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專案名稱:「高雄市三民區三塊厝段 1260 地號等 3 筆土地委託不動產估價」採購案(案號:COAMC109014)。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委任二家估價師事務所
土 地 價 值 鑑 價 服 務 案 招 標 公 告
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一、 專案名稱:「xxxxxxxxxx 0000 xx等 3 筆土地委託不動產估價」採購案(案號:COAMC109014)。
二、 投標廠商資格:不動產估價機構。
(一)不動產估價機構及其不動產估價師應具備「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之資格,並檢具「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及「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二)不動產估價機構須成立一年以上,並檢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三)不動產估價機構之簽證不動產估價師最近一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三、 投標文件領取方式、處所:請於本公司網站招標公告專區下載投標文件。
四、 截止收件日期地點:109 年 5 月 22 日中午 12 時 00 分前,投標廠商檢附服務費用報價單及資格文件後送達本公司(xxxxxxxxx 00 x 0 x)。
五、 開標日期地點:109 年5 月 22 日下午 14 時 00 分於本公司會議室開標。
六、 決標方式:本案採價格標,底價不公開,由投標廠商報價總額低於本案底價之最低者及次低者得標,如經開標議價後未有2 家以上投標廠商低於底價,則本案廢標;如開標前未取得2 家以上廠商投標,則本案流標。
七、 本案聯絡人:x先生,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 758。八、 本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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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 0000 xx等 3 筆土地鑑價服務不動產估價委託合約書
立委任契約書人:
委任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為評估「xxxxxxxxxx 0000 xx等 3 筆土地危老重建案(範圍詳後附)」土地價購相關事宜,茲委任乙方辦理不動產估價相關工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工作項目
一、 評估重建前各地號之正常價格及特定價格。
二、 評估重建範圍重建後之建物、車位之總價值(範圍詳後附)。
第二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 雙方議定總服務費用計新臺幣○○○(含稅)。二、 付款期程如下:
(一) 本案簽約完成後,甲方給付總服務費用之 30%。
(二) 乙方完成本合約書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二款之工作項目,並提交估價報告書予甲方審閱同意後,甲方給付總服務費用之 70%。
第三條 委任服務期間
乙方須於簽約日後14 日內完成本合約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二款之工作項目並提交估價報告書予甲方,倘甲方要求調整,乙方應於甲方所要求之合理期間內完成。
第四條 履約責任
一、 甲方應提供乙方本案土地與合法建物權屬相關之基本資料。
二、 乙方辦理本案各項工作,不得違反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三、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及誠實信用之原則辦理本案事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四、 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託他人執行本案業務,乙方對本案業務內容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第五條 契約增補
雙方如有對本契約需行增修或補充,可經雙方協商同意後以書面訂定增補契約,其條文及附件應視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六條 契約終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後,終止本契約:
(一) 甲方因計畫變更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須終止本案進行。
(二) 乙方不符合資格聲明規定或發生重大變故,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
(三) 乙方將本契約委任案範圍,全部轉包他人辦理。
二、 任一方有逾期履約或違反契約之情形,經他方以書面催告後 30 日內,仍無法改正或履約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影響本契約履行,應由雙方協議變更期程進度或終止契約。
第七條 違約處罰
乙方應按時履行本契約,每逾一日,甲方得按日處以總服務費用 1%之違約金,並得於給付尾款時,直接予以扣抵,違約金累計金額以本案服務費用之總額為上限。
第八條 誠信守則條款
一、 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九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民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xx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誠實信用原則,盡力協調解決之。
二、甲乙雙方間之爭執未能達成協議而提起民事訴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契約分存
x契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 00 x 0 xx x:(00)2382-0868
統一編號:27960635
乙 方:
負責人:地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
本契約附表:
編號 | 土地標示部 (三民區三塊厝段) | 所有權人 | |
地號 | 面積(㎡) | ||
1 | 1260 | 2,091 | ○○○股份有限公司 |
2 | 1261 | 4,706 | ○○○股份有限公司 |
3 | 1261-1 | 277 | ○○○股份有限公司 |
合計 3 筆土地 | 7,074 |
本契約附圖: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採購與供應管理;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相關投標須知等招
標文件或契約書內容。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如:商業會計法等)/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通匯行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通匯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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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案名稱:xxxxxxxxxx 0000 xx等 3 筆土地委託不動產估價
經 貴公司向受告知人(以下稱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受 告 知 人: (簽章)
(投標廠商負責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註: 本件表單,如受告知人未簽章, 即視同放棄投標, 所投標件為不合格標】
廠 商 授 權 書
x公司為參與貴公司xxxxxxxxxx 0000 xx等 3 筆土地 委託不動產估價投標案,特授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代理本公司參與上開投標案之投標暨相關之會議,其簽章式樣如下:
。
該代理人所為任何承諾或意思表示,直接對本公司發生效力
。
本公司投標印章之式樣 | x公司簽約印章之式樣 |
另本公司並確認下列印鑑為本公司授權辦理上揭投標事務暨其後簽約之印章式樣
此 致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立授權書人(即投標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請蓋公司印章及代表公司負責人xx)
x x x 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