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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韻元山居」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買方: 賣方:楓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茲為「楓韻元山居」(以下簡稱本社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契約審閱期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楓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條 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一、土地坐落:
新北市中和區民樂段 6、7、8、9、10、11、12、13、14、15 地號等 10 筆土地,面積共計 2,175.93 平方公尺(658.22 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二、房屋坐落:
同前述基地內「元山居」編號第 棟第 樓之房屋壹戶(本社區共計 133 戶)。
為主管建築機關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准 108 年 03 月 08 日中 建字第 00126 號建造執照(詳如【附件一】建造執照影本;建造執照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詳如【附圖一】。)
※如上述建造執照附表所載,本社區地上三層以上(不含屋頂突出物)屬於集合住宅以及社會住宅之樓層,每層高度為 3.3公尺,各樓層之實際高度依爾後政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標示以及相關法規定義為準。
三、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編號、規格:
(一)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依建造執照圖說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標示如下:
車位編號 | 第 |
| 號 | 第 |
| 號 | |
車位樓層 | 地下 |
| 層 | 地下 |
| 層 | |
車位型式 | 坡道平面車位 | 坡道平面車位 | |||||
車位性質 |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 |||||
有無獨立權狀 | □有■無 | □有■無 | |||||
車位規格 (單位:公尺) | □長 6.0×寬 2.5×高 2.0 □長 5.5×寬 2.5×高 2.0 □長 5.5×寬 2.3×高 2.0 | □長 6.0×寬 2.5×高 2.0 □長 5.5×寬 2.5×高 2.0 □長 5.5×寬 2.3×高 2.0 | |||||
車位建物持分 |
| /100000 |
| /100000 | |||
車位面積 (含車道) |
| 平方公尺 |
| 平方公尺 | |||
( |
| 坪) | ( |
| 坪) | ||
每個車位占停車空間 面積比例 | % | % | |||||
※本社區汽車停車空間總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41.47%。 |
另含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共計為 4,145.54 平方公尺
(1,254.03 坪),如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其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之因素,依第二目之比例計算之(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空間平面圖影本如【附圖二】)。
(二)前目停車空間如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應列明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本社區汽車停車空間總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為 41.47%。
(三)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停車位者,雙方如有另訂該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其有關事宜悉依該契約約定為之。
(四)本社區汽車停車位之面積包含停車位置、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在內,至於停車空間產權登記方式,則依登記當時之地政法令規定辦理。
※本契約所列之面積,以本案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登載面積為準。計算坪數或平方公尺一律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百分比呈現亦同。
第四條 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元山居」編號第 棟第 樓,其土地持分面積 2,175.93 平方公尺( 658.22 坪), 應有權利範圍為
/100000 , 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9,600.12 平方公尺(2,904.04 坪)比例計算(本案係為都市更新暨權利變換計畫案, 以都更報告書為主),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買方購買「元山居」地下 層編號第 號之汽車停車空間計 位,其每位之土地持分為 10/100000。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標示如下:上述面積即為將來計算社區管理費之依據。
項次 | 項目 | 面積 | 備註 | ||
平方公尺 | 坪 | ||||
房屋面積 (將來社區管理費計算依據) | |||||
(一) | 專有部分 | ||||
1、 | 主建物 | ||||
2、 | 附屬建物 | ||||
包括:陽臺 | |||||
包括:雨遮 | 可登記 不可計價 | ||||
(二) | 共有部分 | ||||
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
| % |
※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報核,其雨遮仍得依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修正前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測繪及登記。依其規定:
預售屋雨遮屬於「可登記不可計價」;新成屋雨遮屬於「可登記可計價」, 爰此特別說明並據此登載如上。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
第六條規定互為找補。
第五條 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
■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
■門廳、■走道、■樓梯間、
■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
■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
■幫浦室、■配電室、■水箱、
■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
■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
■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如附表)。
二、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計 9,996.15 平方公尺(3,023.84 坪);其中不具獨立權狀汽車停車空間共有部分面積計4,145.54 平方公尺(1,254.03 坪);汽車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面積計 5,850.61 平方公尺(1,769.81 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 9,600.12平方公尺(2,904.04 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社區共有部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第六條 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一、房屋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部分原可依法登記之面積,倘因簽約後法令改變,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其面積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計算。
二、依第四條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三、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第七條 契約總價
x契約總價款合計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二、房屋價款:新臺幣
(一)專有部分:
仟 佰 拾 萬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仟元整。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
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
2、附屬建物
陽臺部分: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除陽臺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二)共有部分:
新臺幣 仟 佰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 佰
拾 萬 仟元整。 拾 萬 仟元整。
第七條之一 履約擔保機制
x預售屋應辦理履約擔保,履約擔保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不動產開發信託
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用。又簽定本契約時,賣方應提供上開信託之證明文件或影本予買方。
□價金返還之保證
x預售屋由 (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價金信託契約說明如後)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第一商業銀行(金融機構)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爲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預售屋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暨受益權人會議規則詳如【附件五】)
□同業連帶擔保
x公司與依公司章程規定得對外保證之○○公司(同業同級公司)等相互連帶擔保,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前項同業同級分級之基準,由內政部定之。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
x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賣方未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買方可持本契約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契約說明】
一、 本案由第一商業銀行辦理「價金信託」,買方應將各期期款存入第一商業銀行泰山分行所開立之預售款信託專戶。信託專戶之戶名: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楓韻元山居,帳號:50586-000
00□□□□。前開各期期款之繳款帳號係指第一商業銀行就每一買賣契約所給予買方專屬之繳款帳號(編號)。
二、 價金信託之信託目的係在將買方所繳價金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等之功能。買方就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賣方負最終履約責任。信託契約於本案建築完工辦理建物保存登記致使信託目的完成而終止,就完工後賣方與買方雙方間就產權移轉與點交事宜,非屬第一商業銀行責任範圍。
三、 為保障買方權益及配合第一商業銀行建置查詢網頁,賣方應告知且徵取買方書面同意將其個人資料及買賣契約資料提供予第一商業銀行,並同意第一商業銀行於信託契約相關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利用及揭露。但除法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價金信託」與「不動產開發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或信託契約約定應予公開或揭露者外,第一商業銀行方應負保密之責任。
四、 買方所繳價金,除直接匯(存)入信託專戶者外,賣方至遲應於收訖該筆價金之次一營業日交付信託。但不論前述任一方式,其信託關係僅存在於第一商業銀行與賣方,並非存在於第一商業銀行與買方,買方所繳價金於賣方交付信託後方為信託財產,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非屬信託財產,不受本價金信託之保障,就未存入信託專戶之價金所生之相關爭議應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買方應每次繳款後自行於查詢網
頁查詢其所繳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及相關資訊,以確認其所繳價金是否已確實交付信託。
查詢網址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途徑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
=>個人金融
=>信託業務查閱服務
=>預售屋價金存入信託專戶查詢。
買方對該網頁之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應逕洽賣方處理。
五、 於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時(即信託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發生時),買方對於可供分配信託財產之請求將因稅費、法定抵押權及抵押權等各項優先權利而受影響;買方就其未受償部分,應依買賣契約之約定向賣方請求。
六、 於發生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之情形時(即信託契約第二條第四項「特定事由」發生時),如第一商業銀行認為有需要通知預售屋買方召開受益權人會議之情形,受益權人會議之召集事由、召集程序、議決方法、表決權之計算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如信託契約附件一所載,賣方應將其訂為買賣契約之一部分,與買賣契約有相同效力。
買方: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八條 付款條件
付款,除簽約款及開工款外,應依已完成之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之規定於工程完工後繳款,其每次付款間隔日數應在二十日以上。(付款明細表詳如【附件二】)
如賣方未依工程進度定付款條件者,買方得於工程全部完工時一次支付之。
第九條 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買方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或已繳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加付按逾期期款部分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於補繳期款時一併繳付賣方。
如逾期二個月或逾使用執照核發後一個月不繳期款或遲延利
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繳,經送達七日內仍未繳者,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但前項情形賣方同意緩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一、地下層停車位
x契約地下層共五層,總面積 6,187.16 平方公尺(1,871.62坪),扣除第四條所列地下層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4,145.54平方公尺(1,254.03 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予本xxxxxx。
(x)xxxxxxx規劃 116 個平面式汽車停車位,其中包含供作臨時停車及大樓公共使用之無障礙汽車停車位 2 個,此類法定停車位不得銷售移轉。另有列入共有部分不計入法定汽車停車位之垃圾暫存車位 1 個。此外尚有 133 個平面式機車停車位(含無障礙機車停車位)以及平面式自行車停車位 52個。
(二)汽車停車空間全體承購人共同持分本社區汽車停車空間,依買方所購買之停車位編號約定分管,且依其用途或本社區住戶規約約定方式使用及收益該停車位;其汽車停車空間僅得讓售本社區之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隨同本房地所有權一併出售。
(三)設置之機車停車位及自行車停車位、無障礙停車位車位號碼 115、116 號、裝卸車位及垃圾清運車暫停車位,為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將來使用方式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方式決定,且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可擅自變更作其他用途。
(四)未購買汽車停車位之承購戶,已充分認知房地總價並不包括汽車停車位之價款,且所購房屋坪數其地下室共有部分(持分)面積亦未含汽車停車位之共有部分(持分)面積;同時已確認並同意對本房屋之地下室汽車停車位共有部分(持分),並無處分、使用、收益及管理等任何權利。其餘相關之管理使用規定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方式決定。
(五)本社區於地下室適當位置,設置汽車充電樁專用電表及車位充電樁電源盤。在地下室各層充電樁電源盤和各車位間配置線槽及管路供車主日後自行「配線」及安裝「充電樁設備」。
二、法定空地
x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本社區一樓自行車停車位使用管理辦法,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方式決定。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之。
※本案三樓D戶、八樓B戶、八樓E戶、九樓D戶、二十樓B戶、二十樓D戶、二十六樓A戶、二十六樓E戶連接之露臺,約定由連接之當層該戶住戶永久無償專用並負管理維護之責,但該住戶同意不得任意搭建違章建築,如設置其他設施,不得超過露臺女兒牆之高度及違反建築法令,且女兒牆為外牆之一部分,不得任意拆除或更改型式;二十六樓A、E戶所連接之露臺,因爾後大樓清洗外牆有設置清洗設備以及外牆清洗人員進出之必要,該二戶應配合,不得拒絕。若露臺住戶違反約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要求或相關單位舉發,該住戶除應即刻拆除,並自行負擔回復原狀之全數費用,約定範圍詳如【附圖三】。
五、本公寓大廈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案,周遭法定空地有規劃作為公共使用空間,屬於依法令規定不得約定專用部分,除另有約定從其約定者外,其皆由本社區公寓大廈公共管理基金維護之,本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應遵守約定事項,無償提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不得設置屋簷、雨遮、圍籬或其他障礙物或禁止公眾通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變更使用性質,並明確標示留設面積、位置。
(一)法定空地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部分(面積 510.33 平方公尺),規劃為公共使用空間,應設置告示牌標示人行步道範圍。
(二)本公寓大廈北側(面積 183.06 平方公尺),及南側(面積 70.25平方公尺),退縮人行開放空間,作為友善方案。開放空間結合退縮人行道作為環境回饋。
(三)本公寓大廈西側提供基地西側 4 公尺以上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
基地內開放空間(面積 175.28 平方公尺),規劃為環境回饋方案的公共使用空間。
(四)本案臨中山路二段 449 巷留設 4 公尺以上人行步道並自基地退
縮達 8 公尺並鋪設柏油部分(面積 43.25 平方公尺),依「新
北市政府受理民間自行興闢道路及附屬設施處理原則」,由楓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年每平方公尺 200 元計算,一次提撥
20 年維護管理費用共計 173,000 元予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並專款專用,並由實施者施工完成後交予中和區公所管理維護。
六、本社區全棟為集合住宅使用,其中國有土地分配之 3F~7F 整層及 8F 四戶(該層共六戶)作為社會住宅使用,亦屬住宅使用性質,使用上並無衝突,社會住宅住戶亦須遵守本公寓大廈管理規約,屬於管委會管理之範疇。社會住宅所屬管理單位亦負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如未來配合社會住宅政策有其他相關使用計畫,應亦遵守本公寓大廈規約,並負責監督其社會住宅住戶之責。
七、本社區公寓大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規劃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其設置之綠建築設施為全體所有人之共有財產,應隨區分所有權人轉移,不得為各所有權人之事由讓與、扣押、抵消或設定負擔,綠建築設施之維護由社區住戶管理費提撥支應。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應負使用管理之責,如需變更、裝修或修繕應依本大樓申請綠建築標章所規定之建材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未經政府主管機關許可,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得任意變更。綠建築設施興建完竣後,申請使用執照時起造人應檢附綠建築設施管理維護計畫書並依該計畫執行之。實施者於大樓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後,應就備案之執行計畫及管理維護辦法等,移交管理委員接管。此銀級綠建築標章之管理規定詳如【附件六】所載。
第十一條 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建材設備表詳如【附件三】)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 108 年 10 月 7 日之前開工,民國 117 年 7 月 2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三、本社區係結構體興建期間預售型態,其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業已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申報開工並持續興建當中,依建造執
照所載,應於開工之日起 106 個月內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據此辦理申請使用執照。
四、賣方如提前取得使用執照,其付款明細、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以及通知交屋期限悉依本契約書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之一 建築設計變更之處理
一、買方申請變更設計之範圍以室內隔間及裝修為限,如需變更污水管線,以不影響下層樓為原則,其他有關建築主要結構、大樓立面外觀、管道間、消防設施、公共設施等不得要求變更。
二、買方若要求室內隔間或裝修變更時,應經賣方同意於賣方指定之相當期限內為之,並於賣方所提供之工程變更單上簽認為準,且此項變更之要求以一次為限。辦理變更時,買方需親自簽認,並附詳圖配合本工程辦理之,且不得有違反建管法令之規定,如須主管機關核准時,賣方應依規定申請之。
三、工程變更事項經雙方於工程變更單上簽認後,由賣方於簽認日起 日內提出追加減帳,以書面通知買方簽認。工程變更若為追加帳,買方應於追加減帳簽認日起十天內繳清工程追加款始為有效,若未如期繳清追加款,視同買方無條件取消工程變更要求,賣方得拒絕受理並按原設計施工。工程變更若為減帳,則於交屋時一次結清。若賣方無故未予結清,買方得於第
十三條之交屋保留款予以扣除。雙方無法簽認時,則依原圖施工。
※本案銷售時,本社區大樓業已完成結構體興建,與一般預售型態有別,依工程施作進度,可能已無法進行變更設計。買方如有變更設計之需求,應於簽約時一併提出,並受本條相關約定拘束。
第十三條 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接通自來水、電力之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例如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由賣方負擔;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外,其管線費及相關費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預售屋基地範圍內之天然瓦斯配管,由賣方負擔。
(二)預售屋基地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天然瓦斯配管
,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本社區天然氣管線係由基地範圍外地面預埋管線連結至基地範圍內,基地範圍內部分管線配置為露天無遮蔽,全部戶型的天然氣管皆配置在陽台並採明管方式,基地範圍外則因管線埋設地面有相關路權應注意事項,為使買方明瞭且日後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之便,爰將其相關管線配置備忘錄及施工說明詳如【附件七】所載。
第十四條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期限一、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另有約定,依其約定者外,因本案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採權利變換實施案件,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且依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申請囑託辦理權利變換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畢後,四個月內備
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亦同前款約定。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二)提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三)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地政士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因本案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採權利變換實施案件,賣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且依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申請囑託辦理權利變換登記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完畢後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上述期間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詳如【附件四】)、
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第十六條 共有部分之點交
一、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有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有部分管理費。
二、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後七日內,應會同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等資料,移交之。上開檢測責任由賣方負責,檢測方式,由賣方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賣方並通知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見證雙方已否移交。
第十七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各類保固年限分項臚列如下:
(一)結構部分(如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物涉及結構部分…等)保固十五年。
(二)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
(三)專有部分之防水(僅限陽露臺及浴室)負責保固一年。
(四)電器或電子設備:例如對講機、爐具、抽油煙機、烘碗機、淨水器、電腦馬桶蓋、內崁式洗碗機、多功能暖風機等,負責保固一年。
(五)共有部分之防水(僅限屋頂、中庭、外牆、地下室外牆)、公共設施及設備(包括但不限於幫浦設備、消防設備、公設空調設備、發電機、門禁保全監控設備、電梯等設施),自使用執照核發日起算,保固一年。保固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養、維護費用(如添加油料,更換消耗性材料,石材表面定期維養、研磨、拋光晶化等)應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負責,不在乙方保固範圍。
二、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 貸款約定
一、第六條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買方若欲自洽金融機構辦理貸款者,除應自行向該金融機構瞭解貸款條件(貸款人身分、擔保物使用用途、貸款金額等)外,並應簽立【附件八】自洽貸款協議書予賣方,賣方始有配合辦理之義務。
四、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第十九條 貸款撥付
x契約有前條貸款約定者,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竣並由金融機構設定抵押權後,除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其他縱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之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前條貸款予賣方。
第二十條 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 (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地價稅、房屋稅之分擔比例
一、地價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其稅期已開始而尚未開徵者,則依前一年度地價稅單所載該宗基地課稅之基本稅額,按持分比例及年度日數比例分算賣方應負擔之稅額,由買方應給付賣方之買賣尾款中扣除,俟地價稅開徵時由買方自行繳納。
二、房屋稅以賣方通知書所載之交屋日為準,該日期前由賣方負擔,該日期後由買方負擔,並依法定稅率及年度月份比例分算稅額。
第二十二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一、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買方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備妥申辦文件,其增加之增值稅,由買方負擔。
二、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三、公證費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四、應由買方繳交之稅費,買方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將
此等費用全額預繳,並於交屋時結清,多退少補。
五、賣方將於本社區取得使用執照後,以起造人身分先行就本社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事務,代管並委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法設立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提供服務。賣方得自買方在交屋日起預先繳付之管理費中支付,俟本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或選任管理負責人時,賣方應依實際支出與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互為結算找補,若尚有剩餘xx,xxxxxxxx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完成移交時,無息將剩餘款項移交給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此筆剩餘款項應納入本社區管理費項目之用。預先繳付之管理費數額約定如下:
(一)購買房屋面積每坪每月費用以新臺幣 100 元整計算。
(二)汽車停車位每位每月費用以新臺幣 800 元整計算。
(三)買方同意於交屋日起,依上述計算方式預繳六個月管理費予賣方,作為前述代管期間本社區修繕、管理、維護事務之用。
六、賣方同意自主管機關囑託登記完竣領取權利書狀之日起算十 八個月內,就本社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事務,委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提供服務所生費用中關於物業管理人員、機電維護、清潔維護之費用,由賣方無償承擔,至於前述期間之電費、水費以及行政庶務費用(包含但不限於文具、紙張,以及清潔、防疫、機電所需之備品、器具、耗材),仍自本條第五款買方預先繳付之管理費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一、賣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承攬人依民法第五百十三條行使法定抵押權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情事之一;如有上述情形,賣方應於本預售屋交屋日或其他約定之期日 前負責排除、塗銷之。但本契約有利於買方者,從其約定。
二、有關本契約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按法定利息計算退還買方。
第二十五條 違約之處罰
一、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二、賣方違反「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賣方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
三、買方依第一款或第二款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五、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二十七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消費訴訟,雙方同意以房地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賣方應將契約正本交付予買方。本契約之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一、建造執照影本乙份。二、付款明細表乙份。 三、建材設備表乙份。
四、申請建造執照所附之規約草約乙份。
五、預售屋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暨受益權人會議規則影本乙份。六、銀級綠建築標章之管理規定
七、天然氣管線設計備忘錄及其施工說明影本乙份。八、自洽貸款協議書。
九、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附圖:
一、建造執照核准之該戶房屋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建造執照核准之該層停車位平面圖影本乙份。三、露臺約定專用範圍示意圖
四、一樓開放供公眾使用空間示意圖五、人行步道告示牌詳圖
附表:
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及計算方式
(以下空白)
(接續上頁)立契約書人
買方(姓名或公司名稱):國 民 身分 證 統 一x x: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 |
xx(姓名或公司名稱):楓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xx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25139332
公 司 ( 或 商 號 ) 地 址:xxxxxxxxxx 0 x 00 x 00 xx x ( x x x ) x x:(00)7711-3358
不動產經紀業:
名 稱 ( 公 司 或 商號 ):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負 責 人:國 民 身分 證 統 一編 號:公 司 ( 或 商 號 ) 地 址:公 司 ( 或 商 號 ) 電 話: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簽章)國 民 身分 證 統 一編 號: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