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131201912130638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312019121306382)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注册,经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开办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应还款日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xxx的等待期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手续费)和逾期罚息(或滞纳金)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适用于保险合同项下的每份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应还款日起算,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二)借款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
(三)借款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达成和解协议。
第六条 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在投保时已发生的贷款本金、利息(或手续费)和逾期罚息(或滞纳金)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绝对免赔率和保险费
第七条 x保险的赔偿限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九条 x保险按投保贷款总额乘以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
投保贷款总额是指应还款日在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或手续费)之和。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分期业务。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投保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被保险人获知借款人将抵(质)押物转卖、转让或转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
(四)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份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损失:
保险金=借款人拖欠被保险人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或手续费)以及逾期罚息(或滞纳金)之和×(1-绝对免赔率)
其中,除另有约定外,贷款利息(或手续费)、逾期罚息(或滞纳金)的计息(费)日截止到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提供完整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后十五日。
(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超过一份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项下所发生的多次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在确认借款人的欠款时,无论借款合同(或信用卡分期付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借款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债权返还等相关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借款人、担保人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追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及保证人等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及保证人等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x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单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x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赔偿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