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112 年自動販賣機場地招商案」契約書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及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但書,及財政部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 4 點第二款等法令規定,訂定本租賃契約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甲方提供設置場地,供乙方擺設販賣機器,並須配合設置地點現況,以利學生投幣消費。經營項目:飲料及食品等販售。飲料機需提供多種廠牌及多樣性種類供選購,飲料種類需包含:水、無糖飲料、果汁、機能飲料、茶類、奶類、乳酸類及碳酸類…等多重選擇;食品機至少應提供零食、麵包、餅乾及泡麵等。
第 二 條 契約期限:自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4 年 1 月 31 日止共 2 年。第 三 條 x契約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二章 場地權利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 四 條 (一)自動販賣機二年場地租金為新臺幣 元整(含場地清潔費及電費)扣除寒暑假三個月,總計 45 台。
(二)繳費方式:分 2 期繳納,第 1 期場地租金應於 112 年 3 月底前繳納;第 2 期場
地租金應於 113 年 3 月底前繳納,甲方俟收到支票或現金後再開立收據交乙方收存。
第1 期租金(112 年02 月01 日至113 年01 月31 日,計1 年)為新臺幣 元。
第2 期租金(113 年02 月01 日至114 年01 月31 日,計1 年)為新臺幣 元。本案費用繳納處所(甲方總務處出納組)或金融機構帳號:
戶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401 專戶。
帳號: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74130042668。
(三)乙方未依合約繳款或逾期未繳場地權利金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
(四)乙方必須於簽約後 20 日內繳交新臺幣 20 萬元,作為履約保證金,於履約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一次發還。。
第 五 條 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乙方要求增加擺設地點之權利:甲方得於契約期限內依本合約決標單價(含場地清潔費及電費)向得標乙方要求新增販賣機擺設地點及台數之權利。
第 六 條 本案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除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得就變更之部份加減帳結算外,如遇物價波動時乙方不得因此要求調整價格或補償損失。
第 七 條 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第 八 條 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第三章 履約
第 九 條 乙方應於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2 年 2 月 28 日內完成裝機並正常使用。第 十 條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
需要議定增減之。第十一條 履約期限延期:
(一)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乙方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二)前項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期日: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四章 遲延履約
第十三條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
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 ‰計算逾期違約金。第十四條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第十五條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 為上限。第十六條 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
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第十七條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第十八條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條 乙方所設自動販賣機台上必須標示操作說明、異常狀況處理方式及服務人員緊急連絡電話。
第二一條 乙方所設自動販賣機內販賣商品之價格不得超過市價,並不得有違反食品衛生安全(如逾保存期限等)相關規定等情事。倘本校人員飲(食)用廠商所售飲料(食品)而發生中毒或身體不適等情事者,廠商應負擔所需一切醫療費用及處理賠償事宜。
第二二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設置自動販賣機場地之周圍環境及配合自動販賣機器設置之相關設施應善盡維護及清潔之責任,倘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三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增設自動販賣機數量,否則增設之機器任由甲方處置。
第二四條 如甲方需要增設自動販賣機,乙方應依甲方所需增設之地點及數量為之,管理費單價則依得標單價計算。
第二五條 有關自動販賣機之安裝、保養維護、指導等工作由乙方派員負責,所需之運保費、安裝費、稅、日後拆除費等一切費用亦由乙方負擔,如遭遺失或人為破壞,甲方願意協助乙方追查,但不負責賠償。
第二六條 如因甲方建築物拆除或變更使用,導致機器無法繼續設置時,乙方應配合撤除並回復原狀,因撤除所發生之費用或損失,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補償。未經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擅自將附著固定設施變更或改造。乙方因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全部或部分甲方設施時,除有關刑責應自負外,並負擔所有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七條 廠商在本校販賣飲品,所涉及之各項稅款,應自行依規定繳納, 不得以甲方名義,
對外賒欠貨物、借貸金額、招募人員或招攬生意或有漏稅情事發生。若有逃漏稅情形,致使本校權利受損者,廠商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本校將依據契約規定終止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
第二八條 廠商自動販賣機販售之物品應有礦泉水、飲料、泡麵、零食等食品產品,不得販
賣菸酒及非法物品,否則以違約論。物品售價應標於顯而易見之處,得標廠商若無法提供上述產品者,可與其他廠商配合販售,但應先經本校同意;若本校不同意,則視同廠商無法履約而終止契約。
第二九條 乙方如需在校園內張貼廣告或海報,須先經甲方同意並張貼於適當之地點或位置。第三十條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進出本校,須辦理通行證件。申請方式依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
區車輛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章 罰則、解除契約及終止契約
第三一條 乙方如經查獲或檢舉違反第二十、二一、二二、二六、二七、二八、二九及五五條者,每次罰違約金新臺幣 1,000 元,如逾 7 日未改善或有損甲方名譽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第三二條 乙方逾期繳納租金時,甲方應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多加收至千分之三十。
第三三條 如遇機器故障,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 1 日內(逢假日順延至上班日)派員修復,倘因故障造成第三人之損失,應予賠償。每逾 1 日罰當期應繳契約總價百分之二,
累犯 3 次以上,若無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
第三四條 xxx擅自將受託業務頂讓,甲方得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解除本契約,乙方並須負擔因本契約轉讓所生之法律責任。
第三五條 契約期間內,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須提前終止合約者,甲方得沒收乙方所繳之履約保證金,乙方應於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合約終止日後 3 日內拆遷所有機器並將場地回復原狀。契約經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完成撤除所有機器,如逾期未拆除,甲方得視為廢棄物逕行處理,另因本條而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三六條 乙方無故不履行本契約時,甲方得不發還乙方所繳納之全額履約保證金,另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所有損失概均由乙方負完金賠償責任。各項罰款如乙方未依期限內繳納時,甲方得自乙方所繳之履約保證金內扣抵,履約保證金不足扣抵時,乙方須另予補足。
第七章 權利及責任
第三七條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三八條 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第三九條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 由甲方取得全部權利。
第四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第四一條 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第四二條 甲方對於乙方、分包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
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第四三條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乙方應保證得標乙方依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四條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乙方經甲方通知代得標乙方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連帶保證乙方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得標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該得標乙方。
第四五條 乙方與其連帶保證乙方如有債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六條 乙方於租賃期間,應投保新台幣 500 萬元(含)以上「公共意外責任及食品意外災害險」,保險費由乙方負擔,其受益人指定為甲方。乙方應於決標次日起 30 日內將保單副本及繳款收據影本提送甲方備查。以利意外責任發生時產生之責任爭 訟,與民事理賠之即時履行,如有延遲,每逾一日罰款新台幣 300 元,得連續處
罰至投保完成之日為止,若遲至決標次日起 20 日內仍未完成,甲方得逕行通知解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對標的物保險期間,若有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間不足或其他投保未盡事宜,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損害時,乙方應負擔全部責任(含賠償責任)。
第八章 爭議處理
第四七條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 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二) 提起民事訴訟。
(三)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第四八條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
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四九條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條 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第五一條 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第五二條 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辦理。
第五三條 x契約應依法公證,公證費用由雙方各半負擔。
第五四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五條 乙方所提供之自動販賣機不得為大陸品牌,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如為日本製機台,需提出無輻射檢測證明。。
機 關 代 表 人 地 址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xxx 校長 :xxxxxxxxx0x |
乙 方 代 表 人 住 址 電 話 統 一 編 號 | : : : : : |