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立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持卡人合约
立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以下列条款发予申请者(简称「持卡人」)之信用卡(简称
「此卡」或「信用卡」),银行及持卡人均受下列各条款之约束:
第一条 信用卡申领
1.1 银行有权根据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出信用卡。
1.2 持卡人于收到信用卡时,必须立即签署此卡的背面。该等签署及/或信用卡之使用或激活皆构成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合约条款之约束的足够证据。
1.3 此卡属银行拥有之财物,任何时候不得转让。若银行或其代表人员在任何时候要求退还此卡,持卡人须立即交还。
1.4 信用卡因期满、遗失或被窃,银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向持卡人续发新卡。
第二条 使用
2.1 此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于购买货物、服务或无偿捐赠;及/或经银行预先安排之现金提现或信贷服务,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2.2 不论在任何时间下,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其信用卡,不得允许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其信用卡。不论基于任何目的,持卡人皆不得以此卡作为质押品或以任何形式作担保物。
2.3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所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银行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2.4 即使持卡人没有签署任何交易凭证,持卡人仍须对一切因信用卡的使用而进行的交易负责。没有持卡人签署而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方式进行之交易:电话、传真、邮寄、互联网(包括利用信用卡取得透支现金以及通过使用此卡进行之任何交易)、直接授权从账户转账、商户之销售点终端机、信用卡付费电话或任何其他银行得随时认可之设备。
2.5 不论是否在信贷额度内,持卡人须对银行根据此卡向其批出的授信完全负责,其中包括所有有关费用、开支和负担。银行可自行决定向任何人(简称「附属卡持有人」)发出附属卡,主卡持有人及附属卡持有人须共同及分别地为此卡和其附属卡的使用承担责任。本合同的条款亦约束附属卡持有人。
2.6 倘持卡人为法人(简称「企业客户」),除持卡人须对一切因信用卡的使用而进行的交易负责外,任何实际持有此卡的个人均须受本合约的条款约束,并为一切因信用卡的使用而进行的交易负 责。
2.7 银行向持卡人授予的信用额度及取现额度,持卡人务必恪守,但可随时申请重订限额。银行可自行决定(但并无义务)在交易款项超出综合信用限额的情况下,批准以此卡进行的交易;持卡人须就银行根据此卡向其批出的款项按本合约的条款负上全责。
2.8 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授予其的信用额度及取现额度。
2.9 持卡人与商户之任何纠纷,将由持卡人直接与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借着向商户索偿而抵销所欠银行的债务或转向银行索偿,亦不可因而免除对银行的责任。对任何商户拒绝接受此卡或任何商户所供应之货品或服务,银行毋须为此负责。
2.10 在收到商户发出的真实、正确及完整的退款单据后,银行才将商户的退款转到持卡人账户中。透过此卡户口以设立、更改或取消直接付款授权指示来进行经常支账项目,纯为持卡人与有关商户之间的协议。
2.11 银行须以持卡人的名义开立一信用卡账户(简称「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将记录一切已进行的与信用卡有关的交易,包括签账和现金透支。
第三条 月结单与付款
3.1 银行每月向持卡人发出信用卡的月结单,其中列明所有已作出及尚欠的交易,持卡人应支付此卡户口直至结单日(简称「结单日」)尚未清偿的款项总额,包括任何尚欠银行的财务费用、利息和开支,具体支付须满足以下条件:
3.2 倘若信用卡户口的结欠在到期付款日(简称「到期付款日」)或之前获得全额支付,银行将不会收取任何财务费用。否则,持卡人得选择每月支付一笔不低于由银行自行决定的最低付款金额(简称「最低付款额」),该最低付款额为最新月结单总结欠(即信用卡户口的总结欠)的4%。
3.3 到期但尚未全额清偿的结单结欠应按当时银行为财务费设定的利率计息,该利率由银行自行决定并已详载于银行得适时更新的立桥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收费表(简称「收费表」)内,该收费表可向银行索取或透过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阅。利息在每一交易作出日起按日计息。未支付的每日结欠包括新的交易欠款均须计息直至最新的月结单被全部清偿。
3.4 倘若持卡人未能在到期付款日或之前全额支付最低付款额,银行将会收取相等于尚欠最低还款额
5%的逾期还款服务费,该逾期服务费最高为澳门币200元,最低为澳门币80元。
3.5 持卡人得使用此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指定分行以及/或由银行提供或指定的自动提款机网络取得现金透支,对该现金透支应按当时银行为该类活动设定的利率计息,该利率由银行自行决定并已详载于银行得适时更新的收费表内,且须额外收取相当于现金透支金额的4%的手续费,或澳门币50元,以较高者为准。利息在透支日起计算直至全部尚欠的透支金额,其中包括累积的透支手续费,全部获得持卡人清偿为止。
3.6 以下费用应由持卡人向银行作出支付:
3.6.1 持卡人同意每年为主卡,每张发出的附属卡以及卡片补发以及任何其他杂项支付手续费用。
澳门币卡、双币卡(澳门币+人民币) | 金卡 |
主卡年费 | 480 |
附属卡年费 | 240 |
补发卡费 | 100 |
退票或自动转账退回费 (每一交易) | 100 |
索取签账单据费 (每一单据) | 50 |
注销户存款余额管理费 | 每15天收取10元(澳门币或人民币) |
信用卡账户结余退款费 | 退款金额的4% (最低澳门币或人民币50元) |
超出信用额手续费 | 100(澳门币或人民币) |
索取结单副本费 | 索取结单副本费 超出3个月至2年内:澳门币或人民币50元(每月) |
3.6.2 主卡或附属卡年费在首年豁免,之后每年消费(取现)满6次即可获免当年年费。首次的信用卡补发费用可获豁免。
3.6.3 银行对退票或自动转账退回收取一笔服务费。海外银行对海外支票退回收取的费用将直接在信用卡账户扣除。
3.6.4 索取每一签账单据或相关服务将被收取澳门币50元,并直接在信用卡账户扣除。
3.6.5 在注销信用卡账户时,倘若其中仍任何结余,持卡人必须于账户结束时,扣除银行手续费 (若有)及退款手续费后,与银行作适当安排收回结存。对于已结束而有结存的账户,银行有绝对权利扣取账户保管费至该户无结存而销户为止。
3.6.6 即使此卡被提早终止或取消,上述所有费用均不可被要求退款,该等费用得由银行不时复核和修改,并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持卡人作出通知。
3.7 如结单日30天内,银行并无收到持卡人以书面方式对月结单上所载数据提出异议,银行有权将所有在月结单上载明的交易视为正确且不再接受投诉或争议。在结单发出后的30日内,持卡人应提交其声称结单上不准确之处的证据,并由银行决定是否接受。持卡人自月结单日起7日内未收到月结单,应实时主动向银行查询。
3.8 持卡人作出的支付应以以下次序偿还款项:第一顺位为信用卡年费、尚欠财务费用以及利息和开 支;第二顺位为在最近月结单中所列的现金透支及签账;第三顺位为现时尚欠的现金透支及签账。
3.9 以澳门币以外之货币进行的交易付款,将按银行所订收费和兑换价加上银联卡组织/VISA 国际组织/万事达卡国际组织于处理该等费用过账当日所采用的兑换价计算,把所付之外币兑换成澳门币后,才记入持卡人账户中。银行将对在澳门境外商户使用此卡之持卡人收取一项额外跨境服务费,该费用金额详见银行不时更新的收费表。
3.10 澳门币账户的欠款须以澳门币支付,但银行有权接受其他货币之付款,该付款可根据银行所定的汇率及兑换率(若适用)折算为澳门币后记入澳门币账户。清还澳门币账户后的超额款项,不可用作缴交人民币账户内的未付结欠。
3.11 人民币账户须以人民币支付,但银行有权接受其他货币之付款,该付款可根据银行所定的汇率及兑换率(若适用)折算为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清还人民币账户后的超额款项,不可用作缴交澳门币账户内的未付结欠。
3.12 除法律和合同赋予的一般权利外,银行亦有权在任何时候,无须事先通知地将在信用卡账户中的结欠合并和整合到持卡人在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并得将该等账户的任何结余用于抵销信用卡账户的欠款,无需对任何担保进行预先尽索,亦无论是否存在任何担保。
第四条 违约和终止
4.1 持卡人得在任何时候透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银行申请终止本合同,并须附同由持卡人作废的此卡和任何附属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有人亦得透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并须附同由持卡人作废的该附属卡。
4.2 不论原因和事先通知,银行得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合同。
4.3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银行有权在任何时间,无事先通知及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持卡人或其继受人(如适用)要求实时全额偿还所有尚欠款项,银行有权在持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向其收取根据收费表所定的财务费用,此时持卡人须为倘有与收回尚欠款项之法律费用、债务回收费用及其他开支负责:
a、 本合同终止;
b、 持卡人没有按时还款;
c、 持卡人破产、无偿还能力或逝世;
d、 银行失去持卡人的行踪;
e、 持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与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 重要安全事项
5.1 持卡人如发觉信用卡或私人密码遗失或被窃,必须立即知会银行,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失卡。
5.2 持卡人如在保管或使用此卡及/或私人密码方面有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或在知情的情况下(无论 自愿或非自愿)提供此卡及/或私人密码予第三者,或于发现遗失或被窃后,未有遵照银行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立即向银行报失,持卡人须就所有交易(不设上限)负上全责。如未能遵守银行不 时以任何通讯方式向持卡人建议的任何保管或使用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码的措施,可被视为重大 过失。
5.3 银行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任何自称持卡人或其代表对信用卡或私人密码之口头报失。惟银行根据该口头报失而采取之行动,毋须对持卡人负上任何责任,而持卡人亦不能因此而得以免除本协议内各项应负的责任。
5.4 倘持卡人的工作、公司地址或住址有任何变更,应实时以书面方式向银行作出通知。除非持卡人另有指示,银行应将所有信件通知寄往持卡人最近指定的地址。
5.5 银行保留所有对本合同不时作出修改和更正的权利,该等修改更正得透过银行认为适合事先通知的方式而为之,且不取决于持卡人的知悉。对主卡持有人的通知应被视为已对附属卡持卡人作出通知。持卡人在更改后对此卡的使用应被视为对上述更改的接受和同意,除非此卡在更改生效日前被退回
第六条 其他
6.1本合约所载之男性词汇,皆适用于其他性别;单数字词亦适用于众数,反之亦然。
6.2 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使用、处理、储存及向下述者以保密方式披露持卡人(等)及/或此信用卡申请及/或本人(等)的户口之任何资料,可获披露及可运用资料者为 (i) 银行之员工、代理人及承包商,用以处理及核实信用卡申请;(ii) 银行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回收服务(债务追收公司)、信用管理服务、市场推广服务以及与对客户账户操作之所有服务和账户服务之市场推广有关之服务;(iii) 在信用卡上出现其名称或标志的第三者。
6.3 6.2本合约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并适用澳门法律。持卡人不可撤销地接受澳门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管辖。
6.4 本合约提供中英文两个版本,如中英版本有任何抵触或矛盾之处,皆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