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第六次会议和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高于 2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京天股字(2008)第 002-5 号
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08)第 00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08)第 002-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08)第 002-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京天股字(2008)第 002-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京天股字(2008)第 002-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现对发行人新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相关结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
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发行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一)2008 年 2 月 5 日与 2008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和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高于 2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二)2008 年 12 月 5 日和 2008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高于 2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并延长其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对其中一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进行了修改,并将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延长一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照法定程序做出本次发行的决议,有关本次发行的决议目前仍然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 2007 年度工商年检,依法有效存续,仍符合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x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规定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仍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的资产仍独立完整,发行人仍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系统,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仍独立,因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发行人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均有效存续;xxx、王坤晓与xxxxx共同构成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动。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发行人的股本及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动。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各发起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目前均不存在质押。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实际从事的业务仍为:油田专用设备制造,油田、矿山设备维修改造及配件销售,海上油田钻采平台工程作业服务。
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没有超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根据发行人的xx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没有发生变更,仍然为通过美国xx国际有限公司在美国经营的活动。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仍没有发生过变更。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仍突出。
序号 | 资质证书 | 发证机关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限 |
1 | 河北华北石油油田专用车改装厂经销市场 准入证 | 河北华北石油油田专用车改装厂 生产安全部 | W2008019 | 2009 年 6 月 6 日 |
2 | 物资供应市场准入证 | 中国石油吐哈油田公司 | 吐哈油物准字 [2008]第 (034)号 | 2009 年 6 月 30 日 |
3 | 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内部市场准入证 | 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企管法规 处 | 20080040 | 2010 年 9 月 11 日 |
4 | 中国石油华北石油管理局物资市场准入证 | 华北石油管理局 器材供应处物资市场管理办公室 | W080014 | 2009 年 12 月 4 日 |
5 | 大庆油田供应链资源管理系统成员证书 | 大庆油田物资集团 | 19991063 7 | / |
6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 | 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市场管 | XXXX0000 0000 | 2009 年 3 月 24 日 |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新的业务许可及认证如下:
公司市场准入证 | 理委员会办公室 | |||
7 |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司物资采购市场准入 证 | 大港油田公司企管法规处 | 2008WZ12 0 | 2011 年 8 月 10 日 |
8 | 中国石油大港油田公 司机修市场准入证 | 大港油田公司企 管法规处 | 2008JX04 8 | 2011 年 8 月 21 日 |
9 | 会员证书 | 中国石油销售总 公司北京信息服务中心 | MM087270 61222 | 2009 年 12 月 22 日 |
根据发行人的xx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营业执照至今合法有效,并且不存在可能导致其失效的潜在因素;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最近三年经营状况稳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原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于房屋租赁、网络服务的关联交易的合同已到期,双方又进行了续签;原披露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于班车使用的关联交易仍在继续履行。此外,发行人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也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网络服务合同及发行人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续签的关联交易合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续签的关于房屋租赁、网络服务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8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与烟台xx软件有限公司(下称“软件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软件公司向发行人租赁位于发行人公司厂区内 1 号楼 3
楼的面积为 79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办公性场所;租赁期间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合同期内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19,200 元。
(2)2008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与烟台xx网络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网络公司向发行人租赁位于发行人公司厂区内 1
号楼 3 楼的面积为 321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办公性场所;租赁期间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0 月 31 日。合同期内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78,000 元。
(3)2008 年 12 月 1 日,发行人和网络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网络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网站建设、电子邮件、样本设计、日常设计、电脑采购及软硬件维护等工作,主要服务金额为: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每年 5,000 元,集团网站维
护费用分摊每年 1,000 元,邮箱服务 10 个月内每个每月 10 元,10 个月以上至
12 个月每个每年 100 元,考试培训系统每年 1,000 元,办公平台日常维护费用
每年 10,000 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在每年 12 月 25 日之前一次付清。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即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期满前 30 日内发行人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当年费用后,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在 2008 年度向网
络公司支付的网络服务费为 27,286.67 元。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与网络公司新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如下:
(1)烟台xx石油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装备公司”)
2008 年 9 月 1 日,装备公司和网络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网络公司为装备公司提供网站建设、电子邮件、样本设计、日常设计、电脑采购及软硬件维护等工作,主要服务金额为: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每年 2,000 元,集团网站维护
费用分摊每年 1,000 元,邮箱服务每个 100 元,考试培训系统每年 1,000 元;付
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在 2008 年 12 月 25 日之前一次付清;本协议有效期自 2008年 2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2 月 1 日,装备公司和网络公司续签了《服务协议》,约定网络公司为装备公司提供网站建设、电子邮件、样本设计、日常设计、电脑采购及软硬件维护等工作,主要服务金额为: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每年 2,000 元,集团网站
维护费用分摊每年 1,000 元,邮箱服务 10 个月内每个每月 10 元,10 个月以上
至 12 个月每个每年 100 元,考试培训系统每年 1,000 元,办公平台日常维护费
用每年 4,000 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在每年 12 月 25 日之前一次付清。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期满前 30 日内装备
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当年费用后,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 号《审计报告》,装
备公司在 2008 年度向网络公司支付的网络服务费为 35,853.33 元。
(2)烟台xx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
2008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子公司开发公司和网络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网络公司为开发公司提供网站建设、电子邮件、样本设计、日常设计、电脑采购及软硬件维护等工作,主要服务金额为: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 5,000 元,集团
网站维护费用分摊每年 1,000 元,邮箱服务每个 100 元,考试培训系统每年 1,000
元,办公平台日常维护费用每年 4,000 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在 2008 年
12 月 25 日之前一次付清;本协议有效期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日。
2008 年 12 月 1 日,开发公司和网络公司续签了《服务协议》,约定网络公司为开发公司提供网站建设、电子邮件、样本设计、日常设计、电脑采购及软硬件维护等工作,主要服务金额为: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每年 1,000 元,集团网站
维护费用分摊每年 1,000 元,邮箱服务 10 个月内每个每月 10 元,10 个月以上
至 12 个月每个每年 100 元,考试培训系统每年 1,000 元,办公平台日常维护费
用每年 4,000 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在每年 12 月 25 日之前一次付清。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开发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当年费用后,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 号《审计报告》,开
发公司在 2008 年度向网络公司支付的网络服务费为 26,958.33 元。
(3)烟台xx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进出口公司”)
2008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子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网络公司签署《服务协议》,约定网络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网站建设、电子邮件、样本设计、日常设计、电脑采购及软硬件维护等工作,主要服务金额为: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 2,000 元,
邮箱服务每年 1,000 元(不超过 15 个邮箱),单个增加邮箱每个 100 元,考试
培训系统每年 1,000 元,办公平台日常维护费用每年 2,000 元;付款方式为一次
性付款,在 2008 年 12 月 25 日之前一次付清;本协议有效期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2 月 1 日,进出口公司和网络公司续签了《服务协议》,约定网络
公司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网站建设、电子邮件、样本设计、日常设计、电脑采购及软硬件维护等工作,主要服务金额为:网站建设及维护服务每年 2,500 元,邮箱
服务 10 个月内每个每月 10 元,10 个月以上至 12 个月每个每年 100 元,考试培
训系统每年 1,000 元,办公平台日常维护费用每年 2,000 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
付款,在每年 12 月 25 日之前一次付清。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期满前 30 日内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支付当年费用后,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 号《审计报告》,进
出口公司在 2008 年度向网络公司支付的网络服务费为 20,990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网络服务合同以及发行人子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的金额均不大,均参照市场价格定价,未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第一大股东xxx向装备公司申请银行借款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原借款合同已经到期并由装备公司清偿,xxxx担保方提供的连带责任反担保相应解除。
(四)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五)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仍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装备公司分别于 2009 年 2 月和 2009 年 1
月通过决议修改经营范围,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发行人的关联方网络公司、软件公司及北京xx网科软件有限公司(下称“网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也包括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网络公司、软件公司、网科公司分别提供的说明、发行人、装备公司提供的计算机软件版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装备公司所开发销售的计算机软件系应用于发行人及装备公司生产的油田专用设备的嵌入式操作系统,是油田专用设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软件操作系统不能也无法单独销售给客户;除此之外,发行人及装备公司不从事其他任何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发行人和装备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嵌入自产油田专用设备产品后随整机一起销售给客户。软件公司、网科公司开发的软件为档案管理软件、经营管理系统软
件、起点 ERP 软件等,销售客户主要为工程机械代理商或配件贸易企业、物资采购企业,该两家关联方均不开发嵌入式软件以及应用于油田专用设备的任何形式的软件;网络公司的经营范围虽然包括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但该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并未从事软件开发或销售业务。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装备公司与关联方软件公司、网科公司所从事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在产品的种类及功能、应用领域、销售渠道及销售方式各方面均不相同;且网络公司并未实际从事软件开发或销售业务,因此上述关联方和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关于房产和在建工程情况
《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西侧、绕城xxxx,xxx 000 xx 000 x厂房的在建工程目前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关于无形资产情况 1、关于土地使用权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新建厂区所使用土地因测量面积存在误差,2008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与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又签订了《补充合同(烟国土资合字[2006]2176-1 号)》,就超出面积重新办理了两份土地使用权证,该等土地使用权面积调整已经烟台市人民政府烟政土 [2008]2035 号文《关于调整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的批复》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证号:烟国用(2009)第 2024 号,土地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6,383.7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
期限为 2056 年 12 月 30 日。
(2)土地使用权证号:烟国用(2009)第 2023 号,土地位于莱山经济开发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9,031.1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
期限为 2056 年 12 月 30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取得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2、关于商标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的下述商标已被注销:
商标描述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种类 | 有效期 |
1675825 | 第 35 类 | 200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1 月 27 日 |
根据发行人确认,上述商标注销的原因系由于发行人自 2003 年起在业务活动中已经停止使用该商标,经发行人申请予以注销。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商标注销情形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会构成不利影响。
3、关于专利情况
(1)增加了部分专利申请权,均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其有关情况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申请权人 | 专利申请号 |
1 | 多功能高效配胶橇 | 2008 年 12 月 24 日 | 开发公司 | 200820303634.4 |
2 | 喷油器 | 2008 年 11 月 19 日 | 发行人、开发公司 | 200820302835.2 |
3 | 单室直燃式液氮蒸发器 | 2008 年 11 月 19 日 | 发行人、开发公司 | 200820302836.7 |
4 | 单罐批量混浆设备 | 2008 年 10 月 28 日 | 装备公司、开发公司 | 200820302559.X |
5 | 微米级岩屑回注研磨造浆设备 | 2008 年 9 月 1 日 | 开发公司 | 2008203019940 |
名称和专利类型 | 专利申请日 | 专利申请号 |
热回收式液氮泵橇(实用新型) | 2008 年 2 月 14 日 | 2008203002259 |
液氮泵橇超压超低温自动保护系统 (实用新型) | 2008 年 2 月 19 日 | 2008203002367 |
直燃式液氮泵橇(实用新型) | 2008 年 2 月 19 日 | 2008203002333 |
(2)根据发行人xx与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下列专利申请已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专利权并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专利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固井水泥车(外观设计) | 2008 年 2 月 13 日 | 2008303000884 |
液氮饱和度测量装置(实用新型) | 2008 年 7 月 11 日 | 2008203015032 |
4、关于软件著作权情况
序号 | 权利人 | 软件著作权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期 |
1 | 装备公司 | xx仪表车嵌入式控制系统软件 V1.0 | 2008SR37956 | 2008 年 12 月 29 日 |
2 | xx压裂设备嵌入式控制系统软件 V1.0 | 2008SR37957 | 2008 年 12 月 29 日 | |
3 | xx固井设备水泥混浆及 密度嵌入式自动控制软件 V1.0 | 2008SR37958 | 2008 年 12 月 29 日 | |
4 | xx全自动混酸嵌入式控制系统软件 V1.0 | 2008SR37959 | 2008 年 12 月 29 日 | |
5 | xx全自动混砂嵌入式控 制系统软件 V1.0 | 2008SR37960 | 2008 年 12 月 29 日 | |
6 | 发行 人 | 杰瑞天然气压缩机嵌入式 自动控制系统软件 V1.0 | 2009SR02762 | 2009 年 1 月 13 日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装备公司新获得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有关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装备公司新获得的上述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
(三)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烟国用(2007)第 2292 号、烟国用(2007)第 2291 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编号为烟房权证莱
字第 006354 号、第 006355 号、第 006356 号的房屋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之外,发行人对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上述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根据发行人xx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增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2008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和xxx签署编号为 JR/QFF20080420 的《土地租赁合同》,xxx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乌审旗工业园区约 4,000 平方米
的土地(含其上的 10 间空平房)出租给发行人,用途为生产、维修及服务场地
并在其上建造维修车间;租赁期为五年,自 2008 年 4 月 20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租金为每年 14 万元,租金按季度支付。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租赁该
宗土地后,在其上投资建设了部分活动厂房,建设投资总额为 482,406.8 元。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出租方未能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
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确定该项租赁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权属。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项《土地租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租赁该项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仅作为向其在附近的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场地使用,并非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基地;发行人在该宗土地上投资建设的金额不大,且投资建设的建筑物为活动厂房,如因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活动厂房可以整体搬迁,不会造成重大损失;发行人自租赁该场地以来,一直在正常使用,未发生任何争议或遭受任何调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x、王坤晓、xxx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和该宗土地、房产的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协议由于任何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发行人被有关政府机关要求搬迁或被处罚、或和出租方及第三人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需要另租其他土地或房屋进行搬迁、被有权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要求赔偿,xxx、王坤晓、xxxx连带代替发行人承担搬迁费用、缴纳罚款及向有关追索方赔偿,并放弃对发行人的追索权,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上述土地和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根据发行人xx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1、装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的决定,装备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50 万元增加到 2,000万元,全部由发行人以货币资金方式增资。根据烟台永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烟永会验字[2008]2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 2008 年 10 月 7 日,发行人对装备公司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经本所律师核查,装备公司已就上述增资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
根据发行人决定,2009 年 1 月,装备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油田测井仪器、石油钻采设备、压缩机橇的生产、销售;油田特种钻采仪器、卸货汽车、半挂车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本所律师核查,装备公司已就该修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的合营公司烟台德美动力有限公司(下称“德美动力”)的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德美动力董事会决定,德美动力增加了分销的经营范围,变更为“开发、设计、生产发动机动力及传动设备、发电机组设备及相关配套部件,并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发动机、发电机组产品及其配件、附属件及相关产品的佣金代理业务
(以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本所律师核查,德美动力的上述变更已经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鲁外经贸外资字 [2007]1072 号文《关于同意烟台德美动力有限公司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批复》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1、借款合同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发行人于 2008 年 7 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2008
年招烟 75 字第 11080702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000 万元)已于 2009 年 1
月 6 日到期,发行人已经偿还上述借款。装备公司和烟台市莱山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相应终止。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发行人于 2008 年 5 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署的编号为
2008 年招烟 75 字第 11080504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000 万元)已于 2008
年 11 月 10 日由发行人提前清偿。装备公司和烟台市莱山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对该借款提供的连带担保责任相应终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装备公司于 2008年6月12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郊支行签署的编号为 2008 工流-08 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000 万元)
已由装备公司于 2008 年 12 月 9 日提前清偿;发行人基于和该行签署的编号为
2008 工流-08《保证合同》项下对装备公司上述借款承担的担保责任相应终止。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装备公司于 2008年1月31 日与烟台市莱山区农村信用社签署的编号为烟莱农信质借字第 690801111 号《质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900 万元)已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由装备公司提前清偿;装备公司由于该合同签署的向借款合同担保方提供的以其存货进行抵押的反担保和xxxx担保方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相应终止。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于 2007年9月18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签署的编号为 2007 年莱中贷字第 021 号《外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247,171.97 美元)已于
2008 年 9 月 18 日到期,发行人已经偿还上述借款。发行人以保证金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责任相应终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签署的银行借款有关合同如下:
(1)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装备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签署的 YT05(融资)20080070 号《最高额融资合同》,装备公司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于 2008 年 8 月 28 日签署了编号为 JN15131011080167 号《借款合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向装备公司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1,1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为九个月,自 2008 年 8 月 28 日至
2009 年 5 月 20 日。该项借款由发行人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披露的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签署的编号为 YT05(高抵)20080070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烟国用(2007)第 2291 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编号为烟房权证莱字第 006354 号、第 006355
号、第 006356 号的房屋。
(2)根据《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支行签署的编号为 YT05(融资)20080008 号《最高额融资合同》,发行人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于2008 年10 月6 日签署了编号为JN11731011080188号《借款合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人民币 1,900 万元的借款,借款期为七个月,自 2008 年 10 月 6 日至 2009 年 4 月 17 日。该项借款仍由发行人根据《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行签署的编号为 YT05(融资)200800082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烟国用(2007)第 2292 号的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目前存在的上述借款的有关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2、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如下:
(1)2008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和四川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公司签署编号为川油井合(2008)413 号《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公司销售两台固井水泥车,总价款为人民币 770 万元。
(2)2009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和北京中石厚德石油物资装备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 ZSHD090112 号《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公司销售排出压盖密封垫、液力端总成等配件,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 12,517,446 元(含税)。
(3)2008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和华北石油管理局器材供应处签署编号为 0810WMM2200244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处提供液氮泵橇 1 台,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19 万元(含税)。
(4)2008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和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固井分公司)签署编号为 0819wmm0030 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公司销售 3 台固井水泥车,金额总计 999 万元(含税)。
(5)2008 年 11 月 21 日,发行人和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编号为 JG-2008-594-XT《买卖合同(水泥车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公司销售 2 台固井水泥车,金额总计 664 万元(含税)。
(6) 2008 年 12 月 12 日,发行人和大庆油田物资集团签署编号为 WZJD2008-ZC-YB-22-HJJ183 号《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集团销售xx 360K
型液氮泵橇 1 台,金额总计 879 万元。
(7) 2008 年 11 月 18 日,发行人和大庆油田物资集团签署编号为 WZJD2008-ZC-YB-22-030A 号《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集团销售 4 台xx 5232TSN 型固井水泥车(单机单泵),金额总计 1,572.8 万元(含税)。
(8) 2008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和大庆油田物资集团签署编号为 WZJD2008-ZC-YB-22-126 号《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集团销售 2 台xx 5311TSN 型固井水泥车(双机双泵),金额总计 1,440 万元(含税)。
(9)2008 年,发行人和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固井公司签署编号为 ZJ081130 号《固井水泥车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该公司销售固井水泥车 2 台,合同总价款为 784 万元(含税)。
(10)2008 年 9 月 15 日,发行人和 Conocophillips China Inc.(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主服务协议(渤海二期开发项目)》,约定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购买设备及服务;价款确定及其支付方式为:根据有效期内的具体订单确定价款;协议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1)2008 年 12 月 4 日,发行人和 Energ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China)签署编号 MSC NO.081204 MSC 168011 号《主工作或服务协议》,约定发行人向该公司提供服务;合同价款根据每次要求提供服务的订单协商确定。
作为上述协议项下的具体合同,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和 Energ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China)签署编号为 POCCDX08106 号《服务协议》,约定发行人为 Energ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China)提供岩屑回注等服务,该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的工作日费率支付发行人费用;协议有效期至 2011 年 12月 31 日。
(12)《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于 2007 年 1 月 1 日和德美机电有限
公司(下称“香港德美”)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已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2009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香港德美续签了该《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协助客户直接以美元为结算货币进口 MTU 设备。发行人负责国内市场开拓和客户的联系;协助香港德美与国内客户谈判和签署设备进口合同、与设备供应商的联系和订货、签约,与客户进行有关设备报关入境、运输的联络和协调,及到达现场后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对客户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设备安装调试后的售后维护、检修和保养。香港德美负责与设备供应商的联系、订货和签约、向设备
供应商开立信用证以及安排相应的资金支付事宜、与国内客户的签约和支付结算并配合发行人的售后服务工作及协助安排设备零配件的供应。双方对于协议项下合作项目而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单独列账,该等利润和亏损由双方按照 50:50 的比例享有和分担。协议的有效期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和发行人xx,发行人目前存在的上述重大业务同合法有效,双方正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的xx与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 号《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均合法有效。
1、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人民币
8,633,559.86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为应收莱山国税局出口退税款(金额为人民币 2,352,578.46 元)和应收 Intercontinental Vntures Ltd.业务往来款(金额为人民币 1,912,321.08 元)。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2、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3,982,334.27 元,其中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为应付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盛泉工业园区)土地款,金额为 1,002,971.19 元。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新发生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况。
(二)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草案新发生的修改情况如下:
1、2008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关于<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正案》,将公司的经营范围增加了“油田专用设备和油田服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修改为“油田专用设备、油田固井和压裂专用车的生产、组装、销售、维修(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需要审批的设备);油田设备、矿山设备、工业专用设备的维修、技术服务和配件销售;为石油勘探和钻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载货汽车、挂车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须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油田专用设备和油田服务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就上述章程修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于 2008 年 12 月 30 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该次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根据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将《章程(草案)》中的有关发行核准、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条款进行相应完善,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草案)》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关于现金分红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等有关规定而进行的修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009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修改为“油田专用设备、油田固井和压裂专用车的生产、组装、销售、维修(不含国家专项规定需要审批的设备);油田设备、矿山设备、工业专用设备的维修、技术服务和配件销售;为石油勘探和钻采提供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不含品牌汽车),专用载货汽车、牵引车、挂车的销售;油田专用设备和油田服务技术的研究和开
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须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就上述章程修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章程及章程草案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上述章程及章程草案修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自发行人递交本次发行申请之日起至今,该等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动。
(二)发行人已根据监管部门新修订的规则对有关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又新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4 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如前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三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号《审计报告》、中喜专审字[2009]01004 号《关于烟台xx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纳税情况的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除装备公司之外的其他子公司税种和税率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
2009 年 1 月 16 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鲁科高字[2009]12 号《关于认定“山东中德设备有限公司”等 505 家企业为 2008 年第一批xx技术企业的通知》,装备公司被认定为
2008 年第一批xx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2009 年 2 月 3 日,装备公司获得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的批复,批准其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税率为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28 条的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xx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xx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xx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认定合格的xx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xx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因此,装备公司自 2008 年度起享受所得税税率为 15%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0100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08 年 4 月 10 日,烟台市莱山区科学技术局下发《莱山区 2008 年科技经费安排意见》,对装备公司省级科技产品项目提供财
政补贴,装备公司据此于 2008 年 12 月 31 日收到财政补贴人民币 4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装备公司获得的该项财政补贴合法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确认、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和烟台市莱山区地方税务局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和 2009 年 1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喜审字[2009]第 01008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自 2006年至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
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烟台市莱山区环境保护局于 2009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备案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未发生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莱山分局于 2009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情况
2008 年 12 月 5 日和 2008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和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不高于 29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并延长其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第(4)项“海上钻井平台岩屑回注及泵送作业服务项目”的投资额由 4,000 万元调整为 8,000 万元,同时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在
原有效期的基础上再延长一年。修改后的募集资金项目为:(1)投资 7,000 万元
用于压裂橇组、压裂车组扩产项目;(2)投资 4,500 万元用于固井水泥车扩产项
目;(3)投资 4,500 万元用于液氮泵车扩产项目;(4)投资 8,000 万元用于海上
钻井平台岩屑回注及泵送作业服务项目;(5)投资 4,000 万元用于油田维修服务
基地网络建设项目;(6)投资 3,000 万元用于补充维修改造和配件销售专项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数量按照项目排序安排投入资金,如实际募集资金量大于资金总需求,则多余资金继续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如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项目资金总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
1、发行人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 8,000 万元用于海
上钻井平台岩屑回注及泵送作业服务项目”已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取得烟台市莱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山东省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号:06132008007),并于 2008 年 12 月 10 日获得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批准。
2、发行人股东大会未予以调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登记备案文件,已经烟台市莱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确认,确认其登记备案证明在 2009 年继续有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备案登记。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根据发行人更新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没有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其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控股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中原已披露的发行人与原员工初某的劳动争议、与 ROSCO Distributors, Inc.的购买合同纠纷案件目前尚无新的实质性进展。如《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诉讼,对本次发行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关于《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的发行人与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威海威特”)著作权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做出(2008)高民终字第 1171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5 月 20 日做出的(2007)一中民初字第
3692 号判决。具体判决结果为:1、威海威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传播含有车号为青 HA1391 汽车的车队图片;2、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行人赔偿经济损失 1,500 元;3、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程机
械商贸网(xxx.00-xxx.xxx)上连续 24 小时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目前威海威特已经向发行人支付赔偿损失款并停止传播有关图片,但尚未在指定的网站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发行人已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
2、除上述情况外,根据相关各方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控股公司目前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董事长xxxxx、总经理xxx女士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目前仍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已根据有关实际情况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在更新过程中,本所律师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并已审阅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重点审阅。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上述引用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股票发行上市条件,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得到有权机关核准后,可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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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