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GBF111010018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節目內容開發採購契約書》
招標案號:GBF111010018
節目名稱: 【 】 節目類型:「包青天」劇本徵件計畫
招標案號:GBF111010018
契約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節目內容開發採購契約】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乙方)同意訂定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包青天」劇本徵件計畫採購案之節目內容開發採購契約(以下簡稱「契約」或「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契約標的:
(一) 節目名稱:【 】(以下簡稱「本節目」)。
(二) 履約內容:依甲方核定之企畫案(本契約附件)完成 3 集劇本。 (三) 劇本長度:每集 60 分鐘(實長 48-47 分鐘,五段四破口)。
二、 契約價款總額(以下金額含稅):
甲方支付乙方節目內容開發費用總計新臺幣 20 萬元整。
三、 履約期限:自簽約日起算 100 個日曆天,即 XX 年 XX 月 XX 日。四、 審 核:
(一)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企畫案(本契約附件)執行本案。企畫案有修正必要者,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含電子郵件),乙方不得為任何變更。
(二) 參與本節目開發之製作人、編劇非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任意變更。
乙方若未經甲方書面同意,逕由第三人代為執行本節目核定企畫案之原「製作人」或「編劇」之職務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五、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一)乙方同意按下列期程交付文件或檔案及甲方按各期給付費用(以下所有金額皆含稅) 。
期別 | 乙方應交付文件或檔案 | 驗收通過 甲方應付費用 |
第一期 | 1. 節目企畫案 2. 節目劇情大綱及分集劇情大綱(節目集數依廠商送件所載明之集數定之)。 3. 經甲方同意之製作人及編劇同意書正本。 4. 節目企畫案著作人之「著作權約定 同意書」。 | 新臺幣 10 萬元整 |
第二期 | 完成 1-3 集劇本 | 新臺幣 10 萬元整 |
(二)乙方逐期完成本契約應交付內容時,需連同甲方提供之表單「交付素材證明單」一併交予甲方,經甲方驗收通過後據以進行付款作業,且該證明單應加蓋與本契約相符之乙方簽約之印章。
(三)甲方辦理審核驗收或付款程序時,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辦理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通知乙方澄清或補正。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
(四)乙方依規定交付本契約之履約標的,經甲方驗收通過後通知乙方,由乙方檢附統一發票依照甲方作業程序辦理結報;甲方於接獲發票之次日起算 20 個工作天匯入乙方指定帳戶如下(匯款相關費用自製作費中扣除):
銀行名稱:戶 名:
帳 號:六、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
(一) 乙方依本契約完成之一切著作(包括但不限於劇本、劇情大綱、分集劇情大綱等),保證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益之情事。如有違反,應由乙方負擔法律上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 乙方同意依本契約完成之一切著作(包括但不限於劇本、劇情大綱、分集劇情大綱等),均應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若因法令規定致甲方無法成為前述約定之著作人時,乙方同意將依本契約完成之一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於創作完成時轉讓於甲方,且乙方及參與其創作之人保證對於甲方及甲方授權使用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甲方為表示對乙方編劇及原著作人之尊重,應於日後製作本節目時,於節目片頭或片尾上明列甲方所擔任之職稱及姓名;劇本組別順序為:原創故事、劇本顧問、編劇統籌、編劇(或依乙方意願調整)。
(三) 乙方完成本節目之企劃案及劇本,若未通過第二階段評選會議評選,得經甲、乙雙方協議後,由乙方以雙方協商價格向甲方購買本契約標的之著作權。
(四) 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如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相關賠償責任,而非可歸責之一方無涉。
(五) 乙方依契約約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減少或免除。
七、履約期限之展延:
(一)契約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向甲方申 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 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
計。
1、發生天災(如颱風、地震、洪水等)、事變(如戰爭、內亂、暴亂及重大傳染病」)、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政府管制等)等不可抗力事故,致影響履約進度者。
2、因可歸責於甲方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事由,致影響履約進度者。
3、其他甲方認定之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影響履約進度。
(二) 本契約因前項規定全部或部分停止履約者,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三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經甲方同意後立即恢復履約。
八、履約管理:
任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該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九、違約處理及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除甲方同意展延履約期限外,如乙方未依本契約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按本契約價款總額之千分之五計算逾期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由撥付乙方之費用中逕行扣抵;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補正,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逾期未補正者,甲方得再行通知乙方於十五日內補正或逕行解除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解除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返還已領取之全數費用,並繳清逾期違約金。
(二)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經甲方限期催告未如期改正者,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若解除契約者,乙方並應將受領自甲方之各期費用全數返還予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若終止契約者,甲方不再支付乙方後續任何費用。若本契約之解除或終止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六條之規定,致甲方無法依該條規定利用或行使權利者,甲方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致甲方涉訟者,乙方應無條件輔助甲方於訴訟繫屬中,主動參加訴訟。如最終經和解或法院判決,甲方對第三人應負擔賠償或其他義務者,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訴訟費、律師費對第三人之賠償或應負擔之義務)。
(四)逾期違約日之計算,不足一天以一天計,甲方得於應給付乙方之製作費內扣抵。如有不足,甲方得另向乙方追繳之,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後無條件補足。
(五)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2.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3.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補正完成者。
4.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5.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十、 稅捐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均應含因本契約之履行所衍生之一切稅捐,該稅捐概由乙方負擔(包含但不限於營業稅)。
十一、保險
(一)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二)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所雇用之工作人員,均需投保不低於勞工保險給付之保險。
(三)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十二、其他規定:
(一) 乙方為獨立承攬人,於本著作製作過程中所為之行為或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二)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更換原企畫案所列之編劇及製作人,若乙方逕自更換,甲方得依違約處理。
(三) 乙方履行本契約時,應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暨有關法令約定注意工作
場所及工作人員安全維護,如有意外發生,概由乙方負責。如乙方人員或本節目有關之其他人員因履行本契約而發生任何傷亡,應由乙方負擔賠 償及法律責任。
(四) 本著作之製作團隊中有外國人者,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證並代為扣繳所得稅;如有違反,應由乙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 乙方及其僱用參與本採購之相關人員,為履行本契約之需要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均不得以任何與甲方有關之名義為任何行為。
(六) 乙方雇用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七)為履行本契約之需要聘任之外籍或港澳人士,乙方均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取得相關核准證明文件,如有違反而致甲方遭受民、刑事訴追或行政罰鍰處分或造成甲方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八)乙方運用甲方費用執行本契約,涉及支付個人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九)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第三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本採購案之投標須知及其附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企劃需求及工作要求說明書、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議價記錄、甲方核定之乙方企劃書
,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內容之修訂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十三、保密條款:
除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司法調查、行政調查或政府法令要求外,任一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與本契約內容有關之一切訊息、他方之機密文件、他方告知應保密事項,且對持有他方相關文件資料,亦不得交付於第三人,否則應對他方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四、抵銷之約定:
乙方依本約應支付甲方之賠償金、違約金或其他名義之費用,甲方得主張以未交付之契約價款抵銷,如有不足,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差額。
十五、通知與送達:
關於本契約相關書面通知,應以雙方所記載於本契約書之地址為送達地,任何通知或催告等書面若向本契約書記載之地址寄達,甲、乙雙方同意,不論發生拒收或任何原因無法送達,均以第一次寄送時間,視為業已送達,並視為受送達人已知悉該送達文書之內容。
十六、準據法及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一切爭議,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因而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七、契約書收執: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以下空白)
立合約書人:
甲 方: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 000 xx xx x:20516997
電 話:886-2-27756789
乙 方:代 表 人:地 址:統 一編 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