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
(2010年4月1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订, 2018年4月20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和办理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内幕信息登记入档相关工作时,授权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该项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按照公司《对外信息
发布审批流程表》(详见附件1)的规定,经董事会办公室登记、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和传送。
第五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参股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自律做到不打听公司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条 x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x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直系亲属均纳入防控监督范围),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九条 x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或其他合法渠道上正式披露。
第十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收购兼并的有关方案、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九)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和决议;
(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一)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和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犯罪被有权机关调查、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行为;
(二十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和监事会议案;
(二十二)公司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十三)公司的重大权益变动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二十六)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七)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二十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三十)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x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有关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上述(一)、(二)项下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和保密条款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 当公司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及重大交易等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2),签收《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信息交易提醒函》(详见附件3),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详见附件4),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内容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信息交易提醒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详见附件5),并及时向公司告知本机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信息交易提醒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及时向公司告知本机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及时汇总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表》(详见附件6),按要求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备。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和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签收《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信息交易提醒函》,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并及时对相关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机构和部门的规定与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敏感信息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因工作关系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提供的,除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持续对外报送的信息外,在提供之前,须取得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认可,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向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信息时,均须按照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表的规定向接收方提供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同时取得接收方签署的保密承诺函。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须在提供并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在 2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x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x制度所称“重大”、“重要”等概念的界定标准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x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x制度的制定、修订等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表附件2: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附件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附件5: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附件6: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表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对外报送单位 | 时间 | ||
信息接收人 (所在单位及个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内幕信息内容 (注明标题和编号) | |||
审批会签 | |||
董事长 | |||
董事会秘书 | |||
分(子)公司、部门负责人 | |||
经办人 |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审批流程表
注1:为规范公司对外信息的发布,防止未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泄露,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和七十七条之规定,特制订本审批流程;
注2:本表所称“信息”是指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以外的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在媒体投放的宣传稿、采访稿、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协会报送的材料等,公司领导在公开场合的发言材料,以及其他会被公众知悉的公司重要信息;
注3:信息发布部门填写拟对外发布信息的名称及内容摘要,连同拟对外发布的文稿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填写初审意见后;董事会秘书对拟对外发布的文稿总体审核。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签字确认的信息文稿方可对外发布;
注4:本表一式贰份,信息发布部门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任职单位(部门) | 职务 | ||
证券账户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地点 |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途径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
主要社会关系人信息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证券账户 |
承诺事项: 1、本人所填写的以上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2、本人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3、本人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4、本人如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本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 |||
承诺人: | 承诺日期: |
注1:内幕信息由业务主办部门、分子公司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确定。
注2:内幕信息获取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的选项有: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4: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当分别登记。
附件3: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提醒函
先生/女士:
根据《证券法》等规定,因您参与
(事项)而属于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关注和监察的重点。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本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特提醒:
(一)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内幕信息
存续期间(内幕信息存续期间的终止日期如暂时无法确定的,以该信息所涉全部内容的最后一次公开披露的公告之日为准);
(二)请您在上述期间内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请务必: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建议他人交易本公司股票。特此函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4: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
本单位/本人 (身份证号码: )了解到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信息,且该信息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属于内幕信息。本单位/本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现作以下承诺:
1、本单位/本人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本人对于所了解的内幕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绝不泄露该内幕信
息。
3、本单位/本人绝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绝
不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4、本单位/本人严格按规定传递、保存和销毁相关涉密文档,如因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或者可能发生泄露,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内幕信息扩散。
5、本单位/本人因主观或者过失导致内幕信息泄露的,愿意按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规定承担责任。如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所得收益依法缴纳给公司;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可将案件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本单位/本人各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承诺时间:
附件5: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乙方因 原因,需要甲方配合提供有关 等信息资料,鉴于乙方所需资料目前尚未公开披露,属于甲方内幕信息范围。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1]30号)和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要求,为保护甲方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双方现就上述信息的转交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所有对甲方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二、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信息,并向乙方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提示违反本协议所面临的监管风险及法律责任。
三、 乙方对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获取该信息后应加强对信息的保管,严格控制信息的传播范围,并采取必要手段防止信息外泄。
四、 在信息公开前,未经甲方董事会批准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报道和传递有关本协议所述信息及尚未披露的内容。
五、 乙方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甲方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
券。
六、 乙方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协议所述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
将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如信息泄露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七、 乙方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协议所述信息,除非与甲方同时披露该信息。
八、 乙方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甲方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证券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非法所获得的收益。若乙方或乙方单位人员涉嫌犯罪的,甲方除收回其所得收益外,还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若违反协议约定使用甲方报送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甲方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十一、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时 间: 时 间:
金 发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0 0 1 4 3 内 幕 信 息 及 知 情 人 管 理 制 度 ( 2 0 1 8 年 修 订 )
附件 6: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表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盖章) 股票代码:600143 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
内幕信息事项[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 人 名 称 (自然人填 写姓名) | 内幕信息知 情人企业代 码(自然人身 份证件号码) |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2] |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和地点[3] | 内 幕 信 息 所 处 阶段[4] | 内幕信 息获取 方式渠 道[5] | 内部信息内容 |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 登记 时间 | 登 记 人[6]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2]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属于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一)至(二)项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还应登记其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3]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和地点。
[4] 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5] 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6]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登记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