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西溪新座房屋租赁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租赁物业情况
第二条 租赁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房屋的装修或装潢
第八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第九条 名称、标识和广告
第十条 保险
第十一条 房屋返还及状态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房屋的续租、转租和权利转移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和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第二十条 其他条款
附件一 甲方营业执照
附件二 乙方营业执照/身份证附件三 房屋平面图
附件四 租金明细及支付时间附件五 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六 商铺“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西溪新座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杭州西湖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0 号西溪新座 5 幢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号码: 邮编: 310013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邮编: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业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为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0 号西溪新座 5 幢 大楼 4 层 532.52 平方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为杭州西湖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办公用房。该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三。
1.2、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为 532.52 平方米。
1.3、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杭州西湖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对该房屋拥有独立、完整并无任何争议的出租权,甲方据此作为出租人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乙方对上述情况完全知情并同意接受该房屋。
1.4、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现场勘察过该房屋,对该房屋及其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表示同意接受。该房屋租赁交付标准见本合同附件四。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四租赁交付标准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1.5、乙方已对房屋进行了充分了解,甲方已充分披露乙方需了解的内容,乙方愿意按现状承租本房屋(空调使用费、公共能耗费等与同层另外租户根据面
积平摊)。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经营范围
2.1、该房屋用途为办公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该房屋仅限于用作 办公 用途,并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保证,租赁期限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前,不擅自改变前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2.3、乙方承诺租赁房屋的经营范围为: 办公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批文或证照,任何时候乙方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范围。
2.4、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经营范围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日期根据双方约定:
3.1、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起租日起三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2018 年 月 日)为免租期,供乙方进行装修和试营业。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是免租期内物业费、公共能耗费、实际耗电、耗水费用等由乙方承担。若甲方未能在上述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作为起租日,租赁期为自起租日起三年止,免租期为自起租日起三个月止。
3.2、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免租期内不免租,乙方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之日补足免租期内免缴的租金,否则按乙方逾期缴纳租金处理。
3.3、该房屋的交付日暂定为 年 月 日。若甲方提前交付,应当于交付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收房屋。如甲方提前或延期交付房屋,租赁期限相应提前或顺延。
3.4、乙方须于本合同完成签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做好后续相关费用的缴纳。甲方根据该房屋现有状况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乙方应于当日与甲方签署“房屋使用交接书”。
3.5、在房屋验收过程中,如有不符合交付标准的内容,乙方须在验收当日提出,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对乙方提出的问题,经甲方现场核实后由甲方完成必要的修整工作,并及时通知乙方再次共同验收,租期、装修期等相应顺延。如双方对该房屋是否符合移交要求无法达成一致的,则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为准,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双方同意租金计算方式为:人民币 55.3 万元/年计算,不足一年则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4.2、乙方应按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1)租赁期内,每 个月为一个付租期,乙方按期向甲方支付各期租金。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房屋,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
(2)首期(第一期)租金支付:本合同完成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并支付 个月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 元。
(3)后续租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按下表执行。
时间 | 金额 | 备注 |
(4)甲方收到租金后三个工作日,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5%。
4.4、乙方应以人民币支付租金,并将租金汇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如以银行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费用的,则应在约定的付款时间的基础上再提前三个工作日支付。
4.5 租金支付到甲方以下账户(如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户名:杭州西湖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湖支行账号:33050161963500001146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5.1、租赁期间,乙方除按时支付租金外,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
x。
5.2、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使用过程中
的水、电、空调、通讯、电视等一应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并按时交纳。乙方同意在承租期内,每月按独立安装的计量或计量表或其它甲方出示的有效票据向甲方缴纳乙方实际使用水、电、燃气等发生的甲方代收代支费用。除甲方安装的流量表(电表、水表)外,乙方因经营需要安装的流量表及开户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因本次租赁应缴纳给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装修或装潢
6.1、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或装潢时应遵守物业有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物业要求以公告、通知或其他形式及时公布装修或装潢的信息,并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条例。
6.2、乙方负责房屋的装修工作。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房屋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乙方应保证实际装修与经甲方认可通过的装修设计图及装修效果图一致,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未按同意的施工图纸和方案进行装修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6.3、乙方另需增设或改动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和物业公司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其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和承担。若乙方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和保养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的设施设备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4、乙方对该房屋消防喷淋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其设计与图纸必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6.5、乙方在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责任,包括甲方和物业公司因乙方装修而遭第三方索赔所受到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6、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后,应由消防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如最终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乙方应当自行整改至符合消防验收的标准,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有关行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损失。
6.7、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当遵守装修相关的法律、政策文件规定,确保该等装修工程不得影响xx环境和交通等事宜。
6.8、倘若乙方未能遵守本条规定的修缮或工程,甲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有权进入该房屋进行该等修缮或工程。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缮或工程而引起的费用。
第七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7.2、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不得用作 任何宗教或任何其他仪式,或用作赌博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或任何不道德的用途,或将该房屋用作从事任何政治活动,或从事或许可在该房屋内出售或拍卖任何产 品或财产,或以任何可能侵犯、骚扰、打扰、伤害或危及甲方或其他业主、用户 的方式使用该房屋。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工商、卫生、消防、治安、安全及 影响xx居民或商户正常生活、经营等事件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 及相关经济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在该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自行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如需)等,并支付有关费用。乙方应确保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等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乙方必须确保在该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法律及规章,否则,乙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7.4、乙方须诚信合法经营。因商品、服务质量导致消费者投诉,或者引发仲裁、诉讼,或者乙方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发仲裁、诉讼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甲方名誉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5、租赁期间,乙方(包括乙方雇员和顾客)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该房屋的内部免遭因火、水、暴风、强风和台风引起的损害,并应在坏天气条件威胁的情形下安全关闭一切窗户。
7.6、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房屋、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7、乙方须在该房屋遭受到损毁,或任何人士在该房屋受伤,或该房屋发生火警或意外,或该房屋内的管道、电线、装置、附属物或其它设施出现损坏、破裂或缺陷时,立即以口头及书面通知甲方。
7.8、乙方承租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上述事故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部分以填补己方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合同期满后,如未发生任何事故或相关事故处理完毕后,多余款项和履约保证金一并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 名称、标识和广告
8.1、乙方如需申请制作水牌、标识或广告灯箱,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并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乙方未经甲方及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和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在该房屋(包括幕墙内外立面)以外的任何部位竖立任何文字、图案等标识 或广告等宣传物品。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清除,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2、甲方在保持办公大楼楼宇整体形象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可在公共区域、外墙面、屋顶等处设置广告牌等。
第九条 保险
9.1、乙方应就该房屋中所有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和第三人责任险,费用由乙方自负。若因自然灾害或盗窃、火灾等原因造成甲方、乙方财产损失及第三人财产与人身损害的,由责任方赔偿或向保险公司索赔。
9.2、因他人故意或过失造成该房屋内的乙方财产受损的,乙方可向相关方提出索赔,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 房屋返还及状态
10.1、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当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当日,将该房屋连装修及设施、设备状态交还给甲方,并确保对装修和设施、设备不得进行故意损坏。
10.2、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与甲方共同验收该房屋以及装饰装修、设施设备。
10.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归还该房屋的所有钥匙和门禁卡等。
10.4、若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乙方应当于 30 日内返还房屋。乙方未
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视为乙方无权占用该房屋,乙方应按终 止前日租金标准的二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并赔偿甲方因逾期收回物业而遭受的 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迟延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金、中 介费等,且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无权占用该房屋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进入该 房屋并对该房屋内的物品做如下处理,并且甲方有权将该房屋重新租予其它租户:
(1)该房屋内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进行处置。
(2) 对于该房屋内乙方遗留的其它物品及货品,甲方可自行或请第三方将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该房屋并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储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保管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合同项下没收保证金的权利的同时,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如自该等物品及货品自搬离后的一个月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的要求或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及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0.5、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不续租或租赁期内终止租赁的,应在终止租赁日前办妥所有以该房屋作为法定地址的变更手续(包括工商、税务、质监等),并结清经营期间与出租房屋相关的所有费用。在向甲方办理终止租赁后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及相关物品交割手续时,乙方应出示办妥上述手续的相关凭证。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完成交割。若有变更或注销等手续必须在乙方搬离后方能办理的,必须经甲方同意,以不影响甲方房屋再次出租为准,且时间不超过合同终止日后一个月。乙方作为承租人的所有行为,不得影响甲方对该房屋的再次出租。否则甲方有权按日租金的 3 倍向乙方主张损失赔偿,直至乙方迁出注册地址等不影响再次出租的情形消除时止。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2、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乙方首先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房屋及设备、设施、装修等损失的扩大,同时乙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尽此义务而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3、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租赁房屋的供水、供电或空调服务停止或该大楼的任何公共设施停止运作,甲方不对乙方或任何其他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房屋的续租、转租和权利转移
12.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要求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 6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12.2、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下列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纠正的,甲方即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不退还房屋租金、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照剩余租期租金的 25%金额且不得低于三个月的当期租金金额支付违约金:
(1) 以任何方式转让该房屋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在该房屋全部或任何部分或承租权上设立担保权益;
(2)向任何第三方转借、转租、拼租、承包、委托、合作等形式或者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或以任何方式转让对于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占用的权利及本合同中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3) 与任何第三方交换该房屋或共同占用该房屋。
12.3、租赁期限届满 6 个月前乙方未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的,或者,租赁期限届满 3 个月前甲乙双方未能签署续租合同的,甲方可以陪同潜在的任何租赁客户或买方参观、了解该房屋,但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自行终止
13.1、租赁期限内,如需变更本合同之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签署补充、修改本合同的协议。未签署变更的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3.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租赁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终止。
(2)该房屋及所属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收、征用、搬迁等的;
(3)政府审批原因,造成该房屋无法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4)遇有不可抗力发生而使本合同之履行已完全没有可能。
第十四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就其违约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包括采取法律行动及保护合法权益而支出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进行赔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由双方按约定分别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对责任免除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不退还房屋租金、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照剩余租期租金的 25%金额且不得低于三个月的当期租金金额支付违约金: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连续超过 15 日;
(2)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起 30 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物业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发生上述第 14.2 条情形之一,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6)任何人采取措施或通过任何决议或作出任何申请解散或清算乙方,或者乙方停止营业或破产的;
(7)乙方在该房屋内的资产被其债权人所占有或扣留,或被用于执行任何裁判文书,影响乙方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的支付能力的;
(8)发生本合同其它条款中约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4.3、 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超过 3 个月,经乙方催告后在 15 日内仍未交付
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天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履
约保证金,并退还乙方已经预付但实际未发生的费用。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时间 3 个月后,每逾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付保证金金额万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当期租金金额。
14.4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且如乙方逾期支付首期租金或履约保证金的,甲方还有权拒绝交房。
14.5、租赁期限内,乙方非因本合同自行终止原因约定的原因提前终止合同
的,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支付的房屋租金、保证金,并要求乙方按照剩余租期租金的 25%金额且不得低于三个月的当期租金金额支付违约金。
14.6、租赁双方一致同意,对于乙方因下列任何情形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与下列情形有关的损失或损害,甲方不对乙方进行赔偿或负责:
14.6.1、租赁期限内,甲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对乙方在该房屋内的装修或装潢、搬迁和资产等各种投入,以及其它各种损失不予赔偿,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6.2、租赁期限内,乙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对乙方在该房屋内的装修或装潢、搬迁和资产等各种投入,以及其它各种损失不予赔偿,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4.6.3、本合同依上述第15.2条规定自行终止的,甲方对乙方在该房屋内的装修或装潢、搬迁和资产等各种投入,以及其它各种损失不予赔偿。
14.6.4、由于电力(包括备用电力)、供水、消防和安全系统、空调系统或任何其他设备或服务的缺陷、失灵、故障或中断所引起、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促成的乙方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或任何损害或不便,但若甲方对损害的发生是故意的或有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6.5、由于气体或烟的泄漏、火、或任何物质或东西在办公大楼任一部分的泄漏,或办公大楼任何部分水的溢出,或办公大楼内的老鼠或其他有害物,或失窃、抢劫及其它刑事案件所引起、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不论直接或间接)促成的乙方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经济损失)或任何损害或不便,但若甲方对损害的发生是故意的或有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4.7、如果乙方的雇员、工人、顾客、访客、服务人员、代理人、被许可人或经乙方授权使用或占有出租物业的任何人出现违约、疏忽或不履行,应被认为是乙方违约、疏忽或不履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8、因一方未尽合同义务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另一方的财产(包括房屋及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等)遭受破坏、毁损的,损害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9、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有权优先从已付租金、或任何保证金中将所有损失及开支扣取受偿;如果租金及任何保证金不足支付该等损失及开支时,甲方除可要求乙方就不足部分进行补交外,亦有权将所扣留的该房屋内的设施和货品进行拍卖,并有权采取相应制裁措施直至乙方付清全部费用为止。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15.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条款、支付条款等),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对方的其他商业秘密,向非合同方透露,但双方股东、律师、借贷银行及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透露的除外,但应确保该等知悉人员遵守本条款项下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通知与送达
18.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应以中文的书面文字为准,通知日期以通知发出日为准,收件地址为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或者本合同项下乙方承租的房屋地址,收件地址若有变更,变更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收到通知后,以变更后的地址为通知送达地点。如因一方约定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无法按时送达,或者在收件地址未变更的情况下,书面通知被以任何原因退回的,视为已送达,相应责任由未及时通知约定联系方式变更的责任方承担。
18.2、依照本合同向任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以信函方式通知,信函已写明被通知人的地址,资费已付,且已挂号或登记;
(2)以发送给被通知人的传真方式通知;
(3)专人送达。
以挂号或登记的信函方式发送的通知,交付七个日历日后视为收讫。以传真方式发送的通知,传真机系统确认交付时视为为对方收讫。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的通知,向接收人实际交付时视为该通知发出并生效。
18.3 甲方所有的通知张贴于乙方物业大门时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其他条款
19.1、乙方特别同意,房屋出租方也可以是甲方指定或授权的第三方,但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第三方有权代替其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证明文件。乙方应与第三方应就本合同未履行部分期限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同时终止。
19.2、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变成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且该违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之条款未对本合同之商业目的或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根本权利和义务造成影响,则本合同其余条款应在各方之间继续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
19.3、合同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要求或收取违约金并不损害及影响合同一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补救的权利(包括收回该房屋的权利)。
19.4、合同一方接受另一方的继续履行、租金或其它费用,不得被视作合同一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另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负之责任的权利。
19.5、合同一方一次或多次原谅另一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不得构成合同一方放弃追究对另一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反行为的依据,或不得 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合同一方追究另一方任何持续、日后的违反行为的权利和 补救。合同一方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事项均不得构成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的违反的 行为放弃追究,除非合同一方以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对另一方的追究。
19.6、双方依据本合同可以行使之权利,如未予行使,不得解释为该方放弃
该项权利。如果其后发生同一情况,该方仍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19.7、如果乙方为二人或以上的,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责任、义务承担共同的、连带的责任。
19.8、双方应促使其受让人、继承人、雇员、代理人、承建商遵守及履行本合同项下应由该方遵守或履行的全部条款。
19.9、为督促乙方改正违约行为,在解除合同前,甲方有权采取断电、断水等断供行为,乙方表示理解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断供行为并不影响甲方继续收取断供期间的租金及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乙方表示全部接受并对此无抗辩。
19.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政府动迁、提升改造等情形的,乙方应当积极遵循政府的指示,配合甲方完成搬迁工作,此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违约。因搬迁而获得的补偿和奖励,均由甲方享有。
19.11、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签章(甲方):杭州西湖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承租方签章(乙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