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馒头采购 合同编号: SDGP370800000202202000133A_002_003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济宁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馒头采购 合同编号: SDGP370800000202202000133A_002_003
计划编号: 37080000013900420220008
采 购 人: 济宁市看守所
供 应 商: 济宁娜坤食品经销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 同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二〇二二年一十二月一日
采购人(全称): 济宁市看守所
供应商(全称): 济宁娜坤食品经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济宁市看守 所在押人员伙房馒头采购 项目 (SDGP370800000202202000133) 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款项用途
该笔款项用于预支付在押人员伙房馒头的货款。二、预付款额度
甲方向乙方预支付济宁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伙房馒头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800000202202000133A_002)合同总金额的 30%,预付款为 240000 元
(大写:贰拾肆万元整)。
账户名:xxx坤食品经销有限公司
开户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关支行账号:815011601421014322
三、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条款使用该笔款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该款项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该笔款项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执行计划、经营管理。
3、乙方必须将物品按时、按要求送达甲方指定地点,所供物品、生产过程、运输过程、储存过程等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四、约定条款
1、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协议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乙方应优先偿还该笔款项。
2、在此协议下,乙方在未全额抵扣该笔款项前购买馒头的所有权无条件的归于甲方。
3、乙方应于每月月初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该笔款项的使用情况,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不定时勘验。
五、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按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该笔款项,或不按月提供专用账户的流水单据,或不按规定提供该笔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乙方使用该笔款项造成损失或利用该笔款项协议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项、第五项约定的其他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回收部分或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并以剩余款项为基数,以乙方收到甲方款项之日起至返还甲方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六、协议变更或解除
除上述约定外,当事人一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尚未抵扣的该笔款项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偿付。
七、附则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作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在协议履行期间,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3、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 甲、乙双方加盖印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采购人: (公章) | 供应商: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住所: 济宁市任城区济岱路 66 号 | 住所: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三尧社区 A2 栋三 单元二楼西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18653768130 | 电 话:15376575752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关支行 |
账号: | 账号:815011601421014322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