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综合康复服务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综合康复服务中心包括不同类型的住宿及日间/职业康复服务,透过共同分享专业人员和支援服务,促进残疾人士服务的连贯性,充分善用资源。综合康复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
服务/设施
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中途宿舍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严重弱智人士宿舍
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长期护理院
住宿暂顾服务辅助宿舍
展能中心
严重残疾人士日间照顾服务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
服务性质
服务营办者须透过提供各式各样计划周全和妥善协调的服务,促进个别服务使用者的身心发展,协助他们重投社区生活,从而照顾他们整体和个别的需要。为此,服务营办者将按照服务规定说明,以及向社会福利署(社署)提交建议书及补充资料所订定的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一系列度身订造的综合服务。各类服务的基本服务及活动载于各自的服务简介内。
综合康复服务中心在中央行政部之下以一个实体的方式营办,从而促进不同服务单位的运作。服务营办者必须订立机制及策略,务求在综合康复服务中心所提供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的一系列服务之中,为服务使用者提供连贯的照顾及服务。服务营办者亦须制订可行措施以提高成本效益,例如综合管理支援,以及灵活调配人手及物资。
服务对象
综合康复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为 15 岁或以上的残疾人士(服务对象为 6 至 14
岁儿童的暂顾服务除外),详情如下:
服务/设施 | 服务对象 |
严重残疾人士护理院 | 严重智障/严重肢体伤残人士 |
中途宿舍 | 精神病康复者 |
中度弱智人士宿舍 | 中度智障人士 |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 | 严重智障人士 |
严重肢体伤残人士宿舍 | 严重肢体伤残人士 |
长期护理院 | 长期精神病康复者 |
住宿暂顾服务 | 智障/肢体伤残人士 |
辅助宿舍 | 智障/肢体伤残人士/精神病康复者 |
展能中心 | 严重智障人士 |
严重残疾人士日间照顾服务 | 严重智障/严重肢体伤残人士 |
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 | 需要职业复康训练或支援以便在公开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士 |
申请资格
各类服务的收纳准则详情载于各自的服务简介内。社署保留权利在考虑个别情况
后决定特殊或边缘个案的安排。转介手续
服务营办者应按照各类服务的转介手续接受转介。透过由社署运作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接受的转介,服务营办者应遵循最新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及残疾人士住宿服务评估机制程序手册所载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规定。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相关《津贴及服务协议》就各类服务所订明的服务表现标准。基本服务规定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各类服务的基本服务规定。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其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由服务开展日起计,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保健员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并签署《津贴及服务协议》及确认开展服务,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核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特殊或主要资本开支项目如在管理委员会已作充分讨论、且理据充足及备存妥善记录的情况下,方可列入周年财务报告内。
V 有效期
x《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2 有些协议载有收费原则。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