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期間:XX 年XX 月XX 日至 XX 年XX 月XX 日止適用賽事: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參賽協議(草案)
適用期間:XX 年XX 月XX 日至 XX 年XX 月XX 日止適用賽事:
代表隊名稱:
締約當事人
甲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乙方
中華民國民國現代五項既冬季兩項運動協會
代表人:設址:
第一條前言
為參加本協議所稱適用賽事,甲方承諾參加乙方組成之代表隊,本於創造與保障公平及合理之條件,致力於參賽目標之達成,確保雙方權利義務之明確性,在符合法治國之原則下,調處解決可能發生的爭議,同時履行彼此對現代五項及冬季兩項運動於臺灣發展之使命與責任,雙方合意約定以下條款,以資遵守。
第二條 法律基礎
雙方肯認同受下列法令及自治規範之拘束,作為補充曁解釋本協議之用,如本協議更有利於甲方者,依本協議約定:
一、中華民國有效施行之法律、法規命令。
二、教育部體育署訂定之國家代表隊應行遵守之規則曁《國家代表隊(團)人員言行規範》(參考範例)。
三、《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orld Anti-Doping Code)、《運動禁藥管制辦法》曁其他運動禁藥相關之執行規範。
四、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會章墜其他內部規章。五、乙方章程曁其他內部規章。
第三條 代表隊組成
甲方有關代表隊之提名與除名,悉依乙方所屬選訓委員會依相關選訓辦法合議決定之。乙方承諾,前段之決定,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運動專業要求,由所屬選訓委員會依合目的性裁量決定之。
除適用賽事外,甲方有參加乙方所安排、於本協議範圍內之其他准備、檢測或不違反本協議目的之賽事及活動。但甲方有工作、學校教育、身心健康之特殊理由者,或經乙方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除本協議適用賽事外,甲方不得以代表隊成員身分,參加前項以外之其他活動。但經乙方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甲方參加本協議代表隊之必要費用,由乙方負擔之。經協商合意,雙方得列舉具體之必要費用項目及金額,作為本協議附件一。
前項必要費用項目及金額,應至少包括教育部體育署核定補助乙方之相同項目及金额。
第四條 協助參賽
甲方與第三人存有僱傭、承攬、委任或其他以勞務提供為標的之契約關係,致生履行本協議之障礙者,乙方應協助甲方,努力取得其契約他方當事人之諒解,支持其參與本協議之訓練及參賽,並為本協議相關内容之必要調整。
前項與甲方存有契約關係之第三人,係乙方轄下各級運動聯盟所屬球隊者,乙方有取得該第三人同意本協議範圍內甲方參與之義務。
甲方具學生身分者,乙方應努力促使其學業發展不受履行本協議之影響,並協助協調相關就學、請假、考試等必要事宜。
第五條 資訊權
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時,交付擬訂之代表隊集訓曁參賽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訓練日期、地點(具體場館)、時程、各階段目標與重點項目。二、參賽日期、地點、時程。
三、訓練曁參賽之住宿與交通方式。
四、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與其他工作人員姓名。
前項所列事項,於本協議簽訂時尚未確定者,乙方應為暫定内容之資訊提供,並為必要之說明,一經確定者亦同。
乙方為第一項所列事項之安排時,應適當考量甲方之正當合理需求。經協商合意,雙方得列舉具體之住宿、交通方式,作為本協議附件二。
第六條 利益代表
甲方得與其他代表隊成員共同推派代表,行使與履行本協議有關之諮商及協商權必要時,得請求參加乙方之理事會議或其他經指定之會議,以表達意見,乙方不得拒絕。
甲方所屬之運動員工會組織,同有前項代理甲方之權利。但經甲方明示拒絕者,不適用之。
第七條 訓練安排
乙方承諾,在符合通項曁專項運動專業訓練要求,實現保護照顧選手身心健康之目標下,提供訓練相關之必要軟硬體設施、設備及協力人員。
經協商合意,雙方得列舉具體之訓練設施、設備,協力人員,包括各自之類型與數量,作為本協議附件三。
第八條 遵循指示
甲方應遵循乙方委派之代表隊領隊、管理、教練等之指示。如有不當行為,乙方代表隊所屬人員得依情節輕重程度,為必要之立即處置,但應顧及甲方之尊嚴與其他權益,並於事後立即通知報告乙方。甲方如對該立即處置有異議者,乙方應聽取甲方曁代表隊所屬人員之說明,妥為處理。
前項代表隊所屬人員之立即處置,不影響乙方其他懲處決定,但應注意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一行為二罰。
第九條 個別贊助
甲方與第三人簽訂個別運動贊助契約,不受本協議之影響。
為免抵觸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乙方及國際運動總會章程曁內部規章規定,甲方得於簽訂前,送請乙方協助審閱諮詢。
第十條 出賽報酬
乙方就甲方於本協議通用賽事之出賽,應支付每場新台幣XXX元之報酬。如有收益,應另以結算後經雙方指定第三人認證之確定收益金額為基礎,給付甲方乘以XX百分比之額外報酬。
於本協議適用賽事以外之其他出賽,如為中間檢測、訓練、準備之目的,無前項之適用,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保險給付
於本協議範圍內發生之損害事故,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應為甲方投保下列之保險,甲方則享有相關之保險給付請求權:
一、汽車責任保險。
二、意外保險,暫時失能保險。三、海外旅遊健康醫療保險。 四、旅行不便險、旅行平安險。
五、其他與所涉專項運動相關之特殊保險(如射擊項目)。個別保險之投保方式、給付內容與金額,詳見本協議附件四。
投保所需之文件資料,應由甲方提供之。甲方如就特定事項,負有與第三人約定之保密義務者,乙方承諾協助甲方取得第三人之同意。甲方負有保密義務之第三人,係乙方轄下各級運動聯盟所屬球隊者,乙方有向第三人取得所需文件資料之義務。
第十二條 行為準則
甲方不得於公開場合或以社群媒體、網站等其他方式,為不當之行為或言論,致有辱代表隊、破壞代表隊和諧及損及國家榮譽。甲方所為之建設性批,乙方應予尊重,但甲方仍應先與代表隊相關職員、其他乙方所屬人員溝通表達,謀求適切之解決。
甲方應履行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法律及包括各級運動組織內部規章在內之各級法規範。
二、不使用運動禁藥之禁用物質或方法,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曁性別確認。三、依照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被列管者上網填報正確之訓練、住宿地點。 四、遵守安全管理。
五、遵守本協議及乙方所頒行之其他代表隊行為準則。
第十三條 服裝規範
甲方於本協議適用期間内,有妥善保管代表隊服装及其他指定装備之義務,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於下列情形,甲方應穿著代表隊服裝,不得變更其含商標及其他指定標記在內之原形樣貌:
一、於國內外地點之訓練期間內,進行公開活動或接受媒體採訪時。二、於國內外參賽期間内:
1. 在競賽場、練習場或熱身場時。
2. 受媒體採訪或第三人攝影時。於選手村及競賽場以外其他處所時,亦同。
3. 參加本會代表隊或其他本會指定行程時。
4. 參加記者會時。
甲方於訓練及參賽期間外,得依與第三人之個別贊助契約,穿著所約定之服裝。 甲方於訓練及參賽期間外,於簽名會、記者會、現場示範、營隊與推廣活動、社 群網站或其他公示予不特定第三人之場合,穿著代表隊服裝者,不得變更其含商 標及其他指定標記在內之原形樣貌。穿著本會代表隊服裝接受攝影、錄音、錄影 或其他得供轉換為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之資訊製作者,亦同。 為避免違反本協議,甲方應將相關事項內容,告知與其有個別贊助契約之第三人。
第十四條 使用器材設備
甲方為追求運動表現,得自由選擇使用非乙方指定品牌之技術鞋、訓練鞋、運動鞋或其他訓練裝備,非有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拒絕。
第十五條 參賽準則
自出發前往本協議適用賽事城市至賽程結束離開賽事城市之競賽期間內,甲方應遵循列事項:
一、除第十三條規定外,應配合代表隊之規定,於正式、公開場合穿著代表隊服裝(含背包)。代表隊參加包括進村升旗、開閉幕及其他聚會活動等在內之重要活動時,應依代表隊規定服裝穿著,並注意服裝儀容及言行舉止。
二、不得無故不參加各項會議、擅離職守,或不接受領隊、管理、教練及相關人,員督導或輔導。
三、按賽事主辦單位規定之時間,前往指定地點比賽及完成賽程,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放棄。
四、為維護代表隊於參賽期間之人身安全,在練習、比賽及賽後期間,應遵守團進團出原則。代表隊每日行程規劃,應事前明確告知甲方。
五、未經代表隊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賽事現場或代表隊指定之住宿地點。
第十六條 肖像權
甲方同意於本協議範圍內之適用賽事曁相關活動期間,接受乙方指派人員進行攝或錄音。乙方於本協議範圍內,得為非商業性質之新聞、宣作、廣告之目的,合理使用所取得之甲方肖像(包含但不限於本人照片或畫像、姓名、名稱、手印、腳印、聲音、簽名等),或經甲方同意並合意約定授權條件置權材時,授予第三人使用(作為本協議附件五)。
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穿著代表隊官方服裝(包括典禮服裝、旅行服裝、官方運動服),或以其獲得獎牌、獎狀既其他任何形式授獎之合影照片、影片或以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之資訊形式,包括畫面中之個人肖像,提工商
業用途或授予第三人使用。
甲方同意將包括個人肖像在內之代表隊畫面,在合理使用範圍內,用於以方贊助商之宣傳、廣告、推廣活動中,但不得剪輯並單獨使用甲方個人之畫面。
甲方就第一項所稱肖像,除本協議有特別約定者外,應適用個人資料件令,享有保護。
第十七條 個人資料
甲方於本協議範圍內,應提供下列資料,供乙方處理、儲存、利用:個人身分資
(姓名、年齢、出生地、戶籍與住所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識別碼
(身分證、護照),金融機構資料,物理特徵(性別、衣服尺寸、運動鞋尺寸),健康資料(運動醫學檢查結果、運動禁藥檢測結果),聯繫資料(緊急群絡人、雇主),證書(球員證、訓練參賽證明),運動成績(排名、成就、參賽),訓練資料。
甲方同意,於符合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會章曁內部規章所定之合理範圓,為參加該會組成之代表團,乙方得將前項資料傳遞提供之。
乙方就第一項所知悉或自行蒐集之甲方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本協議有效期間屆滿後或因其他原因而消滅時,亦同。乙方所屬參與蒐集、處理、處存、利用甲方個人資料之人員,亦負保密義務,乙方應督促其等遵之。
甲方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所定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不受本協議
第十八條 協議違反
甲方於本協議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乙方提請所屬紀律委員會,依據乙方章程曁內部規章,予以懲處,情節重大者,乙方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協議:
一、未依培訓參賽實施計畫曁本協議,參加代表隊培訓及比賽。二、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三、不聽從教練指導或破壞代表隊團體和諧。
四、變賣或使用公有器材設備,涉有營私圖利行為。
五、其他不當言行或有違反本協議所載義務之行為,損及代表隊形象或國家榮譽。
前項第一款係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應對有利、不利於甲方之情形一律注意,在適當考量下,做最有利於甲方之處置。
第十九條 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違反本協議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損害賠償範圍之上限,甲方不得逾新台幣xxx元,乙方不得逾新台幣XXX元。
乙方違反本協議,甲方全部或一部無法證明其損害者,乙方就無法證明之部分,應給付定額之違約金新台幣XXX元。
乙方因甲方違反本協議致終止者,除依第一項請求賠償損害外,非屬消耗性而交付甲方之器材、設備或其他實體物品,在適當考量因物之性質與使用所致無可避免之減損後,得請求原物返還之。
乙方依據章程曁內部規章,提請所屬紀律委員會懲處甲方之權限,不受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影響。
第二十條 法律救濟
雙方約定,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得先依《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七條提起體育紛爭仲裁,謀求妥適解決。
前項約定,不得視為排除法院管轄之交付仲裁合意。
第二十一條 未成年選手
甲方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本協議。
本協議所訂甲方之權利及義務事項,乙方或代表隊人員於催告甲方行使及履行 時,除純獲利益、於本協議目的及範圍內通常可期待當事人自行決定者外,應通知甲方之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二條 附則
本協議一經簽訂,排除與取代其他簽訂前雙方所有口頭或書面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所為之任何變更,應以書面記載為本協議之附加補充條款,方得生效。本協議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本協議曁其他條款之效力。
甲方
(法定代理人)
乙方
中華民國現代五項季冬季兩項運動協會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X X X 年 X X 月 X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