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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 2019-009 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❹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为提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整体资金管理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公司 2016 年 5 月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披露的临 2016-026 号、027 号、028 号公告,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46 号。现该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3.22%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此次拟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该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xxxx、xx先生、xx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 号文件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3 年 8 月 22 日领取《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机构
编码:L0156H251070001),2013 年 8 月 23 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70600036680)。财务公司注册资本:188794.175102 万元人民币,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各持有财务公司 50%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 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买方信贷、延伸产业链金融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交易双方经平等沟通,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拟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甲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服务原则
(1)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 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5)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3、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担保、买方信贷、延伸产业链金融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甲方提供担保;
(5)对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6)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的票据池相关业务;
(7)办理甲方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甲方的存款;
(9)对甲方贷款及融资租赁;
(10)办理甲方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11)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12)对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1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交易限额
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一年的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 95 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以后一年的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 95 亿元。
本次金融服务协议限额由 80 亿元提升到 95 亿元。主要变化的原因为:根据公司目前发展情况,预计未来会维持较为稳定的业务增长率,为满足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在现有额度基础上增加金融服务协议限额至 95亿元。
5、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6、定价原则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
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不高于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本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公司的资金安全。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规划确定的,根据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也是依据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财务公司在协议中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因此,不会对公司资金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审议程序
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7人,实到 7 人。会议以 4 票赞成,3 票回避,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xxxx、xx先生、xx先生
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七、备查文件
1、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