明:假设全年含税履约目标金额为人民币 2.8
亿元,全年实际履约总金额为人民币 4.5 亿元,其中计超额达标奖励酒品金额为 3.6 亿元,则计超额达标奖励酒品占比为 80%;超出目标总金额为 1.7 亿,纳入超标金额为 1.7 亿乘以 80%,即 1.36 亿元。其累计奖励酒品,计算金额如下:
合约规定 | 项目 | 金额 | 说明 |
超额 5%以下奖励比例 2% | 超标金额 | 11,200,000 | 目标*超额比例 5%*计返利酒品占比 80% |
奖励金额 | 224,000 | 超标金额*奖励比例 2% | |
超额 5%-10%者奖励比例 4% | 超标金额 | 11,200,000 | 目标*超额比例 5%*计返利酒品占比 80% |
奖励金额 | 448,000 | 超标金额*奖励比例 4% | |
超额 10%未达 30%者奖励比例 6% | 超标金额 | 44,800,000 | 目标*超额比例 20%*计返利酒品占比 80% |
奖励金额 | 2,688,000 | 超标金额*奖励比例 6% | |
超额 30%未达 50%者奖励比例 8% | 超标金额 | 44,800,000 | 目标*超额比例 20%*计返利酒品占比 80% |
奖励金额 | 3,584,000 | 超标金额*奖励比例 8% |
超额 50%以上者奖励比例 10% | 超标金额 | 24,000,000 | 总超标金额 1.36 亿减去前述超标金额之和 |
奖励金额 | 2,400,000 | 超标金额*奖励比例 10% | |
合计 | 超标金额 | 136,000,000 | 超标金额加总 |
奖励金额 | 9,344,000 | 奖励金额加总 |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订货、提货程序
一、货款付款方式
货款均须以乙方名义汇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二、订货
(一)乙方应依【分月提货计划书】通过书面下单订货(第一年期的首批订单应于合同经销期开始后十日历天内下单,首批订货款不得低于人民币壹千万元),以后每笔下单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所下订单之品项、数量均由甲方依可提供品项、数量供应。
(二)乙方依照【分月提货计划书】所下订单,应至少提前六十日历天通知甲方(合同经销期开始后第一次及第二次下单除外)甲方收到乙方订购单后,应进行订单审查程序,确认后再签发「订购确认单」予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订购确认单」后,并于三日历天内应确认及加盖公章「订购确认单」回传甲方。有品项缺货或数量不足,甲方得依可提供之品项、数量以书面方式请乙方调整订购单后,经甲方同意后再签发加盖公章的「订购确认单」回传予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订购确认单」后应于三日历天内确认及加盖公章「订购确认单」回传甲方,订单始生效力。
(三)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订购确认单」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该【订购确认单】货款金额。
(四)乙方未签认回传「订购确认单」时,视为未下订单,该订单失效,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已支付货款或作为乙方下一次订单应支付的货款。
(五)甲方签发「订购确认单」后,如因酒品生产或进口等因素致供货不及时,甲方得协调乙方调整订购单,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赔偿。
(六)甲方签发「订购确认单」后乙方需调整订购单时,其调整品项、数量须经甲方同意。
三、提货
(一)甲方仓库提货
1. 甲方确认收到乙方「订购确认单」及货款后,在酒品清关完成即签发领货凭证,通知乙方提货,乙方凭甲方开立的领货凭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办理提货,乙方若委托他人提货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未提供相关证明者甲方有权拒绝提货,所引起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乙方或受托人办理提货时,应确实点收核对货物品项、数量及金额,于办理提货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货物风险概由乙方承担。
3. 提货期限: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提货之日起十五日历天内将订购品项、数量全部提清,逾期未提领者,视为乙方受领迟延,未提领货物之存管风险及相关仓储费用,由乙方承担,纵有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毁损或
灭失者亦同。但因甲方酒品生产进口因素致供货不及时或乙方有正当理由,经向甲方提出审查通过后,所致之迟延提货者,不在此限。
4. 若届时甲方无仓库或仓库容量不足时,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码头提货。 (二)甲方指定码头提货
1. 甲方确认收到乙方「订购确认单」及货款后,在酒品清关完成即签发领货凭证,通知乙方提货。
2.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其所委托至码头提货的运输公司名称、经办人员及委托运输证明。若未如期提供相关证明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交货手续,所引起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甲方提货通知的指定时间,凭甲方签发的领货凭证到甲方指定地点签收甲方开具的与领货凭证上记载酒品相一致的码头提箱(柜)资料。甲方将码头提箱(柜)资料交付给乙方后,视为货物交付给乙方,因此产生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交付的码头提箱(柜)资料后三日历天内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若货物与码头提箱(柜)资料记载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于两日历天内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货物合格。若属于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提出问题后十日历天内对货物采取补足或退换货处理。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交付的码头提箱(柜)资料后七日历天内对将货物全部运出码头(港口),否则,因此产生的码头(港口)的保管费、堆存费、滞纳金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按约到指定地点与甲方办理码头提箱
(柜)资料签收手续,视为乙方受领迟延,未提领货物之存管风险及相关堆存费用等,由乙方承担,纵有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因素致毁损或灭失者亦同。但因甲方酒品生产进口因素致供货不及时或乙方有正当理由,经向甲方提出审查通过后,所致之迟延提货者,不在此限。
5.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日历天内,应将甲方的空柜和栈板运回甲方指
定的地点,若逾期未运回,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于履约保证金额中扣抵。
(三)乙方逾期提货者,除承担前述责任外,经甲方通知限期届满仍有未提领酒品数量者,每日按未提领酒品数量总金额(酒品供货价计算)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逾期提货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未提领酒品数量的提货总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逾期提货日历天数),甲方有权于履约保证金额中扣抵。
(四)乙方所购经销甲方产品,甲方于收取全额货款后,依实际出货品项、数量开具增值税发票予乙方。
(五)乙方在经销过程中因铺货、货款回收及其他因营业所生之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交货地点以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
五、费用承担:乙方提货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因此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货物风险:货物自所有权移转(含逾期未提领之情形)乙方时起,货物风险概由乙方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提货点交货物后所需之搬动、运送、装卸及保险等相关之费用及因此所生毁损、灭失、调货等。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交纳
(一)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规定的四年平均履约目标金额的百 分之五,计人民币: 元 。
(二)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历天内(遇节假日可顺延一日历天),将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内。逾期未汇入者,取消签约资格。
(三)乙方完成以上履约保证金交纳及签约后,甲方始正式授予乙方于经销区域之经销权并提供《授权书》(附件二)。
二、履约保证金扣减及补足:
(一)本合同期内,若乙方被扣减履约保证金或因乙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交纳的总履约保证金额中相应扣减,乙方应于甲方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日期内补足被扣抵后未达本合同约定应交总履约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如总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在乙方未补足该差额部分前,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供货直至乙方补足差额,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三)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供货之日起三十日历天内,乙方未提出书面说明且未补足该差额部分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取消大陆地区总经销商资格且没收乙方在甲方账户尚余的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返还
(一) 若乙方经营未满一年度即发生无法完成履约目标之情形,甲方将没收全额
履约保证金。详如举例之类型 1。
(二) 若乙方已经营满一年度,且每年度均完成对应履约目标,则甲方于每年度结束后依当年履约目标占总履约目标之比例,无息返还乙方对应履约保证金,其中最后一年度待甲方收到乙方寄回的授权文件后的 30 日内方退回剩余履约保证金。详如举例之类型 2。
(三) 若乙方已经营满一年度后发生无法完成履约目标之情形,甲方将没收乙方在甲方账户尚余的履约保证金。详如举例之类型 3。
(四) 假设每年履约目标均为 2.8 亿元,四年履约目标共计 11.2 亿元,则每年履约目标占总履约目标比例均为 25%,履约保证金为 0.14 亿元,上述情况举例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年度 | 项目 | 类型 1 | 类型 2 | 类型 3 |
第一年度 | 实际履约 | 200,000,000 | 完成目标 | 完成目标 |
没收或退还 保证金 | 不退 | 退还保证金即 3,500,000 | 退还保证金即 | |
3,500,000 | ||||
第二年度 | 实际履约 | 0 | 完成目标 | 完成目标 |
没收或退还 保证金 | 0 | 退还保证金即 3,500,000 | 退还保证金即 | |
3,500,000 | ||||
第三年度 | 实际履约 | 0 | 完成目标 | 200,000,000 |
没收或退还保证金 | - | 退还保证金即 3,500,000 | 不退 | |
第四年度 | 实际履约 | 0 | 完成目标 | 0 |
没收或退还保证金 | - | 退还保证金即 3,500,000 | - |
(五)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非因可归责于乙方因素致甲方提前终止、解除合同者,或乙方于合同期间无违约情况且无待解决事项,甲方无息返还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
(六) 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合同继续履行的,乙方应当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将扣除后不足的履约保证金补足。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甲方应当将扣除后的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
乙方。
第九条: 品牌传播计划
一、 乙方应依营销企划书(附件三)品牌传播计划规定,于经销期间每年期提拨以履约目标金额 以上计算之费用,作为本合同产品之广告(在线上或线下)或活动推广促销之用,并应于各履约年期结束后,提报整体执行成效。
二、 为共同营销本合同经销之酒品,乙方可向甲方提报行(促)销项目,请求营销支持,甲方于评估、审核通过后,给予该次活动案总经费 45%以内之营销费用支持,营销费用之给付,以 0.5L-58 度金门高粱酒、0.6L-58 度金门 高粱酒(6 入)、0.6L-58 度台湾金门高粱酒及四款 96ml 小酒为主(最终酒品以甲方核定为准),依应支持营销费用之总金额按该品项之经销价格折算瓶数供应(小数点无条件进位),乙方应于活动结束后提报整体活动相关费用明细汇整与收据、发票等凭证,作为甲方核拨之依据,本款之共同营销费用不计入本条第一款广告促销费用。
三、 甲方年度共同行销支持之营销费用,需以甲方年度编列预算为主,乙方不得主张支持次数及费用多寡,年度营销资源协助配合之金额,以最终每年度金门县议会审核之业务宣导费预算的 10%做为支持乙方之营销费用上限,具体支持金额由甲方依乙方实际经营及当年度预算决定。
第十条:经销体系建立与经销管理
一、甲方授权乙方针对辖下授权经销体系,进行供货、营销服务与市场营销活动支持。
二、乙方提货后,甲方有权在乙方陪同下,赴乙方储置本合同产品之场所、库房检视,乙方不得任意拒绝或隐匿库存,并应同意提供相关之产品库存数据与清册等予甲方参考。乙方若违反本条规定者或经甲方要求仍未能消化库存,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供货直至乙方改善为止。因乙方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有关迟延或损害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xxx于授权辖下经销商签订合同后的二十日历天内,将签订之经销合同与
申请厂商提交书面资料之副本(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证照、与乙方之合作协议、经营场所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履约区域资料及
【授权书】报予甲方备案。
四、乙方或其授权经销商违法或逾越合同授权范围,或乙方所颁发【授权书】未经甲方备案者,甲方均不予认可,甲方就该案有权向乙方请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所有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五、乙方须依照营销企划书,进行市场及经销体系开发,并按照计划确实执行并由甲方依据计划书指标进行考核,若于执行过程有任何策略调整与异动,需于调整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营销计划变更,双方召开营销策略会议后,依据甲方指导修订,并做成计划变更补充附件。若计划书未经变更,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营销计划之内容及考核指标。
六、乙方新增、变更与辖下授经销商合作时,应在新增、变更情形发生后,向甲方提交备案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证照、与乙方之合作协议、经营场所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履约区域资料列表给甲方;乙方如未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否决乙方授权对象之经销资格。
七、乙方与辖下授权经销商终止合约,应在终止情形发生后书面通知甲方。
八、乙方应将经销区域内之品项、数量、单价等,按各种渠道产品销售报告表,并对于其销售通知,所获得之市场信息、竞争者状况等讯息无条件提供予甲方,以为改进双方供销合作之基础。
九、如乙方辖下经销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乙方必须配合甲方终止与其辖下之授权经销商之经销资格,不得再向其辖下之授权经销商供货,乙方与其辖下之授权经销商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甲方无关(如乙方违反本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并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与其辖下之经销商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乙方若违反或未履行前述各款之约定,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若改善无效,则甲方得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取消大陆地区总经销商资格、没收乙方在甲方账户尚余的履约保证金。
十一、乙方应遵守本合同之规范,对辖下经销商进行严格管理,杜绝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发生。
十二、甲方应最少每季度一次召集乙方讨论关于市场营销策略的执行成果及现况分析的会议。乙方不得从事代理进口及销售台湾、金门及马祖地区及中国大陆中式白酒同业之白酒产品。
十三、乙方应依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不得于经销地区以外销售。十四、查缉假酒的义务
(一) 乙方如发现市场有假冒伪劣本合同产品出现,应向甲方进行通报及协办后续维权、打假活动。
(二) 甲、乙双方均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售假者赔偿各自产生的经济损失。
(三) 乙方打假请求损害赔偿所得之分配,由甲、乙双方依个案协商之。
第十一条:市场维护管理
一、 甲方有权对乙方或辖下授权经销商进行经营管理、访查、指导与监督,如发现乙方及辖下授权经销商在市场运作中有不合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的建议或警告,乙方应当依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如有急迫情形甲方可当面禁止并要求乙方立即改善。
二、 甲方查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拍照、摄像、购货凭证及发票等。
三、 如乙方拒不配合、消极对待甲方管理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不配合甲方市场管理、销售政策
(二) 不按时或不配合甲方市场管理、销售政策等。
(三) 不按时或拒不提供甲方要求之数据、报表、备案等。
(四) 低于甲方供货价格及不遵守甲方价格政策的行为。
(五) 从事代理进口及销售台湾、金门及马祖地区及中国大陆中式白酒同业之白酒产品。
(六) 于经销地区以外销售。
(七) 违反本合同及附件相关条款者。
四、 乙方违反本条第三款之规定,甲方得依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理,乙方因以下处理方式导致最终履约未完成不可归责于甲方:
(一) 书面通知限期改正。
(二) 得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人民币,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总经销商需 于收到通知后 15 日历天内补足。
(三) 降低或取消行销支持力度。
(四) 降低或取消当年度超额达标奖励。
(五) 限制提货或提高供货价。
(六) 解除合同取消大陆地区总经销商资格没收乙方在甲方账户尚余的 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商标、专利、著作及其它知识产权
一、合同所称知识产权指的是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及“金门高粱酒”、“金门酒厂及图”、“双龙”、“KKL 及图”、“白金龙”、“行军”等系列或其他与金酒公司有关的著作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标记、企业名称等。
二、授权许可范围使用:
(一)用于经甲方核准乙方生产、制作之商品包装;
(二)用于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之上;
(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合同约定其他使用方式:用于乙方官网等网站展示。
三、与甲方有关一切知识产权属甲方或金酒公司所有,乙方不得逾越甲方前款授权许可范围使用或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乙方违反本款规定者,除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外,另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
四、合同期满后,乙方或其辖下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企业名称及商标,否则均视为乙方侵犯甲方权利,乙方须赔偿甲方人民币伍拾万元。但经甲方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条:售后责任
一、甲方依本合同年度实际履约金额提拨 0.3%费用予乙方,于每笔订单随货发出,作为酒品瑕疵及运输损耗退换使用,费用之给付以 0.5L-58 度金门高粱酒、 0.6L-58 度金门高粱酒(6 入)、0.6L-58 度台湾金门高粱酒及四款 96ml 小酒为主(最终酒品以甲方核定为准),其费用之总数按该品项之经销价格折算瓶数供应(小数点无条件进位),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求偿酒品瑕疵所产生一切损害。
二、若乙方辖下经销商或消费者发现酒品瑕疵情形者,乙方应配合处理,并进行客诉处理。
第十四条:保密约定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关双方往来之公文及营业资料应进行保密,双方皆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知悉(除甲方投资主体、审计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外)。
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保密约定损害他方权利,除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外,他方有权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如发生以下事实或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得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并取消大陆地区总经销商资格且没收乙方在甲方账户尚余的履约保证金。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还应对甲方之损失予以赔偿(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维护权益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公证费、
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
一、以虚伪不实之文件申请取得大陆地区总经销商资格者。
二、将其经销权利转让、出租、出借或其他相类似的方式予他人使用者。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产生民事纠纷或被处予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致影响甲方、金酒公司商誉、形象及本合同酒品销售者。
四、乙方制造、变造、加工、销售假冒金门高粱酒(成品或半成品)或与金酒公司产品外型包装相似的商品,或以放任、掩饰等方式协助上述行为,经查获属实者。
五、散布不实的信息与数据,导致甲方或其它经销商权益受损或破坏甲方形象情节严重者。
六、乙方未依合同规定履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改正仍未完成改正者。
第十六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义务
一、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给予乙方九十日历天期限进行相关后续工作的处理,在该期限内,乙方应当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辖下各级经销商、库存酒的销售、及其它由甲方交付用于销售目的的数据及其它证明。
二、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应当约束自身及原辖下各级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不得从事有可能使社会公众误认或混淆行为。
三、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应协助甲方进行市场管控,防止后续扰乱金门高粱酒经营秩序的行为,直至乙方所经销商品售完清空为止。
四、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继续使用与甲方及金酒公司有关的知识产权标志。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当尽到与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审慎、注意义务等相当的义务,不得进行有损甲方及金酒公司名誉的行为。
第十七条:合理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约 ,不论守约方是否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除应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维护权益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豁免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归咎双方责任致不能依约履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一、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约定(包含但不限于甲方以正式会议做成之会议纪录),均应为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否则合同、补充协议或约定无效。
二、所有甲方派员考察乙方区域,业务人员或其它人员的行为必须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对方业务人员或其它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作为更改本合同约定事项的依据。
三、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的借款和借货行为均属该个人与乙方之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任一方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重组、合并、分立、变更、消灭等情形,该方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历天内以书面告知另一方。如发生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罢工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足以影响履行本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历天内通过各种方式告知另一方。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纠纷,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二、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一)合同本文、附件及其变更或补充协议。 (二)依合同所提出之履约文件或资料。
三、合同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电子数位资料等方式呈现之原
件或复制品。
四、合同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以甲方解释为准。五、合同文字:
(一)合同文字以简体中文为准。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为准: 1.特殊技术或材料之图文数据。
2.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会或商会所出具之文 件。
3.其他经甲方认定确有必要者。
(二)合同文字有简体中文译文,其与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资格文件外,以简体中文为准。其因译文有误致生损害者,由提供译文之一方负责赔偿。
(三)合同所称申请、报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释及其他类似行为所为之意思表示,以简体中文书面为之为原则。书面之递交,得以面交签收、邮寄或传真至双方预为约定之人员或处所。
六、合同所使用之度量衡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以公制为之。
七、合同所定事项如有违反法令或无法执行之部分,该部分无效。但除去该部分,合同亦可成立者,不影响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该无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时得依合同原定目的变更之。
八、附件与本合同不可分割,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列表如下:
附件一 授权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同品项及经销价格表附件二 授权书
附件三 营销企划书
九、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载明的电话、传真及地址真实有效,双方按该电话、传真及地址寄送文书、电话通知或发出传真,双方均可接收。如因任何一方拒收或因提供不实信息导致无法收到通知,仍视为已送达,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由提供不实信息者自行承担。甲、乙双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也应自行承担责任。本
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送达地址。
十、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将取代合同生效前的所有洽谈协议和以前甲、乙双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和约定。
十一、合同签署地:甲方注册地址所在地。
十二、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特别说明条款
甲乙双方均认同本合同所有条款及附件所有内容,经双方相互作出说明、解释且相互确认无误,并无任何异议。
甲方: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签 约 日 期 : 公 元 年 月 日
附件一
金 门 酒 厂 (厦 门)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授权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同品项及经销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盒/瓶
项次 | 类型 | 品名 | 酒精浓 度 | 容量 (毫升) | 单位 | 经销价格 | 建议零售价 | 库存 |
1 | 常规品项 | 0.6L-58 度台湾金门高粱酒 | 58 度 | 600 | 盒 | 358.00 | - | |
2 | 常规品项 | 0.6L-53 度台湾金门高粱酒 -1958 | 53 度 | 600 | 盒 | 318.00 | - | |
3 | 常规品项 | 0.6L-46 度台湾金门高粱酒 -精选 46 | 46 度 | 600 | 盒 | 248.00 | - | |
4 | 常规品项 | 0.5L-56 度金酒典藏珍品 | 56 度 | 500 | 盒 | 598.00 | - | |
瓶 | - | |||||||
5 | 常规品项 | 0.5L-58 度金门高粱酒-白金龙 | 58 度 | 500 | 盒 | 218.00 | - | |
瓶 | - | |||||||
6 | 常规品项 | 金门高粱酒(53 度) | 53 度 | 500 | 盒 | 198.00 | - | |
瓶 | - | |||||||
7 | 常规品项 | 0.6L-58 度金门高粱酒(12 盒/箱) | 58 度 | 600 | 盒 | 238.00 | - | |
8 | 常规品项 | 红坛金门高粱酒 | 58 度 | 1000 | 盒 | 618.00 | - | |
9 | 常规品项 | 0.5L-58 度金门高粱酒-中山纪念酒 | 58 度 | 500 | 盒 | 598.00 | - | |
瓶 |
附件一
金 门 酒 厂 (厦 门)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授权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同品项及经销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盒/瓶
项次 | 类型 | 品名 | 酒精浓 度 | 容量 (毫升) | 单位 | 经销价格 | 建议零售价 | 库存 |
10 | 常规品项 | 0.6L-50 度金门高粱酒-台商精选 | 50 度 | 600 | 盒 | 458.00 | - | |
瓶 | - | |||||||
11 | 常规品项 | 黑标金龙金门高粱酒 | 58 度 | 500 | 盒 | 288.00 | - | |
12 | 非常规 品项 | 百龙金门高粱酒 | 53 度 | 500 | 盒 | 25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13 | 非常规 品项 | 53 度一心无二金门高粱酒 | 53 度 | 1500 | 盒 | 1,58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14 | 非常规 品项 | 窖藏金龙金门高粱酒 | 56 度 | 500 | 盒 | 91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15 | 非常规 品项 | 金门高粱酒-建厂70 周年纪 念版 | 58 度 | 500 | 盒 | 29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16 | 非常规 品项 | 金门高粱酒-53 度金酒严选 | 53 度 | 500 | 瓶 | 22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17 | 非常规 品项 | 金门高粱酒-58 度金酒严选 | 58 度 | 500 | 瓶 | 24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18 | 非常规 品项 | 金门高粱酒-58 度金酒严选 (瓷瓶) | 58 度 | 500 | 瓶 | 48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19 | 非常规 品项 | 0.096L 金门高粱酒-白金龙 | 58 度 | 96 | 盒 | 5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20 | 非常规 品项 | 0.096L 金门高粱酒(53 度) | 53 度 | 96 | 盒 | 4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21 | 非常规 品项 | 0.096L 黑标金龙金门高粱 酒 | 58 度 | 96 | 盒 | 6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附件一
金 门 酒 厂 (厦 门)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授权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同品项及经销价格表
单位:人民币/盒/瓶
项次 | 类型 | 品名 | 酒精浓 度 | 容量 (毫升) | 单位 | 经销价格 | 建议零售价 | 库存 |
22 | 非常规 品项 | 0.096L 金酒典藏珍品金门 高粱酒 | 56 度 | 96 | 盒 | 8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23 | 非常规 品项 | 43 度一心无二金门高粱酒 | 43 度 | 1500 | 盒 | 1,38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24 | 非常规品项 | 金门高粱酒-金采久久 | 58 度 | 500 | 盒 | 999.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瓶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25 | 非常规品项 | 金门高粱酒-金采龙凤 | 58 度 | 500 | 盒 | 999.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瓶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26 | 非常规 品项 | 金酒蓝龙珍品金门高粱酒 | 38 度 | 500 | 盒 | 37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27 | 非常规 品项 | 金门高粱酒-如意连连 | 53 度 | 500 | 瓶 | 49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
28 | 非常规 品项 | 0.6L-58 度金门高粱酒(6 盒/箱) | 58 度 | 600 | 盒 | 238.00 | 以甲方正式通 知为准 |
说明:
1、1-11 项为常规授权品项,持续授权;12-28 项为非常规品项,授权期限一年,售完上述库存原则不再供货
(乙方另案申请审核通过除外)。
2、非常规品项库存具体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
金 门 酒 厂 (厦 门)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授 权 书
承销授权号:金酒 号
兹授权 为本公司大陆地区总经销商,依双方签订经销合同
项次 | 品 项 | 酒 精 度 | 规 格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 )规定,授权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授权品项如下:
授权人: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 29 号港航大厦 9 楼 901-907 单元
电话:0592-559484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