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3032752413)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个人重大疾病康复及身故医疗保险
(2023 年第二版)(互联网专属)
(注册编号:C00003932522023032752413)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个人重大疾病康复及身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项下首次出院康复定额给付医疗保障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身故保障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四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重大疾病身故保障,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由本公司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五条 保险责任
(一)首次出院康复定额给付医疗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或在等待期后就诊并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因此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后首次出院的,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重大疾病首次出院康复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如该被保险人于首次出院前因所罹患的
重大疾病而身故,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仅给付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不再给付本保障项 下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出院康复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如该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届满 后 30 天内首次出院的,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项下仍负责给付该被保险人因本次住院发生的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身故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或在等待期后就诊并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障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重大疾病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七条 续保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在任何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承保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不接受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续保或重新投保本附加保险的申请。
第八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索赔申请表;
(二)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
(四) 完整的住院病历、病理报告、检查及检验报告等;
(五) 死亡证明或解剖尸检报告(当死亡原因不明确时适用);
(六) 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额公证书(如适用);
(七)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未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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