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而所配發的股份須與承配人已持有的股份屬相同類別,惟有權獲派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股息以代替配股;或 (b) 有權獲派息的股東可選擇獲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代替董事認為適合的全部或部份股息,而所配發的股份須與承配人已持有的股份屬相同類別。
晶門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878)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
股息政策
(於2019年1月1日生效)
目的
x公司目標為向本公司股東(「股東」)提供穩定及可持續回報。
本股息政策(「本政策」)載列本公司向股東宣派及分派股息的原則及指引。
原則及指引
x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可在考慮(但不限於)其於有關時間認為相關的本集團以下因素後宣派股息:
⚫ 營運狀況;
⚫ 盈利;
⚫ 財務狀況;
⚫ 現金需求及可用性;及
⚫ 其他因素。
宣派、派付任何股息及股息金額將受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及開曼群島公司法(「公司法」)的規限。我們於日後宣派股息可能或未必反映我們過往的股息宣派,並將由董事會全權酌情釐定。
本股息政策不會就本公司有關其未來股息以任何方式構成具法律約束力的承諾,亦不會以任何方式令本公司有責任於任何時間或不時宣派股息。
除非於緊隨建議派付股息日期後,本公司能夠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償還其到期債務,否則不得從股份溢價賬中向股東派付任何股息。
宣派及分派
根據公司法及組織章程細則,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宣佈以任何貨幣分派股息,惟所派股息不得超過董事建議的數額。本公司僅可從合法可供分派的利潤及儲備
(包括股份溢價)中宣派或派付股息。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就派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未繳足的任何股份而言,所有股息須按獲派息的任何期間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派付。就此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的股款不得視為股份的實繳股款。
董事可根據本公司的利潤不時向股東派付中期股息。倘董事認為可供分派利潤可用作派付股息,則亦可每半年或按董事選擇的其他期間以固定比率派付任何股息。
董事可保留就本公司有留置權的股份應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抵償有關留置權的債務、負債或協議。董事亦可從任何股東應獲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減其當時應付予本公司的所有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應付款項
(如有)。
本公司毋須承擔股息的利息。
倘董事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將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可進一步議決:
(a) 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而所配發的股份須與承配人已持有的股份屬相同類別,惟有權獲派息的股東可選擇收取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股息以代替配股;或
(b) 有權獲派息的股東可選擇獲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代替董事認為適合的全部或部份股息,而所配發的股份須與承配人已持有的股份屬相同類別。
在董事建議下,本公司可通過普通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進行議決,儘管如此,本公司可能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以悉數支付上述股息,而不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代替配股的權利。
以現金支付股份持有人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可以支票或認股權證的方式寄往獲支付股東的登記地址;如屬聯名持有人,則寄往就有關聯名股份在股東名冊名列首位人士的登記地址,或寄往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所有支票或認股權證的抬頭人應為有關持有人或(如屬聯名持有人)在股東名冊名列首位的有關股份持有人,郵誤風險由彼等承擔。付款銀行支付任何該等支票或認股權證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有關股息及╱或紅利履行責任,不論其後可能發現股息被竊或任何加簽為假冒。兩名或以上聯名持有人中任何一人可就應付有關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派資產發出有效收據。
任何於宣派日期後六年仍未獲認領的股息可由董事沒收,撥歸本公司所有。
倘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董事可指示以分派任何種類的特定資產(尤指任何其他公司的繳足股份、債券或可認購證券的認股權證)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分股息,而當分派出現困難,董事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支付股息,尤其可不理會零碎配額,將零碎股份調高或調低或規定零碎股份須累計撥歸本公司的利益,亦可為分派而釐定該等特定資產的價值,並可決定按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支付現金,以調整各方的權利,並可在董事認為適宜的情況下將任何該等特定資產交予受託人。
檢討及披露
董事會將於適當時定期檢討本政策,以確保其持續有效,並符合公司法、組織章程細則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則及規例。
本公司應根據上市規則在其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本政策的概要及進展。
附註:倘本政策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