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认购方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株洲华裕德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简称“华裕德恒”)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 A 股股票(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与上述特定对象签署《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证券代码:300681 证券简称:英搏尔 公告编号:2020-007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株洲xxx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简称“xxxx”)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与上述特定对象签署《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发行对象):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xxxx签订时间:2020 年 3 月 7 日
(二)认购方案
1、股票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6,000,000 股,并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0
年 3 月 9 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为 26.62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
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2、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金额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金额不少于 5,324.00 万元且不超过 10,648.00 万元,
拟认购股数不低于 2,000,000 股且不超过 4,000,000 股;
xxxx拟认购金额不超过 5,324.00 万元,拟认购股数为 2,000,000 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
3、乙方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乙方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主承销商书面通知所载的期限内,将认购价款全额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保证金
x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x
xxx应向甲方支付 266.20 万元保证金,用于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认购义务。若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则保证金将直接转为xxx恒向甲方支付的股票认购价款;若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则甲方应及时向其全额退还保证金。
5、滚存未分配利润
x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6、锁定期
乙方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相关税费的承担
无论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完成,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发生税费,凡法律法规有规定
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由双方平均承担。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对因其违反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的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对方进行足额赔偿。
2、如果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不构成甲方违约,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若本协议上述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履行,则本协议自始无效,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3、一方根本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并且在收到对方要求改正该违约行为的通知后 20 日内仍未予以补救或纠正,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行使解除协议的权利,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xxxx签订的《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