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国储-S2021Cu04-*********签订地点:北京
附件 4
销售合同范本
甲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乙方:
合同编号:国储-S2021Cu04-*********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期:
第一条 货物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 入库规格 | 入库时间 | 储备仓 库地点 | 生产国/ 生产企业 | 数量 (吨) | 单价 (元/吨) |
** | ** | **年**月 | ** | ** | ** | ** |
合同金额:
备注:1.单价为含税的储备仓库库房交货价,不含装运费用。
2.储备仓库负责将货物运至车板(限储备仓库库区内),费用标准
46 元/吨,由乙方支付至储备仓库指定账户。
第二条 货款支付
1.乙方于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货款全额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2.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账号:11001016200056032019-0001
3.如货物增发,乙方向储备仓库指定账户支付增发部分货款后提货;如减发,提货后储备仓库退还乙方减发部分货款。货物增减发原则上不超过一捆。
第三条 货物交付
1.交付方式:乙方到库提货。
2.交付期:**月**日前(签订合同后的两个月内)。
3.交付地点:**省**市**号,仓库联系人:**,联系方式:
**。
4.储备仓库负责积极协助乙方在交付期内完成提货,乙方支付全部合同货款后及时联系储备仓库安排提货事宜。
5.乙方指定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并通过指定电子邮箱向储备仓库联系人电子邮箱提前发送提货人授权文件
(合同号、提货数量、提货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联系人签字及乙方单位盖章)。
6.《出库通知单》(第六联)是乙方提货的重要依据。支付货款后,乙方在电子竞价平台自行打印《出库通知单》(第六联),并补充填写企业提货方(委托的物流公司)及提货方联系人信息,
由提货人持加盖乙方公章的《出库通知单》(第六联)前往仓库办理提货事宜,《出库通知单》(第六联)由储备仓库留存。
7.储备仓库须核对乙方委托提货人出具的纸质授权文件、
《出库通知单》及提货人身份信息,比对核查一致后方可组织物资出库。
8.数量验收原则上以储备仓库出示的磅码单为准。如乙方要求过磅,储备仓库应当配合。磅差±2‰,磅差范围内以磅码单所载明数量为准。磅差范围外,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乙方按 8元/吨向储备仓库支付过磅费用。
9.货物质量参照竞价公告披露的《储备铜投放资源表(第四批)》。货物存储期间可能产生的外观、质量及成分变化由乙方根据竞价条件自行承担风险。
10.储备仓库将货物运xxxx,xxxxxxxx,xxxxxxx,xx灭失、毁损的风险转移至乙方。
11.储备仓库与乙方在交付现场共同清点货物,确认数量及外观质量等,并共同签署《物资出库交接记录》,确认交接情况。 12.储备仓库在货物出库 2 个工作日内填制《物资出库核算
单》,向乙方提供《物资出库核算单》(第三联)原件,并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13.乙方须将购得货物及时用于生产,不得倒卖、囤积居奇,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发票条款
1.乙方在完成提货后的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送达或邮寄方式向甲方提交《物资出库核算单》原件和开票申请表(附件 4-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收到上述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乙方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到甲方办公地点登记领取;也可根据乙方要求,由甲方邮寄至乙方联系人。(甲方通信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 X x 00 x;收件单位: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电话:000-00000000。)
2.乙方开票信息名称:**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第五条 保证金条款
甲方在确认乙方向指定账户支付合同货款的5个工作日内,释放乙方保证金,乙方向电子竞价平台申请提现。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指定账户足额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逾期支付货款部分0.5‰的违约金。
且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经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逾期提货的,需向储备仓库缴纳仓储费,费用标准
0.4 元/吨/天。
3.乙方违约的,除向甲方承担约定违约责任外,还应负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等。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任意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另外一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证明送达对方。
3.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受影响一方应当立即恢复执行合同,双方提前协商解除合同的除外。
4.双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自己的信息,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泄露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变更本合同内容。
第九条 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解除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货款的,经催告后在 5 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送达对方之日起解除。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的方式包括当面送达、邮寄送达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乙方(或乙方联系人)电子邮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无正文)
甲方
单位名称(甲方盖章):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
乙方
单位名称(乙方盖章):
附件 4-1
出库通知单
批 件 发改综合〔2021〕816 号
供货单位: 2021 专项有供字第**号
品名 | 规格及技术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提货时间 | 原订货合同号 |
交货方式 | ||||||
粮食和储备局 (签章 ) | 发货单位 | 企业 | 收货单位 | |||
地址 | ||||||
邮编 | 提货方 |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提货方联系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账号 | ||||||
其他需要说明 事项 | 1.每份《销售合同》的物资增减发不得超过一件,当一份国家收储合同(原订货合同)的物资剩余尾数时可以增发; 2.增减发由收货单位与发货单位进行结算; 3.发货单位将货物运至车板(限发货单位库区内),费用标准 46 元/吨,由收货企业支付至发货单位指定账户。 |
销售合同号: 填制日期
第
**
联
第一联:粮食和储备局物资储备司存查 | 第二联:粮食和储备局财务审计司存查 | 第三联:国家物资储备调节中心存查 |
第四联:垂管局存查 | 第五联:承储单位存查 | 第六联:企业凭此联办理提货(企业提货前承储单位留存) |
附件 4-2
开票申请表
单位:元、吨
序 号 | 合同 号 | 企业全 称 | 纳税人 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开户行 及账号 | 品种 | 入库 规格 | 合同 数量 | 单价 | 合同 金额 | 出库结 算数量 | 出库结算 金额 |
1 | |||||||||||||
2 | |||||||||||||
…… | |||||||||||||
合计 |
备注:按照出库结算数量、出库结算金额开具发票。
邮寄信息
收件地址: 收件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全称(公章):填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