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被保险个人保障:
公开发行证券责任保险
(2015年版本)
- 重要提示 -
本保险条款、明细表、投保单及其附件和提交的所有核保信息、批单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粗体字具有特别含义,并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定义解释。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阴影加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责任保险
- 2015年版本-
(索赔发生制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并同意在约定时间内缴纳明细表第七项所载的保险费,保险人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意:
1. 保险责任
A. 被保险个人保障:
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个人赔偿因该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被保险个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遭受的证券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
赔偿责任。
(i) 对于被保险个人因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证券赔偿请求,若被保险机构不代表被保险个人赔偿该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则保险人根据本保
(ii) 对于被保险个人因应付调查而产生法律代理费用,若被保险机构不代表被保险个人支付该法律代理费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个人支付该法律代理费用。
B. 被保险机构补偿责任保障
(i) 对于被保险个人因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证券赔偿请求,若被保险机构依据
(a) 适用的公司补偿法律或公司补偿协议;或
(b) 承销协议,
负任何赔偿责任。
但对于被保险个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遭受的证券赔偿请求,保险人不
依法代表被保险个人垫付或赔偿该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机构支付因该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
(ii) 对于被保险个人因应付调查而产生法律代理费用,若被保险机构按照适用的公司补偿法律或公司补偿协议,依法代表被保险个人垫付或赔偿该法律代理费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机构支付该法律代理费用。
C. 被保险机构保障: 对于被保险机构因:
(i) 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证券赔偿请求;或
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但对于被保险机构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遭受的证券
(ii) 依据承销协议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承销商提出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证券赔偿请求,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被保险机构赔偿因该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
D. 献售股东保障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遭受的证券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献售股东因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证券赔偿请求,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献售股东赔偿因该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献售股东
E. 控股股东保障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遭受的证券赔偿请求,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控股股东因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遭受证券赔偿请求,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代表控股股东赔偿因该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对于控股股东
2. 附加赔付
2.1 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的额外赔偿限额当:
(i)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及
(ii) 任何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或公开发行证券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及
(iii) 任何董事或监事能获得的其他补偿,
监事的赔偿限额不多于明细表第十四(a)项中所列的金额。
均已耗尽,明细表第二项所列的公司的每一位董事或监事将享有只适用于证券赔偿诉讼造成的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的额外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适用于每一位董事或
一部分,而不是额外的限额。
明细表第十四(a)项所列的个人赔偿限额是明细表第十四(b)项所列累计赔偿限额的
无论本保险合同下的证券赔偿请求的数量、金额或提出索赔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
额外赔偿限额。
明细表第十四(b)项所列的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对所有董事或监事的最大赔偿限额。明细表第十四(b)项所列的累计赔偿限额是独立于本保险合同的
2.2 紧急抗辩费用和法律代理费用
x附加条款项下的分项限额为赔偿限额或其他分项限额(如适用)的10%。
如果被保险人无法在产生抗辩费用、法律代理费用、保释费用、危机处理费用或公共关系费用之前取得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只要在产生上述费用之日起30天内寻求保险人的同意,即可在产生上述费用后要求保险人给予有关同意。除非另有约定,
2.3 保释费用、危机处理费用、公共关系费用及名誉保护费用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
(i) 保释费用;
(ii) 危机处理费用;
(iii) 公共关系费用;
(iv) 名誉保护费用。
2.4 引渡程序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与引渡程序有关的:
(i) 抗辩费用;
(ii) 保释费用;
(iii) 危机处理费用;
(iv) 公共关系费用;
(v) 名誉保护费用。
引渡程序的保障不以不当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2.5 起诉费用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因提起的证券赔偿请求所产生的起诉费用,但对于
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提起的证券赔偿请求所产生的起诉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
2.6 罚款及罚金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依法对被保险个人作出的民事罚款或行政罚款,但对于本保险
合同的适用法律不允许承保的民事罚款或行政罚款,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额。
本附加条款项下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个人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五(a)项所列的金
而无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证券赔偿请求的数量、金额或在本附加条款项下遭受索赔的被保险个人的人数,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多于明细表第 十五(b)项所列的金额。
2.7 生活保障费用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个人因证券赔偿请求造成的生活保障费用,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个人因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生活保 障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适用于每一被保险个人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六(a)项所列的金 额。而无论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证券赔偿请求的数量、金额或在本附加条款项下遭受索赔的被保险个人的人数,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累计赔偿责任不多于明细表第十六(b)项所列的金额。
2.8 重大不利事件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重大不利事件而产生的公共关系费用。
2.9 违反信息保密义务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违反信息保密义务而导致的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
2.10 二次证券发行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任何与二次证券发行有关的证券赔偿请求所造成的损失,但该二次证券发行须满足以下条件:
(i) 在首次证券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进行;及
(ii) 募集金额不超过首次证券发行募集金额的25%;及
(iii) 发行所在的证券交易所与首次证券发行相同,以最终发行文件载明的证券交易所为准;及
(iv) 不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发行。
2.11 迟延或取消证券发行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机构为了降低紧急情况造成的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紧急情况处理费用,但前提是,明细表第二项所列的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有理由相信证券发行将因为该紧急情况的出现而被显著的延迟或取消。
本附加条款项下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七项所列的金额。
2.12 预付抗辩费用、法律代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在证券赔偿请求得到最终解决之前,保险人将在收到其事先同意被保险人聘请的事务所或机构所提供的付款通知书的30天内,预先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抗辩费用、法律代理费用、保释费用、危机处理费用、起诉费用、生活保障费用、公共关系费用或名誉保护费用。
3. 定义
3.1 保释费用指获取保释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合理费用,但保释费用不是指保释金本 身,亦不是指任何担保物,且前述保释金或其他金融工具为法院就证券赔偿请求所要求的,用于担保被保险个人的或有保释义务或其他等同义务。
3.2 被保险机构指明细表第二项所列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3.3 控股股东指明细表第九项(b)所列的自然人或实体,且:
(i) 其出资额占被保险机构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被保险机构之股本总额的50%以上;或
(ii) 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的比例虽然不到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被保险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3.4 危机处理费用指被保险个人为应付任何证券赔偿请求而聘请任何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
(i) 心理医生、精神科医生或其他具有同等专业资格的医疗顾问;或
(ii) 税务顾问
明细表第十八项所列的金额。
的书面同意
危机处理费用的分项限额为
所产生的任何合理专业服务费用或开支。危机处理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
,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3.5 紧急情况指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下突发事件:
(i) 政府机构以制作、审阅、复制或没收被保险机构的文件或与被保险个人面谈为名,访问被保险机构;
(ii)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身伤害或死亡;
(iii) 调查;
(iv) 任何因企图或事实上违反信息保密义务或未经授权侵入被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的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被保险机构客户服务受到中断;
(v) 任何在互联网或其他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或威胁将要发布与被保险机构商务活动有关的不利宣传,且对被保险机构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或
(vi) 因失去主要客户、合同或监管政策的变更而将对被保险机构的财务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
括广泛影响整个行业或市场的,不仅影响被保险机构的事件。
但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遭遇的上述突发事件,不属于紧急情况。且紧急情况不包
3.6 紧急情况处理费用指被保险人基于其合理判断,认为需要应付紧急情况而聘用公关公司、顾问或危机管理公司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相关支出。紧急情况处理费用的支 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3.7 违反信息保密义务指仅与证券发行有关的,被保险个人或被保险机构侵犯隐私权或违反保密义务或滥用被保险机构计算机系统内的保密信息的行为。
3.8 抗辩费用指被保险人为对证券赔偿请求(但不包括调查)进行辩护或上诉而必需产生的合理的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及开支(包括上诉保证金的费用,但保险人没有义务代表被保险人申请及提供此等保证金)。抗辩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 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3.9 生活保障费用指被保险个人在保险期间xx遭受临时的或诉讼期间的司法命令,致使其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拥有权被没收、被第三方控制、被取消或被冻结;或扣押其不动产或个人财产,被保险个人因此需要向以下供应商直接支付的:
(i) 学费;
(ii) 住宿费;
(iii) 与公用事业有关的费用;
(iv) 与个人保险有关的费用,
但仅限于法院因上述情况而指示给予被保险个人补助以支付上述费用,且该个人补 助已完全耗尽。
保险人将在发生上述情况的30天后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生活保障费用的最长支付期 间为12个月。
3.10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指被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司法管辖中名称不同但有同等职务者;也包括实际上拥有被保险机构董事职权的个人。
3.11 雇员指与被保险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3.12 引渡程序指引渡与路演或证券发行有关的被保险个人的要求或程序。
3.13 被保险人指:
(i) 被保险个人;或
(ii) 对于保险责任C,指被保险机构;或
(iii) 对于保险责任D,指献售股东;或
(iv) 对于保险责任E,指控股股东;但是,被保险人不包括外部审计人员。
3.14 被保险个人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当时或之后的以下自然人:
(i)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
(ii) 影子董事;或
(iii) 雇员;或
(iv)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合法配偶,但仅因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实施不当行为而遭受证券赔偿请求时适用;或
(v) 已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遗属、继承人或法律代表,但以证券赔偿请求基于该已故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不当行为为限;或
(vi)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理人,但以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力偿债或破产,且证券赔偿请求基于该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不当行为为限;或
(vii) 被保险机构发布的任何上市文件或招股书中的未来董事或监事;或
(viii) 被保险机构聘用、其职务范围限于为被保险机构进行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合规审查的律师。
但是,被保险个人不包括外部审计人员。
3.15 保险人指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3.16 调查指在保险期间内调查机构要求被保险个人出席的、与被保险机构或履行被保险机构职务的被保险个人有关的,因路演或证券发行文件而引起的正式或官方调查、检查或质询(包括收到美国司法机关发出的目标信或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发出的xx斯通知),但不包括保险期间开始前已书面要求被保险个人出席的正式或官方 调查、检查或质询。
3.17 法律代理费用指被保险个人因配合调查(包括提供信息或文件)而直接产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及相关的专业费用(但不包括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的任何 报酬)。法律代理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法律代理费用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一项所列的金额。
3.18 赔偿限额指明细表第四项所列的金额。
3.19 损失指被保险人法律上有义务支付的所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i) 任何损害赔偿金、判决金额及和解金额,包括原告的法律开支;
(ii) 承销协议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包括因违反保证协议或违反补偿协议而应付的款项;或
(iii) 抗辩费用;或
(iv) 法律代理费用;或
(v) 保释费用;或
(vi) 危机处理费用;或
(vii) 生活保障费用;或
(viii) 起诉费用;或
(ix) 公共关系费用;或
(x) 名誉保护费用;或
(xi) 紧急情况处理费用;或
(xii) 法律规定可以承保的加重损害赔偿、惩罚性及惩戒性赔偿。如涉及不同法律,则以最有利于可承保惩罚性及惩戒性赔偿的法律为准。
损失不包括:
(a) 罚款或罚金,但本保险合同附加赔付第2.6条所约定的不在此限;或
辩费用认定为不能承保的损失;或
控被保险人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12或15(a)条(包括其修订版本)的证券赔偿请求而产生的赔偿金额、和解金额、判决金额、法律代理费用或抗
(b) 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可承保的任何事项,但是,保险人不应把指
(c) 税收或与税收有关的应付款项;或
(d) 任何因测试、监测、清理、消除、控制、处理、中和、净化或评估污染物的危害,或恢复天然资源或财产至未受污染影响时的状态而产生的成本或费用。
3.20 重大不利事件指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任何被保险人均无法控制的、无法预见的、突发的特别事件。
3.21 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指被保险机构因以下原因无法向被保险个人进行补偿的损失:
(i) 法律禁止;或
(ii) 被保险机构章程、规章、合同或类似文件中禁止;或
(iii)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或其他司法管辖项下同等法律的规定破产。
3.22 证券发行指明细表第五项所述的证券发行。
3.23 发行文件指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招股说明书、初步招股书、发行或配售备忘录、通告、增补、修订、承销协议及相关文件。
3.24 保险合同指本保险条款、明细表、投保单及其批单。
3.25 投保人指明细表第一项所列的公司。
3.26 保险期间指明细表第三项所列的期限。
3.27 污染物指任何致污物、刺激物或其他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油、烟、蒸汽、烟尘、石棉、含石棉的物质、烟气、酸、碱、核能或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及废弃物。废弃物包括将循环利用、恢复或回收利用的物质。
3.28 投保单指投保人为申请本保险合同而提交的投保单及所有信息和附带文件。
3.29 起诉费用指被保险个人为解除或撤销以下事项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所产生的合理的法律和其他专业费用及开支:
(i) 解除被保险个人在被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司法命令;或
(ii) 临时或在诉讼过程中的下述司法命令:
(a) 没收、控制、中止或冻结被保险个人不动产或个人财产的所有权;或
(b) 扣押被保险个人的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或
(iii) 法院限制被保险个人自由的命令;或
(iv) 被保险个人被撤销当前的合法有效移民身份而被驱逐出境,但被保险个人因被定罪而被驱逐出境的除外。
起诉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3.30 公共关系费用指为:
(i) 防止或限制任何证券赔偿请求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或负面宣传;或
(ii) 减少因附加赔付第2.8条重大不利事件而取消或延期证券发行导致的名誉损害,
被保险人合理斟酌决定聘请公关公司或顾问、危机管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相关开支。公共关系费用的支付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有关同意。
公共关系费用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二项所列的金额。
3.31 名誉保护费用指被保险人为宣传其获得证券赔偿请求的最终胜诉而聘请公关公司或顾问的合理费用和相关开支。该类费用和开支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有关同意。名誉保护费用的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十三 项所列的金额。
3.32 路演指在提交或签发最终版的发行文件或允许在核准的交易所进行证券发行之前
(以两者中较晚的时间为准),被保险人进行的与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谈判或演示。
3.33 明细表指本保险合同的明细表。
3.34 二次证券发行指证券发行成功后,再次发行与原证券发行相同的证券的后续证券发行。
3.35 证券赔偿请求指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指控其不当行为的:
(i) 任何书面求偿;或
(ii) 任何民事诉讼或仲裁;或
(iii) 任何调解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
(iv) 任何刑事诉讼;或
(v) 任何正式的行政或监管程序;或
(vi) 任何因违反承销协议项下的保证义务而提出的法律允许的索赔;或
(vii) 任何要求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书面请求。证券赔偿请求也指对被保险人提起的:
(viii) 任何调查;或
(ix) 任何引渡程序。
3.36 献售股东指明细表第九项(a)列明的自然人或实体。
3.37 影子董事指被保险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成为香港公司法(第32章)或其他司法管辖项下类似的法律中所指的,非被保险机构的公司中的影子董事。
3.38 子公司指明细表第二项所列的公司通过以下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
(i) 持有多数表决权;或
(ii) 根据与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单独控制多数表决权;或
(iii) 拥有任命或撤换其董事会多数董事的权利;或
(iv) 持有其半数以上已发行股本。子公司也指明细表第二项所列的公司直接或间接行使有效管理控制的任何合资公司或实体。
3.39 承销商指作为承销协议当事人的承销商、保荐人或指定顾问单位,包括其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雇员。
3.40 承销协议指与承销商签订的,且列明于明细表第八项的书面协议。
3.41 不当行为指与路演或证券发行有关的下述行为:
(i) 对于被保险个人而言,在其履行被保险机构的职务时任何事实上或被指控违反信托、错误、不作为、错误xx、误导性xx、诽谤或侵犯名誉权、违反已获充分授权的保证、过失、违反职责或任何其他行为,或仅因其作为被保险个人的身份而向其要求赔偿的任何事项;或
(ii) 对于被保险机构而言,被保险机构的任何事实上或被指控的错误、不作为、错误xx、误导性xx、过失或违反职责;或
(iii) 对于献售股东及控股股东而言,献售股东及控股股东的任何事实上或被指控的违反信托、错误、不作为、错误xx、误导性xx、过失或违反职责。
4. 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以下行为或原因造成的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1 基于、起因于或归因于:
(i)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不诚实、故意欺诈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故意违反法律的行 为;或
(ii) 被保险人获得其法律上无权获得的任何个人利益或好处,但指控被保险人违 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11、12或15(a)条(包括其修订版本)的证券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不在此限;
但是,本条款仅在最终判决或裁决认定发生上述行为时才适用;
4.2 基于、起因于或归因于明细表第十项所列明的日期之前的涉及被保险人的任何待决
的或此前的诉讼或其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事、刑事、监管及行政程序或官方调
查),或是与待决或此前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中有相同或本质上相同的事实或情况,
或由该相同或本质上相同的事实或情况所引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4.3 任何基于、起因于或归因于任何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之前,已向其他有效的或已 到期的保险合同提出索赔通知的证券赔偿请求、可能导致证券赔偿请求的情形或调查中所指控的不当行为或一系列相关不当行为;
4.4 基于、起因于或归因于承销商未履行专业服务,或在履行专业服务时的任何不当行 为、错误或不作为。
5. 条件
5.1 赔偿限额
(i) 无论本保险合同项下证券赔偿请求或调查的次数和涉及的金额、提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总人数、或提起证券赔偿请求或调查的时间,明细表第四项所载 的金额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所有损失的最大累计赔偿限额。
(ii) 无论本保险合同项下证券赔偿请求或调查的次数和涉及的金额、提起索赔的被保险人的总人数、或提起证券赔偿请求或调查的时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超过明细表或批单所规定的分项限额的损失(分项限额为明细表第四项所载的赔偿限额的一部分,并非额外限额)。
被视为单一的证券赔偿请求
由单一不当行为或一系列相关不当行为引起的两次或多次的证券赔偿请求应
(iii)
,且所有这些证券赔偿请求被提出的时间以第一次被提出的时间为准。当证券赔偿请求是基于、起因于、归因于或与已经遭受的调查有关,且被保险人已因该证券赔偿请求产生了法律代理费用,则首次提出该证券赔偿请求的时间应被视为第一次要求被保险人出席该调查的时间。
5.2 免赔额
额最高的免赔额为准。
的、由被保险机构自行承担的额度。当多个免赔额适用于同一损失时,以数
免赔额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明细表第六项所载的免赔额适用于每次发生的证券赔偿请求。
(i)
所载的免赔额不适用于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
明细表第六项
(ii) 除了无法获得补偿之损失以外,如果被保险机构未能对被保险个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则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及条件赔偿被保险个人免赔额,而被保险机构则应向保险人支付免赔额。
5.3 索赔及调查
(i) 当被保险人获悉证券赔偿请求或调查发生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如本保险合同已届满,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届满后的90天通知保险人。
所有索赔通知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 对不当行为的具体描述;
(b) 所有当事人的详细资料;及
(c) 任何已收到的书面赔偿要求及/或与任何证券赔偿请求有关的书面通知的副本。
(ii) 通知及所有有关的信息应书面送达至保险人的理赔经理,地址见明细表第十九项。
(iii)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获悉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证券赔偿请求或调查的任何情形,并且在保险期间内通知了保险人,则此后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与上述情形相关的证券赔偿请求或调查应被视为在保险期间内提起。
(iv) 如果被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人应当于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有关证券赔偿请求,但监管机构依据有关保密协议之规定依法禁止其通知保险人,则:
(a) 被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人可在本保险合同届满后的24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有关证券赔偿请求;且
(b) 被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人应依法获准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通知保险人。
(v) 如果被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人应当依据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的保险单对其遭受的证券赔偿请求提出索赔通知,但监管机构依据有关保密协议之规定依法禁止其提出有关通知,则保险人同意不因投保人、被保险机构或被保险人对上述未通知的证券赔偿请求存在不披露或不实xx而行使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
5.4 程序的进行
(i)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理赔申请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双方同意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ii) 在任何时候,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协助任何证券赔偿请求的抗辩或和解,且有权就被保险人对该证券赔偿请求拟议采取的行动进行协商。
(iii) 如果被保险个人与被保险个人之间及/或被保险个人与被保险机构之间有重大利益冲突而需要单独聘请律师,保险人将在合理及有必要范围内接受有关决定。
(iv) 对于由或代表被保险机构提出的针对被保险个人的证券赔偿请求,保险人没 有义务或责任就该证券赔偿请求与其他被保险人进行沟通。
(v)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不得就本保险合同提出的证券赔偿请求作出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任何行为。
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但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等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得就任何证券赔偿请求认可相应责任、同意和解,或产生任
(vi)
何损失。
(vii) 投保人及每一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提供所有合理要求的信息,并且充分配合及协助保险人调查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证券赔偿请求。
5.5 抗辩费用的预付及损失的分摊
(i) 在确定任何证券赔偿请求的最终赔付或进行和解之前,保险人应持续预付抗辩费用及法律代理费用,但是,如被保险人无权享有该赔付,该预付款应退 还给保险人。
(ii) 保险人预付抗辩费用及法律代理费用的责任不因被保险机构未能预付或补偿该等费用而予以免除。
(iii) 如果:
(a) 针对被保险人的证券赔偿请求不完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之内; 及/或
体,
(b) 针对被保险人的证券赔偿请求同时也针对不是被保险人的自然人或实
范围内的损失及不属于承保范围的损失。
则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公平合理地分摊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
如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分摊无法达成共识,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第5.9条的约定解决争议。
5.6 其他保险
合同可赔付金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可依据其他保险合同获得对证券赔偿请求或调查的补偿,除非该其他保险合同明确指明为本保险合同的超赔保险,否则保险人仅负责对超过该其他保险
5.7 代位求偿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配合,以确保保险人可主张该权利。被保险人不得有损害保险人主张该权利的行为。
但保险人同意不对没有故意犯罪行为或没有取得不当得利的被保险个人行使任何代位求偿权。
5.8 不可转让
除非保险人签发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项下的利益不得变更、修订或转让。
5.9 保险合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
x保险合同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因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与之相关的争议(包括本保险合同5.5(iii) 条项下的分摊事宜),应诚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明细表第二十项所列的仲裁机构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如果明细表未载明仲裁机构,或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之前无法约定仲裁机构的,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10 赔付顺序
保险人应:
(i) 首先代表被保险个人赔偿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ii) 然后赔偿被保险机构代表被保险人支付的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iii) 最后赔偿被保险机构、控股股东或献售股东遭受的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即使被保险人破产或失去偿付能力,保险人也应当按照以上的顺序对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进行赔偿。
6. 可分性
有相同的行为。
董事长、首席财务总或其他同等职务者的不当行为则应认定为被保险机构知晓或亦
(i) 当确定本保险合同除外条款是否适用时,某被保险个人的不当行为不应认定为其他被保险个人知晓或亦有相同的行为,但是,被保险机构的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
(ii) 投保单应被视为由各被保险人单独提供的,任何一名被保险个人在投保单中作出的声明或xx,或掌握的信息,均不应被认定为其他被保险个人作出同等的声明或xx,或掌握同样的信息,并以此确定其他被保险个人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只有被保险机构、献售股东或控股股东的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董事长、首席财务官或其他具有同等职务者在投保单中作出的声明或xx,或掌握的信息,应被认定为被保险机构、献售股东或控股股东作出同等的声明或xx,或掌握同样的信息。
(iii) 保险人不可撤销地放弃被保险人因投保时无意或疏忽的未披露,或无意或疏忽的不实xx,而行使解除或部分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