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事项
x保险为索赔提出制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并报告给本公司的赔偿请求。抗辩费用的支付将减少适用于判决或和解金额的责任限额。此外,抗辩费用将适用免赔额的有关规定。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部分标注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职业责任保险
鉴于投保人向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与条件,本公司与投保人达成约定如下:
本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报告给本公司的赔偿请求。在所有保障项目(包括扩展保障、可选扩展保障(如适用))项下,本公司仅对损失超过保险单所载相应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超过保险单相应所载的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
第一条 保障范围
1.1 | 职业责任 x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其失职行为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 |
1.2 | 抗辩 x公司有权但无义务抗辩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能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除免赔额由被保险人承担外,本公司将补偿为抗辩该赔偿请求而发生的抗辩费用。 |
尽管有上述之约定,除非失职行为首次发生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且完全是由于该失职行为而未能提供工程专业服务,或在提供工程专业服务过程中实施该失职行为,否则本公司对该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条 扩展保障
2.1 | 知识产权 x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侵犯知识产权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 |
2.2 | 名誉侵权 x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名誉侵权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 |
2.3 | 调查出庭费用 x公司按以下费率按日补偿下列人员因参加出庭调查而发生的出庭费用: (1) 被保险人的董事或董事会秘书(或具有同等职权但不具有前述职务名称的其他人员):每日人民币 3000 元; |
(2) 任何雇员:每日人民币 1500 元。 本公司于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适用免赔额。 | |
2.4 | 文件损失 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提供或未能提供工程专业服务过程中非故意造成第三方的文件发生损坏、毁损、(暂时或永久性的)遗失、失真、删除或误置遭受赔偿请求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
2.5 | 延长报告期 如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可获得延长报告期,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在延长报告期内首次遭受第三方提出并报告本公司的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前提条件是该赔偿请求是基于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但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首次实施或被指称实施的不当行为。 |
2.6 | 减损费用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发生的超过免赔额的所有减损费用: (1)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报告被保险人的失职行为以及 所需的减损工作; (2) 被保险人应证明并取得本公司对下述情形的合理认同: (a) 为了避免赔偿请求或减少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能对赔偿请求应承 担的赔偿金额有必要进行减损工作;且 (b) 因减损工作而减少的赔偿金数额将超过减损费用金额; (3) 所有减损费用应有书面证明并经被保险人或由其提名取得本公司同意的人员 核准; (4) 被保险人在支付减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或支出前应事先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 意(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予以同意)。 |
第三条 可选扩展保障
本条项下任何扩展保障仅在保险单第 9 项载明承保时方发生效力,并适用保险单第 9 项载明的 分项责任限额。
3.1 | 突发意外污染 x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因与任何污染物实际发生突发、意外且无法预见的存在、排放、散布、释放、迁移或逸散有关的失职行为而遭受赔偿请求所引起的损失。本保险合同第五条第 18 款有关污染的责任免除条款仍适用于本扩展保障。本扩展保障所述的污染物不包括核物质或任何种类的放射性物质。 |
3.2 | 不诚实行为 x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由于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前提 条件是该被保险人未参与且理应不知悉该不诚实行为。 |
第四条 定义
4.1 | 附加记名被保险人 指保险单第 5 项载明的实体。 |
4.2 | 出庭费用 指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雇员、董事或董事会秘书(或具有同等职权但不具有前述职务名称的其他人员)依法强制到庭参与出庭调查而合理发生的所有费用与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与杂项费用),但不包括与该出庭调查有关 的任何工资、薪金、其他报酬和管理费用。 |
4.3 | 人身伤害 指身体伤害、伤病、疾病或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疼痛与痛苦。 |
4.4 | 失职行为 指被保险人在提供工程专业服务过程中实际或被指称存在的违反职责、过失行为、错误、疏漏、错误xx、误导性xx、善意违反代理授权或违反保密义务。 |
4.5 | 赔偿请求 指由于任何实际或被指称的不当行为而要求获得赔偿金或其他法律救济的: (1) 对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或 (2) 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民事或行政程序。 |
4.6 | 工程专业服务 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在适格人士的指导和控制下提供同被保险工程有关的下列服务:(i)建筑设计服务;(ii)工程服务;(iii) 设计或技术规范服务;(iv)建设施工监理;(v)可行性研究或勘测。 |
4.7 | 赔偿金 指被保险人根据判决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额,或者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六条“赔偿请求”的规定经本公司同意达成的和解金额。 在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 4 款“文件损失”扩展保障的规定时,赔偿金还应包括被保险人为恢复或重置该文件所需的合理成本或费用,但须满足下列所有条 件: (1) 文件遗失或损坏在下列期间内发生:(i)传输或运送途中,或(ii)被保险 人保管期间,或由其委托他人保管期间; (2)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于遗失或误置的文件已尽合理和勤勉搜寻的义务; (3) 主张上述成本费用的赔偿请求应有支出证明,支出证明须获由本公司或本公司 提名取得被保险人同意的人员的确认; (4) 本公司对任何由于自然损耗、磨损、虫蛀、虫害或其他超出被保险人控制的事 件导致的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
4.8 | 名誉侵权 指在提供工程专业服务过程中,实际或被指称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发布文字而非故意损害或诋毁他人名誉。 |
4.9 | 抗辩费用 |
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因赔偿请求所发生的必要的调查、抗辩、评估、和解或上 诉费用。抗辩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应支付给其负责人、合伙人、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收入、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或福利。 | |
4.10 | 不诚实行为 指未经被保险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雇员从事的任何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 |
4.11 | 文件 指任何性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记录及电子或数字化数据,但不包括任何 货币、流通票据或相应的记录。 |
4.12 | 雇员 指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自然人。雇员不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1) 被保险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或具有同等职权但不具有前述 职务名称的其他人员);或 (2) 被保险人的顾问、独立承包人或分包人。 |
4.13 | 批单 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当日或之后签发的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批单。 |
4.14 | 延长报告期 指保险单第 7 项所载明的期间。如本保险合同提前解除,则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提供任何延长报告期。 |
4.15 | 扩展保障 指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以及第三条的规定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扩展保障。 |
4.16 | 侵犯知识产权 指在提供工程专业服务过程中非故意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包括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
4.17 | 出庭调查 指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报告本公司,明确将被保险人作为调查对象并强制其出庭的,与被保险人涉及的被保险工程相关事务有关的民事、刑事、监管或行政调查。 |
4.18 | 被保险人 指以下各方,但仅以其按各自身份提供工程专业服务为限: (1) 投保人及其任何子公司; (2) 任何附加记名被保险人; (3) 在保险期间内担任或成为上述第(1)、(2)项所述实体或人员的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或具有同等职权但不具有前述职务名称的其他人员)的自然人;
(4) 上述第(1)、(2)项所述实体或人员的雇员; (5) 与上述第(1)、(2)项所述实体或人员签订合同(包括临时合同),并受其支配和直接监督的任何顾问、独立承包人或分包人;以及 (6) 上述第(3)(4)(5)项所述人员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 |
4.19 | 本公司 指保险单第 14 项所载明的实体。 |
4.20 | 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第 8 项所载明的金额。 |
4.21 | 损失 指赔偿金和抗辩费用。损失不包括以下各项,同时本保险也不承保以下各项: (1) 税金(包括税法规定构成税金的罚金或罚款); (2) 非补偿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的、惩戒性的、加倍的损害赔偿金或违约赔偿金); (3) 罚金或罚款; (4) 为遵守命令、授权或协议规定的禁令救济或其他非货币形式的救济所发生的费用; (5) 被保险人支付或发生的福利津贴、管理费用和支出; (6) 被保险人纠正或重新提供工程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7) 任何根据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地的法律不可承保的事项。 |
4.22 | 减损费用 指与减损工作相关所产生的直接且合理的所有费用,以及仅为防止赔偿请求或减少其索赔金额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发生的利润损失、管理费用 或其他开支。 |
4.23 | 减损工作 指为纠正、减轻潜在赔偿请求的影响而采取的所有合理且必要的行动。 |
4.24 | 保险合同 指由本保险条款、批单、保险单以及投保人及/或被保险人提交的投保本保险的投保申请书及其所附全部信息和文件组成的合同文件。 |
4.25 | 投保人 指保险单第 1 项所载明的实体或自然人。 |
4.26 | 保险期间 指保险单第 6 项所载明的期间。如果本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期间于合同解除生效时即终止。 |
4.27 | 污染物 指任何自然产生的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的固态、液态、气态、生物的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石棉、烟雾、蒸汽、煤灰、纤维、霉、孢子、菌类、微生 |
物、浓烟、酸、碱、核或各类放射性物质、化学制品或废物。本保险合同项下, 废物包括再循环、翻新或回收利用的物质。 | |
4.28 | 保险费 指保险单第 12 项所载明的金额,以及任何通过批单形式所作的保险费调整。 |
4.29 | 被保险工程 指保险单第 3 项所载明的工程。 |
4.30 | 财产损失 指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损失、遗失、毁坏或丧失功用。 |
4.31 | 适格人士 指在本保险条款第四条第 6 款“工程专业服务”所述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 5 年以上经验的被保险人或者经当地政府认定为建筑师、工程师或勘测人员的人员。 |
4.32 | 免赔额 指保险单第 10 项所载明的金额。 |
4.33 | 追溯日 指保险单第 11 项所载明的日期。 |
4.34 | 保险单 指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九条第 7 款“生效”的约定,由本公司签署并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明细表。 |
4.35 | 分项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第 9 项所载明的相应金额。 |
4.36 | 子公司 指投保人直接地或间接地通过其一家或多家子公司对之实施下列控制的任何公司: (1) 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2) 控制该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或 (3) 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已发行的股份或股本。 对于子公司或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与其有关的被保险人,本保险仅承保在该实体属于投保人的子公司期间内发生的不当行为。 |
4.37 | 第三方 指除下列之外的任何实体或自然人: (1) 任何被保险人;或 (2)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具有经济利益或在其经营过程中担任管理职位的其他实体或自然人。 |
4.38 | 商业秘密 指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且可因其使用或披露获得经济利益的信息。 |
4.39 | 不当行为 指任何与被保险工程相关的失职行为、侵犯知识产权、名誉侵权或不诚实行为 (如适用)。 |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任一情形所引起的损失或赔偿请求,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
5.1 | 反垄断 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反垄断法规、不正当竞争或限制交易的行为。 |
5.2 | 石棉 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移除、分配或接触石棉、含有石棉的材料或产品、石棉纤维或粉尘,或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一情形而应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
5.3 | 合同约定责任和履约保证 (1) 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合同责任或其他义务,而此责任或义务高于工程专业服务 通常要求的技能或注意义务; (2) 被保险人所作的与工程专业服务有关的保证或担保。 |
5.4 |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除非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因被保险人在提供工程专业服务过程中,实际的或被指称未能达到法律所要求 的注意标准、勤勉义务、专业技能所引起;或 (2) 完全因实际的或被指称的由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名誉侵权所引起。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 4 款“文件损失”项下承保的财产损失。 |
5.5 | 成本评估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人未能对提供工程专业服务的成本做出准确的预 估。 |
5.6 | 雇主责任 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服务关系或学徒关系的任何人遭受的人身伤害。 |
5.7 | 未能投保 (1) 被保险人未能获得或维持任何担保、保证或保险; (2) 被保险人向任何人提供或未能提供关于获得或维持任何担保、保证或保险相 关要求的建议。 |
5.8 | 融资义务 被保险人未能获得或维持用于任何支付被保险工程相关款项的融资或资金。 |
5.9 | 基础设施 (1) 机械故障; |
(2) 电气中断或故障,包括供电中断、功率骤增、电力管制、停电; (3) 电信系统故障或卫星系统故障。 但上述故障系因被保险人的失职行为所引致的不予除外。 | |
5.10 | 破产 被保险人发生破产、丧失偿付能力、进入破产管理程序或被接管。 |
5.11 | 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 由任何被保险人提起或代表其提起的赔偿请求。 |
5.12 | 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任何故意或有意的失职行为。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 2 款“不诚实行为”项下承保的损失。 |
5.13 | 调查 任何民事、刑事、监管或行政调查,除非该等调查仅与向从事该等调查的实体提 供或未提供工程专业服务有关。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 3 款“出庭调查费用”项下承保的出庭费用。 |
5.14 | 制造责任 任何产品的设计或制造存在缺陷。 |
5.15 | 违法行为 由监管机构、法院或仲裁庭认定的,或被保险人自己承认的犯罪、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在该等情形下,被保险人须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与该赔偿请求相关的损失金额。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第 2 款“不诚实行为”项下承保的损失。 |
5.16 | 核污染 任何情况下发生的核或放射性的反应或污染。 |
5.17 | 专利和商业秘密 侵犯、盗用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或违反专利权或商业秘密有关的许可。 |
5.18 | 污染 (1) 污染物实际、被指称或即将发生非突发、非意外或可预见的的存放、排放、散 布、释放、迁移、逸散; (2) 下列命令、要求或努力:(a) 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清除、移动、存储、处理、解毒、中和;或(b) 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处理或评估。 |
5.19 | 先前索赔和情况 (1) 任何在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已经提出的或未决的赔偿请求;或 (2) 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本应合理预期可能导致赔偿请求 的情况。 |
5.20 | 商业债务 被保险人承担或作出的商业债务或债务担保。 |
5.21 | 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 (1) 于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提起的或未决的赔偿 请求;或 (2) 为了执行在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取得的法院判决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
5.22 | 战争或恐怖主义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恐怖主义、破坏活动、兵变、敌意行为(无论宣布与否)、叛乱、革命、民众骚乱、起义、权力篡夺,依照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政治组织、恐怖组织的命令对财产进行没收、国有化、毁坏或破坏,或任何其他武力、军事、恐怖主义或游击行动。 |
5.23 | 施工缺陷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施工中存在的缺陷。 |
5.24 | 不当雇佣行为 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骚扰、歧视或其他不当雇佣行为。 |
5.25 | 经济制裁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
第六条 赔偿请求
6.1 |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内实际可行时,立即将其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尽快通知本公司。所有通知须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按保险单第16项所载明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如适用)发送。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知道赔偿请求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允许并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 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6.2 | 共同抗辩 作为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所有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共同的抗辩处理、调查、管理、抗辩、和解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本保险合同项下提起的与理赔有关的所有行为、情况、事件或赔偿请求,且各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合理要求,应就该等调查、管理、抗辩、和解和/或其他解决方式与本公 |
司合作。除非任何行为、情况、事件或赔偿请求按照本款规定进行调查、管理、 抗辩和/或采取其他解决方式,否则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行为、情况、事 件或赔偿请求不负任何给付或赔偿责任。 | |
6.3 | 反索赔 作为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任何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请求对其他被保险人主张任何关于过失、分摊、赔偿、代位求偿或其他方面的赔偿请求、反索赔、交叉索赔或第三方索赔(“反索赔”)(不论反索赔数额如何);作为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进一步先决条件,所有的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应放弃、免除并抛弃任何该等反索赔,不论该弃权金额是否超过免赔额。除非被保险 人遵守本款的要求,否则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行为、情况、事件或赔偿请求不负任何给付或赔偿责任。 |
6.4 | 和解 作为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同意任何判决或发生任何抗辩费用。除非已经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本公 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同意),否则本公司对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和解、判决、抗辩费用不负任何给付或赔偿责任。 若本公司认为有利于被保险人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公司可就赔偿请求提出和解建议。如被保险人不同意此和解建议,则本公司对基于该赔偿请求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应按以下计算的余额为限:原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加上截至本公司提出此书面和解建议日所产生的抗辩费用,再减去共保金额(如有)和适用的免赔额。 |
6.5 | 关联的赔偿请求 x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将其遭受的赔偿请求通知本公司,则由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事实所产生的任何后续赔偿请求,以及任何指称与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的不当行为的后续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已在首次书面通知时向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 任何源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任何一项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1) 相同原因;(2) 单一不当行为;或 (3) 一系列连续的、重复的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 |
6.6 | 情况通知 x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知悉根据合理预期可能引致赔偿请求的情况,应将该情况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果通知时,被保险人提供:(1) 预期将发生赔偿请求的理由;以及 (2) 具体时间、行为及所涉人员的详细资料,则随后通知本公司的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源于该情况,或所指称的不当行为与该情况所称的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应视为已于首次通知该情况之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但须以本公司认可为准。 |
6.7 | 责任分担 x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监管程序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事故和未承保的事故,则本公司根据自行独立判断,仅对能公平适当地反映由承保事故所引起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不同意本公司根据以上规定计算的赔偿金额,则本项争议应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九条第2款“争议解决”的规定进行处理。 |
6.8 | 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6.9 | 索赔欺诈 若被保险人明知索赔请求的赔偿金额或其它事项存在虚假或欺诈而仍提出索赔申 请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
第七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7.1 | 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依据是投保申请书中的各项xx、详细说明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及附加记名被保险人所提供的附件和其他信息,该等xx、附件及信息为决定承保的基础,并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7.2 | 保险合同的管理 投保人可以自行或在获得被保险人同意后,代表各个被保险人处理本保险合同的下列事宜:(1)保险合同条款的协商与订立;(2)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使;(3)通知;(4)支付保险费;(5)争议处理;及(6)收取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
第八条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8.1 | 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项下本公司的总赔偿金额以责任限额为限。分项责任限额、扩展保障及抗辩费用均包含在责任限额内,而非在责任限额外另行计算。延长报告期内提供的责任限额应计入保险期间内的责任限额,而非增加保险期间内的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承保多名被保险人并不增加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总赔偿金额。 |
8.2 | 免赔额 本公司仅就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误解,免赔额同样适用于抗辩费用。免赔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单一免赔额适用于指称同一不当行为的全部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本公司可以根据判断,自行决定垫付全部或部分的免赔额,但被保险人须及时向本公司偿还垫付的金额。 |
8.3 | 其他保险或补偿 对于任一赔偿请求,如果被保险人有权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且即使无本保险合同,仍可在其他一份或多份保险合同(“其他保险”)项下获得赔偿,本公司将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同其他保险尚未生效。如果其他有效保险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承保,则被保险人于上述所有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其中的最高责任限额。如其他保险规定其项下保险公司负 有抗辩义务的,则由此产生的抗辩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
第九条 一般事项
9.1 |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及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转让。 |
9.2 | x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9.3 | 除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第 10 款“破产”责任免除的约定外,即使被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被接管或破产,亦不免除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
9.4 | x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项下的粗体词具有特别含义,具体参见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本保险合同中所援引的 |
特定法律法规应包括其修订和重新颁布后的法律法规。 | |
9.5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美国、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域及其它约定不承保国家或地区外,本保险合同承保全球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本保险合同及其产生或相关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9.6 | 本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本公司同意不对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赔偿请求系因或可归因于该雇员的不诚实、诈欺、故意、恶意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在此限。 |
9.7 |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经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确认承保本保险后开始。 |
9.8 | 如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对于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方赔偿的赔偿金或费用,本公司不得向该被保险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