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星展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综合理财服务主协议
本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综合理财服务主协议(下称“协议”)由下列各方于签署页所述日期签订:
(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银行”);
(2) 载于本协议签署页的客户(下称“客户”)。背景:
(1) 银行计划将不时推出与境外产品(按后文定义)有关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及/或计划及/或方案(下称“理财产品”)。
(2) 客户希望根据并受制于本协议条款不时投资银行发售的一个或多个理财产品。
1. 定义及解释
1.1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关联机构” 指,就银行而言:(i) 受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任何实
体;(ii)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银行的任何实体;或者(iii) 与银行共处于同一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任何实体;对任何实体或人士的“控制”是指拥有该实体或人士的多数投票权;
“适用法律” 指任何政府、行政、立法或者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现行或者将来不时颁布的任何及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办法、通知、指引、判决、命令或者指令;
“申请表” 指,客户就特定理财产品向银行提交的交易申请(包括但
不限于,对于理财产品的认购、撤单、提前提款、赎回、转换或任何其他行动的指示、申请或其他类似文件,包括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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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V11_Apr 2024]
“确认书” 指,对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由银行发出的交易确认
书,用以确认与特定理财产品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认购、赎回、转换和收益分配)有关的某些条款;
“指定账户” 具有第 2.3 款中所述含义;
“一般条款” 指,银行不时修订的(适用于自然人)《个人账户及一般
服务章则及条款》或(适用于非自然人)《账户及有关服务条款及细则》,银行已向客户提供了一份上述文件;
“投资货币”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相关境外产品计价的外
汇币种,该币种将在适用的条款说明书中进行规定;
“发行人”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相关境外产品的发行人
和/或管理人;
“中国大陆”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境外托管代理人”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受相关境内托管人委任
的境外金融机构,客户投资于特定理财产品的资金通过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于相关境外产品;
“境外产品”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本金
金额所投资的并规定于条款说明书和/或相关申请表内的境外金融产品;
“境内托管人”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银行委任作为某一特定
理财产品的境内托管人的具有资质的境内商业银行(不包括银行);
“本金金额”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存放并被银行接受
的投资于该特定理财产品的全部或部分认购金额(根据第 3 条的规定,币种可以是相关的投资货币或人民币);
“代客境外理财账户” 具有第 2.3 款中所述含义;
“月结单” 具有第 5.1 款中所述含义;
“代客境外理财 投资购汇额度” “理财产品文件” “人民币” | 指,中国大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银行将收到的客户投资 于理财产品的人民币资金兑换为相关投资货币的累计最大额; 指,本协议以及一般条款、条款说明书、申请表、确认书、境外产品信息表(若适用)和银行不时决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指中国大陆的合法货币; |
“认购金额”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客户提出要约以投资于该特定理财产品的金额(根据第 3 条的规定,币种可以是相关的投资货币或人民币),该金额由客户在相关认购申请中载明,且必须根据第 2.3 款存入客户的指定账户;
“认购申请”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客户为了以认购金额认
购该特定理财产品而适当完成并提交给银行的相关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表格以及其他类似文件或指示);
“认购期间” 指,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该特定理财产品可供客
户认购的期间;
“认购结算日” 指银行将本金金额从客户的指定账户划转至代客境外理
财账户的日期;
“税项” 具有第 15.2 款中所述含义;以及
“条款说明书” 指,就特定理财产品而言,载有该理财产品之条款的文
件,且客户已在相关认购申请和风险揭示书中对该条款说明书表示接受与同意。
1.2 解释。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a)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其解释。
(b) 任何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在本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包括其复数,反之亦然,且表示一种性别的词语包括其他每种性别。
(c) 任何提及的文件(包括本协议)是指不时被修订、变更、更新、批准或者替代的文件。
2. 投资理财产品
2.1 根据并受制于理财产品文件的条款,客户同意通过投资理财产品而间接投资于境外产品且银行同意接受该等投资。
2.2 就客户希望投资的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应适当完成并向银行提交该特定理财产品的相关认购申请(对尚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客户,还应完成并提交账户开立申请)。就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客户提交认购申请(及账户开立申请,若适用)应构成客户根据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投资特定理财产品的要约,特定理财产品是否允许客户撤销或修改认购申请,以及撤销或修改认购申请所需遵循的条件(包括截止时点)将规定在特定理财产品的条款说明书或认购申请中。
2.3 客户应当于其向银行提交认购申请的当天或之前(或银行另行决定的其他截止期限),将其在认购申请中申请的认购金额存入并维持于其开立于银行的指定账户
(“指定账户”),并授权银行将该认购金额(或银行依其独立判断确定的部分认购金额)划转至银行指定作为理财产品用途的账户(“代客境外理财账户”)以投资相关特定理财产品。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同意并授权银行在自银行收到相关认购申请时至认购结算日的期间(含首尾当日)内冻结该认购金额。在不损害银行在第 2.6 款项下权利的前提下,如果截至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相关认购申请之时(或银行另行决定的其他时限),客户指定账户的实际金额少于认购金额,银行可以拒绝客户投资于特定理财产品的要约。
2.4 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银行于认购结算日将认购金额(或部分认购金额,视情况而定)划转至代客境外理财账户,构成其接受客户以划转金额投资该特定理财产品的要约。
2.5 双方一致同意,自客户适当完成并向银行提交相关认购申请(及账户开立申请,若适用)时起,与特定理财产品相关的理财产品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银行可以根据第 2.6 款终止与特定理财产品相关的理财产品文件。
2.6 为避免疑义,在银行将认购金额(或部分认购金额,视情况而定)划转至代客境外理财账户之前,银行可依其独立判断拒绝接受客户以认购金额的任何部分投资特定理财产品,并终止与该特定理财产品相关的理财产品文件。在该等情形下,银行将在作出决定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客户。如果银行依其独立判断接受客户以认购金额的任何部分投资特定理财产品,银行无需在接受时或之前另行通知客户,客户投资该理财产品的本金金额以银行发出的相关确认书所载金额为准。
2.7 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自认购结算日起,该本金金额将不会产生且银行也不会向客户支付任何利息。
2.8 就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在认购金额(或部分认购金额,视情况而定)被划转至代客境外理财账户后,银行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签发并向客户递交确认书,确认客户已将本金金额投资于该特定理财产品。
2.9 除非银行另有书面同意或相关的条款说明书另有明确规定,就每一理财产品而言,客户不得在到期日前终止理财产品或提取或赎回或转换本金金额的任何部分。
就银行另有书面同意或根据相关条款说明书明确约定可提前提款、赎回或转换的任何理财产品而言,该等理财产品的任何提前提款、赎回或转换均应受限于银行的书面要求或相关条款说明书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提款、赎回或转换的条件、方式、期限、费用以及相关的风险),银行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签发并向客户递交确认书,确认与任何该等提前提款、赎回或转让有关的交易条款和信息。
2.10 为避免疑义,银行未能递交任何确认书或任何递交的延误,将不影响特定理财产品及其相关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理财产品的认购、提前提款、赎回和转换)对双方的约束力。客户发现确认书记载的信息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在相关确认书签发日期后的七(7)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否则,该等确认书应被视为对该特定理财产品的条款或交易信息的有效证明。
2.11 客户确认其为投资于特定理财产品而向银行提出认购申请并被银行接受的本金金额将与该特定理财产品下集合的其他资金合并,并投资于相关境外产品,且客户无权就本金金额的使用向银行发出任何指示。若银行已根据与特定理财产品相关的理财产品文件善意行事,银行有权根据与特定理财产品相关的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自行作出与境外产品相关的或其他任何投资决定或行为,只要银行按善意行事,银行无需就该等决定或行为向客户承担责任。
2.12 除有关特定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文件另有明确约定外,在与理财产品文件及每一特定理财产品相关的所有方面,银行以自己的名义且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并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境外产品(而非作为客户、发行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代理人或信托受托人)。银行仅有义务履行在相关理财产品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义务。银行并不承担法律规定的代理人或信托受托人应承担的义务。银行可依其独立判断
(但无义务)向发行人或其他义务人主张与境外产品有关的权利、救济或追索权,或行使作为境外产品的投资者或购买者的其他权利或权力,而不用取得客
户的同意,如果该等权利主张或权利行使可能对客户在理财产品项下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银行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客户。在适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只要银行向第三方善意地行使了或决定不行使与相关境外产品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张追索权的权利),银行无需就该等境外产品的投资向客户或其他任何人承担责任。
2.13 客户应就银行因发售任何特定理财产品及/或因客户在履行理财产品文件时的违约行为及/或因理财产品文件的强制执行可能产生的所有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以及银行可能提起的或可能被提起的所有诉讼或法律程序而产生的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全额补偿银行,但如果上述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是因银行的欺诈或重大过失引起的除外。
2.14 受制于一般条款关于遥距指示服务的规定,经银行同意,客户可以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电话等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理财产品的相关指示或办理理财产品下的相关事宜(“遥距指示”),尤其是风险等级在 P4 及/或 P4 以上的理财产品(“高风险产品”)。客户需承担由遥距指示所引起的所有风险和责任,且银行对于客户因遥距指示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因误解、设备的误差、失灵或损坏,或信息传输的干扰和拦截给客户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由于银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除外。银行有权依其独有酌情权,按照其对于遥距指示的理解执行其所接收的任何遥距指示。该等遥距指示的发送方式、所适用的理财产品、交易范围及其他事宜和相关条款和条件将由银行全权决定,银行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拒绝或限制客户通过遥距指示进行理财产品的任何交易。
3. 资金币种
3.1 客户可以用与理财产品的条款说明书规定的投资货币相同币种的自有资金投资特定理财产品,或受制于以下第 3.2 款和 3.3 款的规定以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投资特定理财产品。
3.2 如银行就任何特定理财产品接受客户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人民币认购金额(始终受制于以下第 3.3 款规定),客户认可和同意:
(a) 为投资于境外产品,银行可于相关条款说明书规定的兑换日的任何时候,依其独立判断将客户投资的本金金额按银行决定的人民币兑投资货币的卖出价从人民币兑换成投资货币;
(b) 银行向客户支付的与该理财产品有关的任何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并为该
等支付之目的,银行可依其独立判断按照银行决定的人民币兑投资货币的买入价和时间将该等款项从投资货币兑换成人民币;
(c) 由于汇率市场的持续变化,银行决定的该等汇率可能不是最优汇率,并且可能低于(或高于)或大幅低于(或高于)银行届时公布的牌价;及
(d) 除特定理财产品的条款说明书另有明确规定外,客户将承担前述货币兑换产生的汇兑风险。
3.3 客户确认,银行接受客户以人民币投资特定理财产品的要约将受制于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在特定理财产品的认购期间结束后,如将客户投资于特定理财产品之资金兑换成相关投资货币根据银行的独立判断将导致人民币资金兑换成投资货币的累积金额超过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银行有权(全部或部分)撤销对有关该特定理财产品的客户认购申请的接受,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客户。
4. 资产托管及管理
4.1 银行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依其独立判断选择并委任境内托管人和/或代理人
(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投资管理人)以托管或投资相关境外产品。客户确认,境内托管人可根据适用法律、商业惯例以及风险管理要求依其独立判断选择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4.2 银行将善意选择该等境内托管人和/或代理人,并在适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该等人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合理监督,但银行无需就该等境内托管人和/或代理人
(包括其任何员工、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也无需就发行人或其他参与特定理财产品的当事人(或他们各自的员工、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 月结单
5.1 在客户持有任何特定理财产品的期间,银行将每月向客户发送综合月结单(“月结单”),向客户披露其投资的理财产品的参考净值等信息。
5.2 客户应在月结单签发之日后九十(9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月结单中的任何不一致或明显错误。若银行未在该等期限内收到客户的任何该等通知,则视为客户已确认并接受月结单的所有内容。
6. 本金、收益或其他金额的支付
6.1 就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将收取的收益或款项(如有)的决定和计算方式以及本金金额(或部分本金金额)、收益或款项(如有)的支付条款将在条款说明书和/或相关确认书中予以规定。
6.2 除非银行已通过境内托管人从相关发行人或其他义务人处收到全部相关款项,在此之前银行无义务向客户支付与特定理财产品有关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金额及收益金额)。
6.3 除非特定理财产品的条款说明书内另有规定,银行在特定理财产品项下向客户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金额及收益金额)将被付至客户原先就特定理财产品存放认购金额的指定账户。如该指定账户因任何原因已停止运作,客户应在该指定账户停止运作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指定替代账户以存放该等款项。如客户未指定替代账户,银行在客户适当指定替代账户前,可依其独立判断将该等款项存放于银行认为合适的任何账户。若因客户未能按照本第 6.3款的规定维持指定账户从而导致银行延期支付该等应付款项,银行无需就该等应付款项支付任何利息,也无需对客户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7. 取消发行
银行保留依其独立判断在相关境外产品的发行日或之前取消特定理财产品的发行并撤销接受该等特定理财产品的认购的权利,而无需提供任何理由或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在该等情形下,银行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将已被划转至代客境外理财账户的任何本金金额(若有)划回客户的指定账户。
8. 终止
8.1 就每一理财产品而言,除了(并且不损害)银行根据特定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文件可能享有的提前终止的其他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银行认为其履行理财产品文件项下或与该特定理财产品有关的或与该特定理财产品相关对冲交易有关的实际的或或有的义务是全部或部分不合法的、不可能的、不实际的,银行有权在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全部或部分地终止该特定理财产品:
(a) 为了善意遵循任何政府、行政、立法、司法机构(法律上或实际上的)的现在或将来的适用法律、条规、法规、裁决、命令或指令,或其相应的解释(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b) 由于发生战争、分裂、军事行动、动荡、政治游行、暴乱或其他金融或经济原因或其他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和妨碍(包括但不限于与交易所交易或资金结算有关的任何事件);
(c) 客户作出任何不实陈述与保证,或客户的陈述与保证不再真实;
(d) 客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或与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条款;或
(e) 客户发生任何资不抵债、破产、解散、清算、停业、重组、重整、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接管、终止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且银行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行理财产品文件项下的义务的。
8.2 除非银行另有书面同意或特定理财产品的条款说明书另有明确规定,客户在到期前无权终止理财产品的任何部分。
8.3 如特定理财产品根据第 8.1 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在到期日前被终止,银行将向客户支付由银行决定的等于在终止日(或该终止日在商业上不合理,则以商业上合理的相应日期为准)该特定理财产品公平市值的款项,并扣除(无论银行可否合理预见)因该特定理财产品的终止引致,或与该特定理财产品的终止相关,而由银行承受或承担的任何成本、支出、税务、费用、索赔、损失或责任。客户同意,如果银行就被终止的任何理财产品所实际收到的款项不足以支付银行承受或承担的任何该等成本、支出、税务、费用、索赔、损失或责任的,客户应一经请求即立即全额补偿银行。
9. 风险披露
客户确认,就其投资的每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其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下文、相关条款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申请表或任何其他理财产品文件中载明的风险:
9.1 投资风险
客户同意并确认,其承担任何特定理财产品投资中的风险。银行对客户投资任何特定理财产品而已经遭受或将要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客户理解其投资特定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固有及实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风险、收益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客户应依其独立判断决定其是否适合投资于相关特定理财产品,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寻求独立专业顾问的意见。此外,客户理解银行披露的特定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可能不构成与特定
理财产品相关的全部风险。
9.2 银行、境外产品发行人及其他第三方的信用
当客户投资特定理财产品时,客户不仅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还承担发行人及与该特定理财产品或境外产品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信用风险。
理财产品相关的投资收益/损失完全取决于境外产品的表现。银行向客户支付与理财产品有关的本金及/或收益以银行收到境外产品的任何本金及/或收益为前提。若发行人或与理财产品或境外产品有关的其他第三方未能支付到期或提前提取或赎回之本金及/或收益,客户在到期或其他时候可能无法获得预期收益,甚至可能遭受本金损失,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本金和收益的全损。
9.3 利益冲突
银行、其关联机构及发行人行使与理财产品有关的多种职责,包括作为理财产品或境外产品项下的一方、计算代理人及履行在理财产品或境外产品下的对冲义务。银行及/或其关联机构及/或发行人也可能叙作、调整及解除与理财产品或境外产品的标的证券、金融工具或其他收益有关的交易,或可能持有某种利益、关系或安排,从而与客户在理财产品下的地位实质相关或处于对立或不一致的地位,无论是为银行、其关联机构或发行人的自身账户,或是为处于其管理下的账户,或为便于代表客户进行交易或其他情形。为履行这些职责,银行及其关联机构或发行人的经济利益将与作为投资该理财产品的客户的利益存在潜在冲突。
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可能在订立特定理财产品之时或之后,基于履行上述职责拥有关于该特定理财产品的信息,且此信息可能对该特定理财产品的内容具有实质性影响,但对客户而言,客户可能通过公开途径获知该等信息,也可能无法通过公开途径获知该等信息。
客户确认,银行在投资境外产品的过程中,有权向发行人及/或任何第三方收取有关特定理财产品及/或境外产品的任何服务费、佣金或其他收入。
9.4 对发行人及其他人士无追索权
鉴于客户并非境外产品的直接投资者或持有人,也并非与理财产品有关的托管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或是与境外产品的发行有关的发行文件或类似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件的一方当事人,客户对发行人、计算代理人、境内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均无直接追索权。
9.5 投资境外产品的风险
通过特定理财产品间接投资境外产品,须受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的管辖,其要求和法律保障可能与投资中国大陆境内产品时的法律要求和保障有所不同。客户可能不能享有与通过理财产品投资中国大陆境内产品时相同的法律保障,并可能承担与通过理财产品投资中国大陆境内产品时不同的其他义务(包括不同程度的披露义务)。
10. 陈述与保证
客户向银行作出以下陈述与保证(在客户提交认购申请以投资任何特定理财产品的当日,该等陈述与保证被视为由该客户予以重复作出,且该等陈述与保证在客户持有银行的理财产品期间持续有效),并确认银行依赖于该等陈述与保证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客户与任何理财产品有关的认购:
10.1 (如客户为自然人)客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客户为非自然人)客户依
中国大陆法律适当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存续状况良好;
10.2 客户有完整的权力、授权和合法权利签署本协议及所有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投资理财产品并履行其由此产生的义务;客户已经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使本协议、所有其他理财产品文件及该等文件下理财产品的投资对其构成经正式授权、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以及可强制执行之义务;
10.3 就客户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及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义务而言,客户已获得所有需要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或其他方的同意、许可、批准,且该同意、许可、批准具有充分效力,且其附带之任何条件亦已并将继续全部得到满足;
10.4 投资于或将被投资于任何理财产品的认购金额是客户合法获得的自有财产,并且其投资任何理财产品并非为了适用法律限制或禁止的任何目的;
10.5 (如客户为非自然人)签署理财产品文件及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不违反客户的章程性文件或任何其内部不时采用的规章、政策、公司授权以及程序,或对客户或其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
10.6 客户应根据适用法律要求,以及(如客户为非自然人)其适用的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就理财产品进行所有的公众披露及/或报告;
10.7 客户未被提起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无论是由法院、仲裁机构、仲裁员审理的
诉讼或仲裁,还是由政府机构或官员处理的其他程序,而该等诉讼、仲裁或程序明确质疑或可能影响本协议、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或理财产品对客户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或者可能影响客户履行本协议、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或理财产品项下义务的能力。并且就客户所知,也不存在被提起上述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的威胁;
10.8 客户是以本人身份签署或将签署本协议、所有其他理财产品文件并投资任何理财产品,而非任何人士之代理人或信托受托人,也没有意图把理财产品全部或部分作任何转售、分配或分割行为,并且没有任何其他人可以直接或间接从该理财产品中获利;
10.9 客户具备相关投资知识与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对衍生产品的投资,该等衍生产品与特定理财产品或境外产品项下、或其投资或挂钩的衍生产品相类似);
10.10 客户在理财产品文件项下或就投资理财产品向银行不时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以及作出的任何陈述和声明在所有方面均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10.11 如客户为自然人,客户保证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居住地、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发生变更,其应在该等变更发生后五(5)日内书面通知银行。如因客户身份发生变更导致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产生任何影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损失应由客户承担;
10.12 客户向银行承诺,客户同意遵守银行不时通知客户的、与税务要求有关的条款。该等条款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且银行可能不时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或替换。
11. 补偿及责任限制
11.1 除本协议及/或适用法律要求客户承担的任何责任之外,且在不影响该等责任的前提下,银行有权要求客户充分补偿银行及/或其关联机构因以下原因发生或与之有关(无论其是否合理预见)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索赔、费用或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议价的损失,资金成本或因终止、清算、获取或重建对冲或相关的交易头寸而产生的成本与损失)并使银行及/或其关联机构免受损害:
(a) 客户作出任何不实陈述与保证,或客户的陈述与保证不再真实;或者
(b) 客户违反本协议或任何其他理财产品文件或与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条款。
11.2 客户在投资特定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每一特定理财产品的条款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并理解其中所载之条款及条件以及提示的主要风险,同时,提醒客户知晓,该条款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非为披露有关特定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而设。客户应当承担特定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且就该等损失客户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向银行索赔或以其他方式要求银行使其免受损害。
11.3 除非相关理财产品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银行提供的任何理财产品信息、介绍等仅供参考,不构成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或投资建议、声明或推荐(无论书面或是口头),亦不应视为银行就相关理财产品向客户做出的任何性质的承诺或保证。除非在有关理财产品文件中明示,银行未就任何理财产品的本金安全、收益或盈利作出任何确认或保证。并且,客户理解并同意,银行可能不时向客户提供的境外产品的信息、数据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产品的说明书、发售文件、宣传材料及过往表现资料等),来源于银行合理信赖的公开渠道信息和/或由境外产品的发行人或其它中介结构编制或提供的信息、数据或资料,仅供客户参考,银行不对该等信息、数据或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特别是,银行有权信赖境外产品的发行人,有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或其他有关第三方根据有关司法管辖区域的适用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所披露的关于境外产品的信息、数据或资料,银行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1.4 尽管银行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为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在投资特定理财产品前,客户还应:(a)自己独立评估或通过独立专业意见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b)独立判断该特定理财产品的适合性;和(c)确定其可以承受该特定理财产品的风险。客户不应依赖银行给出的任何建议、声明或推荐(无论书面或是口头),也知晓银行未授权任何人(包括任何银行工作人员)对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确认或保证。银行不是且不应被视为客户的受托人或顾问,并且银行不对客户投资理财产品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12. 抵销及留置
12.1 除非客户已全额清偿银行的全部债务,否则银行有权不向客户支付理财产品文件项下的到期应付金额。在适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银行经通知客户,有权从客户开立于银行及/或其关联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除其欠付银行的该等金额。
12.2 理财产品文件中的任何条款,均不能被视为是对银行行使其根据法律或合同于现在或者任何时候享有的任何抵销、合并或者留置权利的限制,或者被视为是对该
等权利的放弃。
13. 通知
13.1 所有与理财产品文件及客户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投资有关的通知或者其他通讯的送达风险均由客户承担。银行对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其他书面电子通讯在递送过程中的不准确、干扰、错误、延迟或者完全失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银行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13.2 银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者其他通讯可以以电子形式发送至客户电子银行渠道、以亲自递交或邮递方式送至或留置于客户的账单邮寄地址、以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户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或通过银行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或电子媒介)送达。
13.3 银行向客户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日期视为送达:以电子形式发送至客户电子银行渠道的当天,以亲自递交或邮递方式送至或留置于客户的账单邮寄地址的当天,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户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的当天,或通过银行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发送的当天,视情况而定。
13.4 客户有义务确保银行持有客户最新有效的账单邮寄地址及其他联络资料。如果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未被送达而被退回,在客户更新其账单邮寄地址之前,银行无需且不应向客户发出任何进一步的通知或其他通讯。
13.5 客户同意,银行有权依其独立判断,且无需进一步通知客户,以任何适当的方式就客户与银行的电话谈话(如有)进行录音。客户同意该等录音是终局的并对其有约束力,且如银行与客户有争议时,银行可将该等录音作为证据。
14.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
14.1 理财产品文件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并按照中国大陆法律进行解释。
14.2 双方同意,将双方因理财产品文件或任何理财产品而产生的,或与理财产品文件或任何理财产品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主张,根据提交之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和开庭地为上海。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5. 其他条款
15.1 费用
就每一理财产品而言,客户应按照条款说明书或其他理财产品文件的规定(包括有关费率、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的约定)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等,如有)和其他收费。并且,银行有权从与境外产品相关的任何金额中为其自身收取及扣除管理费(如有)、托管费(如有)以及任何其他费用。在适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经向客户发出提前三十(30)天的通知,银行有权依其独立判断不时增加、收取及/或变更任何手续费、服务费、授信费用及/或其他费用。
15.2 税款
如适用法律要求或在适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银行有权从其应支付给客户的款项中不时扣除任何税款、解约成本(breakage cost)或其他费用支出。客户同意,任何根据理财产品文件所进行或将进行的支付而在中国大陆或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内所产生的任何现有或将来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税)、开销、花费、成本或任何其他性质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理财产品文件中规定的可能征收的税项)(下称“税项”),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就银行在理财产品文件项下所支付的任何税项及相关责任(包括罚金、利息和费用),客户应一经请求即立即全额补偿银行,不论该税项的征收是否合法或正确。
为避免疑问,如果任何美国联邦预提税(“FATCA 预提税”)由于以下任何原因被征收:经不时修改的《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案》(“法案”)第 1471 至 1474条(“条款”),关于该等法案的、现有或将来的任何法规和官方解释,根据法案第 1471(b)条所达成的任何协议,或者根据与该等法案的条款的实施有关的任何政府间协定而采取的任何财务或监管法规、规则或惯例,则银行可能根据此等要求予以扣减或预提,并将扣减或预提税款以后的款项支付给客户。银行不会因为任何 FATCA 预提税而支付给客户任何额外款项。
15.3 计算及决定
银行和计算代理人(见条款说明书之定义)所作的计算或决定(除有明显错误外)是最终的、终局的,并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15.4 转让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银行可依其独立判断同意或拒绝),客户不得对理财产品文件下的权利、利益及/或义务进行出售、转让、质押、担保、让予、再担保、
设置权益负担、处置或处理或让渡并引致第三方权利产生。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经通知客户,让与或转让理财产品文件项下的全部或者任何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5.5 权利累加
银行享有的理财产品文件项下的权利及救济是累加的,是对适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及救济的补充,银行可在其认为适宜的任何时候行使该权利及救济。
15.6 可分割性
若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任何部分因任何适用法律而变得全部或部分不合法、无效或者不能执行,该等规定或者部分将被认为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中的其他部分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影响。
15.7 修改
经向客户给出银行酌情认为合理的通知后,银行可不时对本协议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作出修改或修订,但是银行应以善意进行该等修改和修订。该等修改或修订于银行规定的日期生效。上述被不时修改或修订的协议以及其他理财产品文件将自规定的日期起对客户是有效并有约束力的。
15.8 合同整体性
理财产品文件以及本协议提及或明确提及的所有协议及/或文件构成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有关投资特定理财产品的完整合同,并取代所有银行与客户对有关投资特定理财产品早先作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及交流。如在本协议、一般条款、条款说明书、确认书、申请表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按以下优先顺序由高至低依次适用:(a) 确认书,(b) 条款说明书,(c) 申请表,(d) 本协议,及 (e)一般条款。
15.9 客户
(a)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签订本协议,则“客户”一词应解释为单指其中的每一个人,亦可解释为指所有签订人整体;所有签订人的协议及义务和责任是连带的,并应依此原则进行解释。尽管本应签署理财产品文件或受其约束的签订人可能未签署理财产品文件或未能有效受其约束,且尽管理财产品文件可能对该等签订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无效或没有执行力,每一签
订人同意受理财产品文件的约束,而不论上述缺陷是否为银行所知。凡需向该客户发出之任何通知或通讯,若已送达该客户中的一名或多名人士,则应被视为已有效送达该客户。
(b) (适用于联名账户)客户在此确认并同意:就任一特定理财产品而言,与该理财产品相关的所有交易和相关文件的签署适用客户指定账户的签署安排。如果该指定账户因任何原因停止运作,则适用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其他结算账户的签署安排,如该等结算账户所适用的签署安排不一致,就理财产品而言,银行有权根据独立判断要求客户遵循最严格的签署安排。
15.10 语言
本协议(及所有其他理财产品文件,若适用)以中、英文两种语言拟就。若中、英文文本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中文文本为准。英文文本仅供参考。
签署页
本人/我们确认本人/我们已经收到上述协议,且本人/我们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接受该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加粗的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本人/我们确认银行已经根据 本人/我们的要求对该协议的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对于该协议本人/我们已经没有任何疑问。
本人/我们确认和理解投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将涉及的所有风险,愿意承担且有能力承担该等风险。
客户签署*
签字:
客户姓名:
日期:
*所有联名账户持有人必须签署。
银行签署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