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143151202209164057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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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的游艇可投保本保险。前述游艇的生产商、经销商、所有者、使用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x保险提供下列六项风险保障,除三项必选保障外,被保险人可选择投保全部或部分可选保障,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承保范围,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损失和费用:
(一)乘客的人身伤亡保障(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xxx的游艇(以下简称“游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乘客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乘客的财产损失保障(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游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乘客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游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紧急医疗救援服务费用保障(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服务项目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五)施救费用保障(必选)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 法律费用保障(必选)
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前述“乘客”不包括本游艇上的操作人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雇员。前述“第三者”不包括本游艇、本游艇上的人员和物品。
如果游艇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方所有或管理下的其他船舶(以下简称“姐妹船”)碰撞,或接受姐妹船的救助服务,则该姐妹船视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第三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擅自在下述“停航期间”航行:
1、气象部门、应急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中的停航期间;
2、海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停航通知中的停航期间;
(二)被保险人擅自在下述“停航区域”或“禁航区域”航行:
1、超出游艇依法取得证书约定的“航行区域”范围;
2、海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停航通知、禁航通知中的停航区域、禁航区域;
3、政府、军队、公安机关、海事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宣布的禁航区域;
(三)游艇被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四)游艇未按规定检验、登记,或检验不合格,或已达报废条件;
(五)游艇操作人员未取得适任证书,或未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六)游艇驾驶人员在酒精或任何药物的作用下驾驶游艇;
(七)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举办或参加水上牵引类运动赛事。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游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飓风、
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及其次生灾害);
(九)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水橇、滑雪,滑冰等。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游艇操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六)乘客、第三者因疾病(包括因乘坐游艇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之风险事故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该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现不适航等情形。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事故发生后应该向相应的政府机关报告,并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清单、费用清单;
(六)发生施救费用的,应包括:费用清单、费用发生证明;
(七)事故证明、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八)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受害人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可拒绝赔偿。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依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每人赔偿金:依法计算每人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
(二)法律费用: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为限;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每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本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全部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本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