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 G14188)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定点服务单位,并在海淀区的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租赁定点服务单位
对海淀区车辆租赁定点服务的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G14188)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定点服务单位,并在海淀区的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我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海淀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先服务采购人,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服务工作。
二、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如采购人对我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海淀区财政局投诉,海淀区财政局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我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三、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对我方考核、监督检查及我方履行服务的情况。
四、在服务有效期内,我方应保证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服务的能力。如我方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及海淀区财政局,采购人及海淀区财政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方是否继续履行服务。
五、我方同意海淀区财政局建立的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书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的内容,退出后空出的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人得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六、我方与采购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我方的义务不得低于本承诺中约定的义务以及我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我方相应的义务以本承诺为准。
七、如我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服务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我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我方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服务范围内的相关车辆租赁服务,其他服务应不低于《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相关条款。
九、在协议有效期内,我方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我方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十、在协议有效期内,我方承诺的优惠率为最低优惠率,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与我方进行议价;如果我方下调市场价格,按照投标承诺的优惠率下调政府采购价格,否则视为“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
十一、在协议有效期内,我方按投标文件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及保额为采购人承租的车辆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我方负责索赔事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在协议有效期内,我方按投标文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自保或内保)的险种及保额为采购人承租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采购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我方按承诺自行承担风险(自保或内保)的险种及保额承担赔偿及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在承诺期内,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尝试引入谈判、议价、竞价等方式采购我方提供的车辆租赁服务,并有权制定谈判、议价、竞价规则,我方保证如参与谈判、议价、竞价,应当遵守该规则。
十四、我方保证严格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我方承担。
1.按要求登录海淀区车辆租赁查询系统录入维护数据,打印“海淀区政府采购车辆租赁定点服务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采购人入账依据。我方应保存好协议有效期内所有结算单据及合同,海淀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有权对结算单据及合同进行检查;
2.报价真实有效,杜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竞争;
3.向采购人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
4.为采购人建立用户档案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
5.不做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组织的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7.告知采购人我方承诺为政府采购租赁车辆提供的保险承担方式、险种及保额,并应在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中写明;
8.按海淀区财政局的要求递交数据资料及各类统计报表等材料;
9.配备专人负责协议采购相关事宜,按要求填报及更新相关信息,保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齐全;
10.我方具备公务卡结算的能力(即刷信用卡结算的能力)。
十五、在承诺有效期内,我方应做好车辆租赁查询系统上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包括经营门店基本信息;待租车辆情况;新增车辆申报;单位名称变更;变更CA代码;更新图片;及时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等。
1.经营门店信息和待租车辆情况要求至少每三个工作日维护一次,如果超过三个工作日未维护,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2.我方的名称、CA代码、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海淀区财政局并按照海淀区财政局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由海淀区财政局进行变更,如果未能及时变更单位名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由我方承担;
3.我方应保证车辆租赁查询系统中所有可以上传图片的项目中上传了真实齐全的图片,若发现未能保证图片的真实齐全或未及时更新图片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4.我方保证车辆租赁系统中各经营门店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真实有效,若发现未能及时修改联系人、联系电话、预订电话,出现不能联系到我方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我方承担,并将被记录并作为综合考核评定及监督检查评分的依据。
十六、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由采购人自行以支票方式结算车辆租赁费,并保证因车辆租赁服务发生的退费事宜均以支票形式返还到采购人的账户。
十七、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海淀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框架协议》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文本对我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车辆管理系统维护等与本次北京市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考核和管理。
十八、我方保证按时参加海淀区财政局组织的培训及召开的会议。
十九、我方保证指定专人负责海淀区政府采购租赁车辆服务的相关事宜,指派专人负责客户服务并建立客户档案,具备健全的客户服务制度等内部管理机制并严格执行。主动迅速地提供政府采购租赁车辆优质的租赁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二十、我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主动配合海淀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如实反映情况。
二十一、我方对获知的所有信息及资料中涉及采购人的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信息具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期限自获知该该信息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二十二、我方如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自愿接受海淀区财政局做出的如下处理: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内暂停海淀区租赁车辆服务供应商资格;第三次取消在海淀区公务用车定点租赁车辆服务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海淀区财政局可以依法对我方采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不履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的;
2.被采购人有效投诉的;
3.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4.不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5.使用无汽车租赁及包车客运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
6实际出租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7未按《投标人保险及风险承担承诺书》中的承诺执行的;
8.不按海淀区财政局制定的竞价规则参与竞价的;
9.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10.违反承诺书其他规定事项的。
二十三、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取消我方在海淀区的租赁车辆服务单位资格:
1.我方未按照海淀区财政局要求接受检查及考核的;
2.采购人反映供应商在服务有效期内出现违约,经查属实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3.发现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采购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
4.我方将此租赁车辆供应商资格及委托权限向第三方转让;
5.我方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的;
6.我方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向海淀区财政局申报,已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的;
7.我方未执行网上竞价成交结果的;
8.我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行业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8.发生事故后,我方未能按照《投标人保险及风险承担承诺书》中的承诺为采购人进行理赔的;
9. 北京市采购中心与我方解除《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车辆租赁定点服务框架协议》,或者取消我方车辆租赁定点服务资格的。
二十四、我方完全理解并接受海淀区财政局将我方在海淀区车辆租赁服务的业绩统计和违约情况及所接受的处理结果报告北京市财政局。
二十五、我方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采购人有权按实际经济损失要求我方进行赔偿。
二十六、本次车辆租赁服务资格承诺的有效期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内我方将不会擅自终止服务资格,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十七、本承诺书经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我方的投标文件作为本承诺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八、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海淀区财政局和我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诺方法定名称: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业务联系人: 座机: 手机: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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