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亞太財產
保險有限公司
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
(2024年4月版)條款
02 | 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2024年4月版)條款 | 目錄
目錄
一. 條款
1 總則 03
2 保險責任 04
3 責任免除 17
4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20
5 保險期間 20
6 保險人義務 21
7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義務 22
8 保險賠償和支付 23
9 爭端解决與適用法律 24
10 其他條款 25
11 通用條款 27
12 定義 28
二. 保障一覽表 32
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2024年4月版)條款 | 總則 | 03
一. 條款
1. 總則
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團體全球醫療保險(2024年4月版)條款 (註冊編號: C00003832512024032959021)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團體投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保障一覽表和批註構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任何其他協議, 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並經保險人同意。
第二條
投保人是指為被保險人投保本保險的團體。在本保險合同的生效日期及隨後的所有續保日期時, 符合被保險人資格的在職員工不得少於3人。
第三條
1. 直接被保險人: 投保人所有在職全職員工。
2. 連帶被保險人: 連帶被保險人的範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決定, 其中可以包括以下直接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
a. 直接被保險人的合法配偶。
b. 直接被保險人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或在28周歲以下的且正在保險人認可的教育機構中註冊
的全日制學生)。該類連帶被保險人的承保需獲取保險人的同意, 並應由投保人確定其在本保單下享有的承保範圍。
c. 其他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人。
直接被保險人可申請將(直接被保險人或其配偶所生)新生嬰兒加入本保單, 自嬰兒出生之日起生效。如果直接被保險人在嬰兒出生後30 天內將其加入保單, 則無需填寫嬰兒的詳細病史。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在直接被保險人在線組合區進行申請。
但如果出現以下情況, 保險人將要求提供嬰兒的詳細病史:
– 嬰兒在直接被保險人的保單生效日期或其配偶的保單生效日期(以最晚日期為準)起計的10 個月內出生;
– 嬰兒是被收養;
– 嬰兒是通過輔助受孕方法或任何類型生育治療(包括但不限於生育藥物治療)出生的。
在此情況下, 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且保險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將這些條款通知直接被保險人。這可能會限制直接被保險人的嬰兒的現有醫療狀況的醫療保障。這意味著直接被保險人的嬰兒的承保範圍不包括參保前因某些醫療狀況所接受的治療, 例如在新生嬰兒特別護理病房進行的治療,
此類相關費用應由直接被保險人承擔。
保險人有權拒絕將直接被保險人的某一或某幾位家庭成員加入本保險合同,並應在合理的時間告知投保人。
3. 任何連帶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障均應與直接被保險人相同。
4. 本保險合同中的直接被保險人和連帶被保險人統稱為被保險人。
5. 擁有美國國籍,並且每年在美國境內居住超過90日(包括90日)的自然人, 不能作為本保險合同的
被保險人。如被保險人在任一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一致同意的排除在承保範圍之外的國家/地區居住,則保險人不能為其承保。在承保前,保險人應將承保範圍之外的國家/地區列表告知投保人。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應指被保險人本人。
第五條 —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了本保險合同列明的醫療事項,保險人應按以下情況向被保險人支付 保險金。特定項目的保險金金額不得超過相應的保障限額,且支付的總保險金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年度最高保障限額。實際發生的所有費用必須為醫療上必需的費用,並應在合理及慣常收費範圍內。
本保險責任第1至第31款為必須選擇的保障項目,第32至53款為可供選擇的保障項目。
1. 醫院收費、醫生和專科醫生費用
a. 醫院對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的患者收取的費用包括:床位費(一般病房/雙人病房或私人病房);
診斷檢測費用;手術室費用(含外科醫生與麻醉師收費);合格護士護理的費用;由醫生或專科醫生開具的藥物和敷料的費用;手術期間醫生使用的手術器械費用;住院或日間留院期間手術前後的
咨詢費;重症監護費用。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而且其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b. 輔助器材費用:屬於保障範圍內並因醫療所需,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接受治療的6個月內,用於購買及租賃拐杖、支撐架、輔助行走器和自推式非ℝ子輪椅的費用。上述費用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 診斷程序
保險人應賠付由醫療必需而引致的實際醫療費用,包括:磁共振成像掃描(MRI)、正ℝ子放射斷層掃描(PET)和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CT)的費用。正ℝ子放射斷層掃描(PET)、磁共振成像掃描(MRI)和計算機斷層成像
掃描(CT)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 緊急救護運送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陸上緊急救護交通運輸工具接送或在醫院之間轉送途中,或經醫生或專科醫生認為醫療 必需的交通運輸工具實際產生的費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4. 家長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18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因接受符合保障範圍內的住院治療時,其一位家長在醫院陪伴過夜而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5.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妊娠未滿37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險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如果 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6. 新生嬰兒陪伴母親的醫院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新生嬰兒(出生16週及以下)在陪伴母親(母親為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疾病時,醫院為新生嬰兒提供住宿而產生的實際費用。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7. 整形外科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接受整形外科手術的實際醫療費用,此整形外科手術是為了恢復正常人體的功能或外貌,同時此整形外科手術是因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之後遭遇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術後產生的。 上述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8. 緊急住院牙科治療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必須住院一晚以上,其天然健全的牙齒因需進行緊急牙科修復治療,保險人應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賠付給被保險人。
該牙科治療必須在意外事故發生後的10日內進行。此保障包括因意外的外部撞擊造成的口腔傷害而須接受治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但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a. 如果上述治療涉及更換齒冠、牙橋貼片、牙齒貼面或假牙,則保險人賠付合理慣常的費用,或賠付類似的或質量相當的更換費用;
b. 如果臨床角度上需要植牙,那麼保險人賠付採用橋托產生的費用;
此項保障還包括修復或重建在遭遇意外事故後損壞的假牙,但要求被保險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時佩戴此類假牙,並要求遭遇意外事故導致至少住院一晚。
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9. 住院精神疾病治療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療的,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所有治療必須在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進行。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上述保障範圍內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一保險期間內最長的賠付天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0. 終末期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因姑息治療與臨終關懷而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即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為終末期疾病起,
醫生或專科醫生以暫時緩解症狀為目的開立醫囑,而根據該醫囑提供任何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時產生的費用。保險人應賠付有關醫院或臨終關懷的住宿、合格護士護理,以及醫囑藥物和敷料的費用。
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1. 美國境內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在不超過30日(含30日)的計劃行程中,被保險人在美國境內若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形成對被保險人的健康構成威脅的突發危重疾病,而且其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24小時內接受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則保險人應賠付該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此類保障不包括正常生育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上述保障範圍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2. 住院現金津貼
被保險人在次日零時前住院接受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治療,並且未產生任何費用。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每一晚的現金住院津貼(次日零時前住院算一晚,自次日零時起每滿24 小時算一晚)。
該保障僅限於每個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長不超過30 晚(含30 晚)。責任免除6.10 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上述保障範圍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3. 艾滋病
被保險人因有證明的工作意外事故或輸♛而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和/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相關疾病,包括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 或艾滋病相關綜合征(ARCS)和/或上述疾病的任何突變病症或
異種,保險人應賠付與之相關或由其引起的實際醫療費用,賠付費用僅限於與診斷前後咨詢、針對性例行檢查、藥物和敷料(試驗性或未經審批的除外)、醫院住宿及護理相關的費用。
對於急診室服務人員、從事醫療職業或牙科的人員、實驗室助理、藥劑師或醫療機構服務人員,須出 示證明證實其在執行本職工作任務時意外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在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 (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 起的三年後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根據被保險人職業對應的正常程序,導致自身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工作事故已上報,並經調查及備案;感染後的五日內接受了 檢查,結果顯示體內沒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HIV 抗體);上報職業意外事 故後的12 個月內進行了人類免疫缺陷病(HIV)呈陽性測試。
被保險人由於輸血感染上述病毒或疾病適用前提是在住院期間進行的醫療上必需的輸血治療。該保障提供僅限於被保險人已連續投保三年或以上。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4. 器官移植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被保險人是器官受贈人時,有關腎臟、胰臟、肝臟、心臟、肺、骨髓、角膜的人體器官移植
治療時產生的醫療費用。當器官移植是由先天性疾病導致時,相關醫療費用應當依照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7款(先天性疾病) 進行賠付,此時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14款(器官移植)對於相關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b. 器官捐獻者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期間的相關醫療費用,但尋找器官捐獻者的費用除外。
保險人僅賠付滿足以下條件的器官移植:在國際認可的醫院並由獲得認證的外科醫生執行器官移植,並根據WHO 指南獲取的器官。
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5. 癌症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因癌症而須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此保障包括從診斷之時起,產生的腫瘤科醫生的費用、手術費用,放射療法和化學療法的單項或綜合費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6. 懷孕期間醫療狀況
對於產前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或分娩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保險人僅將治療以下醫療狀況視為此福利保障中符合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
a. 子宮外孕(胚胎在子宮以外的部位著床發育);
b. 葡萄胎(異常細胞在子宮內生長);
c. 胎盤滯留(胚胎滯留在子宮內);
d. 前置胎盤;
e. 子癇(懷孕期間發生在先兆子癇之後的昏迷或抽搐);
f. 糖尿病(如果被保險人因自身與糖尿病有關的過往病史而有相應的除外責任,則被保險人不會因懷孕期間進行的任何糖尿病治療而獲得賠償);
g. 產後出♛(分娩後多個小時及多日大出♛);
h. 需要即時接受外科治療的流產。
本保障不包括自願/緊急剖腹產或“產程進展不良”的費用,除非是上述所列之符合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之一。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 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7. 轉運和送返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費用: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的危重被保險人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包括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後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後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的最合適的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意見,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保險人之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後的一個月內,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上述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次轉運過程中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8. 遺體運送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導致死亡時產生的以下合理和慣常的費用:
a. 將被保險人遺體或骨灰運往其國籍國或居住國的費用,或
b. 在被保險人死亡所在地,根據合理的慣例進行土葬或火葬時產生的費用。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19. 日間留院和門診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外科診所、醫院、日間護理中心或門診部進行的外科手術時實際產生的治療費用。手術前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進行賠付。上述保障範圍內的最高 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0. 門診醫生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治療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1.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40歲以下。
22.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尊樂)/15次(尊愛)/20次(尊享)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3.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b.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物理治療的醫療費用第五條項下23款(a)將不包含於此保障。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a.或b,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治療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4. 中醫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5. 家居護理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在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後,由合格護士在被保險人家中提供護理的費用。此保障必須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b. 在出現緊急出診要求的情況下,全科醫生在正常門診時間之外的出診費用。
最高保障限額及最高護理天數或出診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6. 康復治療
專科醫生針對被保險人所患疾病進行治療時,推薦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康復中心接受住院康復治療,保險人應賠付此種情況下實際產生的康復治療費用。但必須:被保險人連續三日住院;專科醫生 書面確認被保險人此時有必要接受康復治療。應在出院後14日內辦妥康復中心住院手續。上述治療應接受專科醫生的直接監管,並賠付如下費用:
a. 專項治療病房的使用費;
b. 物理治療費用;
c. 語障治療費用;
d. 職業病治療費用。
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一病症的最高保障天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7. 先天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先天性疾病進行住院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若新生嬰兒出生30日內因先天性疾病接受治療,將根據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5款規定提供此類病症的保障,而本條款先天性疾病保障則不適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8. 慢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就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哮喘、糖尿病和高♛壓等需要通過咨詢、檢查、體檢、服用藥物和敷料和/或診斷測試以實現持續或長期監控的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按其批單簽發日,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本保障不包括腎衰竭和腎透析。腎衰竭和腎透析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9款。癌症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5款。
29. 腎衰竭和腎透析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住院、日間留院或在門診部接受腎衰竭(包括腎透析)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其中包括手術前後腎透析和重症監護的費用。上述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 合同中列明。
30. 牙科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準牙科汞齊合金或複合材料)和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後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複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範圍內的複雜牙科治療,例如針對 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術:齒根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癒 的囊腫或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無法通過 X光確定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鈣化、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 的自付比例。
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5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1. 生育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
a. 被保險人正常懷孕或分娩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必需費用;包括分娩費用、產前與產後六週內檢查、掃描、 自然分娩或自願剖腹產的費用。本保障亦包含出生24小時內兒科醫生就新生嬰兒首次檢查/體檢的收費,以及幼兒1週歲生日前由醫生或專科醫生建議的兒科健康檢查費用,包括體格檢查,身高體重頭圍胸圍等測量,視力聽力等感知覺篩查,智能心理評估,生長發育檢查,遺傳病及代謝疾病篩查,疫苗注射,尿檢,結核 試驗,♛球容積比,♛紅蛋白及其他♛液檢查,包括鐮狀細胞貧♛的篩查。
b. 醫療上必需的和/或緊急剖腹產的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
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 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因這是個人選擇,保險人對於育兒或其他相關課程一概不予賠付。
如被保險人有生育保障列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才可向保險人索賠剖腹產的費用。剖腹產的費用不包含在任何其他保障福利中。
免賠額適用於此保障。
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2. 美國境內的選擇性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被保險人在美國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醫院接受治療,醫療費用可獲全額賠付。
b. 被保險人在美國門診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
網絡內接受治療,醫療費用可獲全額賠付。
若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外醫院接受治療,則賠付50%的醫療費用。
上述保障必須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3.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對所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10%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
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共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34.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對所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2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
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共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35. 體檢、眼科、疫苗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
a. 體檢保障:保險人應賠付例行健康檢查,包括癌症篩查、乳腺癌1號和2號基因檢查(如直系家屬有病 史)、骨密度檢查(50周歲以上女性被保險人每5年可做1次)、心♛管系統檢查,神經系統檢查、生命體徵檢查(例如,♛壓、體重指數、尿分析和膽固醇)、兒童體檢(至5周歲)的費用和/或
b. 眼科保障:保險人應賠付眼科醫生的收費,其中包括光學眼鏡配鏡師每年進行眼科檢查的費用,
包括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處方變更時所需的眼鏡框與眼鏡片在內的眼鏡配鏡費用,和/或隱形眼鏡費用,但須保證總保障費用不大於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最高眼科保障金額 (即使是處方的太陽眼鏡或光致
變♛鏡片亦不在承保範圍之內),和/或
c. 疫苗保障:醫療必需的免疫疫苗和加強藥物注射,以及醫療必需的任何旅行疫苗和瘧疾預防注射,保險人將賠付相關藥物費用和咨詢費用。
適用於3 名員工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責任免除6.10 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36. 既往病史不咎
適用於10 名員工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37. 大中華區選擇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大中華區因住院、日間留院及接受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費用。標準的保險單保障限額適用於本條。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在最長期限為30日的計劃行程中,被保險人若在大中華區以外的地區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引致對其健康構成即時威脅的嚴重疾病,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24 小時內接受的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賠償不包括正常懷孕和分娩,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大中華區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
因意外事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保險人應全額賠付。
因疾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8. 病房限制(僅適用於中國大陸居民)
如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款(a)項所述,當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住院時,限於一般病房或雙人病房住宿;被保險人或可選擇15%的自付比例,從而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範圍內的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及任何醫生的治療。昂貴醫院的定義及範圍由保險人事先約定,而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39. 昂貴醫院自付比例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範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被保險人需承擔20%的自付比例。該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40. 昂貴醫院限制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範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將不會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
41.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
x. x. x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治療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42.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慢性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
x. x. x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治療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43.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 選項3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緊急門診保障
在醫院急診部之緊急門診治療包括: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此保障需扣除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150人民幣。
b. 手術前後的門診費用
i) 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ii)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ii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手術前的門診費用是指入院前的60日內,出院後的門診費用是指出院後最長90日內的門診費用。
此可供選項的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和第五條第23款(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治療次數,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44.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 選項2之直付網絡
保險人為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之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提供符合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之門診直付服務。
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45. 門診限制
保險人應賠付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0、23、28 和29 款項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賠償總額應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
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46. 可選擇的生育保障
保險人應根據尊愛或尊樂保險計劃來賠付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1款項下實際產生的必需的醫療費用。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適用於10名員工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47. 尊樂保險計劃下的牙科保障
保險人應根據尊樂保險計劃來賠付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0款項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每個保險期間內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適用於10名員工以上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48. 取消牙科的自付比例
被保險人為10名員工以上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0款項下的自付比例取消,包括例行及復雜牙科治療(含畸齒矯正治療)。
49. 住院及門診自付比例
對屬於保障範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及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承擔20%自付比例。但不超出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自付額限額。
50. 轉運和送返的增強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費用: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的危重被保險人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轉院地點須是最近的﹑位於被保險人居住國﹑國籍國或被保險人選定國家內的醫療機構。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 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包括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 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後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後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範圍之外, 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須具備合適醫療設施。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判斷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是否具備合適醫療設施以治療被保險人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狀況。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的最合適的交通
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意見, 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 如果被保險人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保險人之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情況, 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 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後的一個月內, 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上述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次轉運過程中的最高保障限額, 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 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51.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1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150 元人民幣免賠額, 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52.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2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90 元人民幣免賠額, 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53. 尊安計劃下的牙科保障選項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準牙科汞齊合金或複合材料)和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後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複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範圍內的複雜牙科治療,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術:齒根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癒的囊腫或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無法通過X光確定
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鈣化、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包括畸齒矯正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請注意在尊安計劃下,此福利選項只適用於已選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選項1或選項2之被保險人。
3. 責任免除
第六條 — 責任免除
即使根據醫生或牙醫開具的處方、建議或同意,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接受治療或發生相關費用的, 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在保險單和保險憑證中詳細列明的所有除外責任外,以下團體保險單的除外責任亦同樣適用。
6.1 恐怖主義行為、戰爭與違法行為
除非被保險人是無端受害的旁觀者,否則被保險人由於戰爭、外國敵對行為(無論是否宣戰)、內戰、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兵變、騷亂、罷工、戒嚴、試圖推翻政府或其他任何恐怖活動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由於被保險人參與任何違法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 行政與運輸費用
由於被保險人要求醫生或牙科醫生填寫理賠申請表或出具醫療報告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 之列。被保險人在出具向警方報案證明時產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因運輸藥物而
產生的任何貨運費用(包括關稅)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 酗酒與藥物濫用
被保險人因依賴或濫用酒精、毒品或其他成癮物質而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由於依賴或濫用酒精、毒品或其他成癮物質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疾病或損傷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4 過敏測試
任何過敏原檢測均不在承保範圍列,即使由醫生開處方。
6.5 化學品暴露
由於任何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或有放射性的、有毒,有爆炸性、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其核成分的 其他危險性質引起的電離輻射或放射性污染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或使被保險人承擔的治療費用均不在承保
範圍之列。
6.6 整容/美容治療
被保險人由於進行美容或整形治療而產生的治療費用(無論是否出於心理因素目的)或與之前美容或整形手術相關的任何用於改善外觀的治療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痤瘡治療、牙齒美白、雀斑及脫髮治療)均不在承保
範圍之列,即使該治療為醫療處方所建議。保險人僅賠付被保險人在參保期間內遭遇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
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術, 其後為了恢復正常人體功能或外貌而接受的整形外科
手術(僅限於初次手術)。
6.7 污染
被保險人由於化學或生物污染直接或間接引起(而無論如何造成)、或任何核材料引起的輻射污染而產生的治療費用或索賠,或是因石棉沉滯症治療(包括由於戰爭或恐怖行為和以任何方式產生或導致的費用)而產生的任何病症的治療費用或索賠,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8 慢性病
如果被保險人根據尊安保險單選項投保,則承保範圍不包括被保險人因調理慢性疾病而承擔的費用。尊樂、尊愛和尊享保險單選項在保障一覽表中包括的最高限額是指按每個保險期內計算的該項保障最高限額,而不是按每個醫療狀況計算的限額。
6.9 昏迷或植物人狀態
保險人不承擔被保險人在昏迷或植物人狀態超過12 個月的任何治療費用。然而,保險人將承擔在昏迷或植物人狀態的前12 個月內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產生的的積極治療費用。
6.10 免賠額、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或自付比例
被保險人的免賠額、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或自付比例的金額(需在保險合同中列明)不在承保範圍之列。保險人對所有醫療機構提供的旨在向保險人索取更高賠償金額以支付免賠額、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或自付比例的安排均視為欺詐行為,並將採取法律行動。
6.11 牙科護理
被保險人因進行口腔護理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這些保障包含在被保險人的保險憑證中。但是,保險人將承擔由於意外事故而產生的緊急住院牙科治療費用,詳情請參閱保障一覽表。在下列情形下,保險人不應承擔因進行牙科醫生咨詢或相關治療而產生的電話費或交通費、事故發生時假牙損傷的治療費(除非因意外造成)或意外牙齒損傷而產生的必要治療費用:
﹣在進食或飲用過程中造成的損傷,即使其中包含異物;
﹣損傷形成是由於口腔或牙齒正常的磨損和老化;
﹣從事拳擊或橄欖球運動(學生橄欖球除外)時造成的損傷,受傷時正確佩戴了適當的口部保護設備的除外;
﹣因非外部撞擊造成的口腔損傷;
﹣刷牙或其他口部清潔過程引起的傷害;
﹣損傷導致的傷害,此傷害的影響在發生損傷後的10日內並不明顯;
﹣損傷發生18 個月後產生的治療費用,即便此治療是醫學上必須進行的操作。
3. 責任免除
6.12 發育異常
被保險人因存在發育、行為或學習等方面問題(例如注意缺陷多動障礙、言語障礙或誦讀障礙,以及身體發育問題)而接受治療所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13 食物補充品和洗化產品
被保險人因購買以下產品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營養或膳食方面的相關咨詢及食物補充品,包括但不限於,特殊嬰兒食品,洗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保濕霜、潔膚用品、乳液、肥皂、洗髮水、
防曬霜、漱口水、抗菌含片,無論其是否為醫生推薦或處方或有公認的療效)等。
6.14 進食失調
被保險人因接受與進食失調(包括但不限於神經性厭食症和貪食症)相關的治療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15 實驗性治療和藥物
被保險人因接受尚未被證明有效或處於實驗階段的治療或藥物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此處的藥物是指必須獲得相關藥品管理局或藥品及醫療保健用品管理部門的使用許可,並在許可的條款範圍內使用的藥物。此處所指的被證明有效的治療,係指治療程序和方法已經過相應的臨床試驗和評估,已得到充分證明並發表在醫學期刊上,和/或獲得相關國家衛生醫療質量標準部門有關適用於特定目的並已被證明為安全有效治療方法。
6.16 外部器械和/或假體
任何提供、維護或調試外用假體、器械或其它耐用醫療設備所產生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此類費用明列於醫院收費、醫生和專科醫生保險責任之內。
6.17 視力檢查或視力矯正、聽力檢查、聽力或視覺輔助
被保險人進行常規視力或聽力檢查的費用以及眼鏡、隱形眼鏡、助聽器或人工耳蝸移植手術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為糾正視力而進行的眼部手術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但是為治療符合上文保險責任條款中約定可以獲得賠償的醫療狀況而進行的眼部手術費用在承保範圍之列。
6.18 不遵醫囑
被保險人在下列情形中產生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因被保險人不合理的疏忽而無法尋求或遵從醫生囑咐和/或處方治療,或被保險人不合理地推遲尋求或遵從此類醫生囑咐和/或處方治療。被保險人因忽視此類囑咐而產生的並發症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19 胎兒手術
被保險人胎兒尚在母親子宮中時所做手術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該筆費用作為生育保障的一部分詳細列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
6.20 基因檢測
當基因檢測旨在確認被保險人擁有的基因是否可能發展成某種醫療狀況,或者在毫無症狀的情況下是否已得了病,或者是否有遺傳風險產生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1 高風險運動及工作
被保險人因進行以下活動導致受傷而產生的相關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定點跳傘、懸崖跳水、 賽車運動、 乘坐未經註冊的飛機飛行、飛行學習、武術、自由攀岩、登山(不論是否使用繩索)、戴水肺潛水超過30 米、徒步行至海拔4,000 米或以上、蹦極、溪降、懸掛滑翔、滑翔傘運動或乘坐機動滑翔飛翼、跳傘、洞穴探險,在滑雪道外滑雪或進行其他冬季運動。
6.22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或性傳染疾病
被保險人在下列情形下接受治療所發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這些情形包括:除在保障一覽表中 列明以外,還包括因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AIDS)、艾滋病相關綜合征(ARCS) 和所有由人體免疫缺陷病毒(HIV) 導致的或與之相關(或兩者兼有)的疾病以及性傳播疾病而接受的治療。 非醫療處方的艾滋病毒檢測或簽證申請篩查產生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列。
6.23 激素替代治療
被保險人因接受激素替代治療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為治療因醫療 干預所致的停經而接受的醫療上必需的激素替代治療和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歲以下),含醫生咨詢費,皮埋給藥、皮貼給藥或口服藥物的費用,該保障僅限於最長累計18個月的費用。
6.24 病態肥胖症
保險人因接受病態肥胖症治療或與之相關的治療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因從身體任何部分移除脂肪或多餘的健康組織而產生的費用以及與之相關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5 在護理院、療養院、康體水療院和自然療法門診的治療
被保險人在護理院、療養院、康體水療院、自然療法門診或類似場所接受治療的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相關療養費用或被保險人出於觀察目的而住院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如果延長護理的原因是 被保險人年老體衰,和/或醫院實際上已經成為被保險人的休息居住場所,則延長護理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26 投保前疾病
被保險人的保險計劃不承保投保前疾病及其相關醫療狀況疾病(不包括事先得到保險人書面同意承保的投保前疾病)。
投保前疾病的定義為任何疾病或損傷在保險單起始日期或者保險單加入日期前:
1. 曾接受過治療、測試或檢查,或曾被確切診斷,或曾接受過住院治療;或者
2. 曾出現過症狀,無論是否有過確切診斷
6.27 懷孕或分娩
被保險人因懷孕或分娩、醫療上必需的和/或緊急剖腹產或自願剖腹產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生育保障列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
這些費用僅包含在生育保障福利中,不包含在任何其他保障福利中或不能從任何其他保障福利中獲得賠付 [除非是保障福利第五條第16款(懷孕期間醫療狀況)中所列之符合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
6.28 職業體育運動
由於被保險人參與任何形式的職業運動造成損傷或疾病而產生的任何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保險人所指的職業運動指被保險人有償參與的運動。
6.29 不育症相關的治療
被保險人因接受有關不孕症和生育力、絕育(或其反面)或輔助受孕相關的檢查或治療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承擔的與避孕相關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0 例行檢驗、健康檢查
如果相關保障未列在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則被保險人因接受常規醫療檢查而產生的費用(包括簽發健康證明、健康檢查或為排除被保險人罹患未表現出症狀的某一病症的可能性而進行的檢查等)不在 承保範圍之列。
6.31 第二診療意見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醫生或專科醫生就同一個醫療狀況產生的、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中列明的醫療意見以外的任何補充性或後續醫療意見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2 自殘或試圖自殺
因被保險人自殘損傷、自殺或試圖自殺直接或間接產生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3 性問題和變性
被保險人因接受與性功能障礙、變性手術等性問題相關的治療費用,以及由變性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包括 心理治療或類似服務在內的手術或其他治療費用,均不在承保範圍之列。被保險人接受性傳播疾病治療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4 睡眠失調
被保險人接受包括睡眠測試或矯正手術在內的針對打鼾、失眠、時差綜合征、疲勞、或睡眠呼吸暫停等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5 旅行/住宿費用
被保險人為獲得醫療治療而進行的旅行期間所產生的交通或住宿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除非此類費用是出於緊急醫療轉運目的,且已經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因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及安排便進行的緊急醫療轉運或送返被保險人而產生的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6 違反醫生囑咐旅行的費用
如果被保險人不聽從主治醫生的囑咐而出行,則被保險人產生的醫療費用或其他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6.37 來自家庭成員的治療
來自家庭成員或用於自我療法的治療所產生的費用不在保障範圍之列。
6.38 超出合理及慣常收費范圍的治療費用
超出合理及慣常收費範圍的治療費用不在承保範圍之列。
20 | 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2024年4月版)條款 |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保險期間
4.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5. 保險期間
第七條 —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 本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即為保險人承擔的最高保障責任。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為每一項的保障承擔的保障金額不應超過每一項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且累計的保障金額不應超過保險保障總額。
保險保障總額和每一項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均經保險人和投保人一致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2. 投保人應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費。
3. 保險費根據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的保險金額計算,並在本保險合同中列明保險費率。
第八條 — 保險期間與續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保險合同為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人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第九條 — 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從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保險人不承擔某項特定保險責任的一段時間,具體天數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但最長不超過180天(艾滋病保障除外)。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等待期才可賠付該保障。
第十條 — 免賠額
本保險合同有免賠額選項。免賠額適用於所有符合保障範圍的住院或日間留院產生的費用(無論被保險人於醫療網內或醫療網外醫療機構治療)。如果投保人選擇其中一項的免賠額選項,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免賠額選項和其他相關的選項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6.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 明確說明義務
簽訂保險合同時,由於採用的是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上格式條款,並向投保人說明及披露所有條款和條件。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在團體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給予明確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向投保人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說明。
如無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二條 — 保險單簽發
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後為投保人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 理賠資料的補充
如果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申請人提供的理賠申請或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則應一次性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交所需的補充信息。
第十四條 — 保險金的核定與支付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交的理賠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核定。若案件情況比較複雜,除保險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在30日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 支付保險金的協議後的10日內履行支付保險金義務。如果雙方在支付保險金協議中對於支付保險金的期限另 有約定,則保險人應根據協議約定的期限支付保險金,以履行相應義務。經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保險人應在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支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 保障期內的理賠處理
保險人自收到理賠申請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22 | 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2024年4月版)條款 |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人義務
7. 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人義務
第十六條 — 支付保險費
本保險合同保險費交納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如約定一次性交納保險費的,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的,本保險合同不生效。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納保險費的,需經投保人申請並經保險人同意,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分期交納的周期,投保人應按約定交納首期保險費。如投保人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首期保險費,保險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未按約定日期交納第二期或以後任何一期保險費的,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本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 金,但需在保險金額中扣減保險期間內投保人所有未交期間的保險費,投保人已交納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扣減的保險費之和應等於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費總額。
投保人應為本保險合同包括的所有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第十七條 — 如實告知義務
簽訂保險合同後,保險人可能會調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相關情況,投保人應如實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或由於重大過失而未能履行其如實告知的義務,從而影響保險人對保險申請進行承保或增加保險費率的決定,則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其如實告知的義務,則保險人不承擔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金賠付責任,並且不會退回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履行其如實告知的義務,並成為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則保險人不應承擔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的保險金賠付責任,但應退回保險費。
如果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則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償或者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八條 — 地址或通知方式變更
如果投保人的居住地址或通信方式發生變更,則投保人應以書面通知形式及時告知保險人。如果投保人未能及時書面告知保險人,則保險人將通知寄送至投保人的最後已知地址時,視為通知已送達給投保人。
第十九條 —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義務不包括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延遲。
8. 保險賠償和支付
第二十條 — 理賠申請
向保險人提交理賠申請時,保險金申請人應出具以下材料。如果出於任何特殊原因導致申請人無法出具以下 材料,則應出具其他必需的法律材料或相關材料。如果因申請人無法提供材料而導致保險人無法確認理賠申請的真實性,則保險人不應承擔損失中無法確認部分的賠償責任:
a. 理賠申請表;
b.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c. 申請人合法身份證明;
d. 醫院簽發的醫療收據(緊急治療醫療費用收據應蓋有醫院的緊急治療印章)、診斷證明和醫療記錄等資料的原始憑證;
e. 醫療轉運方面,應出具由保險人認可的合法救援組織簽發的書面證明文件;
f. 與損傷性質、原因和程度的確認等相關的其他支持文檔和信息。
第二十一條 — 保險金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 賠償原則
本保險合同的保障費用賠償,應按照以下賠償原則。
(1) 如被保險人已經從其它途徑(包括但不限於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保險、工作單位之醫療保險、
被保險人所持有任何商業保險機構之醫療保險)獲得相關醫療費用賠付,保險人僅需按被保險人從其他途徑
(包括但不限於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保險、工作單位之醫療保險、被保險人所持有任何商業保險機構之醫療保險)獲得醫療費用賠付後之餘額及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賠付。
(2) 如被保險人是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險之成員,但理賠時未能在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公費醫療保險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將會按申請人保險憑證及保單保障權♛之保障上限及賠償標准進行賠付。
9. 爭端解决與適用法律
第二十三條 — 爭端解決
履行本保險合同期間產生的爭端應由有關各方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失敗,則各方均有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 適用法律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除外)。
10. 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 — 連續轉移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將現有其他保險單轉至本保險單,則保險人將維持被保險人在現有保險單項下所列明的承保條件或特約條款(例如延期償付或特別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等),且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也將受其約束。被保險人現有保險單的最早批單簽發日也將適用於本保險單, 任何保險單的轉移須以不增加本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障為條件且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當被保險人於保險人之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終止時,被保險人可以申請轉移至保險人之全球保個人與家庭醫療保險項下的某一保險計劃。被保險人的該轉移申請須在其脫離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之前提交給保險人並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方可被接納。
第二十六條 —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在14日的猶豫期內聯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14日的猶豫期從本保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或從投保人收到全部的保險單條款和條件之日起計算,以兩者中較後者為準。14日猶豫期同樣也從每個續保日期起生效。 如果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沒有發生任何索賠或不存在任何在這14日內發生的可能導致索賠的情況,保險人應向投 保人退還投保人已繳納的保險費,同時投保人與保險人簽署的保險合同終止。如果在保險期間產生了符合條件的理賠費用,則保險人保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投保人要求支付為保險單提供的有關服務費用的權利,保險人有權從退回的保險費中扣除保險人就此發生的服務費用。
在本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合同規定支付保險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投保人在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出具以下證明和文件:
a. 保險單原件;
b. 保險費支付證明;
c. 投保人身份證明;
d. 投保人可提供的其他與本保險合同相關的任何文件。
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及收齊相關證明和文件時起終止。在本保險合同終止後30天內,保險人將向投保人退回本保險合同的已確認的淨保險費。
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終止應不影響保險費已支付期間內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 使用會員卡
1. 直接結算會員卡為保險人所有。此會員卡僅適用於被保險人接受符合本保險單條件的治療時,享受直接付費服務。
2. 任何情況下,被保險人在接受本條款第六條責任免除和/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相關的治療時,不可以使用直接結算會員卡。保險人對其誤用此類直接結算會員卡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如果被保險人通過門診直接結算選擇接受不符合本保險單條件的治療,被保險人作為第一責任人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且被保險人必須自保險人追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保險人就此已支付的費用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可從有效理賠保險金中抵扣被保險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同時,保險人也可以中止 被保險人的保障直到被保險人全額支付其應付款項為止。
4. 如果保險人確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使用任何欺詐的行為騙取保險金,則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該終止將立即生效。被保險人必須自保險人追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與此保險欺詐相關的理賠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
5. 如果被保險人擁有直接結算會員卡,當投保人取消保險單或停止對保險單進行續保時,則應由投保人負責將被保險人(含連帶被保險人)的所有此類會員卡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障停止後誤用此 類直接結算會員卡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6. 若被保險人(包括連帶被保險人)的直接結算會員卡遺失,投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7. 投保人應為被保險人的擔保人。任何被保險人未清償之款項,由投保人負責償還。
10. 其他條款
第二十八條 — 棄權
保險人放棄對違反本保險合同任何條款或條件的任何行為進行追究的權利不妨礙該條款或條件的後續執行,也不應視為對隨後的任何違反行為放棄追究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 保險單管理
1. 投保人保證,如果出於任何原因導致本保險合同無法續保或本保險合同應根據上述第二十六條中的條款予以解除,則會立即告知其所有符合資格的員工,從而確保此類符合資格的員工知道保障已經解除,且對符合資格的員工或其家庭成員而言保險金無法支付。
2. 在職員工: 在職員工指投保人以全職、永久的方式聘用的直接被保險人,直接被保險人按照聘用條款以全職形式履行其所有常規職責。
如果直接被保險人是僱員,則直接被保險人在合格加入團體計劃的當天起需要保持在職狀態。如果直接被保險人在合格加入團體計劃的當天為非在職狀態,則該直接被保險人只能在其重返工作崗位及其恢復在職狀態的當天起享有團體計劃保障。直接被保險人只有其重返工作崗位時才能申請添加連帶被保險人。
如果出現以下任何的情況,直接被保險人被視為“非在職員工”:
• 直接被保險人的工作時間少於規定工作時間的80%,或者工資低於僱傭條款所規定正常工資的80%
• 直接被保險人因健康狀況需要離開正常工作場所60天以上,當地法規准許的產假/陪產假除外。
3. 由於本保險合同旨在為符合資格的員工和連帶被保險人提供保障,因此投保人保證將保險人送達投保人的任何更改後的保險條款或保障一覽表修訂版、或任何保險人送達投保人的與保障範圍有關的通知及時送交所有符合資格的員工。
4. 投保人應通知團體被保險人有關本團體保險單的條款和條件以及批註的任何變更。投保人還應通知團體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單與任何之前團體保險單相關的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變更。
5. 投保人保證使保險人免於承擔因投保人未能履行本保險合同中自身義務而產生的成本、損失及開支。如果由於投保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十九條“保險單管理”的任何一項義務,導致保險人被索賠的,投保人將 賠償保險人由此產生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端解決費用、保險賠償金、律師費以及其他一切費用。
6. 投保人應指定一名負責人員(即保險單管理員)根據本保險合同的條款以及保險人經常發布的指引來管理本保險合同,投保人並應以書面形式告知保險人有關指定人員的任何變更。
7. 保障中斷: 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的保障中斷,保險人均保留再次對投保前疾病使用責任免除6.26 的權利。
8. 儘管投保人已將有關本保險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委託給應視為投保人代理人的中介或代理人,投保人仍應承擔本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義務和責任。
9. 如果投保人進入破產程序或指定了管理人、接收人或接管人對投保人的全部或部分業務或資產進行監管,則投保人應立即書面告知保險人。
10. 如果被保險人的地址或職業發生變更,則保險單管理員應立即書面告知保險人。
11. 通用條款
第三十條 — 通用條款
1. 保險人保留修改或終止團體保險單的權利,修改或終止從任意續保日期起生效。
2. 本保險合同的修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保險人合法授權的員工代表保險人簽名並加蓋保險人印章,否則所作修改將不予承認。
3. 根據本保險合同送達的通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通過郵遞或傳真機送達,如果是發送給保險人的通知,則應將郵件寄送到保險人註冊地址後視為已送達;如果使用傳真機寄送通知,則應將發送時間視為送達時間。
4. 保險人為解釋或實施投保人的被保險人文檔中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而進行的任何修改均不妨礙該條款或條件隨後的實施,也不應被視為任何隨後的解釋或實施的先例。
5. 本保險合同若中文條款與英文條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中文條款為準。
1. 事故: 指保險期間在被保險人身上發生的突然的、意外的、不可預見的、非自願的、並對被保險人造成可識別的人身損傷的外部事件。
2. 急性的病症: 對旨在使被保險人恢復健康狀態的治療可能做出快速迴響的疾病、病症或損傷。且被保險人可完全康復至疾病、病症、損傷的因素出現以前的情況。
3. 恐怖主義行為: 指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為達到政治、軍事、社會或宗教目的而對平民採用隱蔽的暴力手段進行脅迫或恐嚇的舉動。
4.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1年增加1歲,不足1年的不計。
5. 直接結算協議: 保險人與時康國際公司公佈的國際醫療機構網絡中列明的每一家醫院、日間看護所或掃描中心之間達成的協議。
6. 替代療法: 指在醫療機構以外採用傳統醫學進行治療和診斷的治療。此類醫學包括由具備資質的理療師提供的整脊治療、手足病治療和足病治療、整骨療法、飲食療法、順勢療法和針灸療法。
7. 根尖切除術: 指為牙齒移除根尖及附近受感染組織而進行的牙科手術,牙齒雖經過根管手術,但其末端的骨質區仍存在炎症和感染的牙槽膿腫。進行根尖切除術是為了治療 以下病症:
- 齒根斷裂;
- 齒根嚴重彎曲;
- 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
- 根管治療無法治癒的囊腫或感染;
- 根管穿孔;
- 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
- 無法通過X光確定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
- 鈣化;
- 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8. 保障: 本保險單和保險憑證中列明的任何擴展條款或限制、或任何批註(如果可用)中提供的保險保障,這些保障均以保險人收到應付的保險費為前提。
9. 保障一覽表: 適用於本保險單並列明保險人應支付的最高保障限額。
10. 癌症: 指惡性腫瘤、組織或細胞,其特徵是惡性細胞不受控制地生長、蔓延並侵入到組織中。
11. 保險憑証: 指由保險人提供格式的,列明被保險人、保險期間、保險人、批單簽發日、保障等級和任何適用批註的保險單詳情的證明。
12. 先天性疾病: 指一出生就顯現的或被認為自出生開始就存在的一種醫療狀況,無論該醫療狀況是遺傳的還是受環境因素影響。
13. 自付比例: 指被保險人在對費用進行理賠時,應由自己支付的理賠費用中的不保費用部分。
14. 國籍國: 指被保險人持有其合法護照的國家。
15. 居住國: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日期或批單簽發日或隨後的每一個續保日期習慣性居住的國家(在每個保險期間內通常不少於6個月)。
16. 慢性疾病: 至少擁有以下特征之一的疾病、病症或損傷:
- 需要通過咨詢、檢查、體檢、藥物和敷料和/或實驗室檢查進行持續或長期監控;
- 需要持續或長期控制症狀或緩解症狀;
- 需要被保險人進行康復治療或接受特別培訓以應對疾病;
- 持續時間不定;
- 尚未有已知治愈方法;
- 會復發或可能複發。
17. 日間留院患者: 由於康復需要一段時間的醫療監控而在醫院或日間看護所住院、但不會佔用醫院床位過夜的患者。
18. 免賠額: 被保險人的保險憑證中指明、在根據保險單支付住院或日間留院保障以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不保金額。保險單免賠額適用於每名被保險人的每個保險期間。
19. 牙科醫生: 在提供牙科治療的所在國家/地區擁有由相關許可機構頒發的許可、可以合法從事牙科治療的人士。
20. 連帶被保險人: 在保險合同生效日期或隨後的任何續保日期與被保險人居住在一起的配偶、成年伴侶、或18周歲以下的未婚子女、或接受全日制教育的28周歲以下的子女(需要提供其註冊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 術語“伴侶”可能指丈夫、妻子或以類似關係和被保險人永久居住在一起的人士。所有受養人均應在保險憑證中被稱為連帶被保險人。
21. 診斷檢查: 為查明或幫助查明被保險人的病因而進行的調查,例如X光或♛檢。
22. 藥物和敷料: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開具的、為減輕或治療某一個醫療狀況所必須的基本處方藥、敷料和藥物。
23. 符合保障范圍: 被保險人的保險單覆蓋的治療和費用。為確定治療或費用是否在覆蓋範圍內,應一同閱讀被保險人保險單的所有章節,並應遵守保險單列明的所有條款(包括應付保險費的支付)、保障和責任免除。
24. 批單簽發日: 在保險憑證中列明的、被保險人被本保險單接納的日期。
25. 緊急: 突然的、嚴重的、不可預見的急性醫療狀況或需要立即進行醫學治療的損傷,如果不接受治療,在未來48 小時可能導致死亡或對身體機能造成嚴重損害。
26. 轉運或送返: 將被保險人轉移至擁有必要住院及日間留院送返服務醫療設施的醫院,醫療機構可以位於被保險人生病時所在的國家,也可位於另一個鄰近國家(轉運)、或將被保險人送回被保險人的主要國籍國或被保險人的主要居住國(送返)。服務內容包括由保險人在轉移被保險人時指定的國際救援公司認可的所有醫療上必需的治療。
27. 外國國籍的人士: 在其持有合法護照的國家以外的國家/地區居住和/或生活的所有人士。通常居住和/或生活的時間為每個保險期間內超過180日。
28. 地理區域: 用於在本保險合同的生效日期或任何後續的續保日期根據被保險人的主要居住國計算適用於被保險人的保險費的地理區域。
29. 團體: 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的合法機構,包括國有企業、高等校、企事業單位、貿易組織和職業聯盟等。
30. 醫院: 經其經營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許可註冊為醫院或外科醫院的任何機構。以下機構不視為醫院:休養護理院、水療中心和療養勝地等機構。
31. 醫院牀位: 指保障一覽表中列明的標准單人病房或雙人病房。豪華病房、行政病房和特需套房不包括在內。
32. 網內醫療機構: 網內醫療機構指與被保險人之保險單已簽訂合同,並按預先商定的特定費率為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提供服務的醫療機構。
33. 入院患者: 出於醫學原因被醫院接收,並在病床上待上一夜或更長時間的患者。
34. 被保險人: 本保險單提供保障的、在保險憑證中提及的符合資格的被保險人和/或連帶被保險人。
35. 保險人: 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36. 醫療狀況: 任何疾病、損傷或病症,包括精神疾病。
37. 醫生: 在WHO 認可的醫學院校就讀並獲得藥物或手術初級學位,並獲得提供治療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權威機構之行醫資質的人士。術語“認可的醫學院校”指列在 WHO 公佈的世界醫學院校名錄中的醫學院校。
38. 醫療上必需的治療: 指符合資格的醫生認為適當的、與診斷一致的、根據一般公認的醫學標準不能被忽略的、一旦忽略將對被保險人的病症或施與的醫療護理造成負面影響的相關 治療。提供此類治療時不能只考慮到患者或醫生的舒適方便,且只能持續提供 一段時間。“適當”用於此定義中時是指充分考慮患者的安全和經濟效益。
當特指住院治療時,醫療上必需的還指診斷無法執行或門診治療無法安全和有效
地提供。
39. 新生嬰兒: 出生時間為16 週以內的嬰兒。
40. 醫療網絡/
時康國際醫療網絡: 保險人/保單管理人公佈的與其簽有直接結算協議的醫療機構網絡。
41. 網絡外醫療機構: 網絡外醫療機構是未與被保險人的保險單簽訂合同的醫療機構。
42. 門診患者: 前往醫院、診療室、門診診所或進行遠程醫療治療,但不需要被接納為日間留院或住院的患者。
43.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被保險人的保險憑證中指明、在根據保險單支付門診保障以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不保金額。每次就診均視為一次諮詢。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適用於每名被保險人的每一次門診諮詢(無論被保險人於國際醫療網絡內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治療)。
44. 保險期間: 約定起保日的零時開始到約定期滿日24 小時止通常為期12 個月的一段時間。
45. 物理治療師: 在提供治療的國家/地區註冊並獲得執業許可的執業物理治療師。
46. 預先書面同意: 指被保險人在接受任何治療或承擔任何費用前從保險人處尋求審批的流程。需要保險人預先書面同意的保障將會在保障一覽表中註明需預先書面同意。
47. 投保人: 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被稱為投保人的團體。
48. 懷孕: 指從首次確診到分娩的一段時間。
49. 私人病房: 私人醫院中只設有一張床位的病房。豪華病房、行政病房和特需套房不包括在內。
50. 精神疾病: 符合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 或國際疾病分類(ICD) 等國際分類系統的分類標準的精神或神經紊亂。紊亂應與個人當前的痛苦或其進行重要日常活動 (例如工作) 能力的嚴重受損有關。上述病症必須具有顯著的臨床表現,而不僅是由
某一特定事件造成的預期反應,例如喪親之痛、人際關係或學術問題,以及文化
適應等。
51. 合格護士: 目前在提供治療的國家/地區的任何法定護士登記機構管理的或護士名冊上有登記的護士。
52. 合理及慣常收費: 在被保險人接受治療的國家/地區根據被保險人的慣常收費治療費用通常應收取 的費用。保險人有權要求獨立的第三方對此類費用進行證實,例如執業外科醫生/醫生/專科醫生或政府衛生部門等。
53. 已確認的保險費: 已確認的保險費 = 總已收保險費 – 未到期保險費。未滿一日的多余小時數將被視為一日。
54. 未到期保險費計算如下: 未到期保險費 = 保險年度保險費總額 x (1 – m/n),m為保障生效總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總天數。未滿一日的剩餘時數將被視為一日計算。
55. 康復治療: 醫療上必需的治療,旨在使被保險人經受某一醫療狀況後恢復在日常生活中獨立行動的能力及其正常機能。
56. 相關醫療狀況: 相關醫療狀況是指由已存在的醫療狀況所導致或與已存在的醫療狀況由同一原因導致的任何疾病、損傷或病症,包括精神疾病。
57. 續保日期: 指保險單的生效日期的周年對應日。
58. 雙人病房: 私人醫院中設有兩張床位的病房。豪華病房、行政病房和套房不包括在內。
59. 專科醫生: 在WHO 認可的醫學院校就讀並獲得藥物或手術初級學位,並獲得提供治療所在國家/地區的相關權威機構之行醫資質的外科醫生、麻醉師或醫生,並被認為在所治療的疾病、病症或損傷的治療領域擁有專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術語“認可的醫學院校”指列在WHO 公佈的世界醫學院校名錄中的醫學院校。
60. 生效日期: 保險憑證中顯示的保險單生效日期。
61. 外科手術: 需要切開組織並進行其他侵入性手術干預的手術。
62. 終末期疾病: 得出病症為終末期和無藥可救的診斷,且無法對病症進行治愈治療,並且確診後12 個月內可能死亡。
63. 治療: 診斷、緩解、治愈某一個醫療狀況所必需的手術或醫療服務(包括診斷檢查)。
64. 疫苗: 指提供治療的國家/地區法律所規定的全部基本免疫疫苗和加強藥物注射,包括醫療上必需的任何旅行疫苗和瘧疾預防。
65. 等待期: 指從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後的一定時期。在等待期內,保險人不承擔某項特定保險責任。等待期結束後,該項保險責任才正式生效。
66. WHO: 世界衛生組織。
二. 亞太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全球保團體醫療保險(2024年4月版): 保障一覽表
本保障一覽表僅供參考。詳情請參閱保險合同條款。
保障
尊安
年度最高保障限額 | 18,500,000人民幣 | |
1. 醫院收費、醫生和專科醫生費用 a) 醫院對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的患者收取的費用包括:床位費(一般病房/雙人病房或私人病房);診斷檢測費用;手術室費用(含外科醫 生與麻醉師收費);合格護士護理的費用;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開具的藥物和敷料的費用;手術期間醫生使用的手術器械費用;住院或 日間留院期間手術前後的咨詢費;重症監護費用。 b) 輔助器材費用:屬於保障范圍內並因醫療 所需,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接受治療的6個月內,用於購買及租賃拐杖、支撐架、輔助行走器和自推式非ℝ子輪椅的費用。 | a) 全額賠償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b) 每個醫療狀況最高限額6,300人民幣 | |
2. 診斷程序 保險人應賠付由醫療必需而引致的實際醫療費用,包括:磁共振成象掃描(MRI)、正ℝ子放射斷層 掃描(PET) 和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CT)的費用。 | 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全額賠償 磁共振成像掃描 (MRI)、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和 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 (CT),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3. 緊急救護運送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陸上緊急救護交通運輸工具接送或在醫院之間轉送途中,或經醫生或專科醫生認為醫療必需的交通運輸工具實際產生的費用。 | 全額賠償 | |
4. 家長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18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因接受符合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治療時,其一位家長在醫 院陪伴過夜而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 | 全額賠償 | |
5.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 妊娠未滿37 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 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單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 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630,000人民幣 | |
6. 新生嬰兒陪伴母親的醫院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新生嬰兒(出生16周及以下)在陪伴母親(母親為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符合保障范圍內的疾病時,醫院為新生嬰兒提供住宿 而產生的實際費用。 | 全額賠償 | |
7. 整形外科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接受整形外科手術的實際醫療費用,此整形外科手術是為了恢復正常人體的功能或外貌,同時此整形外科手術是因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 後發生日為準) 之後遭遇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術後產生。 | 全額賠償 |
8. 緊急住院牙科治療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必須住院一晚 以上,其天然健全的牙齒因需進行緊急牙科修復治療,保險人應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賠付給被保險人。 該牙科治療必須在意外事故發生后的10日內 進行。此保障包括因意外的外部撞擊造成的口腔傷害而須接受治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但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a. 如果上述治療涉及更換齒冠、牙橋貼片、 牙齒貼面或假牙,則保險人賠付合理慣常的 費用,或賠付類似的或質量相當的更換費用; b. 如果臨床角度上需要植牙,那麼保險人賠付採用橋托產生的費用; 此項保障還包括修復或重建在遭遇意外事故後損壞的假牙,但要求被保險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時佩戴此類假牙,並要求遭遇意外事故導致至少住 院一晚。 | 全額賠償 | |
9. 住院精神疾病治療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療的,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所有治療必須在具有法定資質 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進行。 | 每個保險期內全額賠償 最長期限為30日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10. 終末期疾病 – 姑息治療和臨終關懷 保險人應賠付因姑息治療與臨終關懷而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即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為終末期疾病起,醫生或專科醫生以暫時緩解症狀為目的開立 醫囑,而根據該醫囑提供任何住院、日間留院或 門診治療時產生的費用。保險人應賠付有關醫院或臨終關懷的住宿、合格護士護理,以及醫囑藥物和敷料的費用。 | 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終生最高限額為 310,000人民幣 | |
11. 美國境內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 在不超過30日(含30日)的計劃行程 被保險人在美國境內若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形成對被保險人的健康構成威脅的突發危重疾病,而且其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 24小時內接受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則保 險人應賠付該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此類保障不包括正常生育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 意外:意外后的住院 和日間留院 治療全額賠償 疾病:住院和日間 留院護理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150,000人民幣 醫院急診部之門診治療:每個保險期內 最高限額 3,150人民幣 | |
12. 住院現金津貼 被保險人在次日零時前住院接受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治療,並且未產生任何費用。保險 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每一晚 的現金住院津貼。 該保障僅限於每個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長不超過 30晚(含30晚)。 責任免除 6.10 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每晚最高限額 630人民幣 |
13. 艾滋病 被保險人因有証明的工作意外事故或輸♛而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和/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相關疾病,包括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AIDS) 或艾滋病相關綜合征 (ARCS)和/或上述疾 病的任何突變病症或異種,保險人應賠付與之相關或由其引起的實際醫療費用。賠付費用僅限於與診斷前后咨詢、針對性例行檢查、藥物 和敷料(試驗性或未經審批的除外)、醫院住宿及護理相關的費用。 對於急診室服務人員、從事醫療職業或牙科的人員、實驗室助理、藥劑師或醫療機構服務人員,須出示証明証實其在執行本職工作任務時意外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在保險單 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起 的三年后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根據被保險人職業對應的正常程序,導致自身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的工作事故已上報,並經調查及備案;感染后的五日內接受了檢 查,結果顯示體內沒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HIV 抗體);上報職業 意外事故后的12 個月內進行了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呈陽性測試。 被保險人由於輸血感染上述病毒或疾病適用前提是在住院期間進行的醫療上必需的輸血治療。 該保障提供僅限於被保險人已連續投保三年或以上。 | 住院及日間留院治療最高限額 150,000人民幣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14. 器官移植 a) 被保險人是器官受贈人時,有關腎臟、胰臟、肝臟、心臟、肺、骨髓、角膜的人體器官移植治療時產生的醫療費用。 當器官移植是由先天性疾病導致時,相關醫療費用應當依照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7款 (先天性疾病)進行賠付,此時本保險合同第 五條項下第14款(器官移植)對於相關費用一概 不予賠付。 b) 器官捐獻者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期間的相關 醫療費用,但尋找器官捐獻者的費用除外。 保險人僅賠付滿足以下條件的器官移植:在國際認可的醫院並由獲得認証的外科醫生執行器官移植,並根據 WHO指南獲取的器官。 | a) 全額賠償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310,000人民幣 | |
15. 癌症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因癌症而須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此保障包括從診斷之時起,產生的腫瘤科醫生的費用、手術費用,放射療法和化學療法的單項或綜合費用。 | 全額賠償 | |
16. 懷孕期間醫療狀況 對於產前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或分娩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 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保險人僅 將治療以下醫療狀況視為此福利保障中符合保障 範圍內的醫療狀況。 • 子宮外孕(胚胎在子宮以外的部位着床發育); • 葡萄胎(異常細胞在子宮內生長); • 胎盤滯留(胚胎滯留在子宮內); • 前置胎盤; • 子癇(懷孕期間發生在先兆子癇之后的昏迷或抽搐); • 糖尿病(如果被保險人因自身與糖尿病有關的過往病史而有相應的除外責任,則被 保險人不會因懷孕期間進行的任何糖尿病 治療而獲得賠償); • 產后出♛(分娩后多個小時及多日大出♛); • 需要即時接受外科治療的流產。 本保障不包括自願/緊急剖腹產或“產程進展不良”的費用,除非是上述所列之符合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之一。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 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 全額賠償 |
17. 轉運和送返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范圍內的危重被保險人 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 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包括 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后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后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 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的最合適的 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意見, 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 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 保險人之符合保障范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后的一個月內, 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 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 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i) 全額賠償 ii) 全額賠償 iii) 全額賠償 iv) 每日最高限額 1,200人民幣 每人每次轉運最高限額47,000人民幣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全額賠償 | |
18. 遺體運送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保障范圍內的醫療狀況導致死亡時產生以下合理和慣常的費用: a) 將被保險人遺體或骨灰運往其國籍國或居住國的費用,或 b) 在被保險人死亡所在地,根據合理的慣例進行土葬或火葬時產生的費用。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a) 全額賠償 b) 最高限額 63,000人民幣 | |
19. 日間留院和門診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外科診所、醫院、日間護理中心或門診部進行的外科手術時實際產生 的治療費用。手術前后的門診費用將根據 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 款(門診醫生費用)進行 賠付。 | 全額賠償 | |
20. 門診醫生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 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 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 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 a) 和 b): 每個保險期內的每個醫療狀況的門診醫生費用,包括手術前的 咨詢及診斷程序的費 用,從入院前的15日至出院後的門診費用,最長30日,綜合最高總限額12,600人民幣 c) 不予承保 |
21.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40歲以下。 | 不予承保 | |
22.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及/或法定資質的精神病 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尊樂)/ 15次(尊愛)/ 20次(尊享)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 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 不予承保 | |
23.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b)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 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物理治療的醫療費用第 五條項下23款a) 將不包含於此保障。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 a.或 b,合 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a) 住院後30天內最多5次就診。 b) 不予承保 | |
24. 中醫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 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不予承保 | |
25. 家居護理 a)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在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後,由合格護士在被保險人家中提供護理的費用。 此保障必須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b) 在出現緊急出診要求的情況下,全科醫生在正常門診時間之外的出診費用。 | a) 每日最高限額為630人民幣,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達30日 此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b) 不予承保 | |
26. 康復治療 專科醫生針對被保險人所患疾病進行治療時,推薦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康復中心接受住院康復治療,保險人應賠付此種情況下 實際產生的康復治療費用。但必須:被保險人 連續三日住院;專科醫生書面確認被保險人此時有必要接受康復治療。應在出院後14日內辦妥康復中心住院手續。上述治療應接受專科醫生的直接監管,並賠付如下費用: a) 專項治療病房的使用費; b) 物理治療費用; c) 語障治療費用; d) 職業病治療費用。 | 每個醫療狀況的符合條件住院治療全額 賠償最高達30日 | |
27. 先天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先天性疾病進行住院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若新生嬰兒出生 30日內因先天性疾病接受治療,將根據本保險 合同第五條第5款規定提供此類病症的保障, 而本條款先天性疾病保障則不適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630,000人民幣 |
28. 慢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就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哮喘、糖尿病和高♛壓等需要通過咨詢、檢查、體檢、服用藥物和敷料和/或診斷測試以實現持 續或長期監控的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 費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按其批單簽發日,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本保障不包括腎衰竭和腎透析。腎衰竭和 腎透析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9款。癌症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5款。 | 不予承保 | |
29. 腎衰竭和腎透析 | ||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住院、日間留院或在門診部接受腎衰竭(包括腎透析)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其中包括手術前后腎透析和重 症監護的費用。 | a) 住院期間手術前后護理全額賠償 b) 日間留院或門診 治療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310,000人民幣 | |
30. 牙科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 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准牙科汞齊合金或復合材料)和 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后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 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 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復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范圍內的復雜牙科治療, 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術:齒根 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愈的囊腫或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 發作的疼痛和感染、無法通過 X 光確定問題 根源的持續症狀、鈣化、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 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5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a) 不予承保 b) 不予承保 |
31. 生育保障 a) 被保險人正常懷孕或分娩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必需費用;包括分娩費用、產前與產後六週內 檢查、掃描、自然分娩或自願剖腹產的費用。本保障亦包含出生24小時內兒科醫生就新生 嬰兒首次檢查/體檢的收費,以及幼兒1週歲生日前由醫生或專科醫生建議的兒科健康檢查 費用,包括體格檢查,身高體重頭圍胸圍等測量,視力聽力等感知覺篩查,智能心理 評估,生長發育檢查,遺傳病及代謝疾病 篩查,疫苗注射,尿檢,結核試驗,♛球容積比,♛紅蛋白及其他♛液檢查,包括鐮狀細胞貧♛的篩查。 b) 醫療上必需的和/或緊急剖腹產的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因這是個人選擇,保險人對於育兒或其他相關課程一概不予賠付。 如被保險人有生育保障列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才可向保險人索賠剖腹產的費用。剖腹產的 費用不包含在任何其他保障福利中。 免賠額適用於此保障。 | 不予承保 |
附加選項 | ||
32. 美國境內的選擇性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被保險人在美國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醫院接受治療, 醫療費用可獲全額賠付。 b.) 被保險人在美國門診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接受治療,醫療費用可獲 全額賠付。 若在保險人公布的國際醫療網絡外接受治療,則賠付50%的醫療費用。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可供選項 每名被保險人於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9,450,000人民幣 | ||
33.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但對所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1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 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 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 不予承保 | |
(若投保人選擇了尊安下的門診費用保障選項,則可 選此項) | ||
34.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對所有屬於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 2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 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團體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或牙科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 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 不予承保 | |
(若投保人選擇了尊安下的門診費用保障選項,則可 選此項) |
35. 體檢、眼科、疫苗 – 選項1,2 適用於3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a) 體檢保障:保險人應賠付例行健康檢查,包括癌症篩查、乳腺癌1號和2號基因檢查(如直系家屬有病史)、骨密度檢查(50周歲以上女性被保險人每5年可做1次)、心♛管系統檢查,神經系統檢查、生命體徵檢查(例如,♛壓、體重指數、尿分析和膽固醇)、兒童體檢(至5周歲)的費用和/或 b) 眼科保障:保險人應賠付眼科醫生的收費,其中包括光學眼鏡配鏡師每年進行眼科檢查的費用,包括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處方變更時 所需的眼鏡框與眼鏡片在內的眼鏡配鏡費 用,和/或隱形眼鏡費用,但須保證總保障費用不大於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眼科保障金額(即使是處方的太陽眼鏡或光致變色鏡片亦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和/或 c) 疫苗保障:醫療必需的免疫疫苗和加強藥物注射,以及醫療必需的任何旅行疫苗和瘧疾預防注射,保險人將賠付相關藥物費用和 咨詢費用。 責任免除6.10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選項1 不予承保 選項2 不予承保 | |
36. 既往病史不咎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 可供選項 | |
37. 大中華區選擇 | ||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大中華區因住院、 日間留院及接受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符合 保障范圍的醫療費用。標准的保險單保障限額 適用於本條。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在最長期限為30日的計劃行程中,被保險人若在大中華區以外的地區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引致對其健康構成即時威脅 的嚴重疾病,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24小時內接受的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賠償不包括正常懷孕和分娩,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大中華區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 因意外事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保險人應全額賠付。 因疾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可供選項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因疾病治療的最高限額 150,000人民幣 | |
38. 病房限制(僅適用於中國大陸居民) 如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款(a)項所述,當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住院時,限於一般病房或雙人 病房住宿; 被保險人或可選擇15%的自付比例,從而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內的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及任何醫生的 治療。昂貴醫院的定義及范圍由保險人事先約定,而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 可供選項 | |
於中國大陸的昂貴醫院接受住院或 日間留院治療有 15%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 最高自付額為 47,000 人民幣 | ||
39. 昂貴醫院自付比例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 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被保險人需承擔20%的自付比例。該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 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 不予承保 | |
40. 昂貴醫院限制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 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將不會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 | 可供選項 |
41.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 (門診醫生費用)。 d) 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 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請注意,如果選 擇此選項,則只能選擇免賠額:6,300 人民幣、15,700 人民幣和 31,500 人民幣。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可供選項 a) 和 b) :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31,500人民幣 c)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940人民幣 d)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10次就診全額賠償。此物理治療就診最高限額 10次,此保障將包含於第五條 第23款(門診 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10次 治療,綜合最高限額3,150人民幣 f)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2,500人民幣 |
42.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 用;診斷檢查費用;慢性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 (門診醫生費用)。 d) 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 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請注意,如果選擇此選項,則只能選擇免賠額:6,300 人民幣、15,700 人民幣和 31,500 人民幣。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可供選項 a) 和 b) :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31,500人民幣 c)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940人民幣 d)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10次就診全額賠償。此物理治療就診最高限額 10次,此保障將包含於第五條 第23款(門診 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10次 治療,綜合最高限額3,150人民幣 f)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2,500人民幣 |
43.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3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緊急門診保障 在醫院急診部之緊急門診治療包括: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此保障需扣除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150人民幣。 b) 手術前後的門診費用 i. 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ii.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ii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手術前的門診費用是指入院前的60日內,出院後的門診費用是指出院後最長90日內的門診 費用。 此可供選項的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 可供選項 a) 每個保險期內綜合最高限額1,850人民幣,並需扣除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150人民幣 b) 每個保險期內每個醫療狀況綜合最高限額為22,000人民幣。物理治療只 限5次 | |
44.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 選項2之直付網絡 保險人為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之被保險人 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提供符合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之門診直付服務。 | 可供選項 (此保障僅限於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選項2 之被保險人) | |
45. 門診限制 保險人應賠付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 20、23、28 和 29 款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賠償總額應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的最 高保障限額為限。 | 不予承保 | |
46. 可選擇的生育保障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保險人應根據尊愛或尊樂保險計劃來賠付 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1款項下實際產生的 必需的醫療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 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 不予承保 |
47. 尊樂保險計劃下的牙科保障 牙科护理 - 1 a) 例行牙科治療 b) 復雜牙科治療 或 牙科护理 - 2 a) 例行牙科治療 b) 復雜牙科治療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 50%自付比例。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 | 不予承保 不予承保 | |
48. 取消牙科的自付比例 被保險人為10名員工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0款項下的自付比例取消, 包括例行及復雜牙科治療(含畸齒矯正治療)。 | 不予承保 | |
49. 住院及門診自付比例 對屬於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及門診 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承擔 20%自付比例,但不超出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自付額限額。 | 不予承保 | |
50. 轉運和送返的增強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費用: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的危重被保險 人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轉院地點須是最近的、位於被保險人居住國、 國籍國或被保險人選定國家內的醫療機構。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 包括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 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後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後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須具備合適醫療設施。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判斷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是 否具備合適醫療設施以治療被保險人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狀況。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 的最合適的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 意見,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保 險人之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後的一個月內,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 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上述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次轉運過程 中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可供選項 i) 全額賠償 ii) 全額賠償 iii) 全額賠償 iv) 每日最高限額 1,200人民幣每人每次轉運最高限額 47,000人民幣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全額賠償 |
51.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1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150人民幣免賠額,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 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 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五條第23、 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 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不予承保 | |
52.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2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 90人民幣免賠額,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 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 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五條第23、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 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不予承保 | |
53. 尊安計劃下的牙科保障選項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準牙科汞齊合金或複合材料)和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後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複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範圍內的複雜牙科 治療,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 術:齒根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 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癒的囊腫或 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 無法通過 X 光確定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 鈣化、 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包括畸齒矯正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請注意在尊安計劃下, 此福利選項只適用於已選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選項1或選項2之被保險人。 | 可供選項 a)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1,575人民幣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6,300人民幣 |
免賠額選項 | ||
標准免賠額 | 零 | |
自選免賠額 本保險有免賠額選項。免賠額適用於所有符合保障範圍的住院或日間留院產生的費用 (無論被保險人於網內或 網外醫療機構治療)。 請注意: a) 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尊樂、尊愛或尊享計劃, 並選擇了其中一項的免賠額選項,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免賠額選項和其他相關的選項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 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b) 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尊安計劃下的門診費用保障: i)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ii) 投保人可選擇最高免賠額為31,500人民幣。 | 6,300人民幣 | |
15,700人民幣 | ||
31,500人民幣 | ||
63,000人民幣 | ||
94,500人民幣 |
本保障一覽表僅供參考。詳情請參閱保險合同條款。
保障
尊樂
年度最高保障限額 | 22,000,000人民幣 | |
1. 醫院收費、醫生和專科醫生費用 a) 醫院對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的患者收取的費用包括:床位費(一般病房/雙人病房或私人病房);診斷檢測費用;手術室費用(含外科醫 生與麻醉師收費);合格護士護理的費用;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開具的藥物和敷料的費用;手術期間醫生使用的手術器械費用;住院或 日間留院期間手術前後的咨詢費;重症監護費用。 b) 輔助器材費用:屬於保障范圍內並因醫療 所需,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接受治療的6個月內,用於購買及租賃拐杖、支撐架、輔助行走器和自推式非ℝ子輪椅的費用。 | a) 全額賠償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b) 每個醫療狀況最高限額6,300人民幣 | |
2. 診斷程序 保險人應賠付由醫療必需而引致的實際醫療費用,包括:磁共振成象掃描(MRI)、正ℝ子放射斷層 掃描(PET) 和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CT)的費用。 | 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全額賠償 磁共振成像掃描 (MRI)、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和 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 (CT),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3. 緊急救護運送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陸上緊急救護交通運輸工具接送或在醫院之間轉送途中,或經醫生或專科醫生認為醫療必需的交通運輸工具實際產生的費用。 | 全額賠償 | |
4. 家長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18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因接受符合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治療時,其一位家長在醫 院陪伴過夜而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 | 全額賠償 | |
5.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 妊娠未滿37 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 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單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 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630,000人民幣 | |
6. 新生嬰兒陪伴母親的醫院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新生嬰兒(出生16周及以下)在陪伴母親(母親為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符合保障范圍內的疾病時,醫院為新生嬰兒提供住宿 而產生的實際費用。 | 全額賠償 | |
7. 整形外科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接受整形外科手術的實際醫療費用,此整形外科手術是為了恢復正常人體的功能或外貌,同時此整形外科手術是因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 後發生日為準) 之後遭遇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術後產生。 | 全額賠償 |
8. 緊急住院牙科治療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必須住院一晚 以上,其天然健全的牙齒因需進行緊急牙科修復治療,保險人應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賠付給被保險人。 該牙科治療必須在意外事故發生后的10日內 進行。此保障包括因意外的外部撞擊造成的口腔傷害而須接受治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但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a. 如果上述治療涉及更換齒冠、牙橋貼片、 牙齒貼面或假牙,則保險人賠付合理慣常的 費用,或賠付類似的或質量相當的更換費用; b. 如果臨床角度上需要植牙,那麼保險人賠付採用橋托產生的費用; 此項保障還包括修復或重建在遭遇意外事故後損壞的假牙,但要求被保險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時佩戴此類假牙,並要求遭遇意外事故導致至少住 院一晚。 | 全額賠償 | |
9. 住院精神疾病治療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療的,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所有治療必須在具有法定資質 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進行。 | 每個保險期內全額賠償 最長期限為30日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10. 終末期疾病 – 姑息治療和臨終關懷 | ||
保險人應賠付因姑息治療與臨終關懷而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即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為終末期疾病起,醫生或專科醫生以暫時緩解症狀為目的開立 醫囑,而根據該醫囑提供任何住院、日間留院或 門診治療時產生的費用。保險人應賠付有關醫院或臨終關懷的住宿、合格護士護理,以及醫囑藥物和敷料的費用。 | 終生最高限額為 310,000人民幣 | |
11. 美國境內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 在不超過30日(含30日)的計劃行程 被保險人在美國境內若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形成對被保險人的健康構成威脅的突發危重疾病,而且其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 24小時內接受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則保 險人應賠付該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此類保障不包括正常生育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 意外:意外後的住院 和日間留院 治療全額賠償 | |
疾病:住院和日間 留院護理 |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150,000人民幣 | ||
醫院急診部之門診治療:每個保險期內 最高限額 3,150人民幣 | ||
12. 住院現金津貼 | ||
被保險人在次日零時前住院接受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治療,並且未產生任何費用。保險 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每一晚 的現金住院津貼。 該保障僅限於每個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長不超過 30晚(含30晚)。 責任免除 6.10 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每晚最高限額 945人民幣 |
13. 艾滋病 被保險人因有証明的工作意外事故或輸♛而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和/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相關疾病,包括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AIDS) 或艾滋病相關綜合征 (ARCS)和/或上述疾 病的任何突變病症或異種,保險人應賠付與之相關或由其引起的實際醫療費用。賠付費用僅限於與診斷前后咨詢、針對性例行檢查、藥物 和敷料(試驗性或未經審批的除外)、醫院住宿及護理相關的費用。 對於急診室服務人員、從事醫療職業或牙科的人員、實驗室助理、藥劑師或醫療機構服務人員,須出示証明証實其在執行本職工作任務時意外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在保險單 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起 的三年后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根據被保險人職業對應的正常程序,導致自身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的工作事故已上報,並經調查及備案;感染后的五日內接受了檢 查,結果顯示體內沒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HIV 抗體);上報職業 意外事故后的12 個月內進行了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呈陽性測試。 被保險人由於輸血感染上述病毒或疾病適用前提是在住院期間進行的醫療上必需的輸血治療。 該保障提供僅限於被保險人已連續投保三年或以上。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150,000人民幣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14. 器官移植 a) 被保險人是器官受贈人時,有關腎臟、胰臟、肝臟、心臟、肺、骨髓、角膜的人體器官移植治療時產生的醫療費用。 當器官移植是由先天性疾病導致時,相關醫療費用應當依照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7款 (先天性疾病)進行賠付,此時本保險合同第 五條項下第14款(器官移植)對於相關費用一概 不予賠付。 b) 器官捐獻者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期間的相關 醫療費用,但尋找器官捐獻者的費用除外。 保險人僅賠付滿足以下條件的器官移植:在國際認可的醫院並由獲得認証的外科醫生執行器官移植,並根據 WHO指南獲取的器官。 | a) 全額賠償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310,000人民幣 | |
15. 癌症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因癌症而須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此保障包括從診斷之時起,產生的腫瘤科醫生的費用、手術費用,放射療法和化學療法的單項或綜合費用。 | 全額賠償 | |
16. 懷孕期間醫療狀況 對於產前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或分娩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 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保險人僅 將治療以下醫療狀況視為此福利保障中符合保障 範圍內的醫療狀況。 • 子宮外孕(胚胎在子宮以外的部位着床發育); • 葡萄胎(異常細胞在子宮內生長); • 胎盤滯留(胚胎滯留在子宮內); • 前置胎盤; • 子癇(懷孕期間發生在先兆子癇之后的昏迷或抽搐); • 糖尿病(如果被保險人因自身與糖尿病有關的過往病史而有相應的除外責任,則被 保險人不會因懷孕期間進行的任何糖尿病 治療而獲得賠償); • 產后出♛(分娩后多個小時及多日大出♛); • 需要即時接受外科治療的流產。 本保障不包括自願/緊急剖腹產或“產程進展不良”的費用,除非是上述所列之符合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之一。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 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 全額賠償 |
17. 轉運和送返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范圍內的危重被保險人 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 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包括 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后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后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 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的最合適的 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意見, 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 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 保險人之符合保障范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后的一個月內, 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 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 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i) 全額賠償 ii) 全額賠償 iii) 全額賠償 iv) 每日最高限額 1,200人民幣 每人每次轉運最高限額47,000人民幣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全額賠償 | |
18. 遺體運送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保障范圍內的醫療狀況導致死亡時產生以下合理和慣常的費用: a) 將被保險人遺體或骨灰運往其國籍國或居住國的費用,或 b) 在被保險人死亡所在地,根據合理的慣例進行土葬或火葬時產生的費用。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a) 全額賠償 b) 最高限額 63,000人民幣 | |
19. 日間留院和門診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外科診所、醫院、日間護理中心或門診部進行的外科手術時實際產生 的治療費用。手術前后的門診費用將根據 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 款(門診醫生費用)進行 賠付。 | 全額賠償 | |
20. 門診醫生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 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 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 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 a) 和 b): 全額賠償 c)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940元人民幣 |
21.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40歲以下。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3,150人民幣 | |
22.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及/或法定資質的精神病 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尊樂)/ 15次(尊愛)/ 20次(尊享)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 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10次, 綜合最高總限額15,000人民幣 | |
23.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b)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 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物理治療的醫療費用第 五條項下23款a) 將不包含於此保障。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 a.或 b,合 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a)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20次全額賠償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達15次 , 每次最高限額315人民幣 對於a) 和 b) , 在10次治療后,需要預先獲得授權 🕿 | |
24. 中醫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 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4,700人民幣 | |
25. 家居護理 a)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在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後,由合格護士在被保險人家中提供護理的費用。 此保障必須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b) 在出現緊急出診要求的情況下,全科醫生在正常門診時間之外的出診費用。 | a) 全額賠償最高達45日 此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b) 不予承保 | |
26. 康復治療 專科醫生針對被保險人所患疾病進行治療時,推薦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康復中心接受住院康復治療,保險人應賠付此種情況下 實際產生的康復治療費用。但必須:被保險人 連續三日住院;專科醫生書面確認被保險人此時有必要接受康復治療。應在出院後14日內辦妥康復中心住院手續。上述治療應接受專科醫生的直接監管,並賠付如下費用: a) 專項治療病房的使用費; b) 物理治療費用; c) 語障治療費用; d) 職業病治療費用。 | 每個醫療狀況全額賠償最高達180日 | |
27. 先天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先天性疾病進行住院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若新生嬰兒出生 30日內因先天性疾病接受治療,將根據本保險 合同第五條第5款規定提供此類病症的保障, 而本條款先天性疾病保障則不適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630,000人民幣 |
28. 慢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就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哮喘、糖尿病和高♛壓等需要通過咨詢、檢查、體檢、服用藥物和敷料和/或診斷測試以實現持 續或長期監控的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 費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按其批單簽發日,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本保障不包括腎衰竭和腎透析。腎衰竭和 腎透析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9款。癌症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5款。 | 全額賠償 | |
29. 腎衰竭和腎透析 | ||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住院、日間留院或在門診部接受腎衰竭(包括腎透析)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其中包括手術前后腎透析和重 症監護的費用。 | a) 住院期間全額賠償 b) 日間留院或門診 治療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630,000人民幣 | |
30. 牙科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 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准牙科汞齊合金或復合材料)和 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后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 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 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復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范圍內的復雜牙科治療, 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術:齒根 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愈的囊腫或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 發作的疼痛和感染、無法通過 X 光確定問題 根源的持續症狀、鈣化、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 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5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a) 不予承保 b) 不予承保 |
31. 生育保障 a) 被保險人正常懷孕或分娩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必需費用;包括分娩費用、產前與產後六週內 檢查、掃描、自然分娩或自願剖腹產的費用。本保障亦包含出生24小時內兒科醫生就新生 嬰兒首次檢查/體檢的收費,以及幼兒1週歲生日前由醫生或專科醫生建議的兒科健康檢查 費用,包括體格檢查,身高體重頭圍胸圍等測量,視力聽力等感知覺篩查,智能心理 評估,生長發育檢查,遺傳病及代謝疾病 篩查,疫苗注射,尿檢,結核試驗,♛球容積比,♛紅蛋白及其他♛液檢查,包括鐮狀細胞貧♛的篩查。 b) 醫療上必需的和/或緊急剖腹產的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因這是個人選擇,保險人對於育兒或其他相關課程一概不予賠付。 如被保險人有生育保障列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才可向保險人索賠剖腹產的費用。剖腹產的 費用不包含在任何其他保障福利中。 免賠額適用於此保障。 | 不予承保 |
附加選項 | ||
32. 美國境內的選擇性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被保險人在美國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醫院接受治療, 醫療費用可獲全額賠付。 b.) 被保險人在美國門診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接受治療,醫療費用可獲 全額賠付。 若在保險人公布的國際醫療網絡外接受治療,則賠付50%的醫療費用。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可供選項 每名被保險人於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9,450,000人民幣 | |
33.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但對所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1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 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 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 可供選項 | |
34.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對所有屬於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 2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 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團體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或牙科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 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 可供選項 |
35. 體檢、眼科、疫苗 – 選項1,2 適用於3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a) 體檢保障:保險人應賠付例行健康檢查,包括癌症篩查、乳腺癌1號和2號基因檢查(如直系家屬有病史)、骨密度檢查(50周歲以上女性被保險人每5年可做1次)、心♛管系統檢查,神經系統檢查、生命體徵檢查(例如,♛壓、體重指數、尿分析和膽固醇)、兒童體檢(至5周歲)的費用和/或 b) 眼科保障:保險人應賠付眼科醫生的收費,其中包括光學眼鏡配鏡師每年進行眼科檢查的費用,包括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處方變更時 所需的眼鏡框與眼鏡片在內的眼鏡配鏡費 用,和/或隱形眼鏡費用,但須保證總保障費用不大於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眼科保障金額(即使是處方的太陽眼鏡或光致變色鏡片亦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和/或 c) 疫苗保障:醫療必需的免疫疫苗和加強藥物注射,以及醫療必需的任何旅行疫苗和瘧疾預防注射,保險人將賠付相關藥物費用和 咨詢費用。 責任免除6.10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選項1 |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3,100人民幣 (眼科保障最高限額 1,850人民幣) | ||
選項2 |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6,300人民幣 (眼科保障最高限額 3,750人民幣) | ||
36. 既往病史不咎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 可供選項 | |
37. 大中華區選擇 | ||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大中華區因住院、 日間留院及接受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符合 保障范圍的醫療費用。標准的保險單保障限額 適用於本條。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在最長期限為30日的計劃行程中,被保險人若在大中華區以外的地區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引致對其健康構成即時威脅 的嚴重疾病,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24小時內接受的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賠償不包括正常懷孕和分娩,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大中華區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 因意外事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保險人應全額賠付。 因疾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可供選項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因疾病治療的最高限額 150,000人民幣 | |
38. 病房限制(僅適用於中國大陸居民) 如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款(a)項所述,當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住院時,限於一般病房或雙人 病房住宿; 被保險人或可選擇15%的自付比例,從而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內的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及任何醫生的 治療。昂貴醫院的定義及范圍由保險人事先約定,而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 可供選項 | |
於中國大陸的昂貴醫院接受住院或 日間留院治療有 15%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 最高自付額為 47,000 人民幣 | ||
39. 昂貴醫院自付比例 | ||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 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被保險人需承擔20%的自付比例。該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 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 可供選項 20%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最高自付額為63,000人民幣 | |
40. 昂貴醫院限制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 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將不會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 | 可供選項 |
41.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 (門診醫生費用)。 d) 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 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請注意,如果選 擇此選項,則只能選擇免賠額:6,300 人民幣、15,700 人民幣和 31,500 人民幣。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不予承保 |
42.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 用;診斷檢查費用;慢性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 (門診醫生費用)。 d) 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 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請注意,如果選擇此選項,則只能選擇免賠額:6,300 人民幣、15,700 人民幣和 31,500 人民幣。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不予承保 |
43.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3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緊急門診保障 在醫院急診部之緊急門診治療包括: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此保障需扣除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150人民幣。 b) 手術前後的門診費用 i. 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ii.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ii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手術前的門診費用是指入院前的60日內,出院後的門診費用是指出院後最長90日內的門診 費用。 此可供選項的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 不予承保 | |
44.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 選項2之直付網絡 保險人為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之被保險人 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提供符合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之門診直付服務。 | 不予承保 | |
45. 門診限制 保險人應賠付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 20、23、28 和 29 款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賠償總額應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的最 高保障限額為限。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31,000人民幣 | |
46. 可選擇的生育保障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保險人應根據尊愛或尊樂保險計劃來賠付 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1款項下實際產生的 必需的醫療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 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 最高限額 53,500人民幣 *選項包括: 零或 20%自付比例 |
47. 尊樂保險計劃下的牙科保障 牙科护理 - 1 a) 例行牙科治療 b) 復雜牙科治療 或 牙科护理 - 2 a) 例行牙科治療 b) 復雜牙科治療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 50%自付比例。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 | 可供選項: a) 每個保險期內的 最高限額 3,100人民幣 b)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6,300人民幣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 a)和 b) 綜合最高總限額 5,000人民幣 | |
48. 取消牙科的自付比例 被保險人為10名員工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0款項下的自付比例取消, 包括例行及復雜牙科治療(含畸齒矯正治療)。 | 不予承保 | |
49. 住院及門診自付比例 對屬於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及門診 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承擔 20%自付比例,但不超出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自付額限額。 | 可供選項 20%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最高自付額為63,000人民幣 | |
50. 轉運和送返的增強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費用: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的危重被保險 人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轉院地點須是最近的、位於被保險人居住國、 國籍國或被保險人選定國家內的醫療機構。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 包括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 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後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後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須具備合適醫療設施。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判斷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是 否具備合適醫療設施以治療被保險人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狀況。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 的最合適的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 意見,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保 險人之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後的一個月內,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 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上述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次轉運過程 中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可供選項 i) 全額賠償 ii) 全額賠償 iii) 全額賠償 iv) 每日最高限額 1,200人民幣每人每次轉運最高限額 47,000人民幣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全額賠償 |
51.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1 | ||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150人民幣免賠額,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 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 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五條第23、 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 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可供選項 150人民幣 | |
52.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2 | ||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 90人民幣免賠額,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 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 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五條第23、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 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可供選項 90人民幣 | |
53. 尊安計劃下的牙科保障選項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準牙科汞齊合金或複合材料)和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後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複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範圍內的複雜牙科 治療,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 術:齒根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 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癒的囊腫或 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 無法通過 X 光確定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 鈣化、 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包括畸齒矯正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請注意在尊安計劃下, 此福利選項只適用於已選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選項1或選項2之被保險人。 | 不予承保 |
免賠額選項 | ||
標准免賠額 | 零 | |
自選免賠額 | 6,300人民幣 | |
本保險有免賠額選項。免賠額適用於所有符合保障範圍的住院或日間留院產生的費用 (無論被保險人於網內或 網外醫療機構治療)。 請注意: | ||
15,700人民幣 | ||
31,500人民幣 | ||
a) 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尊樂、尊愛或尊享計劃, 並選擇了其中一項的免賠額選項,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免賠額選項和其他相關的選項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 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
63,000人民幣 | ||
b) 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尊安計劃下的門診費用保障: i)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94,500人民幣 | |
ii) 投保人可選擇最高免賠額為31,500人民幣。 |
本保障一覽表僅供參考。詳情請參閱保險合同條款。
保障
尊愛
年度最高保障限額 | 25,000,000人民幣 | |
1. 醫院收費、醫生和專科醫生費用 a) 醫院對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的患者收取的費用包括:床位費(一般病房/雙人病房或私人病房);診斷檢測費用;手術室費用(含外科醫 生與麻醉師收費);合格護士護理的費用;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開具的藥物和敷料的費用;手術期間醫生使用的手術器械費用;住院或 日間留院期間手術前後的咨詢費;重症監護費用。 b) 輔助器材費用:屬於保障范圍內並因醫療 所需,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接受治療的6個月內,用於購買及租賃拐杖、支撐架、輔助行走器和自推式非ℝ子輪椅的費用。 | a) 全額賠償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b) 每個醫療狀況最高限額9,450人民幣 | |
2. 診斷程序 保險人應賠付由醫療必需而引致的實際醫療費用,包括:磁共振成象掃描(MRI)、正ℝ子放射斷層 掃描(PET) 和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CT)的費用。 | 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全額賠償 磁共振成像掃描 (MRI)、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和 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 (CT),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3. 緊急救護運送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陸上緊急救護交通運輸工具接送或在醫院之間轉送途中,或經醫生或專科醫生認為醫療必需的交通運輸工具實際產生的費用。 | 全額賠償 | |
4. 家長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18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因接受符合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治療時,其一位家長在醫 院陪伴過夜而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 | 全額賠償 | |
5.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 妊娠未滿37 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 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單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 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00人民幣 | |
6. 新生嬰兒陪伴母親的醫院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新生嬰兒(出生16周及以下)在陪伴母親(母親為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符合保障范圍內的疾病時,醫院為新生嬰兒提供住宿 而產生的實際費用。 | 全額賠償 | |
7. 整形外科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接受整形外科手術的實際醫療費用,此整形外科手術是為了恢復正常人體的功能或外貌,同時此整形外科手術是因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 後發生日為準) 之後遭遇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術後產生。 | 全額賠償 |
保障 尊愛
8. 緊急住院牙科治療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必須住院一晚 以上,其天然健全的牙齒因需進行緊急牙科修復治療,保險人應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賠付給被保險人。 該牙科治療必須在意外事故發生后的10日內 進行。此保障包括因意外的外部撞擊造成的口腔傷害而須接受治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但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a. 如果上述治療涉及更換齒冠、牙橋貼片、 牙齒貼面或假牙,則保險人賠付合理慣常的 費用,或賠付類似的或質量相當的更換費用; b. 如果臨床角度上需要植牙,那麼保險人賠付採用橋托產生的費用; 此項保障還包括修復或重建在遭遇意外事故後損壞的假牙,但要求被保險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時佩戴此類假牙,並要求遭遇意外事故導致至少住 院一晚。 | 全額賠償 | |
9. 住院精神疾病治療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療的,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所有治療必須在具有法定資質 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進行。 | 每個保險期內全額賠償 最長期限為30日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10. 終末期疾病 – 姑息治療和臨終關懷 | ||
保險人應賠付因姑息治療與臨終關懷而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即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為終末期疾病起,醫生或專科醫生以暫時緩解症狀為目的開立 醫囑,而根據該醫囑提供任何住院、日間留院或 門診治療時產生的費用。保險人應賠付有關醫院或臨終關懷的住宿、合格護士護理,以及醫囑藥物和敷料的費用。 | 終生最高限額為 470,000人民幣 | |
11. 美國境內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 在不超過30日(含30日)的計劃行程 被保險人在美國境內若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形成對被保險人的健康構成威脅的突發危重疾病,而且其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 24小時內接受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則保 險人應賠付該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此類保障不包括正常生育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 意外:意外後的住院 和日間留院 治療全額賠償 | |
疾病:住院和日間 留院護理 |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220,000人民幣 | ||
醫院急診部之門診治療:每個保險期內 最高限額 3,150人民幣 | ||
12. 住院現金津貼 | ||
被保險人在次日零時前住院接受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治療,並且未產生任何費用。保險 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每一晚 的現金住院津貼。 該保障僅限於每個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長不超過 30晚(含30晚)。 責任免除 6.10 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每晚最高限額 1,260人民幣 |
保障 尊愛
13. 艾滋病 被保險人因有証明的工作意外事故或輸♛而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和/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相關疾病,包括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AIDS) 或艾滋病相關綜合征 (ARCS)和/或上述疾 病的任何突變病症或異種,保險人應賠付與之相關或由其引起的實際醫療費用。賠付費用僅限於與診斷前后咨詢、針對性例行檢查、藥物 和敷料(試驗性或未經審批的除外)、醫院住宿及護理相關的費用。 對於急診室服務人員、從事醫療職業或牙科的人員、實驗室助理、藥劑師或醫療機構服務人員,須出示証明証實其在執行本職工作任務時意外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在保險單 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起 的三年后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根據被保險人職業對應的正常程序,導致自身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的工作事故已上報,並經調查及備案;感染后的五日內接受了檢 查,結果顯示體內沒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HIV 抗體);上報職業 意外事故后的12 個月內進行了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呈陽性測試。 被保險人由於輸血感染上述病毒或疾病適用前提是在住院期間進行的醫療上必需的輸血治療。 該保障提供僅限於被保險人已連續投保三年或以上。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250,000人民幣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14. 器官移植 a) 被保險人是器官受贈人時,有關腎臟、胰臟、肝臟、心臟、肺、骨髓、角膜的人體器官移植治療時產生的醫療費用。 當器官移植是由先天性疾病導致時,相關醫療費用應當依照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7款 (先天性疾病)進行賠付,此時本保險合同第 五條項下第14款(器官移植)對於相關費用一概 不予賠付。 b) 器官捐獻者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期間的相關 醫療費用,但尋找器官捐獻者的費用除外。 保險人僅賠付滿足以下條件的器官移植:在國際認可的醫院並由獲得認証的外科醫生執行器官移植,並根據 WHO指南獲取的器官。 | a) 全額賠償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310,000人民幣 | |
15. 癌症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因癌症而須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此保障包括從診斷之時起,產生的腫瘤科醫生的費用、手術費用,放射療法和化學療法的單項或綜合費用。 | 全額賠償 | |
16. 懷孕期間醫療狀況 對於產前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或分娩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 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保險人僅 將治療以下醫療狀況視為此福利保障中符合保障 範圍內的醫療狀況。 • 子宮外孕(胚胎在子宮以外的部位着床發育); • 葡萄胎(異常細胞在子宮內生長); • 胎盤滯留(胚胎滯留在子宮內); • 前置胎盤; • 子癇(懷孕期間發生在先兆子癇之后的昏迷或抽搐); • 糖尿病(如果被保險人因自身與糖尿病有關的過往病史而有相應的除外責任,則被 保險人不會因懷孕期間進行的任何糖尿病 治療而獲得賠償); • 產后出♛(分娩后多個小時及多日大出♛); • 需要即時接受外科治療的流產。 本保障不包括自願/緊急剖腹產或“產程進展不良”的費用,除非是上述所列之符合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之一。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 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 全額賠償 |
保障 尊愛
17. 轉運和送返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范圍內的危重被保險人 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 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包括 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后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后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 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的最合適的 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意見, 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 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 保險人之符合保障范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后的一個月內, 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 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 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i) 全額賠償 ii) 全額賠償 iii) 全額賠償 iv) 每日最高限額 1,200人民幣 每人每次轉運最高限額47,000人民幣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全額賠償 | |
18. 遺體運送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保障范圍內的醫療狀況導致死亡時產生以下合理和慣常的費用: a) 將被保險人遺體或骨灰運往其國籍國或居住國的費用,或 b) 在被保險人死亡所在地,根據合理的慣例進行土葬或火葬時產生的費用。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a) 全額賠償 b) 最高限額 94,000人民幣 | |
19. 日間留院和門診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外科診所、醫院、日間護理中心或門診部進行的外科手術時實際產生 的治療費用。手術前后的門診費用將根據 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 款(門診醫生費用)進行 賠付。 | 全額賠償 | |
20. 門診醫生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 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 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 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 a) 和 b): 全額賠償 c)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940元人民幣 |
保障 尊愛
21.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40歲以下。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3,750人民幣 | |
22.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及/或法定資質的精神病 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尊樂)/ 15次(尊愛)/ 20次(尊享)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 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15次, 綜合最高總限額31,000人民幣 | |
23.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b)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 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物理治療的醫療費用第 五條項下23款a) 將不包含於此保障。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 a.或 b,合 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a)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25次全額賠償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達15次 , 每次最高限額630人民幣 對於a) 和 b) , 在10次治療后,需要預先獲得授權 🕿 | |
24. 中醫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 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00人民幣 | |
25. 家居護理 a)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在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後,由合格護士在被保險人家中提供護理的費用。 此保障必須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b) 在出現緊急出診要求的情況下,全科醫生在正常門診時間之外的出診費用。 | a) 全額賠償最高達60日 此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b) 不予承保 | |
26. 康復治療 專科醫生針對被保險人所患疾病進行治療時,推薦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康復中心接受住院康復治療,保險人應賠付此種情況下 實際產生的康復治療費用。但必須:被保險人 連續三日住院;專科醫生書面確認被保險人此時有必要接受康復治療。應在出院後14日內辦妥康復中心住院手續。上述治療應接受專科醫生的直接監管,並賠付如下費用: a) 專項治療病房的使用費; b) 物理治療費用; c) 語障治療費用; d) 職業病治療費用。 | 全額賠償 | |
27. 先天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先天性疾病進行住院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若新生嬰兒出生 30日內因先天性疾病接受治療,將根據本保險 合同第五條第5款規定提供此類病症的保障, 而本條款先天性疾病保障則不適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787,000人民幣 |
保障 尊愛
28. 慢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就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哮喘、糖尿病和高♛壓等需要通過咨詢、檢查、體檢、服用藥物和敷料和/或診斷測試以實現持 續或長期監控的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 費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按其批單簽發日,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本保障不包括腎衰竭和腎透析。腎衰竭和 腎透析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9款。癌症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5款。 | 全額賠償 | |
29. 腎衰竭和腎透析 | ||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住院、日間留院或在門診部接受腎衰竭(包括腎透析)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其中包括手術前后腎透析和重 症監護的費用。 | a) 住院期間全額賠償 b) 日間留院或門診 治療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630,000人民幣 | |
30. 牙科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 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准牙科汞齊合金或復合材料)和 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后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 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 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復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范圍內的復雜牙科治療, 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術:齒根 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愈的囊腫或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 發作的疼痛和感染、無法通過 X 光確定問題 根源的持續症狀、鈣化、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 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5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a)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6,300人民幣 | |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12,600人民幣 |
31. 生育保障 a) 被保險人正常懷孕或分娩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必需費用;包括分娩費用、產前與產後六週內 檢查、掃描、自然分娩或自願剖腹產的費用。本保障亦包含出生24小時內兒科醫生就新生 嬰兒首次檢查/體檢的收費,以及幼兒1週歲生日前由醫生或專科醫生建議的兒科健康檢查 費用,包括體格檢查,身高體重頭圍胸圍等測量,視力聽力等感知覺篩查,智能心理 評估,生長發育檢查,遺傳病及代謝疾病 篩查,疫苗注射,尿檢,結核試驗,♛球容積比,♛紅蛋白及其他♛液檢查,包括鐮狀細胞貧♛的篩查。 b) 醫療上必需的和/或緊急剖腹產的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因這是個人選擇,保險人對於育兒或其他相關課程一概不予賠付。 如被保險人有生育保障列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才可向保險人索賠剖腹產的費用。剖腹產的 費用不包含在任何其他保障福利中。 免賠額適用於此保障。 | 不予承保 |
保障 尊愛
附加選項 | ||
32. 美國境內的選擇性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被保險人在美國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醫院接受治療, 醫療費用可獲全額賠付。 b.) 被保險人在美國門診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接受治療,醫療費用可獲 全額賠付。 若在保險人公布的國際醫療網絡外接受治療,則賠付50%的醫療費用。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可供選項 每名被保險人於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9,450,000人民幣 | |
33.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但對所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1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 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 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 可供選項 | |
34.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對所有屬於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 2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 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團體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或牙科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 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 可供選項 |
保障 尊愛
35. 體檢、眼科、疫苗 – 選項1,2 適用於3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a) 體檢保障:保險人應賠付例行健康檢查,包括癌症篩查、乳腺癌1號和2號基因檢查(如直系家屬有病史)、骨密度檢查(50周歲以上女性被保險人每5年可做1次)、心♛管系統檢查,神經系統檢查、生命體徵檢查(例如,♛壓、體重指數、尿分析和膽固醇)、兒童體檢(至5周歲)的費用和/或 b) 眼科保障:保險人應賠付眼科醫生的收費,其中包括光學眼鏡配鏡師每年進行眼科檢查的費用,包括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處方變更時 所需的眼鏡框與眼鏡片在內的眼鏡配鏡費 用,和/或隱形眼鏡費用,但須保證總保障費用不大於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眼科保障金額(即使是處方的太陽眼鏡或光致變色鏡片亦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和/或 c) 疫苗保障:醫療必需的免疫疫苗和加強藥物注射,以及醫療必需的任何旅行疫苗和瘧疾預防注射,保險人將賠付相關藥物費用和 咨詢費用。 責任免除6.10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選項1 |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3,100人民幣 (眼科保障最高限額 1,850人民幣) | ||
選項2 |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6,300人民幣 (眼科保障最高限額 3,750人民幣) | ||
36. 既往病史不咎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 可供選項 | |
37. 大中華區選擇 | ||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大中華區因住院、 日間留院及接受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符合 保障范圍的醫療費用。標准的保險單保障限額 適用於本條。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在最長期限為30日的計劃行程中,被保險人若在大中華區以外的地區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引致對其健康構成即時威脅 的嚴重疾病,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24小時內接受的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賠償不包括正常懷孕和分娩,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大中華區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 因意外事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保險人應全額賠付。 因疾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可供選項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因疾病治療的最高限額 220,000人民幣 | |
38. 病房限制(僅適用於中國大陸居民) 如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款(a)項所述,當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住院時,限於一般病房或雙人 病房住宿; 被保險人或可選擇15%的自付比例,從而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內的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及任何醫生的 治療。昂貴醫院的定義及范圍由保險人事先約定,而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 可供選項 | |
於中國大陸的昂貴醫院接受住院或 日間留院治療有 15%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 最高自付額為 47,000 人民幣 | ||
39. 昂貴醫院自付比例 | ||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 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被保險人需承擔20%的自付比例。該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 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 可供選項 20%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最高自付額為63,000人民幣 | |
40. 昂貴醫院限制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 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將不會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 | 可供選項 |
保障 尊愛
41.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 (門診醫生費用)。 d) 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 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請注意,如果選 擇此選項,則只能選擇免賠額:6,300 人民幣、15,700 人民幣和 31,500 人民幣。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不予承保 |
保障 尊愛
42.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 用;診斷檢查費用;慢性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 (門診醫生費用)。 d) 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 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請注意,如果選擇此選項,則只能選擇免賠額:6,300 人民幣、15,700 人民幣和 31,500 人民幣。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不予承保 |
保障 尊愛
43.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3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緊急門診保障 在醫院急診部之緊急門診治療包括: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此保障需扣除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150人民幣。 b) 手術前後的門診費用 i. 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ii.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ii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手術前的門診費用是指入院前的60日內,出院後的門診費用是指出院後最長90日內的門診 費用。 此可供選項的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 不予承保 | |
44.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 選項2之直付網絡 保險人為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之被保險人 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提供符合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之門診直付服務。 | 不予承保 | |
45. 門診限制 保險人應賠付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 20、23、28 和 29 款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賠償總額應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的最 高保障限額為限。 | 不予承保 | |
46. 可選擇的生育保障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保險人應根據尊愛或尊樂保險計劃來賠付 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1款項下實際產生的 必需的醫療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 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 限額 78,750人民幣 |
保障 尊愛
47. 尊樂保險計劃下的牙科保障 牙科护理 - 1 a) 例行牙科治療 b) 復雜牙科治療 或 牙科护理 - 2 a) 例行牙科治療 b) 復雜牙科治療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 50%自付比例。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 | 保障第30款已予承保 保障第30款已予承保 | |
48. 取消牙科的自付比例 被保險人為10名員工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0款項下的自付比例取消, 包括例行及復雜牙科治療(含畸齒矯正治療)。 | 可供選項 | |
49. 住院及門診自付比例 對屬於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及門診 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承擔 20%自付比例,但不超出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自付額限額。 | 可供選項 20%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最高自付額為63,000人民幣 | |
50. 轉運和送返的增強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費用: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的危重被保險 人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轉院地點須是最近的、位於被保險人居住國、 國籍國或被保險人選定國家內的醫療機構。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 包括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 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後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後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須具備合適醫療設施。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判斷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是 否具備合適醫療設施以治療被保險人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狀況。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 的最合適的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 意見,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保 險人之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後的一個月內,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 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上述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次轉運過程 中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可供選項 i) 全額賠償 ii) 全額賠償 iii) 全額賠償 iv) 每日最高限額 1,200人民幣每人每次轉運最高限額 47,000人民幣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全額賠償 |
保障 尊愛
51.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1 | ||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150人民幣免賠額,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 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 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五條第23、 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 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可供選項 150人民幣 | |
52.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2 | ||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 90人民幣免賠額,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 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 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五條第23、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 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可供選項 90人民幣 | |
53. 尊安計劃下的牙科保障選項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準牙科汞齊合金或複合材料)和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後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複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範圍內的複雜牙科 治療,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 術:齒根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 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癒的囊腫或 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 無法通過 X 光確定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 鈣化、 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包括畸齒矯正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請注意在尊安計劃下, 此福利選項只適用於已選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選項1或選項2之被保險人。 | 不予承保 |
免賠額選項 | ||
標准免賠額 | 零 | |
自選免賠額 | 6,300人民幣 | |
本保險有免賠額選項。免賠額適用於所有符合保障範圍的住院或日間留院產生的費用 (無論被保險人於網內或 網外醫療機構治療)。 請注意: | ||
15,700人民幣 | ||
31,500人民幣 | ||
a) 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尊樂、尊愛或尊享計劃, 並選擇了其中一項的免賠額選項,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免賠額選項和其他相關的選項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 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
63,000人民幣 | ||
b) 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尊安計劃下的門診費用保障: i)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94,500人民幣 | |
ii) 投保人可選擇最高免賠額為31,500人民幣。 |
保障 尊愛
本保障一覽表僅供參考。詳情請參閱保險合同條款。
保障
尊享
年度最高保障限額 | 28,000,000人民幣 | |
1. 醫院收費、醫生和專科醫生費用 a) 醫院對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的患者收取的費用包括:床位費(一般病房/雙人病房或私人病房);診斷檢測費用;手術室費用(含外科醫 生與麻醉師收費);合格護士護理的費用;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開具的藥物和敷料的費用;手術期間醫生使用的手術器械費用;住院或 日間留院期間手術前後的咨詢費;重症監護費用。 b) 輔助器材費用:屬於保障范圍內並因醫療 所需,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接受治療的6個月內,用於購買及租賃拐杖、支撐架、輔助行走器和自推式非ℝ子輪椅的費用。 | a) 全額賠償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b) 每個醫療狀況最高限額12,600人民幣 | |
2. 診斷程序 保險人應賠付由醫療必需而引致的實際醫療費用,包括:磁共振成象掃描(MRI)、正ℝ子放射斷層 掃描(PET) 和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CT)的費用。 | 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全額賠償 磁共振成像掃描 (MRI)、正電子放射斷層掃描(PET)和 計算機斷層成像掃描 (CT),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3. 緊急救護運送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陸上緊急救護交通運輸工具接送或在醫院之間轉送途中,或經醫生或專科醫生認為醫療必需的交通運輸工具實際產生的費用。 | 全額賠償 | |
4. 家長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18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因接受符合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治療時,其一位家長在醫 院陪伴過夜而實際產生的住宿費用。 | 全額賠償 | |
5. 新生嬰兒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因早產(即 妊娠未滿37 週分娩)或被保險人的新生嬰兒在出生30 日內出現急性的病症而需住院接受治療時而發生的實際醫療費用。 此保障提供的前提是新生嬰兒在出生之日起30日內已經加入本保單合同並且投保人已支付保險費。此保障經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可適用於多胎分娩的情況。 如果保險人在嬰兒被加入保單之前需要詳細了解新生嬰兒的病史,則保險人保留其對所提供承保範圍應用特別限制條款的權利。 請參閱第3 條條款 - 新增新生嬰兒保單條款有關詳細信息。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940,000人民幣 | |
6. 新生嬰兒陪伴母親的醫院住宿費用 保險人應賠付新生嬰兒(出生16周及以下)在陪伴母親(母親為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治療符合保障范圍內的疾病時,醫院為新生嬰兒提供住宿 而產生的實際費用。 | 全額賠償 | |
7. 整形外科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接受整形外科手術的實際醫療費用,此整形外科手術是為了恢復正常人體的功能或外貌,同時此整形外科手術是因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 後發生日為準) 之後遭遇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的意外事故或因接受符合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疾病而接受了外科手術後產生。 | 全額賠償 |
保障 尊享
8. 緊急住院牙科治療 被保險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必須住院一晚 以上,其天然健全的牙齒因需進行緊急牙科修復治療,保險人應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賠付給被保險人。 該牙科治療必須在意外事故發生后的10日內 進行。此保障包括因意外的外部撞擊造成的口腔傷害而須接受治療時產生的所有費用,但同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a. 如果上述治療涉及更換齒冠、牙橋貼片、 牙齒貼面或假牙,則保險人賠付合理慣常的 費用,或賠付類似的或質量相當的更換費用; b. 如果臨床角度上需要植牙,那麼保險人賠付採用橋托產生的費用; 此項保障還包括修復或重建在遭遇意外事故後損壞的假牙,但要求被保險人在遭遇意外事故時佩戴此類假牙,並要求遭遇意外事故導致至少住 院一晚。 | 全額賠償 | |
9. 住院精神疾病治療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認可的醫院的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療的,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所有治療必須在具有法定資質 的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進行。 | 每個保險期內全額賠償 最長期限為30日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10. 終末期疾病 – 姑息治療和臨終關懷 | ||
保險人應賠付因姑息治療與臨終關懷而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即自被保險人被診斷為終末期疾病起,醫生或專科醫生以暫時緩解症狀為目的開立 醫囑,而根據該醫囑提供任何住院、日間留院或 門診治療時產生的費用。保險人應賠付有關醫院或臨終關懷的住宿、合格護士護理,以及醫囑藥物和敷料的費用。 | 終生最高限額為 630,000人民幣 | |
11. 美國境內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 在不超過30日(含30日)的計劃行程 被保險人在美國境內若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形成對被保險人的健康構成威脅的突發危重疾病,而且其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 24小時內接受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則保 險人應賠付該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此類保障不包括正常生育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 意外:意外後的住院 和日間留院 治療全額賠償 | |
疾病:住院和日間 留院護理 |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310,000人民幣 | ||
醫院急診部之門診治療:每個保險期內 最高限額 3,150人民幣 | ||
12. 住院現金津貼 | ||
被保險人在次日零時前住院接受本保險合同保障範圍內的治療,並且未產生任何費用。保險 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期間每一晚 的現金住院津貼。 該保障僅限於每個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長不超過 30晚(含30晚)。 責任免除 6.10 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每晚最高限額 1,575人民幣 |
保障 尊享
13. 艾滋病 被保險人因有証明的工作意外事故或輸♛而感染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和/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相關疾病,包括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 (AIDS) 或艾滋病相關綜合征 (ARCS)和/或上述疾 病的任何突變病症或異種,保險人應賠付與之相關或由其引起的實際醫療費用。賠付費用僅限於與診斷前后咨詢、針對性例行檢查、藥物 和敷料(試驗性或未經審批的除外)、醫院住宿及護理相關的費用。 對於急診室服務人員、從事醫療職業或牙科的人員、實驗室助理、藥劑師或醫療機構服務人員,須出示証明証實其在執行本職工作任務時意外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在保險單 生效日或批單簽發日(二者以後發生日為準)起 的三年后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根據被保險人職業對應的正常程序,導致自身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的工作事故已上報,並經調查及備案;感染后的五日內接受了檢 查,結果顯示體內沒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抗體(HIV 抗體);上報職業 意外事故后的12 個月內進行了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呈陽性測試。 被保險人由於輸血感染上述病毒或疾病適用前提是在住院期間進行的醫療上必需的輸血治療。 該保障提供僅限於被保險人已連續投保三年或以上。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310,000人民幣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 |
14. 器官移植 a) 被保險人是器官受贈人時,有關腎臟、胰臟、肝臟、心臟、肺、骨髓、角膜的人體器官移植治療時產生的醫療費用。 當器官移植是由先天性疾病導致時,相關醫療費用應當依照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第27款 (先天性疾病)進行賠付,此時本保險合同第 五條項下第14款(器官移植)對於相關費用一概 不予賠付。 b) 器官捐獻者在住院或日間留院期間的相關 醫療費用,但尋找器官捐獻者的費用除外。 保險人僅賠付滿足以下條件的器官移植:在國際認可的醫院並由獲得認証的外科醫生執行器官移植,並根據 WHO指南獲取的器官。 | a) 全額賠償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310,000人民幣 | |
15. 癌症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因癌症而須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此保障包括從診斷之時起,產生的腫瘤科醫生的費用、手術費用,放射療法和化學療法的單項或綜合費用。 | 全額賠償 | |
16. 懷孕期間醫療狀況 對於產前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或分娩期間因保障範圍內的 醫療狀況所產生的實際住院治療費用,保險人僅 將治療以下醫療狀況視為此福利保障中符合保障 範圍內的醫療狀況。 • 子宮外孕(胚胎在子宮以外的部位着床發育); • 葡萄胎(異常細胞在子宮內生長); • 胎盤滯留(胚胎滯留在子宮內); • 前置胎盤; • 子癇(懷孕期間發生在先兆子癇之后的昏迷或抽搐); • 糖尿病(如果被保險人因自身與糖尿病有關的過往病史而有相應的除外責任,則被 保險人不會因懷孕期間進行的任何糖尿病 治療而獲得賠償); • 產后出♛(分娩后多個小時及多日大出♛); • 需要即時接受外科治療的流產。 本保障不包括自願/緊急剖腹產或“產程進展不良”的費用,除非是上述所列之符合保障範圍內的醫療狀況之一。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 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 全額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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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轉運和送返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范圍內的危重被保險人 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 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包括 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后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后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 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的最合適的 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意見, 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 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 保險人之符合保障范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后的一個月內, 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 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 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i) 全額賠償 ii) 全額賠償 iii) 全額賠償 iv) 每日最高限額 1,800人民幣 每人每次轉運最高限額63,000人民幣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全額賠償 | |
18. 遺體運送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保障范圍內的醫療狀況導致死亡時產生以下合理和慣常的費用: a) 將被保險人遺體或骨灰運往其國籍國或居住國的費用,或 b) 在被保險人死亡所在地,根據合理的慣例進行土葬或火葬時產生的費用。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a) 全額賠償 b) 最高限額 126,000人民幣 | |
19. 日間留院和門診手術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外科診所、醫院、日間護理中心或門診部進行的外科手術時實際產生 的治療費用。手術前后的門診費用將根據 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 款(門診醫生費用)進行 賠付。 | 全額賠償 | |
20. 門診醫生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 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 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 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 a) 和 b): 全額賠償 c)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940元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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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40歲以下。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4,700人民幣 | |
22.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及/或法定資質的精神病 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尊樂)/ 15次(尊愛)/ 20次(尊享)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 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20次, 綜合最高總限額47,000人民幣 | |
23.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b)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 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物理治療的醫療費用第 五條項下23款a) 將不包含於此保障。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 a.或 b,合 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a)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30次全額賠償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達15次 , 每次最高限額945人民幣 對於a) 和 b) , 在10次治療后,需要預先獲得授權 🕿 | |
24. 中醫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 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12,600人民幣 | |
25. 家居護理 a) 由醫生或專科醫生推薦,在被保險人接受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後,由合格護士在被保險人家中提供護理的費用。 此保障必須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b) 在出現緊急出診要求的情況下,全科醫生在正常門診時間之外的出診費用。 | a) 全額賠償最高達120日 此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b) 最高達五次 | |
26. 康復治療 專科醫生針對被保險人所患疾病進行治療時,推薦被保險人接受保險人認可的醫院康復中心接受住院康復治療,保險人應賠付此種情況下 實際產生的康復治療費用。但必須:被保險人 連續三日住院;專科醫生書面確認被保險人此時有必要接受康復治療。應在出院後14日內辦妥康復中心住院手續。上述治療應接受專科醫生的直接監管,並賠付如下費用: a) 專項治療病房的使用費; b) 物理治療費用; c) 語障治療費用; d) 職業病治療費用。 | 全額賠償 | |
27. 先天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因先天性疾病進行住院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若新生嬰兒出生 30日內因先天性疾病接受治療,將根據本保險 合同第五條第5款規定提供此類病症的保障, 而本條款先天性疾病保障則不適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945,000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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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慢性疾病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就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哮喘、糖尿病和高♛壓等需要通過咨詢、檢查、體檢、服用藥物和敷料和/或診斷測試以實現持 續或長期監控的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 費用。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按其批單簽發日,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本保障不包括腎衰竭和腎透析。腎衰竭和 腎透析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9款。癌症的賠付適用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5款。 | 全額賠償 | |
29. 腎衰竭和腎透析 | ||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住院、日間留院或在門診部接受腎衰竭(包括腎透析)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其中包括手術前后腎透析和重 症監護的費用。 | a) 住院期間全額賠償 b) 日間留院或門診 治療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630,000人民幣 | |
30. 牙科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 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准牙科汞齊合金或復合材料)和 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后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 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 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復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范圍內的復雜牙科治療, 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術:齒根 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愈的囊腫或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 發作的疼痛和感染、無法通過 X 光確定問題 根源的持續症狀、鈣化、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 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5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a)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9,400人民幣 b) 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18,900人民幣 |
31. 生育保障 a) 被保險人正常懷孕或分娩期間實際產生的醫療必需費用;包括分娩費用、產前與產後六週內 檢查、掃描、自然分娩或自願剖腹產的費用。本保障亦包含出生24小時內兒科醫生就新生 嬰兒首次檢查/體檢的收費,以及幼兒1週歲生日前由醫生或專科醫生建議的兒科健康檢查 費用,包括體格檢查,身高體重頭圍胸圍等測量,視力聽力等感知覺篩查,智能心理 評估,生長發育檢查,遺傳病及代謝疾病 篩查,疫苗注射,尿檢,結核試驗,♛球容積比,♛紅蛋白及其他♛液檢查,包括鐮狀細胞貧♛的篩查。 b) 醫療上必需的和/或緊急剖腹產的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因這是個人選擇,保險人對於育兒或其他相關課程一概不予賠付。 如被保險人有生育保障列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才可向保險人索賠剖腹產的費用。剖腹產的 費用不包含在任何其他保障福利中。 免賠額適用於此保障。 | a) 自然分娩或自願剖腹產每個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110,250人民幣 b) 醫療上必需的和/或緊急剖腹產每個 保險期內最高限額 220,500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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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選項 | ||
32. 美國境內的選擇性治療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被保險人在美國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醫院接受治療, 醫療費用可獲全額賠付。 b.) 被保險人在美國門診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時的相關醫療費用。若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接受治療,醫療費用可獲 全額賠付。 若在保險人公布的國際醫療網絡外接受治療,則賠付50%的醫療費用。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可供選項 每名被保險人於每個保險期內的最高限額 9,450,000人民幣 | |
33.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但對所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1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 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 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 可供選項 | |
34.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 –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對所有屬於保障範圍內疾病的門診治療有 20%的自付額。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 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團體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或牙科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如果被保險人的保險單中含有生育保障、牙科 保障或體檢、眼科、疫苗保障,其相應的自付額將會在被保險人的保障一覽表中列明。 自付額並不適用於以下項目: a) 癌症治療、器官移植、腎衰竭和腎透析。 b)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中國大陸任何一家公立醫院接受門診治療。 | 可供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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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體檢、眼科、疫苗 – 選項1,2 適用於3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a) 體檢保障:保險人應賠付例行健康檢查,包括癌症篩查、乳腺癌1號和2號基因檢查(如直系家屬有病史)、骨密度檢查(50周歲以上女性被保險人每5年可做1次)、心♛管系統檢查,神經系統檢查、生命體徵檢查(例如,♛壓、體重指數、尿分析和膽固醇)、兒童體檢(至5周歲)的費用和/或 b) 眼科保障:保險人應賠付眼科醫生的收費,其中包括光學眼鏡配鏡師每年進行眼科檢查的費用,包括當被保險人的醫療處方變更時 所需的眼鏡框與眼鏡片在內的眼鏡配鏡費 用,和/或隱形眼鏡費用,但須保證總保障費用不大於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最高 眼科保障金額(即使是處方的太陽眼鏡或光致變色鏡片亦不在承保範圍之內) 和/或 c) 疫苗保障:醫療必需的免疫疫苗和加強藥物注射,以及醫療必需的任何旅行疫苗和瘧疾預防注射,保險人將賠付相關藥物費用和 咨詢費用。 責任免除6.10條款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 選項1 |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3,100人民幣 (眼科保障最高限額 1,850人民幣) | ||
選項2 | ||
可供選項 每個保險期內的綜合最高限額 6,300人民幣 (眼科保障最高限額 3,750人民幣) | ||
36. 既往病史不咎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單。 | 可供選項 | |
37. 大中華區選擇 | ||
保險人應賠付被保險人在大中華區因住院、 日間留院及接受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符合 保障范圍的醫療費用。標准的保險單保障限額 適用於本條。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在最長期限為30日的計劃行程中,被保險人若在大中華區以外的地區遇到意外事故或因某種突發性醫療狀況而引致對其健康構成即時威脅 的嚴重疾病,在上述緊急事件之後的24小時內接受的醫生或專科醫生提供的治療。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賠償不包括正常懷孕和分娩,及懷孕和分娩期間出現的醫療狀況有關的費用。 大中華區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台灣。 因意外事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保險人應全額賠付。 因疾病需接受住院和日間留院治療,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最高保障限額為限。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可供選項 大中華區以外的緊急非選擇性治療, 因疾病治療的最高限額 310,000人民幣 | |
38. 病房限制(僅適用於中國大陸居民) 如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款(a)項所述,當中國大陸居民在香港住院時,限於一般病房或雙人 病房住宿; 被保險人或可選擇15%的自付比例,從而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內的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及任何醫生的 治療。昂貴醫院的定義及范圍由保險人事先約定,而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 可供選項 | |
於中國大陸的昂貴醫院接受住院或 日間留院治療有 15%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 最高自付額為 47,000 人民幣 | ||
39. 昂貴醫院自付比例 | ||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 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被保險人需承擔20%的自付比例。該自付比例的最高金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就 每個醫療狀況進行商定。 | 可供選項 20%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最高自付額為63,000人民幣 | |
40. 昂貴醫院限制 保險人將事先指定某些提供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為昂貴醫院。被保險人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家昂貴醫院接受承保范圍 內的住院、日間留院或門診治療及任何醫學專家的治療時,保險人將不會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 | 可供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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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1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 (門診醫生費用)。 d) 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 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請注意,如果選 擇此選項,則只能選擇免賠額:6,300 人民幣、15,700 人民幣和 31,500 人民幣。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不予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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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a) 含括咨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 用;診斷檢查費用;慢性疾病進行治療所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b)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c) 維生素和礦物質 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和礦物質。按照門診 福利保障為維生素缺乏症確診者賠付由醫生開具的維生素。 此保障a, b, c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 (門診醫生費用)。 d) 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ii. 被保險人接受理療師的輔助藥物和治療,保險人應賠付實際產生的有關醫療費用。此類賠償可包括整骨療法﹑手足病治療和 足病治療、整脊療法、順勢療法、飲食療法和針灸療法的費用。 iii. 保險人應賠付中醫執業醫師或阿育吠陀醫學執業醫師對被保險人進行門診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 保險期內您可選擇此保障d i)或d ii),合計首5次治療不需轉介(飲食療法除外),其他後續治療需醫生或專科醫生轉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e)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由法定資質的心理學家和/或法定資質的 精神病醫生的直接管理下,被保險人接受的門診治療。此項保障包括10次治療,賠付費用以本保障限額為準。 前5次就診無需醫生轉介,之後的就診則需要有醫生或專科醫生的轉介函和治療計劃。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2款 (門診精神疾病治療) 。 f)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需要進行激素替代治療以緩解更年期早發症狀之門診費用,但更年期發病和治療須始於 40 歲以下。 此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1款 (更年期激素替代治療)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請注意,如果選擇此選項,則只能選擇免賠額:6,300 人民幣、15,700 人民幣和 31,500 人民幣。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不予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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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3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緊急門診保障 在醫院急診部之緊急門診治療包括: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此保障需扣除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150人民幣。 b) 手術前後的門診費用 i. 含括諮詢費在內的醫生收費;專科醫生費用;診斷檢查費用;處方藥和敷料的費用 ii. 遠程醫療諮詢(醫生以ℝ子方式進行遠程醫療諮詢) 如果被保險人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治療,符合保障範圍內的治療費用將全額賠付。 如果被保險人不是在時康國際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列明的醫療服務提供方接受 治療,則只會賠付符合保障範圍內合理和慣常的醫療費用。 iii. 由獲得執業許可的物理治療師提供的物理治療費用。 門診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不適用於此保障。 任何手術前和出院後的門診費用將根據此保障進行賠付。 手術前的門診費用是指入院前的60日內,出院後的門診費用是指出院後最長90日內的門診 費用。 此可供選項的保障應替代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20款(門診醫生費用)和第五條第23款 (門診物理治療和替代療法)。 | 不予承保 | |
44. 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 選項2之直付網絡 保險人為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 -選項2之被保險人 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提供符合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之門診直付服務。 | 不予承保 | |
45. 門診限制 保險人應賠付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 20、23、28 和 29 款下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但賠償總額應以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每個保險期內的最 高保障限額為限。 | 不予承保 | |
46. 可選擇的生育保障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保險人應根據尊愛或尊樂保險計劃來賠付 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1款項下實際產生的 必需的醫療費用。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在第180日後至保單生效一年期間產生的費用,此保障有95% 的自付比例。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 保障第31條已予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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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尊樂保險計劃下的牙科保障 牙科护理 - 1 a) 例行牙科治療 b) 復雜牙科治療 或 牙科护理 - 2 a) 例行牙科治療 b) 復雜牙科治療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所有畸齒矯正治療有 50%自付比例。 適用於10名員工或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單。 | 保障第30款已予承保 保障第30款已予承保 | |
48. 取消牙科的自付比例 被保險人為10名員工以上的統一投保的團體保險,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30款項下的自付比例取消, 包括例行及復雜牙科治療(含畸齒矯正治療)。 | 可供選項 | |
49. 住院及門診自付比例 對屬於保障范圍內的住院、日間留院及門診 治療時實際產生的醫療費用,被保險人承擔 20%自付比例,但不超出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的自付額限額。 | 可供選項 20%自付比例,每個醫療狀況最高自付額為63,000人民幣 | |
50. 轉運和送返的增強保障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項目實際產生的費用: a) 轉運 保險人安排患有符合保障範圍內的危重被保險 人運送到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或日間留院治療。轉院地點須是最近的、位於被保險人居住國、 國籍國或被保險人選定國家內的醫療機構。 賠付如下合理費用: i) 在被保險人須接受緊急治療而事故發生地無法提供醫療上必需的救護接送與護理的情況下,運送被保險人時產生的交通費用。其中 包括一名隨行照料人員陪護行程中的經濟 艙機票。 ii) 被保險人在接受日間留院治療期間,往返醫院赴診時的當地合理交通費用。 iii) 被保險人入院後隨行照料人員由於看望被保險人往返醫院時產生的合理交通費用。 iv) 僅限住院前或出院後短期內,被保險人接受專科醫生護理時的合理非醫院住宿費用。 在保險人認可的滑雪場或類似的冬季運動場所範圍之外,進行任何海空營救或山地救援時產生的轉運費用,一概不予賠付。 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須具備合適醫療設施。 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判斷被保險人選定的國家是 否具備合適醫療設施以治療被保險人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狀況。保險人的醫學顧問將決定轉運時 的最合適的交通方式。如違背保險人醫學顧問的 意見,保險人不賠付交通費用。另外,如果被保險人前往的醫院不具備合適醫療設施用以治療被保 險人之符合保障範圍的醫療情況,則相關的交通費用將不予賠付。 b) 送返 經由醫療上必需且由保險人安排的轉運之後,在被保險人完成治療後的一個月內,被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一位隨行照料人員將可獲安排 經濟艙機票返回治療地、或被保險人的國籍國或居住國。 此類保障不適用於正常懷孕及分娩有關的費用,但本保險合同第五條第16款(即懷孕期間醫療狀況)除外。 上述保障需要預先獲得保險人書面同意。 上述保障的最高保障限額以及每次轉運過程 中的最高保障限額,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可供選項 i) 全額賠償 ii) 全額賠償 iii) 全額賠償 iv) 每日最高限額 1,800人民幣每人每次轉運最高限額 63,000人民幣 該保障需要預先獲得書面同意 🕿 全額賠償 |
保障 尊享
51.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1 | ||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150人民幣免賠額,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 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 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五條第23、 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 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可供選項 150人民幣 | |
52. 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 選項2 | ||
門診每次就診設有 90人民幣免賠額,並適用於被保險人在保險人公佈的國際醫療網絡內 或網絡外醫療機構接受屬於保障範圍的門診治療。 但該免賠額不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五條第23、24和30款(替代療法、中醫 治療和阿育吠陀治療和牙科)產生的費用。 | 可供選項 90人民幣 | |
53. 尊安計劃下的牙科保障選項 保險人應賠付以下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 a) 例行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在牙科手術期間進行例行牙科治療的費用。例行牙科治療包括: – 牙齒檢查(每年兩次),即評估壞牙、缺牙、填充牙,若有必要其中包括照牙科X光 – 預防性洗牙、拋光和窩溝封閉(每年一次) – 補牙(標準牙科汞齊合金或複合材料)和拔牙; – 根管治療(但不包括在接受牙根管治療後裝上牙冠)。 其他牙科治療一概不適用上述例行牙科治療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b) 複雜牙科治療:牙科執業醫生的收費以及以下治療的費用:承保範圍內的複雜牙科 治療,例如針對以下項目進行牙根尖切除 術:齒根斷裂、齒根嚴重彎曲、牙齒上有 牙帽或牙樁、根管治療無法治癒的囊腫或 感染、根管穿孔、新裝或修復牙冠、假牙、嵌體和牙橋、反復發作的疼痛和感染、 無法通過 X 光確定問題根源的持續症狀、 鈣化、 需要進行手術的牙根表面和周圍骨質的損傷。 其他牙科治療(包括畸齒矯正治療)一概不屬於此類保障。 等待期:被保險人保單生效日後的180日內產生的任何費用不予賠付。不管投保人續保與否,被保險人必須完成180日等待期才可賠付此保障。 此保障有20%的自付比例。 免賠額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並不適用於此保障。 請注意在尊安計劃下, 此福利選項只適用於已選尊安計劃下的門診醫生費用保障選項1或選項2之被保險人。 | 不予承保 |
免賠額選項 | ||
標准免賠額 | 零 | |
自選免賠額 | 6,300人民幣 | |
本保險有免賠額選項。免賠額適用於所有符合保障範圍的住院或日間留院產生的費用 (無論被保險人於網內或 網外醫療機構治療)。 請注意: | ||
15,700人民幣 | ||
31,500人民幣 | ||
a) 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尊樂、尊愛或尊享計劃, 並選擇了其中一項的免賠額選項,投保人需要就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或門診每次就診免賠額 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免賠額選項和其他相關的選項應經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同意, 並在保險合同中列明。 | ||
63,000人民幣 | ||
b) 如果投保人選擇了尊安計劃下的門診費用保障: i) 投保人如果選擇了自選免賠額,投保人需要就 門診費用的自付比例的其中一項作出相關選擇。 | 94,500人民幣 | |
ii) 投保人可選擇最高免賠額為31,500人民幣。 |
保障 尊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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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 CH 28010 02/04/2024
WorldCare Policy Wording
Companies (April 2024)
Contents
A. Policy Wording
1 General 03
2 Insurance Liability 04
3 Exclusions 18
4 Insurance Sum Assured and Insurance Premium 22
5 Coverage Period 22
6 Insurer’s Obligations 23
7 Policyholder, Insured Person and Beneficiary’s Obligations 24
8 Claim and Payment of Insurance Compensation 25
9 Dispute Resolution and Applicable Law 26
10 Miscellaneous 27
11 General Conditions 29
12 Definitions 30
B. Benefit Schedule 34
WorldCare Policy Wording (April 2024) | General | 03
A. Policy Wording
1. General
Asia-Pacific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Companies International Medical Insurance (April 2024) Policy Wording (Registration No: C00003832512024032959021)
Article 1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consists of the policy wording, group application form,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benefit schedule and endorsement. Any other agreement related to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shall be in written form and agreed by insurer.
Article 2
The policyholder is the group applying for the insurance policy on behalf of the insured persons. The number of the insured persons eligible to be insured persons shall not be less than three employees at the start date and each subsequent renewal date.
Article 3
1. Direct insured: all the active full time employees of the policyholder in service.
2. Dependant: the scope of dependant is decided by the policyholder during application that may include the family member(s) of the direct insured:
a. Legal spouse of the direct insured person.
b. Children (aged not more than 18 or up to 28 for those registered as full time students at recognised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of an insured person. It is subject to the consent of the insurer and shall be arranged by the policyholder for coverage under this policy.
c. Any other person that the direct insured person agreed to enrol in writing.
However, the insurer will require details of the baby’s medical history if :
– the baby was born within 10 months from the direct insured ‘s start date or the direct insured spouse’s start date, whichever date is later; or
– the baby has been adopted; or
– the baby was born as the result of any method of assisted conception or following any type of fertility treatm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fertility drug treatment.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insur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apply particular restrictions to the cover the insurer will offer, and the insurer will notify the direct insured of those terms as soon as reasonably possible. This may limit the direct insured baby’s cover for existing medical conditions. This would mean that the direct insured’s baby will not be covered for treatment carried out for medical conditions which existed prior to joining, such as treatment in a Special Care Baby Unit and the direct insured will be liable for these costs.
The insurer can refuse to add a family member to the policy and the insurer will tell the policyholder if the insurer does.
3. Dependants must be covered under the same level of benefits as the direct insured.
4. The direct insured and the dependant in this contract should also be named insured person.
5. This contract will not cover the applicant with US nationality who resides in the US for more than 90 days (including 90 days) every year. In addition, there are some mutually agreed excluded countries that the insurer cannot offer cover if the insured person resides in any of them. Such excluded country list will be communicated to the policyholder prior to the enrolment of the policy.
Article 4
The beneficiary of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refers to insured person except for any agreement otherwise.
Article 5 – Benefits
During the insured period of this contract, in case of any medical activities taken in this insurance contract, the insurer shall pay the insurance benefits (i.e. specific benefit will not exceed its corresponding benefit limit and the sum of the benefits paid will not exceed the annual maximum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to the insured as follows. All cost actually incurred must be medically necessary and subject to reasonable and customary charges. The Benefits 1 to 31 under the Insurance Liability section are core benefits. The Benefits 32 to 53 under this Insurance Liability section are optional benefits.
1. Hospital Charges, Medical Practitioner and Specialist Fees
a. Charges for in-patient or day-patient treatment made by a hospital including charges for accommodation (ward/semi-private or private); diagnostic tests; operating theatre charges including surgeon and anaesthetist charges; and charges for nursing care by a qualified nurse; drugs and dressings prescribed by
a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specialist; and surgical appliances used by the medical practitioner during surgery. This includes pre and post-operative consultations while an in-patient or day-patient and includes charges for intensive care. The above benefit should be pre-authorised and its maximum benefit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b. Actual ancillary charges: purchase and rental of crutches, canes, walking aids and self-propelled
non-electronic wheelchairs within six months of an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 which required in-patient or day-patient hospital treatment. The above maximum benefit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 Diagnostic Procedure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harges for the medically necessary diagnostic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positron emission tomography (PET) and computerised tomography (CT) scans.
The diagnosis for PET, MRI and CT need to be pre-authorised. The maximum benefit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3. Emergency Ambulance Transportation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emergency road ambulance transport costs to or between hospitals, or when considered medically necessary by a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specialist. The maximum benefit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4. Parent Accommodation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cost of one parent staying in hospital overnight with an insured person under 18 years old while the child is admitted as an in-patient for eligible treatment. The maximum benefit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5. New Born Cover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the in-patient treatment of premature birth (i.e. prior to age 37 weeks gestation) or an acute condition being suffered by a new born baby of an insured person which manifests itself within 30 days following birth. Provided that the new born baby is added to the policy within 30 days of birth and premium paid. Cover for multiple births will be covered up to the same limits agreed.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insurer requires details of the new born baby’s medical history before the baby is being added to the policy, the insur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apply particular restrictions to the cover the insurer will offer.
Please refer to Article 3 - adding new born of this policy wording for details.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6. Hospital Accommodation for New Born Accompanying their Mother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the hospital accommodation costs relating to a new born baby (up to 16 weeks old) to accompany its mother (being an insured person) while she is receiving eligible treatment as an in-patient in a hospital.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7. Reconstructive Surgery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the reconstructive surgery required to restore natural function or appearance following an accident or following a surgical procedure for an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 which occurred after an insured person’s entry date or start date whichever is later.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8. In-Patient Emergency Dental Treatment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emergency restorative dental treatment required to sound, natural teeth following an accident which necessitates the insured person’s admission to hospital for at least one night.
The dental treatment must be received within 10 days of the accident. This benefit covers all costs incurred for treatment made necessary by an accidental injury caused by an extra-oral impact, when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pply:
a. If the treatment involves replacing a crown, bridge facing, veneer or denture, the insurer will pay only the reasonable and customary cost of a replacement of similar type or quality
b. If implants are clinically needed the insurer will pay only the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f equivalent bridgework was undertaken instead
This benefit also covers repair or reconstruction of dentures broken following an accident that necessitates the insured person’s admission to a hospital for at least one night, provided that such dentures were being worn at the time of the accident.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9. In-Patient Psychiatric Treatment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an in-patient treatment in a recognised psychiatric unit of a hospital. All treatment must be administered under the direct control of a registered psychiatrist.
The above benefit needs to be pre-authorised. The maximum benefit for such coverage as well as its maximum number of cover days per period of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0. Terminal Illnes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the palliative and hospice care. On diagnosis of a terminal illness, costs are covered for any in-patient, day-patient or out-patient treatment given on the
advice of a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specialist for the purpose of offering temporary relief of symptoms. Charges for hospital or hospice accommodation, nursing care by a qualified nurse and prescribed drugs and dressings are covered.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1. Emergency Non-Elective Treatment USA Cover
For planned trips up to 30 days of duration,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a treatment by a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specialist starting within 24 hours of the emergency event, required as a result of an accident or the sudden beginning of a severe illness resulting in a medical condition that presents an immediate threat to the insured person’s health.
Charges relating to routine pregnancy and pregnancy and childbirth medical conditions are specifically excluded from this benefit.
The maximum benefit for such coverage as well as its maximum number of cover days per period of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2. Hospital Cash Benefit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benefit payable for each night an insured person receives in-patient treatment and only if an insured person is admitted for in-patient treatment before midnight, the treatment is received free of charge and would that have otherwise been eligible for benefit privately under this policy.
Cover under this benefit is limited to a maximum of 30 nights per period of cover. For this benefit exclusion 6.10 does not apply.
The maximum benefits for such coverage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3. AID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expenses, which arise from or are in any way related to Human Immune Deficiency Virus (HIV) and/or HIV related illnesses, including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or AIDS Related Complex (ARC) and/or any mutant derivative or variations thereof as a result of proven occupation Accident* or blood transfusion**. Expenses are limited to pre and post-diagnosis consultations, routine check-ups for this condition, drugs and dressings (except experimental or those unproven), hospital accommodation and nursing fees.
* For members of emergency services, medical or dental professions, laboratory assistants, pharmacist or an employee in a medical facility that provides evidence that they contracted the HIV infection accidentally while carrying out normal duties of their occupation; and they contracted the HIV infection three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entry or start date, whichever is later; and the incident from which they contracted the HIV infection was reported, investigated and documented according to normal procedures for the insured person’s occupation; and a test showing no HIV or antibodies to such a virus was made within five days of the incident; and a positive HIV test occurred within 12 months of the reported occupational accident.
** As long as the blood transfusion was received as an in-patient as part of medically necessary treatment. The benefit is only available after three years of continuous membership.
The above benefit needs to be pre-authorised. The maximum benefit per period of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4. Organ Transplant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s of the following items:
a. Treatment for and in relation to a human organ transplant of kidney, pancreas, liver, heart, lung, bone marrow, cornea, in respect of the insured person as a recipient.
In circumstances where an organ transplant is required as a result of a congenital disorder, cover will be provided under Article 5, Benefit 27 – Congenital Disorder but excluded from Article 5, Benefit 14 – Organ Transplant.
b. Medical costs associated with the donor as an in-patient or day-patient,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cost of the donor organ search.
The insurer only pays for transplants carried out in internationally-accredited institutions by accredited surgeons and where the organ procurement is in accordance with WHO guidelines.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5. Cancer Treatment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the treatment given for cancer received as an in-patient, day-patient or out-patient.
The benefit includes oncologist fees, surgery, radiotherapy and chemotherapy, alone or in combination, from the point of diagnosis.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6. Pregnancy Medical Conditions
For In-Patient Treatment of an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 which arises during the antenatal stages of Pregnancy or an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 which arises during childbirth, the insurer would only allow Treatment of the following as an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 under this Benefit:
a. Ectopic Pregnancy (where the foetus is growing outside the womb)
b. Hydatidiform mole (abnormal cell growth in the womb)
c. Retained placenta (afterbirth retained in the womb)
d. Placenta praevia
e. Eclampsia (a coma or seizure during Pregnancy and following pre-eclampsia)
f. Diabetes (If the insured person has exclusions because of the insured person’s past medical history which relate to diabetes, then the insured person will not be covered for any treatment for diabetes during pregnancy)
g. Post partum haemorrhage (heavy bleeding in the hours and days immediately after childbirth)
h. Miscarriage requiring immediate surgical treatment
This benefit does not provide any cover for voluntary or Emergency caesarean section procedures or ‘failure to progress in labour’ unless for one of the above stated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s.
Waiting period: Any expenses incurred within 180 days after the start date of the insured person’s policy are not payable. For the expenses incurred after the 180th day to one year after the policy takes effect, this benefit has a 95% co-insurance. The insured person must have completed the waiting period of 180 days before the benefit is payable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policyholder renews the insurance or not.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7. Evacuation and Repatriation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cost of the following:
a. Evacuation
Arrangements will be made to move an insured person who has a critical, life-threatening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 to the nearest medical facility for the purpose of admission to hospital as an in-patient or day-patient.
Reasonable expenses for:
i. Transportation costs of an insured person in the event of emergency treatment and medically necessary transport and care not being readily available at the place of the incident. This includes an economy class airfare ticket for a locally-accompanying person who has travelled as an escort.
ii. Reasonable local travel costs to and from medical appointments when treatment is being received as a day-patient.
iii. Reasonable travel costs for a locally-accompanying person to travel to and from the hospital to visit the insured person following admission as an in-patient.
iv. Reasonable costs for non-hospital accommodation only for immediate pre and post-hospital admission periods provided that the insured person is under the care of a specialist.
Costs of evacuation do not extend to include any air-sea rescue or mountain rescue costs that are not incurred at recognised ski resorts or similar winter sports resorts.
The insurer’s medical advisers will decide the most appropriate method of transportation for the evacuation and this benefit will not cover travel if it is against the advice of the insurer’s medical advisers or where the medical facility does not have appropriate facilities to treat the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
b. Repatriation
An economy class airfare ticket to return the insured person and a locally-accompanying person who has travelled as an escort to the site of treatment or the insured person’s principal country of nationality or principal country of residence, as long as the journey is made within one month of completion of treatment. Such transportation cost is only eligible if there was a medical need for an initial evacuation that has taken place.
This benefit specifically excludes routine pregnancy and childbirth costs, except for Article 5, Benefit 16 – Pregnancy Medical Conditions o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The above benefit should be pre-authorised. The maximum benefit for such coverage as well as its maximum cost per evacuation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8. Mortal Remain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cost in the event of death from an eligible medical condition, reasonable and customary charges for:
a. Costs of transportation of body or ashes of an insured person to his/her country of nationality or country of residence, or
b. Burial or cremation costs at the place of death in accordance with reasonable and customary practice.
The above benefit should be pre-authorised. The maximum benefits for such coverage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19. Day-Patient or Out-Patient Surgery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treatment costs for a surgical procedure performed in a surgery, hospital, day-care facility or out-patient department. Any pre or post-operative consultations are payable under Article 5, Benefit 20 – Out-Patient Charges o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The benefits for such coverage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0. Out-Patient Charge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a. Medical practitioner fees including consultations; specialist fees; diagnostic tests; prescribed drugs and dressings.
b. Teleconsultation (Virtual Doctor appointments via electronic means).
Costs associated with eligible treatment will be paid in full where treatment is received from medical providers listed in the Now Health International Provider Network.
Treatment that is not received in the Now Health International Provider Network will pay reasonable & customary charges.
No out-patient co-insurance or out patient visit excess is applicable.
c. Vitamins and Minerals:
Vitamins and Minerals as prescribed by a medical practitioner. Vitamins prescribed for a diagnosed deficiency will be paid as per the out-patient benefit.
Any pre-operative and post-hospitalisation consultations are payable under this benefit.
The maximum benefit for such coverage as well as its maximum session per period of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1. Menopause 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cost of 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when required to alleviate the symptoms of the early onset of menopause where onset and treatment commence below the age of 40 years.
22. Out-Patient Psychiatric Illnes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out patient treatment administered by a registered psychologist and/or a registered psychiatrist, subject to 10/15/20 (Advance/Excel/Apex) sessions and the cost limit under this section.
For the first 5 sessions you may choose to visit a registered psychologist directly without the need for referral. However, any subsequent sessions with a registered psychologist will require referral and a treatment plan with a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specialist.
The maximum benefit per period of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3. Out-Patient Physiotherapy and Alternative Therapie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a. Physiotherapy by a Registered Physiotherapist.
b. Complementary medicine and treatment by a therapist. This benefit extends to chiropractors, chiropodists and podiatrists, osteopaths, homeopaths, dietician and acupuncture treatment but excludes Physiotherapist covered in a.
You may choose 5 sessions for any combination of benefits in aggregate in a given period of cover for benefits
a. and b. excluding dietician without the need of referral; any subsequent sessions need to be referred by a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specialist.
For this benefit, the out-patient per visit excess does not apply.
The maximum benefit for such coverage and its maximum number of visits per period of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4.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nd Ayurvedic Treatment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out-patient treatment of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s of the therapies administrated by a recognise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ractitioner or an Ayurvedic Medical Practitioner.
For this benefit, the out-patient per visit excess does not apply.
The maximum benefit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5. Nursing Care at Home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the:
a. Care given by a qualified nurse in the insured person’s own home, which is immediately received subsequent to treatment as an in-patient or day-patient on the recommendation of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specialist. This coverage needs to be pre-authorised.
b. Medical Practitioner (GP) home visits for an emergency GP home call-out during out of normal clinic hours.
The maximum benefit for such coverage and its maximum number of days/visits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6. Rehabilitation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rehabilitation cost when referred by a specialist as an integral part of treatment for a medical condition necessitating admission to a recognised rehabilitation unit of a hospital. Where the insured person was confined to a hospital as an in-patient for at least three consecutive days, and where a specialist confirms in writing that rehabilitation is required. Admission to a rehabilitation unit must be made within 14 days of discharge from hospital. Such treatment should be unde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of a specialist and would cover:
a. Use of special treatment rooms
b. Physical therapy fees
c. Speech therapy fees
d. Occupational therapy fees
The maximum benefit for such coverage as well as its maximum number of cover days per medical condition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7. Congenital Disorder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the in-patient treatment for a congenital disorder. In circumstances where a congenital disorder manifests itself in a new born baby within 30 days of birth, cover for such medical conditions will be provided under Article 5, Benefit 5 but excluded from Article 5, Benefit 27 – Congenital Disorders. The maximum benefits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28. Maintenance of Chronic Medical Condition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aintenance cost of chronic medical conditions such as but not limited to asthma, diabetes and hypertension requiring on-going or long-term monitoring through
consultations, examinations, check-ups, drugs and dressings and/or tests up to the benefit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limits following the insured person’s date of entry.
This benefit does not cover renal failure and dialysis. Claims for this will fall under Article 5, Benefit 29. Claims for cancer will fall under Article 5, Benefit 15.
29. Renal Failure and Renal Dialysis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the treatment of renal failure, including renal dialysis on an in-patient, day-patient or out-patient basis. This includes pre and post-operative renal dialysis and as part of intensive care. The maximum benefit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the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30. Dental Care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a. Routine dental treatment: Fees of a registered dental practitioner carrying out routine dental treatment in a dental surgery. Routine dental treatment means:
– Screening (twice per year), i.e. the assessment of diseased, missing and filled teeth, including x-rays where necessary,
– Preventive scaling, polishing, and sealing (once per year),
– Fillings (standard amalgam or composite fillings) and extractions, and
– Root-canal treatment (but not the fitting of a crown following root-canal treatment).
No other treatment is covered under the routine dental treatment benefit.
Waiting period: Any expenses incurred within 180 days after the start date of the insured person’s policy are not payable. The insured person must have completed the waiting period of 180 days before the benefit is payable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policyholder renews the insurance or not.
A co-insurance of 20% applies.
For this benefit, the deductible or out-patient per visit excess does not apply.
b. Complex dental treatment: Fees of a registered dental practitioner and associated costs for the following procedures: eligible complex dental treatment: including for example, an apicoectomy done to treat the following – a fractured tooth root; a severely curved tooth root; teeth with caps or posts; cyst or infection which is untreatable with root canal therapy; root perforations; new or repair of crowns, dentures, in lays and bridges; recurrent pain and infection; persistent symptoms that do not indicate problems from x-rays; calcification; damaged root surfaces and surrounding bone requiring surgery.
No other treatment is covered by this benefit.
Waiting period: Any expenses incurred within 180 days after the start date of the insured person’s policy are not payable. The insured person must have completed the waiting period of 180 days before the benefit is payable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policyholder renews the insurance or not.
A co-insurance of 20% applies.
A 50% co-insurance applies in respect of all orthodontic treatment.
For this benefit, the deductible or out-patient per visit excess does not apply.
The maximum benefit per period of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31. Maternity
The insurer will cover:
a. Medically Necessary costs incurred during normal Pregnancy and childbirth; childbirth costs, including pre and post-natal check-ups for up to six weeks following birth, scans and delivery costs for a natural birth or voluntary caesarean section. Paediatrician costs for the first examination/check-up of a New Born baby, if the examination is made within 24 hours of delivery and Well-baby examinations up to the
child’s second birthday and as recommended by a Medical Practitioner or Specialist. This includes physical examinations, measurements, sensory screening, neuropsychiatric evaluation, development screening, as well as hereditary and metabolic screening, immunisations, urine analysis, tuberculin tests and hematocrit, haemoglobin and other blood tests, including tests to screen for sickle haemoglobinopathy.
b. Cost associated with medically necessary and/or emergency caesarean section.
Waiting period: Any expenses incurred within 180 days after the start date of the insured person’s policy are not payable. For the expenses incurred after the 180th day to one year after the policy takes effect, this benefit has a 95% co-insurance. The insured person must have completed the waiting period of 180 days before the benefit is payable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policyholder renews the insurance or not.
Please note the insurer does not pay for parenting or other teaching classes as these are a matter of personal choice.
Claims for any caesarean sections are only recoverable from us if you have a maternity benefit as part of your policy. They are not covered by any other benefit.
Deductible would apply to this benefit.
The maximum benefit per period of cover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32. USA Elective Treatment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of:
a. Costs associated with eligible in-patient and day-patient treatment in the USA will be paid in full where treatment is received in a hospital listed in the Now Health International Provider Network.
b. Costs associated with eligible out-patient treatment in the USA will be paid in full where treatment is received in the Now Health International Provider Network.
Treatment that is not received in the Now Health International Provider Network will be subject to a 50% co-Insurance.
The above benefit needs to be pre-authorised. The maximum benefit for such coverage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33. Co-Insurance Out-Patient Treatment – Option 1
The insurer will cover the actual incurred medical cost, with a 10% co-insurance on all eligible out-patient treatment. Should the plan include the maternity, dental care or wellness, optical benefits and vaccinations benefits, any applicable co-insurance will be detailed in insured person’s benefit schedule.
Co-insurance does not apply to:
a. Cancer treatment, organ transplant, renal failure and renal dialysis
b. Any out-patient treatment received in public hospitals in Mainland China that are within the Now Health International Provider Network
The maximum benefit should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olicyholder and insurer and stipulated in the insurance contract.
Should the plan include maternity, dental care or wellness, optical benefits and vaccinations benefits, any applicable co-insurance will be detailed in insured person’s benefit sched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