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文化景觀左營海軍眷村(建業)房舍借用契約書
茲就 (以下簡稱乙方)向xxxxxxxx(xxxxxx)借用文化景觀左營海軍眷村(建業)房舍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議訂定本契約,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依公平及誠信原則解釋。
(四)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2.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六)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
(七)契約正本 2 份,副本 4 份,正副本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餘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房舍標的及使用範圍
甲方將座落於xxxxxxxxxx 00 x之房屋,提供予乙方使用,範圍如附圖。
第三條 期日計算
x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係以日曆天計算,即所有日數均計入。
第四條 進住及使用期限
實際交屋日期依甲方規定,使用期間自交屋日起 年止(後續交屋相關文件簽署依甲方規定)。乙方於借用期間屆滿,應無條件返還標的物。
第五條 使用期間之雙方費用負擔原則
水電費從交屋日當月至契約終止當月由乙方繳納(繳納方式依甲方規定),如因欠費衍生相關費用亦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房舍使用及修繕之限制
1. 建業新村 21 號為本市文化景觀,相關使用及修繕,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
2. 不可將居住空間轉作其他與原提案無關之使用。
3. 不可做為民宿、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
4. 不可對外營業。
5. 不可作為學生宿舍及短期住宿使用。
6. 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7. 乙方之申請使用目的如有變更,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如涉及修繕部份有重大之變更,如拆除或增設,須提報設計規畫圖經甲方同意後,始
得辦理。
7. 乙方應在借用範圍內做好安全工作,在借用期間發生人身安全問題,甲方不予承擔。
第七條 房舍維護義務
因進住空間屬本市登錄之文化景觀,為保留眷村風貌,使用人不得改變或遮蔽建築體外觀。如經發現有遮蔽情形,甲方得逕予移除,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第八條 財物保管責任
使用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個人財物,甲方不負私人財物保管之責。使用空間之環境維護及財物安全由乙方自負。
第九條 行政配合義務
1. 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參加甲方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
2. 使用期間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應配合甲方不定期辦理之考評。
第十條 契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如甲方受有損害並得向乙方求償:
1. 如因無法預見之政策及法令變更,而有提前終止契約之必要者,或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甲方得單方終止契約,惟須於終止前 30 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2. 未按所提申請目的所載內容履行,或違反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仍未遵行者。
3. 經甲方連續二次考評不及格者。
4. 因天然災害導致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非乙方責任造成房屋不堪使用,
乙方得以無需負賠償義務提前終止契約。
第十一條 房舍之點交及返還
1. 甲方以現況點交房舍予乙方。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無法如期完成點交作業時,視同甲方點交完成,乙方不得主張尚未完成點交,並不得要求減免依原契約約定應由乙方負擔之義務。
2. 乙方如欲終止契約,須於終止前 30 日敍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依契約辦理點交。
3. 居住期間用於眷舍相關修繕及管理維護之成果,若屬建築物及其主構件之完整部分,不可拆離。
4.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或期滿 15 日內,以現況將房舍返還甲方並繳清應付費用,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有不交還房舍,甲方得逕行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遺留物之處理
乙方應於契約期滿後 15 日內,將各項使用物品及財物搬離清空,並將房舍現況與甲方點交。如有未清除者一概視為廢棄物,得由甲方代為清除,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甲方與乙方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1.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2. 本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之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由甲乙雙方協議增訂之。
第十六條 強制執行
入住者應給付第九條之損害賠償、水費、電費、清除費用及標的物借用期滿等未履行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
契約附件
房舍標的範圍圖
立契約書人
立約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局 長:xxx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0 xx x:07-7406511
乙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