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创新产业园 AB1309075-1 地块政府储备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
供应链创新产业园 AB1309075-1 地块政府储备用地履约监管协议书
甲方: 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促进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 559-571 号云璟汇 2 栋 2 楼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 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 号)》《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20〕5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在甲方职权范围内,为进一步提升我区产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AB1309075-1
土地位置:广从路东侧、北二环南侧石湖科技创新产业园土地用途:新型产业用地(M0)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准入产业类型:现代物流业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主要内容:该地块拟建成 智慧物流供应链总部产业
基地。
投资规模:总投资不低于 4.91 亿元(人民币,下同);达产后年服务业营业收入: 7.3 亿元;
达产后年税收: 0.275 亿元。
三、乙方承诺
鉴于甲方是为支持乙方在白云投资建设 而与乙方达成本协议,为此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承诺自土地交付之日起 6 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合同项下整个地块竣工验收,竣工之日起半年内投产,投产后 1 年内达产,建设内容达到白云产业规划和建设要求。
(二)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 2277.89 万元/亩,乙方及招商引资企业在白云区纳统,且 2021 年至 2025 年须
达到以下数值:
1.2021 年(土地出让期)入统服务业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2 亿元,年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 万元;
2.2022 年(建设手续办理及建设期)入统服务业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4 亿元,年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60万元;
3.2023 年(建设期)入统服务业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8 亿元,年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4.2024 年(投产期)入统服务业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7 亿元,年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 万元;
5.2025 年(达产期)入统服务业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7.3 亿元,年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750 万元。
(三)达产后 5 年(即 2026 年至 2030 年),以项目承诺的达产年(2025 年)入统服务业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为基数,按白云区同期同业营业收入、税收年均增长率计算相应年份的入统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承诺值,项目对应年份的实际数值不低于承诺值。
(四)乙方承诺该项目达产时引进的国家xx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 2 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 4 家。
(五)如乙方在竞得本宗地前,在白云区范围内已取得产业用地的,需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适用的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扣除原用地应完成的经济贡献指标后,再核算项目
的营业收入、纳税额以及引进企业数量是否达到上述的指标要求,即若乙方在白云区范围内有竞得两块或两块以上产业用地,该指标应当叠加计算。
(六)项目建成后,乙方需无偿移交不低于 10%的产业用房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若乙方以无法分割或其他任何理由不履行该转让行为的,则须按照上述面积产业用房同期同等物业市场价格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其余产业用房的转让要求: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其分割转让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 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 号)以及《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 号)》要求执行:
1.累计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 50%,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 500 平方米,且分割转让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2.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
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 号)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3.乙方在签订本监管协议三年内,累计入统营业收入、税收达到承诺总额,且乙方项目已竣工投产,方能申请分割转让,且分割转让对象的受让面积土地产出率或税收强度,应满足本产业监管协议约定的土地产出率或地均达产税收折合产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强度的要求。
4.分割转让对象须经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进行认定,方可办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和产权登记。 5.产权物业分割转让后,受让方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八)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无论乙方股权结构是否发生变更,须承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且本履约监管协议书中的权利与义务维持不变。未经xxxxxxxxxxxxxx,x方不得通过市场或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
(九)乙方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对本协议书与补充协议
(如有)的内容,以及在合作过程中形成的或接触到的甲方相关资料和信息,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
方及其相应工作人员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目的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透露。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赔偿由此所产生的损失。保密条款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四、考核及违约责任
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促进局、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分阶段作为牵头考核方对乙方进行履约核查,乙方如未达到承诺要求,考核方将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乙方自考核方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或将乙方的等价自持物业(按市场评估价)无偿移交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期间约定的税收总额-实际累计上缴税收)*50%。具体考核如下:
(一)土地出让至项目达产期(2021-2025 年)
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促进局作为牵头考核方对乙方承诺的第(一)、(二)项的内容进行监管,对乙方承诺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进行履约核查。
1.土地出让至项目建设期(2021-2023 年):考核方对乙方承诺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进行履约核查,如乙方在该阶段三年累计纳税额未达协议约定,考核方将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乙方按要求缴纳违约金。
2.项目投、达产期(2024-2025 年):考核方对乙方承诺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进行履约核查,如乙方在该阶段两年累计纳税额未达协议约定,考核方将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乙方按要求缴纳违约金。如乙方该阶段两年累计纳税额达到协议约定总额,且土地出让至达产期(2021-2025 年)五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协议约定总额,则乙方无须缴纳违约金,如前期有缴纳违约金,可全额退还违约金(不计利息)。
(二)达产后至土地出让年期届满前 1 年(2025-207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 年逐年考核,之后每 5 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考核方每隔 5 年及出让年期届满前 1 年对乙方承诺内容进行履约核查。
1.达产后 5 年内(2026-2030 年):考核方对乙方承诺的第(三)、(四)项内容进行监管,该阶段每年对乙方承诺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进行履约核查,乙方纳税额未达协议约定的,考核方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乙方按要求缴纳违约金。
2.达产后第六年至土地出让年期届满前 1 年(2031-2070年):考核方遵照国家、省、市、区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乙方进行常态化监管。如乙方在达产后连续两个考核周期经济指标未达协议约定要求,乙方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且广州市白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有权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
体认定意见。
(三)乙方未如期缴纳足额违约金的,未缴纳部分的违约金按LPR 计算逾期利息,直至乙方缴清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为止。如乙方拖欠违约金,考核方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停止乙方有关优惠政策,以及将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等责任主体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66 号)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四)乙方如造成土地闲置,未按期动工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未按期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乙方出现失信惩戒且拒不整改等严重违约情节的,出让人有权提前收回土地,自考核方出具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由双方共同聘请广州市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用地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出让人按照评估结果对乙方予以残值补偿,如乙方拒不配合共同聘请评估工作,则由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单独聘请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其他事宜
(一)乙方因不可抗力、引入重大项目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本协议履行税收承诺,可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履约调整申请,由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考核细则参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20〕3 号)
(以下简称:指引)制定,如指引发生调整或变化,协议条款须同步变更的,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重新签订新的履约监管协议,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
(三)因履行本协议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终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另行商议重新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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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