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卢森堡大公国主管机关为实施于2017年11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根据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达成行政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行政协议中的术语与协定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联络机构
依据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缔约双方主管机关指定以下机构为联络机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在卢森堡大公国,系指社会保障总局。
第三条 表格与程序
缔约双方联络机构将共同决定关于执行协定和本行政协议的必要表格与程序。
第四条 参保证明
一、在协定第十三条所述情况下,法律规定适用的缔约一方经办机构将出具参保证明,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就某项工作而言,雇员及其雇主受该缔约方法律规定管辖。
二、本条所指的参保证明将由以下机构出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参保证明提供给相关个人及其雇主,并向卢森堡社会保障公共中心提供副本。
(二)在卢森堡大公国,由社会保障公共中心出具。参保证明提供给相关个人及其雇主,并向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副本。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首次免除期限申请程序
协定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七条第二款所提及雇员、雇主或自雇人员应向缔约一方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免除申请。该缔约方经办机构批准后,向雇员或自雇人员出具参保证明。参保证明样本见本行政协议附件。
二、延长免除期限申请程序
(一)协定第七条第三款所提及人员,应向适用法律规定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缔约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共同决定是否同意延长免除期限的申请。
(三)适用法律规定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向雇员、雇主或自雇人员告知申请结果。如果申请获批,适用法律规定的绵约一方经办机构将依据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的共同决定向雇员或自雇人员出具参保证明,并向缔约另一方经办机构提供副本。
三、协定第十条所述例外情况的申请程序:
(一)雇员及其雇主或自雇人员应当共同向其拟申请适用法律规定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递交例外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缔约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共同决定是否同意依据协定第十条对该申请作例外处理。
(三)适用法律规定的缔约一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将向雇员、雇主或自雇人员告知申请结果。如果申请获批,适用法律规定的缔约一方经办机构将依据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的共同决定向雇员及其雇主或自雇人员出具参保证明,并向缔约另一方经办机构提供副本。
第六条 表格变更
本行政协议所附表格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表格变更不影响本行政协议的效力。缔约一方联络机构应就表格任何变更立即通知缔约另一方联络机构。
第七条 参保证明信息交换
缔约双方联络机构应当在次年1月31日之前相互交换依据协定第七条和第十条出具的参保证明份数的年度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缔约双方联络机构约定的格式提供。
第八条 行政协助
一、为实施协定和本行政协议所必需的行政协助应当免费提供,但缔约双方主管机关达成共识的情形除外。
二、联络机构代表将在必要时在缔约双方轮流会面,讨论协定实施相关问题。
第九条 生效、终止与修改
一、本行政协议于协定生效之日生效,直至协定终止之日。
二、经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同意,本行政协议可补充或修订。
第十条 法律义务
本行政协议只在协定及缔约双方各自法律规定框架内执行,不产生协定及缔约双方各自法律规定框架以外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新义务。
本行政协议于2017日年11月27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对文本的解释产生任何歧义,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障部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