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非机动车整车盗抢损失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603232201609081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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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非机动车整车盗抢损失保险条款注册号:C00006032322016090814002
总则
第一条 x附加险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凡投保《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投保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xxx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发生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后,自公安部门报案之日起三十天
(或双方约定时间)内仍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车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
算。
即: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
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车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年折旧率为10%,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第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保险车辆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操作人员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药品或毒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第七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采取任何防盗措施导致保险车辆遭受盗窃而发生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 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
(四)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被扣押、征用、没收的情形。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保险车辆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 夺、损坏;
(二)保险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费用;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因整车盗抢而发生的间接损失。
保险金申请与赔偿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险金赔偿申请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保险车辆购车原始发票或其他有效的车辆价值凭证;
(5)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报案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车辆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车辆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 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及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 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五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
(一)如保险人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无须按本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保险人已经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如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车辆,则保险车辆所有权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