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合同编号: CDGP-2022082533050
工程类
石门县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石门县子良镇标准化林业站(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工程
计划备案编号: 石财采计[2022]000420
采购项目编号: 2022072931353
甲方合同编号: CDGP-2022082533050
甲 方: 石门县子良镇人民政府
乙 方: 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2年08月25日
发包人(全称):石门县子良镇人民政府(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石门县子良镇标准化林业站(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工程地点:石门县子良镇
工程内容:新建林业站框架结构、独立基础、地上二层,屋面维坡屋面承包范围:新建林业站框架结构、独立基础、地上二层,屋面维坡屋面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22年08月27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2022年11月2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合格。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捌拾肆万肆仟xx陆拾壹元
¥ :1,844,551
五、 组成合同的文件
x合同的组成文件和解释顺序如下: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三)甲方采购文件、发放的成交通知书和乙方响应文件;
(四)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五)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
(六)经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x合同一式3份,由甲、乙方各执1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可根据需要另外增加)。
合同订立时间:2022年08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石门县子良镇人民政府
(一)本合同为电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经甲乙双方使用有限的数字认证卡电子签名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生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专用条款
十、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红线内场地,在计算工期前将施工现场各种障碍物清除;在计算工期前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等施工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计算工期前负责公共道路的畅通;在计算工期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在计算工期前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甲方办理的申请、证件、批件等开工手续或委托乙方代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指派熊洋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认证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如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严重的停止执行合同。 3、开工前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甲方、乙方、监理现场书面交验。
4、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另行确定。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督促乙方做好保护工作。
5、双方约定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设计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90天内交甲方审定;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支付施工中产生的水费、电费等费用;自行解决其他料场、办公等用地。
2.本工程项目班子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中项目经理姓名:xxx 、级别:二级建造师 、职务(职称): 助理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姓名:xx、职称: 中级工程师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乙方响应文件相符。 3.乙方应妥善保护场内水准点与控制点,任意破坏或遗失应由乙方负责恢复的费用。
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后一周内提供材料计划,每月15日、30日前分别向甲方和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已完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甲供材料清单、乙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分项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前向甲方提供。 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增减项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申请工程结算清单,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 5、需乙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施工中建筑垃圾需运出施工现场外时,乙方须到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城管部门指定地点放置。 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的成品保护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
担:做好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9、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乙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到xx施工、规范施工。
10、双方约定
(一)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质量,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向甲方提交工程质量报告。
(二)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11)、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本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三)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如甲方不及时参加检查和验收,乙方可自行检查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四)工程竣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申请,约请甲方和有关部门对本工程进行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 1日内,可采取全面验收和抽检验收方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出具验收报告。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在验收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3日内及时予以解决。造成工程顺延由xxxx责任。
(五)乙方提供竣工资料和报告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前;提供竣工图纸时间和份数为:2022年11月25日前, 3份。
十一、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向甲方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最终验收后1个月内。到期后,甲方向乙方无息退还。
(三)如乙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合同期满后/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十二、付款方式及结算
(一)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
(一)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支付采购资金: 1.经甲方确认的发票; 2.经甲乙双方确认签署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或按项目进度阶段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3.其他材料; 4.合同款项的支付进度以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 准。
(二)乙方收款账号具体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银行账号:85080303000000758
(三)工程结算形式:采用固定价格形式竣工结算,施工期间的各类建材市场的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及图纸深化设计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合同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工程量或施工方案调整,经甲方和相关部门确认及认可后,工程结算按原响应单价计算,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取。
(四)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申请书和其他有关工程资料,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0个工作日报财政结算评审(或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甲乙双方在不超出合同价格并共同认可的财政结算评审额度(或审计额度)为本工程项目的结算总额。
十三、工程保修期 x工程保修期为12个月。十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造成原因外,每延迟交付一天按合同总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延期超过3日,甲方有权强制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非甲方原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工作延误,甲方有权要求其强制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等额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甲方不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等),并相应顺延工期。 5、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但不得将全部采购项目或者采购项目中的主体或关键性项目转让给其他供应商。本合同分包履行的,乙方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有发生,甲方除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外,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理退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五、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通用条款
十六、词语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三)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
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四)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五)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六)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七)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八)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九)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经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十一)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十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地震等。
(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十七、质量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其它现行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规定。
十八、安全施工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乙方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费用包含在响应报价中。
(二)乙方负责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三)乙方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十九、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二)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二十、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乙方自评、甲方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乙方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和省、市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满足竣工验收的资料。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在约定时间28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验收,如乙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竣工条件不具备,则验收期顺延,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组织验收后14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初次验收未通过,乙方应按甲方所提修改意见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署《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
(三)如果合同双方对竣工验收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3天内给对方书面声明,xx己方的理由及要求,并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报告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0天内不予批准,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二十一、付款
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10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一)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二)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二十三、专利权
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受到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乙方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侵犯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索赔和诉讼,并保证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二十四、工程保修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进行保修。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
保修期间,xxx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二十五、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方式向甲方索赔:
(一)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二)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三)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二十六、合同争议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① 种方式解决:
①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②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七、适用法律
x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二十八、补充条款
甲方(盖章):
石门县子良镇人民政府
乙方(盖章):
湖南英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关小明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 真: 传 真:
2022年08月25日 202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