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称“《补充意见一》”)和《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意见二》”);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二轮问询之《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074 号),本所特指派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