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U 客戶統一編號:__________帳號 立約定書人 (個人戶請加填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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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職公司名稱 職務(位) 公司聯絡電話 )
今向貴行開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嗣後所有一切往來,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一、本存款之開戶最低金額、儲存幣別、各幣別之起息金額(目前美元為一百元、港幣為 一千元、英鎊為一百元、澳幣為一百元、加拿大幣為一百元、新加坡幣為一百元、瑞士法郎為一百元、日圓為一萬五千元、南非幣為一千元、瑞典幣為一千元、紐西蘭幣為一百元、歐元為一百元、人民幣為六百元)與累計積數,由貴行隨時酌定。
二、本存款按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牌告之外匯活期存款利率機動計息,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各結息乙次,每日存款餘額未達貴行規定起息金額者,不計算當日存款利息,累計積數除日圓計算至千元位,千元位以下無條件捨去,其他幣別均計算至百元位,百元位以下無條件捨去。
外匯活期存款計息方式:按日計息(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即總積數)先乘其年利率, 再除以三六○即得利息額)。
三、立約定書人不得將本存款之債權讓與或設定質權予貴行以外之第三人。
四、本存款有摺戶未登存摺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轉帳及申請電子金融業務等),均應於事後補登存摺,在未補登前存摺內記載之金額,與貴行帳上記載之金額不符時,除立約定書人能證明貴行電腦記載錯誤外,概以貴行帳上記載金額為準,立約定書人不得自行塗改。
立約定書人對交易內容或帳戶餘額如有疑義,應立即向貴行查證,經查證結果係貴行記載錯誤者,貴行應即更正之。
五、立約定書人同意以印鑑卡所載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如印鑑卡所載住 所及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加蓋原留印鑑通知貴行或逕至貴行辦理變更手
續;如未通知或辦理變更手續,則仍以印鑑卡所載通訊地址為文書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將有關文書於向立約定書人最後通知或變更之通訊新址或印鑑卡所載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立約定書人有更改資料需求時,得透過貴行提供之服務管道通知變更,貴行應於接 獲通知後立即依貴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六、 立約定書人同意本存款帳戶如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 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網路轉帳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七、立約定書人可至貴行各營業單位簽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存款戶申請/註銷全行代付款暨設定/變更取款碼申請書兼約定書」,申請/註銷由貴行各營業單位代付存款。
八、立約定書人應於貴行建置之印鑑卡上留存印鑑,作為立約定書人依貴行印製之書面 文件提取存款、向貴行申辦本約定書有關事項及其他一切與本存款有關之書面往來之憑據。
九、立約定書人於提領存款時,應向貴行提示存摺及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申請書或以其他約
定方式辦理。
立約定書人倘為以寄發對帳單方式辦理之無摺戶,應親自憑取款申請書辦理提領事 宜;若立約定書人無法親自辦理,貴行須與立約定書人本人確認後再行辦理。
十、 立約定書人更換印鑑時,應依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存款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由立約定書人提供相關文件親自辦理。
十一、 立約定書人對存摺、原留印鑑及密碼應妥善保管及保密,如有遺失、滅失或被竊 等情事,應立即親至貴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在貴行接受書面申請並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已經付款或已完成交易者,如印鑑存摺為真正或密碼正確,而貴行不知係冒領者,對立約定書人發生清償之效力。
十二、 本存款之結清銷戶,應由立約定書人親自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存款帳戶為個人戶,其存款帳戶餘額(含利息)為零。
(二)該存款帳戶為公司戶,其存款帳戶餘額(含利息)為零,且該公司之負責人未變更者。
十三、 立約定書人於貴行辦理存、提款或貴行受託代發(扣)款項,如因貴行電腦系 統故障或作業錯誤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定書人同意貴行得逕予更正。
十四、 立約定書人同意貴行提供之各項服務及業務,如係因法令規定、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為破壞或錯誤等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致中斷者,貴行無須負責。
十五、 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約定條款:
(一) 貴行發現立約定書人(或其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為資 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下稱制裁及恐怖份子名單),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二) 立約定書人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高階管理人、實質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 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貴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拒絕交易或終止業務關係。
(三) 立約定書人於開戶或交易前,為確認立約定書人(或其高階管理人、實質受 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制裁及恐怖份子名單,立約定書人或相關人員應即時提供資料供貴行確認,如立約定書人或相關人員不配合,致貴行未能即時比對,造成開戶或交易之失敗或延遲,貴行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 立約定書人利用本存款帳戶進行預約交易時,若因貴行依法進行姓名/名稱檢 核程序發現為疑似制裁及恐怖份子名單時,貴行得先拒絕交易,經調查後,若非制裁及恐怖份子名單,立約定書人帳戶始解除拒絕交易狀態,若因此造成預約交易失敗,貴行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貴行因業務關係於美國開立有通匯帳戶,立約定書人同意貴行為配合美國 Anti-Money Laundry Act of 2020 第 6308 條(Section 6308)之規範,倘經美 國財政部或司法部要求提供立約定書人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立約定書人於貴行往來所有業務帳戶記錄)貴行得配合辦理。
十六、 本存款帳戶如經貴行研判有疑似歹徒利用人頭帳戶犯罪、或有其他不法或不當 使用之情事(例如銀行接到警、調機關通知疑似犯罪之帳號)時,貴行得自動停止網路轉帳之服務。
十七、 立約定書人知悉本存款非為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存款保險之保險標的,故無存 款保險之保障。
十八、 本存款利息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予扣繳利息所得稅。 十九、 立約定書人知悉貴行辦理本存款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三)辦理外幣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二十、 立約定書人應充分瞭解本存款仍會受匯率波動之影響,導致立約定書人之交易 風險或評價損失。立約定書人應考量本身財務狀況及承受匯率變動風險之能力並願意自行承受因進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及損失。
二十一、 立約定書人如對本存款之各項業務有爭議,可電洽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2)2182-1901、(02)2191-0025 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二十二、 前述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存款辦法之條款,立約定書人同意於貴行營業
場 所、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揭示公告,並受其拘束。訂約後如有調整、修定或變動,亦同。
二十三、 立約定書人同意貴行得於立約定書人申請各項交易時,依所附「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收取相關手續費,並依業務需要隨時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本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於貴行營業場所、網站揭示公告,以代通知,立約定書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上開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行應於生效日 60 日前於貴行營業場所、網站揭示公告,但有利於立
約定書人者,不受公告 60 日之限制。
二十四、立約定書人經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後,已充 分瞭解貴行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資料類別及利用對象等相關事項,並確認已收執「臺灣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乙份無誤。
二十五、立約定書人已向自然人股東/自然人董事說明並取得其同意後始提供個人資料予 貴行,且其等均已了解本約定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所稱自然人股東,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立約定書人股份之自然人;所稱自 然人董事,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立約定書人股份者指派之自然人。
二十六、 遵循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一)立約定書人瞭解並同意,貴行因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 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 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貴行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立約定書人有義務依貴行之請求立即向貴行提供相關資
訊及文件。
(二)立約定書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 或依貴行要求提供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貴行。嗣後立約定書人之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貴行。如立約定書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立約定書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貴行得依 FATCA 法案或 IGA 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立約定書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貴行 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立約定書人同意貴行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FATCA 法案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 辦理。
二十七、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十八、 本約定書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立約定書人並同意下列事項:
(一)因本約定書約定事項涉訟而其金額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之 金額時,雙方同意以代辦本存款之貴行分支機構所在地(即簽約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另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拋棄以管轄權或就審不便等類似原因為理由提出任何抗辯。 二十九、 本約定書壹式貳份,由貴行及立約定書人各執壹份。
※聲明及業務往來服務事項與資料確認※
一、立約定書人已於下列時點審閱本約定書全部條款內容及前述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 存款辦法之條款:(請務必擇一勾選)
□於簽訂本約定書時審閱。
□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事先攜回本約定書審閱(審閱期間至少 5 日)。 二、立約定書人已確認收執下列資料各壹份並充分瞭解其內容。(請畫☑)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活期存款約定書」及「臺灣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
三、申請全行代付可在聯行取款、轉帳。設定取款碼功能僅限原存行辦理取款、轉帳。(申 請畫☑)
□1.申請全行代付 (Q30)
□1-1.設定取款碼功能
四、經貴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於本約定書中予以充分說明其重要內容 及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立約定書人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含前述貴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外匯存款辦法之條款)之重要內容及可能涉及之風險,茲同意並簽章。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定書人(兼申請人):
(公司戶請加蓋原留印鑑或印章/個人戶請親簽並加蓋原留印鑑)
負責人:
個人戶/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驗印 經辦 主 管
(核對本人身分證件及親簽無誤)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11.07 版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如適用)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 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請臺端詳閱下列附表。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交易、帳務、教育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一)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一) 本行 (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如:通匯行(含原始匯款行、解款行、中間銀行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 國內外依法有權機關、金融監理機關、美國政府機關。
(五) 臺端所同意之對象(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一)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二) 國際傳輸。
七、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臺端之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臺端所拒絕提供相關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九、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請向本行各營業單位、免費客服專線(0000-000-000)洽詢。
十、 個人資料之來源(如適用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者):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經由與本行進行合作推廣或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單位、或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提供。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暨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暨代號 |
存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 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信託業務、數位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代銷或承銷有價證券、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 | 040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3xx、請願、檢舉案件處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其他:犯罪預防 (包括但不限於執行全球洗錢防制及打擊 |
外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如:數位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合作推廣業務…等) | |
信用卡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如:信用卡發卡與收單業務) | |
授信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授信業務 111票券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如:保證發行公司債、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 |
財富管理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8信託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94財產管理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如:黃金存摺業務、數位金融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 |
信託業務 | 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投資管理 068信託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94財產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如:保管業務、簽證業務及公司債受託人業務) | 資恐措施)、刑事偵查、美國 AMLA 第6308條 之相關事務。 |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如:數位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投資有價證券、承銷有價證券、自營有價證券、短期票券經紀及自營業務、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顧問服務、辦理有價證券簽證、辦理債券自行買賣業務、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含財產保險)) |
【附表】
遵循FATCA 法案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自然人適用
緣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因與美國財政部國稅局(以下稱「美國國稅局」)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以下稱「協議」),參與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以下稱「FATCA 法案」), 並應依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相關協議( 包括但不限於跨政府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IGA」)辦理,而負有辨識美國帳戶、申報美國帳戶之相關義務。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臺端的隱私權益,本行向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 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臺端詳閱如下: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 之方式 |
為辨識本行內所有帳戶持有者之 FATCA 身分,並於必要時申報美國帳戶(註)持有者之資訊予美國國稅局。 |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 址、電話號碼、美國稅籍編號、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交易明細等。 | 依相關法令所 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依右邊「個人 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 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 地。 | 1.本行 (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等)。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4. 依法有權機關或國內、外金融監理機關。 5.美國國稅局。 | 1.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2.國際傳輸。 |
二、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請向本行各營業單位或免費客服專線(0800‐025‐168)詢問。
四、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臺端若拒絕提供本行為遵循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行將無法繼續提供臺端相關服務,並採取以下措施,敬請見諒:本行將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相關規定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註:本告知事項所稱美國帳戶,依 FATCA 法案規定係指由一個或多個特定美國人或美國(人)持有之外國法人持有之任何金融帳戶。
000-000-00000版(公告期限11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