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K FAH YEOW INTERNATIONAL LIMITED
(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應以英文為準,任何中文譯本不得更改或影響其解釋)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PAK FAH YEOW INTERNATIONAL LIMITED
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
章程細則
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註冊成立
(重印已包括截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的所有修訂)
附註: 此乃未獲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通過採用的綜合版本。
表格編號:6
公司註冊證書
本人茲根據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14條簽發此公司註冊證書,並確認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本人已根據所述條文登記
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
百慕達公司註冊處印章
於本人備存之登記冊內,且該公司狀態為一家獲豁免公司。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由本人親筆簽署
(簽署)
署理公司註冊處處長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PAK FAH YEOW INTERNATIONAL LIMITED
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之
組織章程大綱
表格編號:2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組織章程大綱
(第7(1)及(2)節)
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本公司」)
之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股東之責任以當時其各自所持股份之未繳股款(如有)為限。
2. 吾等暨下述簽署人,
姓名地址 | 百慕達身份 (是╱否) | 國籍 | 認購股份數目 |
Xxxx X. Marshall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N. B. Dill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Sir Bayard Dill Clarendon House Church Street Hamilton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各自特此同意承購本公司臨時董事可能分別配發予吾等之本公司股份數目,惟不超過吾等各自已認購之股份數目,並清償本公司董事、臨時董事或發起人就分別配發予吾等之股份作出之催繳。
3. 本公司是一家獲豁免公司(xxx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4. 本公司有權力持有位於百慕達總共不超過但包括以下若干幅之土地-不適用
5. 本公司並無計劃於百慕達開展業務。
*6. 本公司之法定股本為100,000.00港元,分為每股0.10港元之股份。本公司最低認購股本為100,000.00港元。
7. 本公司成立及註冊成立之宗旨為-
1) 在其所有分支機構中作為及行使控股公司之一切功能,以及協調在註冊成立地點或進行業務地點之任何附屬公司或本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為當中成員公司或本公司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任何一組公司之政策及管理;
2) 作為一家投資公司,並就此收購及持有任何項目及(以本公司名義或任何代名人名義)由在註冊成立地點或進行業務地點之任何公司或由任何政府、主權、管治者、專員、公共組織或機關(最高級、市政級或地方級)發行或擔保,或最初認購、招標、購買、轉換、包銷、加入財團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之股份、股票、債權證、債務股份、年金、票據、按揭、債券、債務及證券、外匯、外幣存款及貨品(不論是否繳足款項),以及就有關事項於要求繳付或要求預先繳付或其他情況下支付款項,以及認購有關事項(不論有條件或絕對),以及當作投資而持有有關事項,但有權更改任何投資,以及行使及執行有關事項所賦予或所屬之一切權利及權力,以及按可不時釐定之方式投資及處置本公司就該等證券而非即時所需之金額;
*附註:- (1) 根據於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通過之決議案,通過增設299,000,00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將本公司法定股本由100,000港元增加至30,000,000港元。
(2) 根據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七日通過之決議案,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已發行及未發行股份拆細成為兩股每股面值0.05港元之股份。
3) 如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二涵蓋之(b)至(n)及(p)至(t)段所載;
4) 訂立任何擔保、彌償保證或擔保合約,及保證、支持或確保(不論有無代價)任何人士履行任何義務,或使該人士從義務之履行中獲益,及對任何人士滿足或將會滿足受託或受信狀況之可信度作出擔保。
8. 1) 在符合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條之規定下,本公司有權發行其持有人可選擇贖回之優先股;
2) 在符合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42A條之規定下,本公司有權購買其自身股份。
3) 向本公司或現時或過去任何時間曾為本公司附屬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公司之其他附屬公司或其他與本公司有關的任何公司或前述任何公司業務的任何前任人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前任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前述任何人士的親屬或受養人以及直接或間接服務並令本公司受益或本公司認為道義上有權申索本公司的其他人士或其親屬或受養人授予養老金、年金或其他津貼(包括死亡津貼),設立或支持任何協會、機構、會社、學校、建築及房屋計劃、基金及信託,及就保險或可能令前述任何人士受益的其他安排作出付款或以其他方式預付本公司或其股東的利息,並出於任何類似目的直接或間接維護本公司或其股東利益或出於任何國家、慈善、仁愛、教育、宗教、社會、公眾、一般或實用宗旨認購、擔保或支付資金。
4) 本公司並無載於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1及8段的權力。各認購人於至少一名見證其簽名之見證人在場時簽署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認購人) | (見證人) |
於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二日認購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一
股份有限公司可於任何法律條文或其章程大綱之規限下行使以下全部或任何
權力-
1. 經營任何其他與其業務有關並易於經營之業務,或可令本公司之財產或權利 增值或對其有利之業務;
2. 收購或承擔經營本公司獲授權經營之任何業務之任何人士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業務、財產及債務;
3. 申請註冊、購買、租賃、獲取、持有、使用、控制、許可、出售、轉讓或處置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方案、許可證、發明、工藝、顯著標記以及類似權利;
4. 與經營或從事或即將經營或從事本公司獲授權經營或從事之任何業務或交易或可令本公司受益之任何業務或交易之任何人士訂立合夥或任何溢利分享、利益結盟、合作、合營、對等讓步安排或其他安排;
5. 承購或以其他方式收購及持有與本公司宗旨完全或部分類似或經營任何可令本公司受益之任何業務之任何其他法人團體之證券;
6. 根據第96條向任何僱員或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或本公司打算與其有事務往來之任何人士或本公司持有其任何股份之任何其他法人團體出借資金;
7. 申請、透過授予、立法之成文法則、轉讓、轉移、購買或其他方式而獲取或取得並行使、執行及享有任何政府或機關或任何法人團體或其他公共機構可獲賦權授予之任何特許、許可、權力、權限、專營權、特許經營權、權利或特權,以及作出付款、提供協助及出資以令其生效及承擔因此附帶之任何債務或義務;
8. 設立及支援或協助設立及支援以本公司或其前身公司之僱員或前任僱員,或 該等僱員或前任僱員之受養人或親屬為受益人之協會、機構、基金或信託,並發放退休金及津貼,並就保險或與本段所載者類似之任何目的支付款項,以及為慈善、仁愛、教育或宗教機構或為任何公眾、大眾或有用之目的認捐或擔保提供資金;
9. 出於收購或接管本公司任何財產及債務或可令本公司受益之任何其他目的而發起任何公司;
10. 購買、租賃、以交換方式取得、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收購本公司認為對其業務屬必需或適宜之任何非土地財產及任何權利或特權;
11. 建造、保養、改建、翻新及拆卸對其宗旨屬必需及適宜之任何建築或工程;
12. 透過租賃或出租協議之方式取得百慕達為期不超過二十一年之土地(該等土地乃為本公司業務真正所需,並於部長同意下酌情授出,以透過租賃或出租協議之方式取得百慕達類似期限之土地),以用於向其高級人員及僱員提供住宿或康樂設施,且於不再需用於上述任何目的時終止或轉讓租賃或出租協議;
13. 除其納入之公司法或章程大綱另有明確規定之範圍(如有)外,根據公司法條文,每間公司均有權透過按揭百慕達或其他任何地方之任何土地或非土地財產之方式投資本公司資金,並出售、交換、變更或處置本公司不時釐定之按揭;
14. 建造、改善、維持、運作、管理、經營或控制可提升本公司利益之任何道路、公路、電車軌道、支線或側線、橋樑、水庫、水道、碼頭、工廠、倉庫、電力工程、商舖、商店及其他工程及便利設施,並出資、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援助或參與上述各項之建造、改善、維持、運作、管理、經營或控制;
15. 透過紅利、貸款、承諾、背書、擔保或其他方式,為及協助為任何人士籌集資金及幫助任何人士,及擔保任何人士執行或履行任何合約或義務特別是擔保任何有關人士支付償還債項之本金及利息;
16. 以本公司認為合適之方式借貸、籌集或確保支付款項;
17. 提取、作出、承兌、背書、貼現、簽立及發行匯票、本票、提單、認股權證及其他可流轉或可轉讓票據;
18. 於獲適當授權如此行事後,以本公司認為合適之代價出售、租賃、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公司業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業務(作為整體或大致作為整體);
19. 於本公司日常業務過程中出售、改善、管理、開發、交換、租賃、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財產;
20. 採取本公司視為合宜之方式,特別是透過廣告、透過購買及展出藝術品或具吸引力之作品、透過出版書籍及期刊、及透過頒發獎品及獎勵及作出捐贈,從而宣傳本公司之產品;
21. 促使本公司於任何國外司法管轄區登記及獲得認可,以及在該國外司法管轄區根據該國外司法管轄區之法律指定人士或代表本公司以及為及代表本公司接收任何法律程序或訴訟之送達文件;
22. 配發及發行本公司已繳足股份,以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之任何財產,或用於支付過去為本公司履行之任何服務;
23. 透過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視作合宜之方式,以現金、實物或其他可能議決之形式向本公司股東分派本公司任何財產,惟不可因此減少本公司資本,除非該分派乃使本公司得以解散而作出,或該分派(本段除外)乃屬合法;
24. 設立機構及分公司;
25. 取得或持有按揭、押物預支、留置權及押記,以確保償付本公司出售之任何類型之任何部分財產之購買價格或其任何未付餘額,或取得購買方及其他人士到期應付予本公司之任何款項,以及出售或另行處置任何相關按揭、押物預支、留置權或押記;
26. 支付本公司註冊成立及組成所產生或附帶之所有費用及開支;
27. 以可能釐定之方式投資及處理本公司無須即時用於本公司宗旨之款項;
28. 作為主事人、代理人、承包商、受託人或其他身份單獨抑或與其他人士共同執行本分節授權之任何事項以及其備忘錄授權之所有事項;
29. 執行附帶於或有助於達成本公司宗旨及行使本公司權力之所有其他相關事項。每家公司均可於百慕達以外,於尋求行使權力所依據之有效法律許可之範圍
內行使其權力。
第72/1982號法案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附表二
於提述之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內,公司可包括下述任何宗旨,即如下業務-
(a) 各類保險及再保險;
(b) 包裝各類貨品;
(c) 買賣及交易各類貨品;
(d) 設計及製造各類貨品;
(e) 勘探、開採及採掘各類金屬、礦物、化石燃料及寶石,經加工以供銷售或使用;
(f) 勘探、鑽探、搬運、運輸及提煉石油及碳氫化合物產品(包括石油及石油產品);
(g) 科學研究,包括改進、發現及開發工藝、發明、專利、設計以及實驗室及研究中心之建築、保養及運營;
(h) 陸、海、空業務,包括陸、海、空之各類客運、郵運、貨運;
(i) 船舶及飛機擁有人、管理人、運營商、代理商、建造商及維修商;
(j) 獲得、擁有、銷售、租用、維修或交易船舶及飛機;
(k) 旅行代理商、貨運承包商以及貨運代理商;
(l) 船塢擁有人、碼頭管理人、倉庫管理人;
(m) 船舶零售商,交易各類船繩、帆布、油料及船用物料;
(n) 各種工程;
(o) 發展及營運任何其他企業或業務,以及為其提供建議或擔任其技術顧問;
(p) 農場主、禽畜養殖人及飼養人、畜牧業者、屠宰員、製革員以及各類活禽及死禽、羊毛、皮革、動物脂肪、穀物、蔬菜及其他產品之加工商及交易商;
(q) 以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得及持有投資發明、專利、商標、營業名稱、商業秘密、設計及類似事項;
(r) 購買、銷售、租用、出租及交易各類運輸工具;
(s) 聘請、提供、租借各類藝人、演員、各種表演者、作家、編曲者、監製、導演、工程師及專家或專業人才以及擔任前述人士之代理人;及
(t) 以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得以及持有、銷售、處置及交易位於百慕達之外之不動產及各類非土地財產(不論位於何處)。
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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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之
新章程細則
* 僅供識別
章程細則索引
章程細則編號 | 標題 |
1-2 | 序言 |
3-5 | 股份及修改權利 |
6-13 | 股份及增加資本 |
14-19 | 股東名冊及股票 |
20-22 | 留置權 |
23-35 | 催繳股款 |
36-44 | 股份的轉讓 |
45-48 | 股份之轉移 |
49-58 | 沒收股份 |
59 | 更改股本 |
60-64 | 股東大會 |
65-75 |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
76-87 | 股東的投票 |
88 | 註冊辦事處 |
89-98 | 董事會 |
99-104 | 董事委任及輪值告退 |
105-110 | 借款權力 |
111-114 | 董事總經理等 |
115 | 管理層 |
116-118 | 經理 |
119 | 主席及其他高級人員 |
120-129 | 董事的議事程序 |
130 | 會議記錄 |
131-133 | 秘書 |
134-138 | 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
139 | 文件認證 |
140 | 儲備的資本化 |
141-156 | 股息及儲備 |
157 | 分派變現資本溢利 |
158 | 週年申報表 |
159-162 | 賬目 |
163-166 | 核數師 |
167-173 | 通告 |
174 | 信息 |
175-177 | 清盤 |
178 | 彌償 |
179-180 | 未能取得聯絡之股東 |
181 | 銷毀文件 |
182 | 適用法律變更 |
183 | 常駐代表 |
184 | 存置記錄 |
185 | 認購權儲備 |
PAK FAH YEOW INTERNATIONAL LIMITED
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
之
章程細則
序言
1. 該等章程細則之旁註不應視為該等章程細則之部分,及不影響其釋義及章程細則中之釋義,除非以下用詞與主題或上下文有所不一致:
「地址」具有其一般涵義,並包括根據該等章程細則為任何傳訊目的而使用之任何傳真號碼、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址。
「指定報章」具有公司法所賦予之涵義。
「核數師」指現時履行核數師職務的人士。
「百慕達」指百慕達群島。
「董事會」指本公司不時之董事,或(如文意另有所指)大部分出席董事會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之董事。
「該等章程細則」指該等章程細則之現有形式,及行使時所有補充、修訂及替代章程細則。
「催繳」包括催繳之任何分期付款。
「資本」指本公司不時之股本。
「緊密聯繫人」,就任何董事而言,具有指定證券交易所經不時修訂之規則(「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惟就章程細則第98(H)條而言,倘董事會將予批准之交易或安排為上市規則所提述之關連交易,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聯繫人」之相同涵義。
「主席」指主持任何股東或董事會會議之主席。
「結算所」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結算所或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所在證券交易所的司法權區的法例所認可的授權股票存管處。
* 僅供識別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公司法」指可能不時修訂之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本公司」指一九九一年八月十六日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白花油國際有限公司。
「公司代表」指根據章程細則第87(A)或(B)條獲委任以該身份擔任職位的任何人士。
「指定證券交易所」,就公司法而言,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報價所在之指定證券交易所,且該證券交易所視該上市或報價為本公司股份主要上市或報價。
「股息」包括以股代息、實物分派、資本分派及資本化發行,與主題或上下文不一致者除外。
「債權證」及「債權證持有人」等表述分別包括「債權股證」及「債權股證持有人」。
「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等表述具有公司法所賦予之涵義。
「總辦事處」指董事不時釐定為本公司主要辦事處之本公司辦事處。
「港元」指港元或香港其他合法貨幣。
「月」指曆月。
「報章」,就於相關地區流通的任何報章而言,指於相關地區出版及廣泛流通以及相關地區的證券交易所就此目的而指定的一份日報。
「通知」指書面通知,除非該等章程細則特別註明及進一步定義之其他方式。
「繳足」指已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
「股東名冊總冊」指存置於百慕達之本公司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指根據法規條文保留之股東名冊總冊及任何分冊。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
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註冊辦事處」本公司現時之註冊辦事處。
「登記辦事處」指就任何類別股本而言,於相關地區或董事不時釐定為保存該類別股本之股東名冊分冊之地區中,而(董事另行協議之情況除外)該類別股本之轉讓文件或其他所有權文件遞交以辦理登記手續及將辦理登記手續之地方。
「相關地區」指香港或如果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本在該地區之證券交易所上市,董事不時釐定之任何其他地區。
「印章」指本公司不時於百慕達或百慕達以外任何地方使用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法團印章。
「秘書」指現時履行秘書職務的任何人士或法團。
「證券印章」指作用在本公司所發行股份或其他證券之證書上蓋印之印章,而該印章是仿照本公司印章並在其上加上「證券印章」等字樣。
「股份」指本公司資本內之股份。
「股份持有人」或「股東」指就本公司資本內股份不時妥為登記之持有人。
「法規」指百慕達法例中當時有效而適用於本公司或影響本公司之公司法及任何其他法例(經不時修訂)、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或該等章程細則。
「主要股東」指有權在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不時指定之其他百分比率)投票權的人士。
「股份過戶登記處」指股東名冊總冊當時所在地。
「書面」或「印刷」指包括書寫、印刷、平板印刷、攝影、打字或以其他清晰及非短暫方式顯示之文字或圖形,並包括以電子顯示方式呈列,前提為相關文件或通知之送達模式及股東之選擇均符合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意指單數的字眼,包括複數之意;意指複數的字眼,亦包括單數之意。意指任何性別的字眼均包括每個性別。
意指人士的字眼,包括合夥人、機構、公司及企業。
如上所述,除非與主題或上下文不一致,公司法中定義的任何詞彙或字句(於該等章程細則對本公司的約束力生效時尚未行使的任何法定修改除外)與該等章程細則所定義者具有相同涵義,若上下文允許,「公司」將包括在百慕達或其他地方註冊成立的任何公司。
提述的任何法規或法律條文可理解為與此相關的任何於有效期內作出的法定修改或重新發出版本。
倘一項決議案已在由有權表決之股東親自,或(倘有關股東為公司)獲其正式授權之公司代表或在允許代表表決的情況下委派代表,在已根據章程細則第 63條妥為發出通知的股東大會上,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數票表決通過,則該決議案為特別決議案。
倘一項決議案已在由有權表決之股東親自,或(倘有關股東為公司)獲其正式授權之公司代表或在允許代表表決的情況下委派代表,在已根據章程細則並按章程細則第63條已妥為發出通知並召開的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則該決議案為普通決議案。
就該等章程細則或法規任何條文明確規定的普通決議案的任何目的而言,特別決議案屬有效。
2. 在不影響法規之任何其他規定之情況下,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案更改組織章程大綱所載之主旨及權力,批准該等章程細則之任何修訂或改變本公司名稱。
特別決議案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普通決議案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須通過
特別決議案之目的
股份及修改權利
3. 在不影響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之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之情況下,本公司可按其不時通過之普通決議案決定(或如無作出任何此等決定或普通決議案並未作出特別規定,則由董事會決定)之條款及條件發行附有以上述方式決定的優先、遞延或其他特別權利或限制(不論關於派息、投票權、股本歸還或其他方面)之股份,以及在公司法之規限下及在特別決議案獲通過後,發行可於特別事項發生時或於指定日期及按本公司之選擇,或倘本公司之組織章程大綱有此授權,按持有人之選擇予以購回之優先股。
4. 董事會可待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倘指定證券交易所如此規定)後,按其不時釐定的條款,發行認股權證或可換股債券或賦予持有人權利可認購本公司任何股份類別或其他證券的類似性質之證券。倘認股權證發行予持票人,則除非董事會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確信有關的原有認股權證已被銷毀,且本公司已就發行任何該等補發認股權證取得董事會認為形式合宜的彌償保證,否則不得就任何已遺失認股權證發行新認股權證。
5. (A) 就公司法第47條而言,倘於任何時間,股本拆分為不同類別之股份,則附於任何類別股份之所有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之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可根據公司法之條文,在獲得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之三之持有人書面同意下,或在獲得該類別股份持有人於其另行召開之股東大會上通過之特別決議案認許下,予以更改或廢除。該等章程細則中有關股東大會之條文在經必要修訂後,適用於上述每次另行召開之大會,惟所需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兩名持有或委任代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三分之一之人士,親身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的任何該類別股份之持有人均可要求投票表決。
(B) 該章程細則之條文應適用於更改或廢除任何類別之股份所附之特別權利,猶如被視作不同之各組類別之股份構成一個單獨類別,而所附權利將予以更改。
(C) 持有發行時附有優先或其他權利之任何類別股份之人士,所獲授予之權利,除非發行該類別股份之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不得當作因有產生或發行更多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而有所更改。
發行股份
認股權證或證券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修訂股份權利的方式
股份及增加資本
6. (A) 本公司於該等章程細則生效日期之法定股本為30,000,000港元,分為
6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5港元之股份。
(B) 在法規之規限下,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或任何主管監管機構之規則所載關於本公司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收購自身股份之任何權力,應由董事會按其認為合適之條款及條件行使。
(C) 在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主管監管機構之規則及規例的前提下,本公司可就任何人士購買或準備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有關事宜給予財務資助。
(D) 當本公司為贖回可贖回股份而進行收購,並非透過市場或招標方式作出的收購應以本公司不時於股東大會上決定的最高價格為限(無論一般而言或就特定收購而言)。若透過招標方式收購,則全體同類股東可參與招標。
7. 不論是否當時已授權之全部股份已發行,且不論是否當時之全部股份已繳足股款而發行,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應不時藉普通決議案通過產生新股而增加其股本,該等新股本之數額及分為何種類別之股份以及以港元、美元或其他貨幣計值之數額應按股東認為適當及決議案訂明者。
8. 任何新股份均須按在股東大會上指示的條款及條件連同隨附的權利、特權或限制予以發行,如無有關指示,則在法規及該等章程細則的條文的規定下,按董事會所釐定之條款予以發行,相關條款為該等股份在發行時可附帶本公司股息及資產分派方面之優先權或合資格權利及特定權利或無任何投票權。
9. 在發行任何新股前,本公司應通過普通決議案決定,無論是按票面值還是按溢價,該等新股或任何該等新股應先行發售予任何該類股份之當時持有人,股份數目之比例須盡量與當時持有人各自持有之該類別股份數目相若;或就配發及發行該等股份制定任何其他條文,但在欠缺該等決定或該等新股無法增發之情況下,該等股份可按猶如其在發行該等新股前構成部分本公司股份之方式處置。
股本架構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x公司購買或提供資金收購自身股份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x公司提供財務資助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贖回可贖回股份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增加股本之權力
可發行新股份之條件
何時發售予現有股東
10. 除發行條件或該等章程細則另有規定者外,任何通過增設新股籌集之資本應視作構成部分公司原始資本,且該等股份就催繳股款、分期繳付、過戶、轉交、沒收、留置、撤銷、放棄、表決及其他方面受該等章程細則所載之條文所規限。
11. 本公司之所有未發行股份須由董事會處置,即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認為適當之時間、代價、條件及一般條款向其認為適當之人士提呈股份發售或配發(不論是否附帶放棄權)股份或就此授出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股份,惟股份不得以面值之折讓價發行。就任何發售或配發股份而言,倘及當公司法條文適用,則董事須遵守該等條文。於作出或授出配發、提呈發售或就此授出選擇權或出售本公司股份時,本公司或董事會均毋須向登記地址位於董事會認為尚未辦理註冊聲明或其他特別手續而於當地作出或提呈或可能議決不會作出或提呈任何該等發售、選擇權或股份即屬違法或不切實可行。因上述事項而受影響之股東將不會成為或被視為另一類別之股東。
12. 本公司將隨時支付佣金予認購或同意認購(無論絕對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之任何人士,或促致認購或同意促致認購(無論絕對或有條件)本公司任何股份,惟須履行及遵守公司法,且於每一情況,佣金不得超過發行股份價格之百分之十。
13. 除該等章程細則明確地另行規定或法律規定或適用司法管轄區法庭頒佈指令外,概無任何人士應被本公司視為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除上述情況外),而本公司毋須或被迫以任何方式就其任何股份確認(即使已獲有關通知)任何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或任何股份中的任何零碎部分的任何權益,或有關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或索償,惟有關登記持有人就其整體的絕對權利除外。
新股份構成原始資本 一部份
股份由
董事會處置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x公司
可支付佣金
x公司 不予確認股份信託
股東名冊及股票
14. (A) 董事會須安排存置一份股東名冊並按照公司法要求登記有關詳情。
(B) 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倘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或合適,本公司可於董事會認為適當之百慕達以外地點設立本地股東名冊或分冊,而本公司之已發行股本乃於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經董事會同意,本公司應於香港存置一份股東名冊。
15. 名列於股東名冊作為股東之人士,在配發或提交股份過戶文件後(或發行條件所規定之其他有關期間),於公司法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規定的期間內,均有權毋須繳費而就其所有股份獲發一張股票,或倘配發或股份過戶涉及之股份數目超過證券交易所(股份上市之證券交易所)每手買賣單位當時之數目而股東作出要求下,(i)倘為配發,可於繳付不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規定之第一份股票後每張股票最高款項後;或(ii)倘為股份過戶,可於繳付不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規定之每張股票最高款項後,就首張股票後之每張股票,獲得涉及證券交易所每手買賣單位或該股東所要求之整數倍數數目之股票,連同一張就有關股份之餘額所發行之股票(如有),惟本公司毋須就聯名持有之一股或多股股份而向每名有關人士發出一張或多張股票,而發行及寄發股票予其中一名聯名持有人足以代表向所有該等持有人寄發有關一張或多張股票。
16. 股份之股票、認股權證、債權證之各份證書或代表本公司任何其他證券之證明須經本公司蓋上印章而發行,就此而言,印章可為證券印章。
17. 此後發行之每張股票均須蓋有印章或印章的摹本或印上印章,並將註明其發行所涉及之股份數目及類別及識別序號(如有)以及就此繳付之金額,並可按董事會不時指定之形式發行。本公司僅可在董事授權下或由法定機構主管官員簽署後於股票上加蓋印章,惟董事另有訂明者除外。各股票將只與一個股份類別有關。董事會可議決(無論一般情況或任何特定情況)任何有關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書)上的任何簽名無須為親筆簽名而可以若干機印方式加蓋或加印於該等證書上。
股東名冊
本地股東 名冊或分冊
股票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將蓋印之股票
每張發行之股票將蓋印、
註明數目及類別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18. (A) 本公司不會為任何股份登記超過四位聯名持有人。
(B) 除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倘任何股份以兩名或以上人士之名義登記,則在登記冊內名列首位之人士將視為有關股份唯一接收通知及處理所有或任何與本公司有關之事宜(股份過戶除外)之持有人。
19. 倘股票已污損、遺失或損毀,股東可於支付董事會不時釐定之費用(如有),就任何於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股本而言,不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規定之最高款額,而就任何其他股本而言,董事會不時認為對有關過戶處所在地區屬合理且以有關貨幣計算之款額,或可由本公司以普通決議案釐定之其他款額,並按董事會認為合適之條款及條件(如有),倘發出通告、證明及彌償保證後,更換有關股票;在損耗或污損之情況下,則可於交付舊股票後作出替換。就損毀或遺失而言,獲發替換股票之有關人士亦須為本公司承擔及支付所有因本公司調查有關損毀或遺失證據及有關彌償保證而產生之費用及實付開支。
留置權
20. 對於有關股份已於指定時間作出催繳或有應付之全部款項(無論是否目前應付者),本公司對每股股份(未繳足股款)擁有首要留置權。另外,對於一位股東或其承繼人目前應向本公司支付全部債務或責任(無論該等債務或責任於向本公司發出有關該股東以外任何人士的任何衡平或其他權益的通知之前或之後產生,及無論付款或履行付款責任之期間是否已實質到來,且即使該等債務或責任為該股東或其承繼人與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本公司股東)之共同債務或責任),本公司對以該股東(無論單獨或聯同其他股東)名義登記之所有股份(未繳足股款)擁有首要留置權及押記權。本公司於股份之留置權(如有)應延展至有關該等股份之全部股息或其他應付紅利。董事會可隨時
(就一般情況或就任何特定情況而言)放棄已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宣佈任何股份全部或部份豁免遵守該章程細則的規定。
21. 本公司可以董事會視為合適之方式出售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任何股份,惟除非存於留置權股份之某些款額目前應付或存於留置權股份有關之負債或協定須要現時履行或解除,且直至發出書面通知(聲明及要求支付現時應付之款項或指明負債或協定及要求履行或解除負債或協定及通知有意出售欠繳股款股份)已送呈當時的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因其身故、破產或股份清盤而有權收取的人士後十四個足日已屆滿,否則不得出售。
聯名持有人
更換股票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x公司留置權
出售設有
留置權之股份
22. 該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支付該出售成本後)將用於支付或償還存於留置權股份目前應付的負債或責任或協定,而任何餘額須(在出售前股份中存在並非目前應付的負債或責任的類似留置權規限下)支付予出售時對股份擁有權利的人士。為令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一人士轉讓所出售股份予買家並可將買家的姓名填入股東名冊(作為股份持有人),而買家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序不合規則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
催繳股款
23.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不時向股東催繳其所持股份尚未繳付而根據配發條件並無指定付款期的任何股款(不論按股份面值或以溢價形式計算)。催繳股款可一次付清或分期繳付。
24. 須至少提前十四日發出催繳通知,指明付款之時間及地點以及收款人。
25. 章程細則第24條所指之通知副本須以章程細則規定的方式由本公司向股東發出。
26. 除根據章程細則第25條發送通知外,有關獲委任接收每次催繳付款之人士及付款指定時間及地點之通告,可藉在最少一份報章刊登通告知會股東。
27. 凡受催繳之股東須按董事會指定之時間和地點支付每一催繳款項。
28. 催繳視為於董事會通過授權催繳的決議案時作出。
29. 股份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負責支付所有該等股份之被催繳股款及分期款項或其有關的其他到期款項。
30.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延長既定之任何催繳期限,且可為所有或任何居住於相關地區之外,或董事會認為其得以獲取任何該延長的股東延長該期限,但除出於恩惠外,股東無權獲得任何該延長。
動用有關出售之所得款項
分期催繳
催繳通知
向股東發出通知副本
可發出
之催繳通知
每名股東須於 指定時間及地點支付催繳款項
視為已作出催繳之時間
聯名持有人之責任
董事會可延長既定催繳期限
31. 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指定付款日期或之前尚未繳付,則欠款人士須按董事會釐定之利率(不超過年息二十厘)支付由指定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間有關款項之利息,但董事會可豁免繳付全部或部分利息。
32. 除非股東(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個別)欠付本公司之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利息及開支(如有)已支付,否則任何股東均無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或不得親身或(另一股東代表除外)由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另一股東代表除外),或計入法定人數內或行使股東之任何其他特權。
33. 於有關收回任何催繳到期款項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審訊或聆訊中,根據章程細則,作為應計負債股份的持有人或其中一位持有人記錄於股東名冊,作出催繳的決議案正式記錄於董事會會議記錄,及催繳通知已正式發給被起訴的股東,即屬證明被起訴股東名稱的足夠證據;且毋須證明獲委任作出催繳的董事,亦毋須證明任何其他事項,惟上述事項的證明應為該負債具決定性的證據。
34. 根據配發股份的條款於配發時或於任何指定日期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按股份的面值及╱或以溢價方式或其他方式計算),就章程細則而言將被視為正式作出催繳通知及須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倘未能支付股款,章程細則中所有有關利息及開支、沒收事項的規定及其他類似規定將會適用,猶如有關款項已透過正式催繳及發出通知成為應付款。董事會有權在發行股份時對承配人或持有人訂定不同的催繳股款金額及繳交時限。
35.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向任何願意預繳股款之股東收取現金或與現金等值資產,作為其所持任何股份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未催繳及未付股款或應付分期股款付款,而本公司可就此等全部或任何預繳之款項按董事會所定不超過年息二十厘之利率(如有)支付利息,但催繳前預繳之股款不應賦予股東就股東已於催繳前預繳股款之股份或部份股份收取任何股息或行使作為股東之任何其他權利或特權。董事會在給予該股東不少於一個月書面通知指出其有關意向後,可隨時償還上述預繳股款,除非在該通知期滿前,該預繳股款涉及之股份已被催繳。
未付催繳股款之利息
拖欠催繳股款期間暫停享有特權
就催繳股款
採取行動之證據
配發後應付款項被視為催繳股款
股份可以不同條件及催繳股款金額發行
預繳催繳股款
股份的轉讓
36. 在公司法之規限下,所有股份轉讓可按照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允許之任何方式或以一般常用書面形式或董事會可接納之其他形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形式,或僅藉親筆簽署進行,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屬結算所或其代理人,則以專人或機印簽署或以董事會不時批准之其他簽立形式進行轉讓。
37. 任何股份之轉讓文件應由轉讓人和承讓人或其代表簽署,惟董事會可在任何情況下在其認為適當時全權酌情免除轉讓人或承讓人簽署之轉讓文件或接納機器簽署之轉讓文件。在一般或特定情況下,董事會可應轉讓人和承讓人之要求,決議接受轉讓文件之機印簽名。在承讓人之名稱就有關股份列入股東名冊前,轉讓人仍視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該等章程細則並不妨礙董事會確認承配人以若干其他人士為受益人出具有關配發或臨時配發任何股份的放棄書。
38. (A)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隨時及不時將登記於股東名冊總冊之任何股份轉往任何股東名冊分冊,或將登記於股東名冊分冊之任何股份轉往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
(B)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同意乃按董事會不時全權制定之有關條款及有關條件限制,而董事會可全權決定毋須給予任何理由而給予或撤回該同意),否則登記於股東名冊總冊之股份不得轉往任何股東名冊分冊,而登記於股東名冊分冊之股份亦不得轉往股東名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名冊分冊,並須提交所有轉讓及其他所有權文件作登記之用,並(如為股東名冊分冊之任何股份)於有關登記辦事處登記及(如為股東名冊總冊之任何股份)則於過戶登記處登記。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否則所有轉讓及其他所有權文件應提交相關註冊辦事處進行登記。
(C) 儘管本章程細則另有規定,本公司應在可行情況下盡快及定期在股東名冊總冊上記錄所有在股東名冊分冊進行之股份轉讓,並根據公司法在任何時候確保記錄股東名冊總冊之各方面內容。
39.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為轉讓予其不批准之人士之任何未繳足股份辦理登記手續,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同時亦可拒絕為轉讓予四位以上聯名持有人之股份(不論是否已繳足)登記或為轉讓任何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未繳足股份登記。
轉讓方式
於二零零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簽立轉讓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
於股東名冊總冊、股東名冊分冊
等登記股份
董事會可拒絕辦理轉讓
40. 董事會亦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件,除非:-
(i) 董事會不時釐定的費用(如有),就任何於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股本而言,不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規定之最高款額,而就任何其他股本而言,董事會不時認為對有關過戶處所在地區屬合理且以有關貨幣計算之款額,或可由本公司以普通決議案釐定之其他款額,並已獲支付;
(ii) 轉讓文件乃向相關註冊辦事處或(視情況而定)股份過戶登記處遞交,連同相關股份的股票及董事會可能合理要求出示的其他憑證,以顯示轉讓人有權作出有關轉讓,倘轉讓文據由其他人士代為簽訂,則須出示相關授權書;
(iii) 轉讓文件只涉及一種類別之股份;
(iv) 有關股份不涉及任何以本公司為受益人之留置權;
(v) (如適用)轉讓文據已妥為加蓋印花;及
(vi) 在適用之情況下,已就相關事宜取得百慕達金融管理局之批准。
41. 股份(非全額繳足股份)不得轉讓予未成年人士或精神不健全或其他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之人士。
42. 倘董事會拒絕登記任何股份之轉讓,其應在公司提交轉讓後兩個月內向各轉讓人及承讓人發送相關拒絕通知。
43. 每次股份轉讓後,轉讓人須交回所持有之證書以供註銷,並隨之予以註銷,而承讓人將於繳交不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規定之最高款項的費用後,就轉讓所得之股份獲發一張全新證書。倘轉讓人仍留有任何在已交回之證書上所列之股份,則於繳交不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規定之最高款項的費用後,獲發一張全新證書。同時,本公司亦應保留該轉讓文件。
44. 本公司可在指定報章及任何其他報章以廣告形式發出通告,在董事會不時釐定的時間及期間暫停辦理所有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過戶登記。在任何年度內,暫停辦理股份登記的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轉讓要求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零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不得轉讓予未成年人
拒絕通知
於轉讓時交回證書
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可暫停辦理股份過戶之期間
股份之轉移
45. 倘股東身故,則其一名或以上尚存人(倘死者為聯名持有人)及身故股東的法定遺產代理人(倘其為單一或唯一的尚存持有人)將成為本公司認可擁有於股份中權益的唯一人士;惟本章程細則概無解除已故股東(不論單獨或聯名)的財產就其單獨或聯名持有任何股份的任何責任。
46. 任何人士如因某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享有股份的權益,並就此提供董事會可能不時要求的所有權憑證後,可按照下文規定登記為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提名其他人士登記為該股份的受讓人。
47. 倘該人士根據章程細則第46條應選擇其自身作為相關股份的持有人,其須向公司登記辦事處(除非董事會另有同意)交付或送交一份由他本人簽署並述明他已作出如此選擇的書面通知。倘其選擇登記其代名人,則須簽署一份有關股份的過戶文件給予該人,以證實其選擇。章程細則有關轉讓之權利以及登記股份過戶之所有制約、限制及條文,將適用於上述任何有關通知或轉讓,猶如該股東並未身故、破產或清盤,且有關通知或過戶文件為由該名股東簽立。
48. 由於持有人去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任何股份的人士,享有的股息或其他利益,如同假若他是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本會享有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倘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扣起有關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利益的支付,直至該人士成為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或獲實質轉讓該等股份,惟倘符合章程細則第77條規定,該人士可於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
沒收股份
49. 任何股東如在指定的繳付日期未有繳付催繳股款或繳付催繳股款的分期款項,董事會可在其後的任何時間,當該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分期付款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時,(在不影響章程細則第32條的情況下)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他將催繳股款中或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中所未繳付的部分,連同任何應已累算及直至繳付前仍累算的利息一併繳付。
50. 上述的通知須另訂日期(不早於該通知送達日期起計十四日屆滿之時),以規定有關成員須在該日期或之前繳款;該通知並須訂明繳款地點為本公司登記辦事處或本公司通常支付催繳股款的其他地方。該通知並須述明,如在該指定的時間或之前沒有作出繳款,則該催繳股款所涉及的股份可被沒收。
股份之登記 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身故
登記遺產代理人及破產受託人
選擇進行登記之通知
登記代名人
保留股息等直至轉讓或轉移已故或
破產股東之股份
可就未繳催 繳股款或分期款項發出通知
通知形式
51. 倘前述任何通知內的規定未獲遵從,可在其後的任何時間及在該通知所規定的付款未獲繳付之前,將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沒收,而此項沒收可藉董事會一項表明此意的決議案達成。而該項沒收包括於沒收前就沒收股份已宣派而實際未獲派付的一切股息及分紅。董事可接受股東交回任何須予沒收的股份,且在該等情況下,章程細則中有關沒收股份的提述應包括交回的股份。
52. 任何因上述原因被沒收的股份將被視為本公司的財產,可以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於董事會按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取消沒收股份的出售或處置前的任何時間,進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53. 如任何人的股份已被沒收,則就該沒收的股份而言,該人即停止作為股東,但即使有此項規定,在沒收股份當日其就該股份應繳付予公司的一切款項,連同(如董事會酌情要求)從沒收日期起至實際付款日期,按董事會訂明之利率(不超過年息二十厘)計算的利息,仍須由其負責繳付,且在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強制要求支付上述款項,而無須就沒收日期的股份價值作出扣除或減免,但倘若並且當本公司已全數收取有關該股份的一切該等款項時,該人的付款責任即告停止。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期後的指定時間應付的任何款項(無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即使該時間尚未到來)視為於沒收日期應付,且該款項應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及應付,惟只須就上述指定時間至實際付款日期期間支付其利息。
54. 任何法定聲明書,如述明聲明人是公司的董事或秘書,並述明公司某股份於聲明書所述的日期已被妥為沒收或交回,則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確證。公司可收取由出售或處置該股份所獲給予的代價(如有),並可簽立一份股份轉讓書,該轉讓書的受惠人是獲得售賣或處置股份的人士,其將因此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且無須辦理申請購買款項(如有),其股份所有權亦不會因沒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股份過程的不合規則或無效而受到影響。
55. 任何股份遭沒收,本公司須向緊接沒收前身為股東的人士發出決議案通知,而沒收登記於沒收之日會即時在股東名冊中記錄,但沒收事宜概不會因疏忽或沒有發出上文所述通知而以任何方式無效。
56. 儘管有上述的任何沒收情況,董事會仍可於出售、再次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遭沒收的任何股份前,按董事會認為合適之條款取消該項股份沒收,或准許按有關股份的所有催繳股款、應付利息及產生開支的支付條款以及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如有)購回或贖回被沒收股份。
不遵從通知規定則可沒收股份
沒收股份為本公司財產
即使沒收
仍需支付欠款
沒收之證據及轉讓沒收股份
沒收後發出通知
贖回沒收股份之權力
57. 沒收股份不會影響本公司收取任何有關催繳股款或應付分期付款的權利。
58. (A) 該等章程細則有關沒收的條文均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指定時間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不論為股份面值或溢價),猶如該款項在正式催繳及通知後而應繳付。
(B) 在所持股份被沒收情況下,股東須隨即向本公司交還其持有之已被沒收股份之股票,而在任何情況下,該等代表被沒收股份之股票將失效及不再有任何效力。
更改股本
59. (A) 本公司可不時經普通決議案:-
(i)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較其現有股份面值為大的股份,及於合併及分拆任何已繳足股款之股份為較高面值的股份時,董事會可以其認為權宜的方式解決任何可能出現的難題,特別可(在不影響上文所述之一般性之原則下)在將予合併股份之持有人之間,決定將某些股份合併為合併股份,及倘若任何人士有權獲配發任何合併股份或股份之零碎部分,該等零碎股份可就此由董事會委任之人士出售,而該獲委人士可將該等出售股份轉賬予其買家並不應對此等轉讓之有效性提出疑問,而該等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於扣除出售之有關開支後)可按其權利及利益之比例派發予原有權獲發合併股份或股份之零碎部分之人士,或將該等所獲款項淨額支付予本公司,歸本公司所有;
(ii) 在無損之前已授予現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將其股份分拆為數個類別,分別為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優先權、條件或有關限制,若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並無作出任何有關決定,則董事可作出決定;且若本公司發行不賦投票權的股份,則必須在該股份的稱謂中加上「無投票權」一詞;若股本包括具不同投票權的股份,則必須在各類別股份(具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除外)的稱謂中加上「有限制投票權」一詞或「有限投票權」一詞;
沒收無損本公司收取催繳股款或分期款項之權利
因未支付股份到期款項而 沒收股份
合併及分拆
股本,以及拆細及註銷股份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iii) 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拆細為面值較組織章程大綱規定的面值為小的股份,惟不得違反公司法條文的規定,而有關拆細股份的決議案可決定分拆產生的股份持有人之間,其中一股或更多股份可較其他股份有優先、遞延權利或其他權利或限制,而該等優先、遞延權利或其他權利或限制為本公司可附加於未發行或新股者;
(iv) 註銷於通過決議案之日尚未被任何人士認購或同意認購的股份,並按註銷股份面值的數額削減其股本;及
(v) 為發行及配發不附帶投票權的股份作出撥備。
(B) 本公司於取得法律規定的確認或同意後,可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以法例許可的任何方式削減其股本或(公司法允許的股份溢價用途外)任何股份溢價賬或其他不可供分派儲備,惟須符合法例規定的任何條件。
股東大會
60. 除任何其他大會外,本公司須每年舉行一次股東大會作為股東週年大會,並須在召開大會的通告中指明召開股東週年大會;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不得遲於上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後十五個月。股東週年大會須於相關地區或董事會可能決定的其他地方並於董事會指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
60(A). 根據公司法,由當時有權收取本公司股東大會通告及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簽署(以有關方式明確或隱含地表示無條件批准)的書面決議案,就該等章程細則而言須視為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獲正式通過的決議案及(如相關)獲如此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任何有關決議案應視為已於最後一名股東簽署決議案當日舉行的大會上獲通過,且若決議案聲明某一日期為任何股東的簽署日期,則該聲明應為該股東於當日簽署決議案的表面證據。該決議案可能由數份相同格式的文件(分別由一名或以上有關股東簽署)組成。
60(B). 不論該等章程細則載有任何條文,不得根據章程細則第104條於董事任期屆滿前將其罷免或根據章程細則第163(C)條所載關於罷免及委任核數師而通過書面決議案。
削減股本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舉行股東週年大會之時間
書面決議案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61. 股東週年大會以外的各屆股東大會均稱為股東特別大會。
62. 當董事會認為適合時,可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並須應公司法所訂定的請求書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如沒有應該請求書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可由請求人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63. 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不少於二十一整日及不少於二十個完整營業日之通告,而本公司召開任何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特別大會)須發出不少於十四整日及不少於十個完整營業日之通告。通知期並不包括送達或當作送達通知的當日,亦不包括舉行會議當日。會議通知須指明開會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別事務,則須指明該事務的一般性質。上述通知須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或按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訂明的其他方式(如有),發給根據該等章程細則有權接收公司上述通知的人,但公司的會議根據公司法條例及倘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准許,在下述情況下召開的通知期可較短:–
(i) 如為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由全體有權出席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同意;及
(ii) 如為任何其他大會,則由大多數有權出席及投票的股東(合共持有的股份不少於本公司全體股東在大會上總投票權之百分之九十五)同意。
64. (A) 如因意外遺漏而沒有向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發出任何會議通知書,或任何有權接收會議通知書的人沒有接獲任何會議通知書,均不會使任何有關會議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議事程序失效。
(B) 在代表委任表格隨任何通知發出的情況下,意外遺漏寄發委任代表文件,或並無收到委任代表文件,則有權收取該通告的任何人士不得令任何已獲通過的決議案或該大會的議程失效。
股東特別大會
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大會通告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遺漏通知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65. 在股東特別大會處理的事項及在股東週年大會處理的事項(惟批准派息、閱讀、考慮並採納賬目及資產負債表及董事與核數師報告以及其他須附加於資產負債表的文件、選舉董事及委任核數師及其他高級人員以替代輪席退任者、釐定核數師酬金,並就董事酬金或額外酬金投票除外)均被視為特別事項。
66. 就各方面而言,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兩名親身出席且有投票權的股東(或正式授權法團代表)或受委代表。在任何股東大會上,除非有構成法定人數的股東於會議開始時出席,否則不得在會上處理事務。
67. 倘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內,出席人數未能達到法定人數,則股東要求召開之大會將會解散,惟於任何其他情況下,該大會將延至下週同日舉行,舉行時間及地點由董事會決定。
68. 董事會的主席(如有)或倘其缺席或拒絕主持該股東大會,副主席(如有)將主持每屆股東大會,或如無該等主席或副主席,或於任何股東大會上,該主席或副主席在指定召開會議之時間後十五分鐘內均無出席,或該兩位人士均拒絕主持該等會議,則出席董事須在與會董事中推選一位擔任主席;倘無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董事拒絕主持股東大會,或所選主席須卸任主持股東大會之職位,屆時,出席股東須在與會股東中推選一位擔任主席。
69. 主席於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之股東大會上獲得同意後,應按會議決定之時間及地點延續任何會議(倘會議有此指示)。只要會議延續時間為十四日或以上,則說明延會之地點、日期及時間之通知(毋須說明延會上將予處理事項的性質),應按原本會議相同之方式,在延會召開前至少七個足日發出通知。除上文所述外,就延會或任何於延會上將予處理事項均毋須發出通知,且任何股東無權接獲任何該等通知。除需舉辦延會之大會上應處理之事項外,於任何延會上概不得處理其他事項。
特別事項
股東週年大會事項
法定人數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
未達法定人數 則解散大會以及延會之時間
股東大會主席
延續股東大會之權力及
x會之事項
70. 於任何股東大會上提呈表決之決議案應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而僅大會主席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可真誠准許就純粹與一項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在該情況下,每名親自(或倘為公司,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均可投一票,只有當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的股東委派多於一名受委代表時,則每名受委代表於舉手表決時可投一票。就該等章程細則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並無列入股東大會議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東發出的任何補充通函者;及(ii)涉及主席維持會議有序進行的職責者及╱或令會議事項獲適當有效處理,同時讓全體股東均有合理機會表達意見者。准許以舉手表決的情況下,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前或之時,下述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i) 至少三名親身出席之股東、或(倘股東為一間法團)其正式授權法團代表或當時有權於會上投票之委任代表;或
(ii) 任何股東、親身出席股東、或(倘股東為一間法團)其正式授權法團代表或受委代表,且其佔有權在大會上投票之所有股東之全部投票權之十分之一或以上;或
(iii) 任何股東、親身出席股東、或(倘股東為一間法團)其正式授權法團代表或受委代表,其持有本公司於大會有投票權之股份,其中已繳股款之總額,相等於所有附有該等權利之繳足總額之十分之一或以上。
由作為股東受委代表的人士或(倘股東為一間法團)其正式授權代表提出的要求應視為與股東親自提出的要求相同。
當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大會主席宣佈一項決議案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大多數票通過或未能以特定大多數票通過或否決,及記錄在本公司會議記錄中之結果,將為事實之不可推翻的依據,而毋須證明該決議案之贊成或反對票數或其比例。
71. 投票表決須以大會主席指示之方式(包括選票或投票書或選舉便函之使用)、時間、地點進行。非立即進行之投票表決毋須寄發通知。倘規定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以投票方式表決之結果將視作大會決議案。倘根據章程細則第70條於大會主席允許舉手表決後要求以投票表決,則於要求投票表決的會議結束前或以舉手方式表決前之任何時間(以較早者為準),如獲大會主席同意,該投票表決要求可被撤回。
並無要求投票表決時通過決議案之證據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二零零六年
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二零零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二零零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投票表決
於二零零六年 六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72. 任何就選舉大會主席或有關延會之任何疑問而正式要求進行之任何投票表決,須於大會上進行,而不會有任何延會。
73. 所有提呈大會的事項須以簡單多數票決定,惟該等章程細則或公司法規定以更多數票決定者除外。不論以舉手或按投票方式表決,倘票數相同,採用舉手表決或以投票方式表決之會議的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倘出現任何有關接納或廢除選票之爭議,主席須作出同樣決定,且該等決定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決定。
74. 進行投票表決之要求將不會妨礙大會任何其他事項之進行,惟要求進行投票表決之事項則除外。
75. 就公司法第106條而言,本公司及任何相關類別之股東之特別決議案,須批准相關條款所述之合併協議。
股東的投票
76.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附有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位親自出席的大會股東、正式授權法團代表或受委代表(及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位親自出席的大會股東、正式授權法團代表或受委代表),每持有一股已繳足股款或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可投一票(惟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於催繳前或分期付款到期前繳足股款或入賬列作繳足之股份一概不會視作已繳足股款的股份)。於投票表決時,可投超過一票的股東無須使用其全部票數,亦無須以同一方式投下所有票數。
77. 凡根據章程細則第46條有權登記為股份持有人之任何人士均可以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猶如其為該等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惟在其擬投票之大會或延會(視情況而定)舉行時間前最少四十八小時,其須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作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登記或董事會先前已接納其有權於有關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
78. 倘屬聯名登記股份持有人,其中任何一位聯名持有人均有權親身或委派代表就有關股份於任何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者;惟倘超過一位聯名持有人親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則僅在股東名冊內就有關股份排名首位之持有人有權投票。就本章程細則而言,已故股東之多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應被視為以其名義持有之任何股份之聯名持有人。
在何種情況下 投票表決而毋須延會
主席擁有決定票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要求投票表決 不妨礙大會事項
批准合併協議
股東投票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
已故及破產股東之投票
聯名持有人
79. 精神不健全之股東,或由對於精神病案件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的命令所指的成員,不論是在舉手或投票以作出表決中,均可由其受託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具有監管人、接管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決;任何此等受託監管人、接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士,均可在投票表決中由代表代為表決。令董事會滿意有關該人士擁有投票權的証據,必須在遞交有效的委任投票代表的文件最後送遞限期前送到指定地點或其中一個根據該等章程細則指定遞交委任投票代表文件的指定地點(如有)或(倘沒有指定地點)註冊辦事處。
80. (A) 除非該等章程細則明確指明,否則除妥為註冊且於到期時已就其股份向本公司支付所有費用的股東以外,概無其他人士有權於股東大會上出席或投票(無論是通過親身、受委代表或被視為法定人數等方式),另一股東代表除外。
(B) 一概不得就任何人士的表決資格提出異議,除非該異議是在表決者作出有關表決的會議或延會上提出的,則不在此限;凡在此等會議中未被拒絕的表決,就所有目的而言均屬有效。凡在恰當時候提出的任何此等異議,均須交由會議主席處理,而主席的決定即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決定。
(C) 倘本公司知悉任何股東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須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放棄投票,或者只僅於就任何特定決議案投票贊成或反對,該股東或代為投票之人士任何所投票數有違以上規定或限制應不予計數。
81.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為受委代表代為出席大會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的股東可委派多於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此外,代表個人或法團股東之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權代表該股東行使該股東可行使之權力之相同權力。
82. 代表委任文件須由委任人或受權人以書面正式授權之授權人親筆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須加蓋印章或由公司高級人員或獲正式授權之受權人親筆簽署。
精神不健全股東之投票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投票資格
就投票提出異議
不計算若干投票
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受委代表
於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委任代表文據須以書面作出
83. 代表委任文件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由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最遲須於文件上列名之人士擬投票之大會或其延會舉行或投票表決進行(視情況而定)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發佈之大會通告或代表委任文件註明之有關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如無指定地點,則送交註冊辦事處,否則該代表委任表格將視為無效。代表委任文件將於簽署日期起十二個月屆滿時失效,惟有關股東大會為延會或大會要求進行之投票表決或原股東大會必須距該日期十二個月內舉行之延會除外。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或於進行有關投票表決時投票,在此情況下,代表委任文件將視為被撤回。
84. 每份代表委任文件,不論是否為指定會議而作出,必須採用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會不時批准之其他格式(前提為不排除使用兩種格式),倘董事會認為適當,可隨任何大會通告寄出於大會適用的委任代表格式文件。
85. 委任受委代表於股東大會上投票之文件須:(i)被視為委任代表於其認為適當時就大會上提呈之任何決議案(或決議案之修訂)要求或參與要求表決及投票。惟向股東發出以供其委任代表出席處理任何事項之股東特別大會或股東週年大會並在會上投票之表格,必須可供股東按其意願指示代表,就處理任何該等事項之每項決議案投贊成或反對票(或在無作出任何指示下,代表可就每項決議案行使酌情權);及(ii)於有關會議之任何延會上同樣有效(除非其中載有相反規定)。
86. 即使委任人已逝世或精神錯亂,或委任代表或授權書或據此授權已執行或已授權轉讓股份的其他授權文件被撤銷,根據代表委任文件或授權書或由法團的正式授權代表作出的投票均視為有效,惟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章程細則第 83條所指明的其他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地點在代表委任表格所適用的大會或其延會開始舉行前最少兩小時沒有收到委託人上述逝世、精神錯亂、撤銷或轉讓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下才始適用。
必須提交代表委任文件
代表委任文件格式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委任代表
文件下的授權
撤銷授權後
委任代表的投票仍有效之情況
87(A). 凡屬本公司股東之任何法團,可透過其董事或其他管治組織之決議案或透過授權書,授權其認為合適之任何人士,代表其出席本公司任何大會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大會,而按此方式獲授權之人士,應有權代其所代表的法團行使該法團可予行使之一切權力,猶如該法團為本公司之個人股東。除非文意另有所指,該等章程細則中有關親身出席會議之股東的提述,應包括身為股東且由正式授權代表代其出席會議的法團。本章程細則概無條文禁止身為本公司股東之法團根據章程細則第81條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以代表該公司。
87(B). 在公司法允許的情況下,倘結算所(或其代名人)為本公司股東,則可委任其認為合適之該等人士作為其代表或其公司代表,出席本公司任何會議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會議,倘獲委任之代表或公司代表超過一名,則有關委任必須註明每名該等代表或公司代表所代表股份的數目及類別。每名根據本章程細則條文獲授權之人士均有權代表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相同權利及權力,猶如該等人士為本公司之個人股東(包括個人舉手表決的權利)。
註冊辦事處
88. 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應位於董事會不時指定的百慕達有關地點。
董事會
89. 董事人數不得低於三名。董事會須存置董事及秘書登記冊。
90. 董事可隨時藉向本公司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遞交其簽署的書面通知,或在董事會會議上發出有關通知,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名董事)於其缺席期間作為其替任董事,並可隨時以類似方式確認有關委任。倘有關人士並非另一名董事,除非事先已獲董事會批准,否則有關委任必須獲得董事會批准方可生效。替任董事的任命將於發生任何(如彼為董事的情況下)其須辭任或其委任人不再擔任董事的事件時終止。
委派代表出席大會之法團
於一九九四年 六月二十二日及一九九六年
六月二十五日修訂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修訂
註冊辦事處
董事會構成
替任董事權利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91. (A) 替任董事應(位於總辦事處當時所在地區之外者則除外)有權接收董事會會議的通知,並於其委任董事不能親身出席之情況下,有權以董事身份出席任何有關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以及於該會議上以董事身份履行其委任人之所有職能,而就該會議程序而言,該等章程細則之條文將適用,猶如其(而非其委任人)為董事。倘其本身為一名董事或其作為一名以上董事之替任董事出席相關會議,則其投票權可累積。倘委任人當時並非身處總辦事處所在之地區或未能行事,則其就有關董事之任何書面決議案之簽署應如其委任人之簽署般有效。董事會應不時就董事會之任何委員會決定本段之上述條文經必要變通後同樣適用於委任人為該等委員會成員的委員會會議。除上文所述者外,一名替任董事不應有權因該等章程細則而擔任一名董事或視為一名董事。
(B) 替任董事將有權訂立合約及於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及獲利,以及獲償付費用及獲得彌償保證,猶如其為董事而享有者(於作出必要之變通後),惟其將無權就其替任董事之委任而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酬金,而按其委任人不時以書面通知指示本公司,原應付予有關委任人之一般酬金部分(如有)則除外。
92. 董事或替任董事無須持有任何資格股份,儘管如此,彼有權出席本公司所有股東大會及本公司所有類別股東大會,並於會上發言。
93. 董事應有權就其所提供的服務收取由本公司股東大會不時釐定數額的酬金。該筆酬金(除非經投票通過之決議案另有規定)將按董事會協議的比例及方式分派予董事;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惟任何董事倘任職時間短於有關支付一般酬金的整段時間者,僅可按其任職時間的比例收取酬金。除以董事袍金形式支薪的金額外,上述規定對在本公司出任受薪職位或職務的董事不適用。
94. 董事在執行董事職務時亦有權報銷所有旅費、酒店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包括往返出席董事會會議、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或其他為本公司事務或執行董事職務所需的開支。
替任董事
董事無需資格股份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董事酬金
董事開支
95. 倘任何董事應本公司的要求執行任何特別或額外服務,則可獲董事會授予之特別酬金。該筆特別酬金可以其一般酬金以外的酬金付予該名董事或代替其身為董事的一般酬金,同時可以薪金、佣金或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安排支付。
96. (A) 雖章程細則第93條、第94條及第95條有規定,但董事會仍可不時釐定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或獲本公司委任執行其他管理職務的董事的酬金,而該筆酬金可以薪金、佣金或分享溢利或其他方式或以上述全部或任何方式支付,並可包括其他由董事會不時決定的福利(包括養老金及╱或獎金及╱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上述酬金為董事一般酬金以外的酬勞。
(B) 凡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支付款項,作為對失去職位的補償或作為其退任的代價(並非董事根據合約規定而享有者),均須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批准。
97. (A) 董事須於下列情況離職:-
(i) 其成為破產,或接獲針對其發出之法令,或中止向其債權人付款,或與其債權人達成全面妥協安排;
(ii) 其精神錯亂或精神不健全;
(iii) 其在並未獲得董事會特別批准缺席之情況下連續六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且其替任董事(如有)於該期間並無代其出席,而董事會通過有關其因缺席而須離職之決議案;
(iv) 依法禁止其擔任董事職務;
(v) 其向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發出書面通知表示辭任職務;
(vi) 其根據章程細則第104條經本公司之普通決議案被罷免職務。
(B) 概無任何董事須離職或不合資格重選或獲續聘,亦無任何人士僅基於已到達特定年齡而不合資格獲委任為董事。
特別酬金
董事總經理等之酬金
支付失去職位的補償
董事離職之情況
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訂
98. (A) 董事可於在職董事期間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受薪職位或職務(核數師除外),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並就此可獲支付董事會釐定之額外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分享溢利或其他形式作出),而該額外酬金應獨立於按照或根據任何其他章程細則所規定之任何酬金之外。
(B) 董事可以其本身或其商號以專業身份(核數師身份除外)為本公司行事,而其或其商號有權獲發猶如其並非董事之專業服務酬金。
(C) 本公司董事可擔任或出任由本公司創辦之任何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的其他公司之董事或其他高級人員職務,或以其他方式在該等公司中擁有權益,而毋須就擔任該等公司的董事或高級人員或在該等公司中擁有權益所收取之任何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董事會亦可安排本公司所持有或擁有之任何其他公司之股份所賦予之投票權以董事會認為在各方面適合的方式行使,包括行使投票權以贊成委任董事或其中任何董事擔任上述其他公司之董事或高級人員之任何決議案,或投票贊成或規定向上述其他公司之董事或高級人員支付酬金。
(D) 董事不得就委任其本身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之任何其他公司之職務或受薪職位(包括有關條款之安排或修訂或終止有關委任)之任何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
(E) 在考慮有關委任兩名或以上董事擔任本公司或本公司擁有權益之任何
董事權益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其他公司之職務或受薪職位(包括委任條款之安排或修訂或終止有關委任) 修訂之安排時,須就每名董事或在該等情況下之每名相關董事分別提呈決 議案,而每名有關董事均可就各項決議案投票(及計入法定人數),惟 有關其本身之委任(或委任條款之安排或修訂或終止有關委任)之決議 案除外。
(F) 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細則下段之規限下,任何董事或候任或擬委任董事不得因其擔任任何職務或受薪職位,或因其賣方、買方身份或其他原因,而喪失與本公司訂約之資格;任何董事亦毋須避免訂立以任何方式涉及利益之任何有關合約或任何其他合約或安排,而訂立有關合約或涉及上述利益之任何董事亦毋須純粹因為擁有上述職務或因此建立之受信關係,就有關合約或安排所收取之任何報酬、收益或其他利益向本公司或其股東交代。
(G) 倘董事知悉其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在與本公司訂立或擬議訂立之合約或安排中涉及利益,則須在首次考慮訂立有關合約或安排之董事會會議中申報其利益性質(如當時已知悉存在有關利益),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於知悉其利益後在首個董事會會議上申報。就本章程細則而言,董事向董事會發出載有下列之一般通知,即被視作已根據本章程細則就任何有關合約或安排充分申報利益,該通知須xx:(a)該董事為個別公司或商號之股東,而被視作在可能於該通知日期後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涉及利益;或(b)該董事將被視作在可能於該通知日期後與其關連人士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涉及利益;惟須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該通知,或該董事採取合理步驟確保該通知可在發出後下一個董事會會議上獲得提呈及閱讀,該通知方為有效。倘該等披露按上述方式作出,則董事應有權就任何其涉及利益的合約或安排投票表決,或於出席考慮該等合約或安排之會議上計入法定人數。
(H) 董事不得就其本人或任何其緊密聯繫人擁有重大權益之任何合約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議之任何董事會決議案投票(亦不得計入法定人數),惟此限制不適用於以下事項:
於二零零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i) 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定義見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如適用 )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應要求或為其利益而借入的款項或所承擔的責任向其本身或他們任何一方作出的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ii) 就本公司或任何其附屬公司(定義見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則(如適用 )的債項或責任(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本身╱他們本身根據一項擔保或透過作出抵押而單獨或共同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向第三方作出的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的任何合約或安排;
(iii) 有關要約發售或有關本公司要約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創辦或擁有權益的其他任何公司的股份或債券證或其他證券以供認購或購買的任何合約或安排(其中董事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以該要約發售的承銷或分承銷參與者的身份擁有或將會擁有權益);
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iv) 僅憑藉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於本公司股份或債券證或其他證券中的權益,按與本公司股份、債券證或其他證券持有人相同方式於其中擁有權益的任何合約或安排;及
(v) 任何有關接納、修訂或操作購股權計劃、養老金或退休、死亡或傷殘福利計劃(涉及董事、其緊密聯繫人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且並無給予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任何與涉及該計劃或基金的僱員所無的優待或利益)的建議或安排。
(I) 如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有任何有關一位董事(會議主席除外)權益的重大性或有關任何董事(該主席除外)的投票資格的問題,而該問題不能透過自願同意放棄投票而獲解決,則該問題須提呈會議主席,而彼對該董事所作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惟倘據該董事所知該董事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公平披露除外)。倘上述任何問題乃關乎會議主席,則該問題須由董事會決議案決定(就此該主席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及投票),該決議案須為終局及不可推翻的(惟倘據該主席所知該主席的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公平披露除外)。
(J) 本公司可藉普通決議案追認任何因抵觸本章程細則而不獲正式授權之交易,惟於該等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董事,連同任何其緊密聯繫人概無就與其在本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有關的普通決議案作出表決。
董事委任及輪值告退
99. (A) 於董事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規定之董事輪值告退方式的規限下,且儘管委任或聘任任何董事時可能訂立任何合約性或其他性質之條款,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在任董事之三分一(倘數目並非三(3)之倍數,則以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一之人數為準)須輪值退任,惟每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之董事)必須最少每三年輪值退任一次。每年輪值退任之董事應為自彼等最近一次當選以來在任時間最長之董事,惟就於同日成為董事之人士而言,除非彼等之間自行協定,否則退任董事須以抽籤決定。
(B) 退任董事可膺選連任。在董事退任的任何股東大會上,本公司可選舉相同數目的人士填補有關董事空缺。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董事輪值告退於二零零五年
六月二十八日修訂
100. 如於任何須舉行董事選舉的股東大會上退任董事的職位仍然空缺,退任董事或其職位仍然空缺的該等董事須被視為已獲連任,並須(如其願意)繼續任職直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以及於以後年間直至其位置得以填補,除非:
(i) 於該大會上決定減少董事人數;或
(ii) 於該大會上已明確表決不再填補該等空缺;或
(iii) 於任何該等情況下,在會議上提出重選一名董事的決議案不獲通過;或
(iv) 該董事已向本公司作出不希望膺選連任的書面通知。
101. 受章程細則第89條之規限,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須不時訂定及可不時透過普通決議案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上限及下限,惟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名。
102. (A) 本公司可不時於股東大會上經普通決議案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作為新增董事。任何按此獲委任的董事僅任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並於其後合資格於大會上膺選連任。
(B) 董事會有權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作為新增董事,惟按此獲委任的董事人數不得超出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不時釐定的上限。任何按此獲董事會委任的董事僅任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大會(倘屬填補臨時空缺)或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倘屬為董事會新增董事),並於其後合資格於大會上膺選連任。
103. 除退任董事外,任何人士概無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競選董事職位(獲董事推薦者除外),除非股東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表明有意提名該人士競選董事職位,而該名人士亦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表明願意參選,並於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最少七(7)日將該等通知遞交至總辦事處或登記處,且規定遞交通知的期限須不早於指定舉行選舉的股東大會之通告寄發後翌日開始,及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結束。
退任董事留任至委任繼任人
股東大會增加或減少董事 人數之權力
委任董事
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修訂
於二零零五年 六月二十八日及二零零六年
六月二十七日修訂
於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訂
104. 即使該等章程細則或本公司與董事所訂任何協議(惟不損害董事就其與本公司所訂合約遭違反而提出任何申索之權利)已有規定,本公司可於其任期屆滿前,為撤換任何董事而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上透過普通決議案撤換任何董事(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惟就撤換董事所召開任何股東大會的通知須於該大會前不遲於14日送達該董事,該董事有權於該大會就撤換其的動議陳詞。股東可選舉另一人士替代任何本條或本章程細則所撤換之董事。任何就此獲委任的人士僅任職於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並於其後有資格於大會上膺選連任,惟在釐定輪值退任的董事數目時不應考慮在內。
借款權力
105.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決定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權力,籌集或借貸任何供本公司使用的款項或為此作擔保,並將其業務、物業及未催繳股本或其中任何部分作為按揭或抵押。
106. 董事會可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按其認為在各方面均屬適當的條款及條件籌集支付或償還該等款項的金額或為此作擔保,尤其可發行本公司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不論是純粹為此等證券而發行,或是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項、債務或義務的保證而發行。
107. 本公司及可能獲發行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的人士可自由轉讓任何股本以外的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及其他證券。
108. 任何債權證、債權股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均可以折扣(股份除外)、溢價或其他方式以及任何特權(包括贖回、退回、提款、配發股份、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在會上投票、董事委任以及其他)發行。
109. (A) 董事會須促使備存一份特別影響本公司財產的所有按揭及押記的適當登記冊,並妥為遵守公司法中可能具體說明或規定的按揭及押記登記的有關條文。
(B) 如本公司發行一系列於交付時不可轉讓的債權證或債權股證,則董事會須促使備存該等債權證持有人的適當登記冊。
110. 如本公司有任何未催繳股本被押記,則凡取得任何後繼押記的人士,均須在該先前押記的規限下取得該後繼押記,且該人士無權藉通知股東或以其他方式,相對於該先前押記享有優先權。
以普通決議案 撤換董事之權力
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訂
借款權力
可進行借款之條件
轉讓
特權
備存押記登記冊
債權證或
債權股證登記冊
未催繳股本的按揭
董事總經理等
111. 董事會可隨時委任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於其認為合適的時期並以其認為合適的條款擔任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
╱或其可能決定的本公司業務管理團隊內的其他職位,並在該等條款下,根據章程細則第96條釐定該等董事的酬金。
112. 在不損害該董事與公司所訂服務合約被違反而提出損害賠償申索權利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撤職或免任根據本章程細則第111條委任就職的各名董事。
113. 在章程細則第111條的規限下,委任就職的董事須受到適用於本公司其他董事的有關輪值、辭任及免任的相同條文的規限,而如該董事因任何理由不再擔任董事,則須依照事實即時停職。
114. 董事會可不時將其認為適當的全部或任何董事會權力委託予或賦予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或執行董事,惟該董事必須根據董事會不時訂立及施行的規例及限制行使所有權力,而上述權力可於任何時間被撤回、撤銷或變更,但任何以真誠行事及未獲通知有關撤回、撤銷或修訂的人士概不受影響。
管理層
115. (A) 本公司的業務由董事會管理,除章程細則指明董事會獲得的權力及授權外,董事會在法規、該等章程細則及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時制定且與該等條文或章程細則並無抵觸的規例條文(惟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制定的規例,不得行使董事會在之前所進行,而當未有規例時原應有效的事項無效)的規限下,可行使及進行可由本公司行使或進行或批准的一切權力及一切事項和事宜,而該等權力及事項並未在此或法規指明或由股東大會規定須由本公司行使或進行。
(B) 在不損害該等章程細則授予的一般權力的情況下,茲明確聲明董事會擁有以下權力:-
(i) 授予任何人士在某個未來日期要求按面值或按可能協定的溢價向其分配任何股份的權利或選擇權;及
(ii) 授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於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任何權益,或參與上述業務或交易的溢利分配或本公司的一般溢利分配,而該權益可獨立於薪金或其他薪酬之外,亦可取代薪金或其他薪酬。
委任董事
總經理等之權力
罷免董事總經理等
停職
可授出之權力
x公司歸屬於董事會之一般權力
經理
116.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總經理、經理或業務經理,並可釐定其酬金(形式可以是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參與本公司利潤的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以及支付總經理及經理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17. 該總經理及經理的委任期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可向其賦予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所有或任何權力以及該等頭銜。
118. 董事會可按其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各方面條款及條件與任何該總經理及經理訂立協議,包括該總經理及經理有權為經營本公司業務而委任屬下的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
主席及其他高級人員
經理之委任及酬金
任期及權力
委任之條款及條件
119. 董事會應不時選舉或以其他方式委任一名董事擔任主席,亦可(惟並非必要) 主席
選舉副主席(或兩名以上的副主席)或一名總裁或副總裁(或兩名以上的副總裁),並釐定他們的任期。如該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代其主持董事會會議,但如並無選出或委任主席或副主席,或如在指定舉行該會議的時間開始後五分鐘內主席或副主席尚未到場,出席的董事可推選他們中的一名董事為該會議主席。章程細則第112條、第113條及第114條的所有條文在經必要的變動後須適用於根據本章程細則的條文選舉或以其他方式委任擔任任何職位的任何董事。
董事的議事程序
120. 董事會如認為合適,可召開會議以處理公司事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及程序,並決定處理事務的會議法定人數。除非另行釐定,否則以兩名董事為法定人數。就本章程細則而言,替任董事將計入法定人數內,惟替任董事亦為一名董事或替任一名以上之董事,則於計入法定人數時僅可算作一名董事。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董事會委員會會議可以會議電話、電子或相似通訊方式進行,且該等方式可使所有與會人士能夠同步與其他與會者通訊。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等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121. 董事或秘書應董事要求可隨時於任何地點召開董事會會議;但如無董事事先許可,不得於目前總辦事處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召開會議。有關通知須以書面形式或透過電話或電傳或電報(董事不時知會本公司有關電話或傳真號碼或地址)或以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發送予董事及替任董事。倘董事離開或擬離開總辦事處目前所在地區,可要求董事會於其離開期間,按其最新通知之地址或其就此而知會本公司之其他地址發出召開董事會會議之通告;惟該等通告的發出毋須早於向其他未有如此離開的董事發出的通告。董事可前瞻性或追溯性地免除接獲任何會議之通告。
122. 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問題須以大多數投票作出決定,如果票數相等,則主席將有第二票或決定票。
123. 在當其時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上,董事會方可行使當時由董事會根據該等章程細則一般授予或可行使的所有或任何授權、權力及酌情權。
124. 董事會可將其任何權利轉授予其認為合適的成員及該等其他人士所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不論就人員或任何目的)撤銷有關轉授或任命以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惟據此成立的各個委員會在行使所獲轉授權力時須遵守董事會不時施加的任何規例。
125. 所有由任何有關委員會為符合有關規定及達到其獲委派目的所作的行為(其他目的除外),均猶如由董事會所作行為具有相同效力及效果,而經股東大會上本公司的同意,董事會將有權給予任何特別委員會薪酬,並於本公司的即期開支中將該等薪酬入賬。
126. 由兩名或以上董事會成員組成的委員會的會議和議事程序,須受本章程細則內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和議事程序的條文所規範,而有關條文須屬適用且未被董事會根據章程細則第124條所施加的任何規例所取代。
127. 本公司董事會會議或任何有關委員會或任何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士所作的一切真誠行為,即使其後發現在委任該董事或任何人士如前述般行事方面有任何欠妥之處,或發現他們或其中任何人士已喪失資格,仍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士已經妥為委任及具有資格擔任董事或有關委員會的委員一樣者。
召開董事會會議
如何決定問題
會議之權力
委任委員會及轉授之權力
委員會行動之效力與董事會行動相同
委員會議事程序
董事或委員會行為欠妥時
依然有效之情況
128. 即使董事會出現任何空缺,在任的董事仍可履行董事職務,但如董事的人數減至少於該等章程細則所訂定的或依據該等章程細則所規定的必要法定董事人數,在任董事可採取行動以增加董事人數至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所需人數,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而行事。
129. 經由所有董事(不包括不在總辦事處當時所在地區或因健康欠佳或殘疾而暫時不能作為的董事(或其替任董事 )簽署的書面決議案(只要該決議案至少由兩名有權在會議上投票的董事或其替任董事簽署並足以構成法定人數,及只要當其時有權按該等章程細則規定的發出會議通告方式接收董事會會議通知的董事已收到該決議案的副本或獲傳達該決議案的內容,再者概無董事知悉或已收到有關任何董事反對決議案)將為有效及具效力,猶如該決議案於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任何該等書面決議案可由多份相同形式的文件組成,且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簽署,就此目的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的簽署摹本應視為有效。儘管上文有所規定,於考慮任何本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有利益衝突的事宜或業務,且董事會已確定該利益衝突屬重大時,不得以通過書面決議案代替召開董事會會議。
會議記錄
130. (A) 董事會須促使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各項:-
(i) 董事會作出的所有高級人員任命;
(ii) 每次董事會會議的列席董事姓名以及根據章程細則第124條委任的委員會董事姓名;及
(iii) 所有本公司、董事會以及該等委員會會議的所有決議案及議事程序。
(B) 如任何上述會議記錄指稱經由主持議事程序的會議主席或延會主席簽署,則該等會議記錄將為任何該等議事程序的最終證明。
(C) 董事在備存股東名冊、製作及提供該等股東名冊副本或摘錄該名冊時,須妥為遵守公司法條文。
董事會職位空缺時之 董事權力
董事決議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會議議事程序和董事會議的記錄
(D) 本文件或法規規定的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備存的任何名冊、索引、會議記錄簿、賬目或其他賬簿,可透過訂本式賬簿錄入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包括在不損害該等賬簿一般性的情況下透過磁帶、縮影膠片、電腦或任何其他非人工記錄系統進行記錄)記錄予以備存。在不使用訂本式賬簿的任何情況下,董事應採取充分的預防措施防止偽造及便於發現偽造行為。
秘書
131.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秘書,如此委任的秘書亦可由董事會免任。如秘書職位空缺或因應任何其他理由並無秘書可履行有關職務,法規或該等章程細則規定或授權須由或須對秘書作出的任何事宜,可由或對任何助理或副秘書作出,或如並無助理或副秘書可履行有關職務,則可由或對董事會一般或特別授權的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代其作出。如獲委任的秘書為法團或其他機構,則可由其正式授權的一名或多名董事或高級人員親自行事和簽署。
132. 秘書應履行公司法或該等章程細則以及董事會可能不時指定的該等其他職責。
133. 法規或該等章程細則的任何條文,如規定或授權某事須由或須對一名董事及秘書作出,則不得以該事由身兼董事及秘書的人士作出或對其作出而獲遵行,亦不得以該事由身兼董事及代秘書的人士作出或對其作出而獲遵行。
印章的一般管理及使用
134. (A) 經由董事決定,本公司應備有一個或以上的印章。董事須妥善保管各印章,而在未經董事或董事就此而授權的委員會授權前,不得使用印章。
(B) 就一般或任何特定情況而言,蓋上印章的任何文據,須由一名董事及秘書親筆或由兩名董事或若干其他人士(包括董事或秘書)或董事會就此委任的人士簽署,但就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證書而言,董事可透過決議案決定以該決議案所列親筆簽署以外的機印方法或系統而免除或蓋上有關簽署,或該等證書毋須由任何人士簽署。
委任秘書
秘書職責
同一人士不得同時
以兩個身份行事
保管印章
印章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C) 本公司可備有證券印章以加蓋本公司發行的股份或其他證券之證書,任何該等證書或其他文件均毋須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其他人士簽署及以機印形式簽署。任何已加蓋證券印章的證書或其他文件將為有效及視為已獲董事會授權加蓋印章及簽署,即使沒有前述之任何該等簽署或機印簽署。
135.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本票、匯票及其他流通票據以及支付本公司款項的所有收據均須按董事會透過決議案不時決定的方式簽署、開具、接納、背書或以其他方式簽訂(視乎情況而定)。本公司須於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多家銀行開設銀行賬戶。
136. (A) 董事會可不時及隨時透過加蓋印章的授權書,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就有關目的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任何由多名人士組成的非固定團體(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在有關期間內擔任本公司的代表,並附有其認為適當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超出該等章程細則下賦予董事會或其可行使的權力)。任何上述授權書可包含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以保障及利便與任何上述代表交易的人士,亦可授權任何上述代表轉授其獲賦予的所有或部分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B) 本公司可以加蓋印章的書面文件,一般或就任何具體事項授權任何人士為其代表代其簽署契據及文件,以及代其訂立及簽署合約。該代表代本公司簽署及加蓋其印章的所有契據均對本公司具約束力,並具同等效力,猶如該契據已加蓋本公司印章。
137. 董事會可在相關地區或其他地方設立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機構以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擔任該等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機構的成員,並可釐定其薪酬。董事會亦可授予任何委員會、地區或地方董事會或代理機構任何董事會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並附帶轉授權,以及可授權任何地區成員或任何該地方委員會之成員或任何人填補該等委員會之任何空缺並行事(即使出現任何空缺),任何委任或授權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之條款及在董事會認為合適之條件下進行。董事會可隨時罷免以此方式委任之任何人士並可取消或更改任何該等授權,但在未告知任何該取消或變更之情況下,真誠行事之任何人士不會因此受到影響。
證券印章
支票和銀行安排
指定受權人的權力
受權人簽署契據
地區或地方委員會
138. 董事會可為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或上述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聯盟或聯營公司任職或服務的任何人士、或現時或過往任何時候曾擔任本公司或上述任何其他公司董事或行政人員的人士、及現時或曾在本公司或上述其他公司擔任受薪職務或行政職務的人士、以及上述人士的配偶、遺孀、鰥夫、親屬及供養人士的利益,設立及管理或促使設立及管理任何供款或免供款退休金或養老金基金,或提供或促使提供捐贈、撫恤金、退休金、津貼或酬金予上述人士。董事會亦可設立和資助或供款給對本公司或任何上述其他公司或任何上述人士有益或有利的任何機構、團體、會所或基金,還可為任何上述人士支付保險費,資助或贊助慈善事業或任何展覽或任何公共、一般或有益事業。董事會可單獨或連同上述任何其他公司攜手進行任何上述事項。任何擔任上述職務或行政職位的董事均可享有及擁有上述捐贈、撫恤金、退休金、津貼或酬金。
文件認證
139. 任何董事或秘書或其他獲本公司委任的高級人員均有權認證任何影響本公司章程的文件及任何由本公司或董事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決議案以及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簿冊、記錄、文件及賬目,並核證其副本或摘要為真實的副本或摘要。如任何簿冊、記錄、文件或賬目位於註冊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地方,本公司在當地保管以上各項的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視為如上所述獲本公司委任的人士。宣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或任何地方董事會決議案副本或會議記錄摘要的文件,凡按上文所述經核證,即為使所有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人士受惠的不可推翻證據,基於對該證據的信賴,該決議案已經正式通過或(視屬何情況而定)該會議記錄或摘要屬妥為構成的會議上議事程序的真確記錄。
設立退休基金的權力
認證權力
儲備的資本化
140. (A) 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上經董事會建議,議決將列入本公司儲備之任何款項(包括任何實繳資本盈餘賬目,亦包括任何股份溢價賬目或其他非可供分派儲備,惟須遵守有關未變現溢利之法例規定)或毋須就任何附有優先股息權利之股份派付或撥備股息,據此,該款項須撥出以分派給若以股息形式按相同比例分派則有權享有的股東,前提是該款項不得以現金支付,而須用於繳付該等股東各別所持有的任何股份當其時未繳的股款,或用於繳付將以入賬列為繳足形式按上述比例配發及分派予有關股東的本公司未發行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全部款額,或部分用此方式而部分用另一方式處理。惟就本章程細則而言任何列入股份溢價賬進賬之金額,僅可用作繳足將作為繳足股份發行予本公司股東之未發行股份。
(B) 倘上述有關決議案獲通過,則董事會應就議決將撥充資本之儲備或溢利及未分派溢利作出所有撥款並予以運用,並配發及發行所有已繳足股份、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作出一般情況下可令其生效之所有行動及事宜。為使本章程細則下的任何決議案生效,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解決資本化發行可能產生的任何難題,尤其是可忽略或調高或調低零碎權益,並可決定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支付以代替零碎權益,或忽略不計零碎權益(由董事會釐定)的價值以調整各方權利,或將零碎權益匯合出售並將所得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資本化發行之人士訂立配發合約,且該項委任對所有有關方有效及具約束力。任何該等協議可就該等人士接納各自將獲配發及分派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以清償其就資本化款額所享有的債權作出規定。
資本化權力
資本化決議的影響
股息及儲備
141. 本公司可在股東大會以任何貨幣宣派股息,惟股息總額不得高於董事會所建議者。
142. (A) 受章程細則第143條規限,按董事會認為以本公司當時的財務狀況及資產可變現淨值具充分理據者,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派付中期股息,及尤其(但無損上文之一般性)當有任何時間本公司股本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一併就本公司股本中該等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無優先權的股份,以及該等賦予其持有人在股息方面享有優先權的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只要董事會本於真誠行事,即使具任何優先權的股份的持有人由於就任何具遞延或無優先權股份派付中期股息而蒙受損失,董事會亦毋須對此等持有人負上任何責任。
(B) 如果董事會認為利潤具充分理據者,亦可按比例每半年或在其選定的其他時段派付股息。
143. (A) 股息僅可從可分派利潤(有關利潤根據公司法確定)中派付。股息可從實繳盈餘中支付。倘自實繳盈餘中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將導致本公司未能支付到期負債或令其資產可變現價值低於其負債,則不得如此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
(B) 受公司法條文(但無損本章程細則(A)段)規限,本公司於過去日期(無論該日期是否為公司註冊成立之前或之後)購買的任何資產、業務或物業,自該日期起所產生的利潤及虧損可由董事酌情考慮,全部或部分計入收入賬,並就各方面而言視為本公司的利潤或虧損,且可相應獲取股息。受前述條文規限,倘購買附帶股息或利息的任何股份或證券,董事會可酌情考慮將相關股息或利息視為收入,且其並無義務將上述股息或利息或上述股息或利息的任何部分資本化。
(C) 受章程細則143(D)條之規限,本公司股份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配應以港元(如股份以港元計值)及美元(如股份以港元計值)呈列及清償,惟如股份以港元計值,董事會可決定(如有任何分派)股東可選擇以美元或董事會可能選擇的其他貨幣(可按董事會釐定之匯率轉換)接獲分派。
宣派股息權力
董事會支付
中期股息之權力
股息不以股本支付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D) 倘董事會認為,本公司擬向任何股東派付的任何股息或股份的其他分派或其他款項數額過少,以至於以相關貨幣向股東支付該數額不可實行或對本公司或股東而言過於昂貴,則相關股息或其他分派或其他款項可經董事會酌情考慮後(如為切實可行)以相關股東所在國家(按相關股東於名冊上地址所示)的貨幣派付或支付。
144. 宣派中期股息的通告可透過廣告於相關地區及於董事會釐定的其他地區及以董事會釐定的方式發出。
145. 本公司概毋須就股份的任何應付股息或其他款項支付任何利息。
146. 當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進一步議決,有關股息將全數或部分以分派任何類別的指定資產支付,尤其可以繳足股份、債權證或認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以當中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分派,亦不一定要向股東提供收取現金股息的選擇權。倘就有關分派出現任何困難,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宜的方式支付分派,尤其可不予理會零碎配額,或把碎股以四捨五入法湊整,可釐定該等指定資產或其任何部份的分派價值,可決定在該等固定價值落實後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派付以調整各方的權利,及可決定把零碎配額集合起來出售並將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派予有關股東,及可按董事會認為合宜的方式將該等指定資產歸屬受託人,並任命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分派之人士簽署任何規定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而該任命將具效力。如必要,董事會可進一步任命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分派之人士簽署合約,而該任命將具效力。董事會可議決,登記地址在任何特定地區的股東,將不能享受或獲派付任何該等資產,此乃由於董事會認為若未在此(等)地區遵從登記或辦理其他特別手續的情況下進行有關事宜會或可能會屬違法或不可行,在此情況下,上述股東僅可如上文所述獲取現金付款。就任何目的而言,受董事會據上文所述影響的股東概不會成為或被視作另一類別的股東。
實物分派股息
147. (A) 當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議決就本公司股本派付或宣派股息,董事會可繼而議決:-
(i) 有關股息全部或部分以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派付,惟以此方式配發的股份應與承配人持有的股份屬相同類別,且有權獲派有關股息的股東有權選擇以現金代替配發收取有關股息(或其中一部分)。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適用:-
(a) 任何該等配發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b) 在釐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應至少提前十四個足日書面通知股東,知會其獲賦予的選擇權,並隨附選擇表格,註明其須履行的程序及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須送達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c) 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及
(d) 就現金選擇權未獲正式行使的股份(「非選擇股份」)而言,股息(或上述以配發股份派付的該部份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而代以按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予非選擇股份持有人的方式償付,為達致此目的,董事會應自本公司未分派溢利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定賬目、實繳資本盈餘及股份溢價賬)的任何部分(由董事會釐定)撥出一筆與將按有關基準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相等的款項,用於繳足按有關基準向非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數目之股份。
或
以股代息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ii) 有權獲派該等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獲配發入賬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董事認為適合的部份股息,惟以此方式配發的股份應與承配人持有的股份屬相同類別。在此情況下,以下條文將適用:-
(a) 任何該等配發的基準應由董事會釐定;
(b) 在釐定配發基準後,董事會應至少提前十四個足日書面通知股東,知會其獲賦予的選擇權,並隨附選擇表格,註明其須履行的程序及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必填送達的地點及截止日期與時間;
(c) 可就附有選擇權的股息部分的全部或部分行使選擇權;及
(d) 就股份選擇權已獲正式行使之股份(「選擇股份」)而言,股息
(或獲賦選擇權的該部份股息)不得以股份派付,而代以按上述釐定的配發基準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份予選擇股份持有人的方式償付,為達致此目的,董事會應自本公司未分派溢利或本公司任何儲備賬(包括任何特定賬目、實繳股份盈餘及股份溢價賬)的任何部份(由董事會釐定)撥出一筆與將按有關基準配發的股份總面值相等的款項,用於繳足按有關基準向選擇股份持有人配發及分派的適當數目之股份。
(B) 根據本章程細則(A)段條文配發的股份在各方面應擁有與已發行股份相同的地位,涉及參與以下者除外:-
(i) 相關股息(或接納或選擇接納配發股份以代替上述方式的權利);或
(ii) 支付或宣派相關股息之前或與之同時派付、作出、宣派或公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
除非於董事會宣佈擬應用本章程細則(A)段第(i)或(ii)分段涉及有關股息的條文時,或於其宣佈有關分派、紅利或權利時,董事會指明根據本章程細則(A)段條文將予配發的股份有權參與該等分派、紅利或權利。
於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修訂
(C) 董事會可根據本章程細則(A)段條文,採取一切認為必要或權宜的行動及事宜實施任何資本化,賦予董事會全部權力於股份可零碎分派情況下作出其認為適當的條文(包括規定全部或部分碎股將混合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有權收取的人士,或忽略不計或調高或調低,或規定將碎股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的條文)。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全部持有權益的股東,就該等資本化及相關事宜與本公司簽訂協議,而有關授權下的任何協議將有效並對各有關方具有約束力。
(D) 即使本章程細則(A)段條文有所規定,本公司可應董事會建議通過特別決議案就本公司任何特定股息全數以配發入賬列為繳足的股份派發,而不會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股的權利。
(E) 倘在任何股東的登記地址位於未作出登記聲明或完成其他特別手續而在該地區提呈有關該等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即屬違法或不可行,則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不得向該等股東提供或作出本章程細則(A)段下的選擇權及股份配發。在任何情況下,上述條文應與有關決定一併閱讀並據此詮釋。
148. 董事會在建議分派任何股息之前,可從本公司溢利中劃撥其認為合適的有關金額作為一項或多項儲備。董事會可酌情動用該等儲備,以清償針對本公司的索償或本公司負債或或然負債或支付任何貸款股本或補足股息或用作任何其他本公司利潤可適當運用的用途。而如有關儲備毋須立即用作上述用途,董事會可同樣酌情將有關款項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可能不時認為適宜的投資(本公司股份除外),從而毋須獨立於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撥留任何儲備。董事會亦可將其認為不宜作為股息分派的任何溢利結轉,而非將其劃撥作儲備。
149. 除任何股份所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外,就支付股息的整個期間內未繳足的任何股份而言,所有股息須按派發股息的任何期間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支付。就本章程細則而言,凡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將不會視作股份的實繳股款。
儲備
按照實繳股本比例派付股息
150. (A) 董事會可保留就本公司有留置權的股份所應支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用作抵償有關留置權的債項、負債或協定。
(B) 董事會可將任何股東應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所有應付紅利(如有)扣減,作為抵償其當時應付本公司的催繳股款、分期股款或其他應付款項。
151. 批准派發股息的任何股東大會可向股東催繳大會議決的股款,但催繳股款不得超過向其支付的股息,以便催繳股款可在派發股息的同時支付,股息可與催繳股款相抵銷(如本公司與股東作出如此安排)。
152. 轉讓股份並不同時轉移其享有任何就有關股份已宣派的股息或紅利的權利。
153. 如兩名或多名人士登記為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則其中任何一人可就應付該等股份的任何股息、中期股息、或紅利及其他應付金額發出有效收據。
154. 除非董事會另有指定,否則可以支票或認股權證支付任何須以現金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支票或認股權證可郵寄至有權收取的股東之登記地址,或倘為聯名持有人,郵寄至就有關聯名持有股份名列股東名冊首位的人士之登記地址,以及該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可能書面指示的有關人士及地址。每張支票、認股權證的抬頭人須為有關股份的持有人,兌現該等支票或認股權證後,即表示本公司已就該等支票或認股權證代表的股息及╱或其他款項作出清償,而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認股權證被盜或其中的任何加簽似為偽造。
155. 在宣派後一年未獲領取的一切股息或紅利,可由董事會在該等股息或紅利獲領取前將其投資或作其他用途,款項收益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會因此成為有關股息或紅利的受託人。在宣派後六年未獲領取的一切股息、紅利,可由董事會沒收,並撥歸本公司所有。
156. 宣派任何類別股份的股息的任何決議案(不論為本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案或董事決議案),均可表明股息或其他分派將支付或派發予於指定日期之營業時間結束時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之人士,即使該日期為通過決議案之日或之前,以及於該日期後,股息將根據他們各自登記名下持有的股權而獲支付或派發,惟不得損害對與任何股份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股息的權利。本章程細則的條文經必要之變動後適用於本公司向股東作出的本公司紅股、資本化發行、已變現資本溢利分派要約或批授。
保留股息等
扣減債務
股息及同時催繳
轉讓生效
聯名股份持有人的股息收據
郵遞支付
未認領股息
記錄日期
分派變現資本溢利
157. 本公司於股東大會可隨時及不時議決,將本公司所持的任何盈餘款項(相當於本公司將任何資本資產或任何投資變現後收到或收回款項所產生的資本溢利,且該款項無需用以支付任何固定優先股息或用作有關撥備,以代替用作購買任何其他資本資產或用作其他資本用途)按股東的股權及股息的分派比例分派予各普通股東(如以股息方式分派),惟除非本公司持有其他充裕資產足以全數支付本公司當時之全部債項及繳足股本,否則上述溢利不得以此方式分派。
週年申報表
158. 董事會應根據法規的要求編製或促使編製該等年度或其他申報表或文件。
賬目
159. 董事會須確保本公司賬目真確,記錄本公司收支款項、收支事項以及本公司物業、資產、信貸及負債資料,以及法規所規定或真確中肯反映本公司狀況及解釋有關交易所需的其他一切事項。
160. 賬簿須備存於總辦事處或董事會認為適當的其他地點,並可經常供董事查閱,惟法規規定須於註冊辦事處備存之該等記錄。
161. 而任何股東(董事除外)或其他人士概無權查閱本公司任何賬目、賬簿或文件,惟法規規定或司法管轄區法院判令或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授權者除外。
162. (A) 根據公司法第88條,董事會須不時促成編製法規規定的損益賬、資產負債表、集團賬目(如有)及報告,並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向本公司提呈。
分派已變現之資本溢利
週年申報表
存置賬目
保存賬目的地點
股東查閱
年度損益賬及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B) 根據公司法第88條及章程細則第162(C)條,本公司的每份資產負債表須由兩名董事代表董事會簽署,而於本公司週年大會提呈的每份資產負債表(包括法律規定附於表後的每份文件)及損益表的副本,連同董事會報告及核數師報告副本,於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二十一日,送交本公司及根據章程細則第46條註冊的每名股東及債權證持有人,以及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通知的每名人士,並根據公司法規定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本公司;惟本章程細則並無規定該等文件須送交發出本公司無獲悉地址的任何人士或送交有關股份或債權證之聯名持有人當中多於一名的持有人;但倘任何股東或債權證持有人未獲送交該等文件,均有權向總辦事處或註冊辦事處申請免費索取該等文件。倘本公司當時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份或債權證經本公司同意在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則須按當時的規則或慣例之規定,向有關證券交易所之適當人員提交該等文件之所須份數。
(C) 在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許可範圍內及妥為遵守該等法規、規則及規例,並取得當中所要求的一切所需同意(如有規定)下,以法規未予禁止之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發送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之財務報表概要及董事會報告(以適用法例及規例規定之格式及載有所規定之內容),即視為履行章程細則第162(B)條的規定,若任何有權取得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人士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提出要求,其可要求本公司在財務報表概要以外另向其送交一份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完整印刷本。
(D) 如本公司按照所有適用的法規、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在本公司網站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站或以任何其他許可方式(包括發出任何形式的電子通訊)刊載章程細則第162(B)條所述的文件及(如適用)符合章程細則第162(C)條的財務報告概要,且該人士同意或視為同意將上述方式的刊載或該等文件的接收視作本公司已履行向其送交該等文件副本的責任,則向章程細則第162(B)條所述人士送交該條文所述文件或章程細則第162(C)條項下財務報表概要的規定應視為已履行。
發送給股東的 董事會年度報告及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核數師
163. (A) 在任何時間委任核數師及釐定委任條款、任期及職責均須依照公司法的條文辦理。
(B) 本公司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委任一家或多家核數師公司擔任核數職務,任期至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結束為止,但如未能作出委任,在任的核數師須繼續擔任至繼任者獲委任為止。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或任何該等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的合夥人、高級人員或僱員概不得獲委任為本公司的核數師。董事會可填補核數師的任何臨時空缺,但在核數師一職空缺期間,現任或在任核數師(如有)可代為行事。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核數師的薪酬由本公司或其授權人士在股東週年大會上釐定,但本公司可於任何特定年度在股東大會上授權董事會釐定有關酬金,而任何獲委任填補臨時空缺的核數師的薪酬可由董事釐定。
(C) 本公司股東可在根據該等章程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藉特別決議案於核數師任期屆滿前任何時間罷免該核數師,並在該會議上藉普通決議案委任另一核數師代替其履行餘下任期。
164. 本公司核數師應有權隨時查閱本公司的賬簿及賬目以及付款憑證,並有權要求本公司董事及高級人員提供他們履行核數師職務所需的資料,且核數師須按法規規定在其任期內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就其審查的賬目及擬提呈本公司的每份資產負債表、綜合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賬編製一份報告。
165. 根據公司法條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概無人士(在任核數師除外)可獲委任為核數師,除非於不少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二十一日就提名該人士擔任核數師而向本公司發出意向書,則作別論;而本公司須將任何該等意向書之副本寄發或發出予在任核數師且須於不少於股東週年大會前七日向股東寄發或發出通知,惟上述規定可經在任核數師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而獲豁免。
166. 在公司法條文的規限下,任何以核數師身份作出的一切作為,若以真誠信實行為為本公司作出,即使他們的委任有欠妥之處,或他們於獲委任當時不合資格獲委任,或其後變得不合資格獲委任,該等作為仍屬有效。
委任核數師
罷免核數師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核數師有權
查閱賬簿及賬目
委任退任核數師以外之核數師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通告
167. 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具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所賦予涵義的任何「公司通訊」),不論是否本公司根據該等章程細則向股東提交或發出,應以書面形式或經由電報、電傳或傳真傳輸信息或其他電子傳輸或通訊形式提交或發出,或(在法規及指定證券交易所訂定的適用規則之許可範圍內及受限於本章程細則)載於電子通訊內,本公司可由專人或以預付郵資信封或封套郵寄方式,按股東於股東名冊所示之登記地址將任何有關通告或文件送達至本公司任何股東,又或送交到上述之登記地址,或送交股東就此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或(視情況而定)傳輸至股東為接收通知而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或傳輸至任何電傳或傳真號碼或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站,或按傳輸通知的人士合理及真誠相信在有關時間傳輸即可使股東妥為接收通知之地址,亦可藉於指定報章(定義見公司法)或於指定證券交易所地區每日出版及普遍流通之報章按其規定刊登廣告送達,或在適用法律許可範圍內,將通知登載於本公司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站,並向股東發出通知,說明該通知或其他文件在該處可供查閱(「可供查閱通知」)。可供查閱通知可藉以上任何方式(刊登於某一網站除外)提供予股東。倘屬股份之聯名持有人,所有通告須向排名股東名冊首位之聯名持有人發出,且以此方式發出之相關通告被視作已向所有聯名持有人作出充分送達或交付。
168. 任何登記地址為相關地區以外之股東可以書面通告公司其於相關地區之地址,而有關地址就送達通告而言被視作其登記地址。倘股東之登記地址在相關地區之外,則通告(如通過郵遞之方式)應以預付郵資之空郵寄發。
169. 任何以郵遞方式送交之通告應視作在裝有該通告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送至位於相關地區之郵政局之翌日送達,而在送交該等通告或文件時,應充分證明裝有通告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適當地預付郵費,註明地址並送至郵局,同時,由董事會委任之秘書或其他人士書面簽署,證明裝有通告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註明地址及送至郵政局之書面證書已視為其最終憑證。倘以電子通訊傳送任何通知或文件,應視為於通知或文件從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傳輸當日發出。登載於本公司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網站的通知,在可供查閱通知視為送達股東之日的翌日視為由本公司發給股東。倘以該等章程細則所述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任何通知或文件,應視為於專人送交或交付之時或
(視情況而定)有關發送、傳輸或刊發之時送達或交付,而在證明送達或交付
送達通告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相關地區境外股東
郵遞通知已送達的情況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時,由秘書或本公司其他高級職員或董事會委任的其他人士簽署的證明書,表明該送達、交付、發送或傳輸的行為及時間,即為不可推翻證據。任何以廣告方式刊登於報章(定義見公司法)或指定報章上的通知或其他文件,應將刊登當日視為送達或交付。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可以英文或中文發給股東,但須妥為符合所有適用的法規、規則及規例。
170. 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之人士,本公司可透過預付郵資之信函或信封上註明其為收件人之方式把通告寄發予該人士;或以身故者代表、破產者受託人之稱謂或類似稱謂而享有股份權利之人士,本公司可把通告以任何方式(能使該等人士享受倘無發生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時之同等權利之方式),寄發予聲稱享有上述權利之人士就此目的提供之地址(如有)。
171. 任何藉法律施行、轉讓或其他任何方式而有權享有任何股份之人士,在其姓名及地址登入股東名冊之前,須受到原向有關股份所有權源自之人士就有關股份妥為送達之每項通告約束。
172. 任何根據該等條文藉郵遞、或留至任何股東註冊地址之通告或文件,不管有關股東當時是否已身故或破產,且不論本公司接獲其身故或破產之通知與否,均視為已就任何登記股份(不論該股東單獨或聯同其他人士持有,直至其他人士已代替該股東登記成為有關股份之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為止)妥為送達,而就該等條文而言,上述送達情況須視作有關通告或文件已充分送達至其私人代理人及與其共同於任何該等股份中擁有權益之所有人士(如有)。
172(A). 凡規定須送交或送達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高級人員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將該通知或文件送往或放在本公司或該高級人員所在的總辦事處或註冊辦事處,或藉預付郵資的信封或封套註明郵寄至本公司或該高級人員所在的總辦事處或註冊辦事處。
172(B). 董事會可不時指定以電子形式送交本公司的通知所採用的格式及方式,包括一個或以上以電子形式接收通訊的地址,並可指定其認為適合的程序以核證任何有關電子通訊的真確性或完整性。只有在符合董事會所指定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電子形式向本公司發出任何通知。
173. 本公司發出之任何通知或文件之簽名可為書寫或打印。
向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有權收取通知的人士送達通知
受讓人須受先前發出的通知約束
通知在股東身故及破產後
仍然有效
向本公司送交或送達通知或文件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向本公司送 交通知之格式及方式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簽署通知的方式
信息
174. 股東(非董事)概無權要求透露或索要任何有關本公司交易或任何事宜詳情之信息,該等信息帶有或可能帶有商業秘密、貿易秘密或機密程序的性質,而該等機密涉及本公司業務之開展,且在董事會看來,向公眾傳達該等機密不利於本公司股東之利益。
清盤
175. 本公司透過法院清盤或自動清盤之決議案,應以特別決議案之方式通過。
176. 倘本公司須予清盤,則向所有債權人付款後餘下的剩餘資產,應在股東間按其就各自持有股份所繳付之股本比例分發,如該等剩餘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的繳付資本,其應予以供款,且在按特殊條款及條件發行之任何股份之權利的規限下,損失應由股東按其就各自持有股份所繳付之股本比例承擔,惟一切須遵守可能根據特殊條款及條件而予以發行之任何股份之權利。
177. 倘公司須予清盤(不論是自動清盤,或是法院命令或認許之清盤),清盤人在獲得公司特別決議案之認許下,可將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不論此等資產是否包含同一類財產,或包含不同類的財產)按其原樣或原物在股東之間作出分配,且清盤人可為此目的而對於按前述方法將予分配的財產訂出其認為公平的價值,以及決定如何在股東或在不同類別的股東及同等類別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清盤人可在獲得類似的認許下,為了股東的利益,將此等資產的任何部分,按清盤人(在獲得類似的認許下)認為適當的信託安排而轉歸予受託人,但任何股東不得因此項轉歸,而被強迫接受任何負有法律責任的股份或其他資產。
彌償
178. 除非本章程細則之條文因法規之任何條款以致無效,否則,董事、董事總經理、替任董事、核數師、秘書或公司任何時間之其他高級人員(不論現任或曾任)及因本公司任何事宜而任職或曾經任職之受託人(如有),以及其各自之執行人或管理人,將獲以本公司資產作為彌償保證及擔保,使其不會因其或其任何一方、其任何執行人或管理人於執行職務或其各自之職位或信託之假定職務期間或關於執行職務而作出、同意或遺漏之任何行為而將會或可能導致或蒙受之任何訴訟、費用、收費、損失、損害賠償及開支而蒙受損害,惟因其本身故意疏忽或失責、欺詐及不誠實而招致或蒙受者(如有),則作別論。任何該等人士均毋須就其他人士之行為、待遇、疏忽或過失而負責,亦毋須為符合規定以致參與任何待遇或為本公司向其寄存或存入任何款項或財
股東無權查閱的資料
清盤方式
清盤時分派資產
可以實物分派資產
彌償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產作保管用途之任何銀行或其他人士或為本公司賴以投放或投資任何款項之抵押不充份或不足或為該等人士執行各自之職務或信託時發生之任何其他損失、不幸事故或損害而負責;惟由於或通過其本身故意疏忽或失責、欺詐及不誠實而產生者,則作別論。
未能取得聯絡之股東
179. 在不違反章程細則第155條及章程細則第180條條款中本公司權利的情況下,若該等支票或權證未於兩種連續情況下兌現,本公司或會停止為股息權益或股息單以郵遞方式發送該等支票。然而,在該等支票或權證未送達則返回的第一類情況後,本公司會行使停止為股息權益或股息單發送支票的權利。
180. 本公司有權按董事會認為合適之方式,出售未能取得聯絡股東之任何股份,惟在以下情況下不得出售:-
(i) 以本公司章程細則認可的方式,於有關期間內寄發至該股份持有人,以現金形式應付給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數額的所有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總共不下三次未被兌現;
(ii) 在有關期間結束時所知悉,本公司於有關期間任何時間內未有收到任何因身故、破產或法例實施而持有該等股份之股東或對該等股份擁有權利之人士存在之跡象;
(iii) 本公司已在報章刊登廣告,聲明公司有意出售該等股份,並且自刊出公告之日起已過去三個月;及
(iv) 本公司已知會相關地區之證券交易所其出售該等股份之意圖。
就以上各項而言,「有關期間」指由本章程細則第(iii)段所述公告刊登日期前十二年起計至該段所述期限屆滿之期間。
本公司不再寄出股息單
x公司可出售未能取得聯絡股東之股份
為進行任何該等出售,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轉讓該等股份,而由該授權人士或其代表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之轉讓文據均屬有效,猶如該文件已經由股份之登記持有人或因轉移而對該等股份享有權利之人士簽立,而購買方毋須理會購買款項之用途,其於股份之擁有權亦不因任何出售程序之不當或無效而受到影響。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歸本公司所有,於本公司收到該等款項時,本公司將欠有關之前股東相等於出售所得之款項淨額。有關債務概不受託於信託安排,本公司亦不會就此支付利息,及本公司毋須就其業務或按其認為合適之方式動用該款項淨額所賺取之任何金額作出呈報。即使持有出售股份之股東身故、破產或喪失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或履行職務能力,根據本章程細則而作出之任何出售均為有效及生效。
銷毀文件
181. 根據法規條文,本公司可銷毀:-
(a) 自註銷之日起一年屆滿後任何時間已註銷的任何股份證書;
(b) 自本公司記錄委託、變更、取消或通知之日起兩年屆滿後任何時間,任何股息委託書或其任何變更或註銷或變更姓名或地址的任何通知;
(c) 自登記之日起六年屆滿後任何時間已登記的任何股份轉讓文書;及
(d) 股東名冊中登記事項依據的其他任何文件,銷毀可在依據該文件的登記事項首次登入股東名冊之日起六年期間到期後隨時進行;
現訂立一項惠及本公司的不可推翻的推定,如此銷毀的各股份證書乃妥為且適當註銷的有效證書,如此銷毀的每份轉讓文書乃妥為且適當登記的有效及生效文書,且其中銷毀的每份其他文件乃依據本公司簿冊或記錄中所記錄詳情的有效及生效文件。惟:-
(i) 本章程細則之前述條文僅適用於真誠銷毀文件,且未向本公司發出明確通知表明該文件之保留乃與一項申索相關;
銷毀文件
(ii) 本章程細則並無規定須解釋為在早於上述情況或在未履行上文(i)條件之任何情況下,銷毀任何文件使本公司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及
(iii) 本章程細則對銷毀任何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對其處置的提述。
182. 特意刪除
常駐代表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183. 倘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委任及設立通常居駐百慕達的常駐代表,則該常駐代表須遵守公司法的條文。
存置記錄
184. 本公司須向該常駐代表提供彼可能需要的文件及資料,以遵守公司法之條文。該常駐代表有權收取所有董事會會議或任何董事委員會或本公司股東大會的通告、出席該等會議以及於該等會議上發言。
認購權儲備
185. 在以下條文並非為公司法之任何條文所禁止並合乎公司法之任何條文之情況,以下條文將在任何時間及不時有效:-
(A) 只要本公司所發行之任何認股權證隨附任何權利仍可行使,如本公司因按照認股權證之條款及條件調整認購價進行任何行動或進行任何交易會使認購價減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條文將適用:-
(i) 於有關行動或交易日期起,本公司須根據本章程細則之條文設立,並於其後(在本章程細則規定之規限下)維持一個儲備(「認購權儲備」),其金額於任何時間均不得少於所有尚未行使認購權獲全數行使時根據下文(iii)分段須予資本化及應用於全數支付須予配發及發行入賬列作繳足股款之新增股份之面值之款項,並須在配發新增股份時將認購權儲備應用於全數支付有關新增股份之差額;
常駐代表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存置記錄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認購權儲備 於二零二零年
六月三十日修訂
(ii) 除上文所指明者外,認購權儲備將不會用作任何用途,除非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賬除外)已經用完,屆時,如法律規定,該儲備將僅會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用以彌補本公司之虧損;
(iii) 於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之全部或任何認購權獲行使時,有關認購權可予行使,其股份面值相等於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或(視屬何情況而定)其當時行使認購權之部分)時須支付之現金款項,此外,須就有關認購權向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股款之有關新增面值股份,其數額相等於以下兩者之差:-
(aa) 認股權證持有人就其當時行使認購權(或(視屬何情況而定)部份行使認購權)須支付之現金款項;及
(bb) 考慮到認股權證條件之條文後,假如有關認購權可代表按低於面值之價格認購股份之權利,原本可予行使之有關認購權有關之股份面值,
而於緊隨有關行使後,須全數支付之新增股份面值之認購權儲備進賬額須予資本化及用作全數支付有關新增股份面值,並須隨即向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並入賬列作繳足股款;及
(iv) 如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之認購權獲行使時,認購權儲備之進賬額不足以全數支付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持有人有權獲得相等於上述有關差額之有關新增股份面值,則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成為可供作此用途之任何溢利或儲備(以法律准許者為限,包括實繳盈餘賬及股份溢價賬),直至繳足有關新增股份面值及按上述配發股份為止,在此之前,不得就當時已發行股份支付或作出股息或其他分派。在等待支付繳款及配發期間,本公司須向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持有人發出證書,證明其獲配發有關新增股份面值之權利。任何該等證券所代表之權利須為記名形式,並須可全部或部分以一股普通股之單位轉讓,形式與當時可轉讓之股份相同,而本公司須作出有關為其存置名冊之有關安排及董事會可能認為合適之其他相關事項,而於發出有關證書時,須讓各行使權利之相關認股權證持有人充份知悉詳情。
(B) 根據本章程細則之條文配發之股份,須在各方面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之認購權獲行使時配發之其他股份具有相同權益。即使本章程細則(A)段載有任何規定,於認購權獲行使時,不得配發任何零碎股份。
(C) 本章程細則有關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之條文,如無本章程細則項下任何認股權證持有人或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以特別決議案認許,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補,致使改變或廢除有利於有關認股權證持有人之條文。
(D) 本公司當時之核數師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及(如需要)其成立及維持所需之金額、有關認購權儲備之用途、有關其用以彌補本公司虧損之程度、有關須向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入賬列作繳足之股份數目,以及有關認購權儲備之任何其他事項之證書或報告,須(在並無明顯錯誤之情況下)為不可推翻,並分別對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