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充电宝合作经营协议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共享充电宝投放服务项目的招标结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就移动充电租赁项目签署本协议,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作方式
1.1甲方向乙方充电宝设备提供经营场所,乙方免费提供设备数量约定如下:按实际提供数量为准,并提供相对应数量的接线板。(12口充电箱 台,6口充电箱 台,机架 组。)
1.2是否独家合作:独家合作 口非独家合作
独家合作:指非乙方共享充电设备不得进入甲方经营场所。
1.3合作方式 :按以下第 ③ 种方式合作:
①进场费:乙方向甲方支付设备进场费 / 元;乙方在合作期限内平均分 / 期支付,在每期开始后 /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费用 / 元。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提前终止协议,甲乙双方按(进场费÷合作期限天数×设备进店摆放天数)据实结算。甲方同意在协议到期时,如乙方营收未达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设备进场费数额,双方协议期限顺延,直至乙方营收达到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设备进场费数额。
②月租金:乙方向甲方每月支付 / 元,作为设备进店的月租金费用;设备进店首月摆放天数不足当月自然天数的,按 / 元/天计算。乙方在10号前收到甲方提供的发票,10号支付本月月租金;乙方在10号后收到发票的,次月10号支付上月月租金。如遇周末、法定节假日,则迟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付款。
③月营收分成:合作设备月营收的 %为甲方所有。按月结算,乙方收到合法等额发票后,7-15个工作日转账支付。
二、合作期限:2022 年 1月 1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具体起始日从设备上线之日(以乙方后台数据为准)开始计算。
三、合作地点:甲方指定游船上。
四、营业时间:游船开航时营业。
五、费用结算
5.1甲方应在乙方付款前向乙方寄送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开票信息由乙方另行通知甲方,应税服务发票内容:服务费、推广服务费、业务协作费、技术服务费等),否则乙方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2甲方收款账号如下:
开户名: 浙江千岛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淳安支行/19075201040029682
以上账号为甲方指定账号,甲方承担因此可能导致的全部法律后果,如该账号持有人非甲方,则视为甲方授权该账号持有人代甲方支付或收取款项,甲方承担该账号持有人支付或收取款项行为的法律后果。
5.3甲方前述账号信息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前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导致财务转账错误,造成甲方损失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甲方名称、银行开户名以及开具发票方(个人请税务局代开发票应有代开方名称)三者名字必须保持一致。
5.4如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款项,仅可支付至乙方确认的乙方对公账户中。乙方不会要求甲方将款项支付至任何对私账户。
六、联合推广:
6.1乙方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免费展示甲方装有该充电设备的门店信息,并面向商户所在城市的所有用户免费开放展示和查询。
6.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免费提供针对服务项目的宣传物料供甲方选择,其中包含一种及以上的用户操作指引(如桌贴、台卡等),甲方免费在其经营场所进行本服务项目的展示(仅限于共享充电宝摆放范围)。
6.3在特定的推广,促销、节日、活动中,甲乙双方可整合各方面资源,参与甲之双方举办的线上线下推广、促销活动,或是联合举办一些大型活动,传播双方品牌。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7.1权利
①甲乙双方有权对有关自身的事宜向对方做出咨询、沟通。
②甲乙双方有权对各自的促销推广活动邀请对方进行合作沟通。
③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品牌、商标、标志等拥有专有权。甲乙双方在使用对方的品牌、商标、标志进行宣传前,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对方授权。
7.2义务
①甲乙双方有义务协助用户进行电源借还操作,并对相关疑问进行答疑讲解。
②乙方负责处理在电源租还服务流程中出现的设备故障修理、更换、丢失处理和计费答疑等问题。
③甲方有义务确保设备摆放在游船内内合适的位置,开航时确保电源接通,设备放置于安全环境、位置。
④甲方有义务保管充电箱设备并配合乙方人员的目常维护工作,甲方在以下情况下发生设备丢失和损坏,可不承担相关赔偿:1.甲方所在地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地震,战争,洪水等)导致设备丢失或者损坏;2.甲方场所遭遇盗窃致设备遗失或损坏(需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工作人员,并提供当地派出所报案证明以及相关视频等征据,配合乙方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赔偿)。3.充电箱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产生的故算和破损(例如正常安全使用环境下产生的爆炸、产品自然,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等,由乙方承担责任)。4.因第三方在使用充电服务时发生问题和纠纷,导致设备被破坏或被强制搬走。
⑤甲方保证提供的场地(区域)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并有权许可乙方使用,即甲方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管理权的场地提供给乙方安装,运行自动租借充电宝及机柜,如场地使用权问题出现争端与乙方无关。
⑥双方在微信公众号和APP上宣传便民自助租借移动充电宝服务,做到人性化服务提升用户对品牌忠诚度、满意度、知名度。
⑦自助租借移动充电宝设备是集自动收款、出货于一体的机密设备,甲方经乙方同意而安装的机器位置无特殊情况应保持不变,如需调整自助租借移动充电宝设备位置时,应由双方协商并由乙方派员迁移设备。
⑧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和服务造成投诉、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赔偿。
⑨乙方为甲方开通系统登录账户,甲方可实时查看汇总及每个点位充电设备租赁数据。
八、特别约定:
8.1甲乙双方均共同为用户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确保用户的使用体验(乙方应安排专人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服务)。
8.2本服务项目独立运作,甲方不得把消费和购买产品作为用户使用本服务的附加条件。
8.3乙方在甲方范围内布置的充电箱设备,可以提供适当范围内的免费使用服务(该免费时效根据甲方要求在0-30分钟内调整)。免费服务使用后,顾客支付充电服务费5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充电服务费可适当调整。
8.4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在充电设施上投放广告,广告收益的 %(与中标分成比例相同)归甲方所有。
九、保密事项:
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获知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十、不可抗拒因素:
10.1任何一方遇到不可抗力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10.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风暴、计算机网络瘫换、战争、动乱、罢工等。
10.3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
十一、违约责任:
11.1合同双方同意,本合约任何一方违反各自在本合约中所保证、承诺的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
11.2对非本合同双方过错所产生的损失,各方应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并相互协助向有过错一方请求赔偿。
11.3乙方逾期付款的,则按逾期付款部分的0.1%支付日违约金。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合同终止:
13.1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本合作合同被视为即时终止:
①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②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③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此。
13.2合同终止后,有关客户纠纷由违约方负责承担。
十四、附则:
14.1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4.2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通知,双方可选择采用书面或邮件等任一种方式变更及确认。
14.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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