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康无忧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国联人寿〔2015〕疾病保险 040 号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康无忧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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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3 保险金给付 | 7.3 周岁 | |
1.1 合同构成 | 3.4 诉讼时效 | 7.4 有效身份证件 |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 7.5 恶性肿瘤 | |
1.3 投保年龄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6 肺癌 | |
1.4 犹豫期 | 5.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7.7 前列腺癌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8 乳腺癌 | |
2.1 保险金额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9 宫颈癌 | |
2.2 保险期间 | 6.1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7.10 毒品 | |
2.3 保险责任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7.11 遗传性疾病 | |
2.4 责任免除 | 6.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7.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释义 | 7.13 既往症 | |
3.1 受益人 | 7.1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7.1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3.2 保险金申请 | 7.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7.15 现金价值 |
👉 条款目录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康无忧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康无忧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1.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见释义)。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附加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
2.2 | 保险期间 |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有至70 周岁(指至被保险人70 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和至 80 周岁(指至被保险人 80 周岁后首个合同 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两种,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x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日(这18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被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见释 义)(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 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后,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 x男性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患肺癌(见释义)、前列腺癌(见 释义),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若女性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被确诊初次患乳腺癌(见释义)、宫颈癌(见释义),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4)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见释义),以及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期间;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3.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恶性肿瘤保险 x、特定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申请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学检查、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3.3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4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用一次性交清、期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期交交费期间为 5 年交、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
5. |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6.2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宽限期; (3)现金价值 (4)保单质押贷款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未还款项 (10)合同内容变更; (11)联系方式变更; (12)争议处理。 | ||
6.3 |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作相应的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差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7. | 释义 | |
7.1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7.2 |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指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7.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4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7.5 | 恶性肿瘤 | 指被保险人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7.6 | 肺癌 | 肺癌是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肺的其他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7.7 | 前列腺癌 | 前列腺癌是指原发于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前列腺的其他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7.8 | 乳腺癌 | 乳腺癌是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乳腺的其他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7.9 | 宫颈癌 | 宫颈癌是指原发于子宫颈组织的恶性肿瘤。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子宫颈的其他恶性肿瘤;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7.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1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2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
7.13 | 既往症 | 指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
7.14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 |
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 征的,为患艾滋病。 | ||
7.15 | 现金价值 | 指本附加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材料相应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