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商品名称 品牌 型号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成交单价 小计 1 三菱LEGY电梯维护保养 - - 服务周期:每月两次,作业环境:10层以下,电梯类型:乘客电梯,维保内容:每半月保养一次,每月两次保养间隔时间不超过15天。 1 7800.00 7800.00 合同总价(元) 7800.00 合同总价(大写) 柒仟捌佰元整
电梯维护保养 合同
编号: 11N76114261X20212401
采购单位(甲方): 乌鲁木齐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服务单位(乙方): 乌鲁木齐市傲立电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x依xx区 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xxxxxxxxxxxxxxxxx(xxxx)-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乌鲁木齐市傲立电梯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乌鲁木齐市傲立电梯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xxxxxxxxxxxxxxxxx(xxxx)-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乌鲁木齐市傲立电梯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三菱LEGY电梯维护保养 | - | - | 服务周期:每月两次,作业环境:10层以下,电梯类型:乘客电梯,维保内容:每半月保养一次,每月两次保养间隔时间不超过15天。 | 1 | 7800.00 | 7800.00 |
合同总价(元) | 780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柒仟捌佰元整 |
二、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分 二 期支付,首期款即人民币 3900 元应于 2021 年 10 月 10 日前支付,第二期款即人民币3900 元应于2022年 4 月 10日前支付.
2额外费用:对于本合同的任何额外更换零件费用或修理费用,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报价后的14天内支付。
三、服务条款
1.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为止。服务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顺延 / 年。若合同任一方对此存有异议,须于合同服务期满的3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
2. 服务内容:
2.1每 一 月 两 次检查电梯机件。
2.2电梯保养加油及调整工作如下:
2.2.1、对主机、控制柜进行注油和清洁;
2.2.2、轴承和导靴的润滑或注油;
2.2.3、轿顶上所有安全装置的检查和调整;
2.2.4、井道内轿厢和对重导靴、对重、缓冲器、保险装置及极限开关等安全装置;
2.2.5、保持导轨清洁、润滑,导靴、滚轮运行正常;
2.2.6、检查并润滑厅门、轿门、门铰链、门吊板、门导靴;
2.2.7、检查及xx曳引机钢丝绳xx及清洁;
2.2.8、定期检查维护限速器、安全钳及各项安全装置,每年做一次空载安全试验;
2.2.9、扶梯:驱动链、曳引机制动器、梯阶轮、梳齿板、控制柜、继电器、接触器、线圈、控制和电机线路的电阻、变压器、急停开关、扶手带保护开关、其他控制设备。
2.3、本合同不包括电/扶梯的调试、甲方人员要求对电/扶梯进行的中修和大修工作以及电/扶梯验收规范的改变等造成的修理工作,则需另签修理合同,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3. 双方责任:
3.1、甲方责任:
3.1.1、维修现场:在不违反甲方保安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允许乙方员工出入机房、大堂、层门和其他进行维修工作所必要的场所;同时,应阻止非乙方员工或非特别授权人员进入上述设备维修的专用区域。
3.1.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电/扶梯及其运行的准确信息,同时对乙方提出的要求及时更正并付诸实施。
3.1.3、甲方负责电梯日常管理工作,并授权专门人员就乙方所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进行签字确认。授权人员为:xx 18999875218
3.1.4、甲方应按乙方对设备维护服务的要求为机房提供足够的照明、冷暖气,按温湿度控制的要求作好通风,并协助乙方人员作其他必要的工作,以保证设备高效率运行。
3.1.5、甲方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惯例,提供设备的安全设施以及保安服务。
3.1.6、甲方负责办理所有政府部门电/扶梯年检的申报工作并支付费用。
3.1.7、一切在乙方责任以外之料件损坏,其更换或修理之费用将由甲方承担。
3.1.8、出于安全的需要,甲方不能自行或者允许非乙方人员,或未经乙方允许的员工以及其它人员修理、改动、更换、干扰设备的任何部件。否则,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将不负任何责任,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4.2乙方责任:
4.2.1、积极配合甲方通过年检;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的属本合同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4.2.2、当电梯发生故障并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在紧急情况下,乙方接到召修电话后将派遣技术人员在45分钟内赶到现场.(除特殊情况外如戒严等)
4.2.3、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2.4、自行配备工作所需的工具及设备,保养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2.5、乙方将随时听取甲方的反馈,对不正常的运行状况,做认真分析及纠正。
4.2.6、对于未能明显察觉到的故障所引起的设备损失或人身伤亡由政府有关部门鉴定并确定责任。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的直接的可预见的延误、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2.7、因非乙方责任导致的电梯设备丢失、损坏,合同履行的延误,以及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乙方将不承担
任何责任。
4.2.8、出现紧急报修的情况,甲方未予及时直接通知乙方而导致现场故障排除措施的延误及扩大损失的,对于扩大损失的部分乙方不承担责任。
4.2.9、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超出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事件引起的丢失、损坏或延误责任。此范围还包括政府行为、罢工、闭厂、火灾、爆炸、盗窃、水灾、地震、台风、暴乱、骚乱、战争、蓄意破坏等不可抗拒的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以及偶发事件的间接损失。
5. 合同的终止:
5.1、乙方终止合同情况:
5.1.1、在乙方按此合同实施过程中,如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在乙方发出第二次书面催告后,如仍不能付 款,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且暂时免除保养责任;若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付清应付款,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1.2、未经乙方同意,已有非乙方雇员或非授权人员对设备进行此合同范围内的维修保养。
5.1.3、如果甲方陷入破产,被迫或自愿清盘或未能偿还应付的债务。
5.2、甲方终止合同情况:
5.2.1、若乙方因非甲方的原因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经甲方连续两次书面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履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5.2.2、如果乙方被迫、自愿或由债权人提出破产而无力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5.2.3、若乙方由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再履行合同项下的职责;
5.3、若非上述6.1及6.2约定终止情形,未经双方书面协议的一致同意,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6. 违约责任:
若出现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为本合同 / 个月的电梯保养费。同时,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已发生的经济财务关系的清算及经济损失的索赔权利。
7.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成为双方完全同意履行的合同,将取代所有双方以前订立的有关维修保养事宜的任何协议。本合同条款的删减、增加或变更,必须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说明,本合同正本一式 四 份,甲、乙双方各执 两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有关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如未能达成协议,则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
账号: 账号: 651100030018010037179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