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其复数,反之亦然; ( b ) 表示阳性的词语包括其阴性,反之亦然; ( c ) 表示人的词语包括公司团体。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银行服务条款与条件
目录
账户条款与条件
x条款与条件适用于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各类账户及本行向客户提供的与账户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1. 定义及解释
1.1 在本条款与条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所述的意思:
“账户”指客户单独或与他人联名(如适用)在本行开立及持有的账户,包括储蓄账户、结算账户、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及本行不时提供的任何其他种类的账户;
“本行”指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本身以及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款之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除外)的各分支机构; “营业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若适用)存款的货币所属国的银行营业的日期,但星期六、星期日(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正常营业的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公共假日除外; “客户”指单独或与他人联名(如适用)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人士; “外币”指除人民币以外的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
“指示”指客户为操作账户而给予本行的指示;
“债务”指客户对本行的所有欠款,无论其是以何种方式产生的,亦无论其是实际的、或有的、主要的、附属的、个别的还是共同的;
“产品”指本行根据本条款及条件(包括本条款及条件不时的补充、修改和更新)向客户提供的银行产品;
“服务”指本行根据本条款及条件(包括本条款及条件不时的补充、修改和更新)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定期存款”指客户在本行储存的定期存款;
“法律法规”指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制定的行政规章、指引、文件、指示和其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命令、办法、决定、意见等)。
1.2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 a ) 表示单数的词语包括其复数,反之亦然; ( b ) 表示阳性的词语包括其阴性,反之亦然; ( c ) 表示人的词语包括公司团体。
2. 客户指示
2.1 有关账户的所有指示均应由客户或其代表严格按照就该账户届时有效的授权或委任做出。所有上述指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形式及/或方法做出。
2.2 所有指示一经本行收到即不可取消、撤销或修改,但本行自行决定并另行同意者除外。
2.3 客户应确保其向本行发出的指示不会导致付款总额超过账户中的贷方余额,否则本行将无法执行相关指示;但是若出于保护客户利益的本意,本行在此情况下按客户指示行事,则本行可无需参考收到客户指示的时间而全部或部分执行客户指示。
2.4 客户以书面形式向本行提供的客户或其授权签署人的签字样本和签字权力将持续有效,直至本行收到客户就上述各项做出的书面撤销函为止。
2.5 本行将对客户签字与本行记录中的签字样本作比较,本行有权拒绝其认为客户或其授权代表(视情况而定)的签字与其向本行提供的签字样本不符的任何指示。
2.6 客户可与本行约定凭签字、盖章和/或密码使用账户。客户的签字和/或盖章应当与其在本行预留的印鉴一致。客户如需更改账户授权签署人士或签署样本,须填妥本行所提供之文件,尽快交予本行。注明生效日期的新签署样本卡亦应一并交予本行。在未获得本行同意前不得使用新签名、印章。本行保留权利要求客户提供其认为需要或合适的进一步文件及资料及本行有权不接纳任何授权签署人士或签署样本之更改直至本行收到其要求客户提供之文件及资料,并接受及认为满意。直至本行已将授权签署人士或签署样本之更改更新于其档案内,客户同意本行有权继续(但无责任)接受及按任何由现授权签署人士发出或以现签署样本签署之指示行事而无须承担责任。客户如需更改密码,应亲临本行办理。
2.7 若客户的任何指示与法律法规要求不符,则本行可拒绝按照该指示行事。
2.8 若客户指示中有任何模糊、不一致或冲突之处,则本行可选择不按该指示行事,除非且直到该模糊或冲突之处得到解决。
2.9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身份证件,并保证其提供给本行的身份资料以及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真实且持续有效,若身份资料或其他资料过期、失效、变更或其他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更新以保持法律效力并向本行及时提供更新后的资料。若本行收到客户指令前或同时没有收到该等更新资料,本行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拒绝执行该指令及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除非客户有合理解释并得到本行及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的认可。
此外,在此情况下,本行有权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费用、责任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由客户自行承担,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10 客户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业务,否则本行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及中止为客户办理新业务,除非客户有合理解释并得到本行及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的认可。此外,在此情况下,本行有权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费用、责任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由客户自行承担,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 客户xx、保证及承诺
( a ) 客户作出xx、保证及确认,客户是其账户内的资金、投资及财产的唯一及最终实益拥有人,并具有充分权限处理该等资金、投资及财产,其中不含任何第三方申索或权益。客户作出进一步xx、保证及确认,( i ) 在向本行发出指示的事宜上,客户是以主事人身份而非以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在按照客户所作之独立决定而订立的任何交易上,客户具有全面能力及权限履行本条款及章则规定的义务,并于履行及执行客户的义务时,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及 ( ii ) 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储蓄、往来、定期、投资或贷款账户)及/或任何透过或与银行或任何与其服务有关的交易或往来,都不会被用于与任何刑事/非法有关的活动,或任何该账户、交易或往来都不会直接或间接参与诈骗活动。
( b ) 客户承诺向本行即时提供(如尚未提供)本行要求与任何账户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及/或最终就发出任何指示或订立任何交易负责的人士有关的一切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职业、联络资料、业务性质、资金来源、业务结构、股权及董事职位等)。若最终实益拥有权于任何时间有任何表更,客户须即时以书面通知本行,并提供本行要求证明有关变更的一切所需文件,直至本行满意为止。
( c ) 若客户以受托人或代理人身份代表任何其他人士(以客户名义)开立或持有账户或订立任何交易,则客户承诺即时将存在该等信托安排之事通知本行,并于本行制定的时限内,向本行提供本行所要求客户以受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行事的信托的详情及性质的有关的资料及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受托人、代理人、授权签署人、保护人、财产授予人及受益人的身份及详情),直至本行满意为止。
( d ) 若客户以其专业中介人名义或客户以专业中介人及代理人身份管理或处理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任何其它投资计划(包括员工公积金及退休计划)的名义开立或持有账户,则客户作出xx、保证及承诺如下:
( i ) 客户已备有及将继续维持可靠的系统,藉以核实其客人的身份,并须于本行指定的时限内提供本行不时要求的数据及文件,让本行于任何阶段均可验证客户所进行的客人尽职审查程序,直至本行满意为止;
( ii ) 就客户代表其单一客人开立的任何账户,或为客户的个别客人设立而资金不会与客户的账户混合的附属账户而言,客户须于本行指定的时限内提供本行不时要求与客户的客人身份及数据有关的数据及文件,直至本行满意为止;
( iii ) 就客户的个别客人的资金将会于客户的账户混合的账户而言,客户已设立妥善的系统及控制措施,藉以将汇集于账户内的资金分配予客户的个别基础客人,而客户须于本行指定的时限内提供本行不时要求的数据及文件,让本行于任何阶段均可检查客户已实施的系统及控制措施,直至本行满意为止;及
( iv ) 客户须提供本行不时要求与通过其账户进行的任何交易有关的数据及文件,而客户同意,如本行认为适当,本行可向任何有关监管或政府机构或机关报告及提供任何有关交易的详情。 ( e ) 本条所载的xx及保证,将被当作于每次向本行发出指示及订立每项交易之时复述,并于服务及/或账户终止后依然有效。
( f ) 若本条所载的任何xx、保证、承诺或义务失实、遭到违反、不予履行或执行,本行有权(但并无责任)绝对酌情决定拒绝执行任何指示及/或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暂停或终止任何交易及/或运作任何账户及/或结束有关账户。就客户或任何第三者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及损害,本行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直接及纯粹因本行或其雇员(在其受雇工作期间作出)的疏忽或故意而引致的可合理地预见的直接损失或损害除外)。
4. 存款
4.1 本行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客户的存款,或限制存款数额并退还全部或部分有意储存于本行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行无需向客户披露或给予任何理由,亦无需就此承担责任。本行有权决定开立账户指定所需的最低存款限额,该最低存款限额将依本行的独立决策,不时进行调整。
4.2 客户应以本行不时提供的渠道、方式,按照本行指定的程序进行存款。存款收据在加盖本行机器图章或经本行电脑终端生成后生效。本行将对存款的款项进行核对和计算,如客户对于本行计算的结果有任何异议,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向本行提出,否则除非另有证据证明本行记录错误,将以本行记录为准。
4.3 客户应注意外币存款的固有兑换风险。尤其是,与客户所选择的货币有关的外币汇率的下降,将减少(甚至消除)客户外币存款的回报或收益。
4.4 本行存款受存款保险机制的保障。
5. 收款
5.1 客户存入的所有支票均由本行以收款代理人的身份收取,且本行可将该等支票交由出票人、付款人按照其相应的规定处理,在本行实际收到款项之前不可提取。若款项收到后可以现金、银行汇票或其他形式支付。
5.2 任何以信件、电传、电子转账或可转让票据做出的汇款,在本行实际收到款项之前不可提取。若上述汇款由于任何原因无效,则该笔款项在客户账户中将立即被扣除,且本行将取消就该笔款项已计算或已记入存款人名下的任何利息。
5.3 如客户收到的款项并非账户货币,本行将尽最大努力联系客户确认入账方式,如本行无法
通过客户在本行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客户,则本行将把相应款项兑换成该账户货币后入账或依据情势采取其他尽可能减少客户损失的措施,如原路径退回相应款项等。
5.4 本行收到的欲存入任何户头的汇票、本票及其他支付命令(以下简称“票据”)均应符合下列条件:
( a ) 如向某一账户付款,除非被支付的款项已被本行收妥,任何存入的款项都是暂记的,且可取消。本行保留仅为收款之目的接受票据的权利。
( b ) 本行可将票据直接转交给收款银行或任何被选定的代理人,而该收款银行或代理人可转委托其选定的一位或多位代理人支取票据。上述任何收款的代理人或被转委托的其他代理人应被视为客户的代理人。
( c ) 本行就票据对客户的权利不受票据遗失、毁损、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等因素的影响。 ( d ) 如票据项下的收款未能或未能及时被存入某一账户,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本行不承担责任,无论是否由于下述原因(但不限于下述原因)引起:( i )停止付款的指示;( ii )在票据寄送过程中发生的遗失;或 ( iii ) 任何票据、凭证或结算单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6. 账户冲正
任何因误向客户账户支付的款项,本行均有权立即划转出客户的账户而无需客户事先授权,但本行应通知客户此等操作。
7. 利息
在适用时,本行将按照届时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有效利率就有关账户支付利息。本行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记息的时间间隔。
因支票收益而产生的存款,其起息日将在支票兑现之后。
8. 取款
8.1 外币存款的现金提取应视该币种资金或面额的可得性而定。本行亦可根据存款币种通过本票或即期汇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被提取的款项。
8.2 所有存入本行的存款或本行负有支付义务的款项,仅可由本行在本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开立该账户的分行支付或偿还。
8.3 客户应以法律法规和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取款项。本行可要求客户或其授权签署人出示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除非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本行不接受以非书面形式及/或未按照本行已收到的签字样本和授权签署的提款要求。
9. 支票(如适用)
9.1 对本行签发的支票应在本行为该账户签发的本行支票簿上做出。支票必须以该账户的指定货币签发。支票的签发方式应可阻止签发后对其进行任何增加或更改。所有法律允许增加及/
或更改之记载事项的增加及/或更改必须经原记载人的完整签字加以确认,且该签字应为上述增加及/或更改的结论性证据。
9.2 支票必须按照客户向本行提供的签名样本和授权妥当签署。若支票在任何方面不符合规
定,则本行可以拒绝付款。客户应对就活期账户签发的支票上所出现的所有背书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承担完全的责任。
9.3 客户提交的且被拒付的支票可被退还予客户,邮寄至其最后一次在本行登记的地址,风险和费用均由客户承担。
9.4 客户应对支票的保管负全责;若任何支票被错放、遗失或失窃,则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本行。
9.5 若客户或本行关闭任何账户,则此前发给客户的且尚未被使用的支票簿将成为本行的财产,客户应立即将其归还予本行。
10. 止付通知
10.1 若客户丧失已签发的票据,要求挂失止付,则客户应向本行提供完整的书面指示以及确保能够完全辨认支票的各项信息,包括:( a ) 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b ) 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c )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若客户希望取消或停止支付其已签发的付款指示,则客户应向本行提供完整的书面指示包括:( a ) 签发日期和账号;( b ) 收款人名称;( c ) 收款人账号;及 ( d ) 付款金额。在本行收到这些书面指示后,客户还应完成本行进一步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有)。本行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最大努力执行该止付通知。
10.2 若本行依照止付通知行事,则客户不可撤销并无条件地同意:( a ) 客户将赔偿本行因不支付该止付款项所发生或遭受的任何费用、损失、损害或责任并始终确保本行如同未发生、遭受上述费用、损失、损害或责任一样;( b ) 因本行将尽最大努力执行客户的指示,对于因任何原因而未能执行客户指示的情况,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否则本行不承担责任;( c )若有关支票被收回或销毁,或若上述通知以其他方式被取消,则客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客户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适用)。
11. 对账单
x行将按月或按本行规定的其他期限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客户应核对每一对账单中所记载的所有事项的正确性,并在提供账单之日起四十五(45)日内将对账单中存在的任何不符、遗漏或错误通知本行。
12. 定期存款
12.1 本行签发的任何定期存款通知书仅仅是给予该账户存款人的定期存款通知。其不是所有权文件,不可转让,亦不可作为收据。本行就上述存款不签发任何定期存款收据。
12.2 本行仅在营业日接受定期存款交易。
12.3 本行就存放于本行的每一笔款项签发存款通知书。存款通知书仅仅是存款的证据,不是所有权文件,不可被用作担保物进行质押。若客户未收到存款通知书或存款通知书遗失、失窃或被销毁,则客户应立即书面通知本行。
12.4 以定期存款存放于本行的款项将按照存款通知书中所述的期限和利率孽生利息。
12.5 如本行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示其另行同意,以定期存款存放于本行的款项仅可在有关存款通知书中所述的到期日被支付予客户,至该日为止所孳生的利息将一起支付。若客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该存款仅以活期利率支付利息。对于自动延期转存的定期存款,除非客户另行书面通知终止该定期存款,在第一个到期日,及在随后的每一个到期日,定期存款将依本行的选择,自动被延期转存。被延长的期限与原期限相同,自上述到期日开始计算,利率为届时有效的该定期存款的利率。
12.6 若存款在第一个到期日或在随后的每一个到期日(视情况而定)被延期,除非客户另行明示要求,至第一个到期日或随后的每一个到期日(视情况而定)为止所孽生的利息将于有关期限到期时被加入到定期存款余额中。在这种情况下,在随后的定期存款期限内,定期存款余额将增加,增加的数额即为利息的数额。
12.7 个人本外币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13. 个人账户和联名账户
13.1 若个人客户去世,在收到其去世的通知后,本行可依情势出于保护客户利益的目的而冻结账户,直至客户的继承人出示依法可以证明其继承权的文件为止,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客户的继承人应凭依法可以证明其继承权的文件,并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至本行办理销户。
13.2 若任何账户是以两名或多名人士的名义开立的(以下简称“联名账户”) ,则该等人士将对联名账户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a ) 若联名账户以单一签字来操作,则本行将接受联名账户任何一名存款人的指示,且该指示对联名账户其他存款人具有约束力。
在按照一名联名账户存款人的指示行事之前,若本行收到另一名联名账户存款人的不同指示,除非客户所开立账户有关的授权有相反的明确规定,否则本行有权(但并无责任)按其中一个有关人士发出的指示(包括撤销账户授权或取消先前指示或支票的指示)行事。
联名账户任何一名存款人去世后,则在联名账户的存款人对本行的负债已从上述账户余额中扣除的前提下,本行可以将联名账户中的余额支付予在世的存款人。
( b ) 若联名账户是以联合签名来操作的,则本行不接受口头指示。任何书面指示可由联名账户存款人以一份或多份副本做出,所有副本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件。
若联名账户任何一名存款人去世,在收到其去世的通知后,本行可依情势出于保护客户利益的
目的而冻结该联名账户,直至该存款人的继承人出示依法可以证明其继承权的文件为止,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该去世的联名账户存款人的继承人应凭依法可以证明其继承权的文件,并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其他在世的联名账户存款人一同至本行办理销户。
( c ) 联名账户存款人及其遗产继承人与其他联名账户存款人共同承诺:其将赔偿本行且使本行无损于任何索赔、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包括因下述各项所引起的任何索赔、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
( i ) 以前述方式向在世的存款人支付联名账户中的余额;
( ii ) 联名账户任何存款人与去世的存款人的任何个人代表之间的任何纠纷。本行将从联名账户中扣除上述索赔、成本、费用、损失和损害。
14. 已故客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客户或无民事行为能力客户的处理
( a ) 若个人客户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行有权拒绝其提取账户的贷项结余(如有),不论有关账户属联名或单人或以信托方式持有,直至本行全权酌情满意 ( i )如何适当处置账户内客户权益已最终及有效地决定,及 ( ii ) 已然执行或作出在有关情况下一般适用或本行明确要求并可反映良好做法的程序及步骤(包括开立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新账户,并向本行提供补偿保证)。本行有权在客户的任何账户扣除本行基于或有关任何账户或其终止,或将其贷项结余转予法律上有权享有该等结余的人士,而支付或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支出
(包括法律费用)。
( b ) 若个人客户身故,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本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本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本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 c ) 若个人客户身故,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本行xx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本行支取或转存客户生前的存款,本行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本行只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5. 收费和佣金
15.1 本行可在账户中扣除 1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行承担代扣义务的各类税项;2 ) 以及根据本行价目表客户就产品及服务应向本行支付的收费或费用的总额、利息、罚金或任何其他应由客户承担的成本。
15.2 本行可经通知客户后变更本行价目表中所述的有效利率及/或任何客户应支付的费用数额,上述变更将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该等变更应自通知中所述日期开始生效,而该日期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在通知日期后至少三十(30)日之后。
15.3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银行自身承担的税费,由本行承担。
16. 客户信息保密
x行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行关于信息安全的保密措施要求,保存和使用客户留存在本行的资料(无论客户是否还拥有本行的产品或服务)。除非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行应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银行监管机关等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披露客户的信息,否则未经客户另行授权,本行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披露。因本行的过错或重大过失致使客户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本行将对该等信息泄露对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17. 不动账户暂停使用及销户
17.1 若账户处于非活动状态的时间达到本行规定的期限,经通知客户后,本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限制账户的交易功能、以及可以对账户的进一步操作附加一定条件。
17.2 本行有权对一年以上(含一年)未发生客户主动金融交易活动且未欠本行债务的账户,通知客户在本行要求的期限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其他应付款专户管理,并停止计息。客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卡/折(如有)向我行办理余额追溯退还等业务。
18. 关闭账户
18.1 若客户希望终止账户,则客户应向本行提供书面指示并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交易文件要求的程序。
18.2 一旦账户终止:
( a ) 在遵守第 14 条规定(客户信息保密)的前提下,本行以账户的币种向客户支付届时账户中的余额后,本行有关账户的义务应全部被解除。
( b ) 客户应立即向本行归还所有尚未使用的支票,否则,客户应赔偿本行因此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成本或费用。
19. 中止/终止服务
19.1 客户知晓、理解并且同意本行提供的任何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可能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随时被禁止或被限制提供或被要求中止/终止双方之间的相关服务或合约、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本行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以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而非银行义务),本行无需对因该等禁止或限制或要求而无法履行本条款与条件下任何义务导致客户的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和/或责任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19.2 若本行决定不再提供适用于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一种的账户或服务,则本行将书面通知客户该等终止。该终止应自通知中所述日期开始生效,而该日期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在通知日期后至少三十(30)日之后。
19.3 任何服务中止或终止,将不会损害本行交收或清偿于该中止或终止之前客户(或由本行代表客户)根据本条款与条件订立之任何交易或客户(或由本行代表客户)招致的任何债务的权利。此外,在中止或终止任何服务或任何账户时,本行可以其酌情权决定取消任何或所有尚未执行的指示。
20. 转让
非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客户在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向第三方转让,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21. 账户透支
21.1 客户承诺除非与本行事先书面约定,客户将确保账户不被透支(即使是暂时透支)。
21.2 客户应立即偿还透支账户中被透支的款项。客户亦应按本行要求支付有关该等款项的利息和银行收费,该等利息和银行收费应按本行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时制定的利率和费率计算,且该利息应按日计算,并在每月底或本行不时决定的其他时间收取。
22. 向本行付款以及本行扣款的权利
22.1 客户同意按本行要求以到期日应支付的币种以及本行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不时决定的利率和费率向本行支付所有款项和收费以及其自到期日起至付款日止就上述款项的利息。
22.2 客户应全额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和收费,其支付的款项不应附带任何现在或未来的税项、收费、提留款项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债务。
22.3 若本行在法律法规项下有义务从支付予客户的款项中扣除或提留任何款项,则本行将进行该扣除或提留并向客户支付扣除后的余额或将该余额存入账户中。
22.4 此外,本行有权聘请外部催收机构收回客户一切应付而未付之款项。客户有义务承担本行聘请外部催收机构或其指定代理所涉及之一切合理收费及支出、以及本行因追讨欠款涉及之一切合理之律师费及开销。
23. 抵销
23.1 在附加于及不损害法律、本条款与条件或本行与客户订立之任何其他协议可能赋予本行之任何其他抵押或一般留置权、抵销权或类似权利的情况下,本行对其现时或此后所管有作为妥善保管或其他用途之客户的所有财产享有留置权,而本行亦有权及特此获授权(但并无责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最广范围内,以本行认为合适的方式(而非本行义务)通知客户或其他任何人士而就客户须向本行履行或偿付的责任或债务,按本行绝对酌情权决定的方式及次序及该等责任或债务扣减、抵销、拨用及运用 ( i ) 客户在其或任何其他人士于本行或与本行有关联或联营之任何其他公司中享有实益权益的任何账户中之任何结余(不论是否须发出通知,不论到期与否,亦不论属何种货币);及 ( ii ) 本行应付或尚欠客户任何货币之任何其他款项;及 ( ⅲ )本行以其名义代表客户于中国或其他地方的任何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之账户中之任何结余,用以偿还或清偿客户须向本行履行或偿付的责任及债务(不论实际的、未来的或是或有的)。在此条中,如任何账户可根据任何透支安排被提款(即使账户已被透支,但所透支金额依然少于透支安排的最高限额),则该账户须被当作有结余处理,而上述结余之金额,将等于透支安排依然可提供的金额。此外,在客户之任何债务仍属或有或未来性质,本行将客户任何账户结余之任何一项或多项款项付给客户之责任,在需要抵偿此等债务之范围内,须予以暂停,直至或有或未来事件发生为止。
23.2 若是联名账户,则本行可用联名账户中的余额来抵销任何联名账户存款人在任何账户中
对本行的债务,无论该存款人是借款方、担保人或其他身份。若仅联名账户存款人中的一名或多名而非全部存款人发生了上述债务,则本行的权利亦将延伸到所有联名账户存款人单独或联名持有的余额。
23.3 若属个人客户,则本行在此条款下的权利不会因客户的死亡或法律上无行为能力而受影响。
23.4 本行特此获授权进行其认为行使任何抵销权利所需之任何货币汇兑,而该等汇兑费用须由客户承担,并成为本条文下本行抵销权利之一部分。
23.5 尽管客户事前于所述任何账户已发出支票或其他付款指令,倘本行于行使上述权利时,该等支票或付款指令尚未兑现或支付,则本行仍可行使上述权利。而本行对因此而造成之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由于本行就任何债项或债务行使其抵销权利引致所述任何账户资金不足而未能兑现任何支票或其他付款指令造成之任何损失或损害),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3.6 客户同意及确认本行根据本条文有权扣减、抵销、拨用及运用以作偿还或清偿客户须向本行履行或偿付的责任及债务包括 ( i ) 任何丧失时效的责任及债务(不论是否基于时效条例)及 ( ii ) 因任何理由而变得不可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责任及债务。
23.7 客户账户(包括其在开户行及本行其他分支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中的任何余额均可被用于支付任何届时到期应付的客户债务。本行将以抵销当日的汇率用该余额购买任何其他币种的货币来进行上述支付。
23.8 未免疑问,本行仅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进行本条款项下的抵销。
24. 责任豁免
24.1 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客户在下列情况下所遭受或发生费用、损失、损害、责任或其他后果,本行仅对于因为本行过错或重大过失而对客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责任,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 a ) 善意地按照客户指示作为或不作为;
( b ) 由于本行无法控制的原因,账户的操作受到限制或受到其他影响,以致于本行不能办理指示,及未能以要求之方式及时间办理指示;
( c ) 于传送指示或其他资料不论因何理由遇上任何干扰、中断、延误、损失、毁坏或其他故障或偏差,(包括由于任何传输或通讯设施的延误或故障而引起任何损失或损害);
( d ) 本行向客户发送本条款与条件第 29.2 款项下的通知时,传输过程中任何信息或资料的丢失、失实、中断、错误、延误、被截取或其他类似情形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 e ) 任何电讯公司、设备、器材或中介者于传送有关客户的指示或资料予本行或本行之代理人或任何第三者时,或本行或本行之代理人或任何第三者于传送有关客户之指示或资料予任何电讯公司、设备、器材或中介者时,将有关客户之指示或资料泄漏;
( f ) 客户账户中的资金由于税务政策变化,或由于货币兑换的限制(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征用、强制性转让任何性质的扣押、政府或军事权力的行使、战争、罢工或本行无法合理控制的其他原因而贬值或无法获得;
( g ) 与产品或服务有关之任何机械故障、电力中断、操作故障、失灵、设备或装置之不足、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水灾、火灾、动乱、罢工、战争或任何其他本行不能合理控制之原因; ( h ) 支票遗失导致的或与支票遗失有关的;
( i ) 客户签名不真实、被伪造、变造或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导致的; ( j ) 客户的疏忽、违约或不当行为;
( k ) 本行所使用的任何代理人、联络人或类似人员在本行授权其行事的范围之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任何疏忽或故意的不当行为)。
24.2 无论本条款与条件是否另有约定,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对依法应当由本行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免除,亦不构成排除客户的合法权利。当本行或客户违反本条款与条件项下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时,各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5. 赔偿
x行根据客户指示履行本条款与条件而导致本行遭受或发生的索赔、诉讼、损失(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所有关税、税项、其他征收额及法律费用,其应被全额赔偿)以及任何性质的其他责任,除非因本行的过错或重大过失而导致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由银行承担的,客户应及时向本行作出全额赔偿。本行有权扣缴、保留或扣除一定数额之客户资产并由本行保管或控制,或从客户在本行之任何账户扣缴、保留或扣除一定款项,以弥补在本条中本行认为足以偿还客户亏欠本行之债务。即使本行和客户的关系终止,此项赔偿义务仍继续维持有效。
26. 本行的偿还义务
如果由于官方货币兑换的限制,或法律法规的限制,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行付款义务所涉及的任何一币种不可获得,本行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其他可获得的货币向客户履行付款义务。
27. 税务声明和代扣代缴利息税
客户承诺其与本行的任何资金往来、存放于本行账户中的所有财产及其所发生的孳息,均符合其居住地或国籍国税收法律的规定或其它类似规定,否则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如客户因账户存款利息所得需缴纳所得税的,本行将负责该税款之依法代扣代缴事宜,且无需另行书面通知。
28. 证据和计算
x行对客户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及本行就账户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项下任何金额的记录,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用以证明该账户及金额的有关事项。
本行可以(但无义务)在使用或不使用相关提醒装置的情况下,记录客户指示和客户同本行的其他电话对话, 并将该等记录作为发生任何争议时的证据。
29. 其他条款的适用
x本行按照其他条款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则该等条款应与本条款与条件一起阅读。若有任何冲突,则应以适用于相关服务或产品的特别条款为准。
30. 分行、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对于本行在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义务及/或责任,本行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其他分行、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客户承担责任。
31. 通讯
31.1 客户应将其联络方式、预留信息的任何变更以书面形式(或以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形式及/或方法)及时通知本行。客户向本行发出之任何通告或指示应于本行实际收到后才生效。
31.2 客户同意本行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向客户发出的任何对账单、通知单、确认函、客户的个人信息、客户的金融资产信息、银行产品或服务或含有商业信息的资料、通知、要求及所有其他往来通讯(以下简称“通知”),在下列情况下,视作已送达客户(或客户的授权代表)并由客户(或客户的授权代表)正式收讫:
( i ) 通过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时,于通知所载之日;
( ii ) 若派专人递送或向客户最后一次在本行登记的号码以电传或传真发送通讯,通知送至客户最后一次在本行登记的地址或通讯发送当日;
( iii ) 联系客户在本行登记的手机号码(包括短消息发送),通知当日;
( iv ) 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户在本行预留的电子邮箱,本行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
( v ) 邮寄信函至客户最新提供给本行的通信地址(登记之地址、业务地点、注册办公室地址等),于投邮后第五日(若寄往中国境内的地址)或第十四日(若寄往中国境外的地址);及
/或
( vi ) 本行不时与客户约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31.3 客户须仔细阅读通知的内容;如客户认为通知的内容有任何问题,须于该通知的日期起的十四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或在四十五日内致电本行后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本条款与条件另有规定除外。
31.4 若是联名账户,按照本条款与条件向一名客户发送的任何通知应被视为有效地向所有客户发送。
32. 修改
32.1 本行可经通知客户后更改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该更改应自通知中所述日期开始生效。
32.2 若在上述通知后客户继续操作账户,则客户应被视为已同意并接受上述修改。若客户不接受任何上述修改,则客户应立即停止操作账户并通知本行关闭账户。
32.3 本行将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将本条款与条件的任何变更通知客户: ( i ) 在发送给客户的对账单中注明该变更;
( ii ) 在本行的营业网点展示该变更; ( iii ) 在本行的网站上公布该变更;
( iv ) 以电邮或信件方式通知客户该变更; ( v ) 在任何报纸上公布该变更;或
( vi ) 其他届时适用的通讯方式公布该变更。
33. 弃权
x行未行使、未强制执行、延迟行使或延迟强制执行本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选择权,不应被视为本行放弃行使或强制执行的权利,不限制、削弱或影响本行针对客户采取任何行动或行使任何权利的权利,亦不导致本行对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4. 条款的可分割性
x本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在任何方面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本条款与条件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不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影响或削弱。
35. 反洗钱及制裁/反制裁
( a ) 客户同意,若本行怀疑有以下情况,本行可延迟、封锁或拒绝处理任何交易,而毋须承担任何责任:
( i ) 有关交易可能违反中国或其它国家的法律或条例;
( ii ) 有关交易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洲联盟或任何国家作出的经济及贸易制裁之人士(自然人、企业或政府),或涉及与被该等制裁人士有直接或间接关连的人士(自然人、企业或政府);或
( iii ) 有关交易直接或间接涉及在中国或任何其它国家之非法行为得益,或用于非法行为之得益。
( b ) 除非客户已披露其以受托人身份或代表另一方行事,否则客户保证,在同意受本条款及章则约束时,客户代表其本人行事。
( c ) 客户向本行作出声明及承诺,本行按照客户指示处理任何交易,将不会违反中国或任何其它国家的任何法律或条例。
( d ) 客户同意,如本行根据客户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客户,或客户不配合本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等相关工作,造成本行无法获取反洗钱调查的适用信息,本行可限制客户账户的交易,直至完成反洗钱调查工作。
( e ) 本行可采取及指示任何被授权人采取本行全权酌情认为合适的行动,藉以遵守任何与防止欺诈、洗钱、恐怖份子活动或其它刑事活动、或向受制裁人士或实体提供金融及其它服务、反制裁有关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共或监管机构要求或银行政策。有关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截取及调查账户交易(尤其国际资金转移的交易),包括在账户提存资金之拟定收款人的资金来源。在若干情况下,有关行动可能延迟或妨碍处理指示,账户的交易结算或本行履行本条款及章则的银行义务。如属可行,本行将会尽合理努力,将存在有关情况之事通知有关各方。本行或其代理人毋须就完全或部分因本行或其被授权人根据此本条采取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不论直接或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或利息损失)而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6.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区
x条款与条件在所有方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之解释,但是,在强制执行本条款与条件时,本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本行认为合适的其他国家针对客户提起诉讼或程序。
37. 约束力
x条款与条件应对本行及其受让人、客户及其合法代理人及继任人具有约束力及有效,尽管本行与任何其他人士合并,本条款与条件亦仍对原签署各方具有约束力。
38. 中英文
x条款及章则之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之间如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文本为准。
39. 在客户收到本文件及其从属文件时,请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其中加粗加黑的部分;如客户对本文件及其从属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客户应要求本行予以解释。本行建议客户自行征求独立第三方法律顾问的意见,以确保客户是在对本文件及其从属文件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后,再签署确认同意接受本文件及其从属文件的约束。
电子银行服务条款与条件(适用于个人客户)
本条款规定客户使用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事项(合称“条款和条件”)。
1. 电子银行服务是指客户要求本行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其提供的使得客户能够通过使用电子系统装置或电信装置,例如,个人电脑、电话或其他接入设备(“客户终端”) ,进入其账户进行银行交易的服务,包括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所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账户信息、资金划转、认购/申购/赎回理财产品或银行代理销售的其他产品(包括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的理财产品,对应本行的产品风险等级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理财产品)等,具体交易类型以本行不时同意接受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交易类型为准。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依据本条款和条件或本行不时通知客户的其他条款约定提供给客户。
2. 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操作其账户时,客户必须使用其与本行约定的客户用户名(除特别约定外,包括账户号、卡号等)、密码(含静态和动态安全密码)和客户与本行不时约定的其他身份识别方式登录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及向本行发出指示。
3. 客户不得将用户名/账户号/卡号和/或密码透露给他人,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客户的用户名/账户号/卡号和/或密码被泄漏给他人。若客户的用户名/账户号/卡号和/或密码被泄露或被他人知晓,客户应立即将其更改。
4. 客户用户名/账户号/卡号、密码(含静态和动态安全密码)及客户与本行不时约定的其他身份识别方式(如有)是客户使用本行电子银行服务时本行可以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方式,除核对客户的用户名/账户号/卡号、密码(含静态和动态安全密码)和本行与客户约定的其他身份识别方式(如有)外,本行并无其他责任核对发出指示的人士身份或权限。本行在确认客户用户名/账户号/卡号、密码(含静态和动态安全密码)及客户与本行不时约定的其他身份识别方式(如有)的情况下,即视为相关指示由客户本人作出,本行对其善意接受、遵照、执行该类指示无须承担责任,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5. 本行收到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发出的指示,在核对客户的用户名/账户号/卡号、密码(含静态和动态安全密码)和本行与客户约定的其他身份识别方式(如有)无误后,该指示将被视为不可撤销的并且对客户具有约束力。本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对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发出的此类指示与客户再次进行确认。即使客户通过电子银行认购/申购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客户授权本行无需在划款前通过电话或其他途径就该等交易指示与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最后确认。
6. 客户可不时地修改客户的用户名(除账户号、卡号外)和/或密码,客户的替代用户名和/或密码将在本行确认后生效。选取替代的用户名和/或密码时,客户应当避免选取任何连续的
或相同的或类似的系列数字或字母,或任何与客户相关的易于被他人破解或知晓的系列数字或字母。
7. 本行有权在通知客户后:( i)取消客户使用用户名和/或密码和/或撤销、限制、暂停、变更或修改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和/或进入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的模式、方式或渠道;( ii)增加和修改任何关于适用电子银行服务或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服务进行的任何交易类型的限制,及针对特定客户设定的服务或交易类型的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交易的价值设定每日交易限额等;( iii)规定和修改服务的正常服务时间和任何交易或服务的每日截止时间。
8. 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运作的指定联名账户的所有交易,对所有联名账户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9. 客户需自行获得和使用进入本行电子银行服务所需的必要的软件和/或硬件设备,并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客户需自行确保其使用的接入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任何客户终端的操作和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尽最大合理限度地避免未经授权的使用和进入)。本行无须为由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或信息服务提供商所提供服务而造成的任何电子、机械、数据失败或讹误、计算机病毒、程序缺陷和/或其他有害的恶意软件而承担责任,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行有权决定升级、修改或变更进入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网站地址,但本行将通知客户。客户应确保其使用的软件版本适应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要求,否则客户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未遵照前述规定而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10. 客户不应使用电子邮件向本行发送指示或命令。
11. 除另有约定外,涉及和关于本行电子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网站)的所有财产权利及其所有更新,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将始终属于本行所有。
12. 接入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的网站可能载有由第三方控制和提供的网站链接。就此第三方网站所建链接,本行不支持或推荐该类网站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加载的信息或由该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行情和外汇汇率等),此第三方网站张贴或提供的任何信息、材料、产品或服务由相关第三方提供,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对于客户自行使用此第三方网站提供或进行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导致的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
13. 本行仅授予客户非专属使用权,使用与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联的软件。客户可就特定目的使用此类软件。客户不得对任何此类软件进行反汇编、反编辑、复制、修改或反向工程。虽然本行应当使用合理的手段,确保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的安全,使其无法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侵入,但是本行不保证由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传送的任何信息为安全的或保密的。
14. 安全装置和动态安全密码
14.1 在本条款和条件里:
(a) “安全装置”是指本行不时指定的,客户可用作收发动态安全密码的任何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动态安全密码器。
(b) “动态安全密码”指由安全装置发出的,或通过短信服务传递的,或由任何其他装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终端)、传递途径或本行不时完全自主指定的其他方式,发出或传递的供客户用于接入本行电子银行服务系统的代表身份的一次性密码;
14.2 客户须遵循本行制定的有关安全装置和/或动态安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注册和激活程序)的所有要求、指示和说明。在不影响前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任何情况下,客户都不得
(i)激活或试图激活发放给他人的安全装置或将其注册为客户的用户名,或(ii)允许他人将发放给客户的安全装置激活或注册为他人的用户名。
14.3 客户不得将客户静态或动态安全密码透露给他人,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客户静态或动态安全密码被泄露给他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客户都不得允许发放给客户的任何安全装置被他人占有或控制。
14.4 若发生下列情况,客户应当立即通知本行:(i)发放给客户的安全装置遗失或丧失应有的功能,(ii) 客户知悉或有理由怀疑其用于收发动态安全密码的任何安全装置或客户终端或动态安全密码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正处于危险状态,或存在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任何动态安全密码或安全装置或客户终端,或(iii)客户用于收发动态安全密码的移动电话或其他客户终端或其他装置(视情况而定)遗失、调换和/或变更号码(视情况而定)。
14.5 除另有约定外,发放给客户的安全装置遗失或因客户故意或过错导致安全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经客户申请,本行将在收到客户支付的一定费用后,负责为其另行发放安全装置。前述费用由本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
14.6 因客户未能依据本行指示和其他条款,确保正确使用安全装置、客户终端或其他装置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将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14.7 本行有权决定,取消使用、要求替换或变更安全装置、客户终端或本行指定用于收发和传递动态安全密码的其他装置或发送途径。
14.8 除另有约定外,任何提供给客户的安全装置属于并始终属于本行所有,客户取消或终止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或应本行要求时,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收回所有安全装置。安全装置不得被变更、篡改、分拆或以任何形式复制或修改,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理或开发。
15. 电子账单
15.1 在本条款与条件里:
(a) “账户”是指本行提供的任何类型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账户、结算账户、贷款账户以及投资账户。
(b) “电子账单”是指本行不时以电子形式出具或提供的关于账户或本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任何账单、报告、信息、记录、确认书、回执、回单或者信函。
15.2 客户一旦开通本行电子银行服务,本行将通过电子银行提供电子账单,供客户进行查看或下载,本行将不再发送对应的纸质账单(除非另有约定)到客户预留在我行的地址。
15.3 在本行通过本行电子银行提供电子账单可供客户查看之时(以本行的记录为准),电子账单即被视为送达客户。客户应自行主动及时登录本行电子银行收取并仔细核对每一份电子账单。
15.4 因电子账单涉及客户个人隐私,本行采用加密形式供客户查看或下载,请妥善保管密码等相关信息。因密码泄漏、网络传输安全、设备安全等原因而导致客户电子账单信息泄露,本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5.5 客户下载的电子账单采用 PDF 文件格式传输,并加盖本行电子印章,电子账单文件内容不允许编辑、篡改。因客户擅自编辑、转发或其他非本行原因导致的信息篡改和信息泄露,本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 总则
16.1 解释及其他条款的适用
(a) 当产品或服务由本行根据单独的特别条款规定提供给客户的,前述条款应当与本条款和条件共同适用。若存在任何冲突,以适用于相关产品的特别条款为准。
(b) 本条款和条件应当与本行的《账户条款和条件》共同适用。若存在任何冲突,本条款和条件将优先于《账户条款和条件》适用。
16.2 赔偿
对于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微信银行服务、电话银行服务、银行自动柜员机服务及/或其他电子银行服务而引致的任何针对客户或本行的赔偿要求、法律程序、损失、损害或支出(包括法律费用(含律师费))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原因引起的,除非本行有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本行均无须承担责任,客户应自行承担因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前述一切不利后果:
(a) 本行接受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服务发出的指令并执行;
(b) 不当的或未经授权的使用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电话号码、用户名、密码(含静态和动态安全密码)和/或安全装置;
(c) 因进入本行的电子银行服务,对客户终端、相关设施或软件造成的损害,或对任何安全装置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d)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系统故障、网络拥堵、恶意程序攻击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本行过错或非本行可合理控制的原因导致本行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引起客户损失的;
(e) 因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
(f) 任何传输、发送或交换装置的失败或延误;或
(g) 使用任何路径(或不能进入或迟延进入)和/或使用浏览器进入电子银行服务或任何该类浏览器存在缺陷。
16.3 无论本条款和条件是否另有约定,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对依法应当由本行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免除,亦不构成排除客户的合法权利。当本行或客户违反本条款和条件项下各自应承担的义务时,各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4 与客户沟通
16.4.1 客户应当将客户信息包括联络信息的任何变更以书面(或本行不时同意的其他方式和/或其他方式)告知本行。
16.4.2 客户同意本行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向客户发出的任何对账单、通知单、确认函、通知、要求及所有其他往来通讯(以下简称“通知”),在下列情况下,视作已送达客户(或客户的授权代表)并由客户(或客户的授权代表)正式收讫:
(i) 通过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时,于通知所载之日;
(ii) 若派专人递送或向客户最后一次在本行登记的号码以电传或传真发送通讯,通知送至客户最后一次在本行登记的地址或通讯发送当日;
(iii) 联系客户在本行登记的手机号码,通知当日;
(iv) 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户在本行预留的电子邮箱,本行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
(v) 邮寄信函至客户最新提供给本行的通信地址,于投邮后第五日(若寄往中国境内的地址)或第十四日(若寄往中国境外的地址);及/或
(vi) 本行不时与客户约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16.4.3 若为联名账户,以前述方式将函件送达其中任何一位客户的,均视为有效送达全部客户。
16.5 变更和停止提供服务
16.5.1 除另有约定外,本行可经通知(第 16.4.2 条中列明的方式)客户,完全自主地变更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任何条款。这些变更将自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大多数情况下,生效日都将在通知发布日期的三十(30)天之后。
16.5.2 若客户在收到通知后继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将被视为已经同意及接受该变更。若客户不接受任何此类变更的,客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该类服务。
16.5.3 若本行决定停止提供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任何服务,本行须将停止提供服务的情况通知客户。
16.5.4 本行可以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将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任何变更或停止提供服务通知客户:
(i) 在发送给客户的对账单中注明该变更或停止提供服务;
(ii) 在本行的营业网点展示该变更或停止提供服务;
(iii) 在本行的网站上公布该变更或停止提供服务;
(iv) 以电邮或信件方式通知客户该变更或停止提供服务;
(v) 在任何报纸上公布该变更或停止提供服务;或
(vi) 其他届时适用的通讯方式公布该变更或停止提供服务。
16.6 弃权
x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或执行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任何权利或可预期权利,均不构成本行放弃该权利或限制、影响或削弱本行采取针对客户的任何行动或行使任何权利、或致使本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16.7 可分割性
如果依据现行法律,本条款和条件的某个或若干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影响或削弱本条款和条件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16.8 第三方权利
x条款和条件管辖的任何协议的非协议方无权强制执行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条款。
16.9 法律适用
x条款和条件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16.10 争议解决方式
x条款和条件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客户确认并同意,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11 本条款和条件有中文与英文两个版本。如英文版与中文版表述有不一致的,以中文版本为准。
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章程所称“本行”均包括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开设的分支机构。)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防范借记卡业务风险,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同时明确本行与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章程之目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除外,下称“中国”)境内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该卡是带有“银联”标识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该卡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它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但不允许透支。持卡人所持借记卡的具体功能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发卡机构的审核确定。
借记卡按照服务价值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发卡机构根据客户所持借记卡类别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按介质类型分为芯片卡(含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磁条卡,持卡人可在具备芯片卡受理能力的设备上使用芯片卡进行交易。按持卡人的使用权限与清偿责任不同,分为主卡和附属卡。前述卡片种类及功能以发卡机构实际提供为准。
第三条
依照本章程获得借记卡者为持卡人。持卡人申领借记卡之相应本行所辖分支机构为发卡机构。第四条
借记卡的申领、使用、挂失、维护、收费、注销及任何事宜、行为均须遵守本章程。本行、持卡人和相关人均须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本行规定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借记卡主卡申领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凡自愿接受和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办借记卡;发卡机构在审查申请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后,决定是否准予发卡。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停止借记卡的使用,或予以注销。
第六条
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在本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本行借记卡账
户”)。该账户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付。持卡人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该账户中实时办理。本行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对账户内资金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本行借记卡账户受本行《存款账户条款及条件》的约束。若本章程与《存款账户条款及条件》约定不一致的, 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条
申领借记卡时,申请人应根据本章程及相关规定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按要求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确保充分理解本章程及本行相关规定,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确认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申请人的背景及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发卡。若发卡机构决定不批准申请人的领卡申请,无需说明理由。
借记卡的申请人/持卡人保证向发卡机构提供资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机构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均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持卡人必须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指定的发卡机构领取借记卡。持卡人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第九条
持卡人在领取借记卡时,必须为借记卡设定密码,必须凭且仅凭密码使用。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重要证明,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无论在任何时间及在任何情况下持卡人都不应将借记卡及/或密码告知或转借或交予他人使用,借记卡与密码应分开保管,密码应及时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持卡人遗忘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根据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发卡机构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因遗失或泄露密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时,应正确输入密码。对同一借记卡进行密码输入操作,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的,发卡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实施卡片锁定,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或通过其他身份认证措施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借记卡。
第十条(下述卡片功能或服务以发卡机构实际提供为准)
持卡人凭借记卡和密码可在本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机构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本行支持借记卡快捷支付绑定验证功能,并在持卡人发起及通过绑定验证后,自动为相应的借记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因通信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特约商户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一条(下述卡片功能或服务以发卡机构实际提供为准)
持卡人可持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入芯片内储存,在发生相关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支付的业务。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交易无需密码,凡使用芯片卡进行的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
保管芯片卡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下述卡片功能或服务以发卡机构实际提供为准)
附属卡必须与主卡同时申请或在主卡发卡后申请,不可单独申请。附属卡申请人不满18 周岁的,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下述卡片功能或服务以发卡机构实际提供为准)
持卡人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的规定,以及本人业务需求与交易习惯,申请开通或关闭自助设备等渠道的转账等交易功能。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应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和本行设定的交易限额和其他条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相关交易限额。除上述交易限额外,持卡人可以设定每卡、每天、每月累计提款限额。第十四条 (下述卡片功能或服务以发卡机构实际提供为准)
存款人进行柜面无卡存款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准确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和姓名,因
存款人填写错误引起的损失由存款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中国境内、境外消费、提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和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持卡人通过中国银联网络在中国境外提取现金或者消费时,消费或取现金额将按照中国银联系统设置的适用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从借记卡账户中自动实时扣除。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被吞卡的,持卡人应立即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根
据其相关规定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其规定程序处理。第十七条
借记卡不得转让,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和责任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十八条
借记卡相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本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管规定等进行制定或调整,并不时公布。持卡人不接受该调整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若公告期届满而持卡人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持卡人同意并接受该调整内容。
第十九条
持卡人应根据发卡机构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授权发卡机构从本行借记卡账户中自动扣收。如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且持卡人借记卡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或有权从持卡人开立于本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芯片卡设置有效期,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到期,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芯片卡,亲临原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按发卡机构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对卡片进行技术或功能调整而换发新卡,换发新卡无需事先征得持卡人的同意,持卡人须在发卡机构以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的期限内前往发卡机构办理换卡事宜,如持卡人没有及时办理换卡,则持卡人所持的旧卡在发卡机构换卡通知中说明的旧卡失效日后即不可再使用。持卡人在卡片损坏等情况下需要补换新卡的,持卡人应持原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申请换领新卡,如对于卡片的损坏发卡机构不存在过错,则持卡人换领新卡时还需要根据发卡机构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终止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根据本行的相关规定至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销卡。发卡机构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主卡销卡的,附属卡须一并销卡。销卡后,所有卡片由发卡机构收回。
申请销卡时有挂失手续尚未办理完毕情形的,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方可销卡。若不能交回所有主卡及附属卡卡片的,应先行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销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的借记卡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根据发卡机构相关规定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机构不受理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手续分为临时挂失(也称“口头挂失 “)和书面挂失。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挂失立即生效。挂失生效后,停止相关借记卡项下的支付,持卡人可申领新卡或申请销卡。
临时挂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挂失。持卡人解除临时挂失,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根据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借记卡遗失、被盗或密码泄露所产生所有交易应由持卡人负
责;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理解和同意,持卡人对借记卡的使用须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管理方面的法规、账户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外汇管理方面的法规)。持卡人同时理解和同意,如果任何一项服务的提供需要涉及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联、收单机构、本行以外的其他自助终端所属机构等),则该等服务的提供还需受限于该等第三方可能规定或施加的限制。
对于持卡人因使用借记卡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除非该纠纷由本行的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否
则本行不承担责任。本行仅对因其过错或重大过失而造成持卡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的款项(如有)。因不可抗力及任何非本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除非本行有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第二十四条
x行应依法开展借记卡业务,并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本行对持卡人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x行提供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临时挂失、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以实际提供为准)或发卡机构核对账务。
持卡人查询借记卡账务受限于发卡机构的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范围等条件,且仅能查询
到发卡机构记录的最近可供查询的账务信息,持卡人有义务及时查询并保留其借记卡账务信息。
持卡人对任何账务信息有异议的,应在相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 日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 如持卡人在此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该等交易记录。
第二十六条
借记卡仅可用于合法交易。本行不允许借记卡被用于进行任何违反或将会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域下法律的借记卡交易。对被怀疑涉及非法行为或影响用卡安全的任何交易,发卡机构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为防范欺诈、非法或非正常交易,发卡机构有权自主决定在任何时候拒绝批准任何借记交易或暂停借记卡的任何功能或服务,且无需持卡人事先同意。
除了上述原因,发卡机构还可因其他原因(例如系统升级、借记卡卡种转换等)暂停或终止持卡人对发卡机构借记卡的使用,无需获得持卡人事先同意但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提前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伪造、变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保留有关寻求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及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或发卡机构有理由怀疑持卡人涉及违法行为的任何交易,
发卡机构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并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并以及有权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借记卡,而无需获得持卡人的事先同意。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x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或扣划。
第三十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不时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开户或开卡时提供的书面通知)向持卡人告知有关借记卡使用方面的限制和须知等,持卡人同意该等限制和须知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当遵守该等限制和须知;如该等限制和须知的内容与本章程不一致,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x章程应理解为包括对本章程的不时的任何修订和变更。如本章程发生修改,本行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及/或本行官网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 日后生效,对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双方产生约束力。持卡人如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继续使用借记
卡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本章程的修订。第三十二条
x章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进行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三十三条 x章程自2020年6月18日正式施行。
我行始终将保护您的账户安全作为我们的首要任务。请您务必仔细阅读以下用卡须知,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 4008940089 咨询。
用卡安全提示
1. 卡片安全篇
妥善保管银行卡卡片对于保护卡内资金非常重要。如果您的银行卡丢失或卡片信息泄露,将可能被他人冒用或盗取钱财。为此,请您在申领及使用银行卡时注意以下事项:
1) 申请银行卡时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个人真实资料,务必留存本人手机号码或常用电话号码,并建议开通我行账户交易提醒服务;
2) 领卡后请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并确保签名字迹清晰、持久,避免卡片受潮、受油腻或化学物品侵蚀;您的签名十分重要,特约商户和银行网点在受理您的银行卡时将会核对您的签名;
3) 不要将银行卡及身份证件交与他人保管;不得将银行卡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4) 应将银行卡、身份证件、记载密码的介质分别存放,以防同时丢失后,为他人盗取账户资金提供方便;尽量避免将银行卡放在空车或办公室等公众场所及将银行卡随行李托运;
5) 妥善保管您的银行卡签购单、交易回执等单据,不要随意将卡号、有效期等信息告知陌生人或回复索取该等信息的可疑邮件及短信,也不要在公共场所的电脑里留下该等信息;不要点击不明网站链接或扫描可疑的二维码及输入银行卡卡号等敏感信息。
2. 密码安全篇
银行卡密码是自助渠道交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身份确认凭据,泄露了密码的银行卡就像没有上锁的保险箱。因此,请您特别注意密码的设置与保管:
1) 不要设置过于简单或与您个人信息相关而容易被他人破译的密码,如:“123456”、本人或家人的生日、身份证件号码、门牌号码、电话号码、QQ 号等;
2) 不要将银行卡密码与各类网站用户密码设置相同,避免因该类密码泄漏而导致银行卡密码同时失窃;xx建议设置不同的银行卡密码、网银密码;
3) 妥善保管密码并不定期修改,避免将密码等信息储存在联网的电脑、手机、电子邮
件以及其他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的地方;如发现银行卡密码已经泄露或存在泄露的
风险,请立即拨打我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8940089(国内)(/
(海外)办理临时挂失或通过我行营业网点修改或重置密码;
86 755)25833688
4) 切记包括我行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任何机构与任何组织都无权知道您的密码;您可拒绝任何企图索取您密码的要求,并谨防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密码的行为。
3. ATM 操作篇
ATM 是可以 24 小时为广大银行卡用户提供存款、取款、转账等便捷服务的自助设备,亦为不法分子所觊觎。因此,请您在使用 ATM 的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1) 自助银行的门禁无需输入密码;切记不可在自助设备机身以外的器具上输入银行卡密码;
2) 在 ATM 机上使用借记卡时,应对机身上可疑的附加物或告示保持高度警惕,如插卡口附加物、微型探头、张贴的转账提示及写有“ 故障” 、“ 升级” 或 “Maintenance”、“Out of Service”字样的告示等;如发现可疑,请不要使用并立即向银行工作人员求助或拨打银行服务热线反映情况;
3) 在使用 ATM 的过程中,注意提防周围的可疑人员,不要接受“热心人”的帮助或其他人的询问,谨防被分散注意力而被不法分子将银行卡调包或窃取钞票;
4) 取款前请留意 ATM 吐钞口及密码键盘有无异样或被改装;输入密码时须注意遮挡,防止被不法分子直接或利用摄像装置窥取;
5) 如遇 ATM 机未吐钞或未退卡,请勿立即离开,注意屏幕提示,不要轻易相信张贴在 ATM 机上的咨询电话,银行除服务热线外无其他任何咨询电话;如确实被吞卡,请及时与银行取得联系,按规定领回卡片;
6) 认真识别银行公告,不要轻易相信张贴在 ATM 机上的咨询电话,切记不要相信要求客户将钱转到指定账户的公告;必要时向银行工作人员、服务热线求助或拨打 110
(内地)或当地(境外)报警电话。
7) 离开 ATM 时,请别忘记取走银行卡与钞票,并确认取出的银行卡是您本人的银行卡;此外,境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取现流程为“先退卡、再吐钞”,与境内取现不同,操作时请特别留意;ATM 交易单据应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销毁。
4. 消费支付篇
在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 不要让银行卡离开您的视线范围,并留意收银员的操作及机具是否存在可疑设置;如遇重复刷卡并要求您重复输入密码时,务必确认未发生重复交易;
2) 输入密码时,应做适当的遮挡和保护,以防他人窥视;妥善保管相关手机验证码并拒绝任何企图索取密码、验证码的要求;
3) 交易完成后,应核对卡号、金额及币别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签购单上签名,同时切记取回银行卡和交易单据,并确认收银员交还的是自己的银行卡;
4) 不要在空白签账单或未填妥金额的签账单上签名;签账单因错误需重写时,可要求商店人员将原签账单全部撕毁;相关交易单据应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销毁;
5) 建议根据自身的消费需求与习惯设置合理的消费支付开关及交易限额。
5. 风险防范篇
在日常保管、使用银行卡时,还请注意以下事项:
1) 如您发现卡片丢失或被盗,应马上拨打我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8940089(国内)
/(86 755)25833688(海外)办理临时挂失,必要时可进一步拨打 110 报警电话,并尽快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办理正式挂失等手续;
2) 请您保持通讯工具的有效与畅通。如您的个人联络信息有任何变更(例如联系电话、地址变化),请及时向我行申请资料修改;
3) 请及时核对相关交易通知短信、对账单,如有任何不明交易或疑问,请立即联系我行;
4) 提高警觉,防范各类银行卡诈骗。您在使用我行借记卡中如有疑问,应直接拨打我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8940089(国内)/(86 755)25833688(海外)或亲临我行网点进行咨询。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信息处理告知及授权书
客户个人信息是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或“银行”)拓展业务和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基础。同时,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一直是我行的服务宗旨和重要任务。现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就我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告知如下,并征求客户的授权及同意:
1. 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我行深知个人信息对客户的重要性,致力于维护客户对我行的信任,恪守以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合理原则、确保安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我行在处理(包括并不限于收集、保存、使用、传输、对外提供)客户个人信息时,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2. 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
2.1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是我行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个人信息:
(1)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雇主、职业、职位、联络方式、出生日期和国籍、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证件发出日期和地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2) 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资产或投资的详情、所有的其它资产的详情等;
(3)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如:肖像、指纹、声音等;
(4)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机构、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5)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及其他信贷交易信息、诉讼、调
查、征信、处罚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
(6)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我行在任何支付结算、投资理财或其他银行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及客户通过我行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7)衍生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个人交易或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意愿、目标、知识和经验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8)与企业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个人信息,如企业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任职关系、持股及投资关系等;
(9)为了履行合同、法律和监管合规义务,在建立、维持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如:客户进行交易、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包括地理位置、网络地址)、与我行的通信和其
他通讯记录(包括录音录像、通话记录、通信记录和内容)、相关客户调查所涉的个人信息(如客户尽职调查、制裁和反洗钱调查中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等。
2.2 我行可能收集并处理客户的敏感个人1信息。如果我行收集客户的敏感个人信息,例如金融账户、财务状况、身份证号,则需要客户的单独同意。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可能会使客户的权利和安全面临风险,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取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类型和使用这些信息的目的。这可能会导致有形的、实质的或非实质的损害,特别是:歧视、身份盗用或欺诈、经济损失、声誉损害、受专业保密的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受损等。但是,我行将仅出于本授权书第 4 条中所述合法和相关的目的、功能或用途处理客户的敏感个人信息,并将采取所有法律要求的措施来确保客户敏感个人信息的安全。请注意,如果客户不向我行提供敏感个人信息,我行可能无法与客户签订法律协议、提供服务或发起/维持业务关系。
3. 个人信息处理方式
我行主要采用以下方式收集客户个人信息:
(1)为开展业务或保持与客户之间的正常业务联系而要求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为我行支付结算、理财等中间业务而提供的个人信息,客户为我行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生的业务提供的个人信息等;
(2)客户使用我行客户端(如个人电脑、手机)时收集的个人信息;
(3)在我行要求客户提供证明人的情况下,收集该证明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 (4)通过任何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及第三方数据咨询、服务机构收集的个人信息;
(5)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向征信机构取得的个人信息;而在客户欠款时,则可将该等信息提供给代理我行催收的代理人;
(6)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包括任何公开让公众人士查阅的登记册;
(7)收集客户在我行办理业务产生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信息以及金融交易信息等) ; (8)如客户向我行提供与第三方有关的个人信息,如客户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股东、董
事、法定代表人等关联个人,则客户声明并保证已获得该等第三方的单独同意、信息来源合法,即同意客户向我行提供该等个人信息。客户必须确保客户已促成第三方或客户的关联个人知晓我行的名称、联系方式、所收集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的范围与目的,以及该等个人信息将按本授权书被处理。
(9)经客户授权同意的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4. 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功能或用途
个人信息可能会由我行用于下列目的、功能或用途:
1 敏感个人信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1) 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和信贷便利之日常运作和推广;
(2) 在客户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信贷、合规、审计、监管、税务检查等定期或特别审查;
(3) 编制、测试、优化及维持我行的信贷评分模式、信贷风控模式、反欺诈、反洗钱模式;
(4) 通过其他第三方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5)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确保信贷安全;
(6)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7) 推广我行及/或经挑选之第三方机构的服务或产品;
(8) 计算我行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
(9)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士追收欠款;
(10) 我行与任何确定或意向受让人洽商或订立有关转让协议;
(11) 我行不同业务部门的交叉营销、产品或服务推广、市场调查、满意度调查。客户可以自主选择不提供该等信息,客户不提供该等信息仅会使客户无法参加或享受对应的便利或功能,但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我行的其他服务。
(12) 依据不时被修订、替代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定、自律守则、制裁制度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所进行的相关披露;及
(13) 获取或使用管理、咨询、电信、电脑、支付、数据存储/处理、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翻译、外包及/或其他第三方服务。
(14)满足我行或华侨银行集团的合理营运要求(包括并不限于信用及风险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加工、处理、存档和备份,系统、产品、服务的设计研发/改进,以及计划、保险、审计等);
(15)为保护场所所有者的权利、防止入侵者进入并维护场地安全的视频监控和措施(例如访问控制。请注意,在视频监控和电话/音频录音中收集的客户个人信息也可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以外的目的,例如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16)经客户授权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
5. 个人信息的共享、转让和公开披露
(1)委托处理、共享
我行会对所持有的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密,但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风险管理等前述处理目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的情况下,我行可能会把该等信息提供给下述各方,此种情况下,我行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相关个人信息安全:
a. 银行的最终控股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银行的任何子公司、分行、支行2、代理人、往来银行、代理行或代表处;
2 银行的最终控股公司(新加坡华侨银行有限公司)、控股公司、最终控股公司及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银行的任何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银行集团”。
b. 银行的审计师和专业顾问(包括律师);
c. 银行的任何潜在受让人或承让人;
d. 就银行向借款人给予的授信提供担保的任何人士;
e. 与借款人一起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人士;
f. 进行有关犯罪调查的任何公安机关或政府官员;
g. 银行的打印机和电脑系统的供应商,安装和维护该等设备的人员和银行使用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包括保险公司);
h.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允许或被要求应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 i.信用机构、评级机构,该等信用机构、评级机构的其他成员或合规委员会;和/或
j .政府机构或部门等有权机关;
k. 对银行提供银行产品或服务、风险管理、运营等工作提供支持且对银行承担保密责任的其他第三方。
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时,我行会向客户告知我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事项,包括个人信息接收方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若涉及跨境数据传输,还包括客户向境外个人信息接收方行使有关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并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签署向第三方或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单独同意授权书文本,作为本授权书附件)。我行将评估该第三方收集信息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
无论是在境内或境外处理个人信息,根据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客户的个人信息将受到我行、华侨银行集团成员及其员工以及第三方均需遵守的保密及安全规范的保护。
(2)转让
除非获得客户的单独同意,我行不会将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但在涉及我行的任何业务/资产转让、重组、处置、合并、分立、收购时需要的转让除外。该等情况下,我行会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告知个人信息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并要求其接收方继续履行本授权书中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个人信息接收方变更原先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3)公开披露
除非获得客户的单独同意,我行不会对外公开披露相关个人信息。如必须公开披露时,我行会向客户告知公开披露的目的、披露信息的类型及可能涉及的敏感信息,并征得客户的单独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自动化决策
我行可能会自动化处理客户的部分个人信息以评估若干个人情况,这对于帮助我行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以及满足法律和监管要求是必要的。例如:
• 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和其他金融犯罪,并评估对资产构成威胁的风险和违法行为。同时,这些措施也有助于保护客户的安全。
• 使用评估工具以就我行的产品和服务专门通知客户并向客户提出建议,包括市场和观点研究。这些工具允许我行根据需要为客户量身定制我行的沟通和营销方式。
客户有权拒绝应用这些工具,但这可能会影响我行管理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向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另请注意,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授权的自动化处理,客户无法行使此项权利。
7.个人信息处理的特殊情形
一般情况下,我行会基于客户的同意来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但是,在以下情形中,我行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必征得客户的同意:
(1) 为订立、履行客户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的;
(2)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的;
(3)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客户或其他个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
(4)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 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客户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个人信息保存期限
我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档案、会计、审计、报告要求以及本授权书所述之目的、用途,将客户的信息保存至满足信息收集目的、用途所需的最短保存时间。但我行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档案、会计、审计、报告要求,客户或相关客户与我行之间的特别约定,或为了清理客户或相关客户与我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客户、相关客户、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提供记录查询,而需要继续保留的信息除外。
9.客户行使个人信息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1)客户有权要求我行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授权书的规定,保障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并要求行使适用的法律法规赋予客户的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2)客户有权向我行查询我行是否持有客户的个人信息及查阅、复制客户所提供的客户的个人信息。
(3)客户有权改变客户授权同意的范围或撤回客户的授权,并联系我行进行操作。当客户改变授权范围后,我行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客户收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我行此前基于客户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4)客户有权也有义务及时更新客户在我行的个人信息,以确保相关信息是准确和最新的。客户有权要求我行为客户更新个人信息提供便利,有权要求我行更正任何有关客户的不准确的信息。
(5)在与个人信贷或担保有关等情况下,客户有权要求获知我行向征信机构披露的客户
的个人信息,以便于客户向有关征信机构提出查阅和更正信息的要求。
(6)客户有权要求我行根据法律法规、本授权书及客户或相关客户与我行之间的约定,删除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超过保留期的客户的个人信息。如我行发生分立合并等法律规定情形的,我行将及时停止收集客户个人信息的活动,将相关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客户,并对所持有的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任何关于查阅、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撤回授权,处理超过保留期的个人信息,或
了解我行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或行使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赋予客户的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要求,可通过下述联系方式向我行提出:
公司名称: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邮编:200135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89 40089 (国内);(00 000) 0000 0000 (海外)
为了保障安全,客户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者以其他方式证明客户的身份。我行可能会要求客户先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客户的请求。
如客户有任何疑问、投诉、反馈、意见或建议,请联系我行。除前述联系方式外,客户也
可光临我行的分支行营业网点与我行进行联络。
10. 个人信息责任和义务
(1) 客户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客户的信息安全,客户与我行同样负有重要责任。客户应妥善保管相关个人信息,例如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身份验证信息(如用户名、密码及其他动态口令、验证码等),包括与之相关或可能记录该等信息的文件、设备或其他介质,并应只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该等信息及相关文件、设备或其他介质。在任何时候,客户均不应向任何他人透露或允许任何他人使用该等信息或相关文件、设备或其他介质。否则一旦泄露了该等个人信息,客户及相关第三方可能会蒙受损失,并可能产生对客户及相关第三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客户认为客户及相关第三方的个人信息及/或相关文件、设备或其他介质已经泄露、遗失或被窃,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客户安全使用我行的产品、设备或服务的情形,客户及相关第三方应立即通知我行以便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我行的责任和义务
我行将尽力确保客户提供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我行定期对内部相关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若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我行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和补救措施,防止事件升级、损失扩大。同时,我行还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向监管机
构报告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11. 需单独同意或授权的个人信息(请客户勾选):
(1)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可能会使客户的权利和安全面临风险,风险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取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类型和使用这些信息的目的。这可能会导致有形的、实质的或非实质的损害,如歧视、身份盗用或欺诈。但是,我行仅为与客户订立合同、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办理业务所必须、开展风险管理、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等本授权书合法目的和必要的前提下,处理客户敏感个人信息,并将采取所有法律要求的措施来确保客户敏感个人信息的安全。
我行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我行无意收集任何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除非已经获得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且为向该未成年人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如未成年人可能成为我行代销的部分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的受益人、我行客户的权利继承人等)所必需。如客户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建议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如客户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同意提交客户的个人信息,请立即终止提交信息,并尽快将此情况通知我行,以便我行采取有效的措施。
本人是敏感个人信息权利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
贵行的个人敏感信息处理活动/代表该未成年人签署本授权书。
如本人是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并代表该被监护人签署或确认本授权书,则该授权/同意还包括对该被监护人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人确认,在向贵行提供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前,已取得该自然人的授权,同意贵行按照上述目的、方式和规则等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客户单独同意,请勾选确认 □ 。
(2)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我行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向客户提供服务或风险管理等本授权书中的目的与用途之需,在必要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行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的部分或全部提供、披露给华侨银行集团或其他境外接收者(接收者亦可为上述目的和用途,使用、处理该等信息,但需依法或根据我行的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此等情况下,该等提供会发生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包括传输至境外或受到来自于境外的访问。
境外接收方详细信息见下表:
境外接收 方名称/姓名 | 境外接收 方联系方 式 | 处理目的 | 处 理方式 | 个人信息的种类 | 是 否 涉 及 敏 感 个 人信息 | 客户向境 外个人信 息接收方 行使权利 的方式和 程序 |
华侨银行 有限公司 | 电话: (00)0000 0000 | 使用华侨 银行集团/母行系统 向客户提 供服务或 风险管理 等 | 保存、使用 | 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联系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信贷信息(如适用) | 是 | 联系华侨 x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 |
华侨永亨 银行有限 公司 | 电话: (000)0000 0000 | 使用华侨 银行集团/母行系统 向客户提 供服务或 风险管理 等 | 保存、使用 | 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联系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信贷信息(如适用) | 是 | 联系华侨 x亨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 |
本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贵行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以上境外接收方,供其按照上述目的、方式处理前述个人信息。
本人确认,在向贵行提供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前,已经取得该自然人的授权,同意贵行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以上境外接收方,供其按照上述目的、方式处理前述个人信息。
客户单独同意,请勾选确认 □ 。
12.其他
(1)本授权书的订立、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就本授权书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本授权书可通过纸质版本签署,亦可通过客户登录点击确认等电子或其他方式签署,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授权书内容包含了客户与我行业务联系及办理等过程中需要的一般同意和单独同意内容。其中单独同意详见第 11 条,提醒客户予以特别关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5)请客户理解,法律法规及我行提供的产品/服务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客户选择使用了前述条款中尚未涵盖的其他产品/服务或基于产品/服务运营需要的变化,且基于该产品/服务我行需要收集客户的信息,我行会通过提示、通知、公告(通过我行官网零售银行业务平台或营业网点发布)、协议约定、相关隐私政策(《隐私政策(零售银行业务版)》)修订或其他适当方式向客户告知我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相关更新。客户同意我行按照本授权书及以前述任一种方式告知的更新的我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如客户不同意相关更新,客户可以联系我行撤回或选择不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如客户选择不提供相关信息,客户可能无法使用某项或某部分产品/服务,但不影响客户使用我行提供的其他产品/服务。
(6)本授权书有效期自客户向我行初次提交个人信息之日起,至我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再处理客户个人信息之日止。
客户承诺:
本人已充分阅读并理解《个人信息处理告知及授权书》(特别是加粗字体内容)的意义以 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知晓本人签署本授权书即代表本人就贵行处理本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自愿作出授权,同意贵行按本授权书约定处理本人及本人提供的其他自然人(如有)的个人信息。
本授权书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自愿签署,本人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签署:
日期:
客户经理姓名: 客户经理签署:
附件:
本附件是关于本行向客户提供存款账户服务之特别条款,是《个人银行服务条款与条件》(简称“一般条款”)的补充。如一般条款与附件部分之特别条款不一致,则以附件部分之特别条款为准。
附件 1 活期账户特别条款
1. 活期账户
1.1 “活期账户”系指可以在任何时间存入或支取任意金额的存款账户,但支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活期账户的余额(除非本行已经同意向客户提供临时透支额度和服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外,若账户余额低于本行不时确定的存款额,本行有权根据不时确定的费率收取手续费。
1.2 本行有权自行酌情决定依法不时向客户提供各种活期账户及服务。
1. 利息
1.1 活期账户的利息应当适用于下列条款:
( a ) 该账户以账户每日余额计息,利率为本行依法不时确定的同类型账户中有关货币之利率。但是,对于代收中的款项,即便已登记入账,亦须待本行实际收讫该款项后方可予以计息。
( b ) 计息期间及方式由本行依法不时决定,利息将拨入该活期帐户内。
2. 存款
2.1 客户于本行所开立的账户存款时所收到的收据,必须盖有本行之受理、现金讫或转讫印章方可生效。
2.2 客户在离开本行柜台前应当仔细核对客户存款单或者本行签发的证明该等存款的其他文件,如有任何错误,应立即通知本行。
3. 存款于付款
3.1 客户应当在离开柜台前仔细核对存款确认通知单或者为确保所有项目的准确性而制作的存款存根。对于客户离开柜台后对存款事项有异议的,以本行的系统记录为准。
3.2 如果签名或盖章从表面上来看是客户的真实签名或盖章,则本行向申请取款的人所支付
的任何款项应当被认为已经向客户支付。除非本行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或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本行不对客户或者任何第三方因为该等支付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3.3 客户之外的任何人可能无法取款。第三方持其身份证明文件、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
有客户签名和盖章并经适当填写的客户取款单可以申请取款。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行可以自行酌情决定接受或者拒绝第三方的取款申请,并且在此情形下,客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补偿本行因为第三方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任何损失。
3.4 本行保留要求客户在提取任何款项前提交事先书面通知的权利。本行还保留以现金、电汇、本票、汇票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付款的权利。
3.5 本行保留要求客户在其进行大额存款或取款前提交事先书面通知的权利。客户可以向任一分支行咨询关于存款或取款金额的有关限制。本行还保留按照本行不时确定的比率对大额存款或取款收取服务费的权利。
3.6 如果客户在本行开立的所有活期账户的余额为零并且持续超过一年,则本行有权取消所有该等活期账户。
附件 2 定期存款账户特别条款
1. 开户
1.1 客户可以根据本行不时公布的定期存款类型在本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定期存款账户。
1.2 本行可以自行酌情决定根据适用法律不时向客户提供各种定期存款账户及服务。关于每一定期存款的存期、币种、利率、汇率以及类似的其它项目的特定条款和条件将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在开立账户时确定。
2. 存款
2.1 定期存款账户的存款应一次性存入并且其金额不得低于本行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3. 存期和利率
3.1 存期应当由客户根据本行的要求确定。
3.2 定期存款应当按照本行在账户开立日公布的对相应存期的定期存款适用利息计算。
3.3 在整个存期内的利息将自存期的第一天开始(包括该日)至到期日为止(不包括该日)按照本行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时确定的单利利率计算。
4. 存款到期
4.1 在存款到期时,客户可以提取所存款项连同应计之利息或者将该款项连同应计之利息按照客户在开户时所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a) 以相同或不同的存期转存;或
(b) 提取全部或一部分存款,提取的部分自动转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中,未提取的部分按照客户指定的存期续存;或
(c) 自动转入客户在本行开立的活期账户中。
如客户在开户时未选择定期存款到期时的处理方式,本行将以相同的存期为客户自动转存该笔定期存款。
(d) 个人客户可直接从其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4.2 当所存款项以相同的存期自动转存时,新存期内的利息将按照本行在该转存日公布的对该存期适用的利息率计算。
4.3 当所存款项自动转入活期帐户时,利息将按照该活期账户适用的利率支付。
4.4 如果客户在支取定期存款时需要提取大额现金,应当向本行发出事先通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 提前支取
5.1 提前支取可以支取全部金额或支取部分金额一次。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的金额,其利息将按照本行在该支取之日公布的对活期账户适用的利息计付,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原定期存款所定利息计付利息。
5.2 提前支取业务原则上应由客户亲自办理,如由客户委托代理人代领的,代理人在办理代取业务时,应向本行同时出具客户及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附件 3 通知存款账户特别条款
1. 定义
1.1 在本附件中:
“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存款时期限不确定的存款,该存款在向本行发出事先通知说明取款日期和取款金额后方能支取。
“通知期限” 是指客户给予取款通知之日至该通知中指定的取款日止的一段期间。如,通知期限在“七日通知存款”中为七天,在“一日通知存款”中为一天。
2. 存款
2.1 在开立通知存款账户时,客户应当向通知存款账户一次性存入(人民币或外币)存款并且其金额不得低于本行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客户还应说明通知存款账户的通知期限。
2.2 本行有权自行酌情决定依法不时向客户提供各种通知存款账户及服务。关于每一通知存款账户的品种(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应在存款时确定。
3. 利息
3.1 通知存款的利息将按照本行在取款日公布的、对相应期限的通知存款适用的利率和存款的实际期限计算并且连同未付的本金一起支付。
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存款的利息将按照活期账户适用的利率计息:
(a)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b)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c)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d)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e) 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支取部分按活期账户适用利率计息。
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知存款的利息在通知期限内不计息: ( a )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
( b ) 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
4. 取款
4.1 本行还保留以现金、电汇、本票、汇票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付款的权利。
4.2 客户需一次性存入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客户应当按照通知存款账户的类型事先通知或按本行要求的方式支取通知存款。如果本行在同一天受到两份以上的取款通知(无论这些通知是否以同一方式做出),则本行有权按照本行不时确定的规章行事。
在客户通知中指名的通知存款到期日,通知存款的金额将自动转入客户预先指定的活期账户中。一旦客户发出通知,该等通知即应被视为有效并且不可撤销。
附件 4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特别条款
x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本行的各类零存整取储蓄业务。
1. 存款
1.1 零存整取储蓄的存款人为居民、非居民个人。如存款人不足 18 周岁,则必须为本行客户的未成年子女或法定被监护人。
1.2 零存整取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业务时,客户须提交身份证明。
1.3 零存整取储蓄的币种为人民币,存期分为一年、二年和三年。存款人应与本行约定每月存款金额和存款期限。零存整取储蓄开户最低每月存款金额为 100 元。
2. 存折
2.1 零存整取储蓄使用存折账本,存折仅仅是客户在本行存款的凭证,不是所有权文件,不可被用做质押等担保。
2.2 存折可以更换、可以挂失。存折挂失必须在原开户网点办理。存折挂失费用以本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准。
2.3 账户所有人在销户时须将存折交回本行,如无法提供存折,需办理存折挂失手续,并支付存折挂失费用(如有)。
3. 业务受理
3.1 零存整取储蓄的存款应分月存入,可以预存,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存期内仅允许 2次漏存,从第 3 次漏存起视为停止零存整取储蓄业务。停止零存整取储蓄业务后,存入的本金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2 零存整取储蓄的每月存款日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如该月无对应日,则应在当月最后一天存入。如遇节假日则应在节假日之前的营业日存入。
3.3 零存整取储蓄的到期日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到期日如遇节假日,客户可以在节假日前 1 日支取,按到期计息。
3.4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办理零存整取储蓄业务,须同时按照儿童活期账户条款和条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办理。
4. 提前支取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可以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不得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将被视为提前终止零存整取储蓄业务。届时,本金将按照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 客户指示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不接受传真指令,有关业务办理须到本行网点进行。
6. 利率
6.1 本行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年利率参考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相关结息、付息办法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本行不时全权决定。
6.2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6.3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将于存款到期日同本金一起支付,当存款到期时,本行不提供自动约转功能。如存款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7. 税收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8. 收费
x行不对零存整取储蓄存款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其他费用以本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准。
9. 存款账户条款与条件
零存整取储蓄的存款人需同时遵守本行《账户条款与条件》及其他相关条款与条件。
附件 5 儿童活期账户特别条款件
x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客户在本行开立儿童活期账户(以下称“账户”)及本行就儿童活期账户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1. 账户
1.1 儿童活期账户的账户所有人为本行个人客户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或法定被监护人。
1.2 账户采用实名制。
1.3 开立账户须提供以下文件:
( a ) 儿童本人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明; ( b ) 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 c ) 其他本行不时要求的文件。
1.4 账户种类: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以是以儿童姓名单名形式的个人账户或以儿童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姓名联名形式的联名账户。
1.5 儿童活期账户开户最低存款金额为 100 元,账户余额最低为 10O 元。
2. 存折
2.1 账户存折仅仅是在本行存款的凭证,不是所有权文件,不可被用做质押等担保。
2.2 存折可以更换,可以挂失。存折挂失必须在原开户网点办理。存折挂失费用以本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准。
2.3 账户所有人在销户时须将存折交回本行。如无法提供存折,需办理存折挂失手续,并支付存折挂失费(如有)。
3. 客户指示
3.1 有关账户的所有指示均应由账户所有人于开户时在本行事先确定的一位法定监护人做出。如因其法定监护人的疏忽或法定监护人之间的不同意见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账户所有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
3.2 所有根据由账户所有人的法定监护人签订的《关于传真指示的授权与保证函》做出的传真指示均视为由法定监护人做出。
4. 利息
存款将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个人活期储蓄存款的有效利率支付利息。计息及支付办法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本行不时全权决定。
5. 税收
账户存款所得的利息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6. 收费
x行不对儿童活期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其他费用以本行相关收费标准为准。
7. 存款账户条款和条件
账户所有人须同时遵守本行《账户条款与条件》。
附件 6 个人网银服务特别条款
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个人网上银行服务特别条款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特别条款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服务:指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银行”)通过因特网向客户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享受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申请、账务查询、转账汇款等。
网银密码:指由客户自行设置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网银密码包括:网银登录密码、动态安全密码等。
交易指令:指客户成功登录网上银行后,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支付或购买金融资产等指示。
第二条 客户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客户自愿向银行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经银行审核通过批准后,有权根据申请项目享受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二)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客户可按照银行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变更或注销网上银行服务。变更网上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或修改转账限额、暂停或恢复网上银行服务等。
(三)客户对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89 40089、登录银行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 或到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义务
(一)客户需在银行属下分支机构任一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承诺其在签署本特别条款及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客户已知悉并同意遵守银行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规定。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银行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三)客户应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了解、熟知网上银行服务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相关操作规定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如因客户操作错误或投资失当而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自行负责。
(四)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按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申请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资料或信息有任何变更的,客户应及时告知银行。如客户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或信息或该等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
而未及时告知银行的,因此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均由客户负责和承担。
(五)客户应在银行规定的服务时间内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发出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传送至银行后即不得撤回、撤销或修改。
(六)客户应保证办理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七)客户不得以其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为由拒绝履行本特别条款义务。
(八)客户已完全了解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是银行应用因特网方式提供的金融服务,客户通过因特网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银行可合理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信息未能适时传达,银行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网上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客户应自行通过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九)客户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应自行安装所需之计算机软件、硬件,以及其它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设备。客户自行负责安装所需的费用及风险。客户与银行双方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所需之软硬件设备及相关文件如由银行提供的,客户仅在银行同意和许可的服务范围和地区内使用,不得将其转让、转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如因客户行为导致侵害银行或第三人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或因不当操作使用造成损害时,相应责任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客户应在特别条款终止时返还所有银行提供的设备及相关文件。
(十一)客户向银行反映网上银行问题后,应配合银行进行有关调整,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客户长期不使用网上银行,应主动向银行申请办理网上银行的注销手续,否则由其自身承担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
第三条 银行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银行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银行相关规定或要求,自主决定是否受理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申请。
(二)银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调整网上银行的服务功能、改进网上银行的服务方式、修改系统交易限额以及对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此类修订以在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客户并同时生效,银行无需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
(三)银行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因银行对网上银
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银行有权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四)银行有权以公告方式修改本特别条款、相关业务规定、业务规则,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客户如拒绝此修改,应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办理注销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银行网上银行服务,即视为接纳相关修改。
(五)银行有权规定、更改网上银行日常服务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的每日截止时间,在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银行将视为下一营业日收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户并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每日截止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述服务时间及截止时间的调整,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客户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全国统一服务热线或官方网站了解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的具体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或交易每日截止的具体时间。
(六)银行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或因统计分析、银行管理及运营等目的使用客户资料和账户交易资料,并有权依法向有权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为执行交易指令向第三方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
(七)银行根据客户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办理业务,对于所有使用客户网银用户名和网银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客户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x)对于因以下情形之一没有正确执行客户提交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银行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存在乱码、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指令信息不明的;
2. 银行依据客户交易指令执行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金融惯例的;
3. 银行无法于客户账户扣取交易指令执行之银行费用的;
4. 客户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的;
5. 客户账户办理了挂失、止付、销户或存在其他异常状况的;
6. 客户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的;
7. 客户未能按照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的;
8. 客户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的;
9. 银行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银行或属于银行不可合理控制的情形的。
(九)银行有权基于预防网上银行欺诈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银行网上银行从事的操作以及交易。
(十)若因通信或电脑故障以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银行有权对银行认为是电脑故障导致的差错进行更正。
(十一)银行对客户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或通过网上银行系统获取的第三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十二)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网上银行服务:
1. 客户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获取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2. 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网上银行或其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3. 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等行为。
4. 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的网上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提供相应服务。
5. 银行有正当理由暂停或终止对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其他情况。
二、义务
(一)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处理客户发送的有效交易指令,并返回业务处理信息。
(二)银行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调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告。
(三)银行应在官方网站公布相关的网上银行业务介绍、操作指南、疑难解答等内容。并对客户就相关业务规则的咨询,及时予以解答或提供查询渠道。
(四)银行对于在其网上银行系统中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五)银行在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客户的资料和交易记录。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银行根据业务及风险管理需要向银行的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银行的任何子公司、分行、支行、代理人、往来银行、代理行或代表处;银行的审计师和专业顾问(包括律师);银行的任何潜在受让人或承让人;进行有关犯罪调查的任何公安机关或政府官员;银行的打印机和电脑系统的供应商,安装和维护该等设备的人员和银行使用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供应商;银行作为其成员的任何信用机构,该等信用机构的其他成员或合规委员会;和/或中国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政府机构或部门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四条 交易记录
(一)客户的交易情况,均以银行电脑记录的资料为准,双方确认电脑记录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双方理解并同意上述银行电脑记录资料,其效力与书面文件相同,双方就本特别条款履行发生的任何纠纷,在法院审判、仲裁、调解或其他争议处理程序中,均认可上述电脑记录资料的证据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该电脑记录资料不具书面或签名要件或欠缺双方单独确认而归于无效或不成立。
第五条 服务费用的收付
(一)银行将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公示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服务价格标准。收费标准如有变更,银行有权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二)客户同意按银行公示的金融服务价格标准向银行支付相关网上银行服务费用,并授权银行直接从客户在银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
(三)特别条款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的,银行不予退回客户已支付的有关费用。第六条 违约条款及赔偿
(一)客户不得通过网上银行发送违法、具有破坏性或与交易无关的信息,不得恶意攻击、损坏、干扰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不得有意诋毁、损害银行声誉。否则,客户应赔偿由此给银行造成的所有损失,构成犯罪的,银行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于客户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银行有关业务规定、恶意损坏银行网上银行系统或诋毁银行声誉等行为,银行有权单方面终止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的权利。客户利用银行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有权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构成犯罪的,银行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银行因自身过错未及时正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应赔偿客户的损失,但不包括对特别条款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赔偿。银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交易指令的金额或客户直接损失的金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客户因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银行有权从客户账户中直接扣划客户的不当得利所得及暂停对客户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安全保障常识
(一)客户应牢记银行官方网址(xxx.xxxx.xxx.xx)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89 40089,并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了解网上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
(二)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注意防范以下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应采取各类必要措施加以防范,否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关不利后果。该等应防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网银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2. 客户的手机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新手机号码,可能造成客户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3. 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折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并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4. 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情况。
5. 借记卡/存折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客户应安全使用网上银行,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 客户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有效的措施,用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计算机、手机、其它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客户应同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网上银行服务,不要在网吧等多人共用的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网上银行。
2. 客户必须妥善保管与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网银密码、本人手机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交给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保管,不要在不信任的网站或其他场所留下卡号、身份证号、常用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利用,否则应自行承担因任何原因被他人知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3. 客户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有效措施保护好本人的网银密码,不要告知包括银行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要在计算机、电话、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上记录或保留;通过手机或具有存储和显示输入号码功能的电话办理业务后,应立即清除所输入的密码和账号等信息。
4.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不得提供,否则后果自负。
5. 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在完成交易时,应及时退出网上银行。
6. 使用网上银行期间,客户应定期修改网银密码,有关资料以银行的电脑记录为准。客户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网银密码,并避免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或过于简易/易识别的信息作为密码。
7. 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
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销户或密码修改手续。如有疑问,应通过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或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8. 网银密码被锁定、泄露、遗忘的,客户应按银行规定及时办理解锁、重置或更换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及手续办妥前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后果。
9. 客户如连续 5 次输入错误的网银登录密码,为安全起见,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将锁定客户相应密码,银行系统在次日自动解除锁定,客户也可于当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临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请解除网银登录密码锁定。
10.客 户 办 理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应 直 接 登 录 银 行 官 方 网 站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不应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否则由此而引起的风险责任及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八条 特别条款的终止和中止
(一)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客户注册卡(折)情况的制约,例如该卡(折)状态因挂失、止付、法律冻结等原因不能使用等情形的,则相关网上银行服务自动中止。客户注册卡(折)状态恢复正常时,银行重新提供相应网上银行服务。
(二)客户如需终止使用网上银行业务,须按银行规定办理注销网上银行业务手续,银行注销手续办妥后,本特别条款即终止。
(三)客户违反本特别条款约定或其他银行业务规定的情况下,银行有权中止本特别条款,或取消客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及相关功能的资格终止本特别条款,并保留追究客户责任权利。
(四)特别条款终止或中止时并不意味着终止前客户已做出但银行未完成服务的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中止或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九条 其他
(一)本特别条款自客户向银行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申请表书面确认同意或客户在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中确认同意(两者不一致时以较早的为准)并经银行认可(银行在网上银行系统中为客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本特别条款生效后,本特别条款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特别条款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本特别条款是对华侨永亨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条款与条件的补充,本特别条款与华侨永亨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条款与条件,及银行对前述文件相关条款不时的修订,共同组成对银行及客户之间就“华侨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服务的有效约定。本特别条款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华侨永亨银行电子银行服务条款与条件规定办理。如两者存在冲突,应以本特别条款为准。
(三)客户向银行申请开通或注销网上银行服务时所填写的书面申请资料为本特别条款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与本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银行将根据客户填写的信息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