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如何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採購
報告人:委託一科
科長xxx
1
貳、個案委託與共約採購之比較參、洽辦機關的作業
肆、採購部辦理事項及環境介紹伍、委辦好處
陸、委辦資訊
簡報大綱
壹、採購部業務
2
業務項目:財物、勞務採購
辦理方式:個案或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業務性質:屬代辦性質
業務範圍: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及履約管理等
壹、採購部業務
3
方式 | 需求 | 法令依據 | 委託書格式 |
個案 委託 | 機關為本身 需要而委辦 | 採購法40條 (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 |
共同供應契約 | 2個以上有共通需求之單位委辦。 | 採購法93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性需求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1.乙式 2.甲式 品項 |
貳、個案委託與共約採購之比較
作業內容 | 個案 委託 | 共同供應契約 | |
甲式委託書 | 乙式委託書 | ||
1.提送規範 | V | V | X |
2.訂定底價 | V | V | X |
3.出席開決會議及簽署紀錄 | V | V | X |
4.審標 | V | V | X |
5.通知驗收結果 | V | X | X |
6.成立工作小組及評選委員 | V | V | X |
參、洽辦機關的作業
❖在填具採購委託書後
2.收受投標文件、查詢廠商是否停權
3.審查廠商資格及文件
4.收受保管押標金、保證金
5.主持會議及製作紀錄
6.辦理決標及上傳公告
7.國外標:申請信用狀開發、處理押匯文件
肆、(1)臺銀採購部代辦事項
1.審核、製作招標文件及公告
8.協助處理履約爭議
❖採購人員:經驗豐富均有採購證照
❖硬體完善:設有開標中心及投標服務組
肆、(2)本部環境簡介
採購部大樓外觀
收受投標文件櫃檯
押標金及保證金收受處理櫃檯
共同供應契約開標場所
共同供應契約開標審標現場
開標室
❖減少機關人力負荷
-有限人力配置於核心業務
-善用本部資源以降低成本
伍、委辦好處
❖手續簡便
委託一科 02-23493456 轉7644
共同供應契約
委託二科 | 02-23493456 | 轉7652 |
委託三科 | 02-23493456 | 轉7680 |
❖代辦服務費
陸、委辦資訊
❖電洽:
個案委託
報告完畢
感謝您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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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A(國外採購)
採購委託書
洽辦機關中文名稱: 洽辦機關代碼: 洽辦機關英文名稱: 中文地址: 英文地址: 統一編號: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茲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採購下列標的,請依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業務辦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國外採購權責劃分注意事項」(列於本採購委託書第 5 頁)及本採購委託書所列各項惠即辦理。
此 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購案編號 發文字號
洽辦機關簽章: 發文日期
一、採購標的:(以下各項按採購性質及需要條件勾填)
□財物 □勞務
項次 |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CCC Code) | 品 名 及 規 格 (中、英文名稱) | 單 位 | 數 量 |
二、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係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第 款):□為個案或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之選擇性招標第一階段招標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
□ 限制性招標:□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比價 □議價),係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邀請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如下:
□ 依採購法第 49 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三、本採購開標 □ 不採分段開標 □ 採二段開標 □ 其他:
四、預算金額:□公務預算: □作業基金/服務費:
五、採購地區(原產地): □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世界各國,含中國大陸 □其他:
六、審標與決標原則:
(一)審標:□當場審標、決標 □投標文件攜回審核 (二)決標原則:
□最低標,訂有底價 □最低標,未訂底價 □異質最低標 □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
□複數決標:依□分項/□分組 □不同數量 且採上述原則之一(上列五種原則請擇一勾選)
七、等標期限:□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酌定。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 天
□適用 GPA/ ANZTEC/ ASTEP 案件:依 GPA/ ANZTEC/ ASTEP 規定,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酌定。
八、報價有效期:自截止收件日起 □30 天 □ 天
九、標價條件:□FOB □FCA □CFR □CPT □CIF □CIP □DAP □DDP □其他:十、履約期限(包括裝運期限或勞務之完工期限):
(一)□ 年 月 日前, □裝運 □完工
□於收到信用狀後 (月、週)內, □裝運 □完工
□其他
(二)分批裝運:□可接受(但不得超過 批) □不可接受
十一、付款條件及付款方式:
□ 不需保留尾款 □ 需保留 %尾款,俟貨到驗收合格後再行支付。
□ 以 L/C 方式付款 □ 以電匯方式付款
□ 其他:
十二、出口檢驗:
□ 製造廠檢驗
□ 獨立公證
□ 其他: (例如洽辦機關派員赴原廠檢驗)
十三、運輸方法:□定期船(貨櫃/非貨櫃) □不定期船 裝於艙面:□不接受 □可接受
□ 空運 □ 郵包 □ 快遞
十四、進口港埠/機場:□基隆港 □台北港 □台中港 □高雄港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其他:十五、押標金:□ 需要 □ 一定金額: ,□標價總額 1% , □標價總額 %
□ 不需要,理由為: □勞務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十六、履約保證金:□ 需要 □ 一定金額: , □ 契約金額: %
□ 不需要,理由為: □勞務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 屬分批交貨者,履約保證金:□全案驗收後一次退還 □分批退還
十七、保固保證金:□ 需要 □ 一定金額: , □ 契約金額: %
□ 不需要
□屬分批驗收者,保固保證金:□全案保固期滿後一次退還 □分批退還
十八、財物保險:
□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代向保險公司投保運輸險:協會貨物條款(A)/(Air),協會貨物兵險條款,協會貨物罷工險條款。
□本機關自辦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其他:
十九、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機關如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簽報首長不公開預算金額者,請勾選不公開之情形:
□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 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 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二十、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是否一併於招標文件加列「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之規定:
□加列 □不加列
二十一、是否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 本機關非屬 GPA 之適用機關
□ 本機關為 GPA 之適用機關 (勾選本項者,請續勾填以下項目)
□本案採購金額未達 GPA 開放門檻金額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GPA 開放門檻金額,為適用 GPA 之案件:非 GPA 會員國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GPA 開放門檻金額,惟本採購為 GPA 排除項目,其排除理由為:
(請敍明理由)
二十二、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本機關非屬 ANZTEC 之適用機關
□本機關為 ANZTEC 之適用機關 (勾選本項者,請續勾填以下項目)
□本案採購金額未達 ANZTEC 開放門檻金額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ANZTEC 開放門檻金額,為適用 ANZTEC 之案件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ANZTEC 開放門檻金額,惟本採購為 ANZTEC 排除項目,其排除理由為:
(請敍明理由)
二十三、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機關非屬 ASTEP 之適用機關
□本機關為 ASTEP 之適用機關 (勾選本項者,請續勾填以下項目)
□本案採購金額未達 ASTEP 開放門檻金額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ASTEP 開放門檻金額,為適用 ASTEP 之案件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ASTEP 開放門檻金額,惟本採購為 ASTEP 排除項目,其排除理由為:
(請敍明理由)
二十四、本案採購標的以前曾否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採購:
□否 □曾(採購案號: 契約編號: )
二十五、附註事項:
格式 A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國外採購權責劃分注意事項
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代辦國外採購,為明確劃分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之權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洽辦機關洽由臺灣銀行代辦國外採購,除另有協議外,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臺灣銀行辦理事項: 1. 核對「採購委託書」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商請洽辦機關補充之。 2. 擬訂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並檢送招標文件予相關單位。 3. 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參加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 4. 洽辦機關如需先行調查價格者,先行代辦詢價。 5. 發給、發售或郵寄招標文件。 6. 負責處理廠商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辦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之疑義。 7. 招標文件之修訂事宜。 8. 核收、保管與核退廠商所繳之押標金。 9. 收受廠商之投標文件並查核是否屬停權廠商。 10.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查核廠商納稅及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1. 主持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製作紀錄。 12. 通知投標廠商審標及決標結果,並辦理決標或無法決標之公告事宜。 13.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予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14. 通知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保證金,並負責保證金之核收、保管與核退。 15. 依據決標紀錄代理洽辦機關簽訂採購契約,採購契約正本 2份,由臺灣銀行及廠商各執 1 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洽辦機關及相關機關存執。 16. 代洽辦機關於採購契約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由洽辦機關負擔。 17. 代辦申請輸入許可證、結匯及開發信用狀。 18. 採購契約及其相關輸入許可證及信用狀等之修訂及上網公告事宜。 19. 依據洽辦機關之授權,代辦投保運輸保險事宜。 20. 國外進口財物,通知裝運消息並轉達提貨文件。 21. 核轉銀行押匯文件,如有瑕疵並代為處理。 22. 依據洽辦機關之通知,代為申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23. 代洽辦機關向廠商及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 24. 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 25. 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之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26. 負責保存臺灣銀行收受與購案有關之文件。 | (二) 洽辦機關辦理事項: 1.填具「採購委託書」,並開列規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等。 2.處理廠商對招標文件中規格、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之疑義。 3.依規定須辦理公開評選者,成立工作小組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並負擔相關費用。 4.提出購案底價;不訂定底價者,依規定成立評審(選)委員會。 5.派員出席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簽署紀錄。 6.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規格、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並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如有不合格者,敘明其原因。 7.依法須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備查之事項。 8.依規定須取得「核准結匯通知書」者,決標後儘速提供該項文件。 9.撥付購案契約價款及其他費用並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規定支付代辦採購服務費。 10. 需要申請輸入許可證、辦理結匯者,決標後儘速提供所需之證件。 11. 依法令規定報繳各項稅捐。 12. 辦理驗收,並通知臺灣銀行驗收結果。 13. 購案如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提付仲裁、x(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均應負擔一切費用及承擔勝敗得失之結果;如列臺灣銀行為當事人者,亦同。 |
三、洽辦機關填具之「採購委託書」未載明之事項,而政府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四、臺灣銀行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除於採購契約內加註「本契約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洽辦機關簽署」以表明代理人身分外,另押標金、保證金之保證書及擔保信用狀格式內加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押標金、保證金」。
五、臺灣銀行依照招標文件或採購契約規定沒收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保證金或得標廠商依照採購契約規定所繳納之違約金等,經扣除必要費用及相關稅捐後,均劃歸洽辦機關。
六、採購契約簽訂後,如因政府政策變更或洽辦機關之原因,發生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以致得標廠商蒙受損失時,由洽辦機關負責處理。
七、洽辦機關遲延撥付購案契約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因而發生匯差、遲延開發信用狀、遲延履約等情事,由洽辦機關負責。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九、本注意事項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格式 B(國內採購)
採購委託書
洽辦機關名稱: 洽辦機關代碼:
地址: 統一編號: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茲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採購下列標的,請依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業務辦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國內採購權責劃分注意事項」(列於本採購委託書第 4 頁)及本採購委託書所列各項惠即辦理。
此 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購案編號 發文字號
洽辦機關簽章: 發文日期
一、採購標的:(以下各項按採購性質及需要條件勾填)
□財物 □勞務
項次 | 品 名 及 規 格 | 單 位 | 數 量 | 備 註 |
二、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係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第 款):□為個案或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之選擇性招標第一階段招標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
□ 限制性招標: □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未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 (□比價
□議價)係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邀請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號碼如下:
□ 依採購法第 49 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三、本採購開標 □ 不採分段開標 □ 採二段開標 □ 其他:
四、預算金額:(如為機關補助款,請於附註事項填寫補助機關名稱及補助金額。)
□公務預算: □作業基金/服務費: 。
五、採購地區(原產地): □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世界各國,含中國大陸 □其他:
六、審標與決標原則:
(一)審標:□當場審標、決標 □投標文件攜回審核 (二)決標原則:
□最低標,訂有底價 □最低標,未訂底價 □異質最低標 □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
□複數決標:依□分項 /□分組 □不同數量 且採上述原則之一(上列五種原則請擇一勾選)。
七、等標期限:□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酌定。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 天
□適用 GPA/ ANZTEC/ ASTEP 案件:依 GPA/ ANZTEC/ ASTEP 規定,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酌定。
八、報價有效期:自截止收件日起 □30 天 □ 天
九、標價條件:
交運至洽辦機關指定地點:
□含營業稅 □不含營業稅
十、履約期限(包括交貨期限或勞務之完工期限):
(一)□ 年 月 日前, □交貨 □完工
□其他
(二)分批交貨:□可接受(但不得超過 批) □不可接受
十一、付款條件:
□ 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款
□ 其他:
十二、押標金:□ 需要 □ 一定金額: ,□標價總額 5% ,□標價總額 %
□ 不需要,理由為: □勞務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十三、履約保證金:□ 需要 □ 一定金額: , □ 契約金額: %
□ 不需要,理由為: □勞務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財物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 屬分批交貨者,履約保證金:□全案驗收後一次退還 □分批退還
十四、保固保證金:□ 需要 □ 一定金額: , □ 契約金額: %
□ 不需要
□ 屬分批驗收者,保固保證金:□全案保固期滿後一次退還 □分批退還
十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機關如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簽報首長不公開預算金額者,請勾選不公開之情形:
□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 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 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十六、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是否一併於招標文件加列「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之規定: □加列 □不加列
十七、是否適用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本機關非屬 GPA 之適用機關
□本機關為 GPA 之適用機關 (勾選本項者,請續勾填以下項目)
□本案採購金額未達 GPA 開放門檻金額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GPA 開放門檻金額,為適用 GPA 之案件:非 GPA 會員國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GPA 開放門檻金額,惟本採購為 GPA 排除項目,其排除理由為:
(請敍明理由)
十八、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本機關非屬 ANZTEC 之適用機關
□本機關為 ANZTEC 之適用機關 (勾選本項者,請續勾填以下項目)
□本案採購金額未達 ANZTEC 開放門檻金額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ANZTEC 開放門檻金額,為適用 ANZTEC 之案件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ANZTEC 開放門檻金額,惟本採購為 ANZTEC 排除項目,其排除理由為:
(請敍明理由)
十九、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機關非屬 ASTEP 之適用機關
□本機關為 ASTEP 之適用機關 (勾選本項者,請續勾填以下項目)
□本案採購金額未達 ASTEP 開放門檻金額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ASTEP 開放門檻金額,為適用 ASTEP 之案件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 ASTEP 開放門檻金額,惟本採購為 ASTEP 排除項目,其排除理由 為:
(請敍明理由)
二十、本案採購標的以前曾否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採購:
□否 □曾(採購案號: 契約編號: )二十一、附註事項:
格式 B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國內採購權責劃分注意事項
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xxxxxx,xxxxxxxxxxxx銀行之權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洽辦機關洽由臺灣銀行代辦國內採購,除另有協議外,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臺灣銀行辦理事項: 1. 核對「採購委託書」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商請洽辦機關補充之。 2. 擬訂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並檢送招標文件予相關單位。 3. 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參加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 4. 洽辦機關如需先行調查價格者,先行代辦詢價。 5. 發給、發售或郵寄招標文件。 6. 負責處理廠商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辦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之疑義。 7. 招標文件之修訂事宜。 8. 核收、保管與核退廠商所繳之押標金。 9. 收受廠商之投標文件並查核是否屬停權廠商。 10.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查核廠商納稅及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1. 主持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製作紀錄。 12. 通知投標廠商審標及決標結果,並辦理決標或無法決標之公告事宜。 13.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予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14. 通知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保證金,並負責保證金之核收、保管與核退。 15. 依據決標紀錄代理洽辦機關簽訂採購契約,採購契約正本 2份,由臺灣銀行及廠商各執 1 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洽辦機關及相關機關存執。 16. 代洽辦機關於採購契約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由洽辦機關負擔。 17. 代洽辦機關向廠商辦理索賠事宜。 18. 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 19. 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之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20. 負責保存臺灣銀行收受與購案有關之文件。 | (二) 洽辦機關辦理事項: 1.填具「採購委託書」,並開列規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等。 2. 處理廠商對招標文件中規格、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之疑義。 3. 依規定須辦理公開評選者,成立工作小組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並負擔相關費用。 4. 提出購案底價;不訂定底價者,依規定成立評審(選)委員會。 5. 派員出席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簽署紀錄。 6. 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規格、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並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如有不合格者,敘明其原因。 7. 依法須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備查之事項。 8.撥付購案契約價款及其他費用,並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服務費計費標準」規定支付代辦採購服務費。 9.依法令規定報繳各項稅捐。 10.辦理驗收,並通知臺灣銀行驗收結果。 11.購案如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提付仲裁、x(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均應負擔一切費用及承擔勝敗得失之結果;如列臺灣銀行為當事人者,亦同。 |
三、洽辦機關填具之「採購委託書」未載明之事項,而政府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四、臺灣銀行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除於採購契約內加註「本契約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洽辦機關簽署」以表明代理人身分外,另押標金及保證金之保證書及擔保信用狀格式內加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押標金、保證金」。
五、臺灣銀行依照招標文件或採購契約規定沒收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保證金或得標廠商依照採購契約規定所繳納之違約金等,經扣除必要費用及相關稅捐後,均劃歸洽辦機關。
六、採購契約簽訂後,如因政府政策變更或洽辦機關之原因,發生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以致得標廠商蒙受損失時,由洽辦機關負責處理。
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八、本注意事項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機關 【即洽辦機關】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下列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件,並將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所屬學校、□所屬事業單位、□ 所轄鄉、鎮、市公所等,列為該等採購案件之適用機關,請依「政府採
購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業務辦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權責劃分(乙)注意事項」(列於本採購委託書第 3 頁)及本採購委託書所列各項惠即辦理。
一、委託代辦採購項目: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 | 同意委託 (請勾選) |
公務車輛 | |
公務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 |
車輛機械用輪胎 | |
傳真機 | |
傳真機及影印機耗材 | |
影印機 | |
租賃影印機 | |
二手影印機租賃 | |
投影機 | |
印刷設備 | |
印刷機原廠油墨、版紙及零配件 | |
印刷機用油墨、版紙 | |
電腦設備用品 | |
電腦週邊設備用品 | |
電腦印表機耗材 | |
印表機回收再利用碳粉匣 | |
辦公桌、辦公椅、公文櫃及屏風 | |
冷氣機 | |
中華民國政府採購卡 | |
高效率省能照明設施 | |
電冰箱 | |
電視機等設備 | |
飲水機 | |
禮券(提貨券) | |
油品 | |
五金日常用品 |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 | 同意委託 (請勾選) |
辦公用紙 | |
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牌 | |
洗衣機 | |
警衛勤務 | |
公務車輛駕駛人力勞務工作委託外包 | |
冷氣機清洗保養 | |
車輛(汽車、機車)保險 | |
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 | |
毛巾 | |
襪子 | |
寢具 |
備註:實際採購項目以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辦理招標者為準。
二、辦理傳真機及影印機原廠耗材(含零配件,以下同)、印刷機原廠油墨、版紙及零配件及電腦印表機原廠耗材四案,其因相容或後續擴充之需要,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並經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此 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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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權責劃分(乙)注意事項
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係以代理人身分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為明確劃分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之權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適用於臺灣銀行開列規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條款等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件。
二、洽辦機關洽由臺灣銀行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臺灣銀行辦理事項:
1. 訂定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及訂定採購案件之底價。
2. 處理廠商對招標文件之疑義。
3. 招標文件之修訂事宜。
4. 核收、保管與核退廠商所繳之押標金。
5. 收受廠商之投標文件並查核是否屬停權廠商。
6. 辦理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事項,以及辦理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程序之監辦事宜。
7. 依據政府採購法令及招標文件相關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8. 通知投標廠商審標及決標結果,並辦理決標或無法決標之公告事宜。
9. 通知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保證金,並負責保證金之核收、保管與核退。
10. 依據決標紀錄代理洽辦機關簽訂採購契約,採購契約正本 2份,由臺灣銀行及廠商各執 1 份。
11. 代洽辦機關於採購契約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由臺灣銀行負擔。
12. 處理與廠商間關於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
13. 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履約爭議。
14. 協助洽辦機關向廠商辦理索賠事宜。
15. 負責保存臺灣銀行收受與購案有關之文件。
16. 於契約期間注意契約產品價格之合理性。
(二) 洽辦機關辦理事項: 1.填具「採購委託書」。
2.因訂單衍生之履約爭議,如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提付仲裁、申(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由洽辦機關處理,並應負擔一切費用及承擔勝敗得失之結果;如列臺灣銀行為當事人者,亦同。
3.於契約期間如發現契約價格有高於市場價格且不合理,或立約商有違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9、10 條規定之情形,通知臺灣銀行依契約規定辦理。
三、洽辦機關填具之「採購委託書」未載明之事項,而政府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四、臺灣銀行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除於採購契約內加註「本契約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洽辦機關簽署」以表明代理人身分外,另押標金、保證金之保證書及擔保信用狀格式內加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押標金、保證金」。
五、除另有協議外,臺灣銀行依照招標文件或採購契約規定沒收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保證金等,經償付洽辦機關損失、扣除必要費用及相關稅捐後,均劃歸臺灣銀行。
六、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七、本注意事項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委託書(甲)
洽辦機關名稱: 洽辦機關代碼:
統一編號: 地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信箱:
茲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採購下列標的,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業務辦法」、「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權責劃分(甲)注意事項」(列於本採購委託書第 4 頁)及本採購委託書所列各項惠即辦理。
此 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發文字號 洽辦機關簽章: 發文日期
一、採購標的:(以下各項按採購性質及需要條件勾填)
□財物 □勞務
項次 | 品 名 及 規 格 | 單 位 | 數 量 | 備 註 |
二、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三、決標原則: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符合最低價格之競標精神。
□第 1 款:得標廠商家數 1 家
□第 4 款:得標廠商家數 家
四、適用機關:
□本部/署/會/府/ □含所屬機關(構)□含所屬學校□含所屬事業單位□含所轄鄉、鎮、市公所□其他 。
□同意 □不同意 其他非適用機關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五、預算金額: ,非適用機關累計訂購總金額上限: 。
【註:上述預算金額即為本契約可接受訂購之累計總訂購金額,若同意其他非適用機關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請寬估預算(總)金額並填列非適用機關累計訂購總金額上限(不得逾預算(總)金額二分之一)。】
六、是否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洽辦機關非屬□GPA/□ANZTEC/□ASTEP 之適用機關
洽辦機關為□GPA/□ANZTEC/□ASTEP 之適用機關 (勾選本項者,請續勾填以下項目)本案採購金額未達□GPA/□ANZTEC/□ASTEP 開放門檻金額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GPA/□ANZTEC/□ASTEP 開放門檻金額
本案採購金額已達上述開放門檻金額,惟本採購為 □GPA/□ ANZTEC/□ASTEP 排除項目,其排除理由為: (請敍明理由)
如為適用 GPA 之案件:非 GPA 會員國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七、採購地區(原產地): □世界各國,中國大陸除外 □世界各國,含中國大陸
□其他:
八、審標:□當場審標、決標 □投標文件攜回審核
九、等標期限:□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依採購法規定酌定。
□自公告日起 天
□適用上述國際條約或協定案件,由臺灣銀行採購部依規定酌定。
十、報價:□含營業稅 □不含營業稅
有效期:自截止收件日起 □60 天 □ 天
十一、契約期間(不得超過二年):□一年 □二年 □其他:
十二、押標金:□ 需要,一定金額:
□ 不需要,理由為: □勞務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十三、履約保證金:□ 需要,一定金額:
□ 不需要,理由為: □勞務採購 □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十四、保固:期限 年
保證金:□ 需要,一定金額: □ 不需要
十五、本案開、決標之監辦:
□洽辦機關自行派員監辦
□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委請臺灣銀行□主(會)計 □有關單位 代辦。
十六、本案採購標的以前曾否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採購:
□否 □曾(採購案號: )
十七、洽辦機關於契約期間如發現契約價格有高於市場價格且不合理,或立約商有違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9、10 條規定之情形,將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依契約規定辦理。
備註:臺灣銀行採購部於契約期間將協助執行訂單額外項之查察(即查看政府電子採購網 CPT230 報表,廠商有無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予特定機關)。
十八、臺灣銀行採購部依照招標文件或採購契約規定沒收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保證金等,經償付洽辦/適用機關損失、扣除必要費用及相關稅捐後,
□劃歸洽辦機關辦理。
□劃歸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
十九、其他協議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權責劃分(甲)注意事項
一、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係以代理人身分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為明確劃分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之權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單一機關委託辦理或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件。
二、 洽辦機關洽由臺灣銀行代辦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除另有協議外,洽辦機關與臺灣銀行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臺灣銀行辦理事項: 1. 核對「採購委託書」內容,如有未盡事宜,商請洽辦機關補充之。 2. 擬訂招標文件,辦理招標事宜,並檢送招標文件予相關單位。 3. 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參加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 4. 發給、發售或郵寄招標文件。 5. 負責處理廠商對招標文件之疑義。 6. 招標文件之修訂事宜。 7. 核收、保管與核退廠商所繳之押標金。 8. 收受廠商之投標文件並查核是否屬停權廠商。 9. 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查核廠商納稅及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0. 主持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製作紀錄。 11. 通知投標廠商審標及決標結果,並辦理決標或無法決標之公告事宜。 12. 通知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保證金,並負責保證金之核收、保管與核退。 13. 依據決標紀錄代理洽辦機關簽訂採購契約,採購契約正本2份,由臺灣銀行及廠商各執1份。 14. 代洽辦機關於採購契約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由臺灣銀行負擔。 15. 協助洽辦機關向廠商辦理索賠事宜。 16. 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 17. 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之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註:廠商與洽辦機關間因訂單而衍生之履約爭議,由洽辦機關處理)。 18. 負責保存臺灣銀行收受與購案有關之文件。 19. 於契約期間將協助執行訂單額外項之查察,查看廠商有無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予特定機關。 | (二) 洽辦機關辦理事項: 1. 填具「採購委託書」,並開列規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等。 2. 處理廠商對招標文件中規格、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之疑義。 3. 依規定須辦理公開評選者,成立工作小組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並負擔相關費用。 4. 提出購案底價;不訂定底價者,依規定成立評審(選)委員會。 5. 派員出席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並簽署紀錄。 6. 審查投標廠商所報規格、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並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如有不合格者,敘明其原因。 7. 依法須報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備查之事項。 8. 依法令規定報繳各項稅捐(採購契約正本印花稅除外)。 9. 購案如有廠商提出異議、申訴、提付仲裁、x(聲)請調解、提起民事訴訟或提起行政訴訟,均應負擔一切費用及承擔勝敗得失之結果;如列臺灣銀行為當事人者,亦同。 10. 於契約期間如發現契約價格有高於市場價格且不合理,或立約商有違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10條規定之情形,通知臺灣銀行依契約規定辦理。 |
三、 洽辦機關填具之「採購委託書」未載明之事項,而政府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 四、 臺灣銀行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除於採購契約內加註「本契約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代理洽辦機關簽署」以表明代理人身分外,另押標金、保證金之保證書及擔保信用狀格式內加註「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採購,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押標金、保證金」。 五、 除另有協議外,臺灣銀行依照招標文件或採購契約規定沒收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保證金等,經償付洽辦機關損失、扣除必要費用及相關稅捐後,均劃歸臺灣銀行。 六、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 本注意事項經總經理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填寫機關、品項及訂購機關
洽辦機關 | 品項 | 適用機關 |
環保署 | 鏟裝機 | 環保署暨所屬機關及直轄 市、各縣(市) 政府環境保護局 |
內政部警政署 | 警用警備車 |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家用含氯漂白水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 局及環境保護局等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