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南產物資料保護保險
106.10.27(106)華產企字第 291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x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及其他附加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文件,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承保範圍【索賠及報告制】
以保險費的支付為對價,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保險給付之責。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賠償請求僅限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初次對被保險人提出,且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通知期限及方式通知本公司者。
壹、承保事項一、資料責任
x公司僅對下列在追溯日後初次發生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違反公司資訊保護、作為或不作為、錯誤、或疏失,致第三人於保險期間內初次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負保險給付之責。
(一)個人資料責任
被保險人因事實上或遭指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致第三人依法對其提出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
(二)公司資訊責任
被保險人因事實上或遭指控違反公司資訊保護致第三人依法對其提出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
(三)委外責任
外包廠商因事實上或遭指控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或違反公司資訊保護致第三人依法對外包廠商提出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而被保險公司依法應負責者。
(四)資料安全責任
被保險人因事實上或遭指控其作為或不作為、錯誤、或疏失造成的下列任一結果,致第三人依法對其提出賠償請求所生之損失:
x、因任何未經授權軟體、電腦程式碼或經特別設計用以損害被保險公司的電腦系統之病毒而使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或公司資訊遭受感染。
乙、不適當或錯誤地拒絕經授權之第三人存取個人資料或公司資訊。
丙、經由電子或非電子方式,從被保險公司之營業處所、電腦系統、或受僱人處竊取密碼。
丁、因違反資料安全而導致儲存於電腦系統之個人資料或公司資訊遭破壞、修改、毀損、損害或刪除。
戊、第三人竊取被保險公司的硬體設備。
己、因違反資料安全而導致個人資料或公司資訊之洩露。
x、因違反資料安全而導致第三人之電腦系統遭致未授權的存取、未授權的使用或是惡意程式碼的傳送。
(五)抗辯費用
x符合本保險契約所約定的承保事項,對於被保險人所提出的賠償請求,本公司有權代被保險人進行抗辯。因該賠償請求所生之抗辯費用,本公司應負給付之責。
二、資料管理
(一)資料管理調查本公司以保險單首頁所載的分項保險金額為限,對於被保險公司因調查所需之法律諮詢及委任律師代理所產生的合理且必要之費用、成本及支出,負保險給付之責。
本承保事項無自負額之適用。 (二)資料行政罰鍰
x公司以保險單首頁所載的分項保險金額為限,對於被保險公司因調查之結果而依法需支付之資料行政罰鍰,負保險給付之責。
三、名譽修復
(一)公司名譽修復
被保險公司為減輕因賠償請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違反公司資訊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而導致被保險公司名譽受損之情形,向獨立專業的公關顧問尋求建議與協助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於事前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之前提下,本公司就該費用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以保險單首頁第五項所載的分項保險金額為限。
本承保事項無自負額之適用。 (二)個人名譽修復
被保險公司的董事、法令遵循主管、資料保護主管或法務長為減輕因賠償請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違反公司資訊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而導致其個人(私人及專業)名譽受損之情形,向獨立專業的公關顧問 尋求建議與協助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於事前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之前提下,本公司就該費用負保險給付之責。但以保險單首頁第五項所載的分項保險金額為限。
本承保事項無自負額之適用。 (三)通知及監控費用
x公司以保險單首頁第五項所載的分項保險金額為限,對於保險期間內初次發生並通知本公司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事件所產生之通知及監控費用,負保險給付之責。
本承保事項無自負額之適用。 (四)電子資料
x公司以保險單首頁第五項所載的分項保險金額為限對於被保險人因保險期間內初次發生並通知本公司之違反資料安全事件,而採取下列措施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負保險給付之責。
甲、判斷電子資料是否可以回復、重新蒐集或重置。
乙、若可,則進行電子資料的回復、重新蒐集或重置。本承保事項無自負額之適用。 (五)鑑識服務
x公司以保險單首頁第五項所載的分項保險金額為限,對於因事實上或懷疑有違反資料安全所產生之鑑識服務費用,負保險給付之責。被保險公司應於聯繫鑑識服務顧問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不負保險給付之責。
貳、擴大承保事項一、延長報案期間
除要保人未繳交保險費或被保險人違反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外,若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或未予續保,要保人得於本保險契約終止日或到期日起享有90 天的延長報案期間,於該延長報案期間內,其得將被保險人初次遭受之賠償請求通知本公司。惟若本保險契約之承保範圍已為其他保險所取代者,無此延長報案期間之適用。
第三條 除外不保事項
x公司對於與下列賠償請求有關的損失,不負保險給付之責:一、反托拉斯
因為或基於被保險人事實上或遭指控涉及反托拉斯之違法情事、貿易管制或不公平競爭所致之賠償請求。
二、身體傷害及財物損害
因為或基於下列任一情事所致之賠償請求:
(一)身體傷害、疾病或死亡,及因其所致之精神受創、情緒悲痛、心理創痛或精神傷害。但因被保險公司違反資料保護法或相關規範而造成精神受創、情緒悲痛、心理創痛或精神傷害所致之賠償請求,不在此限。
(二)有形財產(不包含個人資料)的損失、損壞及其因不能使用所致之損失。三、契約責任
因為或基於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或所提供之保證或擔保所致之賠償請求。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僱主責任
因為或基於被保險人事實上或遭指控違反下列任一情事所致之賠償請求: (一)僱傭相關情事。
(二)於保障或遵守下列任一事項時有違反相關責任、義務或職責之行為:
甲、任何員工退休金計畫、員工福利計畫、員工退休儲蓄計畫、員工利潤分享或員工福利給付計畫。
乙、社會安全給付。
丙、工作場所健康或安全。
但因違反資料保護法或相關規範對被保險公司提出之賠償請求,不在此限。五、未能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
因為或基於未在所要求之期限內配合或遵守主管機關之要求所致之賠償請求。六、基礎設施故障/安全錯誤
因為或基於下列任一情事所致之賠償請求:
(一)機械故障。
(二)電力故障,包含電力中斷、突波、電壓下降或停電。 (三)通訊系統或衛星系統故障。
(四)被保險公司或外包廠商就電腦系統安全之維護未達合理之業界水準。七、智慧財產權
因為或基於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以及營業秘密)之侵害所致之賠償請求。八、故意行為
因為或基於可合理預期會導致被保險人遭受賠償請求的故意、蓄意或是恣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本除外不保事項不適用於本保險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料安全責任」之約定或受僱人單獨所為之故意、蓄意或是恣意行為。本保險契約針對該受僱人之損失,不負保險給付之責。
九、不法行為
因為或基於下列任一行為使被保險人經司法判決確定、仲裁判斷確定,或被保險人自己承認的犯罪、不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一)被保險公司之董事、法令遵循主管、資料保護主管或法務長單獨或與他人共謀之行為。 (二)被保險公司之受僱人或外包廠商與任何被保險公司之董事、法令遵循主管、資料保
護主管或法務長共謀之行為。
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約定持續代被保險人支付抗辯費用,直到被保險人經司法判決確定或仲裁判斷確定有不誠實、犯罪(含錯誤及疏漏)、詐欺行為。前述行為經確定後,被保險人應返還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為之任何給付。
十、生效前之賠償請求及危險情事
因為或基於任何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經發生或仍懸而未決之賠償請求,或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時已合理預期會導致賠償請求之任何危險情事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一、違反有價證券相關法令之行為
因為或基於被保險人事實上或遭指控有違反任何關於有價證券所有權、買入、賣出、買入或賣出之要約或要約引誘之法令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二、戰爭及恐怖主義
因為或基於任何型態的戰爭、恐怖主義或暴動所致之賠償請求。十三、交易損失
因為或基於交易損失或交易責任、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因處理電子資金轉帳或交易時於帳戶轉出、轉入或互轉過程中導致貨幣價值遺失、減少或受損所致之賠償請求;或票券帳面價值、價格貼現、獎金、獎賞或任何其他有價報酬超過總契約或預期金額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四、美加地區
於美國、加拿大或其領地或屬地境內提出、發生或懸而未決之賠償請求;或為執行在前述地區取得的裁判之賠償請求。
第四條 用詞定義
x保險契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違反公司資訊保護
指被保險公司應善盡保密義務之公司資訊遭公開揭露。二、違反資料安全
指未經被保險公司授權使用或進入任何被保險公司的電腦系統,或逾越被保險公司授權範圍而使用或進入任何被保險公司的電腦系統。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指被保險公司應善盡保密義務之任何非公開個人資料遭公開揭露。四、賠償請求
指任何:
(一)主管機關之要求的送達;
(二)要求依法賠償之書面請求;
(三)要求依法賠償而進行之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或要求遵循法令或其他處分而進行之主管機關的行政程序;或
(四)與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二項資料管理第(一)款「資料管理調查」有關者,即調查。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賠償請求並不包括資料使用說明之請求,或由被保險公司之董事、法令遵循主管、資料保護主管或法務長所提出或代其提出者。
五、被保險公司
指要保人及其從屬公司。六、電腦系統
指被保險公司所使用、擁有或承租之任何經網絡連線的電腦硬體或軟體。七、公司資訊
指下列任一資訊:
(一)第三人之商業機密,包含但不限於任何預算、客戶名單、股票公開說明書、行銷計劃以及其他會因外洩而對競爭者有利的資訊,或不對一般大眾公開之資訊。
(二)第三人之專業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任何提供予律師、會計師或是其他專業顧問因其專業職責而獲得之資訊,且該資訊不對一般大眾公開。
八、損害賠償
指被保險人經判決確定依法應給付予第三人之賠償金額;或經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同意,由本公司與第三人協商之和解金。但若損害賠償包含下列項目時,本公司就各該項目不負保險給付之責:(一)非補償性之損害賠償,包含懲罰性、特定倍數、或預定性之損害賠償; (二)罰金或罰鍰(不適用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二項資料管理第(二)款「資料行政罰鍰」);(三)依據命令、授權或協議提供假處分或其他非金錢性賠償所產生之支出及費用;及(四)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認定或依提出賠償請求之管轄地法律認定,屬於不可保事項者。
九、個人資料
指由被保險公司基於合法及特定目的蒐集而持有與資料所有人相關且得辨識資料所有人之個人資料。
十、資料行政罰鍰
指被保險人因違反資料保護法或相關規範依法需支付予資料保護機關或政府機關之可承保的罰金及罰鍰。但不包含民事或刑事之罰金或罰鍰。
十一、資料保護之主管機關
指依法得就個人資料蒐集、儲存或處理、利用進行調查、起訴或執行之任何資料保護之主管機關、政府機關、或依法設立或授權之公共機關。
十二、資料保護主管
指任何過去或現在於被保險公司擔任資料保護之主管或職位、權責與之相當之受僱人,其職責在於實行、監控、監督、報告、訂定與布達被保險公司對資料蒐集、資料處理、資料利用與授權資料蒐集、資料處理、資料利用之相關規範遵循標準。
十三、資料所有人
指其個人資料為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任何自然人,包含被保險公司之受僱人。
十四、資料使用說明之請求
指被保險公司應資料所有人之書面請求,對下列任一事項之說明義務: (一)其所持有得以辨識該個人之個人資料。
(二)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理由。
(三)該個人資料之實際或潛在接收者或接收群。 (四)該個人資料之來源。
十五、抗辯費用
指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其所遭受之賠償請求進行抗辯、上訴及(或)和解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
十六、電子資料
指在電腦系統中以電子化方式所儲存之任何軟體或個人資料。十七、主管機關之要求
指資料保護之主管機關要求被保險公司在特定期間內應執行之下列任一事項: (一)確認是否已遵循應適用之資料保護及(或)隱私權相關法令或規範。
(二)採取必要措施以遵循應適用之資料保護及(或)隱私權相關法令或規範。 (三)限制或禁止對任何特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十八、鑑識服務費用
指被保險人基於下列任一目的而委請鑑識服務顧問提供服務所產生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成本及支出:
(一)證實違反資料安全是否已發生或仍在發生。 (二)判斷發生違反資料安全的原因。
(三)針對避免或減緩違反資料安全的方式提供建議。十九、鑑識服務顧問
指本公司所指派的專業顧問。二十、被保險人
指下列各款所列之人:
(一)被保險公司。
(二)任何過去或現在擔任被保險公司之董事、負責人或合夥人之自然人。
(三)被保險公司之任何受僱人(包含但不限於任何被保險公司之法令遵循主管、資料保護主管或法務長)。
(四)本項用詞定義所示上述第(二)及(三)款之被保險人之遺產管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二十一、本公司
指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第十項所載之保險公司。二十二、調查
指資料保護之主管機關對被保險公司的資料蒐集、資料處理、資料利用或委託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予第三人之程序所為之正式或官方行動、調查、質詢或查核。但不包括任何產業調查、例行性調查或非針對被保險公司所為之調查或行動。
二十三、保險金額
指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第四項所載之金額或經雙方同意並經本公司簽批同意變更之金額。
二十四、損失
指下列項目:
(一)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一項資料責任第(一)(二)(三)(四)款之情形,係指損害賠償。
(二)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一項資料責任第(五)款之情形,係指抗辯費用。
(三)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二項資料管理第(一)款之情形,係指所承保之費用、成本及支出。
(四)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二項資料管理第(二)款之情形,係指所承保之支出。 (五)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第(一)款之情形,係指所承保之費用。 (六)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第(二)款之情形,係指所承保之費用。 (七)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第(三)款之情形,係指所承保之費用。 (八)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第(四)款之情形,係指所承保之費用。 (九)於本保險契約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第(五)款之情形,係指所承保之費用。
損失不包含被保險人之內部費用或與營運有關且固定之間接費用(包含薪資、薪水或其他酬勞)、以及被保險人之時間成本。
二十五、通知及監控費用指下列任一費用:
(一)依法令規定須向相關之資料所有人揭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之情事而由被保險人或代被保險人之他人所支出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成本及支出,但以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者為限。
(二)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之情事所產生與身分被竊教育、信用記錄回復或身分回復監測相關之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成本及支出。
二十六、外包廠商
指依合約或法令要求代被保險公司蒐集或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自然人或法人。二十七、要保人
指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第一項所載之法人。二十八、保險期間
指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第三項所載之期間。但若本保險契約有提前終止之情形,則以該終止日為保險期間之最後一日。
二十九、保險費
指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第八項所載之金額及任何因本保險契約之附加條款應繳交之額外保險費之合計或相關保險費之調整。
三十、自負額
指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第七項所載金額。三十一、追溯日
指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第九項所載日期。三十二、從屬公司
指要保人直接或間接透過一個或數個從屬公司取得下列任一權利之公司:
(一)控制董事會之組成。
(二)控制過半數股東之表決權。
(三)持有過半數已發行股票或股本。
本保險契約對任一從屬公司或其任一被保險人之保障,僅以其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違反公司資訊保護或違反資料安全之保險事故時,在保險期間內為要保人之從屬公司為限。
三十三、第三人
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不包括下列各款所列之人: (一)任何受僱人以外之被保險人。
(二)任何其他對被保險公司之營運具有重大經濟利益或有經營管理權能之自然人或法人。三十四、第三人之電腦系統
指第三人所使用、擁有或承租之任何經網絡連線的電腦硬體或軟體。三十五、營業秘密
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但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不是一般涉及此類資訊的人所得知道的。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價值者。 (三)擁有人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者。
第五條 賠償請求
一、賠償請求之通知
x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請求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若可適用)內初次對被保險人提出。
(二)被保險人應於初次得知對被保險人提出之賠償請求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但被保險人最遲不得晚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屆滿後三十日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可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郵寄等方式向本公司通知賠償請求。二、危險情事之通知
x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知悉可合理預期會導致賠償請求、調查或違反資料安全之危險情事,被保險人應儘速將該危險情事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該通知應詳細說明且按時間順序敘 述,並應至少包含下列所有訊息:
(一)所指稱、假設或可能的違反事件。
(二)所指稱、假設或可能的違反事件發生之時間、日期、地點。 (三)可能的索賠者及其他可能牽涉之人員或機構。
(四)可能的損失估計。
若本公司已同意受理此類通知,則對於後續基於前述已通知之危險情事所生之賠償請求,應視為其已於該危險情事初次通知之時,通知本公司。
三、關聯性賠償請求
對被保險人所提出之賠償請求,如已依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方式及條件通知本公司,則該賠償請求初次通知本公司的時間,應視為下列後續賠償請求對被保險人提出並向本公司通知之時間:
(一)後續賠償請求之主張係肇因、基於或可歸因於先前已通知之賠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
(二)後續賠償請求所提出之損失,與先前已通知之賠償請求所主張之損失相同或相關。 若任一賠償請求或數個賠償請求係肇因、基於或可歸因於下列任一情形,則應視為單一賠償請求:
(一)同一原因。 (二)單一損失。
(三)一系列具繼續性、重覆性或相關性之損失。
第六條 抗辯及和解一、抗辯及抗辯費用
任何對於被保險人提出的賠償請求,被保險人應予抗辯並提出異議,本公司並無代為抗辯之責。但本公司亦可自行決定並以書面通知接管後續事宜並進行賠償請求的抗辯及和解;縱使決定不予接管,本公司仍有權(但無義務)全程參與任何抗辯或和解協商事宜。
抗辯費用不包括任何被保險公司的內部費用(包含工資、薪資、及其他報酬費用),且須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但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 得拒絕或藉故遲延。
被保險人須提供本公司一切合理且必要的協助,並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來減輕或避免損失或確定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應負擔之責任。
二、預付抗辯費用及名譽修復費用
x公司在賠償請求最終判決之前,將先行支付所承保的抗辯費用及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之費用。然而,若抗辯費用及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之費用不在本公司承保範圍內、超過保險金額或任何適用之分項保險金額,則本公司不會先行支付上述費用。若本公司及被保險人雙方針對該抗辯費用及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之費用之預付金額無法同意,本公司在雙方同意並確認適當金額之前,僅會支付本公司所提議之公平且適當的費用。若本公司之後確定對被保險人並無保險給付責任,則本公司保留要求返還之前已預付費用的權利。
三、本公司的同意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承認或承擔任何責任、不得簽訂任何和解協議、認同任何判決,亦不得逕行支出任何抗辯費用。只有經過本公司以書面同意的和解、裁判及抗辯費用,以及依本保險契約約定進行抗辯之賠償請求判決結果,始為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的損失。本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但本公司得行使本保險契約所賦予之所有權利。本條款不適用於經預先同意之公關顧問所產生之名譽修復費用(指承保事項
第三項「名譽修復」第(一)款公司名譽修復及第(二)款個人名譽修復)。四、被保險人之同意
在被保險人以書面同意之前提下,若本公司認為對於任何被保險人有利,則可對其所受的賠償請求與該請求的第三人進行和解。若任何被保險人拒絕同意上述和解,則本公司就該賠償請求所生一切損失之給付責任,以本公司對該賠償請求原可達成和解的金額,加計截至本公司以書面提議和解當日止已發生的抗辯費用,再扣除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的共保責任(若有約定)及本保險契約所適用的自負額後之金額為限。
五、代位及追償
被保險人因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而對於第三人有賠償請求權者,本公司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若代位追償的對象為被保險公司受僱人、董事或經理人,本公司同意不對其行使追償權;但經法院或政府機關最終判決確定受僱人、董事或經理人有故意、詐欺或犯罪行為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應盡最大努力提供本公司一切合理必要的協助,包含簽署任何文件,使本公司得進行及行使該等權利。
第七條 保險金額及自負額一、保險金額
x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應給付的總理賠金額,以保險金額為上限。各分項保險金額、擴大承保事項及抗辯費用,均為前述總理賠金額的一部分,並非為保險金額外另行附加的金額。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應給付的總理賠金額,並不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二名以上被保險人而增加。
二、自負額
針對所有賠償請求,除承保事項第二項資料管理第(一)款「資料管理調查」、承保事項第三項名譽修復第(一)款「公司名譽修復」、第(二)款「個人名譽修復」、第(三)款
「通知及監控費用」、及第(四)款「電子資料」無需適用自負額外,就任何損失,本公司僅就超過本保險契約保險單首頁第七項所載自負額部分負理賠之責;且自負額應由被保險公司自行承擔,不得另外投保。若符合本保險契約第五條第三項「關聯性賠償請求」之約定而被視為關聯性賠償請求之賠償請求所致之損失,應適用單一自負額。
三、其他保險/補償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對於本保險契約所提供的保障如果另有自我保險,或有其他有效且可適用的保險,則本公司僅理賠超出前述保險安 排應給付的部分。但若其他保險載明僅承保超出保險金額的部分,則不在此限。如上述其他保險是由本公司或本公司集團成員所承保,則本公司集團在各保險單下應給付的總理賠金額,以所有保險單中可適用的保險金額中最高者為限。本條款不得解釋為增加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若有其他保險契約加以約定保險人對賠償請求負有抗辯責任,則本公司對於該賠償請求所生的抗辯費用不負給付的責任。
第八條 一般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合作
被保險人應盡最大努力協助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向本公司提供一切合理必要之協助與配合任何賠償請求之抗辯,並配合賠償及內部求償權之確認。
(二)善盡注意義務並採取及贊成一切合理可行之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損失。
(三)提供本公司合理要求之資訊及協助,以便本公司得對損失進行調查,或判斷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負之保險給付責任。
二、責任分攤
x有任何對被保險人的書面請求或是民事、行政訴訟同時涉及本保險契約承保及非承保事項,則本公司僅就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事項,依公平且適當方式所評估之損失金額負保險給付責任。本公司應依下列方式計算理賠金額:
(一)比較承保之賠償請求與非承保事項個別的求償金額;
(二)比較承保之賠償請求與非承保事項個別的法律依據;及
(三)比較承保之賠償請求與非承保事項個別的抗辯複雜程度。
若被保險人不同意本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所計算出來的金額,則可依本保險契約第八條第七項
「爭議解決」之約定處理雙方的爭議。三、讓與
x保險契約及其一切相關權利,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讓與。四、保險契約終止
要保人得終止本保險契約。若本保險契約於終止前,被保險人未受任何賠償請求亦未曾通知任何危險情事,則終止前之已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計算並另加計保險費的百分之二十五。除此之外,已交付之保險費應視為在保單終止時全部滿期,概不退還。本公司終止本保險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以掛號、雙掛號、其他限時郵件或合理遞送方式送至本保險單首頁記載的要保人主要聯絡地址,但終止事由為要保人未繳交保險費者,則應於終止日前十日通知。上述通知的郵寄或遞送證明應作本公司已為通知的充分證明。於終止通知上記載的終止日期與時間,應視為對所有被保險人發生終止效力之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滿期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的返還,並非本保險契約終止是否生效的前提條件,但本公司仍應儘速辦理。
五、無償債能力
x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應負之保險給付責任不得以被保險人發生無法償還債務、被法院接管或破產的情形而主張免除。
六、標題
x保險契約所用各項標題,僅為提供參考及方便閱讀,不得為解釋本保險契約任何條款之意思。以粗體字顯示的用詞有其特定意思表示,且於本保險契約有明確定義或載明於本保單首頁。未經明確定義的用詞,則依照一般字義來解釋。
七、爭議解決
x本公司與被保險人間就有關本保險契約之爭議無法合意解決者,應以訴訟方式解決之。因本保險契約有關爭議而提起訴訟者,應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準據法
x保險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本保險契約未約定的其他事項,悉依照中華民國
保險法及有關法令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