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OO 區 OO 段 OO 小段 OO 地號(等)OO 筆土地」依「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新竹市 OO 區 OO 段 OO 小段 OO 地號(等)OO 筆土地」依「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申請容積獎勵協議書(範本)
甲方立協議書人:新竹市政府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竹市 OO 區 OO 段 OO 小段 OO 地號(等)OO 筆土地」依「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容積獎勵協議書
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立協議書人
茲就乙方擔
任申請人擬具之「新竹市 OO 區 OO 段 OO 小段 OO 地號(等)OO 筆土地申請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以下簡稱本案),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第一條 本案實施範圍
新竹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共計○○平方公尺。
第二條 甲方核予之容積獎勵額度及乙方應配合事項一、新增投資:
□甲方核准之新增投資金額為○○元整,獎勵容積額度計
基準容積之○%(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後捨去)。
乙方向甲方申請核發完成使用認定函時,應提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結算報告,以證明前項投資金額。
二、能源管理:
□甲方核准之取得 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證書獎勵容積
額度計基準容積之○%(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後捨去)。
乙方向甲方申請核發完成使用認定函時,應提出
「ISO 50001 能源管理系統證書」。
□甲方核准之廠房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獎勵容積額
度計基準容積之○%(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後捨去)。乙方向甲方申請核發完成使用認定函時,應提出佐
證資料,證明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佔屋頂可設置區域範圍 50%以上。
三、捐贈空間:
□甲方核准之捐贈除產業空間外,合計為建築物樓地板面
積○○平方公尺。(獎勵容積額度屆時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計算後填註)
乙方應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將捐贈之樓地板(含相對應容積樓地板土地持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新竹市;另於領得使用執照,並完成水、電及相關設施、設備或裝修後,申請人應會同接管機關辦理移交接管。
第三條 乙方應視其所申請之容積獎勵項目,依前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及證明資料,向甲方申請容積獎勵項目之完成使用查核;甲方於認定乙方確實完成使用後,即發給完成使用認定函。
第四條 撤銷與廢止容積獎勵之情形
本案經核准後,如經查明乙方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者,甲方應撤銷核准之處分,回復其土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乙方應依計畫確實執行,倘未依進度向建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或於完成使用前(需取得使用執照及完成投資計畫書核准之容積獎勵項目,並以取得甲方核發之完成使用認定函為準
)將申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甲方得廢止原容積獎勵之核准並函請建管機關不予發給或廢止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
乙方倘未能依計畫執行,除經甲方同意變更計畫外,甲方得廢止原容積獎勵之核准並函請建管機關不予發給或廢止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
第五條 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轉讓之限制
乙方於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日起,同意配合甲方就由本案獲取之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辦理預告登記。
乙方有具體事由致需將容積增量建物產權轉讓予第三人者,得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惟受讓人須簽署切結書承諾繼受乙方依 x協議所生之各項權利義務後,始得接續執行。
經甲方同意乙方將本案容積提升部分建物產權轉讓予第三人時,第三人須與甲方重新簽訂本協議書,未重新簽署前,乙方就本協議書所應負之義務,仍不免其責。
第六條 爭議管轄法院
如因本協議書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甲方
所在地之法院為雙方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七條 協議書之解釋及修正
x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均經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第八條 附件效力
x協議書之本文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附件之效力與本協議書之本文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協議書之本文為準。
第九條 協議書份數
x協議書正本2份、副本4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正本1份、副本2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新竹市政府
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 000 x
x x:
x x x x(身分證字號):
負 責 人:
地 址:
協議書附件
附件一:「新竹市○○區○○段_○○小段○○地號(等)○○筆土地」之「新竹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切結書、容積獎勵項目表及投資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